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徵求意見/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
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意向調查 捷徑:WP:RFC/RFA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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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人員上任 | ||
2 – 安全投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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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理人員離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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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仲裁 | ||
5 – 使用者查核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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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人員職權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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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中文維基百科自2021年經歷基金會行動以來,持續面臨管治危機,2023年內三名管理員分別因不活躍及濫權而離任,但無人經選舉成功上任。社群對管理人員的信任度亦因社群爭議急挫,不少人無法信任管理人員使用過往授予的權限。就此,社群經互助客棧提出不同方案,希望改善現況。然而眾說紛紜難以整理各人意見,且事關本站未來健康發展,故開啓本頁調查社群意見。望經此調查採社群意見的最大公因數,改革管理人員制度,並藉此改善社群不同組別的關係、改善社群運作效率、確保本站制度健康發展。
意向調查規則
時間表
注意事項
- 參與資格:使用者須為自動確認使用者
在2023年10月人事任免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即2023年10月1日 (日) 00:00 (UTC)時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列表)。 - 如果您不符合資格,也能夠留下意見供參考,但不會算進統計數字。
- 符合參與資格的使用者均可提出新議案。
- 符合參與資格的使用者可以使用傀儡帳號發言,惟須遵守傀儡方針。
- 本次調查不是投票(!投票),參與者應在留下「支持」「反對」意見之餘解釋自己的意向。
- 各議案並非採領先者當選的投票制度,參與者可在同一範疇支持多於一個議案。部分議案可能互相影響(如作為前設),請細心考量自己「即使不認同前設,但若前設獲得通過」的觀點才給予意見。
- 留意見時務必簽名。
- 建議程序時可提供「支持試行」選項予有意觀望實際情況的使用者。
結論
本次意向調查分別討論了管理人員上任、安全投票流程、管理人員離任、仲裁、使用者查核權、管理人員職權及責任等六個管理相關議題,共有近70名使用者提供寶貴意見,感謝各位踴躍參與討論。
由於部分議案於議案徵集期結束後才提出,而大量訊息發送請求未及在討論早期發出,故部分議案參與度不足以評斷共識。現(2023年12月16日 (六) 12:00 (UTC))總結部分已有明顯共識的議案:
1A – 調低上任標準 採納 |
主流意見認為受匿名投票、社群風氣、缺乏管理員等因素影響,目前上任標準過高,並同意上任標準可調整至70%至75%(未有準確數字,留待進一步討論)。 |
1B – 臨界值情況存廢 採納 |
較多使用者認為在維持安全投票制度 |
1C – 廢除實數當選條件 無共識 |
社群對此議案意見嚴重分歧。一方認為應維護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等核心原則;另一方則有質疑行政員裁決效力,且在續行安全投票、社群仍有單留票不留意見的不良風氣等因素,社群未能實際討論而不適合廢除。 |
1D – 容許使用者獲得臨時管理權限 採納 |
社群大比數同意容許使用者在獲得多數但未達絕大多數支持的情況下,但仍獲得臨時管理權限以增加站務處理人手和檢視管理人選的協作能力。詳細實踐需要進一步討論。 |
1E – 參選提名制度 需要進一步討論 |
部分使用者認為應更強硬要求不得在使用者未同意下提名其參選管理員,但中立及討論區更多使用者指出沒有必要強調,甚或已存在有關要求等,難以確認是否確有共識。 |
1F – 需給出投票理由 不採納 |
較多使用者認為社群風氣不良,要求給出投票理由只會形成廢話文學,故不同意採納。 |
1G – IPBE授予員 採納 |
多數意見認為有設立IPBE授予員的需要,資格另議。 |
2A – 合併選舉存廢 需要進一步討論 |
較多使用者認為有拆分討論需要,但支持維持現狀一方認為存在技術限制(如P站不願意)、降低投票意願等問題。有使用者正在詢問技術人員,但一直未有更新。 |
2B – 處理合併選舉規則不清晰問題 採納 |
一致通過在投票頁註明「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的投票規則。 |
3A – 廢除管理人員終身制 無共識 |
社群對於管理員是否實際為終身制存在分歧。 |
3B – 重選管理人員制度 無效 |
議案通過的前設議案3A未能通過。 |
3C – 不活躍管理員離任條件 需要進一步討論 |
多數使用者認為可新增「最近24個月內作出少於50筆編輯及日誌操作」的要求,但對於不活躍管理員是否應該除權有嚴重分歧,需要進一步討論管理員的性質。 |
3D – 行政員任期制 不採納 |
主流意見認為行政員不存在仲裁權,且工作量不足以浪費精力行任期制。 |
3E – 取消不活躍通知或提前通知 採納提前通知 |
改為第五個月提醒有充分支持意見且無反對,取消通知則較少意見同意且有多個反對,故結為「社群有共識改為第五個月提醒」。 |
4A – 引入仲裁制度 採納 |
社群主流意見認為目前仲裁實況不明,有需要引入獨立的仲裁制度,多數共識相當明確;反對者主要針對「未回應過往疑慮」,但後續提出建議參考框架及回覆疑慮後未有進一步回應。 |
4B – 仲裁制度 採納委員會制度 |
毫無疑問是委員會制度優勝,細節另議。 |
5A – 使用者查核員改為任期制 需要進一步討論 |
由於5A案與5C案結果的衝突,多數參與者並未同時參與兩個平行但相悖的議案,無法確認是否存在共識。稍後另起討論重新確認是否存在共識。 |
5A.1 – 任期結束後改用義維的確認制 等候基金會回覆 |
主要反對意見是基金會可能不同意。基金會尚未回覆查詢,故議案凍結處理。 |
5B – 使用者群組改為仲裁委員會任命制 無共識 |
顯然沒有共識採納。 |
5C – 繼續凍結使用者查核員 需要進一步討論 |
由於5A案與5C案結果的衝突,多數參與者並未同時參與兩個平行但相悖的議案,無法確認是否存在共識。稍後另起討論重新確認是否存在共識。 |
5D – 由基金會提名使用者查核員 無共識 |
顯然無共識採納。 |
6A – 重新明確「避嫌」定義 採納 |
顯然存在共識採納。 |
共識存疑討論維持開放留言,或會稍後重啟收集更多意見。
意向調查主持人: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6日 (六) 12:23 (UTC)
議題1:管理人員上任
[編輯]- 當前制度
依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人員 § 評估結果,目前的當選條件為有效支持票數至少25票,且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至少80%。
80%這個數字行之已久,但也只是任意選定的,也是在投票人口基數小的時候制定,早在2007年已經有人提出過這個標準過高。此外,以往的具名投票中,使用者一般投票比較謹慎,亂投票的使用者很可能會被罵;相反實施匿名安全投票後,投票人自然更願意投反對票,但未必反映「支持度跌了」,而是原先舊制度未能反映真實支持度的情況。
況當前因為社群對管理員缺乏信任,往往對候選人期望過高到「選聖人」的地步,調低標準有助提高向上流動性(但固然不能過低)。
議案1A:調低上任標準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80%這個數字行之已久,但也只是任意選定的,也是在投票人口基數小的時候制定,早在2007年已經有人提出過這個標準過高。此外,以往的具名投票中,使用者一般投票比較謹慎,亂投票的使用者很可能會被罵;相反實施匿名安全投票後,投票人自然更願意投反對票,但未必反映「支持度跌了」,而是原先舊制度未能反映真實支持度的情況。
況當前因為社群對管理員缺乏信任,往往對候選人期望過高到「選聖人」的地步,調低標準有助提高向上流動性(但固然不能過低)。
- 建議措施及說明
建議將當選條件從原先的80%下調至75%(或按社群共識調得更低),作為安全投票的基數調整。參照英文維基百科實名制投票,也是多數75%以上支持的投票都會通過,甚至65%以上支持的都還能由行政員集體決定是否當選。
結論(議案1A)
[編輯]採納:主流意見認為受匿名投票、社群風氣、缺乏管理員等因素影響,目前上任標準過高,並同意上任標準可調整至70%至75%(未有準確數字,留待進一步討論)。
支持下調(議案1A)
[編輯]- (+)支持,作為提案人,理由已於提案中詳述。--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5 (UTC)
- 建議下調到七成。從過往幾次匿名投票可見,匿名投票會令社群成員更願意投下反對票,所以當選所須支持率必須下降。--J.Wong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5 (UTC)
- (+)支持--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3 (UTC)
- 無論是七成還是七成五我都覺得可以,再考慮到安全投票帶來的匿名性,合理推測對反對票的存在影響(其中一點是可以更無顧忌投下反對票,甚至是理由空泛的反對票),當然社群是應該擁有反對的權利,但因應投票模式而適時改變門檻是很有必要的。—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7 (UTC)
- 依照個人幾年前的提案內容,認為可以將投票通過標準降低至有效支持票數至少25票,且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至少75%;至於支持率在70%至75%之間者,則由行政員(或能獲取相關資料者)就投票情況進行合議,裁定是否通過。65%感覺太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16 (UTC)
- 只支持下調到75%,更低不行。—-日期20220626(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2:38 (UTC)
- (+)支持,似乎最早修改時的80%也不是非常廣泛的共識,因此支持降低到至少75%。--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00 (UTC)
- (+)支持,理據同冥王歐西里斯和劉君。--(☎)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8 (UTC)
- (+)支持,下調到70%也可以,畢竟也是超過2/3了,足以體現社群共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0 (UTC)
- 我覺得大家看一看KOKUYO弄出來的圖表就知道我們為何不得不下調了,真不下調的話我們是真的連一個管理員也選不上了。我個人傾向的支持票比例應該是2/3到3/4(66.667%到75%)。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6 (UTC)
- (+)支持:如今當選門檻太高。75%可作為恆常當選門檻;70%可作為近期門檻,每隔兩年檢討一次能否撤銷凍結(若管理員不再難產則凍結近期門檻)。若70%為恆常門檻,則2/3可作為近期門檻。—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0 (UTC)
- (+)支持,先下調至75%。--Lanwi1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05:27 (UTC)
- (+)支持:大體同意對管理員寬進寬出以保證人手,在收緊對活躍度要求的同時亦需降低上任門檻。——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3 (UTC)
- 可解決「沒有很多管理員來幹事」的問題。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43 (UTC)
- (+)支持,8成是基於公開投票而來的標準,由於安全投票與公開投票存在明顯的差異,安全投票的投票意欲通常高於公開投票。然而,安全投票基於其特性,使用者完全可以不負責任地亂投,仍然維持8成門檻的話,今後恐怕管理員要當選會比以前公開投票還難(實際上第二次安全投票的管理員支持率便遠低於8成,甚至還不夠7成)。除非重新採用公開投票,否則在使用安全投票的前題下理應下調門檻至某一水平或提高投票者的門檻來盡可能避免亂投的情況。—AT 2023年11月8日 (三) 09:54 (UTC)
- (+)支持,我認為管理員沒必要如此支持率,三分之二已經足夠。只要有心貢獻、講理、尊重社群的人都能成為管理員。--銀河市長—☎️— 2023年11月9日 (四) 10:50 (UTC)
- 70-75 已足夠。--廣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7 (UTC)
- (+)支持下調至75%。--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07 (UTC)
- 有條件支持下調到七成甚至六成五都可以。BUT,某種程度的廢除終身制必須實行,確認制也行。如果廢除終身制完全難產本票自動算作反對票-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03 (UTC)
- (+)支持 75%透過,70%以上行政員討論,不必投票延期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27 (UTC)
- (+)支持下調至75%通過恆常持權標準,亦或可考慮增設不同支持度採不同授權效期等規劃。--Kriz Ju(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23:32 (UTC)
- (+)支持 至於具體用哪個比例,可以舉行社群投票決定具體數字。--Steven Sun(留言) 2023年12月7日 (四) 07:03 (UTC)
- (+)支持:贊成下調門檻。--A.K. 留言※簽名 2023年12月12日 (二) 00:27 (UTC)
- (+)支持 適當下調門檻是好的。Lily135(留言) 2023年12月14日 (四) 09:00 (UTC)
反對下調(議案1A)
[編輯]- (-)反對,80%已經行之有年,下調對於以往未當選的參選人不公平。而且沒有當選,正代表社群對此有疑慮,下調等於讓社群尚未完全解決疑慮的候選人成為終身管理員。建議以臨時管理員作為解決方案,畢竟其他維基上可以選臨時的管理員,為什麼中維不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4 (UTC)
- 您應該沒看過本站近年通過的管理員申請只有三四人投票吧?共識的堅實程度是有區別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2 (UTC)
- 我記得目前80%就是從100%調下來的,何來不公平之說。若覺得不公平再來選就是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8日 (三) 00:42 (UTC)
- (-)反對,若是能夠搭配1D的臨時管理員,那麼沒有下調的必要性。--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56 (UTC)
- 那是否考慮若1D未能通過的情景支持此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9 (UTC)
- (-)反對,認為目前的制度及實踐對管理員仲裁權力的制約有限, 管理員一但選上, 解任非常困難, 管理員需要社群很大信任。 關於管理員的工作量,也建議以臨時管理員作為解決方案,社群容易撤換不被認可的管理員。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0:27 (UTC)
- (-)反對 未解決任何本質問題。--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47 (UTC)
- (-)反對,75%還是低了怎麼辦?70%?60%?--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1 (UTC)
- (-)反對,對於終身制管理員來說80%已經很低了。--🎋竹生🎍 2023年11月8日 (三) 13:16 (UTC)
- (-)反對,個人認為80%是最適合的門檻了。--User:方志維 2023年11月12日 (日) 11:18 (UTC)
- (-)反對 沒必要。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39 (UTC)
- 終身制未廢除前反對任何調低門檻。->>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
中立(議案1A)
[編輯]- 中立,見下方評論。同時注意到RfDA已經改用SecurePoll,如果RfA門檻因爲安全投票調整,可能得同時觀察RfDA是否應參考(至於是調高還是調低就真不好說)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12 (UTC)
討論(議案1A)
[編輯]- 就像我在異想天開里講的,降低門檻可能帶低支持率,不知道會不會有效果。另外RfDA是不是也有類似現象?是否應該同時考慮?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2 (UTC)
- 個人覺得單看支持率沒什麼意義就是了。由2006年至2023年的整體趨勢來看,一名候選人所能夠號召出的支持票數,絕大部分都都是50票以下,這大概是整個社群關注相關事宜的正常人數。在支持票有其上限的情況下,決定選舉結果(支持率)的還是選舉期間被投下的反對票數。--KOKUYO(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3:12 (UTC)
- 我想知道的是,本議案中「75%」這個數字是怎麼決定的,為何不是「70%」、「78%」之類。即使調到75%,顯然仍有人會認為過高,那麼至少應該說明一下為何選定這個特定數字的理據,以利說服社群。-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05 (UTC)
- (利益申報:個人傾向1C+1D,不過1A還是得投支持,1C/1D過了1A也就不重要了)調低五個百分點只是提供安全投票的容錯率,實際上目的不是真的為了「硬調低」通過的支持率。第一次安全投票落選的多名使用者都確實是非常接近75%,能上任的可能性又高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7 (UTC)
- @Mafalda4144:那假如1D無法實現,是否能考慮此方案作為替代?--(☎)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7 (UTC)
- 想了整天,那我們就努力讓1D實現吧:D。
- 其實我不覺得調低能夠提高新增管理員的入選率,但若考慮到反對票的影響程度,真的要調低的話,直接下調到60及格分數。
- 若是要實現1D,個人意見想法是,若大家的共識是75趴,那最終投票結果介於及格60到75趴的候選人,也能夠直接成為兼任管理員,1A和1D就能相輔相成了。--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2:40 (UTC)
- 2/3(≈65%)也不是問題。只是我就好奇,為什麼這批就一人及格(60%),而且還是擦邊過線。是能80%通過的人沒來參選,還是誰來都只能拿這個支持率?--洛普利寧 2023年11月9日 (四) 16:20 (UTC)
- 這是安全投票與公開投票性質上的不同。老實説,如果下年4月的選舉仍然出現沒任何人的支持票比例>2/3的話,我們或許要考慮支持票>反對票就讓當選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20 (UTC)
- 但是,你這麼說就像是要保證至少有人當選一樣。--MilkyDefer 2023年11月15日 (三) 06:14 (UTC)
- 我倒不是要保證至少有人當選,但至少不要打擊社羣的參選積極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30日 (四) 08:12 (UTC)
- 社群恐慌得太早,才出現一次就彷彿本站要滅亡了一般,甚至都沒得具體分析到底出了什麼意外,以及與第一次安全投票有什麼根本性差別。究竟是選制問題,還是人選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5日 (三) 14:37 (UTC)
- RfA結果出來這麼多天,冷靜下來後,大致同意Eric的看法。只是這種想法似乎比較難去驗證(至少要到明年四月份,可能更晚)。而且個人觀點,社群對於管理員候選人的要求未免有點高。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8日 (六) 12:13 (UTC)
- 但是,你這麼說就像是要保證至少有人當選一樣。--MilkyDefer 2023年11月15日 (三) 06:14 (UTC)
- 這是安全投票與公開投票性質上的不同。老實説,如果下年4月的選舉仍然出現沒任何人的支持票比例>2/3的話,我們或許要考慮支持票>反對票就讓當選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20 (UTC)
議案1B:臨界值情況存廢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安全投票實施前(當選標準為80%),行政員傳統上會為所有獲得75–79%(向下取整)「臨界值」票數的候選人延長投票一週以徵詢更多意見。安全投票並不支持這種做法,且有意見認為應取消此措施。
- 建議措施及說明
徵詢社群意見是否保留臨界值處理。如保留,是否需要調整臨界值的範圍。
結論(議案1B)
[編輯] 採納:較多使用者認為在維持安全投票制度、廢除實數當選條件未通過或設臨時管理員可廢除臨界值。
保留(議案1B)
[編輯]- 建議先調查一下往期用到延期機制的投票再作考量。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6日 (四) 17:52 (UTC)
- 個人認為人為裁量空間是有必要的,維基百科是人寫的,那麼決定誰來當管理員也一定是一個人為的過程。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2月9日 (六) 14:35 (UTC)
- 反對延長投票一周,但臨界值行政員可以討論決定是否有足夠共識,類似enWP的crat chat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4 (UTC)
廢除(議案1B)
[編輯]- 廢除,既然安全投票不支持,那麼只好廢除了。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具體方針,本來就不應該有臨界值,而且即使都在臨界值,有人臨界當選,有人臨界不當選,也會發生爭議。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8 (UTC)
- (+)支持廢除,臨界值本來就是個超出規則之外的東西,應當廢止。--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4 (UTC)
- 在1A通過而1C無法通過的前提下,我傾向於直接廢除臨界值。臨界值本身就是因既有上任標準過高而產生的,如果調低了上任標準,那臨界值就沒必要存在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3 (UTC)
- (+)支持廢除,意見同上。--🎋竹生🎍 2023年11月8日 (三) 13:17 (UTC)
- (+)支持 沒必要。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2 (UTC)
- per SheltonMartin。->>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
中立(議案1B)
[編輯]- 明文定死延長投票期所需(須)的票率或票數區間即可。(+)支持取消人為裁量空間。—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1 (UTC)
- 在有1C或/及1D的情況下支持廢除臨界值。--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8 (UTC)
- 在1D通過的情況下支持。--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5 (UTC)
討論(議案1B)
[編輯]- 有沒有必要討論這究竟是不是單純在安全投票期間的特別措施?若來年恢復原制,則沒有理由不保留行政員靈活判斷些微共識落差的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54 (UTC)
- 技術上可透過設立新投票然後由監票員劃去重複投票者在首輪投票時的票來達成延長。所以安全投票並非完全不支持延長,只是程序上會稍微麻煩些。-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08 (UTC)
- 安全投票下似乎意義有限。如果是「行政員靈活判斷」,則傾向反對。--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47 (UTC)
- 建議直接採用1C。如此一來1B就沒有意義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5 (UTC)
- 這個題目其實幾怪……因為由始至終,投票只是幫助判斷共識,所以使用者可以表達「中立」。當去到接近當選門檻,就應該有相應措施去判斷是否達成共識,而不是直接就宣布未能當選。上面幾位使用者應該修正錯誤理解。--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27 (UTC)
- 然而既往的實際操作並不是這樣一回事。你現在這説法就相當於在日本進行廢藩置縣時說當時有效的行政區劃是令制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8 (UTC)
- 您這比喻莫名其妙(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9日 (四) 17:54 (UTC)
- 這樣説吧,我難以(或至少甚少)在既往的實際操作中看出「投票只是幫助判斷共識」的情形。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05 (UTC)
- 問題不就是已經逐步背離這個原則,所以現在要加速?連最後修正機制都不要?--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32 (UTC)
- 你這個說法的前提是這個所謂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但現時的情況表明這個所謂的「原則」的有效性未達到你這個說法成立所需的程度。而且,我也不認可「逐步」這個形容,中維的情況應該是從一開始就沒貫徹落實這個所謂的「原則」,導致這個所謂的「原則」事實上基本無效。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23日 (四) 08:22 (UTC)
- 問題不就是已經逐步背離這個原則,所以現在要加速?連最後修正機制都不要?--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32 (UTC)
- 這樣説吧,我難以(或至少甚少)在既往的實際操作中看出「投票只是幫助判斷共識」的情形。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05 (UTC)
- 您這比喻莫名其妙(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9日 (四) 17:54 (UTC)
- 然而既往的實際操作並不是這樣一回事。你現在這説法就相當於在日本進行廢藩置縣時說當時有效的行政區劃是令制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8 (UTC)
- 目前有多少次RfA(B,C,O)因此延長?其中有多少次當選或者落選?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14 (UTC)
議案1C:廢除實數當選條件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凡事應以共識為主,申請成為管理人員制度亦不應是單純的投票。英文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人員制度亦是以此原因而不設一特定當選票率。
- 建議措施及說明
中文維基百科現在已經足夠大去支撐參與人數足夠多的選舉,可考慮廢除實數當選條件,將RFA明確為參考作用的「調查」而非絕對效力的「投票」,要求投票人必須為投票提供附言,並讓行政員參考投票率及附言意見決定是否存在當選的大致共識。
結論(議案1C)
[編輯]無共識:社群對此議案意見嚴重分歧。一方認為應維護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等核心原則;另一方則有質疑行政員裁決效力,且在續行安全投票、社群仍有單留票不留意見的不良風氣等因素,社群未能實際討論而不適合廢除。
支持廢除(議案1C)
[編輯]- (+)支持,共識制比投票制度更符合維基百科的基本原則。--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7 (UTC)
- 本該如此。見到互助客棧之中,有使用者質疑為什麼要設有臨界值,用到「華人社會低劣的本質」、「離譜至極」形容,正正反映出使用「安全投票」強化了「投票即共識」,「比人頭即可」等誤區。--J.Wong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6 (UTC)
- 言之有理。—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7 (UTC)
- (+)支持。個人認為亦可在RFA投票之後,由行政員參考投票結果與個別意見之合理性,對於申請人是否通過申請進行集體共識決。-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26 (UTC)
- (+)支持。維基百科本來就不需要有一人一票的民主。投票不會產生共識。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1 (UTC)
- (+)支持,但這看起來需要投票系統的支持,否則像這次投票一樣,意見根本無法區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5 (UTC)
- 我有點擔憂行政員的判斷能力。不過,如果中維實行行政員任期制,或是能組建一個有效的仲裁委員會的話,這倒也不是不可以(我更傾向於將裁量權交給仲裁委員會)。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1 (UTC)
- 留言於2023年11月8日 (三) 08:47 (UTC)曾被調整。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58 (UTC)
- 你維的問題從來都不是按照什麼規則來做決定(或者理想一點說是總結共識),而是人有沒有努力去達成共識。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5 (UTC)
- 這又確實。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47 (UTC)
- 也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想法。--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0 (UTC)
- (+)支持,但實際怎麼運作看起來還得討論。--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4:58 (UTC)
- 換一個燈泡需要多少維基人投票?0個。重要的是形成共識,然後做事。如果一個自治社群連有能力總結共識作出判斷的人都沒有,那這專案就可以結束了。試圖依靠非人的制度解決問題終是作繭自縛。——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47 (UTC)
- 所以說人還是懶。有人想反對,但是沒有合理的理由害怕被拿出來當談資,所以希望自己的"意見"能算數,是這樣的嗎?還是說假定諸位都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但是大家就是不想寫出來? 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2:10 (UTC)
- (+)支持--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0 (UTC)
在議案3C、4A或5通過的前提下支持廢除(議案1C)
[編輯]- (+)支持((✓&)有條件同意)如此。--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1:03 (UTC)
反對廢除(議案1C)
[編輯]- (-)反對,廢除之後爭議可能更大。不如像RFDA一樣,要求「不論投支持或反對需給出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8 (UTC)
- (-)反對,「讓行政員參考投票率及附言意見決定是否存在當選的大致共識」似乎將最終的對共識的解釋權和選舉的仲裁權交到一個人手裡, 由於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會出現與社群真正共識相矛盾的情況。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似乎是指投票不能代替討論, 核心要點是:「爭議產生後,是透過討論、辯論、合作來解決」。 當投票(問卷/意見調查)不是替代共識中的討論、辯論、合作情況下, 是可以做為辨識共識的客觀方法, 可成為共識形成過程的一部分。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0:35 (UTC)
- 如參考往例,可發現許多行政員決策是由多個行政員所集體共識做成,所以應不至於會有「仲裁權交到一個人手裡」的問題。-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11 (UTC)
- 謝謝解釋。那就是比較「多個行政員形成的集體共識」和「整個社群形成的集體共識」的比較利弊的問題, 至少避免了「仲裁權交到一個人手裡」,靠個人的主觀解讀。 選舉管理員這樣重大事件,在下個人還是傾向於「整個社群形成的集體共識」, 特別是考慮到近來所見與行政員裁決有關的爭議。--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20 (UTC)
- 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人員選舉的情況中可能支持者的理據很充分,但反對的!票則都是水票,連原因都沒有。在WP:!VOTE的情況下,就算這樣的支持率低到70%,都仍明顯是反映社群確實有共識(因反對的投!票而無實質意見)。相反,支持的!票都是水票,而反對的理據都是寫很足的,那麼支持率就算是80%都未必代表有實際共識。共識是不能以「支持率」簡單評斷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1:09 (UTC)
- 關於, 「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共識是不能以「支持率」簡單評斷的」, 在下與閣下理解應該是一致的。 閣下關注每票是否給出實質性意見,在下關注結果是否客觀的「整個社群形成的集體共識」 可能都有各自的道理的。
- 在下認為,投票前的討論提問和回答(「討論、辯論、合作來解決」), 願意花時間投票的投票者,應該都有自己認為的實質性的看法, 使得投票率只是辨識整個社群共識的客觀方法而已?
- 關於閣下關注每票是否給出實質性意見, 如要堅持讓他們表明看法,可以要求每票必須有實質性的看法就可以了。 如果能有判別實質性看法的簡單客觀標準, 也可以定出標準,有一個監票小組按標準排除無效選票?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3 (UTC)
- 投票率是判斷共識的客觀方法,但通過比率的設定是在是過於任意,很難有實質的意義。80%是很多人支持,但70%就代表社群真的對這個人是否適任管理員「無共識」了嗎?有給予意見的,比如「因某某某事不信任此人」固然是有效意見,單純的「我不覺得適任」則沒解釋為何而顯然無效;支持票同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7 (UTC)
- 「比率的設定是在是過於任意」與否?「是否有實質的意義」? 這類問題類似於政治道德等社會科學的問題,很難有客觀的標準衡量。 能反映社群認可的「整個社群形成的集體共識」的有關選舉的 「比率的設定」應該就可以了?
