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外交
清朝初期,清朝政府与俄罗斯沙皇国政府签订了《尼布楚条约》,该条约中国称为平等条约,俄罗斯(含苏联时期)称为不平等条约(俄罗斯人认为《瑷珲条约》中收回了被中国人强占的失地)。俄国在清朝前中期被视为清朝唯一的“与国”(即平等国家)而进行平等外交。有人认为,这一条约象征着中国现代化外交的开始。不过直到总理衙门成立前,除俄国以外的国家都是以中国与藩属国交往的概念来处理与外国的事务,并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臣服贴(如要求英使马戛尔尼向乾隆帝下跪而不是单膝跪地),与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并不相同。[1]
随着清朝政府的管治失效,以及外国势力的到来,内部的纷争矛盾。以《南京条约》为开端,清朝开始与外国签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赔款,使得清朝由一个主权强大的帝国逐渐变为了一个割让、租借出若干小型殖民地的帝国。
清朝前前后后共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近二百个条约。虽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损失自身经济、版图利益的条约(如:《中英天津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但也有国家强盛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如:《中俄尼布楚条约》),乃至利于自身并从他国(主要是朝鲜王朝)获利的条约(如:《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朝廷政策
[编辑]对明朝政策
[编辑]清朝的实际奠基人努尔哈赤的祖父与父亲在一次战斗中被平乱的明朝总兵误杀后,明朝同意让努尔哈赤继承建州左卫都指挥使头衔。随后努尔哈赤开始了统一建州女真之战。他在很长时间内做出完全忠效于明朝的姿态,并且被明朝封为龙虎将军。但是随着他的成功他的野心也逐步增长,最终叛明并建国称汗、征战一生。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及包括抚清之战、萨尔浒之战、宁远大捷、松锦之战、入关战争在内的一系列战争,清朝最终灭亡明朝并控制中国全境。
禁海令
[编辑]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顺治四年(1647年)因广东平定颁发的“恩诏”中说:“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
顺治十年(1653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不过,当时的海禁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台湾的明郑势力来袭。
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目的是为了抵御郑成功侵扰东南沿海。
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顺治帝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地区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仍未能止住沿海居民对郑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弃。康熙年间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禁烟令
[编辑]- 1729年,雍正七年:禁鸦片贸易,违者有刑法:打一百军棍、戴枷囚禁三个月、流放新疆,甚至处死。
- 1815年,嘉庆二十年:禁鸦片。
- 1839年,道光十九年:虎门销烟。
-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签署《中英天津条约》,其中规定: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大清帝国开放五个通商口岸与英国进行自由贸易: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此五口悉数位于长江口以南沿海地区。
最惠国待遇
[编辑]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签订的南京条约续约内容包括片面最惠国待遇。片面最惠国即为外国人在中国单方面享有条约规定的优惠。
外国宗教
[编辑]- 1811年:禁止基督教传教
对外关系
[编辑]早期与俄国关系
[编辑]《尼布楚条约》签订前,中俄双方对彼此的认识尚非常缺乏,从而导致沟通上的障碍,当时的俄国对清朝国力的认识相当粗浅,视中国为其向西伯利亚扩张所遇的诸多民族之一,在双方开始接触时,俄国竟然要清朝“归顺于我沙皇陛下最高统治之下,向我大君主纳贡”,要求中国承认其宗主国地位。同样,习惯以中国传统的“朝贡”、“藩属”模式处理对外事务的清朝也一度视俄国为北方新“胡”,仅视其为一支野蛮的远方部落,理所当然应该向天朝纳贡。中俄两国外交礼仪也矛盾重重,以此种彼此之认知作为两国外交的基础,自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外交。在雅克萨之战后,双方围绕根特木儿的归属及划界展开谈判,最终签订《尼布楚条约》。自条约签订后到雍正五年(1727年)这三十多年里,两国间虽仍纠纷不断,却从未发生大规模的军事直接对抗,反映出双方从单纯依靠军事手段转变为寻求外交途径来解决矛盾的一种趋势。1689年以后,两国以俄国萨那特衙门(元老院)与理藩院对等互通信函往来国书、咨文几无间断,面对面的谈判交涉异常频繁,雍正五年(1727年)双方签订的《恰克图界约》便是其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外交成果。[2]雍正帝还于1731年派遣正式使团访问莫斯科,祝贺安娜女皇登基。[3]
与朝鲜关系
