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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荷兰统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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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荷屬福爾摩莎
Nederlands-Formosa
1624年—1662年
福尔摩沙荷兰东印度公司旗
荷兰东印度公司旗
福尔摩沙荷兰东印度公司徽章
荷兰东印度公司徽章
约1640年的台湾地图
约1640年的台湾地图
福尔摩沙的位置
地位殖民地(荷兰东印度公司)
首都大员
常用语言荷兰语(官方)、西拉雅语闽南语
宗教
基督新教归正宗
台湾长官 
• 1624年–1625年
孙克 (首)
• 1656年–1662年
揆一 (末)
历史时期大航海时代旧帝国主义台湾荷西统治时期
• 孙克建立商馆
1624年
1628年
1636年
1642年
1652年
1661年-1662年
• 揆一郑成功投降
1662年2月1日
1663年
货币铜币:东印度公司杜伊特
银币:西班牙里尔[1][注 1]
前身
继承
台湾西班牙统治时期
台湾史前时期
明郑时期
今属于 中华民国

荷属福尔摩沙,史称台湾荷兰统治时期,指的是台湾在1624至1662年的这段期间,当时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统治范围的统称,影响力遍及台湾中部南部沿海。若将澎湖群岛台湾本岛两者视为一体,则1622年荷兰人建风柜尾城堡可视为本时期的开端。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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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正逢地理大发现,欧洲强权纷纷前来东亚贸易,并建立殖民地。而荷兰人为建立能与中国明朝日本贸易的据点,遂于1624年在台湾南部建立了热兰遮城。在荷兰人于台湾建立据点以前,台湾本岛仍未有严格定义的汉人移民聚落。虽然当时明朝已在澎湖群岛建立巡检机构,但是尚未将触角深入台湾本岛的原因,大致有下列几项:

  1. 当时倭寇海贼频繁侵袭中国沿岸,因此官府长期封锁海岸
  2. 原住民对外来者的抗拒,经常发生械斗,导致汉人移民垦荒艰辛,愿意从中国移居台湾者较少。
  3. 部落社会生产力低,无法吸收大量人口,故移民人数十分有限[3]
  4. 台湾天灾频率多过中国内陆,及台湾海峡湍急阻碍横渡。

在原住民的统治方面,起先荷兰人以发展贸易为重,与原住民接触并建立了初步的贸易关系。等到1635年起,荷兰当局对外贸易开始稳定,才发起征服行动,与高雄附近的麻豆社原住民部落订定麻豆协约,确立荷兰人为该地区领主、原住民为封臣的封建关系[4]。荷兰人透过定期召开的地方会议荷兰语landdag),维系双方的封建关系,并任命原住民首长,确立原住民社会的正式领袖[注 2],以协助荷兰人推行政令。透过地方会议,荷兰人也将原本以个别或多个村社为政治实体、彼此攻伐的原住民部落,统合成互相联盟的联合村荷兰语Verenigde Dorpen),置于荷兰主权之下[6]。荷兰人便借由攻击联合村的敌对部落,让原住民出草,使得双方的关系更为紧密[7][注 3]

1640年代以后,台湾南部沿海殖民地的行政支出不断的暴涨,收入也逐渐从转口贸易转移到本地税收[8]。为此,荷兰人开始新增各种税收,加上1650年后许多农民赖以维生的甘蔗业开始衰退,汉人对于荷兰人的统治越来越不满,引爆了郭怀一事件。事件平息之后,荷兰人并没有更改整个殖民地的结构,依然以剥削汉人劳力为经济发展基础[9]。之后郑成功崛起于福建沿海,为荷兰人创建的荷汉殖民地带来新的变数,郑成功于1661年进攻台湾,翌年荷兰人为其所击败,退出台湾南部沿海殖民地。

史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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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原有南岛民族系原住民的存在,这些使用南岛语系台湾原住民族群分布于台湾全岛。南岛语族主要分布范围北到台湾,南至新西兰,东到复活节岛,西至马达加斯加[10]。他们虽然同属南岛马来民系,但是并非同一部落。这些原住民族各有不同的语言与风俗习惯,构成独立而不相隶属的部落社会。由于不同的语言、风俗习惯、居住区,这些原住民族可能是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方搬迁而来。因为分成许多族群,原住民族在台湾始终未能建立统一全台的政权,仅有些地方部落联盟(荷兰当局曾将台湾各地划分为十一个政治实体),如台中附近的大肚王国和恒春半岛上的琅峤君主

由于适当的地理位置,台湾成为倭寇或海盗的整补地及避风港。倭寇或海盗在明帝国沿海劫掠,遇到官兵追击,就逃至澎湖群岛,然后再到台湾。官兵虽会追至澎湖,但甚少穷追到台湾(明将只有沈有容曾跨海追至安平,并“尽歼群倭”)。关于当时台湾的情景,学者多参考《东番记》,为最早对于台湾的相关记载。

航海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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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历史
台湾历史台湾历史年表
史前时期
荷治
1624-1662
西治1626-1642 原住民政权及部落-1933
明郑时期
1661-1683
清治时期
1683-1895
日治时期
1895-1945
战后时期
1945 迄今
其他台湾系列

人口 - 族群 - 经济 -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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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政府 - 军事 -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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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基督教世界西欧国家困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陆路封锁,积极向外扩张势力,开辟往东亚的新贸易航路,因而发现美洲新大陆好望角新航路,进而缩短了亚洲与欧洲的距离,世界从此进入海权时代。西欧各国竞相到世界各地从事探险殖民贸易传教活动。在海权争霸的国际环境下,台湾被迫走入新的历史时期。

1543年,葡萄牙船只在经过台湾海峡时,有个船员偶然遥望,发现一个青葱翠绿的海岛,禁不住喊出“Ilha Formosa(葡萄牙语:美丽岛)”,就这样,这个“福尔摩沙”(Formosa),就成了西方世界对台湾这个岛屿的称呼[11]。然而,葡萄牙人虽是最早抵达东亚的欧洲探险者,但是与台湾之间仅止于用鸦片银元交换台湾原住民的物品,并不打算进一步殖民

17世纪初,西方重商主义国家也开始注意台湾。此时远东海面已成为欧洲三国角逐的形势:租得明帝国澳门葡萄牙王国、殖民菲律宾吕宋岛西班牙帝国、占据爪哇荷兰联省共和国,在远东海面展开商业和殖民的竞争。西欧势力东移的同一时期,正值明帝国政府结束了郑和“七下西洋”的行动,逐渐关闭起国门对外实行海禁政策时期,倭寇海盗(或称为拥有武装的“海商集团”)因走私贸易利润丰厚,而在明帝国东南沿海一带积极活动,甚至公然挑战明帝国的统治权威。

前来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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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兰遮城复原模型