- 討論後的投票是假定共識所需的溝通階段已經結束,有效意見應該在此階段向社群充分表達, 此後的意見不再影響共識的判別, 意見已經對本次選舉結果沒有影響。 是否在投票階段每一個投票人一定要有效意見,很難有客觀的標準,也是需要社群的共識來判斷。目前投票伴隨的意見,已經無法影響其他的投票人,沒有討論/辯論/相互影響產生妥協的效果, 對共識形成也沒有貢獻。
- 如果社群認為, 投票階段必須有「有效意見」, 社群也可以想辦法定出標準,有一個監票小組按標準排除無效選票(沒有「有效意見」的選票)?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3:08 (UTC)
- 又開始選票了,都說維基百科是共識制而非投票制。這裏不是「排除選票」而是「決定是否存在共識」。是不可能存在能夠反映社群認可的特定支持比率,原因已前述。共識本來就不存在客觀的判定標準,這是共識方針所列明,任何基於客觀標準的說法都是難以理解且不符合共識方針要求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27 (UTC)
- 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 我們可各自保留意見。--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22:26 (UTC)
- 又開始選票了,都說維基百科是共識制而非投票制。這裏不是「排除選票」而是「決定是否存在共識」。是不可能存在能夠反映社群認可的特定支持比率,原因已前述。共識本來就不存在客觀的判定標準,這是共識方針所列明,任何基於客觀標準的說法都是難以理解且不符合共識方針要求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27 (UTC)
- 投票率並不能夠用來判斷共識是什麼。在維基百科社群,共識不靠人多少或者聲音大小,而靠論述,靠有效的討論。你維好多人有興趣表達看法但是沒興趣甚至沒能力論述,也不會討論。這種情況下單純的表達意見對共識毫無意義,這樣的意見甚至不需要理會。--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0 (UTC)
- 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 我們可各自保留意見。--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22:26 (UTC)
- 對於達成共識來說保留意見意味著,反對票要取消。你覺得合適嗎?當這裡有一個提案的時候,保留意見意味著不同意,但是不反對該案執行。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7:16 (UTC)
- 某些問題已經被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但仍然沒有取得進展。由於這些問題的複雜性和模糊性,無法像形式邏輯的命題那樣,透過純粹的嚴密邏輯推理來做出判斷和說服,所以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
- 由於相互都說服不了對方, 各自保留意見僅僅意味著各自立場沒有變。
- 對於達成共識來說, 如僅僅說「我們可各自保留意見」,意味著各自立場(包括支持的立場,和反對的立場)沒有變。
- 用支持率識別共識,在下的立場仍然是: 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似乎是指投票不能代替討論, 核心要點是:「爭議產生後,是透過討論、辯論、合作來解決」。 當投票(問卷/意見調查)不是替代共識中的討論、辯論、合作情況下, 是可以做為辨識共識的客觀方法, 可成為共識形成過程的一部分。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4 (UTC)
- RfA是形成共識的地方,不是測驗共識的地方。當RfA下只有問題沒有任何討論難道不是說明投票替代了討論嗎?--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0 (UTC)
- 對於達成共識來說保留意見意味著,反對票要取消。你覺得合適嗎?當這裡有一個提案的時候,保留意見意味著不同意,但是不反對該案執行。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7:16 (UTC)
- 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 我們可各自保留意見。--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22:26 (UTC)
- 投票率是判斷共識的客觀方法,但通過比率的設定是在是過於任意,很難有實質的意義。80%是很多人支持,但70%就代表社群真的對這個人是否適任管理員「無共識」了嗎?有給予意見的,比如「因某某某事不信任此人」固然是有效意見,單純的「我不覺得適任」則沒解釋為何而顯然無效;支持票同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7 (UTC)
- 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討論: "維基百科是透過建立共識來工作。爭議產生後,是透過討論、辯論、合作來解決。「投票」(即意見調查或問卷)不是被禁止的,但應當小心運用。要使用問卷方式時,問卷應做為辨識共識的方法,而不是替代共識的方案。"
- 投票前的討論提問和回答(「討論、辯論、合作來解決」)階段, 社群意見可以互相影響可以改變對方的看法,是形成共識的真正階段, 而使得投票率只是辨識整個社群共識的客觀方法而已。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2 (UTC)
- 如參考往例,可發現許多行政員決策是由多個行政員所集體共識做成,所以應不至於會有「仲裁權交到一個人手裡」的問題。-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11 (UTC)
- 行政員仲裁為時過早,爭議很大。--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53 (UTC)\
- 個人認為行政員尚不足以在此方面值得信任。若行政員能開始介入ANM、AN3等爭議項目可觀察後考慮。--(☎)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1 (UTC)
- (-)強烈反對,現在某些人又開始叫囂維基百科不需要一人一票了。--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5 (UTC)
- 一人一票的結果就是這種根本一點理據都沒有,無法促進共識的看法也會被當做共識需要考慮的因素。這就是為什麼你維不能靠一人一票做決定。如果一個人不懂得也做不到言之有物,就不要發言。想遊行抗議請自己上街,不要到維基百科來鬧。維基百科不是社交平台,也不是人人平等的宣傳陣地。在現實生活中你根本沒機會和我一起討論問題,為啥在這裡你就有了呢?數人頭的結果就是越蠢的觀點越有影響力。當然了,我對你的行為的批評你不會看得懂的。如果你看得懂你就是個好維基人了。所以說才不能一人一票。雞同鴨講沒意義。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7 (UTC)
- 最近正逢秋冬換季,建議閣下多喝喝大麥茶,做做瑜伽,有利於身心健康。至於雞和鴨的問題,我自認為我是人,至於閣下是雞還是鴨,閣下自己挑便是了。--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5:21 (UTC)
- 你可以閉嘴了。--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7 (UTC)
- 開始是不讓人投票,現在是不讓人說話,不知道閣下接下來是準備幹什麼。--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9日 (四) 01:05 (UTC)
- 維基百科存在的意義是給讀者提供資訊而不是給「維基人」刷存在感。如果你連說有用的話都不會,就該閉嘴。如果你連這件事都不懂,就該離開維基百科。--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3:55 (UTC)
- 請閣下停止人身攻擊,無能狂怒已經淋漓盡致地體現在閣下的身上了。另外我對閣下的精神狀況深感憂慮,閣下還是不要心浮氣躁,養氣凝神才是最好的。當然話說回來,閣下的狀況雖然對我沒有什麼太大影響,但誰讓我慈悲為懷呢。--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9日 (四) 06:44 (UTC)
- 所以說啊。你連人身攻擊是什麼都不懂。你一直在人身攻擊,而我沒有。人話你是一句不會說,一句也看不懂,只會說些廢話和髒話。對共識毫無貢獻。--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7:18 (UTC)
- 請閣下停止人身攻擊,無能狂怒已經淋漓盡致地體現在閣下的身上了。另外我對閣下的精神狀況深感憂慮,閣下還是不要心浮氣躁,養氣凝神才是最好的。當然話說回來,閣下的狀況雖然對我沒有什麼太大影響,但誰讓我慈悲為懷呢。--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9日 (四) 06:44 (UTC)
- 維基百科存在的意義是給讀者提供資訊而不是給「維基人」刷存在感。如果你連說有用的話都不會,就該閉嘴。如果你連這件事都不懂,就該離開維基百科。--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3:55 (UTC)
- 開始是不讓人投票,現在是不讓人說話,不知道閣下接下來是準備幹什麼。--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9日 (四) 01:05 (UTC)
- 你可以閉嘴了。--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7 (UTC)
- 最近正逢秋冬換季,建議閣下多喝喝大麥茶,做做瑜伽,有利於身心健康。至於雞和鴨的問題,我自認為我是人,至於閣下是雞還是鴨,閣下自己挑便是了。--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5:21 (UTC)
- 一人一票的好處在哪?--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1:57 (UTC)
- 一人一票的結果就是這種根本一點理據都沒有,無法促進共識的看法也會被當做共識需要考慮的因素。這就是為什麼你維不能靠一人一票做決定。如果一個人不懂得也做不到言之有物,就不要發言。想遊行抗議請自己上街,不要到維基百科來鬧。維基百科不是社交平台,也不是人人平等的宣傳陣地。在現實生活中你根本沒機會和我一起討論問題,為啥在這裡你就有了呢?數人頭的結果就是越蠢的觀點越有影響力。當然了,我對你的行為的批評你不會看得懂的。如果你看得懂你就是個好維基人了。所以說才不能一人一票。雞同鴨講沒意義。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7 (UTC)
- (-)反對:一,判斷臨界狀況本來不是行政員的職能,只因無人能幹才授權行政員,行政員不應負有更多責任。二,對於一個人的評判大多是千頭萬緒集於隻言片語,依據留言判斷理不清千頭萬緒。三,中維對於其他較少爭議的事務都少有共識,共識選舉在此時的中維窒礙難行。—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3 (UTC)
- 在多個站點行政員站點都是判斷管理人員選舉共識的角色,
只因無人能幹才授權行政員
也並非實際情況;本站亦行之已久,難以說是「負更多責任」。- en:
At the end of the discussion period, a bureaucrat will review the discussion to see whether there is a consensus for promotion.
(在人事任免討論結束時,會由行政員檢視討論是否存在授權的共識) - de:
Bei der Umsetzung des Abstimmungsergebnisses haben die Bürokraten allerdings einen kleinen Ermessensspielraum. So können sie beispielsweise für den Fall, dass die Abstimmung extrem knapp ausging, die Vergabe der Adminrechte auch ablehnen.
(行政員在執行選舉結果時擁有少量裁決權,例如投票結果屬於臨界情況時可以拒絕授予權限)
- en:
- --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9 (UTC)
- 行政員在中、英維專頁的定位都是授權或奪權,或以授權或奪權為目的依據共識授權或奪權。判斷臨界、延長投票期與否的確不合行政員頁面的定位。--—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4 (UTC)
- 判斷臨界情況及延長投票期等措施,都是為了確定管理人員申請之共識,故此實屬行政員職權一部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4 (UTC)
- 若臨界情況即支持票率的區間恆定不變,則不需判斷,「行政」即可。若可(靈活)判斷,判斷臨界實際是判斷當選機會。多説此議題無益。行政員可擴大權力,但需先在其專頁調整定位;行政員權力可擴大一大塊,但在突出的一小塊外圍不明不白地又擴大一中塊,令大家都為難。--—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10:28 (UTC)
- 若您見過往例就知道,這並非某種突然增加或擴大的權力,而是多年來經由實踐早已公認得由行政員持有並行使的職權。當然,考慮到本站社群基礎不足及行政員權限精神,我也不贊同引入所謂行政員「仲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15:16 (UTC)
- 若臨界情況即支持票率的區間恆定不變,則不需判斷,「行政」即可。若可(靈活)判斷,判斷臨界實際是判斷當選機會。多説此議題無益。行政員可擴大權力,但需先在其專頁調整定位;行政員權力可擴大一大塊,但在突出的一小塊外圍不明不白地又擴大一中塊,令大家都為難。--—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10:28 (UTC)
- 判斷臨界情況及延長投票期等措施,都是為了確定管理人員申請之共識,故此實屬行政員職權一部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4 (UTC)
- 行政員在中、英維專頁的定位都是授權或奪權,或以授權或奪權為目的依據共識授權或奪權。判斷臨界、延長投票期與否的確不合行政員頁面的定位。--—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4 (UTC)
- 投票不產生共識,只能確認各人的意向。只有討論才能產生共識。意向有分歧不意味著就必須擱置不做判斷和執行。如果機械地根據「投票」的票數來做判斷,那才是對共識最大的侮辱。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4 (UTC)
- 討論事情達成共識不難,討論人達成共識絕非易事。有共識的理據可能眾所皆知、提及不多,只有四五成人認可的理由可能反而舉例詳實、深入闡述數千字。以以往實名投票常見的理由為例,「溝通能力不足」可能有八成人同意,但只有少數人提及或附和。行政員應當從何判斷「溝通能力不足」更有共識,而論述更充分、只有四五成同意的理由不然?或一者更重要,另一者不然?絕大多數人不會將自己的支持或反對理由一五一十地全數説明,並分明主次,而傾向於不贅述已有論述的理由。幾乎全部投支持或反對票的人,不會公正地全面闡明一個候選人的優缺點,而是只説優點或缺點。對人達成共識,需要全盤清點,對於選民而言負擔太大,亦不可行。選人達成共識在中維更是異常困難。--—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0 (UTC)
- 維基百科社群的RFC的意義不在於看有幾個人支持,有幾個人反對。而在於看有哪些反對或者不太贊成的意見,然後看這些意見應該怎樣應對。
- 維基百科不是一個中學的班級,大家同時同地,可以輕易地了解所有人的意向的。即使你開了個RFC甚至人事任免投票,也沒法保證所有在長期看來活躍的維基人都會來表達意向。
- 而誰會選擇去表達意向呢?越是有表達欲望的人越會來表達意向。這很正常,不是問題。
- 然而你維長期以來的反對意見很多都是沒有幫助的。立場上反對,但是為什麼反對?怎樣做更好?很多人根本不在乎:無條件地反對,無論如何都不行。那麼這種反對意見對達成共識幾乎是毫無幫助的。
- 對於這種毫無幫助的反對意見,例如上邊那個除了誹謗和造謠什麼都沒做的「強烈反對」意見,原本唯一正確的做法就是忽略那種意見,但你維社群長期以來沒能正確應對,導致結果就是:毫無幫助的反對意見無法被忽視,要麼是無用的反對意見導致無法總結共識,要麼是另一些人「投」一些無意義的「支持票」來「平衡」反對票。這就很愚蠢而滑稽了。
-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3 (UTC)
- 換句話說,關於一個人能不能當管理員,其實也還是要看共識。要看大家能夠指出這人有哪些問題,然後看這些問題會不會使得此人不適合做管理員。整個過程跟人數關係不大。你維人事任免投票里為啥長期以來有拉票問題?其實拉票也是個錯誤說法,其實就是結黨營私,不就事論事而要在人事任免上搞黨派鬥爭而已。如果一個人真有明顯的問題,哪怕只有「一票」,他也不該當選;如果一個人真的沒有實際問題,哪怕反對票有百分之五十,也不能當選。
- 為什麼英維不需要把這話說得這麼明白?因為英維正常人多混蛋少。你維混蛋多。--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8 (UTC)
- 維基百科社群的RFC的意義不在於看有幾個人支持,有幾個人反對。而在於看有哪些反對或者不太贊成的意見,然後看這些意見應該怎樣應對。
- 討論事情達成共識不難,討論人達成共識絕非易事。有共識的理據可能眾所皆知、提及不多,只有四五成人認可的理由可能反而舉例詳實、深入闡述數千字。以以往實名投票常見的理由為例,「溝通能力不足」可能有八成人同意,但只有少數人提及或附和。行政員應當從何判斷「溝通能力不足」更有共識,而論述更充分、只有四五成同意的理由不然?或一者更重要,另一者不然?絕大多數人不會將自己的支持或反對理由一五一十地全數説明,並分明主次,而傾向於不贅述已有論述的理由。幾乎全部投支持或反對票的人,不會公正地全面闡明一個候選人的優缺點,而是只説優點或缺點。對人達成共識,需要全盤清點,對於選民而言負擔太大,亦不可行。選人達成共識在中維更是異常困難。--—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0 (UTC)
- 在多個站點行政員站點都是判斷管理人員選舉共識的角色,
- 在仲裁機制出爐之前堅決反對任何繼續擴大行政員仲裁權的提案-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9 (UTC)
- @YFdyh000、ATannedBurger、AINH:#在議案3C、4A或5通過的前提下支持廢除(議案1C)(新加的)。投票可以有前設。--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22 (UTC)
- (-)反對,擔憂行政員任人唯親而產生某社群一家獨大之情況。——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6 (UTC)
- 請問誰和誰是親戚?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3 (UTC)
- 我哪裡知道。—-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 2023年11月8日 (三) 10:10 (UTC)
- 你不知道還在這裡胡說?--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3 (UTC)
- 任人唯親,拼音:rèn rén wéi qīn,任用跟自己關係親近的人,而不管他德才如何。你要覺得這裡的親是指親戚的意思我也沒辦法——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 2023年11月10日 (五) 02:54 (UTC)
- 你不知道還在這裡胡說?--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3 (UTC)
- 我哪裡知道。—-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 2023年11月8日 (三) 10:10 (UTC)
- 我差點還以為中文維基百科這裏有某位教宗任命了姪子樞機。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52 (UTC)
- 可能我說的話有歧義,我是擔心廢除實數當選條件後行政員或會受個人偏好影響。—-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 2023年11月8日 (三) 10:13 (UTC)
- 其實更好的做法可能是組建一個有效的仲裁委員會,然後將裁量權交給仲裁委員會,不過前提是有共識建立仲裁委員會。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3:56 (UTC)
- 行政員的個人偏好有什麼不好?總比一群新手的個人偏好好一百倍吧?--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7 (UTC)
- 或許這樣説吧:「行政員或會受個人偏好影響」本身不是問題,但因此而無視共識是問題?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3 (UTC)
- 那不如不用投票,行政員直接自行任命管理員。你一直說的皇帝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1 (UTC)
- 可能我說的話有歧義,我是擔心廢除實數當選條件後行政員或會受個人偏好影響。—-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 2023年11月8日 (三) 10:13 (UTC)
- 請問誰和誰是親戚?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3 (UTC)
- (-)反對,只會讓爭議更大。--🎋竹生🎍 2023年11月8日 (三) 13:19 (UTC)
- (-)反對,明確的「支持」與「反對」能方便計票並明晰投票者的堅持決定,如果猶豫不決就別投或者投「中立」當增加分母,如有意見請自行補充。使用解讀意見制反而增加不確定的釋意空間。——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47 (UTC)
- 既然投票者有明確的堅持決定,既然猶豫不決就不要投,那豈不是更應該要求廢除投票制而轉為需要附言以及支持/反對理由的討論了?--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2:02 (UTC)
- 可以要求附言以及提供支持/反對理由,但不意味著應該廢除票數改成行政員自行判斷共識。同一件事可能換一個行政員就是另外一種解讀,以往行政員判斷共識只是出於迫不得已,而不應該是整個投票完全依靠行政員的判斷。--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28 (UTC)
- 如果RFA不計票數,依靠行政員判斷,那和仲裁就差不多了。因此行政員就一定有必要任期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29 (UTC)
- 可以要求附言以及提供支持/反對理由,但不意味著應該廢除票數改成行政員自行判斷共識。同一件事可能換一個行政員就是另外一種解讀,以往行政員判斷共識只是出於迫不得已,而不應該是整個投票完全依靠行政員的判斷。--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28 (UTC)
- 既然投票者有明確的堅持決定,既然猶豫不決就不要投,那豈不是更應該要求廢除投票制而轉為需要附言以及支持/反對理由的討論了?--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2:02 (UTC)
- (-)強烈反對 共識非常主觀。 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5 (UTC)
- 主觀就不好了嗎?請問「投票」選出來的就客觀了嗎?--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10:47 (UTC)
- 沒必要順著對方說。有不少人唯獨在這個時候忘記到底什麼是共識。——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11:05 (UTC)
- 主觀就不好了嗎?請問「投票」選出來的就客觀了嗎?--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10:47 (UTC)
- (-)反對:如果其他使用者不能與投票者交流意見,那麼這個提議恐怕不太可行,因為RFA這樣的「大型共識」尤其需要交流,而單方面的討論難以形成有效的大型共識。但是安全投票制度下,投票者交流意見容易暴露自己的投票傾向,因此投票者可能會避免交流意見;安全投票也使行政員無法從一張選票找出投票者。總體上說,我感覺這個提議太理想化、太超前了。--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9:00 (UTC)
- (~)補充:假如停用WP:安全投票,那麼我(+)傾向支持此提議,因為停用安全投票就消除了我上面說的兩種阻礙。那種情況下,也許可以試行一次共識制的RFA,看看效果。--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9:06 (UTC)
- 不知道提案在講什麼,多數支持本就是授權的共識。而且投票時相互看不見發言,難道需要多數投票者湊巧留言一樣才能授權?——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2月2日 (六) 05:32 (UTC)
中立(議案1C)
[編輯]- 你維條目評選的共識制都沒下文,對於管理員任免共識制不是很有信心。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3:21 (UTC)
- 本人挑選並整理了四場近年的RfA,供社群參考。如果真要走共識制,建議先嘗試給這四場RfA總結共識:P1、P2、P3、P4。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28 (UTC)
- 閣下的建議提得很好,很值得具體研究一下細節。 看了一下閣下給出例子,支持票上很多都沒有給出意見,反對票的意見更多一些。 是可以探討一下共識的識別兩種方案(「總結共識」), 1. 目前的單純靠支持率,2. 新提出的靠行政員集體綜合識別。比較一下各自的優缺點。
- 選舉共識的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 第一個階段是共識形成-靠社群討論說服和相互影響, 這個階段選民的決定是可以被說服受影響和改變的,對結果產生影響;
- 第二個階段-只是共識的識別,1. 目前的單純靠支持率識別,2. 新提出的靠行政員集體綜合識別. 選民的意見改變已經無法影響「單純靠支持率識別/行政員集體綜合識別」的任何一種。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44 (UTC)
- 兩種識別共識的方法的區別之一: 1. 「當前的單純靠支持率識別」 - 客觀地反映了整個社群的共識。 2. 「新提出的靠行政員集體綜合識別」,行政員集體的解讀客觀地反映了行政員集體的共識, 但不一定反映了整個社群的共識。--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01 (UTC)
- 拿實行投票的RFA作為例子是不適當的,共識的形成如上所述不是一個投票那樣簡單的過程。meta:Steward_requests/Global_permissions應該更適合作為例子。——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04:50 (UTC)
- 可惜現在的RfA投票頁根本看不出什麼形成共識的途徑。之前還有正反方吵架,問題區互煮。現在要SecurePoll了肯定不把觀點亮明,那就沒什麼好說的,
問題提問區也沒什麼東西;投票理據出來了也沒幾條有意思的。可能投出來比現在的情況更糟;至少前些年的RfA是看得出雙方觀點、衝突在哪的。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18 (UTC)- 若保留採安全投票的方式,並且強制附言才能送出選票,技術上有可能實現嗎?--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18:07 (UTC)
- 無論是否實現都形同虛設。——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15日 (三) 00:04 (UTC)
- 若保留採安全投票的方式,並且強制附言才能送出選票,技術上有可能實現嗎?--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18:07 (UTC)
- 可惜現在的RfA投票頁根本看不出什麼形成共識的途徑。之前還有正反方吵架,問題區互煮。現在要SecurePoll了肯定不把觀點亮明,那就沒什麼好說的,
- 本人挑選並整理了四場近年的RfA,供社群參考。如果真要走共識制,建議先嘗試給這四場RfA總結共識:P1、P2、P3、P4。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28 (UTC)
- 可以試行一次觀察效果。--Steven Sun(留言) 2023年12月3日 (日) 12:31 (UTC)
討論(議案1C)
[編輯]- 理想上應當如此,但考慮到本站社群特性,是否得以順利實行以及實際上如何運作可能會是個考驗。-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10 (UTC)
- 看法類似上面,維基應採用共識制,投票也不能代替討論,這樣做確實能避免掉任何無理由或純粹站邊的現象。然而本站社群的對立情況,擔心是否會很難產生合適的共識或直接淪為戰場,且挺考驗行政員群的統合及判斷能力。個人認為如果這提案通過,行政員的選法跟任期也需要做出相對應調整,否則會造成更嚴重的選聖人現象。(另外所謂的「4C」提案是否打錯數字?)—WiToTalk 2023年11月9日 (四) 03:03 (UTC)
- 根據以前的經驗,感覺管理員選舉都是各說各話:你說「寫條目的人沒時間管理站務,而且他參與站務也不夠多,所以未必能成為當好管理員」,我說「只要他寫好條目,不在不熟悉的業務上亂用權限,那就是值得信任的使用者」,他說「我擔心他當管理員後就不寫條目了,對於缺乏條目的本站,這樣很讓人遺憾」。雖然大家都認為他是「好人」,但不在一個頻道的話,似乎沒法討論出結果?--洛普利寧 2023年11月9日 (四) 16:41 (UTC)
- 甚是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6:58 (UTC)
所以是能判斷什麼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48 (UTC)既然是管理人員申請,信任一個人其實並不需要什麼特別的理由。就算一定要寫出來,大概也只會是「信任申請者」這樣 --Ericliu1912
- 其實我要說的是會有這種留言,但顯然不是全都會這樣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25 (UTC)
- 想問一下「實數當選條件」是什麼意思?二十五票這種最低門檻(相當於給共識「打底」)我覺得還是得有的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04 (UTC)
- 數量在各種情況下都不能直接等同於共識。無論兩個人還是兩千人都可以有共識,而強調數量反而會影響到共識的產生。對於管理員申請而言,重點只在於使用者能否正確使用相應權限及處理需要管理員處理的事務,支持的人應當列出其能夠正確行動的證據,反對的人則應列出其不能的證據,而不是把重點放在人數上。這種對使用者的總結甚至不需要兩個人作為正反方分別提出。如我此前常提到的,維基百科使用討論而非辯論,申請的本質應該是一場論證,對於其能力的論證,應當以對待條目內容的態度去對待申請。把重點放在人數上,會導致許多沒有根據的支持與反對,進而使得申請化為兒戲。以當前的活躍使用者數量來看,很難想像一個通過的權限申請會是缺乏共識的(IPBE除外)。即使是巡查與回退權限的申請,也不是只有一兩個管理員在關注。——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03:52 (UTC)
- 我覺得基礎參與人數太少才比較稱得上是「兒戲」。比例可以下調,但仍然不認為應該直接放開最低通過門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4日 (二) 06:02 (UTC)
- 數量在各種情況下都不能直接等同於共識。無論兩個人還是兩千人都可以有共識,而強調數量反而會影響到共識的產生。對於管理員申請而言,重點只在於使用者能否正確使用相應權限及處理需要管理員處理的事務,支持的人應當列出其能夠正確行動的證據,反對的人則應列出其不能的證據,而不是把重點放在人數上。這種對使用者的總結甚至不需要兩個人作為正反方分別提出。如我此前常提到的,維基百科使用討論而非辯論,申請的本質應該是一場論證,對於其能力的論證,應當以對待條目內容的態度去對待申請。把重點放在人數上,會導致許多沒有根據的支持與反對,進而使得申請化為兒戲。以當前的活躍使用者數量來看,很難想像一個通過的權限申請會是缺乏共識的(IPBE除外)。即使是巡查與回退權限的申請,也不是只有一兩個管理員在關注。——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03:52 (UTC)
議案1D:容許使用者獲得臨時管理權限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因為管理員通常太難下馬,導致使用者上流的要求極高,幾乎是選聖人,在無法引入新人的情況下,更難以汰換有問題的舊人。
- 建議措施及說明
在候選人獲得多數但未達大多數支持的情況下,容許行政員向候選人授予有任期限制之管理權限,以讓使用者可以在該期間內展現協作能力,任期即將屆滿時需重選。
注意:此議案與1A、1B、1C均無衝突,以上任何議案是否獲採納均不影響此議案的可行性。
結論(議案1D)
[編輯]採納:社群大比數同意容許使用者在獲得多數但未達絕大多數支持的情況下,但仍獲得臨時管理權限以增加站務處理人手和檢視管理人選的協作能力。詳細實踐需要進一步討論。
支持(議案1D)
[編輯]- (+)支持,不試不知人好。不給一下機會又如何評論這人做了會是好事還是壞事呢?--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9 (UTC)
- 早就有這個想法。可以令一些本來不被社群部分成員信任的使用者透過其能力爭取獲得其改觀。—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9 (UTC)
- (+)支持,本就不是壞事,反正有狀況可以提前解約的對吧。--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5 (UTC)
- (+)支持,其他維基上可以選臨時的管理員,為什麼中維不行?允許臨時管理員是「允許」,而不是「必須」先去選臨時管理員。其他維基選臨時管理員也未見有什麼問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2 (UTC)
- (+)支持,現在大家的期望太高過高主要和管理員技術上變成終身職有關。--1233 (T / C)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5 (UTC)
- (+)支持,認為目前的制度及實踐對管理員仲裁權力的制約有限, 管理員一但選上, 解任非常困難, 管理員需要社群很大信任。 關於管理員的工作量,也建議以臨時管理員作為解決方案,社群容易撤換不被認可的管理員。--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0:37 (UTC)
- (+)支持 有條件准許。--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53 (UTC)
- (+)支持。姑且相信你維社群里還是有一些正常人。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9 (UTC)
- 我以前是有點擔心這樣做「其傷實多」的,但現在想來中文維基百科也不至於所有人都是尹何,容許賦予臨時管理權限倒也不是壞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0 (UTC)
- (+)支持,可作為過渡時期的解決方案(不過看起來大概會變成永久……)。--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5:01 (UTC)
- 可解決「沒有很多管理員來幹事」的問題。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31 (UTC)
- (+)支持,從積累經驗來看,臨時管理員有利無害,而且基本可以替下次安全投票積累一定的候選人數。—AT 2023年11月8日 (三) 09:58 (UTC)
- (+)支持,有利於獲社群部分認同的候選人得到足夠的管理經驗。--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04 (UTC)
- (+)支持,但要嚴格遵守守則。--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2 (UTC)
- per 1233-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33 (UTC)