[编辑]朝鲜在清朝为入关前,是明朝属国,明亡后,转变为清朝属国,因满族出身关外及剃发易服政策之故,朝鲜对清朝的态度一度非常不善。朝鲜人曾私下把清人叫做“夷虏”,把清朝皇帝叫做“胡皇”,若干朝鲜文人私下写作时仍以崇祯年号纪年,曾以“大明天地”为格言,穿着明朝衣冠感到自豪,对于清朝下令汉族人剃发易服的政策,而顺从蛮夷衣冠之举,显出相当敌视[4]。
然而,随着清朝越来越强大,当进入18世纪时,清朝已排除了各种危机,成为相当强盛的帝国,这使朝鲜使臣对清朝的态度明显改变。朝鲜人对清朝经过了由憎到爱的转变过程,朝鲜使臣还公开倡导向清人学习[5]。特别是朝鲜北学派主张积极学习中国和西方先进技术、文化,以达到强国富民的目的[6]。
1882年,清朝与朝鲜王朝在天津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双方一开始就确立了一个宗旨:朝鲜系中国属国,自主而非独立。朝方对此深表赞同。通过该条约,清政府再次确认朝鲜为其属邦,并在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海关监管权等一系列权益,乃至朝鲜国王与北洋大臣被视为同级。不过章程的前言则说到:“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例”。[7][8]此后清政府又与朝鲜签定了《仁川华商租界章程》等条约,在朝鲜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处的租界在内的更多的权益(参见仁川清租界)。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后朝鲜王朝正式结束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与日本关系
[编辑]德川幕府统治下的日本自17世纪初以来一直处于锁国的状态中,采取较严格的排外态度。受锁国政策及华夷之辨等因素影响,幕府官方最开始与清政府并无直接来往,民间交流亦非广泛,仅是国与国之间存在些许商业贸易关系。幕府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1651年至1680年在位)时,开始与清朝进行文化交流。他与他以后的几代幕府将军都十分尊重中国,称其为“上国”[9]。日本朝野对清朝康熙、乾隆两帝相当崇敬,对康熙帝尤甚,尊之为“上国圣人”,对中国文化非常重视。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顺治时颁布的《六渝》,从琉球传入日本。幕府八代将军德川吉宗见了极其重视,命获生祖来附以训点、室坞巢译成日文,以《六渝衍义》书名刊刻发行,很快流行全日本,甚至在明治维新前夕还再版发行。康熙的训渝《十六条》,以《圣渝广训》书名刊行,天明八年(公元1788年)并附以雍正帝对十六条训渝的敷衍释文于书后,再次出版。称该训渝“实为万世不易的金言”,对雍正帝亦称为“希世仁君”[参1]。不过也有不同观点,如1732年日本江户儒臣林春胜、林信笃著作《华夷变态》一书,序文中说“崇祯登天”之后,“大抵元氏虽入帝中国,天下犹未剃发,今则四海之内,皆是胡服,中华文物荡然无余,先王法服,今尽为戏子军玩笑之具……陷虏,唐鲁才保南隅,鞑虏横行中原,是华变于夷之态也”,提出了华夷变态之说[11]。
1871年,清朝与明治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条规》。这是双方的第一份正式条约,遵循了双方对等的原则,并建立外交关系。
清朝的藩属国
[编辑]东亚
[编辑]东亚的属国有琉球和朝鲜王朝。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李氏朝鲜独立成为大韩帝国,大清帝国与朝鲜王国的宗藩关系结束。而琉球早在1879年为日本所吞并。清朝与琉球的宗藩关系遂告结束。
东南亚
[编辑]中亚
[编辑]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浩罕、布哈拉、乾竺特、巴达克山。1876年,俄国吞并浩罕汗国,浩罕与清朝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
南亚
[编辑]清朝中期,南亚的拉达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马拉雅山外附近几国皆为清代西藏的藩属国。而尼泊尔,是清代的最后一个存在的宗藩国。
邦交国
[编辑]清朝灭亡前夕,中国对外派驻使臣的国家共有十七个,分别是英国、荷兰、美国、俄国、比利时、秘鲁、法国、意大利、墨西哥、德国、葡萄牙、古巴、奥匈帝国、西班牙、日本、巴西、巴拿马。
参见北京中华书局所发行的《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一书,这里节录出任各国的第一任使臣:
对外战争
[编辑]对缅甸
[编辑]对越南
[编辑]对廓尔喀
[编辑]对英国
[编辑]对英法联军
[编辑]对浩罕汗国
[编辑]对日本
[编辑]对八国联军
[编辑]清朝重要对外条约
[编辑]条约数目统计
[编辑]简表
[编辑]自近代以来,清政府在列强的威迫下,前后被迫签定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据统计,中国近代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共有343个,其中四十多个条约影响较大。[13][14]
条约名称 | 对象国 | 清方签约人 | 失地与租借地 | 赔款 | 签约日 |
---|---|---|---|---|---|
尼布楚条约 | 俄罗斯 | 索额图 | 额尔古纳河以北,但确立对外东北主权[a] | 1689年9月7日 | |
恰克图条约、布连斯奇条约 | 俄罗斯 | 策棱 | 色楞格河下游 | 无 | 1727年9月1日 |
南京条约 | 英国 | 耆英 | 香港岛 | 2100万圆 | 1842年8月29日 |
南京条约续约 | 英国 | 耆英 | 无 | 670万两 | 1843年7月22日 |
望厦条约 | 美国 | 耆英 | 无 | 无 | 1844年7月3日 |
虎门条约 | 英国 | 耆英 | 无 | 无 | 1844年10月24日 |
黄埔条约 | 法国 | 耆英 | 无 | 无 | 1844年10月24日 |
瑷珲条约 | 俄罗斯 | 奕山 | 黑龙江以北之外东北 | 无 | 1858年5月28日 |