荷兰独立战争爆发后,荷兰人成立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发动一连串战争,以夺取西葡联邦东亚的殖民地。后来荷兰人在雅加达安汶平户等地陆续开设商馆,惟与中国贸易进展不顺。1604年,韦麻郎打算进攻澳门,以作为与明朝贸易的基地。因被葡萄牙人击退,韦麻郎转而趁明军无汛兵防守时,占领澎湖。但明军将领沈有容率兵到澎湖,要求韦麻郎离开。韦麻郎迫于此压力下,且无法顺利与中国贸易,因而离开。此事件留有《沈有容谕退红毛番韦麻郎等》碑,今仍竖立在澎湖天后宫中。

1622年,扬·彼得斯佐恩·库恩总督获知西班牙人意图占领台湾,遂派雷约生荷兰语Cornelis Reijersen, c.1590 - 1632)率领600人进攻澳门,若失败则转往澎湖或台湾设立贸易据点。只是葡荷澳门战役荷军遭葡萄牙军顽强抵抗,损失惨重,雷约生遂转占澎湖,并在风柜尾筑城[12]。雷约生到福州见福建巡抚商周祚,希望与中国贸易。商周祚私下答应雷约生,只要撤出澎湖,就允许他们在台湾贸易,但双方一直无法取得共识。

1624年南居益上任福建巡抚后,打算硬逼荷兰人退出澎湖,派兵包围了风柜尾城。经过八个月激战、雷约生多次请辞,荷兰东印度公司派马丁努斯·宋克来接应,而明朝从四千人增兵到一万人。经李旦介入协调以后,荷兰人和明朝达成协议,同意摧毁风柜尾的要塞和炮台,转进至不属于中国版图的台湾岛,明朝亦不干涉荷兰对台湾的占领。[13]李旦之所以积极介入,原因之一是为了解除荷兰人占据澎湖后,不准中国商船到马尼拉贸易的困境。[14]

1624年8月26日,荷军撤出澎湖转往台湾。荷兰东印度公司乃于不受明朝政府管辖的福尔摩沙(今台湾)大员(今台南市安平区),建立台湾本岛信史上第一个统治政权。

根据中央研究院院士杜正胜曹永和的研究:“明朝虽实施海禁,但台湾不只明朝不管,甚至也不属任何国家管辖,所以走私船早在当时就在基隆、安平与淡水会合明朝、日本与西班牙、葡萄牙与荷兰的商船。...根据荷兰史料,当时东印度公司指挥官莱尔森于1622年到福州谈判,明朝官员为了劝诱他们撤出澎湖,建议他们到澎湖以东,一座不属于明朝的岛屿,也就是台湾,间接同意明朝船只到大员(今安平)与之通商。...当时明朝官员向莱尔森说:“你不知道大员怎么去,我们派船带你去”。这段史料,显见明朝福建官员知道台湾,但不以台湾当作属地。而同样年代,明代的史料记载的是,官员软硬兼施,并请海商李旦居中协调,荷兰的新任长官宋克,才在1624年拆除澎湖城堡的建材,搭乘热兰遮城号商船,来到大员上岸,宋克也成为荷兰建立台湾政权的首任长官,他也在大员建立热兰遮城。[15]

1624年8月底来到台湾的宋克首先在北汕尾(今台南四草鹿耳门一带)建立简易的商馆,并在大员一鲲鯓(今台南安平区)筑热兰遮城,以此作为统治台湾的中心,成为第一任台湾长官,并在次年1625年1月20日向新港社以15匹花布买或租下赤崁的土地,兴建普罗民遮市街以安置来台贸易的汉人及日本人。这是台湾跃上国际舞台的开始,也为外来政权占领的开始[16]

稳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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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员港市鸟瞰图》,藏于荷兰米德尔堡哲乌斯博物馆(Zeeuws Museum荷兰语Zeeuws Museum

台江内海附近的平原上,有四个主要的西拉雅村庄,分别为新港社萧垅社麻豆社目加溜湾社。荷兰人与新港社结盟,但是新港社系其中最弱小的村庄,经常会被最强大的村庄——麻豆社所攻击。虽然荷兰人数次支援新港社对抗麻豆社,1629年却爆发了麻豆溪事件,彻底打击荷兰人的威望[17]。当时大员当局的士兵还不到400人,无法战胜麻豆社,加上受到滨田弥兵卫事件波及,对外贸易受挫,让巴达维亚当局不愿增援[18]。1630年,大员当局只得先进攻麻豆社的同盟村——目加溜湾社,并和麻豆社暂时休兵。

到了1635年9月,巴达维亚当局同意增援台湾;同时萧垅社麻豆社爆发了瘟疫,村内不少勇士都染病而死[19]。大员当局认为这是好时机,联合新港社于11月23日攻入麻豆社,并签订麻豆协约,又于圣诞节之役击败塔加拉扬社(Taccariang,约在今高雄一带)。荷军乘战胜的余威,击败了其他敌对村庄,如萧垅社小琉球社等等,其他南台湾的部落也陆续臣服。这一连串的胜利确立了荷兰人的威势,到1636年底,共有57座原住民村庄服从荷兰人[20]

荷兰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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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年起,因赤崁附近的鹿群大量减少,大员当局遂开放汉人前往北边捕鹿。此时虎尾垅社是有名的梅花鹿栖息地,不少汉人走私团体居住于此,并和原住民从事鹿皮交易。虎尾垅汉人为了排除新来汉人的竞争,便联合虎尾垅原住民反抗荷兰人,并杀害前来捕鹿的汉人[21]。大员当局分别于1637年及1638年进攻虎尾垅,不过虎尾垅社依然敌视大员当局,甚至杀死了3位荷兰人[22]。1642年,荷军进攻虎尾垅社,杀死了之前袭击荷兰人的30人,自此之后虎尾垅社不再反抗。此后,大员当局有鉴于虎尾垅社的敌意出自汉人煽动,遂禁止汉人定居于原住民部落,并要求原住民搜补非法居住的汉人[23]

荷兰占领南台湾后,西班牙人亦占领北台湾,开启其统治。然而1637年起,西班牙人开始削减在台军力,并从淡水撤出。时任总督的安东尼·范·迪门探悉此消息以后,乃于1642年派舰攻占鸡笼,赶走了西班牙人。荷兰人征服北台湾后,目标转为完全征服西部平原的原住民,以连通台湾南北的道路。1644年,荷军征服北台湾其余不肯服从的部落,并南下打通陆路。荷军在路上为隶属大肚王国水里社半线社所攻击,不过仍顺利抵达大员[24]。1645年1月,荷军进攻大肚王国内的反荷部落,大肚王国只得于4月正式降服[24],至此全西部平原皆服从荷兰人的统治。