- (+)支持,有利於讓一些單純的「清潔工」上線。--高文海(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09:52 (UTC)
- (+)支持 須設限制。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8 (UTC)
- (+)支持,但需研究是否進行限制--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35 (UTC)
- (+)支持可以設立一種類似「一日(一周)管理員」的臨時權限,並且接受社群一個大規模的監督。在我看來其實有些rfa可能只是體驗了一下管理員功能便會作罷,願意長時期耗費自己時間處理管理員繁瑣站務的使用者在現實中可能多半是閒狗或者受僱於一定利益機構的職業編輯,而這樣的使用者應該傾向願意長期擁有管理權限而非臨時權限。——虹色分子☞遊客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2 (UTC)
- (+)支持:這個提案有利於管理員人手的增加。不過,神秘悟飯說「『容許』二字給予行政員授予或不授予的裁量空間,建議抹除裁量空間」,在下贊同其建議。--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8:50 (UTC)
- (+)支持 但也需要至少大概三分之二的支持率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33 (UTC)
- (+)支持,大致同意樓上94Rain的觀點,60-70%的標準是最合適的。——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2月5日 (二) 03:01 (UTC)
反對(議案1D)
[編輯]- 要嘛硬著頭皮去處理棘手爭議導致自己下次落馬,要嘛走中庸之道做一些無爭議且容易處理的站務工作搏取權限以後回歸原點,我認為這個提案無法達到其預設之目的,實際上還是一種迷你版「任期制」。而「任期制」及隨之而來「選舉」過程的種種問題近期也已經有不少人指出了,在此不打算多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11 (UTC)
- 卡達第一次選舉後得票率達71%,結果第一次選舉剛結束就在tg群做出有爭議的判決。顯然不能給予相對多數者臨時管理員權限。—日期20220626(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2:41 (UTC)
- 你什麼時候能夠理解站內和站外是不同的呢。你有私怨是你的事,但你不要擾亂討論。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0 (UTC)
- 透過臨時權限來解決RfA「選聖人」的問題,只是抱薪救火,薪不盡,火不滅。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
- 反對,個人認為任期制並不是解方。相反,任期制可能導致管理員為了選舉連任而做出偏袒票倉的爭議判決。--(☎)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6 (UTC)
- 你維有拉票、威脅、傀儡,沒聽說有票倉。這不是現實世界選舉。--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7 (UTC)
- WMC當時就是一個票倉。現在還有沒有其他的個人不知道,但還是謹慎為佳。--(☎)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1:10 (UTC)
- 你維有拉票、威脅、傀儡,沒聽說有票倉。這不是現實世界選舉。--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7 (UTC)
- (-)反對,和WP:維護員(按最新一次討論的方案)的功能類似,本質上為了「增加人手」但與又不得人心的平替。反而這樣處理管理性質事務更容易引發編輯間的爭議。——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1 (UTC)
- 本質上不同,臨時管理員是先實習,維護員是降低標準、降低權限。其他中文維基專案就有臨時管理員,沒道理維基百科不適用。--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5 (UTC)
- 我認為本質上沒區別,一個有限業務的管理員和有限時間的管理員並無差異。——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56 (UTC)
- 除了刪除、保護實質性的操作外,大部分操作的「申請」大家都能執行,這就是對判斷條件的一個鍛鍊。——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57 (UTC)
- 本質上不同,臨時管理員是先實習,維護員是降低標準、降低權限。其他中文維基專案就有臨時管理員,沒道理維基百科不適用。--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5 (UTC)
- 強烈反對,該制度過於隨意,在實際執行中恐違背設立初衷。--Nbfreeh(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04:32 (UTC)
- 臨時工有績效壓力,白養太上皇決不可忍。->>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
中立(議案1D)
[編輯]- (=)中立,這一方案或許可以解決一些問題。另外,如果要實施臨時管理員制度,需要制訂一套全新的規則,至少不能再像現在選舉管理人員一樣冗長了。--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7 (UTC)
- 有條件支持+ 有條件反對:當選門檻從80%到50%過於懸殊。在管理員難產的情況下,可以施行以下當選門檻的臨時管理員任命機制:若長期管理員的當選門檻為80%或75%,臨時管理員的當選門檻應為三分之二或60%(美國國會截止冗長辯論的門檻);若長期管理員的當選門檻為70%,臨時管理員的當選門檻應為60%。若管理員不再難產,此機制可檢討凍結。另外,「容許」二字給予行政員授予或不授予的裁量空間,建議抹除裁量空間。—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5 (UTC)
討論(議案1D)
[編輯]- 個人認為 Eric 提出的質疑值得考慮。假設某位申請者其實是適任的,但因故未達標而只獲得了臨時權限。那麼,社群真的會因為他展現了他擔任管理員的能力而在他下一次申請時更加支持他而讓他成為正式管理員呢?還是會因為他「多做多錯」、得罪了部分使用者而導致支持率下滑呢?不過或許本來未獲得廣泛認可的管理員本來就不應涉足所謂「爭議」事務,而應交由更獲社群信任的管理員來執行就是了。所以我個人並不反對試試看這麼做,看看實務上會達成什麼效果,但是不抱有太大的期望就是了。-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34 (UTC)
- 關於「 Eric 提出的質疑」: 「要嘛硬著頭皮去處理棘手爭議導致自己下次落馬」。 管理員似乎可以不必的直接處理「棘手爭議」, 而是透過發起討論, 然後根據討論產生的共識來做決定? 這樣管理員甚至不需要花大量的時間, 研究和判定所有的細節, 而他根據社群共識的管理操作也很難被合理質疑。
- 比如, Eric在Bigbullfrog1996案的裁定,在該案(棘手爭議)已經產生管理爭議有管理回退的情況下『勇於出手』,接手此案。同時,引導社群討論而產生共識,按社群共識裁定。他在Bigbullfrog1996案的初步處理意見,被涉及爭議的雙方接受, 避免了被質疑為『專斷獨行』。
- 如果,硬著頭皮去處理棘手爭議, 當自己的主觀見解與社群的參加討論的多數人見解相矛盾, 而且堅持不做修改的時候, 導致自己下次落馬是應該的。 這也是本提案的好處,使得新管理員學會好的管理方法處理「棘手爭議」, 如Eric在多個案子中根據社群共識進行管理操作做法。
議案1E:參選提名制度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強調他人提名應在獲得候選人同意之後在社群進行。目前已發生過多次他人提名而被提名人無意參選的情況,徒增社群負擔。具體方式如:
- 禁止在被提名人同意參選前聯署及投票。
- 提名人必須在提名時出示證據或至少聲明,確已獲得被提名人同意。
注意:此議案與1A、1B、1C、1D均無衝突,以上任何議案是否獲採納均不影響此議案的可行性。
支持(議案1E)
[編輯]- 提案人票。--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2 (UTC)
- 我是覺得不徵求別人意見就提名的的話應該吃警告。如果反覆做這種錯事就該被封鎖或者編輯禁制一段時間。這種問題不僅存在於RFA。DYKC里也很多。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4 (UTC)
- 確實可以在這方面語調上強硬一點。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5 (UTC)
- 不妨。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3日 (日) 14:32 (UTC)
- 應該先問過被提名人意願。Lily135(留言) 2023年12月14日 (四) 09:00 (UTC)
反對(議案1E)
[編輯]中立(議案1E)
[編輯]- 個人認為算是小事,不接受提名也最多跑到聯署七票,佔不了多少社群資源,且又不是需要持續維護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7 (UTC)
- 同LuciferianThomas--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8 (UTC)
- 之前和現有規則都是推舉別人的必須要別人也同意才能提選管理員。(我就被推薦兩次)——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3 (UTC)
- 沒有太大意義。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8 (UTC)
- 本來想說可以在流程里加一個「應該給出證據或聲明」的補充說明,但有感覺多餘。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21日 (四) 00:55 (UTC)
討論(議案1E)
[編輯]- 命題不成立,RFA本來已經明文規定「除自薦外,提名使用者為管理人員前均應徵求其意見。」你維有沒有理會過方針指引(乃至基本禮貌)是第二個問題-某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3 (UTC)
- 同意AINH的說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55 (UTC)
- 加上「強調」二字。--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57 (UTC)
- 細化流程指引就可以,無需深入討論。也可以方針或模板提醒未確認參選。--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53 (UTC)
- 嗯,簡單細化了一下,舉了兩個例子。--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20:33 (UTC)
議案1F:需給出投票理由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參考WP:RFDA流程,要求「無論投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避免不假思索投出空泛的支持票或反對票。
結論(議案1F)
[編輯]無共識:較多使用者認為社群風氣不良,要求給出投票理由只會形成廢話文學,故不同意採納。
支持(議案1F)
[編輯]- (+)支持,提案人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6 (UTC)
- (+)支持作為指引及投票頁說明文字的提示。同下方使用者意見,言之無物亦是無意義,故指引應建議使用者儘量在投票時提供實質的意見,即為何信任/不信任候選人,而非單純地表達支持/反對/信任/不信任。--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1日 (六) 11:43 (UTC)
反對(議案1F)
[編輯]- (-)反對,「支持」或「反對」就是我的意見,不想說的則無需多言,想說的自然會多說幾句。——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4 (UTC)
- 就像當年DYK投票的廢話意見,你想聽「廢話」?——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5 (UTC)
- 理想情況是,反對意見都要言之有物,說出到底哪裡有問題,然後能對達成共識有幫助。你維長期以來有很多反對票都是人身攻擊造謠誹謗,對共識毫無幫助的。人身攻擊造謠誹謗的反對票也符合所謂的「反對票需要有理由」吧?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9 (UTC)
- 投票就必然有好惡,安全投票下人身攻擊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投票意願,所以我倒覺得寫寫無妨。並且我認為「死得不清白」比「死得不明白」稍微進步一些。--。->>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41 (UTC)
- 考慮到本地實踐上的前例(新條目推薦候選之類),不認為此舉有效。還不如反過來強調不留言或若干無用言論在判斷管理人員申請共識時審酌比重將遭到大幅削弱(甚至起反效果)會有「誘因」一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52 (UTC)
- 反效果倒不至於,這下人人都反串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56 (UTC)
- DYK前車之鑑。差不多十年前我們想解決濫投支持票的問題,所以有一段時間我們強制投票人必須填寫支持理由,但最後大家都只是在{{支持}}後面填一些車軲轆話(換成RFA就像是「符合資格」,甚至「此候選人英俊瀟灑/婀娜多姿,品德優良,行事妥當,聲譽良好,故賜一票支持」這種)就算了。後來大家就發現這樣做沒甚麼用,就局部廢除了這項措施(反對者仍然要說明理由)。我認為比起這樣做,倒不如強制反對者說明理由,再成立一個監票組,把荒腔走板的理由篩走。--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3年11月12日 (日) 01:55 (UTC)
- 沒什麼意義的提案,「相信此人站務經驗足以適任管理員」這句話也能算是理由,但是說了和沒說一樣。——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1月12日 (日) 10:03 (UTC)
- 問題不在於"投票中常見不給出意見的參與人員",而是"合理的意見與無理由反對或支持在RfA被混為一談"。即使問題在於前者,上面也有人說了,強制要求寫附言也不一定能逼人給出合理的意見。唯一能完全解決這種問題的是1C,則將沒有合理理由的"投票"在判斷RfA是否通過時可合理無視或更看重別人給出的合理意見。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41 (UTC)
- (-)反對 沒必要。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52 (UTC)
- 本來沒甚麼特別的意見的,但看了春卷的意見後,我附議春卷(包括其反建議)。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23日 (四) 08:35 (UTC)
中立(議案1F)
[編輯]討論(議案1F)
[編輯]- 理由這個東西可深可淺,可真可假,就算強制也不會保證理由完全合理。--東風(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2:48 (UTC)
- 不需要完全保證此措施有效,至少投票前會促使投票人想一下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12:53 (UTC)
- 雖然此提案立意良善,但我覺得既然是管理人員申請,信任一個人其實並不需要什麼特別的理由。就算一定要寫出來,大概也只會是「信任申請者」這樣,有寫跟沒寫一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0 (UTC)
- 因為支持一個人只是信任申請者,反對也只是不信任申請者,所以1C提案不知道是能判斷什麼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43 (UTC)
- 若能提出當事人的長處或短處,更利於判斷社群對於當事人合格與否的共識如何。具體怎麼操作看英文維基百科就知道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12 (UTC)
- 因為支持一個人只是信任申請者,反對也只是不信任申請者,所以1C提案不知道是能判斷什麼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43 (UTC)
議案1G:IPBE授予員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今天IPBE的申請數字已經來到316項請求,積壓來到了45天。積壓日數過長容易打壓新人的編輯意欲。而IPBE的授權相對於其他管理工作來說較為簡單,較容易讓其他人參與,以分擔一下管理員的職務。因此建議成立IPBE授予員,負素分擔部份的IPBE授予工作。
- 建議措施及說明
成立新的使用者群組,此使用者群組將擁有override-antispoof、noratelimit、授予IPBE的權限(不清楚還沒有其他需要的)。有意者在「權限申請」頁面申請,由管理員批准即可。
結論(議案1G)
[編輯]採納:多數意見認為有設立IPBE授予員的需要,資格另議。
支持(議案1G)
[編輯]- 作為提案者支持。Ghren🐦🕓 2023年11月16日 (四) 09:09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7日 (五) 01:38 (UTC)
- (+)支持——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1月18日 (六) 09:45 (UTC)
- (+)支持,類似監管員助理的職責,但需要更明確訂明申請條件。--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8日 (六) 16:40 (UTC)
- (+)支持,總體上支持,但具體資格還需要討論。—-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1月20日 (一) 00:07 (UTC)
- 申請資格可再議,但支持這個議案。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1日 (二) 05:15 (UTC)
- (+)支持申請條件需再議。--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39 (UTC)
- (+)傾向支持,資格方面仍需討論。--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28日 (二) 00:52 (UTC)
- (+)支持:申請條件無需過高。如tiger所言:「在 unblock-zh 這一步就發現的數量非常非常少」。沒有必要為了LTA而使大量正常使用者無法及時獲取IPBE。--Steven Sun(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1:23 (UTC)
- (+)支持:及時處理IPBE,對新使用者加入中維非常重要,也略微有利於中維在新手眼中的形象。但是,下放IPBE審批權限一定程度上不利於防止破壞者註冊。權衡兩者,我覺得這一提議還是利大於弊的。--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8:37 (UTC)
- (+)支持,不可因噎廢食,但認為應對申請設置一定條件。--🎋竹生🎍 2023年12月14日 (四) 12:14 (UTC)
反對(議案1G)
[編輯]- (-)反對,授予IPBE需要不少對LTA的認知。當前有許多LTA都是透過IPBE連線VPN和OP的方式來開傀儡以嘗試避開CU檢查和本地封鎖。若對反破壞和辨別LTA沒有較資深的經驗個人無法相信授予員是否可能(不論有意或無意)成為助長LTA破壞的棋子。—(☎)dt 2023年11月17日 (五) 02:23 (UTC)
- 就像巡查員回退員需要經驗才會授權一樣,IPBE授予員也需要經驗,建議是擔任至少三個月巡查員或回退員或傀儡調查助理才可以申請。不知道這樣是否同意此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31 (UTC)
- 三個月的巡或退比比皆是,個人覺得標準有些不足。傀儡調查助理當前只有5位,雖然對LTA的判斷比較足夠,但在助理沒有擴大招人的情況下個人覺得把IPBE授予員=傀儡調查助理不是很妥當。如果最後是這樣的話倒不如討論可否擴大助理權限至IPBE授予。--(☎)dt 2023年11月18日 (六) 18:34 (UTC)
- 延長到一年呢?--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0日 (一) 04:04 (UTC)
- 見下討論,個人還是傾向透過RFA選出IPBE授予員。--(☎)dt 2023年11月21日 (二) 17:13 (UTC)
- 既然都RFA了,那加點其他權限不過分吧,是不是應該變成有限權限的管理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3日 (四) 13:55 (UTC)
- 不反對,但具體條件和當選門檻個人認為仍須討論。--(☎)dt 2023年11月24日 (五) 20:27 (UTC)
- 既然都RFA了,那加點其他權限不過分吧,是不是應該變成有限權限的管理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3日 (四) 13:55 (UTC)
- 見下討論,個人還是傾向透過RFA選出IPBE授予員。--(☎)dt 2023年11月21日 (二) 17:13 (UTC)
- 延長到一年呢?--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0日 (一) 04:04 (UTC)
- 三個月的巡或退比比皆是,個人覺得標準有些不足。傀儡調查助理當前只有5位,雖然對LTA的判斷比較足夠,但在助理沒有擴大招人的情況下個人覺得把IPBE授予員=傀儡調查助理不是很妥當。如果最後是這樣的話倒不如討論可否擴大助理權限至IPBE授予。--(☎)dt 2023年11月18日 (六) 18:34 (UTC)
- 如果真的有需要對LTA的認知的話,可以參考WP:傀儡調查助理之類的條件,將門檻提高一點就是了。不過,我不太肯定授予IPBE得需要多大,多少對LTA的認知。畢竟管理員在申請的時候只是得知IP位址和封鎖ID兩個資訊而已。對於LTA來說,搞個新的IP位址很簡單,很難指望管理員在審核IPBE的時候篩走多少吧。--Ghren🐦🕙 2023年11月19日 (日) 02:44 (UTC)
- 正如U:Stang在2023年8月19日 (六) 18:06 (UTC)所說的:「管管授予權限/協助建立帳號後,新使用者怎麼做,甚至被發現是LTA被封了都不是管管的錯——一封郵件里的資訊量少得可憐,要是能從一個想要建立的使用者名稱看出這是什麼LTA也是神了」(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23年8月#專人處理IPBE和新帳號申請)。即使對「反破壞和辨別LTA有較資深的經驗」,單靠一個IP位址要認出什麼LTA也太難了吧。--Ghren🐦🕙 2023年11月19日 (日) 02:47 (UTC)
- 就像巡查員回退員需要經驗才會授權一樣,IPBE授予員也需要經驗,建議是擔任至少三個月巡查員或回退員或傀儡調查助理才可以申請。不知道這樣是否同意此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31 (UTC)
- 我覺得應當僅作為一種非正式職務(類似傀儡調查助理),協助管理員加速判斷是否可以授予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8日 (六) 19:01 (UTC)
- 在「3個月巡查員或回退員」的情況下個人亦認同劉君的看法,若要設立IPBE助理應是協助管理員判斷,不得自行授權IPBE。--(☎)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3:19 (UTC)
- 實際上管理員也只能判斷一下一望而知的LTA,如果管理員有空處理授權,也就一併判斷了,不需要這種多餘的協助判斷職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0日 (一) 03:38 (UTC)
- 希望您不要以為管理員「沒有空授權」,我的反對就來自於上面那個前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4 (UTC)
- 實際上管理員也只能判斷一下一望而知的LTA,如果管理員有空處理授權,也就一併判斷了,不需要這種多餘的協助判斷職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0日 (一) 03:38 (UTC)
- 在「3個月巡查員或回退員」的情況下個人亦認同劉君的看法,若要設立IPBE助理應是協助管理員判斷,不得自行授權IPBE。--(☎)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3:19 (UTC)
- 要推這種提案不如推自動授權,反正認不出來的一樣是給過有差嗎,還給一堆人水編輯的機會?--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9日 (日) 15:15 (UTC)
- 人工至少能從使用者名稱、IP位址看出明顯的一望而知。--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0日 (一) 03:36 (UTC)
- 談到自動授權,我倒有個想法:申請人可以使用自動授權獲取臨時IPBE權限(一周或者幾天)。每個使用者僅可使用自動授權一次。被授權者在這個期限內需要向管理員申請延長權限。--Steven Sun(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5:20 (UTC)
- 咱支持非管理員可以授予IPBE,但不是很支持設立一個專門的組,而是應該透過重寫一套類似於UTRS的系統來實現。另外咱大力支持IPBE發放自動化,不希望再看到im里一堆人整天問「我114天前發送了郵件怎麼還沒回復」這種事情了(更何況現在這個東西還down了。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8:41 (UTC)
中立(議案1G)
[編輯]- (=)中立,現時需要申請ipbe的多半都是來自中國大陸的使用者,而lta並不是申請ipbe的主要構成部分,推動自動授權或者加快處理ipbe申請積壓工作的議案很明顯是符合維基這個模式的初心的,降低編輯門檻從來都不是會造成維基條目質量變差的因素,但是我傾向反對降低來自中國大陸的編輯的門檻,因為水軍潛移默化的破壞力長期來看比lta一時的破壞力更大,畢竟中文維基百科並不是像英文版那樣來自全世界的編輯共建。如果大陸當局願意繼續封鎖維基百科這樣的網站,那就必然要承擔水軍和粉紅同樣難以滲透維基百科的後果。—虹色分子☞遊客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二) 01:39 (UTC)
- @虹色分子:這樣的地域歧視是不可接受的。另外,中國大陸註冊帳號現時存在的門檻也不是為了防範中國大陸水軍而設立的。--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8:42 (UTC)
討論(議案1G)
[編輯]- 這個議案不清楚應該放在哪?暫時先放在這裏好了。Ghren🐦🕓 2023年11月16日 (四) 09:09 (UTC)
- 要考量的地方有:處理相關請求需要什麼樣的能力?會接觸什麼樣的資訊?考慮到政治現實問題,社群對持有此權限者之信任程度是否比肩管理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6日 (四) 17:10 (UTC)
- 只需要管理員處理IPBE所需要的能力,只接觸IPBE相關資訊,不需要比肩管理員那樣來一次RFA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7日 (五) 01:41 (UTC)
- 使用者的IP位址(雖然多數是代理)和使用者的郵箱地址(有人可能使用並不安全的郵箱服務),已經是足夠敏感的資訊,這種事放到其它站點都是使用者查核員和監管員才能做。——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10:22 (UTC)
- 與本提案職責相近的監管員助理,他們既非使用者查核員也非監管員。謝謝。--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19日 (日) 15:41 (UTC)
- 有ANPDP和VRT保密協議的要求。而此處的使用者群組完全沒提到相關要求。——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20日 (一) 04:36 (UTC)
- 與本提案職責相近的監管員助理,他們既非使用者查核員也非監管員。謝謝。--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19日 (日) 15:41 (UTC)
- 使用者的IP位址(雖然多數是代理)和使用者的郵箱地址(有人可能使用並不安全的郵箱服務),已經是足夠敏感的資訊,這種事放到其它站點都是使用者查核員和監管員才能做。——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10:22 (UTC)
- 另外由於本人比較不常處理相關事務,應考慮請比較常處理請求的管理員發表意見,以正確評量置此職務之可行性及必要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8日 (六) 19:03 (UTC)
- @WhitePhosphorus、Tigerzeng:先ping RFR上寫處理電子郵件IPBE申請的管理員。--(☎)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8:15 (UTC)
- 不清楚是不是ping不到。@WhitePhosphorus、@Tigerzeng、@AT。除了Eric問的問題之外,我想了解你們認為「授予IPBE」到底需要什麼的能力?SunAfterRain覺得不如自動授權,也就意味著什麼都不要懂;ATannedBurger覺得要懂得辨別LTA才可以做,兩者的看法不免差太遠了。--Ghren🐦🕓 2023年11月24日 (五) 08:40 (UTC)
-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一些思考,我暫時沒有精力來回答。但是我可以提一個問題:在提供了郵件模板的情況下,如何透過郵件內容辨別LTA?當然這個問題可以延伸到未來可能出現的類似UTRS的系統,如何分辨使用這個系統的LTA和普通人。--Tiger(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6:08 (UTC)
- 然後第二點,經過我處理的郵件中,發現申請者實際上是某些破壞者,進而不予建立帳號或授予權限的情況是有的。但是就數量而言,與其他各種方式發現的LTA相比,在 unblock-zh 這一步就發現的數量非常非常少。經過 unblock-zh 建立帳號之後,再被發現是 LTA 的情況印象里有,但也很少很少。經過 unblock-zh 建立帳號,之後發現是一般性破壞者的情況也有,但也很少。注意,這不是說 unblock-zh 不會被利用。我不知道「有經驗人士處理」這個因素勸退了多少試圖利用這條途徑的LTA,要弄清這裡面的因果關係是很麻煩的,所以我前面說暫時沒有精力來完整地回答這個問題。--Tiger(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6:18 (UTC)
- 不清楚是不是ping不到。@WhitePhosphorus、@Tigerzeng、@AT。除了Eric問的問題之外,我想了解你們認為「授予IPBE」到底需要什麼的能力?SunAfterRain覺得不如自動授權,也就意味著什麼都不要懂;ATannedBurger覺得要懂得辨別LTA才可以做,兩者的看法不免差太遠了。--Ghren🐦🕓 2023年11月24日 (五) 08:40 (UTC)
- (☎)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8:17 (UTC) 剛剛有錯字,重ping--
- @WhitePhosphorus、Tigerzeng:先ping RFR上寫處理電子郵件IPBE申請的管理員。--(☎)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8:15 (UTC)
- 只需要管理員處理IPBE所需要的能力,只接觸IPBE相關資訊,不需要比肩管理員那樣來一次RFA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7日 (五) 01:41 (UTC)
- 社群在2023年8月討論過類似提案,當時討論因無人發言結束。——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1月18日 (六) 09:45 (UTC)
- 如果真的需要分拆設立此權限的話,個人會希望遴選標準應類似調查助理,即得到至少本地管理員(也許全域監管員,起碼傀儡調查助理是兩個都需要)的信任再授權,而非透過權限申請的方式獲得。判別LTA的能力是綜合巡查經驗、VIP/SPI報告次數、準確度和是否熟讀LTA空間的內容才可信任,只因擁有某種權限的時間夠長不代表辨識LTA的能力就能達標,遑論之前設立過濾器助理時就有LTA擁有巡退權限的顧慮。
- 若是按照劉君的方案,個人覺得標準可以鬆一些,但仍非僅「至少三個月巡查員或回退員」就足夠。個人假定若設立IPBE助理職務應對電子郵件列表有存取權,屆時相信仍會需要本地管理員信任。--(☎)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8:01 (UTC)
- 請問「IPBE的申請數字已經來到316項請求,積壓來到了45天」這一數據出自哪裡?是否來自郵件列表等非公開來源?--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7:52 (UTC)
議題2:安全投票流程
[編輯]- 當前制度
詳情請參閱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人員,過多細節不在此處贅述,在各議案中會較詳細補充說明。
議案2A:合併選舉存廢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收到回報指因不清楚選舉規則,誤以為合併投票就只能投一人。另有難以個別附言、點票出現技術問題等情況。
- 建議措施及說明
徵詢社群是否同義維持合併多名候選人一併投票。
維持合併選舉(議案2A)
[編輯]- (+)支持。另若是附言將會是個參考依據,有可能強制留言後才能送出選票嗎?--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7 (UTC)
- 支持。拆分之後會降低投票意願,因為需要每個都點進去。不過如果可以直接在本地進行安全投票,不反對拆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8 (UTC)
- 我覺得這裏的2A案其實沒意思,P站不可能讓我們分開投票。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7 (UTC)
- (+)支持,如果安全投票不是我們管理的話,需要考慮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如果需要針對每人的意見,附言上可指名;如果有人不知道投票的情況,請說明清楚。——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7 (UTC)
- per 桐生ここ-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12 (UTC)
- (+)支持 請運用你的閱讀能力。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55 (UTC)
拆分各候選人投票(議案2A)
[編輯]- (+)支持拆分(如同去年的實行方法),如果可行的話。-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35 (UTC)
- (+)強烈支持,這個在技術上應該難度不大吧?--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9 (UTC)
- (+)強烈支持,合在一起留言一片混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9 (UTC)
- 符合程序正義,更加公平、公正的措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1 (UTC)
- (+)支持拆分。--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06 (UTC)
- (+)支持:個人不理解為何要擔心受薪的基金會職員工作量問題,一來這不是什麼難實現的task,二來「收錢辦事,天經地義」。--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37 (UTC)
