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政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官方

政府(英语:Government)是一个政治体系,于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律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一词也用来指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核心,即“内阁”。政府的一般化形式称之为国家(State)。

政府也是一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不仅是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公务员之间的权力分配。

政府是组成国家整体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隶属于国家。因此执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权更替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灭亡,而如果国家灭亡了,政府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对于国家的合法性存在认同性高于对政府的认同性。

政府也是一种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政府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同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权力只为权力来源负责,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权力来源恰好是国民或公民,政府就对国民公民负责,为公共利益服务。

政府应依法行政。如果政府行使职权时超出法律限制的范围,就是“滥权”;若政府并未完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公权力,就是“不作为”或“失职”。两者都是政府施政的疏失。

概述

[编辑]
明成祖于1421年将明朝京城迁至北京,建紫禁城。此后直至清末,长达五百余年的时间,紫禁城皆为中国皇帝的统治中心。直至今日,北京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紫禁城则改建为故宫博物院
日本名古屋市政府
中华民国台湾)总统府
挪威奥斯陆王宫

国家都有自己的政府。政府是税收的主体,可以实现福利的合理利用。政府的服务对象依其国家体制而不同。在民主国家中,政府服务的对象是人民,政府是由人民委任,代为管理国家的机构,如18世纪时法国学者卢梭曾提出《社会契约论》,主张“主权在民”,政府与人民签订所谓的“契约”,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授权,若政府违法侵害民权,则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在专制国家中,政府服务的对象是统治阶级,协助统治阶级维持治理的权力。

分权制度中,狭义的政府只是行政权的代表,受立法机关订立的法律约束,且需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也有些政府受到权力机关授权进行行政行为,其权力机关通常为通过选举或名义上的选举产生,本身拥有立法权、司法解释权(或立法解释权)、对政府的审核信任权等,对部分重大影响或干系的事务,进行权利干涉,如干涉司法部门判决、干涉行政部门施政等,本身利用选举使之可以凌驾于其他常务机构而体现民意和实现民主。

在专制国家中,政府使用不同的方法维持统治,包括警察军队(参看警察国家)、宣称政府职权由神赋予或统治者为神的代理人(君权神授说)、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赢取国家内部的支持。典型的赢取支持的方法包括提供司法体系、管理机构和社会福利,声明国家受到神的支持,为大多数群体提供利益,在国内的重要部门举行选举,通过法律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以及使用民族主义。反对政府控制的群体包括自由意志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

政府组成

[编辑]

在古代的封建社会,国政大权掌握在君主手中,宰相大臣或者代议士,在理论上都只能协助君主理政,但是在实际中,在特定领域会有一些实权,或者有掌握朝政的情况,但这都是出于个案而非通例。

现代政府的构成原理主要是国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原则。政府体系由国家元首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组成。它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了一个政府的组织类型。

主要有[1]:167-172

  • 三权分立结构: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议会法院总理(或国家元首)分别行使,相互制衡。美国是全世界第一个实施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同时亦为首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依《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三者之间互相制衡监督,达到分散政府权力的目的。
  • 五权分立结构:在三权分立的学理基础上,除了原先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另将行政机关的人事任命权独立为考试权,以防政府滥用私人;另将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权独立为监察权,以防议会专权独大。在五权分立的理论设计中,五权个别行使职权,相互制衡。首位提出五权分立思想的政治家为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后《中华民国宪法》在制订时采用了此一制度,因此中华民国被视为是典型的五权分立国家。而也有另一派的见解认为中华民国的五院制实际上是由五个机关行使国家的三权,实质上是三权分立国家。例如:一般不认为立法权采两院制的国家是四权分立国家。
  • 议会制结构:行使立法权的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内阁和法院都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起源于英国,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瑞典挪威德国意大利也采用这种结构。
  • 元首集权结构:国家元首的权力凌驾于其他政府机构之上,而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则在国家元首之下保持平衡。例如法国半总统制中华民国五院制[注 1]俄罗斯
  • 一党执政结构:执政党的权力机关作最高决策,政府负责执行执政党制定的政策,执政党的地位和权力凌驾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上。社会主义国家都是这种结构,例如前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老挝古巴等。

为了便于治理,中央政府由不同的政府机关组成。这包括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各级机关以及依据地理区域划分的行政区域的各级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可以分为[2]

  • 单一制:中央政府掌握所有的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只是中央政府为了管理需要而授予的,中央政府具有最终决定权。
  • 联邦制:中央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地方政府的让予,地方政府的权力是固有的。联邦政府无权干涉联邦成员政府独立的职权范围。
  • 均权制:由孙中山首先提出,结合单一制与联邦制的特点,以事务性质划分权限,具有“全国一致性”者由中央政府处理、具有“因地制宜性”者由地方政府处理。若中央与地方发生权限争议,则送交国会进行裁决,对地方法规是否抵触上级法令有疑义者则请司法机关解释。目前主要使用这种权限划分方式的国家为中华民国。