统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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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50年起,郑成功福建沿海崛起,为了筹措和清朝抗衡的军费,他派遣大量商船前往日本及东南亚贸易,与荷兰人竞争。1652年爆发郭怀一事件,因为起事规模过大,就有传言郑成功在暗中操纵[25]。虽然荷兰人判断只是谣言[26],仍然很担心郑成功的威胁。荷兰人为了打击郑成功,开始在海上扣押郑氏商船,郑成功则禁止双边贸易作为报复[27]

1657年,揆一何斌和郑成功交涉,虽然郑成功答应恢复通商,何斌却暗中替郑成功在台湾征税[28],直到1659年大员当局发现此事,何斌便向郑成功倒戈。何斌逃亡让台湾西南部陷入动荡,到处都谣传郑成功即将进攻,一些汉人开始收拾财产,打算携带家眷返回中国大陆[29]。1661年,郑成功进攻台湾,很快就拿下普罗民遮城,并包围热兰遮城。1662年,郑军夺下大员的制高点—乌特勒支碉堡揆一自知已无力再战,向郑成功投降,并退出台湾。

荷兰人撤离台湾后,遂打算和大清帝国合作对付郑氏王朝。1663年清荷联军进攻金门厦门,郑成功的继承者郑经寡不敌众,退守铜山。荷军虽然得胜,但清军却未协助进攻台湾,让荷兰人的期望落空。

1664年,荷兰人出兵占领鸡笼,并于此地发展贸易,郑军随后也于1665年进驻淡水,与荷军对峙。然而鸡笼不但补给困难,清国更扩大严格实施海禁,与清国的贸易也始终无进展,1667年东印度议会以损失荷兰盾八万元为由,裁决撤出鸡笼,翌年7月将所有公司职员接回荷属东印度的巴达维亚,自此荷兰人彻底放弃占领台湾。

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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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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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皆称当时的殖民者为荷兰人,不过荷兰东印度公司招募职员时,其实包含许多欧洲民族,外国人以受雇为士兵的德意志人为最多[30]。驻台湾的职员需签署三、五或十年的工作契约,期满后通常在加薪、升迁的条件下续约。签约职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譬如不能私自经商,公司商务员才允许从商。职员私下贸易被查获,将受惩处并没收货物。除了职员之外,还有少数未续约而成为自由市民的人,但公司也有权管制,甚至限定他们的贸易范围[31]。在荷兰社群中,亦有身份等级的差别,公司的高阶职位只保留给荷兰共和国的高阶市民,低阶职位例如士兵、水手、工人多由外国人担任。高阶荷兰市民普遍鄙视低阶群体,并透过体罚控制其纪律[32][注 4]

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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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年在荷兰人还未统治台湾时,大约有1500名汉人于台湾嘉南平原生活或侨居,大部分都是来捕乌鱼,或向原住民收购鹿制品,因此这些人都是短期居留,并未建立适合开垦的殖民地[33]。荷兰人设立商馆后,发现台湾土地肥沃,打算招募汉人于赤崁建立垦殖区,然而汉人农民经常遭受原住民的攻击,因此在台湾定居的汉人仍然不多。直到1635年到1636年间普特曼斯战胜原住民,签订麻豆协约,特别要求原住民不得伤害汉人[34],并实施许多鼓励发展农业的政策,才确立了汉人在台湾的垦殖区。原本移民台湾的汉人只有男性,直到1646年加隆长官提供免什一税优惠,鼓励汉人带家眷前来,才有女性移民[35]。又因中国大陆处于明、清朝代交替的动荡时期,有很多汉人为了躲避战乱,移民潮掀起高峰,1659年以后,汉人人口成长至25000到30000人[35]

1640年代起后,汉人社群中开始产生一群叫做头家(荷兰语cabessa)的阶层,成为大员当局咨询政策的对象,并负责调解、仲裁汉人彼此的纠纷[36]。这些头家与福建的大商人有很密切的关系,又会参与公司在台湾的经营事业,因此荷兰人在财政或行政上都很仰赖这群人[37]

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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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兰人还未统治台湾时,已有日本商人与渔民常住于大员等地。1626年,西班牙人绘制的“台湾的荷兰人港口图”上标示,日本人有160人居住在热兰遮城旁边的街市上[38]普罗民遮城附近也有日人聚居[39]。台湾的鹿皮贸易在德川幕府的锁国政策实行前亦由日本商人所独占[40]。1625年后,荷兰当局颁令禁止侨居日本之中国商人来大员经商,且对日本人自福尔摩沙输出货品课征什一税。此举引发日荷关系紧张,终至演变为滨田弥兵卫事件,造成1628年日方终止与荷方贸易。经双方多次交涉,1632年才恢复贸易[39]。除贸易冲突外,荷日双方亦曾在台湾争夺司法管辖权。日方侨领曾宣称拥有日本天皇授予对日本人之司法管辖权,因而与荷兰当局发生冲突。荷方认为此举侵犯其对福尔摩沙的主权,然常因避免荷日关系恶化最后予以部分退让[39]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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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年台湾荷兰统治时期荷兰人所绘台湾原住民与逐鹿中的族人

当时原住民部落,如大肚王国琅峤玛家排湾族部落、马卡道族放索社群等,其内部已存在绝对的统治者,其中部分族群存在跨部落联盟或严谨的贵族阶级制度与封建土地制度,某些情况下会被中国王朝或日本视为国家看待(如不征之国高砂国)。其余原住民族群如西拉雅族大武垅族则大多是以个别村社为政治实体,而有一群约定成俗的长老,或是精于作战、狩猎的人物,作为村社对外交涉的代表[5]

荷兰人统治台湾后,借由地方会议来挑选受其征服的各社首长,候选人来自社内长老[41],首长职权除执行当局政令之外,亦需协助宣教士推动教育事业。首长人数依村社规模而有所不同,如大社3位、中社2位、小社1位,首长若是年纪过大,荷兰人也会多选1位首长以辅助[42]。首长原则上一年一任,大多数人都能连任,荷兰人亦会考量首长之品行、能力、健康、个人意愿而更换人选[42]

但是,事实上,大部分的原住民部落都未被征服,因此大多数原住民部落仍保有自身的自治权。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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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荷兰之国旗“亲王旗”

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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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告令集》荷兰时期的成文法/17世纪/32 x 22 cm 荷兰 海牙王家图书馆藏

台湾虽然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殖民地,但在法律上却是荷兰共和国以公司为代表之荷兰属邦,并由台湾长官与台湾议会(荷兰语Raad van Formosa)所组成之台湾领邦政府(荷兰语Formosanse Landtregeringe)治理[43]。政府以台湾议会为最高统治机构,由台湾长官,长官副手、最高阶军官、2位上级商务员担任议员。议会的职责有颁布告令、统率军队、制定政策与贸易方针、指派下级单位的官员。议会所有决策皆由讨论取得共识,再交付台湾长官办理[44],并将通过的法条记载在《台湾告令集》(荷兰语:Plakaatboek Formosa),以荷文中文公告[45]