- (+)支持分拆,令各候選人更容易明白落選的原因,從而改善。--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6 (UTC)
- (+)支持建議分開,這次搞的就有點亂。。--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0 (UTC)
- (+)支持:分開投票,有利於分清楚投票者投的是誰、附言提及的人是誰。雖然這個提議在P站那邊可能會遇到一些麻煩,但假如忽略這一點,那麼這個建議就是有利無害的了。
- 可是這一點還是不能忽略哇。有人提到,P站應該不會允許分開投票,但是,如果我們能投出「大部分人支持分開投票」的結果,可以據此向安全投票相關技術人員強調把中V管理員選舉的投票分開的必要性。
- 也許我們現在就可以去P站交流,問相關人士「憑什麼不能分開投票?」,如果尚無人這麼做的話。--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3:06 (UTC)
- 實際上就是嫌麻煩,T&S的人要建立投票、匯入名單、填各種message;監票員要計票,剔除不合要求的票、複製粘貼附言、公布結果,這些都要重複若干遍什麼的。另外拆分這個貴站是僅此一家,人家見的少(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8:46 (UTC)
中立(議案2A)
[編輯]- (=)中立 主要是技術因素,介面和流程指南。--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10 (UTC)
- 較為支持拆分,但這看起來是技術問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5:03 (UTC)
討論(議案2A)
[編輯]- 仍然對SecurePoll的使用不甚樂觀。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6 (UTC)
- 可惜一時三刻大概不會取消此制度,為保護投票人也仍然是SecurePoll有一定的好處。系統的槽點確實很多。--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0 (UTC)
- 這難道不應該先詢問基金會願不願意讓我們繼續分開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9 (UTC)
- 嘿,起碼有社群共識的底氣比起沒有要好。若無社群共識,問啥都沒用。--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9 (UTC)
- 本站之前就發生過社群討論完提案不給部署的情形。我認為提案人有義務先確認任何提案的技術可行性,請不要白白消耗社群精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9 (UTC)
- 這種鬼打牆情況見得多了。我不想再出現像「待定變更覆核」事情了。 Ghre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39 (UTC)
- 個人正詢問中。--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4 (UTC)
- @SCP-2000:情況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26日 (二) 20:24 (UTC)
- @Ericliu1912: 未有回覆。--SCP-0000(留言) 2023年12月26日 (二) 23:56 (UTC)
- @SCP-2000:情況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26日 (二) 20:24 (UTC)
- 個人正詢問中。--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4 (UTC)
- 嘿,起碼有社群共識的底氣比起沒有要好。若無社群共識,問啥都沒用。--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9 (UTC)
議案2B:處理合併選舉規則不清晰問題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收到回報指因不清楚選舉規則,誤以為合併投票就只能投一人。
- 建議措施及說明
安全投票若合併多名候選人選舉,應註明「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確保投票人瞭解投票規則。
結論(議案2B)
[編輯]採納:一致通過。
支持(議案2B)
[編輯]- 必須(+)支持:D--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19 (UTC)
- 支持。但無需寫入方針指引,僅在配置安全投票intro時寫入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04:53 (UTC)
- (+)支持:就個人所收到的反饋,真的有使用者曾經因此作出了錯誤投票。宜註明之避免誤解。-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39 (UTC)
- intro中紅字標註?希望介紹詞簡明一些。--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10 (UTC)
- (+)支持,但這個看起來只是疏漏,沒必要搞個議案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0 (UTC)
- (+)支持:無爭議。—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3 (UTC)
- 確實是該註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8 (UTC)
- 必須的程序公義。必須說我寫這個的時候純粹為了走個形式,反正都開了不妨放這裏。--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38 (UTC)
- (+)支持:這看起來沒什麼爭議?--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5:05 (UTC)
- 100%(+)支持--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7 (UTC)
- (+)支持,說明清楚則可。——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10日 (五) 02:23 (UTC)
- (+)支持--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1 (UTC)
- (+)強烈支持:這對投票的公正性大有裨益。此外,還應該讓所有投票者都知悉,投票附言如果談及候選者,需要說出是哪位候選者。我已見到了多條說了「候選者怎麼怎麼樣」但沒說候選者是誰的附言。--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2:07 (UTC)
反對(議案2B)
[編輯]中立(議案2B)
[編輯]討論(議案2B)
[編輯]- 我想這是維持安全投票公正性的必要措施,甚至不需要特地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57 (UTC)
議題3:管理人員離任
[編輯]- 當前制度
管理人員均為終身制,除不活躍及濫權外,一般不會去除權限。
議案3A:廢除管理人員終身制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管理人員終身制使社群對管理人員的不滿只會無限累積,且上任後出現的問題通常難以解決,無法確保管理人員上任後仍能維持以至最後如現在一般無從信任管理人員適時之裁決。
- 建議措施及說明
廢除管理人員終身制,引入全新制度定期複選管理人員。選項於議案3B徵集意見。
注意:此議案針對全體管理人員。
- 若您是希望廢除所有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員、行政員、監督員等權限)的終身制,請在此議案投支持。
- 若您是只認為行政員需要廢除終身制的,請在此案投反對,在議案3D投支持。
- 若您是不希望廢除任何終身制,請在此議案及議案3D投反對。
結論(議案3A)
[編輯]無共識:社群對於管理員是否實際為終身制存在嚴重分歧。
支持廢除所有管理人員終身制(議案3A)
[編輯]- (+)支持本就應該易上易落。有共識選上不代表有共識留。要不然如果褫奪管理員的裁量權的話,那如1233所言我不介意一個清道夫終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8:17 (UTC)
- (+)支持 儘管最初對支持與否有猶豫, 現在支持引入全新制度定期複選管理人員, 按選項於議案3B徵集意見後的共識實行新制度。本提案的好處之一,使得管理人員更藉助和尊重社群共識來處理「棘手爭議」 。
- 涉及棘手爭議,管理人員應該引導社群討論而產生共識,按社群共識裁定。看到過案例,其管理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棘手爭議), 而且沒有按社群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意見處理,也沒有進一步與社群討論溝通產生共識以便按共識處理。 也沒有看到在現有的制度下的問題被解決。
- 即使有些決定是管理人員(特別是背後討論後)集體做出,這只是客觀地反映了這些管理人員的共識,但不一定反映了社群的共識。 如有關管理操作(包括行政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管理人員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棘手爭議)時,應該與社群溝通討論產生共識,然後按社群共識處理。
- 如果,硬著頭皮去處理棘手爭議, 當自己的主觀見解與社群的參加討論的多數人見解相矛盾, 而且堅持不做修改的時候, 導致自己下次落馬是應該的。 這也是本提案的好處,使得管理人員更尊重社群共識, 學會好的管理方法處理「棘手爭議」。--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20:50 (UTC)
- (+)支持 終身制不應存在。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58 (UTC)
- 我本來是想(-)反對的,但稍稍了解了3B章節提及的「義維確認制」之後,我(+)支持用類似「義維確認制」的制度代替現有制度。「義維確認制」相比現行制度(以及3B提及的另外兩種制度)有諸多優點:它很大地避免了每次都給所有管理員投票的麻煩,讓真正存在爭議的管理員能夠迅速被社群注意到,還阻止了把個人性爭議擴大得沒完沒了。--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 對終身制持負面態度,至少應引入確認制度確保信任度。--🎋竹生🎍 2023年11月8日 (三) 13:28 (UTC)
- 至少可以解決選前選後兩張臉的現況,這也是必須解決的。->>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
反對廢除所有管理人員終身制(議案3A)
[編輯]- 所以說這東西就不是「終身制」,管理員也不是「頭銜」。過往幾年的討論,太多人指出這一思維背後的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0 (UTC)
- 除上述Eric之反對意見外,如某位管理人員因故失去社群信任,現行各種解任制度已足以解決之。-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01 (UTC)
- 反對。沒有終身制,無從廢除。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8 (UTC)
- 上台後無任期限制持續擔任某職位本身字面上by definition就是終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10日 (五) 11:15 (UTC)
- 過於折騰社群,得不償失(監督員(=)中立,我不確定簽署了協議的權限使用者是否需要不一樣的流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2 (UTC)
- 如果管理員最後真的只是執行共識而非在社群共識之上添加明顯個人見解(僭建共識)的話我看不到為何需要每幾年選一次拿著掃把權限的人。其他權限我認為則需要有制衡。--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7 (UTC)
- (-)反對,添煩添亂。--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8 (UTC)
- 「尸位素餐」問題可用不活躍除權應對,濫用權限可用現有解任制度應對。廢除終身制之後,無論是投票續期、申請續期還是自動續期,都會無謂增加社群溝通成本。--高文海(留言) 2023年11月16日 (四) 14:32 (UTC)
- @高文海:我認為尸位素餐問題無法用不活躍除權制應對。不活躍除權制只能解決六個月不編輯的管理員的問題,而六個月編輯一次和屍位(就不說「素餐」了,因為WMF又不發薪水給管理員)[開玩笑的]沒有什麼實際區別。說到底,現存的「六個月編輯一次」要求,其目的是帳號保護,而非要求管理員的活躍度。--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2:55 (UTC)
- (-)反對不大好,可以試試緊一緊活躍制度--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3 (UTC)
- (-)反對 同上,應該收緊活躍度要求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35 (UTC)
中立(議案3A)
[編輯]- 現階段傾向反對廢除針對所有管理人員的終身制,但仍需引入措施確保信任度。若義維制度算是廢除終身制,那算我支持;若不算廢除,那算我反對。--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8 (UTC)
- 不反對,個人認為引入所謂確認制度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1 (UTC)
- 目前沒有所謂終身制,但有事實上的現象。最好增設定期確認,具體流程待定。--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10 (UTC)
討論(議案3A)
[編輯]- 傾向支持廢除,選上管理員就圓滿了,端個頭銜僅只這樣,隔壁維基學院每年都要重選,為什麼這裡是終身制。不過想提出兩個意見探討可行性:1是配合3B有條件的終身制,如果連續留任3次,可獲得永久留任,2是擔任5年以上的活躍管理員保留終身制不走留任投票(或看社群意向簡單投票同意),另對5年以下採1的方式舉行留任投票。--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7:16 (UTC)
- (&)建議,引入述職制度如何?一是能看出管理員到底做了哪些工作,二是也能夠鞭策部分不甚活躍的管理員處理站務。述職的周期可以長點,比如兩年/三年一次?--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9 (UTC)
- 「管理員做了哪些工作」管理又不是市長、總理、議長這種,推動什麼東西,做了什麼政績。人家就是出來掃掃垃圾,有什麼好總結的。如果不是強制的話,認真的管理員還要花自己的時間去整理,誰會去做這種東西。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5:38 (UTC)
- 但若「甚麽也不是」,時間到了就重選,這樣也沒有什麼好掙扎的吧。信任感可以持續增加,也有原本「我相信你」的但就漸漸看著消失的。--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50 (UTC)
- 您可能低估了管理員在處理站務爭議中多容易招引其他普通使用者的「怨恨」,無論具體處置對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9 (UTC)
- 但若「甚麽也不是」,時間到了就重選,這樣也沒有什麼好掙扎的吧。信任感可以持續增加,也有原本「我相信你」的但就漸漸看著消失的。--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50 (UTC)
- 「管理員做了哪些工作」管理又不是市長、總理、議長這種,推動什麼東西,做了什麼政績。人家就是出來掃掃垃圾,有什麼好總結的。如果不是強制的話,認真的管理員還要花自己的時間去整理,誰會去做這種東西。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5:38 (UTC)
- 不反對保留現有的活躍管理員的終身制。--🎋竹生🎍 2023年11月8日 (三) 13:28 (UTC)
議案3B:重選管理人員制度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若議案3A通過,重選選項包括:
- 簡單重選制:所有管理人員定期重新選舉,規則及上任標準與一般選舉相同(即會受上方議題1之相關議案影響)
- 簡單確認制:所有管理人員定期舉行留任投票,票數超過特定標準(60%、50%、40%等)才會獲留任
- 義維確認制:參考義大利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確認制度,定期舉行管理人員確認活動,僅在達成特定聯署要求後才開啟留任!投票,其餘管理人員該期則不需再經投票。本地若引入可設比一般濫權除權要高的聯署要求(如15人),防止無行為問題純粹「看不順眼」的濫提。
如有其他選項歡迎補充。
注意:此處為重選制度方案選擇,若反對廢除終身制請至3A發表意見。若3A不通過,此議案自然無效;若3A通過,將參考此議案意見,故即使反對設立仲裁,仍建議在此議案給出意見和選擇,此出的選擇不會影響3A的通過與否(即3A顯然無共識也不會因這裏的選擇意見而變相3A獲得通過)。
結論(議案3B)
[編輯]無效:議案通過的前設議案3A未能通過。
支持簡單重選制(議案3B)
[編輯]支持簡單確認制(議案3B)
[編輯]支持義維確認制(議案3B)
[編輯]- (+)支持 節省時間。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00 (UTC)
- (+)支持:義維這一機制對我來說蠻新穎的,能將投票數量儘可能地削減,非常省力,值得採納。--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2:26 (UTC)
中立(議案3B)
[編輯]- 傾向多重機制。比如簡單確認5淨票留任。比如簡單聯署六成達成除權(冷靜期?)、但下一期選舉有較低復任門檻(如也是6成;需有間隔,?個月)、滿足特定條件自動遞進成為解任投票。供參考。--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33 (UTC)
- 管理員太多了,感覺如果是每年確認這麼多挺麻煩的。我認為應該有一個集中給管理員留意見的區,只留核心意見,具體的討論的放到討論頁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10:09 (UTC)
議案3C:不活躍管理員離任條件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依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當前不活躍管理人員符合「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使用者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的條件才會被移除權限。不活躍管理人員持權不做事對維基百科的實質幫助為零,反而總是要人擔心其帳號安全;管理人員不活躍亦是激發對管理人員不滿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站已配有不活躍管理員復任制度,不活躍管理員實可暫時離開職務,在有空時再回任。
- 建議措施及說明
收緊管理人員活動要求。支持的預設方案為「最近24個月內作出少於50筆編輯」(參考英維2022年增訂同類規則的討論,但基於本站各類站務積壓嚴重,把要求定得比英維略高但顯然非難以達成的要求)。
支持收緊管理人員活動要求,支持預設方案(議案3C)
[編輯]- (+)支持,不活躍管理員留著無益。--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9 (UTC)
- per 路西法-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14 (UTC)
支持收緊管理人員活動要求,想提其他活動要求建議(議案3C)
[編輯]- (+)支持,但想提一個禮拜至少5次,再怎麼不濟,拜一至五一天上線5分鐘小小處理感覺尚可。--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0 (UTC)
- 說實話,一整週完全無法接觸電腦的機會是可能存在的。-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54 (UTC)
- 那就不要當管理員便是了。--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0 (UTC)
- 去個旅行,放個假,還是必須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8:21 (UTC)
- 5分鐘也可以玩一下手遊。邊說沒時間,又想要有頭銜,那麼最低限度的用手機看個VIP室或瞄一眼近期變更也不成嘛。--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08:16 (UTC)
- 大家都是義工,其實你憑什麼說這句呢?究竟是你發了薪資給別人還是怎樣?管理員並非頭銜,請糾正概念後再來討論。--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12:50 (UTC)
- 每天在這裡維護的,誰不是義工呢?因為信任,所以社群給他權限,對吧?換個角度看,出來選管理員又是為甚麽呢?若不是可能因為頭銜,選上了又未見使用權限活動,這怎麼想都很怪吧?--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17:42 (UTC)
- 維基百科又不是原神。--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3:55 (UTC)
- 每天在這裡維護的,誰不是義工呢?因為信任,所以社群給他權限,對吧?換個角度看,出來選管理員又是為甚麽呢?若不是可能因為頭銜,選上了又未見使用權限活動,這怎麼想都很怪吧?--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17:42 (UTC)
- 大家都是義工,其實你憑什麼說這句呢?究竟是你發了薪資給別人還是怎樣?管理員並非頭銜,請糾正概念後再來討論。--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12:50 (UTC)
- 5分鐘也可以玩一下手遊。邊說沒時間,又想要有頭銜,那麼最低限度的用手機看個VIP室或瞄一眼近期變更也不成嘛。--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08:16 (UTC)
- 說實話,一整週完全無法接觸電腦的機會是可能存在的。-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54 (UTC)
- 50編輯->50編輯+日誌操作可能比較好(比照以前的統計邏輯)
--RainBeforeSun(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7 (UTC)--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 - 支持,建議改為「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比方說10次操作+40次編輯就符合要求,原提案沒有考慮到刪除頁面等管理操作實際上也是活躍的記錄,可是這種操作沒有編輯記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9:03 (UTC)
- (+)支持改為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5:15 (UTC)
- 應將日誌操作考慮在內,注意到有管理員已十年多沒有日誌操作,這種無疑是沒必要當管理員的。--東風(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2:34 (UTC)
- 應該只考慮日誌操作,至少近一年五十次。--🎋竹生🎍 2023年11月8日 (三) 13:27 (UTC)
- 管理員權限的使用並不都是日誌操作,例如編輯首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9日 (四) 03:31 (UTC)
- 直接改成50筆管理操作?那麼unblock那些也是可以,不過有人問就得自己上來說明,被誤會一概不負責。--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5:00 (UTC)
- 同意並支持改成50筆只有管理員有權進行的操作。--🎋竹生🎍 2023年12月3日 (日) 10:07 (UTC)
- 這樣的話在離任頁寫明管理操作包括哪些就可以了。--東風(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0:01 (UTC)
- 只有管理員才能做的就是管理操作。--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1:18 (UTC)
- 那麼afd時以頁面保留結案算不算管理操作呢?RFP時拒絕保護頁面算不算呢?EP時拒絕編輯請求算不算呢?VIP拒絕封鎖呢?以及其它類似情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54 (UTC)
- 算&算&算。EP只算全保護。--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0日 (五) 04:10 (UTC)
- (?)疑問:管理員拒絕被模板保護的高風險模板編輯請求算不算管理操作?--Ascchrvalstr(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16:23 (UTC)
- 算&算&算。EP只算全保護。--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0日 (五) 04:10 (UTC)
- 那麼afd時以頁面保留結案算不算管理操作呢?RFP時拒絕保護頁面算不算呢?EP時拒絕編輯請求算不算呢?VIP拒絕封鎖呢?以及其它類似情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54 (UTC)
- 只有管理員才能做的就是管理操作。--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1:18 (UTC)
- 不認同「被誤會一概不負責」。管理員對社群負責,但社群要指控就應該做出足夠審核,而非不負責任地輕輕一句「被誤會一概不負責」。個人覺得訂定標準必須清晰,易於執行,明知執行上有難度,仍然付諸實行,就是不負責任。對社群哪一方都不見得有裨益。--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36 (UTC)
- 拜託不要重蹈覆轍,訂定標準及規則必須確保能夠審核,易於覆查,而不是單純為了迫人做出管理操作,而將標準定得不清不楚,徙添爭議。前車之鑑,尤其這裡見到多數都是一年為時期單位,想想要如何審核,值不值得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審核。--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45 (UTC)
- unblock-zh也是管理操作,這些是行政員可見的,除權前需要確認。所有只有管理員才可以做的都是管理操作,不必方針一個一個列。--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5 (UTC)
- 所以你現在是說要增加行政員工作量。說得真輕描淡寫,反正「沒麻煩到我」嘛。明白。--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36 (UTC)
- 管理員也可以協助確認。不必麻煩行政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04 (UTC)
- 所以為什麼要用這種分散到不同地方的資料來衡量帳號是否安全?大大增加審核成本,為的是什麼?--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12:54 (UTC)
- 我只是說明查核管理操作是可以做到的:最近的編輯記錄、最近的日誌操作、unblock-zh的郵件。但不代表我支持查核管理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0 (UTC)
- 所以為什麼要用這種分散到不同地方的資料來衡量帳號是否安全?大大增加審核成本,為的是什麼?--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12:54 (UTC)
- PS:我不支持管理操作(也不反對),我認為應該是編輯記錄或有日誌操作(巡查、刪除等都是日誌操作),既然是為了安全考量,有操作或編輯記錄就能判斷了,不必一定要管理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07 (UTC)
- 管理員也可以協助確認。不必麻煩行政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04 (UTC)
- 所以你現在是說要增加行政員工作量。說得真輕描淡寫,反正「沒麻煩到我」嘛。明白。--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36 (UTC)
- unblock-zh也是管理操作,這些是行政員可見的,除權前需要確認。所有只有管理員才可以做的都是管理操作,不必方針一個一個列。--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5 (UTC)
- 直接改成50筆管理操作?那麼unblock那些也是可以,不過有人問就得自己上來說明,被誤會一概不負責。--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5:00 (UTC)
- 管理員權限的使用並不都是日誌操作,例如編輯首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9日 (四) 03:31 (UTC)
- 一年 50 筆管理操作,普通編輯不計入。--廣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13 (UTC)
- (+)支持,但改為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1 (UTC)
- (+)支持(▲)同上--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5 (UTC)
- 同上 「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10:03 (UTC)
- (+)支持(▲)同上Lily135(留言) 2023年12月14日 (四) 09:00 (UTC)
- (+)支持改為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如果身為管理員連丁點維基事務都不做,實在沒有意思。如果該管理員在休假中,可以在假期時暫停職務待假期完結後復職,但假期一定不能無了期,而且不能在一年用多次,如果是這樣子,管理員不如不做。--Iflwlou ☯I♨I☀ 2023年12月29日 (五) 07:37 (UTC)
反對收緊管理人員活動要求(議案3C)
[編輯]- 沒有安全疑慮,且不屢犯離譜錯誤就得了。就算有突發狀況,本站的緊急解任制度運作實證有效,是可以應對極端情形。另外沒編輯維基百科不代表不會看討論,所以也不見得說與社群「脫節」。我想還是按現在的情況,以具體個案形式討論管理人員的操作比較妥當。總是有人要按著某種「減法」原則而不是「加法」原則看待管理員的職權,說某些操作較少的管理員「留著無益」,我認為這樣的道理是不對的。緩解站務負擔,本來的一個解方是接納新管理員,但因為某幾次申請選不出新管理員,就變本加厲反過來企圖壓榨既有管理員擠出什麼「業績」,個人認為這樣的作法實屬本末倒置,也不符合管理員權限的精神。我固然是認同適度提高管理員活躍度要求以維持對社群及政策的熟稔程度,但在此之前,總是有某些人打算一鼓作氣直接推行激進而欠缺考慮的提案,那這裡也就不得不先站到反對一邊去,以維持住既有的基本要求為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3 (UTC)
- ( π )題外話:社群對於一般使用者是否「沒有安全疑慮,且不屢犯離譜錯誤就得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9:08 (UTC)
- 現在在談的是什麼權限?如果說是編輯權限(封鎖),那確實也是「不屢犯離譜錯誤就得了」。上面這樣形容的意思主要是指出社群通常不會因為管理員若干操作失誤就直接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3 (UTC)
- 一方面現在的情況是不活躍管理員使管理員總數有水份,導致管理員看上去很多但是實際有在使用管理權限的並不知道有多少位。排除掉這些不活躍的管理員之後更能反映出站內總共有在處理積壓事物的管理員數量與實際多少積壓工作待處理,讓人知道現在管理員究竟與實際需要的有多少差異;另一方面社群既然選出了管理員那麼肯定是希望這位當選者能用自己的權限幫站內清理工作,而時不時上來進行一些小編輯不動用管理權限明顯與這種期望不符。雖說所有維基百科的編輯都是自願行為,但在申請管理權限的同時是否也意味著自己應該承擔一些義務?--廣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6 (UTC)
- 考慮到管理員總數沒有限制,以及近年來社群已經很少人認為「目前管理員夠多因此不用選新的」了,不認為前者實際構成什麼問題。後者的話,只能說社群部分成員確實有這樣的要求,也因此有現在的提案。不過相關分歧涉及管理員權限的核心精神,難以調和是可以預見的。我也並非堅決拒絕適度提高管理員活躍度要求,只是認為現在某些人對管理員角色過度「勢利」的看法會造成某種向下螺旋,一去而不復返罷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2日 (日) 07:54 (UTC)
- ( π )題外話:社群對於一般使用者是否「沒有安全疑慮,且不屢犯離譜錯誤就得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9:08 (UTC)
- 未見「不活躍管理員」的存在有實質造成任何具體負面影響。如同上面 Eric 所說,只要沒有安全疑慮即可(這也是現行規定的精神所在,太久不活躍被除權是因為安全疑慮而非因為什麼尸位素餐造成社群不滿之類的原因),且現行緊急解任制度亦足以應對極端狀況。-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59 (UTC)
- 管理員的實質是「社群信任有能力使用管理工具的人」,除非社群認為活躍度低就失去了使用管理工具的能力,那麼復任制度也沒意義了了對吧。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8日 (三) 00:09 (UTC)
- 同Ericliu1912和Peacearth--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4 (UTC)
- 我認為管理員不需要任何不活動期限。哪怕十年不活動也不應該強制取消權限,但是應該鼓勵不活躍的管理員主動辭去管理員職務。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0 (UTC)
- 主動辭去的,不會很多。鼓勵是沒有用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6 (UTC)
- 本來對議案沒太大意見,但見到上面要加入「管理操作」作為標準,那唯有反對。該標準並非全然公開,資料極為分散,極容易做成爭議。而且比起亂操作,不操作有時更佳。不活躍門檻只需用來解決安全疑慮即可。要鼓勵管理員操作,請另闢蹊徑。目前除了加快流失,及徙添爭議,作用非常有限。--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49 (UTC)
- 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是否不反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5 (UTC)
- 不反對「50次編輯」;加入「日誌操作」就請妥善處理上面其他相關爭議,例如為什麼其他沒日誌之管理操作就不算數;然後我還是想問那句,搞這麼多,你們到底是為什麼?
- 鐵定半年都不編輯者,現有門檻已經足以處理,此提案明顯與他們無關。
- 此提案明顯是要針對那些所謂「半年打卡一回」者,想他們多多編輯,多多使用管理工具,協助處理積壓;淘汰那些不熟知規則更動者。這些人到底佔比多少?有人認真統計嗎?
- 立意良善,但問題來了。
- 假設只加入「編輯數」要求,那並沒有做到提案目標呀。不然你們是想那些管理員來兩年回絕五十個提案?
- 假設是要加入「管理操作」要求以淘汰「不熟知規則更迭者」,既然心思與時間已經不在貴站,要麼就是達成目標,加快淘汰,要麼就是「不用腦」去快速按幾個鍵,滿足要求,那就是亂操作。
- 所以加快淘汰及亂操作是你們想見到嗎?
- 中維一管理員對接近兩萬二個條目;英維一管理員對七千六個條目;證明中維已經很缺管理員;觀乎整頁,除了下降門檻,其實並沒有太多提案著墨於此。所以此提案是用來進一步拉開比例嗎?
