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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大租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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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大租地条约
旅大租地条约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98年3月27日
签署地点 清朝北京
签署者清朝全权大臣李鸿章张荫桓
俄罗斯帝国 驻华代表和全权大臣巴布罗福
缔约方清朝大清帝国
俄罗斯帝国 俄罗斯帝国
保存处 中华民国国立故宫博物院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旅大租地条约

旅大租地条约》是1898年3月27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瓜分风潮期间俄罗斯帝国清朝北京协商达成的一项条约。此条约规定把旅顺大连湾沿海租给俄国25年作为军港使用。清朝方面签署这项条约的是全权大臣李鸿章张荫桓,俄方签署该条约的是驻华代表和全权大臣亚历山大·伊万诺维奇·巴布罗福。中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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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条约共分九款。其主要内容是把旅顺和大连湾沿海以及陆地上的部分地区租给俄国25年作为军港使用。在这段时间里该地区的主权理论上依然属于清朝,但是其整个管理全部由俄国处理,只不过俄国在当地的行政长官不能使用总督等头衔。关于陆地上归属俄国管理的地域条约里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说要由全权大臣在条约签订后讨论规定。条约期满后可以延长。在租界内的中国人不能被驱逐,犯法的话由清朝政府按照清朝法律处罚。在租界外还设立一道由中国政府管理的中立区,但是中国在这个区域内不准驻兵。租界内的港口和水域只对清朝和俄国的船只开放,不对第三国开放。旅顺和大连湾内的一港完全为军港,不得民用,其它港口则可民用和商用。在租界内俄国有权建造任何建筑和军事设施,包括炮台等。条约还规定俄国有权从远东铁路的某一有待协定的车站向该租界修造一条铁路。该铁路的路线也要等签约后双方协商确定。最后规定此条约分别设立汉语和俄语各两份,由两国签字后收藏。

稍后又于当年的5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旅大租地续约》,规定俄国可修筑一条从哈尔滨至旅顺口的东清铁路(即中东铁路)支线,既今日之京哈铁路沈哈段和沈大铁路

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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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至1905年日俄战争期间,大日本帝国陆军攻占俄属关东州,战后《旅大租地条约》被《朴次茅斯和约》取代,条约中规定的俄罗斯租借地由日本接收。按照条约规定此日本租借地应该于1923年3月27日期满,1915年日本在经交涉后在同年5月25日从二十一条修订的《中日民四条约》将旅大租期延至1997年。在1945年的雅尔塔会议中苏联又根据此条约获得了旅顺的租借权以及大连商港的优先权。这些特权一直到1955年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