台湾议会下辖台湾公司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构,以审理公司职员的民事刑事案件[46]。公司法庭下设市政法庭,审理自由市民与汉人之刑事及重大民事案件[46]。另外还设有头家公堂,负责审理汉人轻微的民事案件,依大员议会1656年的决议,诉讼标的价值低于10里尔的案件,只能由头家公堂受理[46]

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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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引入欧洲封建制度,以确立荷兰人为领主、原住民为封臣的关系,再由地方会议及年贡加以维系。服从荷兰人的村社,依与公司签订的协约,须交出一株附有本地土壤的树苗,象征转移主权奉献予尼德兰联省共和国议会议长[47]。在此种关系上,荷兰人认可原住民的土地为封建领土,荷兰人或汉人在其领土从事伐木、开垦、捕鱼等经济活动,都要支付补偿金给原住民[48]。原住民身为封臣,司法上不受《台湾告令集》约束,而是依各自部落的习惯审理案件,并由派驻在当地的政务员辅导与监督。然而涉及死刑或流放台湾岛外案件,需交由台湾议会审理[43]

地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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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会议实况图,长官与议员坐在上方有士兵护卫的亭子内,而原住民代表在长桌前的席位并排就坐

大员当局把台湾画分成北部地方会议区南部地方会议区淡水地方会议区卑南地方会议区四大区域,原住民依其所属区域推举代表与会。会议系分区召开,开会日期亦有不同,南部、北部皆由长官主持,并于赤崁开会[49];淡水及卑南分别由驻于安东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50]。原则上每年开会一次,也有因故停会,1657年就因南台湾爆发天花,仅于淡水地方开会[49]

地方会议主要系确认原住民对长官的从属关系,以维系所属村社与公司所签的协约,亦有仲裁纠纷、训示原住民须尽职责等涵义[51]。若有新长官上任,原住民须宣誓效忠新长官,会议同时也改选村社首长,并授予其象征权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须缴回受颁的藤杖,表示不再拥有权力[52]

荷兰人更会借由会议排场,展现己方的优越地位。每次长官及议员前往会场时,荷军皆会鸣放礼炮及礼枪,并由士兵簇拥就座[53]。开会时,长官及议员皆坐在较高的亭子,原住民则坐在较矮的桌椅上,显示双方地位有差距[53]。荷兰人为表示汉人的地位不如己方,通常不让汉人出席会议,就算有人出席,也仅于宴会上端送茶、点心,明白表示汉人为公司属下[53]

年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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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贡起源于1642年,大员当局向南路各社征收10捆稻谷,作为服从荷兰人的象征,此后并推行至其他地区。只是原住民对于一捆该有多少米,各有不同的认知,后来大员当局遂制定缴纳标准,规定每户交20稻米或4张鹿皮作为年贡[54]。然而非每户人家皆需缴交,荷兰人所任命之村社首长即可免缴,大肚王及琅峤王也有同样待遇,新加入联合村者,第一年也免缴[55],曾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对抗的村社,则需缴交双倍甚至三倍年贡。赤崁一带由各社集合至萧垅涉交由商务员送往热兰遮城,南路各社则由公司派船至各社征收,北台湾由鸡笼、淡水要塞的驻地雇员负责,远离驻地的兰阳平原由大鸡笼社人率队负责征收。


年贡征收情形亦有地域差异,南、二路缴交情况皆良好。距离大员较远或未被征服村社则不需缴,如兰阳平原东部皆有原住民拒绝缴纳,淡水原住民是在荷兰人以武力威胁后才缴交[56]

虽然年贡并非大员当局重大的收入,然而原住民的生计自1640年代即开始下跌,有些村社甚至无力缴纳。为此,大员当局于1647年决议各社年贡减半, 1648年停止征收年贡,然而有学校的村社仍需付薪水给本地原住民教师。到了1650年,巴达维亚当局认为这是变相的年贡,下令废止,教师薪水一律由公司出钱[57]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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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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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员当局最主要的武力为公司雇用的士兵,负责前线作战,而后勤任务另外雇用汉人担任[58]。然而大员当局非只依赖佣兵,由原住民组成的联合村也为重要武力。联合村起源于1635年时,大员当局与麻豆社的协约,条文明定原住民须协助荷兰人对抗敌对村社,此后臣服荷兰人的各村社皆比照办理[59]。往后联合村也参与了多次重要战役,如探金行动郭怀一事件等。

当大员当局发动战争时,会另行考量征讨对象的地理位置,以决定征召哪些村社组成联军。例如西部平原为西拉雅族;南台湾为琅峤、放索社下淡水社;东台湾为卑南社[60]。尤其是离大员遥远的地区,荷兰人更加依赖联合村,像是1640年代以后,荷兰人仅留20余人驻守东台湾,皆须靠卑南社才能抗衡阿美族布农族[61]

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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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军士兵如同欧洲各国的军队,普遍以鸟铳作战,在战术上率先欧洲,采用排放英语Volley fire (infantry tactic)战术[注 5]来弥补装填弹药的空档时间,让火铳队可发挥强大的火力[62]。排放战术在荷军镇压郭怀一事件便发挥极大的作用,当时郭怀一部众在人数上占有优势,然而当荷军展开排放射击后,郭军畏惧密集的火力而开始溃逃,荷军甚至无人受伤就镇压了起事[63]。在大炮的使用上,荷军炮弹已采用发射后可爆炸的榴弹,并透过瞄准工具,提高炮击精准度[64]。荷军大炮在郑成功攻台之役造成郑军极大的损伤,让郑军相当畏惧,甚至有人认为荷军炮手能够把炸弹投在任何想要的地方[65]

船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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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船舰在中文文献上被统称为夹板船[66][注 6],荷军的船坚炮利,就连明朝官员也相当畏惧。荷军船舰两侧各架设一排大炮,可以架设30~36门大炮[注 7],船身又相当高大坚固,几乎无法强行登船[67]。荷军船舰也有强大的逆风行驶能力,料罗湾之战时,普特曼斯的舰队战败后便逆风撤退,让郑芝龙的舰队无法追上;在郑成功攻台之役时,一艘荷军船舰逆着西南季风从大员航行到巴达维亚求援,几乎扭转战局。在清荷联军之役,荷军船舰展现出强大的战力,当时荷军15艘军舰,便足以匹敌郑军100艘军舰[68]

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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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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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于台湾西南平原的西拉雅族已有从事原始耕作,只是型态仍未脱离自给自足[69],产量有限。荷兰人为了提升农产量,开始鼓励汉人前来台湾开垦,并制定了许多奖励措施。汉人只要种植指定数量的农作物,就可无偿获颁土地,也保证以预定价格收购翌年生产的农作物[70]甘蔗是最主要种植的作物,也有棉花靛青小麦烟草土茯苓等,只是种植都不如甘蔗和米热络。当时土地开垦集中于赤崁一带,以及西拉雅四大社交界之处,而1656年后二仁溪以南的土地也迅速开发[71]