- 以上。--J.Wong 2023年11月12日 (日) 04:13 (UTC)
- 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意思是可以「XX次編輯+XX次日誌操作」或者單純50次編輯或單純50次操作也可以,不是要求同時有50次編輯+50次日誌操作。而且日誌操作不等於管理操作,只是能在日誌中看到的操作。
- 此外也可以加入unblock-zh的郵件,郵件也是一種活躍的證明,透過郵件內容也可以判斷帳號安全。
- 加入所謂日誌操作是避免,比方說有管理員不常編輯,但協助處理CSD,處理CSD是沒有編輯記錄的,不應該因為沒有編輯失去權限,一開始立意就與其他人不同,只是判斷帳號安全,而不是逼迫管理員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2日 (日) 15:27 (UTC)
- 我倒是認為可以再放寬一些,只要半年內在任何wikimedia下屬計劃和網站內有活動記錄就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03 (UTC)
- 問題是,證明他們有活動很容易,但是要除權,就必須證明他們沒有活動,假如管理員真的沉默了半年,核實他們是否有活動的成本就會非常高,其他維基本來就不好核實(例如編輯被刪除),如果是Phabricator之類網站,就更麻煩了。--高文海(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39 (UTC)
- 這樣調查起來太麻煩。如果說放寬到任何wikimedia下屬計劃和網站內有活動記錄就可以,我建議六個月也放寬到所有wikimedia網站,而且所有權限(含RFR的權限)一起放寬。--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46 (UTC)
- 我倒是認為可以再放寬一些,只要半年內在任何wikimedia下屬計劃和網站內有活動記錄就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03 (UTC)
- 初步統計一下,如果原提案獲得通過,將會影響10名管理員,佔總管理員人數16%。那這16%管理員在過去兩年內是不是沒任何管理操作呢?答案明顯不是。可能這些操作數量並不多,但在管理人員數量已經捉襟見肘之情況下,再失去其中即使是一半,五個,請問對目前站務積壓、反應速度、質素,是否有幫助呢?在下看不到。--J.Wong 2023年11月12日 (日) 05:32 (UTC)
- 這就是我說的「減法」及「加法」角度差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2日 (日) 07:50 (UTC)
- 在下希望提案及支持一方,認認真真交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說法,而不是「我覺得這樣好點」、「留著無益」之類,虛泛言論,然後就想曚混過關。究竟新門檻通過後,可以預期解決什麼問題,帶來額外多少管理操作。--J.Wong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25 (UTC)
- 個人認為應該解決社群不知道不活躍的管理員是誰,不知道帳號使用者是不是本人。因為WP: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不應該強迫進行管理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2日 (日) 15:44 (UTC)
- en:WP:MESS。--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1:50 (UTC)
- 現在已經有最低活躍度要求,就是半年至少一次編輯。提案現在是要求提高門檻。
- 而在下是要求提案及支持一方,交出數據,證明新門檻利多於弊。--J.Wong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47 (UTC)
- 如果定期半年就編輯一次(或幾次),社群都不知道他是誰,兩年50次編輯要求並不高,足以避免這種情況,也能讓社群了解認識這位管理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04 (UTC)
- 依據管理員活躍度報告,若比照英文維基百科並放寬一些(沒有理由認為我們應該比他們嚴格),五年一百次編輯或日誌操作,我覺得不非常過份就是。但與此同時,我也不認為這樣要求能夠達到社群某些人給管理員「壓榨業績」的目的,頂多就是滿足其最基本的期望罷了,更難說有「利大於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33 (UTC)
- 沒有理由認為我們應該比他們放寬,所以如果五年一百次就沒有必要計日誌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52 (UTC)
- 考慮到站點之間的差異,我認為有必要稍微計算一下平均有多少「管理員積壓工作」,以及其中各種編輯及操作的比例。顯然我們相較於英文維基百科沒那麼多站務工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10 (UTC)
- 沒有理由認為我們應該比他們放寬,所以如果五年一百次就沒有必要計日誌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52 (UTC)
- en:WP:MESS。--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1:50 (UTC)
- 個人認為應該解決社群不知道不活躍的管理員是誰,不知道帳號使用者是不是本人。因為WP: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不應該強迫進行管理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2日 (日) 15:44 (UTC)
- 50次編輯或日誌操作是否不反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5 (UTC)
- 是有人認為管理員是終生制,但是問題不在於不幹活的管理員,而是與一部分人意見不一樣,而對其實行管理操作有異議的管理員們才是人覺得「終生制」不好的地方。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9 (UTC)
- 同Ericliu1912、Peacearth、Wong128hk。--街燈電箱150號 2023年12月10日 (日) 18:04 (UTC)
中立(議案3C)
[編輯]- 可以調整,但條件用編輯數可能不充分。復任制度效果需審視。--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
討論(議案3C)
[編輯]- 這邊想提問個:擁有管理員頭銜,經常能在線上看到活躍於維基百科各處進行編輯,但是不常使用管理員權限協助處理版務,或是在請求協助處理後,傾向選擇跳下去參與討論等等經常得要避嫌的情形,這樣的算是不活躍管理員嗎?--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8:26 (UTC)
- 建議舉一些具體例子。我大概是知道幾個人。不過,我想並不是拿了管理員的權限就非得做多少事,而不多做就要丟下那套工具才對。雖然我個人認為能為社群多做些事自然有益,但並不應強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8:34 (UTC)
- 我這邊只是提出自己的觀察感想,失禮了。因為想要協助維護社群,所以才出來選管理員的,對吧,那得到了頭銜,卻跟得到之前沒兩樣,那也不需要頭銜了,是吧,沒有管理員頭銜和權限也能做到和之前一樣的各種編輯,不是嗎?更不用說經常看不出來是在協助協調對話或者不自覺地擺出說教樣子或者只是運用避嫌等別的敢擔的管理員出來處理結果的一貫處事態度。我的理解是因為信任,所以想把權限交給信任的人,但信任的人卻沒有想回應期待而且變成常態了,沒有人強求管理員一定要怎樣,但我想像中以為至少處理版務會是上線的第一順位的吧,一天至少優先處理一件可以吧?先把功課寫完了再去做其他的事,而不是經常看到在線上但是社群都明白最麻煩的地方只能等願意處理的管理員出現。現在不是中維是不是只能選聖人的問題了,而是社群不信任就算一口氣增6個位管理員能改變目前的狀態,假日沒有管理員處理當前,積壓嚴重的地方繼續堆疊就那幾位在處理,想到辦法處理的管理員還要被同樣是管理員的使用者在客棧檢討,而這位使用者似乎忘記自己也是管理員的樣子。試問管理群有討論過這個狀態嗎?還是就各忙個的,反正不強迫參與,想忙的人就去忙這樣呢?--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9:42 (UTC)
- 管理員不是維基百科員工,天天上維基百科處理事務完全不現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8 (UTC)
- 而且員工也還有休假呢。此外,如果按照你說的持續進行的話,極端的理想狀態下還可能會導致有些管理員搶不到事務去做,因為都被別人搶完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1 (UTC)
- 其實站務幾乎不會有做完的一天,每人做一點對您們的心理健康也是比較好。天天上也確實不太現實。--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1 (UTC)
- 而且員工也還有休假呢。此外,如果按照你說的持續進行的話,極端的理想狀態下還可能會導致有些管理員搶不到事務去做,因為都被別人搶完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1 (UTC)
- 我還是學生,所以有空一些。但我完全可以理解社會人士無法每日抽空關心維基百科站務工作,畢竟管理員又沒薪水。我想Hat600說得不錯,各位都應該先讀一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6 (UTC)
- 所以把標準定在24個月50次已經非常低。平均只要求一個月出現兩次,起碼讓大家還知道你是誰。--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8:22 (UTC)
- 那這樣就變成是只是選出想要有頭銜的使用者,似乎有點沒意義了XD。--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2:48 (UTC)
- @LuciferianThomas:有沒有考慮另一個收緊方式,移除「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才能除權,而是和RFDR一樣,立即除權。--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13:00 (UTC)
- 也可以考慮在第四或五個月發出通知,第六個月到期除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9 (UTC)
- 若是有管理員頭銜但可以允許他10年都不活動,或是緊要關頭總表示現主時不是用管理員身分在說話,那不知道要社群的信任給這個權限真的是怎麼了。另外若和3A一起看,見那段附言屢次強調不是終身制,那定期改選在哪裡呢?既然覺得社群不能強求使用權限,定期檢視應該沒有甚麼吧。另外若執行3A,那這樣3C就不成立了,對吧?--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24 (UTC)
- 這個建議不錯,我建議RFDA和RFDR都這麼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7 (UTC)
- 也可以考慮在第四或五個月發出通知,第六個月到期除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9 (UTC)
- 所以把標準定在24個月50次已經非常低。平均只要求一個月出現兩次,起碼讓大家還知道你是誰。--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8:22 (UTC)
- 管理員不是維基百科員工,天天上維基百科處理事務完全不現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8 (UTC)
- 需要考慮的一點是不活躍管理員離任機制是出於安保考量,因此如果上面的支持或反對理由與安保考量無關的話,我認為都不能算成有效的支持或反對意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0 (UTC)
- 比方說,如果每半年只編輯一兩次。這樣你都不能知道帳號控制者是不是原來的本人。如果有個50次,大概就能根據貢獻判斷。--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9 (UTC)
- 我倒不是說上面的意見均與安保考量無關,我的意思是有沒有辦法將編輯頻率、編輯數等與安保風險相聯繫,從而將安保風險量化?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10:48 (UTC)
- 實際上這所謂「安全風險」甚至只是某種假設,畢竟上次本站管理員有人被盜帳號已經是很久以前,甚至也還不是那種非常不活躍的管理員。無論活躍程度,只要開啟兩階段驗證等機制,就可以大幅提升帳號安全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29 (UTC)
- 有強制要求管理員啓用兩階段驗證的機制嗎?如有,那安保考量確實也不足為慮了,然而這時不活躍管理員離任機制的定位需要重新商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48 (UTC)
- 現時所有管理人員都必須啟用兩階段驗證。--J.Wong 2023年11月13日 (一) 08:38 (UTC)
- 咦?我倒是還沒有開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15:55 (UTC)
- @Wong128hk:請解釋一下這又是怎麼一回事,難不成Ericliu1912不是管理人員?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4日 (二) 06:54 (UTC)
- 咦?我倒是還沒有開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15:55 (UTC)
- 現時所有管理人員都必須啟用兩階段驗證。--J.Wong 2023年11月13日 (一) 08:38 (UTC)
- 有強制要求管理員啓用兩階段驗證的機制嗎?如有,那安保考量確實也不足為慮了,然而這時不活躍管理員離任機制的定位需要重新商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48 (UTC)
- 實際上這所謂「安全風險」甚至只是某種假設,畢竟上次本站管理員有人被盜帳號已經是很久以前,甚至也還不是那種非常不活躍的管理員。無論活躍程度,只要開啟兩階段驗證等機制,就可以大幅提升帳號安全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29 (UTC)
- 我倒不是說上面的意見均與安保考量無關,我的意思是有沒有辦法將編輯頻率、編輯數等與安保風險相聯繫,從而將安保風險量化?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10:48 (UTC)
- 比方說,如果每半年只編輯一兩次。這樣你都不能知道帳號控制者是不是原來的本人。如果有個50次,大概就能根據貢獻判斷。--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9 (UTC)
- 合計編輯及日誌操作比較實際。若只算所謂管理操作,過於浪費人力。例如清點對如今無人操作的本地字詞轉換表的編輯,典範、優良條目、特色列表簡介在全保護時的編輯或在此之前的提前編輯等等,太過繁雜、甚至有爭議,難以一一列明。— Gohan 2023年11月11日 (六) 09:15 (UTC)
- 例如Chiefwei目前比較少上來,但每次上來多半會處理許多地區詞轉換問題,這是目前沒有幾位管理員能做的,也就不是操作量之量化所能夠體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2日 (日) 07:57 (UTC)
- 有沒有考慮過,允許提出投票解任長期不活躍管理員。避免Wong128hk所說管理員為了滿足條件胡亂操作,或者Ericliu1912所說某些管理員的確很少出現,但是一上來就會協助處理重要的操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25 (UTC)
- 提議:不活躍的管理員自動除權,但是,如果管理員是因為不活躍原因被除權的,應給他們一個保護期,可在除權後一段時間內提出要求恢復權限,行政員應直接恢復其權限,無需另外選舉。當過了這個保護期之後仍不活躍,則視為放棄管理員權限。由於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天天編輯維基百科,為了避免浪費大家精力,不活躍的判斷標準和保護期的標準都應該設置得簡單、寬鬆,例如半年內在本站沒有任何編輯與日誌操作。制定相對寬鬆的條件,再把新的機制充分地通知給每個管理員之後,活躍的管理員不需要擔心活躍問題,偶爾才需要管理權限的管理員可以快速恢復權限,不需要特意刷存在感,而且不需要管理員權限的人能自然失去權限,因為過了保護期還不去申請恢復權限,那就是真的不需要了。--高文海(留言)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08 (UTC)
- 管理員活躍情況可以參考這個網站。如果是看日誌的話,約有9名管理員超過3年沒有日誌操作。Lily135(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2:03 (UTC)
- 所以呢?就即管把這九名管理員都除權吧,那請問你維得到什麼好處?解決了什麼問題?
- 上面有提到認為管理員沒有積極處理站務,辜負社群信任,所以就不應該再繼續持有權限。
- 這個想法不是錯,但太直線思維。就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管理員不活躍,那就把門檻提高一些,妄想著可以逼迫人們多活動一下。
- 當你成功了,迫出來的效果,能持久?
- 大概應該最後還是會通過,加入一些有的沒的的要求。
- 但除了現充,還有沒有別的理由令到管理員熱情不再呢?還望社群仔細研究一下。
- 不要以為這個破爛兒可以解決任何問題,沒有,這不會解決任何問題。--J.Wong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30 (UTC)
議案3D:行政員任期制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不論4B是否決定行政員成為仲裁員,都廢除行政員終身制,定期從管理員群中改選(社群選舉,不是內部選舉)。
結論(議案3D)
[編輯]不採納:主流意見認為行政員不存在仲裁權,且工作量不足以浪費精力行任期制。
支持行政員任期制(議案3D)
[編輯]- 固然是可以。--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8 (UTC)
- (+)強烈支持。既然要廢除終身制就最好一廢到底。--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5 (UTC)
- WP:巡查員WP:回退員之流也要麽?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2 (UTC)
- 怎麼不說一般權限應該走RFDA或類似流程?溝通48小時無效之後再(簡易)投票除權。--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03:17 (UTC)
- 巡退並非「決定共識」的層級-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3:51 (UTC)
- WP:巡查員WP:回退員之流也要麽?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2 (UTC)
- (+)強烈支持行政員現在作為de facto仲裁員絕對有必要廢除終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3:51 (UTC)
- (+)支持 儘管最初對支持與否有猶豫。社群當前的運作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如行政員的管理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行政員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 而且沒有按社群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意見處理的案例,也沒有進一步與社群溝通產生共識」,並沒有看到有效方法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行政員任期制, 可能可以使得行政員更尊重社群的意見, 對棘手爭議不是直接處理,而是引導社群討論,按社群的共識而處理。--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4 (UTC)
- 如果有了有效的手段 -「如行政員的管理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行政員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 能使得行政員進一步與社群溝通產生共識, 按社群後續討論中的共識的意見處理」- , 在下會重新考慮自己的立場。
- 如果,硬著頭皮去處理棘手爭議, 當自己的主觀見解與社群的參加討論的多數人見解相矛盾, 而且堅持不做修改的時候, 導致自己下次落馬是應該的。--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4 (UTC)
- 可以先試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0日 (五) 00:01 (UTC)
- 這種程度的問題恐怕沒有「試行」一說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9 (UTC)
- 同上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55 (UTC)
- 這種程度的問題恐怕沒有「試行」一說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9 (UTC)
反對行政員任期制(議案3D)
[編輯]- 反對,見下討論區留言。--(☎)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1 (UTC)
- (-)反對:暫未見必要性。如有,宜論述之。-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3 (UTC)
- 如上所說,行政員作為de facto仲裁員有必要廢除終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5 (UTC)
- 在中文版,行政員並無作為de facto仲裁員,也無相關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2 (UTC)
- 管理員選舉是你維最具爭議的,行政員的仲裁權在這裡。尤其是如果1C廢除投票票數,由行政員判斷的話。--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0日 (五) 00:03 (UTC)
- 這和仲裁員的仲裁完全不一樣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58 (UTC)
- 行政員任期制, 可能可以使得行政員更尊重社群的意見, 對棘手爭議不是直接處理,而是引導社群討論,按社群的共識而處理。--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05 (UTC)
- 除了管理員選舉可能會有爭議情況發生,還有啥棘手爭議啊?即使有,也和行政員沒關係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24 (UTC)
- 有些行政員同時也是管理員。 看到了案例,其管理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棘手爭議), 而且沒有按社群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意見處理的案例,也沒有進一步與社群溝通產生共識。--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32 (UTC)
- 你舉得例子和行政員權限有什麼關係?管理員是管理員,行政員是行政員,請區分清楚。行政員做管理員的事情,那就是行使的管理員職責,而不是行政員職責。另,目前所有行政員都是管理員。而且過往也沒有單獨某個行政員行使行政員權限處理任何爭議性問題。所以你說的問題其實根本就不存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39 (UTC)
- 終止管理員解任程序是行政員權限嗎?--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54 (UTC)
- 如果是,例子是和行政員權限有關。與參加討論的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更重要的是與社群溝通討論產生共識,而不只是去諮詢其他的行政員。--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59 (UTC)
- 我不知道你說的是哪一個終止管理員解任?有些不需要行政員,有些可能需要行政員合議。總之,如果是與行政員有關的話,必然會有全體行政員的背書--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32 (UTC)
- 但無論哪一種,都不需要行政員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33 (UTC)
- 有關方針只提到行政員有此權限,我們解讀不一樣時,只能看社群共識是什麼。--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13:24 (UTC)
- 如果背後有「全體行政員的背書」但沒有公開透明傳遞此資訊, 社群只能看到是單個行政員的決定, 其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行政員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棘手爭議)時,是否應該社群溝通討論產生共識,然後按社群共識處理?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13:40 (UTC)
- 比如該例子。--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3日 (一) 12:11 (UTC)
- 關於該RfA的終止,其他行政員多次被ping,除了ffaarr仍未上線外均未推翻或質疑該決定,可以認為為其背書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05 (UTC)
- 不知道怎麼算做棘手爭議?一兩個人有不同意見就算?做出結論後有使用者繼續留言就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4日 (二) 02:32 (UTC)
- 不知將ping後均未推翻或質疑該決定理解為「為其背書」是否妥當?有可能還沒有時間理解該事件。比如, 在後續的討論中,書生曾提到:「(....因為我對此事為何發生直到現在也一頭霧水)--百無一用是書生。」
- 如果閣下認為在提出異議後,多人(該案不只是一兩個人)的反對不需要得到關注,也無需透過社群討論形成共識,那麼閣下如何定義棘手的爭議呢?使用者應該如何繼續留言以表達異議,以引起對被質疑的行政操作進行正式討論?
- 在下認為這類問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難以像數學問題那樣明確判斷, 討論起來很有難度。對於不同的觀點,我們可以保留各自的看法,將答案和判斷留給社群的討論和共識。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03:26 (UTC)
- 「背書」問題,我不了解時間詳細情形,但不妨礙我對其他行政員所做決定的信任。你的很多看法,其背後其實是在瓦解整個維基百科社群的信任關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07 (UTC)
- 我理解您對其他行政員所做決定的信任。在我看來,維基百科社群的信任關係至關重要。我並非試圖瓦解整個社群的信任,而是希望透過提出觀點和問題,促使社群更深入地參與討論,達成共同的理解和共識。我相信,透過開放、透明的討論,我們可以找到解決棘手問題的有效途徑,並加強社群內的信任關係。--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52 (UTC)
- 「背書」問題,我不了解時間詳細情形,但不妨礙我對其他行政員所做決定的信任。你的很多看法,其背後其實是在瓦解整個維基百科社群的信任關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07 (UTC)
- 但無論哪一種,都不需要行政員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33 (UTC)
- 終止管理員解任程序是行政員權限嗎?--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54 (UTC)
- 你舉得例子和行政員權限有什麼關係?管理員是管理員,行政員是行政員,請區分清楚。行政員做管理員的事情,那就是行使的管理員職責,而不是行政員職責。另,目前所有行政員都是管理員。而且過往也沒有單獨某個行政員行使行政員權限處理任何爭議性問題。所以你說的問題其實根本就不存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39 (UTC)
- 有些行政員同時也是管理員。 看到了案例,其管理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棘手爭議), 而且沒有按社群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意見處理的案例,也沒有進一步與社群溝通產生共識。--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32 (UTC)
- 除了管理員選舉可能會有爭議情況發生,還有啥棘手爭議啊?即使有,也和行政員沒關係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24 (UTC)
- 行政員任期制, 可能可以使得行政員更尊重社群的意見, 對棘手爭議不是直接處理,而是引導社群討論,按社群的共識而處理。--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05 (UTC)
- 這和仲裁員的仲裁完全不一樣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58 (UTC)
- 管理員選舉是你維最具爭議的,行政員的仲裁權在這裡。尤其是如果1C廢除投票票數,由行政員判斷的話。--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0日 (五) 00:03 (UTC)
- 在中文版,行政員並無作為de facto仲裁員,也無相關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2 (UTC)
- 如上所說,行政員作為de facto仲裁員有必要廢除終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5 (UTC)
- 行政員的工作本來就極少,沒必要還搞任期制,而且行政員也不用簽署協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6 (UTC)
- (-)反對:這樣的結果只能是本就不多的行政員越來越少。--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5:55 (UTC)
- 如果補底每屆必須至少要有兩個管理員當選為行政員?--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4 (UTC)
- (-)反對:但在仲裁委員會相關方針正式通過前,可使用類似信任投票的機制讓行政員部份執行仲裁員的權責。--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6:20 (UTC)
- 一來行政員其實也沒那麼偉大(更不是什麼「仲裁員」),用不著搞一些額外繁瑣的程序,二來行政員在人事議題上所累積的權威及信任並不是從什麼定期改選建立的,如此做結果非常可能還剛好相反,長期下來導致人選難產。可以說這是管理員「任期制」問題的擴大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2 (UTC)
- 意見同Eric。--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1 (UTC)
- (-)反對 per 本人在提案3C的留言。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5:01 (UTC)
- (-)反對,同本人在提案3A的意見--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3 (UTC)
- 如果我們組建的是行政員不為當然委員的仲裁委員會的話,那這樣做就毫無必要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6:02 (UTC)
- (-)反對,大致意見類似shizhao。——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44 (UTC)
- (-)反對有所疑慮,同shizhao--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53 (UTC)
- (-)反對,暫未見有必要。--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28日 (二) 00:54 (UTC)
- (-)反對 不活躍的話同管理員的活躍度要求,不信任的話可以解任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06 (UTC)
中立(議案3D)
[編輯]討論(議案3D)
[編輯]- 構建信任需要時間,個人很少看到行政員出現排解爭議。若行政員願意開始活躍涉足ANM和AN3等站務並進行裁決則可觀察,廢除終身制並不是好的解決方案。現在來自管理員於ANM跟AN3的爭議判決亦間接造就了社群對管理員的不信任。再說,管理員本就不應是法官,處理這種較難判別共識的討論其實個人覺得對管理員要求過多。--(☎)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0 (UTC)
- 同上。目前沒有足夠優質、足夠勝任仲裁者身份的團隊與體系,暫不看好僅憑改選得出這一團隊。複雜情況讓行政員仲裁只是用於特例、不得已而為之。贊成書生的「行政院的工作本來就極少」,不要強加責任上去,Wikipedia:管理員不是什麼#不是官員。--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8 (UTC)
- @YFdyh000:,那有個好問題,有爭議的案件該如何處理。若像是WMLO這種爭議人物該如何處理?由誰處理?雖然個人能理解現在重新審視該案多少會帶點馬後炮的成分,但個人相信WMLO不會是中維最後一位爭議人士。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誤解您「不要強加責任上去」的意思,不過我認為確實行政員應該開始願意「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了。--(☎)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
- 不確定您指何種爭議,管理人員只需處理有共識的部分而不動其他部分,包括有限地警告和阻止擾亂討論的部分,無共識的部分就是無共識,必要時開「投票」尋求最大共識。方針是共識的一部分,但討論可能體現方針不足,不能墨守陳規而忽視新意見。有時有共識也不需要立即做出處理,WP:OTHERPARENT。「做出全面解釋」如果招致大量反對,例如半數,我覺得那是一次失敗的決定,至少對現狀來說。--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2:53 (UTC)
- 個人認為共識並非「投票」,Wikipedia:何謂共識,投票本就無法尋求「最大共識」。共識是妥協後的產物,不是透過投票就能得出共識如此容易。個人認同您提到的「『做出全面解釋 』如果招致大量反對」確實是失敗的決定,但若該情況發生亦某方面證實了該名行政員可能並不適任該職位。--(☎)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4:51 (UTC)
- 除了管理員選舉的授權/奪權問題外,行政員幾乎從來未處理過其他任何爭議問題,也不應該由行政員處理這些爭議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5 (UTC)
- 可能是對行政員的認知不同吧,個人覺得既然行政員能成為行政員就代表其擁有比管理員更值得社群之處。換句話說,若是管理員無法處理的棘手問題行政員應當作為更得社群信任的角色來處理和判斷。還是老話,Wikipedia:行政員,「行政員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4:55 (UTC)
- 行政員只需比管理員更能理解社群方針和意見,「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不是社群信任行政員能做出最正確的結論,尤其是複雜或專業性的爭論,行政員只需維持秩序和必要時給出各方最可接受的方案。--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07:49 (UTC)
- 行政員最初就是為了本地社群能夠自主任免權限使用者而設的,後來管理員也可以任免一些權限使用者,行政員就只負責高階權限使用者的任免事宜了。這種事情一年也沒多少次,甚至可能一年都沒有事情可做。這樣還搞任期制,完全是浪費精力。甚至我建議,使用者選管理員時,如果願意幫忙做行政員工作的話,可以要求附加行政員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48 (UTC)
- 其實倒是,多數討論本來憑管理員的能力就應該足以判斷及處理,根本用不著行政員的「身份」。只是在人事問題上面,形成這樣一類慣例罷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7 (UTC)
- 行政員只需比管理員更能理解社群方針和意見,「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不是社群信任行政員能做出最正確的結論,尤其是複雜或專業性的爭論,行政員只需維持秩序和必要時給出各方最可接受的方案。--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07:49 (UTC)
- 可能是對行政員的認知不同吧,個人覺得既然行政員能成為行政員就代表其擁有比管理員更值得社群之處。換句話說,若是管理員無法處理的棘手問題行政員應當作為更得社群信任的角色來處理和判斷。還是老話,Wikipedia:行政員,「行政員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4:55 (UTC)
- 不確定您指何種爭議,管理人員只需處理有共識的部分而不動其他部分,包括有限地警告和阻止擾亂討論的部分,無共識的部分就是無共識,必要時開「投票」尋求最大共識。方針是共識的一部分,但討論可能體現方針不足,不能墨守陳規而忽視新意見。有時有共識也不需要立即做出處理,WP:OTHERPARENT。「做出全面解釋」如果招致大量反對,例如半數,我覺得那是一次失敗的決定,至少對現狀來說。--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2:53 (UTC)
- @YFdyh000:,那有個好問題,有爭議的案件該如何處理。若像是WMLO這種爭議人物該如何處理?由誰處理?雖然個人能理解現在重新審視該案多少會帶點馬後炮的成分,但個人相信WMLO不會是中維最後一位爭議人士。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誤解您「不要強加責任上去」的意思,不過我認為確實行政員應該開始願意「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了。--(☎)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
議案3E:取消不活躍通知或提前通知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見議案3C。此外,通知提醒不活躍管理員續權,但是續權之後可能仍然不活躍。
- 建議措施及說明
- 取消通知措施直接除權「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使用者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或
- 修改提醒時間為「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使用者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
- 注意:以上兩種方案擇一
結論(議案3E)
[編輯]採納提前通知:改為第五個月提醒有充分支持意見且無反對,取消通知則較少意見同意且有多個反對,故結為「社群有共識改為第五個月提醒」。
支持取消通知(議案3E)
[編輯]-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16:33 (UTC)
- (+)支持 有效過濾不活躍人員。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04 (UTC)
- 有需要重獲管理員權限的可經復任制度復任。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23日 (四) 08:40 (UTC)
- (+)支持:不得不說,這是個嚴厲的方案。此方案要求所有不咋活躍的管理員必須時不時擔心自己是不是快要六個月沒編輯了,並且會不經提醒就除權。但是,這一方案必能比第二方案更有效地削除那些「尸位素餐」的管理員的職位,因此我認為這個方案更好。--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3:20 (UTC)
- (+)支持已有復任制度。--🎋竹生🎍 2023年12月4日 (一) 15:05 (UTC)
- per Newbamboo-某人✉ 2023年12月4日 (一) 16:09 (UTC)
- 。->>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
支持第五個月提醒(議案3E)
[編輯]-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16:33 (UTC)
- 必須提醒,必須在本人使用者討論頁提醒(在互助客棧ping不一定能收到通知),而且必須明確告知兩點:(1)作任意編輯可避免被除權;(2)復任制度。
- 管理員沒收到消息,或者不作回應,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但是如果不通知就除權,事後當事人說沒有得到通知,也不清楚維基規則發生了變化,那就變成了新的爭議,而這個爭議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中文維基制度經常變化,即便是老使用者,如果不特意去看頁面歷史,也不一定能得知變化了什麼。--高文海(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46 (UTC)
- @高文海、Hehua:高文海所說的「不通知就除權,事後當事人說沒有得到通知,也不清楚維基規則發生了變化」這種爭端,是可以避免的:採用「不發送活躍度通知」版的新規則之後,向所有管理員發送「規則改變通知」即可。--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3:27 (UTC)
- 還是有必要再發送一次的。--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2月2日 (六) 01:29 (UTC)