天津条约 | 俄罗斯 | 桂良 | 1858年6月13日 | ||
美国 | 无 | 无 | 1858年6月18日 | ||
英国 | 无 | 400万两 | 1858年6月26日 | ||
法国 | 无 | 200万两 | 1858年6月27日 |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英国 | 无 | 无 | 1858年11月8日 | |
北京条约 | 英国 | 奕䜣 | 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 | 1300万两 | 1860年10月24日 |
法国 | 无 | 800万两 | 1860年10月25日 | ||
俄罗斯 | 乌苏里江以东之外东北与库页岛 | 无 | 1860年11月4日 | ||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 俄罗斯 | 明谊 | 外西北 | 无 | 1864年10月7日 |
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 | 美国 | 蒲安臣 | 无 | 无 | 1868年7月28日 |
中日修好条规 | 日本 | 李鸿章 | 无 | 无 | 1871年8月13日 |
北京专约 | 日本 | 奕䜣 | 五十万两 | 1874年10月31日 | |
烟台条约 | 英国 | 李鸿章 | 20万两 | 1876年9月13日 | |
伊犁条约 | 俄罗斯 | 曾纪泽 | 新疆霍尔果斯河以西 | 900万卢布 | 1881年2月24日 |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 法国 | 李鸿章 | 1884年11月5日 | ||
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 日本 | 李鸿章 | 1885年4月18日 | ||
中法新约 | 法国 | 李鸿章 | 1885年6月9日 | ||
烟台条约续增条约 | 英国 | 桂良 | 1885年6月9日 |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 葡萄牙 | 奕劻 | 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b] | 1887年12月1日 | |
中英藏印条约 | 英国 | 昇泰 | 哲孟雄(今锡金) | 无 | 1890年3月17日 |
华工条约 | 美国 | 杨儒 | 无 | 1894年3月7日 | |
马关条约 | 日本 | 李鸿章 | 福建台湾省 | 2亿两 | 1895年4月7日 |
辽南条约 | 日本 | 李鸿章 | 无 | 3000万两 | 1895年11月8日 |
中俄密约 | 俄罗斯 | 李鸿章 | 无 | 无 | 1896年6月3日 |
胶澳租界条约 | 德国 | 李鸿章 | 胶澳(租借99年) | 1898年3月6日 | |
旅大租地条约 | 俄罗斯 | 李鸿章 | 旅顺、大连(租借25年) | 1898年3月27日 | |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 英国 | 李鸿章 | 新界(租借99年) | 1898年6月9日 | |
订租威海卫专条 | 英国 | 奕劻 | 威海卫(租借25年) | 1898年7月1日 | |
广州湾租界条约 | 法国 | 苏元春 | 广州湾(租借99年) | 1899年11月6日 | |
辛丑条约 | 八国联军 | 李鸿章 | 4亿5000万两 | 1901年9月7日 | |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 日本 | 袁世凯 | 营口、安东和奉天之日租借 | 无 | 1905年12月22日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英国 | 唐绍仪 | 1906年4月27日 |
清朝重要对外条约介绍
[编辑]道光之前
[编辑]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条约》
1727年,雍正五年,《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
道光时期
[编辑]1842年,道光廿二年,《中英南京条约》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时间:1843年7月22日
- 地点:
- 代表: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陆军少将璞鼎查
- 内容: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虎门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法黄埔条约》
咸丰时期
[编辑]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 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为《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天津条约》)
- 时间:1858年11月8日
- 地点:
- 代表:
- 内容:
1860年,咸丰十年,《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
光绪时期
[编辑]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 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又名《天津条约》或《朝鲜撤兵条约》
- 时间:1885年4月18日,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
- 地点:天津
- 代表:清朝:李鸿章;日本:伊藤博文
- 内容:
- 议定两国撤兵日期
- 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
- 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马关条约》