甘蔗系荷兰人农业发展之重点,用于提炼外销用的白糖红糖,主要销地为日本和波斯,其余则运回巴达维亚[72]。1640年代后期每年大约可提炼出9000的白糖,到了1657年后产量更是达到17000担[72]。大员当局也多以信贷政策刺激甘蔗种植,像是以生长中的蔗苗作担保品贷款给汉人[73],不过荷兰人独占所有砂糖的出口,直到1656年才开放他人经营[73]

稻米除了供台湾本地消费之外,也有农民把米卖至中国。虽然1634年起汉人就开始种米,但稻米比甘蔗较易受气候、病虫害的影响,起初耕种并不热络。到了1640年代,因中国米价持续高涨,许多农民放弃种甘蔗而改种稻米[74]。因为稻米的经济价值较低,大员当局担心排挤种植甘蔗,于1643年取消了稻米收成免税,开始征收稻米什一税[74]

猎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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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早期,台湾西部平原充满了大量的台湾梅花鹿,此时已有原住民从事猎鹿,鹿只除了作食用以外,也会制成各种鹿制品以供交易。鹿皮主要销往日本,以制成甲胄及各种服饰;而销往中国的有鹿肉,以及药用的鹿茸、鹿鞭。由于出口鹿制品的获利颇多,引来不少华人前来走私,而大员当局往往苦于查缉走私商。1636年,大员当局为了管制鹿制品贸易,开办狩猎执照[75],汉人需购买执照才可猎鹿,同时也对出口鹿制品课税。但是大员当局的措施,引起了走私汉商及原住民共同反抗,最激烈的首推虎尾垅社。反抗事件平息之后,大员当局废除了执照制度,改采贌社[76]。在新制度下,大员当局禁止汉人捕鹿,只有得标的商人才能和原住民交易鹿制品。

原住民系以枪矛、弓箭、网、套索等传统方式来狩猎,所耗劳力较多,鹿皮产量有限。汉人介入捕鹿事业之后,引进效率较高的陷阱,大幅提升了鹿皮产量。1634年台湾只有出口鹿皮10万张,引进陷阱后,1637年的出口量就上升至15万张[77]。但是汉人滥捕也让鹿只大量减少,大员当局遂禁用陷阱捕鹿,并于1640年到1641年间完全禁止猎鹿[77]。到了1650年代,鹿只数量略有回升,但鹿皮产量也只剩5万张[78],已不如往年兴盛。

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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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最常捕的系乌鱼,每逢冬季就有大量乌鱼回游到台湾海峡产卵,当时的打狗港、尧港(Jockan,在今梓官区)皆系著名的渔港[79]。除了已定居台湾的渔民之外,每年12月到次年2月也会有福建渔民前来捕鱼[80]。捕乌鱼须缴纳10%的渔获作什一税,其他鱼类则是按船征税[81]。因乌鱼无法长期保存,渔民会先腌渍乌鱼再卖出,或是加工制成乌鱼子,每年约有数十万尾乌鱼卖到中国[82]

1645年以后,大员当局引进港制度,把台湾沿海以及内陆湖泊划成许多渔场,唯有得标者才可进入捕鱼。另一方面,大员当局也开始标售征收乌鱼税的权利[83],得标者即可免税出口所征收的乌鱼及乌鱼子。

海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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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建立大员商馆后,便以其为据点发展转口贸易。贸易目标系获取中国的和日本的,1636到1667年间,从日本赚来的白银有71.9%都被运来台湾[84],除了购买中国货物之外,再把其余分给其他商馆作资金。黄金则是运往荷兰人在科罗曼德尔海岸的商馆。

荷兰人从中国大量收购生丝丝绸瓷器、棉布等商品。生丝及丝织品转卖日本、瓷器转卖欧洲、棉布转卖东南亚或供应台湾本地。此外荷兰人也从东南亚购入胡椒丁香苏木香料,卖至中国获利。1635到1640年是转口贸易的鼎盛期,丝货的贸易额,占荷兰人卖到日本商品总值80%以上,而这些丝货有87%系从台湾运来[84]

然而1640年以后,中国开始蔓延战乱,丝货与瓷器的生产锐减,加上郑芝龙为独占日本市场,抵制华商运丝货到台湾,转口贸易开始衰败[85]。贸易型态也由转口中国商品,改为出口台湾本地生产的鹿皮及砂糖。中国市场也受战乱波及,对香料的需求减少,荷兰人卖到中国的商品则改为铅与硫磺,其中铅从暹罗购入,而硫磺为台湾出产[86]

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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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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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住民改宗成基督徒,也是荷兰统治时代的施政重点,而西拉雅族的部落最接近热兰遮城,因此宣教士便从西拉雅部落,开始推动基督教信仰。当时西拉雅人的某些社会风俗,并不相容基督教义,例如不到36、37岁的妇女怀孕必须堕胎、夫妻分居。西拉雅人为多神信仰,并由称为尪姨祭司负责祭祀,尪姨也会借由占卜、预言等方式影响西拉雅社会风俗,尪姨也负责对妇女堕胎,宣教士因此将尪姨视为最大的传教阻力[87]。为了减少尪姨的影响力,1641年荷兰人便把250名尪姨,流放到西拉雅部落北方的诸罗山,并进行基督思想改造。直到1652年,才准许她们返回原部落,并要求不得从事原有的宗教活动,然而存活下来的尪姨只剩48人[88]

虽然宣教士试图让原住民接受基督教,然而原住民仍然透过原有的文化风俗,加以理解基督教。例如有不少改信基督教的原住民,为了避免狩猎、耕作失利,才虔诚地对上帝祈祷[89]。对于基督教的价值观,也是选择性接受,原住民可以接受夫妻共居、共育子女的精神,然而夫妻须白头偕老,则未必能接受。因此到了1658年,以揆一为首的大员议会,便抱怨改宗基督徒的原住民,仍然有崇拜偶像、通奸、乱伦等行为[90]

基督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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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荷兰人统治初期,就已有宣教士深入原住民部落布教,为了使原住民能更了解基督信仰,宣教士开始把宗教教育制度化。1636年5月26日,台湾史上第一所学校于新港社成立[91],课程除基督教教义外,并传授以拉丁字母读写原住民语言。新港办学成功后,很快也推行至西拉雅语区(约今新市区嘉义市)及虎尾垅语区(约今虎尾镇二林镇)等地的部落[92]

学校依招收对象可分成儿童、成年男子、及女子三种,惟荷兰人为提升男性社会地位[93],只让男性接受识字教育[94]。学校的教材有教义问答、祈祷文、讲道文等等,为求原住民容易理解,教师多以本地语言教学。然而1648年后,大员当局改推行荷兰化教育,学校开始教授荷兰语,也依荷兰本土的作息来上课,并要求原住民改成荷式姓名、改穿荷式服饰[95]