- @高文海、Hehua:高文海所說的「不通知就除權,事後當事人說沒有得到通知,也不清楚維基規則發生了變化」這種爭端,是可以避免的:採用「不發送活躍度通知」版的新規則之後,向所有管理員發送「規則改變通知」即可。--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3:27 (UTC)
- 管理員沒收到消息,或者不作回應,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但是如果不通知就除權,事後當事人說沒有得到通知,也不清楚維基規則發生了變化,那就變成了新的爭議,而這個爭議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中文維基制度經常變化,即便是老使用者,如果不特意去看頁面歷史,也不一定能得知變化了什麼。--高文海(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46 (UTC)
- (+)支持提前通知是好的。--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0:55 (UTC)
- (+)支持目前巡查、回退、IP例外都是滿5個月通知,並且在滿6個月除權。Lily135(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06:13 (UTC)
- 管理員是人,不可能天天都盯著你維看。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3:51 (UTC)
- (+)支持,但建議把五個月直接換算為150天,以免出現因大小月天數不同而引起的計算爭議。--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11月26日 (日) 08:17 (UTC)
- (+)支持,亦同上,以日數計比月數好。不過這個議案就只是解決流程問題,沒能解決管理員吊鹽水續命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26日 (日) 08:21 (UTC)
- (+)支持 反對取消通知,必要性不足,迫使使用者下定時器。通知+方案3C較好。--YFdyh000(留言) 2023年12月4日 (一) 19:16 (UTC)
支持其他方案(議案3E)
[編輯]不支持(議案3E)
[編輯]- 不同意取消通知。真想「驅趕」不活躍管理員也沒必要做到這個程度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6 (UTC)
- 不支持取消通知,同樣作為對不活躍管理員的最後提醒,該幹活就該出手,不想干就不管直接送走。——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46 (UTC)
中立(議案3E)
[編輯]- 反對取消通知。其他權限不也有類似的通知嗎。至於六個月還是七個月,沒啥區別。--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魔琴(討論|貢獻)於2023年11月14日 (二) 09:35加入。
- 同上。取消通知的話可以自己設置定時郵件,沒區別。六個月還是七個月也沒有區別。3C(X年XX次編輯)倒是可以不通知。--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2:58 (UTC)
討論(議案3E)
[編輯]- 我認為這不怎麼需要大費周章討論就是,可以直接在互助客棧提出。另外,若相關改革通過,則應當以若干直接形式通知在任管理人員(這點其他重要改革也一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5 (UTC)
- 另外,考慮到管理員權限的重要性,還可以比照英文維基百科通知兩次,第五個月一次,最後一週再一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25日 (六) 12:56 (UTC)
- 並應考慮一併使用電子郵件通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30日 (六) 02:36 (UTC)
議題4:仲裁
[編輯]- 當前制度
本地當前無實質仲裁制度,在「棘手問題」上事實上由管理員(若為涉及其他管理員事務的,則由行政員)進行裁決,實例如決定解任投票是否合規、封鎖有長久貢獻的問題使用者等。雖然仲裁已成常年提案,但近期呼聲重新高漲,故重提討論。
議案4A:引入仲裁制度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社群對管理人員裁決的信任不足,且經常出現管理人員遲而不決的情況。同時,社群認為管理員權限過大而以過高的標準選擇管理員,導致無法產生新的管理員。
- 建議措施及說明
引入仲裁制度,由定期重選的一群人負責作出棘手決定,解決爭執並提出強制的解決方案。
注意:本提案為初步概念,不會立即在2024年1月1日執行設置仲裁制度,而只是確定在2024年社群有一定共識引入仲裁制度,細節屆時再議(通過了到時就談如何做最好,而不再是停留在做不做了)。
- 詳細初步方案概念(無約束力)可參閱4B.1。
結論(議案4A)
[編輯]採納:社群主流意見認為目前仲裁實況不明,有需要引入獨立的仲裁制度,多數共識相當明確;反對者主要針對「未回應過往疑慮」,但後續提出建議參考框架及回覆疑慮後未有進一步回應。
支持引入(議案4A)
[編輯]- (+)支持,有時候望著線上管理員,也蠻困惑的。--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6:18 (UTC)
- (+)支持,仲裁機制確保由社群定期投出信任的人來當裁決者,減少爭議拖延處理以至更嚴重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6 (UTC)
- (+)支持:讓爭議可以更系統性被解決,透過裁決的方式去解決「沒人敢碰」的問題,通過以集體決定的話也會使管理人員更願意去處理複雜問題,以往不少情況屬於管理員擔心其一人進行處理會導致被攻擊,這種解決方法應該能避免這種情況。當然這個假設建基於特定仲裁制度方案,可能不屬於議案4B的任何一種。但總括而已,我是看到成立的必要性的。—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6 (UTC)
- (+)支持:這裡說明一下:仲裁制度本身的目的就是讓管理員(或行政員團隊)免於處理棘手事項,且部分需仲裁的事情或許會牽涉非公開的資訊,而構成可能的法律問題。若要走英維的路線,即仲裁委員會需處理這些非公開資訊(例如IP位址),則此委員會或會有類似VRT或使用者查核員的,需簽署法律檔案的情況。這會有可能對大陸社群造成不公(現時大陸社群成員無法簽署此類檔案)。--1233 (T / C) 2023年11月7日 (二) 18:26 (UTC)
- 有條件支持,如果有適當方案的話。-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47 (UTC)
- 可以嘗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6 (UTC)
- 其實下邊一大堆人在說「怎麼確保仲裁中立有效」,我覺得好歹先試一下組建一個仲裁委員會才說吧,難不成現在的處理流程就很「中立有效」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2 (UTC)
- 得說我是反對任何形式的利維坦的,但至少相比沒有民意基礎的管理/行政員相比算是lesser of two evil-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1 (UTC)
- 不太明白,沒有民意基礎如何當上管理/行政員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7 (UTC)
- 他的意思大概是有民意基礎上,沒民意基礎留。鎖著自己是無限任期思維,覺得無限任期就是無限維持民意基礎並不健康。--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3 (UTC)
- 不太明白,沒有民意基礎如何當上管理/行政員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7 (UTC)
- 我比較不能理解的是難道沒有仲裁制度就沒人能用說人話的方式去歸納共識嗎?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6 (UTC)
- 可探討試行。—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7 (UTC)
- 將您的回答整合到「支持」一邊,畢竟就算評論請求結束也不會即時引入相關制度;不過這種程度的問題恐怕也沒有「試行」一說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00 (UTC)
- 這裡的討論是關於「是否應該有一個仲裁委員會」,而並不是在討論這個仲裁委員會是否能做到100%完美。沒有嘗試怎麼就知道會有問題?這和WP:BOLD裡面所表述的思想嚴重不符。 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7 (UTC)
- 那我覺得提案人需要闡明社群表達這樣的意向不代表必然需要即時推出若干方案、表決通過並實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11:55 (UTC)
- @Ericliu1912:上面有寫
部分議案若需進一步討論細節,則以此日期為共識確認,並往後討論細節而不論廢立
和只是確定在2024年社群有一定共識引入仲裁制度,細節屆時再議
,不知道是不是在這個留言之後修改的。--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3:56 (UTC)
- @Ericliu1912:上面有寫
- 那我覺得提案人需要闡明社群表達這樣的意向不代表必然需要即時推出若干方案、表決通過並實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11:55 (UTC)
- 有條件支持,見下討論。--(☎)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13 (UTC)
- (+)支持,未嘗不可。--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5 (UTC)
- (+)支持,大不了效果不好就裁撤。--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13日 (一) 16:38 (UTC)
- 有條件支持,但麻煩您們先跟基金會確認好可不可行--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9日 (日) 15:18 (UTC)
- (+)支持 方案可行。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0 (UTC)
- (+)支持,希望社群充分討論。——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2月2日 (六) 04:09 (UTC)
- 可以試行看看效果,若相當一部分人覺得有問題那麼自然可以廢除。--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03 (UTC)
- 在有合理方案的情況下 有條件支持,我覺得中文維基百科很多時候的癥結在於問題(尤其是棘手問題)無人敢處理/無人認為自己有責任處理,希望仲裁制度可以扭轉這一局面。--碟之舞📀💿 2023年12月12日 (二) 14:11 (UTC)
反對引入(議案4A)
[編輯]#怎麼確保仲裁中立有效是一個大問題,不是說引入就引入的,好歹也要有具體方案吧。<del>--RainBeforeSun(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7 (UTC)</del>--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 見4B1討論,目前已有較為具體的方案。--(☎)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5:00 (UTC)
- 概念是一回事,執行起來又是一回事。提案人提出了美好的理想,而理想當然支持的人多,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這種提案也從來都是因為現實困難而擱淺,就目前社群內部情況及某些外部不可抗力因素而言,我沒見到有組成所謂「仲裁委員會」的基礎,故不能支持這樣的提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8:40 (UTC)
- (-)反對,先解決WP:常年提案中的疑慮再說。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9:11 (UTC)
- (-)反對,"怎麼確保仲裁中立有效是一個大問題", 認為需要更多的討論和研究才能確定。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0:45 (UTC)
(-)反對,理想很美好,現實很骨感。4B兩個提案個人都不是很支持,希望仲裁委員會能由只有可信和絕對避嫌的使用者主持。若監管員願意可考慮作為仲裁委員會的觀察人士(Observer),即能在委員會內部提出意見但沒有本地仲裁權的角色。--(☎)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2 (UTC)- 主持人的意思是單一個主持人然後一群委員,還是全部都是這個「主持」?--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5 (UTC)
- 希望是單一個召集人和一群委員(希望能包括兩三位全域監管員),但社群當前有誰能擔任召集人的職位個人並沒有可信服的人選。上面的詞彙可能用的不是很洽當,個人的意思並不是召集人等於主持人,各委員應享有平等地位。--(☎)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4 (UTC)
- 另外個人認為不存在甚麼「當然席位」,只要是人都會有COI,讓一些人穩居ARBCOM寶座會使仲裁委員會的中立性存疑。--(☎)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6 (UTC)
- 先質疑,再質疑,質疑完了管理員開始質疑行政員,質疑完行政員開始質疑仲裁委員,接下來沒人質疑了。對一個人先預設他有問題,先質疑一通。社群怎麼變成人人活在黑暗森林裡頭的樣子了?--MilkyDefer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1 (UTC)
- 中維很久以前就是類黑暗森林的樣子了,對個別管理人員因地域偏見所導致的不信任(甚至有散布謠言的傾向)屢見不鮮。雖然OA後情況有變好,但個人覺得還是謹慎些較佳。--(☎)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01 (UTC)
- 剛剛看到下面又有人提到了大陸人士無法簽屬NDA的問題亦側面反映出當前地域偏見的問題仍然存在。雖然或許沒有像幾年前那麼糟,但還是存在。--(☎)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03 (UTC)
- 先質疑,再質疑,質疑完了管理員開始質疑行政員,質疑完行政員開始質疑仲裁委員,接下來沒人質疑了。對一個人先預設他有問題,先質疑一通。社群怎麼變成人人活在黑暗森林裡頭的樣子了?--MilkyDefer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1 (UTC)
- 劃掉,個人認為若有監管員等全域方面的監察可以考慮。另見4B1--(☎)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12 (UTC)
- 主持人的意思是單一個主持人然後一群委員,還是全部都是這個「主持」?--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5 (UTC)
(-)強烈反對。在沒有明確方案之前個人不會同意這一空中樓閣式的方案。--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3 (UTC)- 見4B1,目前已有較為具體的方案。--(☎)dt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43 (UTC)
- 看到了,上票已划去。雖然我仍然對4B1提案的可行性抱有(?)疑問,但是畢竟這已經超出了我的能力範圍,所以就不再對此提案提出意見。感謝ATannedBurger君的努力。--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56 (UTC)
- 見4B1,目前已有較為具體的方案。--(☎)dt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43 (UTC)
- (-)反對,年年都在提,結果誰也沒能解決反對意見。--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5:40 (UTC)
- 請參閱4B.1,針對本次的建議中回應反對意見比起說「過往沒人能解決反對意見」要好。--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4 (UTC)
- (-)反對,十分擔憂仲裁委員會成為「全國人大」,在OA2021就可以可見一斑。--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0 (UTC)
- 見4B1,希望能透過監管員監察和發表意見來避免這個問題。--(☎)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8 (UTC)
- 不支持,既然提到近期的「呼聲」,反而留意到最近(某個關鍵時間點)新進的參與者的質量,反而擔心這是將危險的武器給小孩子玩。同樣,可能會被濫用為地區歧視的工具。形成仲裁機制的時機,可能一直都未存在或者不可能存在。——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49 (UTC)
中立(議案4A)
[編輯]- 我懷疑選不出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6 (UTC)
- 仲裁本身需有充分認可,不能帶病上崗。--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
- 仲裁者是否公正可靠?仲裁機制究竟如何?設計機制並非易事。—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5 (UTC)
- 沒有方案討論,就沒有討論價值。社群討論了好多次,沒有方案的討論,結果就流於「互煮」而已。如同Sanmosa之前說的:
我也期望仲裁委員會能成事,但看到PPS的介紹後我只能嘆息。此前的多次討論中真的有給出具體運作提議的討論只有4次(1【AT(LUFC)案】、2【Le Concorde案】、3【Park1996案】、4【小文人案】)。我的意見是你應該考慮提出一個具體的提案出來,這樣才能讓社群知道你設想的仲裁委員會是否真的能處理或舒緩你提到的問題。(Wikipedia_talk:仲裁委員會#再提仲裁委員會)
Ghre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45 (UTC) - 傾向支持成立仲裁委員會,且任期為一年或任務型委員會如何?--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0 (UTC)
討論(議案4A)
[編輯]- 我懷疑硬是要推出仲裁委員會的可行性如何。制度建立容易,但背後的社群基礎又是另一回事。此提案恐怕需要先針對過往十餘次提案沒能解決的問題做出解釋,不是給出一個題目就完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5 (UTC)
- 另外確實也要考慮上面某些人所說的,目前處理某些敏感資訊所涉及的權限客觀上可能尚難以由大陸編者所持有,那末這種「委員會」分級是不是變相縮窄甚至損害他們的權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8:37 (UTC)
- @Gluo88、Ericliu1912、SunAfterRain、桐生ここ:理解您們會對於未有定案有所疑慮,但此案只是個初步概念,我是應該註明不是代表1月1號就急著成立仲裁制度。此提案通過的「生效」代表「社群有意向引入仲裁制度,細節有待探討」(即已通過後就只討論細節不再討論「不設」)。--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9 (UTC)
- @LuciferianThomas:雖然是細節可以後續討論但總要給出一點方向吧--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1 (UTC)
- 回應WP:常年提案的各個拒絕原因(借用最後一次相關提案的總結):
- 「小圈子政治」:社群無法解決才最終需要仲裁作決定,且理據應當非常清晰地記錄。在多數情況下不出動談何「小圈子」的影響?
- 「互相包庇」:社群不同意見的使用者到處都是,我就不信選上去十個人都互相認同;更何況還是有必要避嫌的。另,「包庇」很多時候只是因為個人不滿特定「沒有處理」的裁決,客觀上其實可能真的有沒有處理的原因,只是因為個人不滿而聽不進去,這一點從近期的社群可以看到。
- 「選舉仲裁委員會時可能有團體利用人數優勢拉票、(可能利用傀儡)灌票」:OA後兩次RFA都顯示並無此狀況,不會預期選仲裁員會有此問題。
- 「社羣或會對仲裁員缺乏信任」:如果社群實際能選出一群人,那麼前設是社群給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現。委員會任期制則是確保不會像當前的管理員制度一樣,不滿意都下不來,不斷重選理應不會造成信任危機。
- 「經常性有時間處理相關事務的使用者人數不足」:……這社群閑得慌的人多得是,況且還是那句,社群無法解決才最終需要仲裁作決定,又不是要無時無刻都出動,不存在「經常性需要參與」的問題。一年理論上需要裁決的個案應該不多於十個,其他管理員大概都已經有能力處理。
- 「規則繁瑣」:適當地簡化固然是可以,叫你參照沒叫你100%整套搬來。維持正式度即可。
- 以上回應WP:常年提案的各個拒絕原因。--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9 (UTC)
- 如果模仿英維制度,是否意味著大陸使用者因無法簽NDA而無權參選?--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5:49 (UTC)
- 理論上並非如此,大陸使用者並非完全無法簽署NDA。基金會說明並沒有限制明確說明自己是大陸使用者但是線下沒人認識你的人簽署NDA。--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1 (UTC)
- 如果模仿英維制度,是否意味著大陸使用者因無法簽NDA而無權參選?--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5:49 (UTC)
- 個人認為可以考慮有需要組建ARBCOM時再開。以下斗膽討論拒絕原因的可能解法:
- 小圈子政治:需要時再開,不設常任委員,保證不因時間流逝而形成政治圈子,處理完事件即解散ARBCOM。
- 若有包庇問題可提出不信任案,解任正在處理該情況ARBCOM的委員。可提案人包括不在ARBCOM內的本地延確成員和全域監管員。
- 選舉仲裁委員會可能有拉票、灌票問題:透過降低委員不信任案解任門檻、SecurePoll、可否被監管員/WMF信任解決,具體門檻若有機會通過則再討論。
- 社羣或會對仲裁員缺乏信任一處同湯瑪斯君的看法。
- 經常性有時間處理相關事務的使用者人數不足:不需要一直立著,有需要則組建處理該單一爭議事件,不需要時解散,到有需要的時候透過召集人重建針對該單一事件的ARBCOM。
- 規則繁瑣一處同湯瑪斯君看法。
- 個人其實會希望非管理人員和全域監管員也能加入ARBCOM的程序中,不一定需要限制單次選上的委員一定要是管理人員。其實這樣也能透過因籌備ARBCOM的程序繁瑣而讓社群想一想是否某一爭議真的值得設立ARBCOM來解決。--(☎)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9 (UTC)
- 「需要時再開」,如果一小群使用者每次都獲得大量支持,實際上成了「常設委員」,又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其中隱藏著某些問題,該怎樣處理呢?--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5:53 (UTC)
- 理論上應預設沒問題,如果證據顯示問題(而問題比較嚴重)則可透過全域的UCoC委員會/Global Council處理。--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2 (UTC)
- 「需要時再開」,如果一小群使用者每次都獲得大量支持,實際上成了「常設委員」,又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其中隱藏著某些問題,該怎樣處理呢?--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5:53 (UTC)
- 另見Wikipedia_talk:仲裁委員會#再提仲裁委員會,似乎也有讓全域或甚至WMF插手的共識 --(☎)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2 (UTC)
- 抱歉一大ping。@本議案已參與的兩面使用者: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45 (UTC)
- 悉。我的意見仍不變。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0 (UTC)
-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56 (UTC)
- 不知道什麼時候被吃掉了,不過無所謂吧。大可在中立欄留個表明類似立場的言論即可。--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2日 (六) 10:37 (UTC)
好像並未看到這一選項
新增了一「支持探討及試行」選項,看看會不會更貼合您們的意見。--
議案4B:仲裁制度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若議案4A通過,仲裁制度選項包括:
- 行政員方案:由行政員負責中文維基百科仲裁工作,定期(每兩年)從管理員群重新選舉新行政員,不設連任限制,最低限度由七人組成,確保負責仲裁的行政員都是比較獲得社群信任的管理人員。
- 委員會方案:組成一仲裁委員會,由管理人員當然席位及非管理人員席位組成
,定期(每兩年)重新選舉,設連任限制。
注意:此處為仲裁方案選擇,若反對設立仲裁制度請至4A發表意見。若4A不通過,此議案自然無效;若4A通過,將參考此議案意見,故即使反對設立仲裁,仍建議在此議案給出意見和選擇,此出的選擇不會影響4A的通過與否(即4A顯然無共識也不會因這裏的選擇意見而變相4A獲得通過)。這裏兩個方案都可以投支持。
結論(議案4B)
[編輯]採納委員會制度:毫無疑問是委員會制度優勝,細節另議。
支持行政員方案(議案4B)
[編輯]- (+)傾向支持:在社群無法組成委員會的情況下仍然支持採行政員方案。--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8 (UTC)
支持委員會方案(議案4B)
[編輯]- (+)支持,本來想投行政員,但行政員數量有辦法達成嗎,所以支持這裡。另想問這個方案成員是不是也是設定7位呢?--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1 (UTC)
- (+)支持,有更高代表性的委員會固然比較好。--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8 (UTC)
- 有保留(+)支持。有沒有想好這個仲裁員的定位和權力?英維的仲裁員是持有CU權的當然人員,不過既然我投到這個地方來了,我個人會推薦仲裁員只有裁斷能力,不持有技術權力,如何? MilkyDefer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7 (UTC)
- (+)支持,行政員的現存人數和門檻恐怕對制度的成立有不少限制,既然如此,我覺得分開更好,反正設有管理人員當然席位。—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0 (UTC)
- (+)支持。原本也想支持行政員方案,但如果是要因此定期改選行政員的話就暫且保留。另外關於「連任限制」的部分個人表示(=)中立。個人認為或許甚至可以由「現行制度下無需定期重新選舉的行政員」及「須定期重新選舉的仲裁委員」共同組成。-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3:52 (UTC)
- 行政員不是這麼用的。但反對「連任限制」。另外,同MilkyDefer,仲裁員是否需要擁有CU或OS等需要簽署協議的權限?若只有裁斷能力,不持有技術權力,恐怕一些事情很難做裁斷(或導致裁斷出錯)--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1 (UTC)
- 如果能組一個仲裁委員會的話,就用不著行政員自動兼任仲裁員。但同樣想知道「連任限制」的意義是甚麽。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4 (UTC)
- (+)支持,但在正式的仲裁委員會成立前,不反對以行政員作為暫時的仲裁員。--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6 (UTC)
- (+)支持委員會方案。--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6 (UTC)
- 更高代表性方案-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15 (UTC)
- 經與湯瑪斯君討論後先不討論任期問題, 有條件支持,另副知@Yining Chen、桐生ここ:--(☎)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5:15 (UTC)
- (+)支持 方案可行。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0 (UTC)
- 英維已經實行委員會很久,未見有太大的決定上的錯誤。只要把人好好選就行。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7 (UTC)
- 中維可能和英維不太一樣……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24日 (五) 14:12 (UTC)
- 知道,但是並不代表英維的成功就100%不能搬到中維。還是那句話:把人好好選就行。--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5:59 (UTC)
- 中維可能和英維不太一樣……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24日 (五) 14:12 (UTC)
中立(議案4B)
[編輯]- 選了行政員行政員選不出來,選了委員會委員會選不出來,這是可預期的事,那咋辦嘛,中立得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2 (UTC)
- 擔心委員會可行性和選舉成本。行政員應主要負責行政工作。--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
- 沒什麼意見,你站社群首先學會管理期望,大概會好很多。不然就算議案通過,真的能選出委員會?在下很有保留。--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0 (UTC)
- 可以試行看看效果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23:32 (UTC)
討論(議案4B)
[編輯]- 請問這個所謂「委員會」推出來以後會凌駕於一般管理員的決定以上嗎?或是以後只有這個「委員會」能處理若干棘手的爭議?非管理人員有沒有可能透過所謂「委員會」實質上繞過甚至超越管理員本來職能的限制?我認為所謂「非管理人員席位」看似提供「平等」機會,實際上存在一些不小的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4 (UTC)
- 仲裁委員會既不是本站原創,那很大程度上會參考英維制度,即只有最終需要裁決的情況才用上仲裁委員會。行政員仲裁會亦會是如此。若真的需要出動時,固然會凌駕於管理員決定之上(例:可推翻管理員決定),但顯然屆時討論方針時不會讓委員會隨意出動推翻,而是需要經過詳細的討論才作出決定。--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3 (UTC)
- 另外就「非管理人員席位」的問題來說,假設仲裁委員的當選要求比管理員高(也並沒有理由不這麼認為),如果某人連仲裁委員都選得上,為什麼不直接先去選管理員?這實在是矛盾的。要同時符合「我想管棘手的事,且確實有能力管事,但又不要當(或甚至當不上)管理員」這幾個標準的機會太小,真有這種人我也會覺得其定位匪夷所思。所以我看不出置「非管理人員席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7 (UTC)
- 雖然有點偏了,但我會把ARBCOM比做類似「最高法院」的機構(判斷),而管理員則是似行政權的角色(即執行)。樓上的問題在這種框架下就好比問一名法官為何不要當(甚至當不上)行政首長一樣,個人並不覺得非管理人員去競選仲裁員有何問題。當然,因為中維不是國家政府,或許這些權限和政府職位並沒有可比性,但仍能多少作為參考。--(☎)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1:03 (UTC)
- 你維現在爭議是,如果有明確的社群共識,那麼管理員可以按照共識執行。如果沒有共識,通常提報人希望「管理員下達裁決」,可是這種管理員下達的裁決是可以被社群共識推翻的。而仲裁委員會卻是最終手段,不可被社群共識推翻,只能由仲裁委員會自己推翻。不支持仲裁委員會,僅同意那種替代管理員裁決的仲裁員,而且必須可以被社群共識推翻,個人不能凌駕於社群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9:17 (UTC)
- 就本地社群的情況而言,我一向的看法是儘可能鼓勵社群參與討論,以利於管理員針對棘手問題做出結論,而不是嘗試選出一群人來幫忙做結論(甚至有機會流於「總是這群人」),更何況這群人怎麼選甚至是否真正有資格如此行事又是另一大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8 (UTC)
- 另外借這裡一用,這個「請求評論」似乎有打算強行夾帶討論得出某種共識的樣子,不僅結論日期都定好了,也不知道要在哪裡討論這個請求本身及其程序的可行性。不是換了冠冕堂皇的排版,再嘗試用幾個死限追求「速通」,就能割裂過往討論脈絡的。社群在過去十幾年中提出的一些論點也並不全是白提或毫無價值吧?此外,某些提案備註的態度還特別跋扈,彷彿有一種「你不投到時候提案過了你不能阻止而且沒份兒別怪我」的樣子,顯然有壓迫參與者選擇一個方案(無論是否真的同意)的意味在,而這又能造成某些方案看起來「支持」很多的錯覺,反過來影響整個討論的走向。我認為這不是在管理人員制度這種具備高度爭議的提案上追求共識的真道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9 (UTC)
- 有一點點,但從「請求評論」「意向調查」來說,也像只是意見參考。具體落地應該有方針、公示等流程的。--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
- (+)支持。--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5 (UTC)
- 如何改選?比如固定有幾個行政員名額,取得票最高的幾個人嗎?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0 (UTC)
- 把您留到不知道上面議題下面的留言搬下來了。是的,設定固定(最低限度)名額,然後取得票高的人。如果很多人支持度都高的不妨多加幾個名額。--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2:32 (UTC)
- 兩個方案本質上不是職位上的不同,而是程序上的不同。行政員在貴站基本上就等於一年幾次的賦權圖章而已,有沒有行政員職位不影響方案A的實行。所 Ghre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0 (UTC)
議案4B.1:仲裁委員會方案之一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綜合上方使用者意見,先提出一下嘗試衡平眾人意見的仲裁委員會方案私人議案。
- 組成:由十四人組成。
- 工作:「仲裁是最終的執行(enforcement)手段」。
- 仲裁委員會負責在社群爭議解決無果後,作為最終決定人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社群出現執行以任何途徑都無法始終無法解決時,經請求才開啟討論。既有社群流程已經能處理的使用者問題不需提交仲裁。即,經過管理人員操作複議仍無法達成共識的最終申訴途徑。
- 仲裁委員會負責的是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方針指引及流程的訂立、廢除和修訂都是應該經社群共識討論,仲裁委員會不應負責此等事務。
- 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或社群近一致的廣泛共識(即討論參與者人數夠多且支持度是絕絕對多數)推翻。
- 選舉:每年隨管理員投票進行,經安全投票改選一半成員(一個顧問席位、一個召集人席位、五個仲裁員席位)。
- 首次選舉選出一名召集人、五名兩年任期的仲裁員及五名一年任期的仲裁員。選舉依支持度排列當選。
- 次場選舉起每次選出一名召集人及五名兩年任期的仲裁員。
- 仲裁員不得連任超過兩次,即最多連續當四年。
- 選舉可由任何監管員監督,確保無拉票、做票疑慮。
- 有意見提出「每次遇到爭議再開」,但每次成立都需要選人和投票,實在過於低效,故還是建議採用常設制。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員本身牽涉爭議之內,必須向監管員及召集人申報,並迴避該次討論;若有充分疑慮後,經社群聯署並由監管員確認事件後罷黜特定或全體委員。
- 回應常年提案相關疑慮
- 「小圈子政治」:每年的改選確保不會有時間在仲裁委員會形成政治圈子;且有監管員監督防止小圈子產生無方針基礎的小圈子共識。
- 「包庇」:由監管員及召集人監督委員會,不容許明顯有問題的情況但因私人交情而放過的情況出現。
- 「拉票、灌票問題」:OA後兩次RFA採用安全投票都顯示並無此狀況,不會預期選仲裁員會有此問題。
- 「社羣或會對仲裁員缺乏信任」:如果社群實際能選出一群人,那麼前設是社群給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現。委員會任期制則是確保不會像當前的管理員制度一樣,不滿意都下不來,不斷重選理應不會造成信任危機。
- 「經常性有時間處理相關事務的使用者人數不足」:這社群閑得慌的人多得是,況且還是那句,社群無法解決才最終需要仲裁作決定,不是要無時無刻都出動,不存在「經常性需要參與」的問題。一年理論上需要裁決的個案應該不多於十個,其他管理員大概都已經有能力處理。
- 「規則繁瑣」:程序適當地簡化固然可行,參照別人的系統沒說要整套搬來。確保維持到正式度即可。
- 「NDA問題」:CU暫時不受仲裁管,此部分由監管員或未來本地CU自行負責。更應該說,這裏解決的是使用者爭議的問題,理論上是不需要用到CU資訊的,所以無需關心NDA的問題。OS的問題亦同,這些不是中維仲裁委員會要解決的問題。
討論(議案4B.1)
[編輯]- @SunAfterRain、Gluo88、ATannedBurger、SheltonMartin:以上是個人建議的(您們等著要的)具體方案,由於僅供參考,故不提供支持反對欄,亦不需留支持反對(無約束性),直接商討相關問題即可。--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5:58 (UTC)
- 針對第四點回應,「社群給這群人投了票」不代表「社群的每個人都給這群人投了票」,而「投了票的人」與「將要被ARBCOM做出處理的人」又是兩群人。比如,選舉管理員時,我不信任某管理員候選人A(或我與A有編輯衝突),但我不為其投反對票。這是因為我知道即使將來的某一天被A封鎖,而我不服處理結果,那麼我可以去找信任的管理員B進行處理。然而對於將要接受ARBCOM處理的使用者來說,他們卻找不到「另一個ARBCOM」去處理這些問題。ARBCOM即「最高法院」,一旦被其「裁決」,便可能很難 有進一步申訴的機會。進一步講,設立ARBCOM的目的是什麼?是集中共識?如果要對某一特定問題得到共識,為什麼不直接進行討論,而是要將共識「集中」後再有一小部分人「代替」大家做出決定?--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5 (UTC)
- 我可將ArbCom選舉類比成現實中的普選選舉。給予了選擇的自由的情況下,但卻自己不去投票,然後吐槽為何〔現實:政府或立法機關/中維:ArbCom〕做得不好是一樣的。不投票是選民的責任,並非被選人或制度的問題。我們最多可以做的是每次有投票都大量訊息發送通知,從而確保「社群給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現」的結果有充分的表現。一次投票往往從提名到結束橫跨一個月,會活躍到可能會被ArbCom影響的人不可能連投票的時間都抽不出來。設立ArbCom的目的請重讀方案,這裏只簡述一次:「僅在社群持續無法達成共識的執行問題上作出商議和裁決」。顯然社群確實會出現某些議題出現重大分歧(如地名譯名問題等)而無從以爭議解決的方式處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9 (UTC)
- 真的有監管員會入這個坑嗎?權限問題如何解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2 (UTC)
- 監管員過來監督而已,不是來投票的,邀請參與的難度應該不大。權限問題不理解您想問什麼。--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4 (UTC)
- 權限就是指可能需要管理員以上的某些權限用來幫助仲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0 (UTC)
- 我這個方案裏面最少會有一個行政員在任,且可預期能選上去當仲裁員的總有幾個管理員,執行仲裁結果上很大機會不會出現問題。就算真的唯一的行政員需要避嫌,整個委員會沒有半個管理員,裁決後還是能由任何其他管理員執行,但我覺得完全沒有管理員的可能性比較低。--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6 (UTC)
- 權限就是指可能需要管理員以上的某些權限用來幫助仲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0 (UTC)
- 監管員過來監督而已,不是來投票的,邀請參與的難度應該不大。權限問題不理解您想問什麼。--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4 (UTC)
- 我不認為有任何人有權利「替」大家做出像是「地名譯名問題」這樣的選擇。如果一個問題出現了重大分歧,經過大量討論依然無法達成一致,那麼為什麼僅憑這幾名所謂「委員」就可「一拍腦袋」為大家「憑空創造」一個共識呢?難道我們只關注最終的結果,而不關注其中的過程?如果是這樣,那麼一個隨機數生成器便可解決所有問題,根本無需選ARBCOM嘛。--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7 (UTC)
- 所以不會憑空創造啊。如同提案縮寫,ArbCom不是造規矩,而是執行規矩。ArbCom在這個情況下可以處理的是(如同現在那樣)下達回退禁制、編輯禁制、共識要求。ArbCom處理使用者和維持秩序問題,不處理內容問題,不具備「決定某件事情怎麽寫」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8 (UTC)
- 這些共識是管理員就可以負責執行,而不需要再設權限。畢竟,執行共識是管理員的責任(也是社群所需要的),而並非創造共識、得出共識。--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7 (UTC)
- 必須先記得「仲裁是最終的執行手段」,日常當然是管理員執行共識,但總會有不是日常能有管理員解決的情況。回應如下:
