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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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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
 中华民国第21任国务总理
任期
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
(1922年7月31日-9月19日间代理)
总统黎元洪
前任唐绍仪
继任汪大燮
 中华民国第1任司法院院长
任期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总统蒋介石
前任居正行宪前末任)
继任谢冠生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理行政院院长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
国民政府主席林森
前任孔祥熙(代理)
继任孔祥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第1任司法院院长
任期
1928年10月8日—1931年12月29日
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
蒋介石
林森
继任伍朝枢
 中华民国第6任大理院院长
任期
1920年8月14日—1921年12月27日
国务总理靳云鹏
颜惠庆(代理)
梁士诒
前任董康
继任董康
部长级职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第9任外交部部长
任期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行政院院长孔祥熙(代理)
本人(代理)
孔祥熙
蒋介石
前任张群
继任郭泰祺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第1任司法行政部部长
任期
1927年10月12日—1928年11月13日
司法院院长本人
前任王荫泰北洋政府司法总长)
继任魏道明(代理)
 中华民国第1、11、17任司法总长
任期
1924年1月12日—1924年9月14日
国务总理孙宝琦
顾维钧(代理)
前任程克
继任张国淦
任期
1921年12月24日—1922年9月19日
国务总理梁士诒
颜惠庆(代理)
周自齐(代理)
颜惠庆(代理)
自己(代理)
前任董康
继任张耀曾
任期
1912年3月29日—1912年7月14日
国务总理唐绍仪
陆徵祥
继任许世英
 中华民国第27、42任教育总长
任期
1926年5月13日—1927年1月12日
国务总理颜惠庆
杜锡珪(代理)
顾维钧
前任胡仁源
继任任可澄
任期
1922年8月5日—1922年9月19日
国务总理唐绍仪
前任汤尔和
继任汤尔和
 中华民国第1届国民大会代表
任期
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选区广东省东莞县
个人资料
出生(1881-12-01)1881年12月1日
 英属香港
逝世1958年3月15日(1958岁—03—15)(76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北市
籍贯广东东莞
国籍 中华民国
政党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配偶元配:杨兆良(1890年4月21日—1919年5月13日)
1913年结婚—1919年丧偶)

续弦:朱学勤(1902年11月16日—1981年8月6日)
1927年结婚—1958年结束
儿女王大闳
宗教信仰新教信义宗
学历
经历
著作
王宠惠墓园
王宠惠夫妇墓园
位置 台湾台北市士林区临溪路70号
官方名称王宠惠墓园
类型登录等级:直辖市定古迹
登录种类:墓葬
评定时间2014年9月23日
详细登录资料

王宠惠(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中华民国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曾担任中华民国外交总长中华民国司法总长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国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长、中华民国第1任司法院院长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等政府要职。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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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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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大学颁发予王宠惠的钦字第一号考凭

1881年12月1日(光绪7年10月10日),王宠惠出生于一个新教家庭。祖父王元深与父亲王煜初皆为礼贤会传道人,二人后受香港信义宗巴陵会差派,在香港伦敦会道济会堂担任牧师。王宠惠自幼学习英文,是香港圣保罗书院校友。香港大学首位华人教授、病理学家王宠益(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绪21年),14岁时入北洋大学堂二等学堂(今天津大学前身)法科预科。1900年(光绪26年)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获钦字第一号考凭,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国内大学(或专科、大学预科)文凭者。此后他任上海南洋公学教官。

1901年,他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政治。在日本,他发起成立国民会,并任《国民报》英文记者,后来他还与冯斯栾郑贯一冯自由等发起组织广东独立协会。1902年他留学美国,1905年于耶鲁大学民法学博士英语Doctor of Civil Law,留学美国期间,曾为美国律师公会学报英语ABA Journal编辑。此后他到欧洲研习法学,于英国伦敦中殿律师学院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大律师资格,成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1904年(光绪30年),他同访问美国纽约孙中山(孙中山)会面,他协助孙中山撰写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英文稿并发表。翌年,中国同盟会成立,王宠惠加入。1907年,他翻译的(1896年版)德国民法在伦敦出版,[1]为英文译本之首,该译本不仅比曾留学德国的美籍学者Dr. Walter Lowery的译本更早,其评论亦较佳。[2]浦薛凤教授评王的译文“简洁而更为正式,合于法律条款之体裁,而在选字措词,更为确切明白,不容曲解误会。”“句斟字酌,意义明确,气韵平衡,流利自然。易词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无洋人执笔之牵强痕迹,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风格。”[3]1911年(宣统3年)9月归国,不久辛亥革命爆发,王任上海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在南京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会议中,王作为广东代表出席,被推举为会议的副议长。

北京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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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元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他被任命为外交总长。3月,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组织第一次唐绍仪内阁,王转任司法总长。后来唐因同袁对立而辞任,王也随同辞职。此后,他任孙中山创设的铁路总公司顾问,并任复旦大学副校长,研究宪法。1915年(民国4年),袁世凯称帝,企图引诱他支持,被他拒绝。

袁世凯死后,他赴北京。1917年(民国6年),他就任法律编查会会长及修订法律馆馆长,于后者任内主持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20年(民国9年)他任大理院院长、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委员会会长。1921年(民国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顾维钧作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出席了华盛顿会议