在师资方面,除了派来的牧师、探访传道以外,教师亦有士兵转任或由原住民担任。然而士兵素质参差不齐,时有违法乱纪[96],原住民教师的地位则日益加重。1659年,大员当局遂于萧垄社创办神学院萧垅神学院(Collegium te Soelang,1659-1661),以培育原住民师资。学院采寄宿制,招生名额为30人,入学年龄为10到14岁,须通过考试才能入学。由第8任长官法兰索斯·卡隆(François Caron)的儿子丹尼珥(Daniël)担任神学院的副院长。[97][98]

语言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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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荷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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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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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623年荷兰人来台湾探勘时,麻豆社曾与目加溜湾社联手进攻荷军[注 8],往后两社开始结盟对抗荷兰人[100]。1626年麻豆社、目加溜湾社与新港社爆发冲突,荷兰人前往支援[101]。麻豆人眼见荷兰人与新港社拉近关系,决定彻底逐出荷兰人,便于1629年策动麻豆溪事件,击杀63位荷军士兵。事件爆发后,目加溜湾社、萧垅社也开始攻击荷兰人,然而目加溜湾社随后被荷军击溃,麻豆社只得与荷兰人暂时停战。不过麻豆社实力依在,遂率军至魍港攻击受荷兰统治的汉人,甚至鼓动部分新港人举办被荷兰宣教士禁止的传统祭典,挑战荷兰人权威[102]。只是麻豆社却与萧垅社爆发冲突,萧垅社转而与新港社结盟,局势逐渐对麻豆社不利[103]。后来麻豆社与萧垅社和解,并再次结盟对抗荷兰人[104],然而荷兰人借着巴达维亚的援军,终究压制了麻豆社与萧垅社。

新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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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先新港社为了抗衡麻豆社,与荷兰人结盟,然而新港人一再受到麻豆人骚扰,眼见荷兰人无力保护自己,便打算与日本人结盟[101]。1627年16名新港人随滨田弥兵卫前往江户晋见德川家光,一行人返回台湾后,引爆了滨田弥兵卫事件[105]。1629年长官奴易兹率兵突袭新港社,破坏前往日本的新港人房屋,此事件令新港社与荷兰人的友好关系降至谷底[106]。随后荷兰人又重挫于麻豆溪事件,一些新港人不再理会宣教士的教导,并反抗宣教士干涉西拉雅传统[107]。1635年9月,有新港人密谋驱逐荷兰人,然而消息走漏后,参与密谋的人皆被逮捕,计划遂宣告失败[104]

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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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年代起大员当局陆续对汉人开征新税,其中又以人头税最具争议,荷军士兵常会借着检查人头税,加以勒索、抢夺汉人的财物[108]。汉人曾多次抗议人头税实为苛政,有些汉人领袖借着这些不满,聚众反抗荷兰人。1643年一位海盗金官(Kinghwangh),就占据马芝麟社(Bethgierim,今鹿港),并深入内陆臣服二林、大武郡(Tavocul,今社头乡)等十个村社。金官宣称自己系统治北方的长官,而荷兰人为统治南方的长官[109][110],虽然金官于羿年被捕并遭处死,荷兰人却未改善汉人的困境[注 9]。1650年以后甘蔗业开始衰退,不少人因此失业或被迫降低工资,再次掀起汉人极大的不满。1652年郭怀一遂起事反抗荷兰人,答应事成后众人可平分财物,并免缴人头税做为号召[111],大举进攻赤崁。

历史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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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在台湾的统治对台湾历史有五点意涵。

  1. 荷兰热兰遮城为中心所建立的殖民政权,是台湾历史上第一个粗具现代国家雏形的统治机器[112]
  2. 在荷兰人治台以前,汉人移民很少,一直要到荷兰时代以后,才大量引入汉人。亦即荷兰统治期间,才是台湾汉化的开始[113]
  3. 荷兰人治台湾的时候,对原住民所采取的所谓教化政策,确也收到相当的效果,透过罗马字拼音法(参见新港文书条目)的传入,“对几千年来未经开化并没有使用过文字的台湾原住民来说,这种源自罗马帝国欧亚文字文明的传来,可以算是要迈向新世界的开端[114]
  4. 由于荷兰人的重商主义,台湾原本自给自足的农耕渔猎一下子变成商业性的产销,台湾岛内的生产和外洋贸易连结在一起,农业生产者须兼具商人的性格,于是有了台湾商贩的兴起,出现了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雏型。
  5. 过去历史学者大多以汉民族史观,强调荷兰人运用各种手段剥削汉人,杨彦杰就认为荷兰人的统治基础系建立在血腥镇压上[115],欧阳泰则认为此观点太超过[7]。从一些原住民的历史记忆来看,又是另外一种观点,原住民流传的荷兰人传说,正面形象多于负面[116],甚至有了红毛亲戚的称呼[注 10]。荷兰统治也成为光荣传统的一部分[注 11][注 12]

不过,欧阳泰表示,这不代表可以美化荷兰人的统治。只要荷兰人认为值得,仍然会用暴力对付不肯服从的原住民,以缔造荷兰治世。小琉球大屠杀即是一例,荷兰人把少年以上的男子全部屠杀,剩下的人口则强制迁徙[7]。翁佳音也指出,原住民服从荷兰人成为封臣后,因为名义上受荷兰人保护,而需要负担义务作为代价,例如随军征伐、传递公文等其他杂役。这些役使原住民的制度,后来都被郑氏王朝清朝承袭,让原住民随时苦于官方的使唤。另外荷兰人引进的贌社制,也被后世政权沿袭,将税收发包给汉人承包商、通事办理,不少商社遂利用此特权加以剥削原住民[116]