一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通常包括诸如办公室、部(省)、局、处、科(课)等的机构,其中的负责人被称为“部长”(“大臣”或“卿”)。在很多现代民主国家,虽然国家元首有很大的权力组织政府,但是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也有权解散政府(不信任动议)。

政体分类

[编辑]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了柏拉图的五种政体英语Plato's five regimes,分为[3]

  • 贵族政治:统治权由某个阶级中的少数人共有,以公利为出发点来统治。
  • 勋阀政治(Timocracy):由荣誉为原则所进行的统治。
  • 寡头政治:统治权由某个阶级中的少数人共有,统治阶级自身利益为出发。
  • 民主政治: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
  • 暴君政治:不通过世袭、传统或是合法民主选举程序,凭借个人的声望与影响力,获得权力所进行的统治。

以下还有其他的分类

以执政者身份的分类

[编辑]

退化(Pejorative)类

[编辑]

以执政者选举方式的分类

[编辑]

民主类以及不完全民主

[编辑]

其他

[编辑]

以权力分配方式的分类

[编辑]

其他权力分配方式

[编辑]

政府职能

[编辑]
明朝军队
芬兰公务员
纽约警察
中华民国中央银行

政府作为社会中最大的公共组织,不仅负有价值导向、安全保卫、维持秩序的责任,也肩负了政治统治、经济管理、社会协调的社会寄托。政府具有公共属性,政府的职能是为公众服务,并以公众的利益为依归。同时政府也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它往往为某个特定的阶级服务,成为该阶级管理其他阶级的工具。政府具有价值导向责任,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追求“最高而最广的善业。”[4]政府职能也涵盖了社会公众生活的全方位,并且随着社会的改变不断适应与发展。政府也同时为公众福利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甚至通过直接提供公共物品提高公众的生活水平。从程序的角度,政府的职能包括了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决策是政府的核心职能,决策水平的高低反映了政府的能力和水平[1]:197-199

从任务范围角度,政府的职能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其中政治职能是政府最主要的职能,这主要体现在维护现存的政治秩序上。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其次就是指定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政策,推动社会的进步。为了保证政府职能顺利发挥作用,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对外保卫国家主权,对内维护政府统治,打击犯罪。政府也需要建立和维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结构系统,并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1]:199-204

在经济方面政府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调节经济发展,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经济低迷时期,通过减免收、调节税率、加大支出等手段,促进投资生产;经济过热时,减少政府支出,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抑制需求,降低物价。同时政府通过税收和政府支出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保证社会公平与稳定。为了控制垄断和外部不经济行为,政府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手段来保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政府还需要提供充分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鼓励新兴产业的成长。政府还提供国防安全、公共工程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为社会公众服务[1]:199-204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组织,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职责,减少各种社会问题。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例如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也往往是政府的责任[1]:204-205

政府与市场

[编辑]

市场为了保持其平等与开放的特性,促进竞争,对政府的干扰有本能的排斥;另一方面,市场为了维持秩序又需要政府调停。尤其是市场失灵时,更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包括开展公益服务,发展公共事业,解决外部性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控制垄断的出现,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机会公平;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政府由于在政策和工作上的低效率,对市场的干预也可能导致政府失败的发生。现实中政府的干预或多或少难免存在失误,关键是如何将政府失败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

政府干预市场的模型按照最小政府到最大政府可以分成无政府社会最低限度国家守夜人国家)、混合政治经济国家福利国家全能主义国家[1]:216-219

无政府社会理论上没有政府干预,完全依靠市场规则,但是实际中的无政府状态常常表现为混乱无序,根本无法建立有效的市场规则。在守夜人国家模式下,政府除了国家安全和维持秩序外,基本不干涉经济。混合政治经济国家则主张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实行国家适度干预,现代国家大多属于这种类型。福利国家为公民提供详尽的福利政策,政府对经济有很强的控制。全能主义国家则不主张市场经济,政府不仅占有大量经济资源,而且控制其配置,经济完全依附于政治[1]:216-219

地图

[编辑]
依政体分类的世界地图,完整的列表在阅各国政体列表
  议会民主制君主立宪国家,君主不行使任何权力
  半总统制共和国家
  议会任命行政总统的议会制共和国家
  宪法暂停实施的君主制国家
  总统制共和国家
  君主行使个人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可能伴有弱势议会
  君主专制国家,部分实行政教合一
  一党执政国家,部分实行公社制
  不符合上面所有叙述的国家
深蓝色的国家是依照自由之家2014年世界自由度报告内容,列为代议民主制的国家[5],世界自由度报告考虑的是民主是否有实际实施,不止是官方声称而已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ISBN 7309036611. 
  2. ^ 林尚立. 国内政府间关系.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 25–40. ISBN 9787213011344. 
  3. ^ 曾仰如. 柏拉圖的哲學.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5: 159– [2014-09-28]. ISBN 978-957-05-12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2). 
  4. ^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5: 3. 
  5.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4 scores table (PDF) (PDF). [2014-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6). 

外部链接

[编辑]

注解

[编辑]
  1. ^ 《中华民国宪法》第44条赋予总统院际调解权”,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有特别规定外,得由总统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