- 条约:《马关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下关条约》、《日清讲和条约》
- 时间: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地点:日本山口县赤间关市(今山口县下关市)春帆楼
- 代表:清朝:李鸿章、李经芳;日本: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 内容: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
- 条约:《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以法文为准)。中方称《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
- 时间: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辛丑七月二十五日
- 地点:
- 代表:清朝:庆亲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鸿章;英国、美国、日本、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十一国驻中国大使。
- 起因: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 内容: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又称《中英新订藏印条约》
- 时间: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
- 地点:北京
- 代表:清朝:唐绍仪;英国:萨道义
- 内容:
- 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租界
[编辑]清朝的租界主要有新界(英租)、 威海卫(英租)、 胶澳(德租) 、关东州(日租) 、广州湾(法租)。
外交机构
[编辑]清朝外事机构
[编辑]外交要员
[编辑]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注释
[编辑]引用
[编辑]- ^ 尤淑君:《宾礼到礼宾:外使觐见与晚清涉外体制的变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 ^ 孙喆; 王江. 对1689-1727年中俄外交关系的考察.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6, (12).
- ^ 王希隆. 托时、德新奉使俄国及其有关问题. 《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6, (2) [2023-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13).
- ^ 马靖妮. 《熱河日記》中的中國形象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第35页.
- ^ 朝鮮使臣對清朝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 [2011-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28).
- ^ 李英顺. 《朝鲜北学派实学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12月. ISBN 978-7-5161-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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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成有. 《新编日本近代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84. ISBN 978730110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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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错误:页面正文含有没有分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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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 林春胜, 林信笃. 《華夷變態》徳川幕府檔案. 浦廉一校勘. 1958: 1732.
- ^ 奥匈帝国在清朝旧译名为奥斯马加(匈牙利-马扎儿/马加),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与奥斯马加签订了“和约四十五款,通商章程九款,税则一册”见《清史稿·邦交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清朝条约全集(影印本全3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 ^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目. [2011-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7).
- ^ 刘远图. 《早期中俄東段邊界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外部链接
[编辑]-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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