荷兰式闽南语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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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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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里尔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通用的银币,荷兰人无论贸易或给付薪资等大额交易皆用里尔计算,荷兰盾仅于荷兰本土使用,小额交易则使用杜伊特铜钱[2]
  2. ^ 在此之前原住民社会只有一群约定俗成的长老,作为村社对外交涉的代表[5]
  3. ^ 欧阳泰认为,荷兰人透过地方会议维系原住民的向心力,有助于解释原住民为何协助镇压郭怀一事件。
  4. ^ 例如大员当局为防止低阶人员前往汉人社区闹事,限制低阶人员的活动范围,并将违反禁令的人员处以吊刑
  5. ^ 排放系为将火铳手排成方阵,第一排的士兵射击完后,立刻退至方阵的末排装填弹药,再由第二排的士兵递补,射击完后一样退至最后方,如此不断地循环下去。
  6. ^ 夹板为马来语Kapal的译音,意思为大型船。
  7. ^ 相较之下唐船只能架设6~8门大炮。
  8. ^ 有说法指出,当地汉人担心荷兰人争夺鹿皮贸易,遂鼓动原住民发动攻击[99]
  9. ^ 事发后,荷兰人搜索出金官党徒用来招募伙伴的一份文件,写着:“我们要向红毛求什么?他们又不让我们自由,做什么都抽税;他们跟我们要人头税、又不让猎鹿,或著无照就不让我们营生。来吧,我会保护你,杀死任何想伤你的原住民[109]。”
  10. ^ 例如19世纪必麒麟马雅各拜访新港社时,即受到原住民的热烈欢迎[117]
  11. ^ 荷兰学者包乐史拜访邹族的村社时,族人就告诉他,当邹族还住在西部平原时,蓝眼民族曾经许下诺言,要把他们从汉人的奴役中解放[7]
  12. ^ 原住民对荷兰人的认同,直到今日仍然可见,例如曾任荷兰驻台湾代表的胡浩德,就被鲁凯族授予长老的身份[118]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韩家宝 郑维中 2005,页142
  2. ^ 江树生 1992,页69
  3. ^ 陈绍馨 1979,页26
  4. ^ 郑维中 2004,页24-32
  5. ^ 5.0 5.1 康培德 2005,页157
  6. ^ 郑维中 2004,页121-122
  7. ^ 7.0 7.1 7.2 7.3 欧阳泰 2007,页359-362
  8. ^ 曹永和 1979,页42-43
  9. ^ 欧阳泰 2007,页461-462
  10. ^ 国中社会1上历史课本[锚点失效],页94
  11. ^ 戴天昭 1996,页573
  12. ^ 汤锦台 2001,页124
  13. ^ 周婉窈. 〈明清文獻中「臺灣非明版圖」例證〉 (pdf). 《郑钦仁教授荣退纪念论文集》 (台北市: 稻乡出版): 267–293. [2013-04-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10-17). 
  14. ^ 被誤解的臺灣史:1553 ~ 1860之史實未必是事實. 博客来: 49. [2018-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6). 
  15. ^ 丁荣生. 福爾摩沙特展專輯 明朝中國 帶荷蘭人登陸台灣. 中时电子报. 2003-01-13 [2013-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7) (中文(台湾)). 
  16. ^ 张德水 1992,页34-35
  17. ^ 欧阳泰 2007,页140
  18. ^ 欧阳泰 2007,页113-115、页135
  19. ^ 欧阳泰 2007,页149
  20. ^ 汤锦台 2001,页172
  21. ^ 欧阳泰 2007,页254
  22. ^ 欧阳泰 2007,页273
  23. ^ 欧阳泰 2007,页276-277
  24. ^ 24.0 24.1 中村孝志 2002,页76-79
  25. ^ 欧阳泰 2007,页388
  26. ^ 程绍刚 2000,页359-360
  27. ^ 欧阳泰 2007,页392-397
  28. ^ 欧阳泰 2007,页416-418
  29. ^ 欧阳泰 2007,页420
  30. ^ 江树生 1992,页91
  31. ^ 韩家宝 2000,页132
  32. ^ 郑维中 2004,页312-314
  33. ^ 欧阳泰 2007,页223-224
  34. ^ 欧阳泰 2007,页230-233
  35. ^ 35.0 35.1 郑瑞明 2007,页20-22
  36. ^ 韩家宝 郑维中 2005,页58-59
  37. ^ 欧阳泰 2007,页300-301
  38. ^ 林贝纹、彭煜婷. 荷治時期的台灣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利益計謀 (PDF). 国立新竹高级商业职业学校. 2010-11 [2015-04-0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2-26) (中文(台湾)). 
  39. ^ 39.0 39.1 39.2 韩家宝.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在大員一帶的經濟關係(1625-1640) (PDF). 汉学研究. 2000年6月, 18 (1) [2015-04-0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5-06) (中文(台湾)). 
  40. ^ 吴聪敏. 荷蘭統治時期之贌社制度 (PDF). 台大经济系. [2015-04-0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5-09) (中文(台湾)). 
  41. ^ 郑维中 2004,页425
  42. ^ 42.0 42.1 康培德 2005,页158-160
  43. ^ 43.0 43.1 韩家宝 郑维中 2005,页47-51
  44. ^ 杨彦杰 2000,页73
  45. ^ 韩家宝 2002,页32
  46. ^ 46.0 46.1 46.2 韩家宝 2003,页54-55
  47. ^ 欧阳泰 2007,页340
  48. ^ 韩家宝 2002,页82
  49. ^ 49.0 49.1 康培德 2005,页116-118
  50. ^ 康培德 2005,页142-145
  51. ^ 康培德 2005,页115
  52. ^ 康培德 2005,页148
  53. ^ 53.0 53.1 53.2 欧阳泰 2007,页345-348
  54. ^ 欧阳泰 2007,页335-336
  55. ^ 康培德 2005,页190
  56. ^ 康培德 2005,页191-192
  57. ^ 康培德 2005,页193
  58. ^ 康培德 2005,页105
  59. ^ 康培德 2005,页93-95
  60. ^ 康培德 2005,页109
  61. ^ 康培德 2005,页107-108
  62. ^ 陈国栋 2005,页447-448
  63. ^ 欧阳泰 2012,页148-149
  64. ^ 欧阳泰 2012,页351
  65. ^ 欧阳泰 2012,页187-189
  66. ^ 陈国栋 2005,页439-442
  67. ^ 欧阳泰 2012,页57-61
  68. ^ 欧阳泰 2012,页357-360
  69. ^ 中村孝志 1997,页48
  70. ^ 韩家宝 2002,页59-60
  71. ^ 韩家宝 2002,页104-105
  72. ^ 72.0 72.1 中村孝志 1997,页70-71
  73. ^ 73.0 73.1 韩家宝 2002,页106
  74. ^ 74.0 74.1 欧阳泰 2007,页304
  75. ^ 欧阳泰 2007,页260
  76. ^ 韩家宝 2002,页140-141
  77. ^ 77.0 77.1 欧阳泰 2007,页261-262
  78. ^ 中村孝1997,页102
  79. ^ 中村孝志 1997,页127
  80. ^ 韩家宝 2002,页134
  81. ^ 韩家宝 2002,页137
  82. ^ 中村孝志 1997,页138
  83. ^ 韩家宝 2002,页151-152
  84. ^ 84.0 84.1 陈国栋 2005,页402-404
  85. ^ 杨彦杰 2000,页137-139
  86. ^ 杨彦杰 2000,页144-145
  87. ^ 林昌华. 殖民背影下的宣教. 平埔文化资讯网. [2013-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07) (中文(台湾)). 
  88. ^ 康培德 2005,页164、页240
  89. ^ 康培德 2005,页239
  90. ^ 康培德 2005,页259-260
  91. ^ 甘为霖 2003,页196
  92. ^ 贺安娟,〈荷兰统治之下的台湾教会语言学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08-04.〉,台北利式学社
  93. ^ 康培德 2005,页258
  94. ^ Ginsel 2000,页42
  95. ^ 康培德 2005,页254
  96. ^ 康培德 2005,页240
  97. ^ Ginsel 2000,页50-51
  98. ^ 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 翁佳音 助研究员,"大桥的故事"[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档案馆-台湾历史档案资源网,历史月刊/230/34-37,retrieved at June 6/2015.
  99. ^ 翁佳音 2008,页7
  100. ^ 欧阳泰 2007,页45、页71
  101. ^ 101.0 101.1 欧阳泰 2007,页138-139
  102. ^ 康培德. 紅毛先祖?新港社、荷蘭人的互動歷史與記憶 (PDF). 《台湾史研究》. 2008, 15 (3): 页6 [2013-04-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5-09). 
  103. ^ 欧阳泰 2007,页143-144
  104. ^ 104.0 104.1 欧阳泰 2007,页148
  105. ^ 翁佳音. 新港有個臺灣王——十七世紀東亞國家主權紛爭小插曲 (PDF). 《台湾史研究》. 2008, 15 (2): 页11-12 [2013-04-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5-09). 
  106. ^ 康培德 2005,页233
  107. ^ 康培德 2005,页236
  108. ^ 欧阳泰 2007,页300-303
  109. ^ 109.0 109.1 欧阳泰 2007,页277、页293、页315-316
  110. ^ 康培德. 環境、空間與區域:地理學觀點下十七世紀中葉「大肚王」統治的消長 (PDF). 《台大文史哲学报》. 2003, 59: 页100 [2013-05-0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9-05-30). 
  111. ^ 程绍刚 2000,页189
  112. ^ 天下编辑 1994,页12
  113. ^ 韩家宝 2000,页130
  114. ^ 史明 1980,页80
  115. ^ 杨彦杰 2000,页89
  116. ^ 116.0 116.1 翁佳音 2008,页11-12
  117. ^ 赖永祥. 教會史話041 紅毛親戚. 赖永祥长老史料库. [2013-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1) (中文(台湾)). 
  118. ^ 李佩蓉. 前荷駐台 胡浩德喜當台灣人 獲永久居留. 大纪元. 2011-01-14 [2013-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9) (中文(台湾)). 

