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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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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一般指近现代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日本、朝鲜半岛开辟以供国际贸易的条约口岸(英语:Treaty Port)。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清政府曾经在条约规定的约开口岸之外自愿开放部分口岸以供通商,因此被称作自辟口岸,二者合称商埠。[1][2]

中国的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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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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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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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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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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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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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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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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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后改为青岛特别市

日本的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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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的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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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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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杜语. 话说通商口岸. 开埠史话. 中国史话·近代中外关系系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12 [2024-06-13]. ISBN 978-7-5097-2837-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27). 
  2. ^ 王淑萍. “商埠”和“通商口岸”.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 2000, (7) [2024-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