- 案件複雜程度:管理員確實是共識的執行者,但常出現「沒有管理員願意出面處理」的爭議事件。仲裁是處理遠遠更複雜的情況,等同於「管理員討論得出共識」的情況。但現實中管理員各走各的,互相獨立於彼此,甚少出現多名管理員討論的情況。要麼是一個人願意冒著被指控是「獨裁」的情況下出來,要麼願意討論的管理員走在一起討論就成了de facto ArbCom了。在目前的狀況,管理員確實是執行者,但一名執行的管理員的權威不足,自己組成一群人討論又有團夥的問題。
- 委員會代表性:與其由意念相同的管理員走在一起變成團夥政治,不如由社群負責選出哪些人負責。選舉制度很大程度上比起管理員自己走在一起討論具有代表性,也較小機會出現偏頗。
- 裁決力度:管理員的裁決可以被其他管理員推翻,但ArbCom的就只能被後來的ArbCom推翻,裁決力度原大於管理員,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 綜上,個別管理員執行共識會被罵獨裁,那不如由民選的仲裁團決定。--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9 (UTC)
- 我認為您的前提假設存在問題。首先應當確定,管理員所處理的是明確的共識。而處理這樣的問題並不會引起社群「獨裁」控訴。如此前封鎖WMLO,這件事可以算得上是「複雜事件」了。而又有誰在站內明確指責負責處理此事的JWong獨裁?相反,引起爭議的問題恰恰是管理員嘗試創造共識——即處理並未完全達成共識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即使是交由ARBCOM處理,也不能算是「處理得當」。其次,即使時間短,也依然會存在「小圈子」問題。這一點已經在傀儡調查助理設立之初得到展現。相比較而言,傀儡調查助理掌握的權力很小,然而卻依然出現像ST680這樣的事件(此事件發生時,據Clerk設立之初尚未滿一年)。而「手握重權」的委員之間如果形成類似的現象,後果難以想像。--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7 (UTC)
- 仲裁會是人選出來的,若是怕小圈子政治那麼可以不要去選出來會形成小圈子的人。--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15 (UTC)
- 大家都不想選這樣的人。但是否是這樣的人,只有選上才知道。這不是很矛盾嘛。--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9:22 (UTC)
- 所以設監管員監督,防止小圈子文化。--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5:10 (UTC)
- 大家都不想選這樣的人。但是否是這樣的人,只有選上才知道。這不是很矛盾嘛。--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9:22 (UTC)
- ST680案的所謂小圈子決定是基於「監管員不會接受重複且不影響結果的查核請求」( 使用者查核不是在釣魚),過往SPI設立之前也只是由其他人駁回然後沒了,只是有了個組織就可以遷怒於組織了。難不成我們轉交了被監管員打回頭您們才滿意?使用者查核本身就有一套不明文的轉交規則,實在多數是常識判斷,並非說「有人認為需要查核」就必然需要查核的。
- ArbCom的部分,執行的共識不會存在不明文規定的部分(因是執行本地方針),自然更加不會存在此等問題,況人數多、有真正無關於中維的監管員作為監督,能確保防止小圈子而違背社群原則及共識的發生。--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0:22 (UTC)
- 首先,您是否對本人所提第一點,即ARBCOM設立的必要性,進行了回應?如果不能就這一點做出確定,個人認為隨後進行的一切討論都是空中樓閣。其次,「有監管員加以監督」這一點,我們有CU洩密事件足以證明,即使是全域所有監管員共同對CU加以監管,時隔6年,我們依然不知道誰才是洩密者。更不用提一名對本地事務絲毫不了解的監管員。「與本地無關」是一種優點,但「不了解本地事務」更多是一種缺點。再者,「小範圍政治」(這裡不用「小圈子」這個術語)也更容易產生「不明不白」的黑箱政治。例如,幾年前CU除權事件時,基金會只披露了極少的資訊(似乎可以類比為未來ARBCOM所做出的「集體決定」)。隨後,我們很清楚地看到,社群對這一流程的合理性做出了極大的質疑。社群是很關注程序正義的,這一點從前幾日的RFDA事件中可以看出。而ARBCOM恰好將得出共識到執行共識這一段社群最關心的流程隱藏起來,隱藏在「集體決定」的背後,這種邏輯又怎麼才能使大家信服?--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9日 (四) 10:12 (UTC)
- ArbCom的必要性在於社群管治機制失衡而無效。管理員執行社群共識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行政員依照方針裁定投票無效亦是。然而,社群往往因為個人不滿意結果,無視方針依據而指控管理員行使本不應存在的裁決權;最近一次RFDA亦有大量投訴說無從申訴行政員決定。
- 至於為何不以共識行事:社群關於使用者的討論往往不怎麽會達成共識,屢屢出現為了支持擾亂者而進而出現更多無視、扭曲方針指引的情況,給予廣大社群討論顯然不具效率。社群廣泛而言人員素質過差,不見得由這些「廣泛民眾」來討論會比起讓他們選出更加公正的維基人來討論裁決要好。RFDA一案亦充分顯示暴民政治的負面影響。
- 另,「監管員監督CU」一說已經是不知道你在說啥,據我查找監管員未曾負責監督本地使用者查核權,洩漏CU引來的是基金會行動而不是監管員除權。「不瞭解本地事務」顯然反而是一個優勢,社群及委員會需要充分呈現方針指引等依據作證據,監管員才能中立客觀地依照證據檢視委員會裁決是否合理。如果是怕選上去的人不夠中立,那麼監管員才是中文社群中絕對中立的存在,由監管員來監督委員會是最佳選擇。--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1:04 (UTC)
- 如果社群素質已經差到「無法形成共識」「歪曲方針指引」的地步,您如何確保這些「低素質人群」有能力選出「高素質委員」?這是否是「精英政治」的一種體現?此外,請對我上方發言的後半部分進行留意。--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9日 (四) 12:57 (UTC)
- 中文維基百科的ArbCom實行不會涉及隱私資訊,所有流程均公開可鑑;況且能被選出來的人都是聲譽良好的使用者,素質不會差到哪裏去,近年RFA已經充分展現素質不夠好的人都會被擋下了。設立仲裁委員會更好的一點是,管理員不需再負擔最終裁決之責(雖非本應做的是,但de facto),管理員選舉不再是選聖人,加上臨時管理員等措施讓更多人的能力可以被社群看見,那麼往後的AC都能從這群表現好的管理員當中選,人的素質才會進步。在社群整體素質差劣的情況下,選上中等素質的仲裁員已經可以開始改善素質,甚至可以由擔任過別處同類措施監督的監管員來培訓,上任的人改善素質之餘往後選上去的人的素質也只會改善。AC在有人監察之下很難越來越差的機構,初期固然沒可能是「最好的」,但往後只會不斷改善,方針原則不能再隨意被扭曲、社群對擾亂的容忍度下降的情況下,整體社群素質只會慢慢變好。--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4:31 (UTC)
- 您這樣說,當然是因為您支持該制度設立。如果從反方看,我會說「只有當管理員標準提高,選上來的管理員都是高素質人群時,這些人做出的裁決才會被大家信服。現在社群的『低素質』只是因為時間還短。管理員整體素質總會越來越好」。而且,只有「委員」素質在提高,對社群又有何幫助?難道一切決策都可由這群「高素質精英」直接做出?這樣看,社群是否可以被看作「普通民眾」,而「委員」則可以被看作「警察」「最高法院」來「操縱」社群?Jimbo Wales說,「絕不能有領導層,也不能有精英」。如果按照您所說,選一群素質高到能擺脫「整體素質差劣的社群」而自主做出判斷的「高素質人群」,那這是否是一種變相的「選拔、聚集精英人才而形成領導層」?--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0日 (五) 10:12 (UTC)
- 中文維基百科的ArbCom實行不會涉及隱私資訊,所有流程均公開可鑑;況且能被選出來的人都是聲譽良好的使用者,素質不會差到哪裏去,近年RFA已經充分展現素質不夠好的人都會被擋下了。設立仲裁委員會更好的一點是,管理員不需再負擔最終裁決之責(雖非本應做的是,但de facto),管理員選舉不再是選聖人,加上臨時管理員等措施讓更多人的能力可以被社群看見,那麼往後的AC都能從這群表現好的管理員當中選,人的素質才會進步。在社群整體素質差劣的情況下,選上中等素質的仲裁員已經可以開始改善素質,甚至可以由擔任過別處同類措施監督的監管員來培訓,上任的人改善素質之餘往後選上去的人的素質也只會改善。AC在有人監察之下很難越來越差的機構,初期固然沒可能是「最好的」,但往後只會不斷改善,方針原則不能再隨意被扭曲、社群對擾亂的容忍度下降的情況下,整體社群素質只會慢慢變好。--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4:31 (UTC)
- 如果社群素質已經差到「無法形成共識」「歪曲方針指引」的地步,您如何確保這些「低素質人群」有能力選出「高素質委員」?這是否是「精英政治」的一種體現?此外,請對我上方發言的後半部分進行留意。--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9日 (四) 12:57 (UTC)
- 首先,您是否對本人所提第一點,即ARBCOM設立的必要性,進行了回應?如果不能就這一點做出確定,個人認為隨後進行的一切討論都是空中樓閣。其次,「有監管員加以監督」這一點,我們有CU洩密事件足以證明,即使是全域所有監管員共同對CU加以監管,時隔6年,我們依然不知道誰才是洩密者。更不用提一名對本地事務絲毫不了解的監管員。「與本地無關」是一種優點,但「不了解本地事務」更多是一種缺點。再者,「小範圍政治」(這裡不用「小圈子」這個術語)也更容易產生「不明不白」的黑箱政治。例如,幾年前CU除權事件時,基金會只披露了極少的資訊(似乎可以類比為未來ARBCOM所做出的「集體決定」)。隨後,我們很清楚地看到,社群對這一流程的合理性做出了極大的質疑。社群是很關注程序正義的,這一點從前幾日的RFDA事件中可以看出。而ARBCOM恰好將得出共識到執行共識這一段社群最關心的流程隱藏起來,隱藏在「集體決定」的背後,這種邏輯又怎麼才能使大家信服?--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9日 (四) 10:12 (UTC)
- 仲裁會是人選出來的,若是怕小圈子政治那麼可以不要去選出來會形成小圈子的人。--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15 (UTC)
- 我認為您的前提假設存在問題。首先應當確定,管理員所處理的是明確的共識。而處理這樣的問題並不會引起社群「獨裁」控訴。如此前封鎖WMLO,這件事可以算得上是「複雜事件」了。而又有誰在站內明確指責負責處理此事的JWong獨裁?相反,引起爭議的問題恰恰是管理員嘗試創造共識——即處理並未完全達成共識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即使是交由ARBCOM處理,也不能算是「處理得當」。其次,即使時間短,也依然會存在「小圈子」問題。這一點已經在傀儡調查助理設立之初得到展現。相比較而言,傀儡調查助理掌握的權力很小,然而卻依然出現像ST680這樣的事件(此事件發生時,據Clerk設立之初尚未滿一年)。而「手握重權」的委員之間如果形成類似的現象,後果難以想像。--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7 (UTC)
- 必須先記得「仲裁是最終的執行手段」,日常當然是管理員執行共識,但總會有不是日常能有管理員解決的情況。回應如下:
- 這些共識是管理員就可以負責執行,而不需要再設權限。畢竟,執行共識是管理員的責任(也是社群所需要的),而並非創造共識、得出共識。--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7 (UTC)
- 我認為如果仲裁委員會足夠智慧的話,並不會出現你說的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9 (UTC)
- 還請你再讀讀en:WP:ARBSCOPE,首先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是
實例如決定解任投票是否合規、封鎖有長久貢獻的問題使用者
,並不是"譯名該怎麼寫"的所謂"content decisions"。--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8:26 (UTC)- 「...顯然社群確實會出現某些議題出現重大分歧(如地名譯名問題等)而無從以爭議解決的方式處理。--路西法人」我只是引述 囧rz……--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9:14 (UTC)
- 我沒說過要仲裁委員會解決內容爭議啊。從我視角地名譯名的問題更多是使用者缺乏溝通態度,是使用者問題,而不是譯名的實質問題(內容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9:41 (UTC)
- 「...顯然社群確實會出現某些議題出現重大分歧(如地名譯名問題等)而無從以爭議解決的方式處理。--路西法人」我只是引述 囧rz……--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9:14 (UTC)
- 所以不會憑空創造啊。如同提案縮寫,ArbCom不是造規矩,而是執行規矩。ArbCom在這個情況下可以處理的是(如同現在那樣)下達回退禁制、編輯禁制、共識要求。ArbCom處理使用者和維持秩序問題,不處理內容問題,不具備「決定某件事情怎麽寫」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8 (UTC)
- 真的有監管員會入這個坑嗎?權限問題如何解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2 (UTC)
- 我可將ArbCom選舉類比成現實中的普選選舉。給予了選擇的自由的情況下,但卻自己不去投票,然後吐槽為何〔現實:政府或立法機關/中維:ArbCom〕做得不好是一樣的。不投票是選民的責任,並非被選人或制度的問題。我們最多可以做的是每次有投票都大量訊息發送通知,從而確保「社群給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現」的結果有充分的表現。一次投票往往從提名到結束橫跨一個月,會活躍到可能會被ArbCom影響的人不可能連投票的時間都抽不出來。設立ArbCom的目的請重讀方案,這裏只簡述一次:「僅在社群持續無法達成共識的執行問題上作出商議和裁決」。顯然社群確實會出現某些議題出現重大分歧(如地名譯名問題等)而無從以爭議解決的方式處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9 (UTC)
- 此外,再來談WP:PPS中提到的「地域問題」,該提案是如何給予解決的?畢竟,事實上,大陸使用者被選舉(提名)成為管理人員的人數就是要明顯少於其他地區人士(尤其是OA2021後)。而仲裁委員會涉及的問題與這部分使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5 (UTC)
- 決定不特地採納分區委員制度的原因跟2023年澳大利亞原住民之聲公投的原因相同,有能力自然會被提名、選項,甚至還可以自薦參與。大陸使用者並非因為其出身而被社群歧視,被社群明確拒絕的只有涉及爭議事件的使用者,單純因為出身而被拒絕絕對是違反UCoC的。這個委員會不需處理CU等事務,亦不要求NDA等問題,居住在中國大陸的編者是仍可參選的。跟前面所說「選舉當選是否代表社群廣泛信任」相同,大陸使用者不是不能做,而是沒人做,這個並非社群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3:20 (UTC)
- 「大陸使用者不是不能做,而是沒人做,這個並非社群的問題。」這種理由對於新使用者講很有說服力,但對在此參加討論的各位使用者來說難免貽笑大方(甚至對於支持該方案的使用者。見2020年有關ARBCOM討論)。您不妨看一看,有多少管理員說簡體中文?您當然可以用「大陸候選人有各種各樣的缺點」「大陸使用者基數小」這種大家都習以為常的理由來進行解釋,對於管理員這種職務我們也可以接受這種理由。然而,不管您如何解釋、看待這種問題,這種問題事實上就是存在於社群之中。對於ARBCOM這種涉及到隱私與最終裁判權等直接關係到使用者切身利益的權限,是否應當對於大陸使用者有最基本的尊重?--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9日 (四) 09:59 (UTC)
- 特地設置機制包含不同地區使用者就是有代表性了嗎?中國大陸編者又有分支持和反對政府的、港臺又有不同派系的編者,如果按照個人背景而選取委員,則永遠都會有人投訴自己某個身份未能被代表。這是否代表「充分代表性」應該大於一切?絕對不然,因為如同我上面所說,充分代表性的「社群討論」亦可變成容納了一堆素質低、不依方針指引只按利益說理的編者(不論背景)去參與社群的決策,阻礙合理依照維基百科原則的共識形成,就會形成當前社群的亂象。兩害取其輕,寧可讓一群社群選出對方針指引熟悉且可以公正處事的使用者決策,也不能讓社群達成違背基本原則的偽共識。--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1:17 (UTC)
- 難道僅因為「不能充分代表」便「放棄」代表?既然您指出,「社群選出對方針指引熟悉且可以公正處事的使用者(進行)決策」,為何不能在這一基礎上附加針對地區的政策?難道只有某幾個特定地區的使用者才符合這一條件?我相信不管怎樣,避開社群現狀,轉而空談理想或直接對此事避而不談絕非處理該問題的好方法。--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7 (UTC)
- 您維多少人是女性?要不也按「不分區立委」一套,搞女性保障名額?地域分區充其量就是當面對「南北榜案」的情況——程序完全公平,但完全沒有某一地方的人的時候,能好看一點而已。而且,您維根本沒有辦法調查其他人的出身是哪裏,全靠自己填而已。怎可能在不確實得知候選人所在地區之前,搞地域分區這套。--Ghren🐦🕗 2023年11月9日 (四) 12:57 (UTC)
- (▲)同上,Ghren說得非常準確。--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4:19 (UTC)
- 特地設置機制包含不同地區使用者就是有代表性了嗎?中國大陸編者又有分支持和反對政府的、港臺又有不同派系的編者,如果按照個人背景而選取委員,則永遠都會有人投訴自己某個身份未能被代表。這是否代表「充分代表性」應該大於一切?絕對不然,因為如同我上面所說,充分代表性的「社群討論」亦可變成容納了一堆素質低、不依方針指引只按利益說理的編者(不論背景)去參與社群的決策,阻礙合理依照維基百科原則的共識形成,就會形成當前社群的亂象。兩害取其輕,寧可讓一群社群選出對方針指引熟悉且可以公正處事的使用者決策,也不能讓社群達成違背基本原則的偽共識。--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1:17 (UTC)
- 「大陸使用者不是不能做,而是沒人做,這個並非社群的問題。」這種理由對於新使用者講很有說服力,但對在此參加討論的各位使用者來說難免貽笑大方(甚至對於支持該方案的使用者。見2020年有關ARBCOM討論)。您不妨看一看,有多少管理員說簡體中文?您當然可以用「大陸候選人有各種各樣的缺點」「大陸使用者基數小」這種大家都習以為常的理由來進行解釋,對於管理員這種職務我們也可以接受這種理由。然而,不管您如何解釋、看待這種問題,這種問題事實上就是存在於社群之中。對於ARBCOM這種涉及到隱私與最終裁判權等直接關係到使用者切身利益的權限,是否應當對於大陸使用者有最基本的尊重?--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9日 (四) 09:59 (UTC)
- 決定不特地採納分區委員制度的原因跟2023年澳大利亞原住民之聲公投的原因相同,有能力自然會被提名、選項,甚至還可以自薦參與。大陸使用者並非因為其出身而被社群歧視,被社群明確拒絕的只有涉及爭議事件的使用者,單純因為出身而被拒絕絕對是違反UCoC的。這個委員會不需處理CU等事務,亦不要求NDA等問題,居住在中國大陸的編者是仍可參選的。跟前面所說「選舉當選是否代表社群廣泛信任」相同,大陸使用者不是不能做,而是沒人做,這個並非社群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3:20 (UTC)
- 針對第四點回應,「社群給這群人投了票」不代表「社群的每個人都給這群人投了票」,而「投了票的人」與「將要被ARBCOM做出處理的人」又是兩群人。比如,選舉管理員時,我不信任某管理員候選人A(或我與A有編輯衝突),但我不為其投反對票。這是因為我知道即使將來的某一天被A封鎖,而我不服處理結果,那麼我可以去找信任的管理員B進行處理。然而對於將要接受ARBCOM處理的使用者來說,他們卻找不到「另一個ARBCOM」去處理這些問題。ARBCOM即「最高法院」,一旦被其「裁決」,便可能很難 有進一步申訴的機會。進一步講,設立ARBCOM的目的是什麼?是集中共識?如果要對某一特定問題得到共識,為什麼不直接進行討論,而是要將共識「集中」後再有一小部分人「代替」大家做出決定?--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5 (UTC)
- 不同意置「非管理人員席位」,理由已於上方闡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1 (UTC)
- 沒有所謂「非管理人員席位」,只有自由席,跟英維是一樣的(沒有限制只有管理員才可以選)。選不選得上是另一回事,但以貴維管理員不活躍程度,還是會有幾個普通使用者。--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7 (UTC)
- 幾個小疑問:有辦法選到14人嗎?單數比如13人會不會比較好?另外仲裁委員會實際上是什麼時候要招喚出來呢?是會成立像VIP室這樣有個專案頁面提報嗎?--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7 (UTC)
- 如果是說單數的話,可以將召集人減為一個。--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0:23 (UTC)
- 提報方面,會有一個類似管理員布告板的「仲裁請求布告板」,在確認爭議已經無法通過正常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且管理員又因為不希望被冠上獨裁的名號而未有處理(簡而言之:管理員經過一段時間仍然未回應、處理的爭議)才會開啓仲裁程序。--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3:23 (UTC)
- 此委員會概念也可以當作是陪審團來看,這樣理解沒錯吧?成員裡有擁有頭銜身分的使用者固然讓人安心,但以目前社群的信任度及參與討論度低的狀況下,會不會改為單一事件召集為佳呢?固定的成員由行政員一或兩名擔任,提報到布告板的請求,擔任招集人的行政員(們)從擁有投票身分的使用者隨機挑選比如7位(或社群討論出的人數),或是先準備預選相對可信任的名單內隨機抽選,請求協助引導共識或作出判斷。
- 預選名單方面進一步說明,可以考慮從有頭銜的使用者和經常上線的使用者,或者是推薦名單,名單先公告讓社群判斷這份名單是否可信任,並同時對預選名單內的成員詢問是否願意候位待機,有可能被抽到也有可能永遠不用參與仲裁。這樣或許可以避免掉被預先關說送禮這樣。只是抽選的部份我就沒有概念可不可行,要看前輩們的意見了。--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4 (UTC)
- 個人覺得隨機挑選雖然表面上公平,實則可能引發更多問題。一個最直接的問題是若這份隨機名單內包括需避嫌的人員該如何處理。其他如挑選出的7位人員假如都是沒有巡退經驗的延確怎麼辦?能獲得社群信任必然會是一個問題。總體而言(-)反對隨機抽選,個人覺得可以考慮使用SecurePoll排序投票制(暫定)取前十位來遴選仲裁員(不包括召集人和監管員,細節仍須討論),這樣能在既確保得到社群共識的情況下又不容易有預先關說送禮這樣的情況。另外註明一下,透過SecurePoll監票員是看的到選票是從哪個IP位置發出的。個人之前亦提倡公開voterlist,不過似乎社群仍覺得公開弊大於利而最後沒有共識選擇公開就是了。--(☎)dt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08 (UTC)
- 忘了註明:不反對「改為單一事件召集」,不需要時解散。--(☎)dt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46 (UTC)
- 個人認為,如果一定要設立ARBCOM,按需組建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形式。畢竟誰也不知道下次爭議里有誰會被涉及。--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0日 (五) 10:26 (UTC)
- 幾個小疑問:有辦法選到14人嗎?單數比如13人會不會比較好?另外仲裁委員會實際上是什麼時候要招喚出來呢?是會成立像VIP室這樣有個專案頁面提報嗎?--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7 (UTC)
- 沒有所謂「非管理人員席位」,只有自由席,跟英維是一樣的(沒有限制只有管理員才可以選)。選不選得上是另一回事,但以貴維管理員不活躍程度,還是會有幾個普通使用者。--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7 (UTC)
- Arbcom without Checkuser, want another Planespotter. PlanespotterA320(討論 | 貢獻) -Lemonaka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02 (UTC)
- I do believe setting up an ArbCom would be a good precedent to CU returning to zhwiki. Not less that the ArbCom does have a CU – the steward on the board as a consultant.--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07 (UTC)
- PlanespotterA320 showed us a good case regarding how to hijack local community, grab higher-up rights and get protected without Checkuser locally. If a corrupted sysop like them got a seat in something called ARBCOM in this project, and woe unto us. Another case in point is Beeblebrox(討論 | 貢獻), en:Wikipedia:Wikipedia Signpost/2023-12-04/News and notes -Lemonaka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18 (UTC)
- There is no system that can prevent high-rankers from disrupting, the only plausible solution is to remove disruptive personnel ASAP. Problems like this do evolve from the nature of final adjudication from ArbCom, but the community is clearly better off with such a system to resolve long-standing autonomy issues. The enwiki example shows how the ArbCom can prevent disruption from within itself, further supporting my point.--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30 (UTC)
- @LuciferianThomas The ARBCOM in English is heavily armed by Stewards, local Checkusers and Oversighters, while they can deal with the private evidence. What are these in our project? -Lemonaka 2023年12月25日 (一) 03:42 (UTC)
- There is no system that can prevent high-rankers from disrupting, the only plausible solution is to remove disruptive personnel ASAP. Problems like this do evolve from the nature of final adjudication from ArbCom, but the community is clearly better off with such a system to resolve long-standing autonomy issues. The enwiki example shows how the ArbCom can prevent disruption from within itself, further supporting my point.--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30 (UTC)
- PlanespotterA320 showed us a good case regarding how to hijack local community, grab higher-up rights and get protected without Checkuser locally. If a corrupted sysop like them got a seat in something called ARBCOM in this project, and woe unto us. Another case in point is Beeblebrox(討論 | 貢獻), en:Wikipedia:Wikipedia Signpost/2023-12-04/News and notes -Lemonaka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18 (UTC)
- I do believe setting up an ArbCom would be a good precedent to CU returning to zhwiki. Not less that the ArbCom does have a CU – the steward on the board as a consultant.--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07 (UTC)
任期制或按需組建
[編輯]鑒於當前對ARBCOM仲裁員是否採任期制(一年或兩年)或按需組建個人認為仍需更多討論,特開此串。其餘4B1的部分個人看下來大致上已有共識。
個人認為按需組建較能避免避嫌問題和增加社群對一判決的信服程度,這點我相信@Yining Chen:似乎也有類似觀點。但在和@LuciferianThomas:討論後湯瑪斯君似乎認為每次按需組建會消耗大量社群資源。在維持社群對ARBCOM的信任和最小化社群資源的消耗之間個人認為需要更多討論。--(☎)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0:55 (UTC)
- 亦有其他使用者提及:按事件組建委員會解決也會出現「選來選去都是同一群人」的情況。事件發生的隨機性(可以相隔久遠發生、可以同時多件事情發生)更難規範擔任的條件。說X時長內只能擔任Y次仲裁員又不合理,比如有使用者確實是社群(未來能建立)仲裁方面的長期信賴的情況,規範他們不能多出任又似乎不太合理,且定這些數字的隨機性亦遠大於固定制度的情況。況且每次按需組建的時候,多數都是風急浪高、衝突白熱化的情況,選出一群中立客觀的仲裁者的這一部分遠比固定選舉難。--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02 (UTC)
- 其實帶有鮮明立場的仲裁員並不一定是壞事。相反的,若有立場鮮明的正反雙方仲裁員能達成共識反而是好事。
- 當然,在有召集人和監管員的監督之下,個人有考慮過若仲裁員們一望而知無法得出共識的情況下,或召集人(必須是行政員)認為有違反避嫌行為並與監管員溝通得到許可後可以請求社群重組ARBCOM(算是倒閣吧)且原仲裁員不得重新參與該議題的仲裁。麻煩的只是到時社群投入的資源又更多了。這個機制若通過個人建議可以考慮約兩週的過渡期/適應期以避免頻繁重選。
- 至於「選來選去都是同一群人」的情況個人覺得也並非壞事。若真的社群內有人能夠在任何爭議事件下都能保持冷靜、開放的心態和努力不懈的精神來得到其他(十位?)仲裁員的認同,那也證明了這使用者非常值得擔任仲裁員的角色。當然,這類使用者究竟存不存在個人暫且存疑。--(☎)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4:33 (UTC)
- 支持ATannedBurger的觀點。個人認為,目前的問題不在於「選來選去都是同一群人」。正是由於事件隨機,所以每次事件的涉及對象很難是同一群人。反過來講,如果每次涉及對象都是同一群人,那社群在重選仲裁員時也會加以考量。--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6日 (四) 09:43 (UTC)
- 反對常設仲裁委員會,但如果是按需組建可以先嘗試一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23 (UTC)
- (▲)同上。--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6日 (四) 09:43 (UTC)
- 有人能提供按需組建的條文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0日 (一) 04:07 (UTC)
- 其實我覺得提案人應該分析一下其他語言版本維基百科的仲裁委員會都主要負責什麼業務,其組成及選舉方式如何,以及是否能夠有效裁決事宜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27 (UTC)
- 個人覺得與開啟本串的議題並無直接關聯,若有需要可在其他討論區分析。當然,若您認為對此串有直接的參考價值亦歡迎提出。--(☎)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4:38 (UTC)
- 如果不能確定本站的需求具體適合什麼樣的組成方案,那我想憑空討論仲裁委員會機制還是會比較困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3 (UTC)
- 湯瑪斯君已經有提出具體方案如4B.1供社群討論。個人意見由於與原方案不同而開立此串供社群進一步討論。當前並沒有「憑空討論」,而是已經有具體、可能的方案並正在進行進一步的調整和整合各方意見以協調出最終草案供共識形成。--(☎)dt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42 (UTC)
- @Ericliu1912:您如果有興趣考古的話可以去參考一下韓維ARBCOM的經驗。韓維ARBCOM自2015年後就因選不出仲裁員而停擺直到2017年正式停止運作,個人相信裡面有些故事可以討論。--(☎)dt 2023年11月25日 (六) 06:15 (UTC)
- 如果不能確定本站的需求具體適合什麼樣的組成方案,那我想憑空討論仲裁委員會機制還是會比較困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3 (UTC)
- 個人覺得與開啟本串的議題並無直接關聯,若有需要可在其他討論區分析。當然,若您認為對此串有直接的參考價值亦歡迎提出。--(☎)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4:38 (UTC)
議案4B.2:仲裁委員會方案之二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再提按需組建的替代方案。
- 組成:由十一人組成。
- 工作:「仲裁是最終的執行(enforcement)手段」。
- 仲裁委員會負責在社群爭議解決無果後,作為最終決定人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社群出現執行以任何途徑都無法始終無法解決時,經請求才開啟討論。既有社群流程已經能處理的使用者問題不需提交仲裁。即,經過管理人員操作複議仍無法達成共識的最終申訴途徑。
- 仲裁委員會負責的是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方針指引及流程的訂立、廢除和修訂都是應該經社群共識討論,仲裁委員會不應負責此等事務。
- 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或社群近一致的廣泛共識(即討論參與者人數夠多且支持度是絕絕對多數)推翻。
- 召集人選舉:由行政員團隊推出一名(或多名)人選並在每年其中一次管理員選舉中使用SecurePoll確認,任期一年,無任期限制。
- 仲裁員選舉:選舉將採用可轉移單票制,即在第一輪得票過半的候選人當選後其過半的票數將按第二偏好比例分配給其他候選人,第二輪得票過半者該當選人將其過半的選票按第三偏好比例分至第三輪的候選人,以此類推至得出第九位當選者為止。仲裁員選舉亦將採用安全投票。
- 設立一仲裁布告板,只有在仲裁請求得到共識後才會啟動仲裁員選舉程序,由時任召集人主持選舉。
- 選舉可由任何監管員監督,確保無拉票、做票疑慮。
- 在仲裁意見書發布後仲裁委員會應當解散。社群內可同時存在多於一組仲裁委員會處理不同的議題,但一仲裁員不得同時參與不同的委員會。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員本身牽涉爭議之內,必須向監管員及召集人申報,並迴避該次討論;若有充分疑慮後,經社群聯署並由監管員確認事件後罷黜特定或全體委員。
討論(議案4B.2)
[編輯]先這樣@桐生ここ:。--(☎)dt 2023年11月21日 (二) 02:12 (UTC)
- 大致同意。--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3日 (四) 13:49 (UTC)
議題5:使用者查核權
[編輯]- 當前制度
本地當前無本地的使用者查核權。既然社群已有共識改革管理員選舉制度/爭端解決流程,則另開一議題以解決在2018年3月開始,歷經近六年仍未解決的問題。下面的提案為或許會出現互相衝突的情形。若此情形發生,則應選擇有最多支持的建議。
議案5A:使用者群組改為任期制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建議使用者查核員應當改為任期制,任期最長兩年(此為基金會說明的上限)。所有使用者查核員改由安全投票選舉上任。預設任期結束後應當重新投票。
結論(議案5A)
[編輯]需要進一步討論:由於5A案與5C案結果的衝突,多數參與者並未同時參與兩個平行但相悖的議案,無法確認是否存在共識。
支持(2年)(議案5A)
[編輯]- 沒意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3 (UTC)
- (+)支持,原因同議案3A。--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6 (UTC)
- (+)支持--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7:04 (UTC)
- 基本上WMF的決定已經鎖死了任期制這件事,不過重新ratify一次無妨。任期長度方面,任期不可能多於兩年(WMF決定),少於兩年又好像有點多餘。--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9 (UTC)
- 上限就上限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1 (UTC)
- 既然 WMF 設立了這個上限,就照辦吧。-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45 (UTC)
- (+)支持--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2 (UTC)
- 好過沒有CU--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7 (UTC)
- (+)支持總比沒cu好。--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1:00 (UTC)
- 拋開究竟有沒有真正能擔任CU的人,有這個可能性也是好的。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4 (UTC)
- (+)支持。--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28日 (二) 00:59 (UTC)
- (+)支持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57 (UTC)
支持(其他年期)(議案5A)
[編輯]- 如我下方所説的,我傾向於把現時的「凍結權限」狀態理解成「剝奪權限」,因此在使用者查核員選舉恢復後,所有使用者查核員理論上都屬於新上任。假設我們只容許在10月(或4月)的投票選使用者查核員的話,那把任期定為一年或許是個好主意。不過我也不反對把任期定為兩年。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3 (UTC)
- 任期內有多次選舉的好處是如果某次只選出一人仍然可能保證有至少兩名現任查核員。--GZWDer(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8 (UTC)
- 不一定。假設CUer任期兩年,每年一選,首次選舉(B年)僅選出1人,第二次選舉(B+1年)僅選出另1人,第三年選舉(B+2年)無人當選,現任CUer的總數仍只有1人(因為在B年當選的該人未能連任或選擇不連任)。考慮到最近的安全投票參選人幾乎全軍覆沒,我認為你的這個保證不成立,甚至就算是半年一選也不能如此保證。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14 (UTC)
- 反正不足2人就沒有CUer。--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4:00 (UTC)
- 不一定。假設CUer任期兩年,每年一選,首次選舉(B年)僅選出1人,第二次選舉(B+1年)僅選出另1人,第三年選舉(B+2年)無人當選,現任CUer的總數仍只有1人(因為在B年當選的該人未能連任或選擇不連任)。考慮到最近的安全投票參選人幾乎全軍覆沒,我認為你的這個保證不成立,甚至就算是半年一選也不能如此保證。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14 (UTC)
- 任期內有多次選舉的好處是如果某次只選出一人仍然可能保證有至少兩名現任查核員。--GZWDer(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8 (UTC)
- 如果5A.1通過的話跟監管員一樣一年就好了,反正確認耗的成本不大--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
- 有條件支持:應該和監管員一樣,任期一年。且排除居住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有國安法、當局脅迫等風險的使用者。此外也應該考慮新加坡當局是否有危害維基百科的可能,根據en:World Press Freedom Index新加坡排名第129名、香港第140名、中國大陸第179名、馬來西亞第73名、台灣第35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11:21 (UTC)
- 目前沒聽說過新加坡警察濫捕維基人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29 (UTC)
- 新加坡似乎是報社可以批評政府,但政府回應你必須要刊登?新加坡維基社群似乎並不活躍。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03 (UTC)
- 以前新加坡維基人不少(管理員也有),但現在不太確定怎麼樣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1 (UTC)
- 近十年 是否有 新加坡使用者 或是 新加坡IP 破壞條目的先例 可參考?