来源

[编辑]
  • 欧阳泰(Tonio Andrade).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 由郑维中翻译. 台北: 远流. 2007. ISBN 9573259400. 
  • 欧阳泰. 決戰熱蘭遮. 由陈信宏翻译. 台北: 时报文化. 2012. ISBN 9789571356822. 
  • 曹永和. 臺灣早期歷史研究. 台北: 联经. 1979. ISBN 9570806982. 
  • 曹永和. 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 台北: 联经. 2000. ISBN 9570821531. 
  • 陈国栋. 臺灣的山海經驗. 台北: 远流. 2005. ISBN 9573256797. 
  • 陈绍馨. 台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 台北: 联经. 1979. 
  • 甘为霖. 荷據下的福爾摩沙. 由李雄挥翻译. 台北: 前卫. 2003. ISBN 9578013922. 
  • 程绍刚 译注. 荷蘭人在福爾摩莎. 台北: 联经. 2000. ISBN 9570821515. 
  • 戴天昭. 台灣國際政治史. 由李明峻翻译. 台北: 前卫. 1996. ISBN 9578010990. 
  • Ginsel, Willy Abraham. 由翁佳音翻译. 荷蘭改革宗教在臺灣的教育事工. 《台湾文献》. 2000, 51 (4). 
  • 韩家宝(Pol Heyns).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在大員一帶的經濟關係(1625-1640) (PDF). 《汉学研究》. 2000, 18 (1) [2013-04-1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5-06). 
  • 韩家宝. 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 由郑维中翻译. 台北: 播种者. 2002. ISBN 9576964474. 
  • 韩家宝. 荷蘭治台時期—西方法制對中國人社群之影響. 《海洋文化与历史》 (台北: 胡氏图书). 2003. ISBN 9575750691. 
  • 韩家宝、郑维中 译著. 荷蘭時代臺灣告令集·婚姻與洗禮登錄簿. 台北: 曹永和文教基金会. 2005. ISBN 9789867602015. 
  • 黄昭堂. 第二次大戰前台灣人意識的探討. 《台湾沦陷论文集》 (台北: 财团法人现代学术研究基金会). 1996: 页81–109. ISBN 9579996334. 
  • 江树生. 鄭成功和荷蘭人在台灣的最後一戰及換文締和. 台北: 汉声. 1992. 
  • 康培德. 臺灣原住民史 政策篇(一). 南投: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 2005. ISBN 9789860030839. 
  • 中村孝志. 吴密察、翁佳音 , 编. 荷蘭時代台灣史研究上卷:概說、產業. 板桥: 稻乡. 1997. ISBN 9579628203. 
  • 中村孝志. 吴密察、翁佳音、许贤珧 , 编. 荷蘭時代台灣史研究下卷:社會、文化. 板桥: 稻乡. 2002. ISBN 9579628602. 
  • 史明. 台灣人四百年史(上、下冊). San Jose,Calif: 蓬岛文化. 1980. 
  • 汤锦台. 前進福爾摩沙:十七世紀大航海年代的台灣. 台北: 猫头鹰. 2001. ISBN 9574693422. 
  • 天下编辑. 發現台灣. 台北: 天下. 1994. ISBN 9574693422. 
  • 王育德,1979,台湾:苦闷的历史,中文修订版,黄国彦 译。东京:台湾青年社
  • 翁佳音. 荷蘭時代臺灣史的連續性問題. 板桥: 稻乡. 2008. ISBN 9789866913310. 
  • 杨新一,2000,争台湾的主权:过去现在未来。台北:胡氏图书。
  • 杨彦杰. 荷據時代台灣史. 台北: 联经. 2000. ISBN 9570821485. 
  • 张德水. 激動!台灣的歷史:台灣人的自國認識. 台北: 前卫. 1992. ISBN 9579512752. 
  • 郑瑞明. 從海洋發展的角度看台灣的早期移民 (PDF). 《台湾文化理论与方法论系列演讲第8场》 (台南: 国立台南大学台湾文化研究所). 2007. [永久失效链接]
  • 郑维中. 荷蘭時代的台灣社會. 台北: 前卫. 2004. ISBN 9573259400. 
  • 周明峰. 台灣簡史. 台北: 前卫. 1994. ISBN 9578994834. 
  • 方豪,1994,台湾早期史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
  • 方豪,1999,方豪教授台湾史论文选集。台北:捷幼。

(英文)

  • Campbell, William. eds. 1903.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Description from Contemporary Records.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and Co.
  • Copper, John Franklin. 1993.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aiwan. Metuchen, N.J.: Scarecrow Press, Inc.
  • Wills, John E. Jr. 1974. Pepper, Guns, and Parleys: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nd China, 1622-1681.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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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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