归国后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诒内阁司法总长。翌年5月,他和胡适等人在《努力周报》上共同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说明宪政的实行需要有好人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吴佩孚的支持下署理国务院总理,组成王宠惠内阁,人称“好人内阁”[4]。当时直系内部“津保派”的曹锟同“洛派”的吴佩孚对立激化,王宠惠遭到津保派责难。同年11月,财政总长罗文干被总统黎元洪命令逮捕,王宠惠内阁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王宠惠肖像(摄于1923年)

此后,1923年(民国12年),他任海牙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24年(民国13年),他任孙宝琦内阁司法总长。翌年,他任修订法律馆总裁。后来,中国国民党北伐机会高涨,他重回国民党方面,任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以后,他曾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监察委员)。

国民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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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王宠惠任国民政府的首任司法院院长。翌年,他再度当选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法官。他留在国内,11月兼任内外债整理委员会委员长。1931年他奉蒋中正之命,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后,国民党内蒋中正同胡汉民的对立激化,王宠惠为了回避,到海牙就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36年,他辞去法官职务。1936年底,他回国,赞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

1937年1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补选马相伯、王宠惠为国民政府委员[5]:5338。3月8日,外交部长王宠惠到部视事,演说称:“国家之领土与主权必须保其完整,国际关系必须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的原则下”,对日“循和平路线,力谋友谊之增进”[5]:5380。4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准蒋续假两月,由外交部长王宠惠代理行政院长[5]:5394。4月5日,王宠惠在中国国民党中央纪念周宣布外交方针称:“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之下,我们诚意的希望与各国增进国际关系。”[5]:5398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长王宠惠视事;秘书长翁文灏出国期间,魏道明暂代行政院秘书长[5]:5399。5月15日,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访外交部长王宠惠,告知英日会谈情形[5]:5426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前的在任期间,以横滨正金银行儿玉谦次日语児玉謙次为团长的日本实业家访问中国,同中国实业家会谈。儿玉访华团归国后,儿玉谦次向日本外相佐藤尚武提出取消冀东政权并废止冀东特殊贸易;儿玉访华团成员大日本制糖社长藤山爱一郎也向任大藏大臣的岳父结城丰太郎日语結城豊太郎转达了信息。淞沪会战爆发后的1937年8月14日,王宠惠领导的外交部放弃了被揶揄为“不抵抗政策”的对日绥靖政策,转而发表抗日声明。1941年4月,王宠惠担任了抗日战争期间的国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后,他改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1943年11月,王宠惠随蒋中正出席开罗会议。1945年,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宪章》制定会议上,王宠惠作为中华民国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宠惠出席制宪国民大会,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组织外交研究委员会,推定委员23人,计有王宠惠、孙科等,旨在研究当前中国外交问题[5]:8311。同年,王宠惠以广东省第一高票,在家乡东莞县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1948年3月,当选为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同年6月,蒋介石提名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石志泉为副院长,获监察院投票同意[6]:55。翌年,国府迁台,他经香港台湾

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宠惠堂
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墓碑与石阶

1952年,王宠惠任东吴法学院董事长。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在台北病逝,享年76岁;死后安葬于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后山墓园[7]。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行政大楼“宠惠堂”即是纪念王宠惠而得名。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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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瀛洲编:《困学斋文存》,中华丛书委员会,1957年。
  • 《宪法刍议》
  • 《译德国民法》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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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1913年与元配妻子杨兆良结婚,于1917年育有一子王大闳,次年杨再度怀有一女婴,但因难产去世于1919年5月。1920年冬,王宠惠经友人刘景山介绍结识天津籍的续弦妻子朱学勤,两人于1922年11月26日订婚、1927年11月17日在上海圣约翰大学礼拜堂结婚,时年王47岁、朱学勤26岁。[8]1981年8月,朱学勤辞世[9]后安葬于先夫王宠惠墓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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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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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2. ^ 浦薛凤:《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3. ^ 浦薛风:《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4. ^ 高拜石 正中书局版 <新编古春风楼琐记>(十一) P252
  5. ^ 5.0 5.1 5.2 5.3 5.4 5.5 5.6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6. ^ 陈布雷等编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传记文学出版社. 1978-06-01. 
  7. ^ 徐明松、倪安宇. 靜默的光 低吟的風 王大閎先生. 远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中文(台湾)). 
  8. ^ 蔡登山. 青史未老. 独立作家-秀威出版. 2023. 
  9. ^ 黄文江, 郭伟联, 刘义章. 法流十道——近代中國基督教區域史研究. 建道神学院. 2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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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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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游美同学录·王宠惠》,出自《游美同学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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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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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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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前任:
(创设)
司法总长
1912年3月-7月
继任:
王式通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院长
1920年8月-1921年12月
继任:
董康
前任:
董康
司法总长
1921年12月-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6月起罗文干代理)
继任:
张耀曾
前任:
黄炎培
教育总长(署理)
1922年8月-9月
继任:
汤尔和
前任:
颜惠庆
代理国务总理
1922年7月31日-8月5日
继任:
唐绍仪
前任:
唐绍仪
临时国务总理
1922年9月19日-11月29日
继任:
汪大燮
前任:
程克
司法总长
1924年1月-9月
继任:
张国淦
前任:
黄郛
教育总长(未就任)
1926年5月-6月
继任:
任可澄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前任:
(创设)
司法部部长
1927年7月-1928年3月
魏道明代理)
继任:
蔡元培
前任:
(创设)
司法院院长
1928年11月-1931年12月
继任:
伍朝枢
前任:
张群
外交部部长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继任:
郭泰祺
前任:
(创设)
国民大会代表(广东东莞选区)
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继任:
李扬敬
前任:
居正
司法院院长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继任:
谢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