- 是否能統計破壞數量/頻率,作為相關參考依據 Innova(留言) 2023年12月6日 (三) 06:32 (UTC)
- 有條件支持: 如果社群決定重新引入,我認為目前凍結權限的3位查核員應再重新經過一次選舉,通過後才可復任查核員。Lily135(留言) 2023年11月20日 (一) 08:47 (UTC)
反對(議案5A)
[編輯]- 有條件反對:還是之前的說法,除非洩露 CU 數據的人得到應有的處置,否則不應重新允許本地進行 CU。--廣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1:00 (UTC)
- 儘管基金會不願透露相關事件是否解決,但既然已允許 CU 重新引入,可合理推斷基金會認為本地可安全地進行 CU(前提符合基金會提出的條件)。謝謝。--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30 (UTC)
- 還是之前的說法,依然不認為基金會制定的新措施能有效阻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廣雅 范★ 2023年11月10日 (五) 02:57 (UTC)
- 儘管基金會不願透露相關事件是否解決,但既然已允許 CU 重新引入,可合理推斷基金會認為本地可安全地進行 CU(前提符合基金會提出的條件)。謝謝。--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30 (UTC)
- (-)反對:香港、澳門因國安法等因素亦不安全,因此居住地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的使用者不應該擔任使用者查核員,因此反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31 (UTC)
- 本議案為關於任期,而非申請人居住地。建議另開新議案另行討論。謝謝。--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55 (UTC)
- (-)反對 資安成疑。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6 (UTC)
中立(議案5A)
[編輯]討論(議案5A)
[編輯]- @范:2021年12月MediaWiki發現安全漏洞,導致2013年至2021年這8年間checkuserwiki在內的私有wiki的內容實際上公開可見(也即2021年12月以前在checkuserwiki存在的任何內容可以假定已經被洩露了)。所以可能根本沒有使用者查核員洩露CU數據。--GZWDer(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4 (UTC)
- 也就是說那個查核員是假的,而且他已經知道了mw的安全漏洞,在修復的五年以前?😱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5:07 (UTC)
- 我說的是,可能有使用者使用這種方法已經拿到了(甚至傳播,畢竟可能有其他使用者也看到了相關內容)checkuserwiki的內容,而非查核員洩露的。--GZWDer(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5 (UTC)
- nah我說的那個自稱查核小號的人,可能是假的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5:35 (UTC)
- 我說的是,可能有使用者使用這種方法已經拿到了(甚至傳播,畢竟可能有其他使用者也看到了相關內容)checkuserwiki的內容,而非查核員洩露的。--GZWDer(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5 (UTC)
- 這只是一種可能性,但是根據行為證據判讀我更傾向是有人刻意洩露。--廣雅 范★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49 (UTC)
- @GZWDer:我靠,這漏洞太離譜了……--意面混凝土(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12:38 (UTC)
- 也就是說那個查核員是假的,而且他已經知道了mw的安全漏洞,在修復的五年以前?😱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9日 (四) 15:07 (UTC)
- 如果社群決定恢復本地使用者查核,是否應該設置一些安全措施:令狀金絲雀及透明度報告。使用者查核員每三個月發布一次聲明:帳號為本人持有、本人未受到威脅、尚未收到來自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的要求。使用者查核員每執行一次查核操作都必須公布查核了誰,並寫明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6日 (日) 14:49 (UTC)
- 查核了誰不好說吧?容易暴露IP和使用者的聯繫。但贊同m:Stewards/CheckUser_statistics_for_loginwiki類似的統計資訊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53 (UTC)
議案5A.1:任期結束後改用義維的確認制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持有此權限的使用者在任期結束前應當舉行確認活動,僅在達成特定聯署要求後才開啟延任投票,其餘使用者查核員該期則不需再經投票便可延長其臨時權限。
注意:此議案為議案5A的附帶議案。反對此議案只代表閣下認為任期制管理員任期結束後應當直接重新獲得新的社群授權。若議案5B通過則本議案並沒有實質效用。
結論(議案5A.1)
[編輯]等候基金會回覆:主要反對意見是基金會可能不同意。基金會尚未回覆查詢,故議案凍結處理。
支持(議案5A.1)
[編輯]- 這種方式成本較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4 (UTC)
- 如果夠信任的話就不要再投票浪費時間了--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
- 根據Special:Diff/79678679或許可行?-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9:31 (UTC)
反對(議案5A.1)
[編輯]- 據SCP-0000說明,不符合基金會要求,此提案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04:23 (UTC)
- 我覺得可以,但基金會不受。--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36 (UTC)
- 基金會不讓。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04 (UTC)
- 具體操作好像有點複雜?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8 (UTC)
- 不合基金會要求--A1Cafel(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28 (UTC)
中立(議案5A.1)
[編輯]討論(議案5A.1)
[編輯]- 會不會與基金會的要求相牴觸?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8日 (三) 00:29 (UTC)
- 據基金會的說明「Further to this, the appointment tenure for CU user rights holders on Zh.WP to be two calendar years, at the end of which re-election of CheckUsers aiming to extend their tenure via SecurePoll will be required.(當選之使用者查核員任期為兩年,在任期結束後須通過安全投票來延長任期。) 」,此提案牴觸基金會要求及應屬無效。--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4:11 (UTC)
- 那看來這個議題可以結束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0 (UTC)
- 現在我在問基金會關於此提案及使用議案5B的可行性,因為基金會的說明已經過去了兩年,而且這兩個提案和基金會本身施加限制的原則沒衝突。--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11:02 (UTC)
- 據基金會的說明「Further to this, the appointment tenure for CU user rights holders on Zh.WP to be two calendar years, at the end of which re-election of CheckUsers aiming to extend their tenure via SecurePoll will be required.(當選之使用者查核員任期為兩年,在任期結束後須通過安全投票來延長任期。) 」,此提案牴觸基金會要求及應屬無效。--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4:11 (UTC)
- 我傾向於把現時的「凍結權限」狀態理解成「剝奪權限」,因此現在中維理論上不存在任何持有使用者查核權限的使用者。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9 (UTC)
- 依據基金會的說明「There will be a recall mechanism for CUs. [...]」,將設有全新的解任機制,當有25人提出質疑,便會觸發解任程序。個人認為可利用此機制,假設在任期結束前僅有少量質疑(比如少於13個),便不需走安全投票,反之超過則需重新投票。此做法不但與現時提案做法相似,減少時間浪費,亦確保使用者可安全及保密地表達自己意見,較切合基金會的想法。如果諸位認為可行,個人稍後便詢問基金會。謝謝。--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17:33 (UTC)
- 這個感覺可以。--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28日 (二) 01:01 (UTC)
- T&S只是回覆他們會回我的問題但並沒有給出任何確切的答案。--1233 (T / C) 2023年11月17日 (五) 16:59 (UTC)
議案5B:使用者群組改為仲裁委員會任命制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若議案4B通過,使用者查核員則改由該仲裁委員會經公告及社群簡單諮詢同意後任命已簽署相關檔案的社群成員擔任。擁有此權限的使用者,每次被委任的最長時長為兩年。使用者查核權限,除自行除權外,亦可由仲裁委員會、或由社群具管理人員任免資格的成員經簡單投票後剝奪。
額外說明:此提案參照英文維基百科的仲裁委員會而定。
注意:此議案通過的額外條件為:議案4B通過,且本案的支持度比議案5A高。
結論(議案5B)
[編輯]無共識:顯然沒有共識採納。
支持引入(議案5B)
[編輯]反對引入(議案5B)
[編輯]- 傾向於上任是社群投票,離任才是仲裁委員會處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0 (UTC)
- (-)反對,不支持設立仲裁委員會。--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6 (UTC)
- 扯太遠了,仲裁委員會信任就可以任命?--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
- (-)反對,使用者查核員應基於社群信任而上任,不是基於仲裁委員會信任而上任。與其是仲裁委員會任命,還不如由WMF任命。此外這也違反基金會要求:
所有中文維基百科之使用者查核員選舉必須透過SecurePoll秘密投票,每次選舉為期兩周,選舉期間必須有全域監管員支援監票。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03:11 (UTC)- 依據基金會的說明「[...]Doing so would enable the local community, which does not have a NDA-signing ArbCom providing added accountability for CUs, to assess whether they still have sufficient trust in their local CUs after a meaningful period of time. (這樣做將有助於社群(缺乏簽署保密協議之仲裁委員會問責使用者查核員之情況下),有一段時間去檢視和評估他們對於當地的使用者查核員是否有足夠的信任。)」。就個人理解,安全投票制度是供缺乏簽署NDA的仲裁委員會之情況下使用的,換言之,如果存在簽署NDA的仲裁委員會,或可交由仲裁委員會任命,但前提基金會對此並無異議。--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5:07 (UTC)
- 這裡很多提案的前提都建立在所謂「仲裁委員會」可以成立,且一但成立便能即時擁有莫大權威及信任的假設。我不認同這種假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0 (UTC)
- 同路西法人,離任才仲裁委員會處理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1 (UTC)
中立(議案5B)
[編輯]討論(議案5B)
[編輯]不知是否可以CU員和仲裁員合一?感覺官僚體系太龐大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6 (UTC)
- 所以選舉出來的CU員直接擔任仲裁員?CU是技術層面,仲裁是文本方面,性質似乎過於不同。--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8 (UTC)
- 業務似乎相當不同。--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4:54 (UTC)
- 仲裁員一般自動擔任OS/CU,但主要是查閱日誌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54 (UTC)
議案5C:繼續凍結使用者查核員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為保護編者的安全,在尚未完全解決社群疑慮前,繼續凍結使用者查核員。
結論(議案5C)
[編輯]需要進一步討論:由於5A案與5C案結果的衝突,多數參與者並未同時參與兩個平行但相悖的議案,無法確認是否存在共識。
支持凍結(議案5C)
[編輯]- 有條件支持:還是之前的說法,除非洩露 CU 數據的人得到應有的處置,否則不應重新允許本地進行 CU。--廣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8 (UTC)
- (+)支持:行動後事隔2年,只留一封訊息表示可恢復有點草率,擔心未來如果再次有相關行動又會打回原點,支持繼續凍結Lily135(留言) 2023年11月20日 (一) 08:55 (UTC)
- (+)支持 同上。菜鳥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9 (UTC)
- (+)支持,使用者素質不達標且部分使用者無法申請,所以難產。--Lanwi1Talk 2023年11月21日 (二) 20:57 (UTC)
- (+)支持,基於之前的OA,認為本地CU有風險。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08 (UTC)
- (+)支持, Deeply saddened though obviously per 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意面混凝土--Lemonaka(留言) 2023年11月23日 (四) 12:07 (UTC)
反對凍結(議案5C)
[編輯]- (-)反對,已經麻煩監管員太久了。倒是可以考慮開個(上任條件的)特例,問問無本地貢獻,但願意處理中維CU的監管員,是否可以考慮直接推舉為本地CU及召集人。--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34 (UTC)
- 你維想不想辦實事?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5 (UTC)
中立(議案5C)
[編輯]- 如果社群最終仍未能形成共識的話好像也只能這麼做?-Peacearth(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47 (UTC)
討論(議案5C)
[編輯]- 這作為現況及「兜底」方案不需要討論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11:52 (UTC)
- 這些支持票應該加到5A的反對去。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3日 (日) 14:41 (UTC)
議案5D:由基金會提名使用者查核員
[編輯]- 建議措施及說明
使用者查核員先由社群向基金會推舉,然後基金會認可且信任該名使用者查核員參選人的情況下,由基金會正式提名該人為使用者查核員候選人,然後再經過符合基金會要求的安全投票。簡而言之,使用者查核員必須先取得基金會信任才能發起安全投票,就像SPI助理應被監管員及管理員信任;即使在社群投票已經當選,但若基金會沒有給出明確的信任且支持的意見,就不能成為使用者查核員。
結論(議案5D)
[編輯]無共識:顯然沒有共識採納。
支持WMF提名(議案5D)
[編輯]- 作為提案人,(+)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04:48 (UTC)
反對WMF提名(議案5D)
[編輯]- 本地申請的提名權應永遠把握在本地社群自己手裡。這跟基金會或其他方面的事後確認(例如是否簽署相關協議)是兩回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8 (UTC)
- 先不說要不要緊握權柄的事,基金會有那麼閒嗎?這就算我們答應了,基金會也未必答應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4 (UTC)
- 意見同上--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4 (UTC)
- 反對。拿自己當成年人,也希望社群里的人都是成年人,不好嗎?指望WMF來維持秩序不覺得丟人嗎?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3 (UTC)
- 如中立區LuciferianThomas及1233所說,這個提議實屬冗餘。--維基百科長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3日 (日) 06:41 (UTC)
- 反對。如果施行則相當於開了基金會干預社群運作的先例。--碟之舞📀💿 2023年12月12日 (二) 14:07 (UTC)
中立(議案5D)
[編輯]- 好像是多餘?使用者查核員本來就需要向基金會表明真實身份,如果有問題的話早就被攔下來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50 (UTC)
- 傾向反對,因為基金會說了,
The Foundation will regularly audit CU activity on Zh.WP for at least a year; including an evaluation after a year whether or not to continue such audits.
但如果5A不通過則支持探索這種辦法。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27 (UTC) - 多餘加一,基金會本身就負責培訓了,所有此類能夠存取非公開資訊的社群成員均需要向基金會表達身份,故此行為或許是多餘的,只是早篩選和遲篩選的分別。--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11:05 (UTC)
討論(議案5D)
[編輯]- 同 LuciferianThomas 君。一般而言基金會不干涉社群自治。若候選人有問題,基金會亦自然會阻止。--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5:13 (UTC)
議題6:管理人員職權及責任
[編輯]- 當前制度
維基百科:管理員已有詳述。
議案6A:重新明確「避嫌」定義
[編輯]- 現行措施及問題
社群屢次出現特定成員濫用WP:避嫌原則而要求管理人員不參與特定事務,並以反對管理人員作為免死金牌。避嫌定義與全域的理解不同會造成更多衝突,理應與全域的理解配合。
當前條文:
管理員不應該在一項事宜中使用普通使用者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而應該要麼使用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要麼使用管理員的身份,儘管使用者是同一個人。在以下場合的具體限制有:
- 保護:管理員不應該保護/解除保護他們牽扯進去的頁面,而應該像普通使用者一樣求助於其他管理員,這些頁面不包括諸如主頁等的常見保護頁面;
- 封鎖:管理員不得僅因某使用者反對自己而封鎖這個使用者;
- 刪除: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
在以上情況下,管理員應該以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要求其他管理員協助。
- 建議措施及說明
重新明確「避嫌」定義如下(管理員方針避嫌一節建議修訂):
人在自己牽涉爭議中或具強烈情感的情況可能無法作客觀判斷。由此,管理員在所牽涉事宜中應避嫌——換言之,使用者應避免以管理員身份參與所牽涉事宜,包括行使保護、封鎖及刪除等權限或結案等。此情況下,涉事管理員應作為普通使用者身份參與爭議解決,循一般途徑(如維基百科:布告板)請求未涉事的第三方管理員處理事件。
管理員面對當前或過往有衝突的使用者或在曾參與爭議的特定議題當中都可能被要求避嫌;惟若過往僅曾以管理員身份與有關使用者互動或參與有關議題,或者過往的參與程度小或明顯客觀無偏見,則不應被要求在處理這些使用者或主題相關事宜時避嫌。管理員警告、探討警告、對遵守社群規範的建議、建議文句和立意等均不構成「牽涉」事宜,無需因而避嫌。管理員不會僅因使用者反對自己而需要避嫌,但亦不得僅因使用者反對自己而對其採取管理行動。
顯而易見不會存在爭議的情況(即任何其他管理員正常也會得出相同結論的情況,如執行社群共識或針對破壞、侵權、公開個人隱私的封鎖及刪除)亦不適用避嫌原則。雖然有提供此越過避嫌執行的例外情況,但最佳處理仍是經維基百科:布告板將事宜提交其他管理員處理。
結論(議案6A)
[編輯]採納
支持(議案6A)
[編輯]- 作為提案人支持。--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46 (UTC)
- (+)支持--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7:06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8日 (三) 12:31 (UTC)
- 可以。--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2 (UTC)
- (+)支持。關於「反對所有管理員的極端情況」, 按維基方針,社群討論形成的共識應該更有權威, 可以處理這種情況。 所以, 即使「反對所有管理員的極端情況」也無法拿到"免死金牌"(免死金牌)--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4:47 (UTC)
- "過往案例、方針指引等本身亦屬共識"(這種共識類似於司法系統裡的法律), 對於簡單清楚事件,如果社群對 "過往案例、方針指引等本身亦屬共識"解讀沒有多少爭議, 管理人員應該依照這些過往共識對當前案件裁量(如司法系統裡的法官按法律裁判不經過陪審團的共識)。但由於任何人的判斷決定都可能有主觀性,管理人員的決定還是可能引起爭議。似乎如何定義避嫌,也無法徹底避免爭議 ,只要爭議時引導社群討論,按社群共識執行就可以了。
- 社群是否考慮可以增加這個表述?「如管理人員的管理操作被參與討論中的許多人質疑和反對,並且管理人員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解讀不一致, 管理人員應該進一步與社群溝通產生共識, 按社群後續討論中的共識處理。」--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4:57 (UTC)
- 此處討論的是支持或反對某一提案,若認為有需要增加內容,是否可以另開提案?--36.229.120.84(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04:36 (UTC)
- 支持,更清楚地定義管理員應該什麼時候避嫌(採用英維定義)。0xDeadbeef(留言) 2023年11月13日 (一) 14:57 (UTC)
- (+)支持表述清晰。--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3年11月23日 (四) 01:01 (UTC)
反對(議案6A)
[編輯]非常不同意如此狹窄的定義,我還覺得現在的避嫌已經過於狹窄了。甚至相反是跟全城的理解更加狹窄。英維是有加補一句「Involvement is construed broadly by the community to include current or past conflicts with an editor (or editors), and disputes on topics, regardless of the nature, age, or outcome of the dispute.」的。-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5:15 (UTC)- 「管理員面對當前或過往有衝突的使用者或在曾參與爭議的特定議題當中都可能被要求避嫌」,分到後面一段而已,請讀清楚?--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5:40 (UTC)
中立(議案6A)
[編輯]討論(議案6A)
[編輯]- 支持明確,但感覺提案不完美。第二段的「有衝突」容易擴大解釋,「過往」很模糊。「交由」的具體做法擔心爭議,比如對話頁留言或站外留言請求的方式、關係,各情形下是否足夠「作為普通使用者身份」。何種情況下是足夠明顯的「破壞」而能雪球越過避嫌預先執行,執行後的覆核確認/背書,有某種約定會更好。第二段感覺有點拗口。如果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等機制順暢,可能不需要過多調整方針。--YFdyh000(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5:06 (UTC)
- 「有衝突」容易擴大解釋,所以後面整段都是排除擴大解釋。「過往」就是「過往任何時候」,就是這麼廣,英文原文更是「不論爭議發生了多久」。「交由」已改為「循一般途徑請求」,私下請求未牽涉其中、無利益衝突的管理員處理也跟一般使用者私下向管理員提交請求沒有分別,每個管理員的決定是獨立的,若管理員因為他人請求而不假思索地執行但不符合方針指引,自然那個被請求的管理員亦有責任。雪球繞過的情況已寫入。--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8 (UTC)
- 「過往」感覺很陷阱的樣子。誰還會記得以前每一次與自己有衝突的使用者是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0 (UTC)
- 所以沒寫死成「必須」而是「可能被要求避嫌」。如果已經年代久遠到沒人記得(包括兩位當事人),那自然沒人要求避嫌;若兩人都不記得還有第三個人去翻舊賬,那似乎更像是翻舊賬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5 (UTC)
- 我引述一下我在2023年10月21日 (六) 10:28 (UTC)的意見:「假如A行政員與B行政員有著非常友好的關係,當B行政員被提請解任,而A行政員以自己的意志(而非社群的意見)為依據作出解任案無效的決定時,雖然作出這個決定本身需要行政員身份,但因為這個決定本身是違背社群的意見的,A行政員實際上也運用了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表達意見」。我認可重新明確「避嫌」的定義的思路,但這無可避免地也引申了重新明確「以管理員/普通使用者的身份參與」的定義的必要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43 (UTC)
- 您的推論存在滑坡謬誤。行政員無共識(方針、程序)基礎的結案本身是問題所在,是否與被解任者有友好關係並不影響無共識基礎結案本身已存在問題,問題並非在於友好關係上。倘若行政員的結案確實有過往共識的基礎,那麼是否存在友好關係都不影響該結案確實有效,因為這個行政員的結案理據是基於共識而非受影響於個人關係。是否符合當下社群意見一事從最近一次RFDA就能看到: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針和程序,無基礎的要求、意見仍然是缺乏參考價值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9:39 (UTC)
- 我這裏舉的也只是一個情境而已,但沒有變化的是「假如A管理員以自己的意志(而非社群的意見)為依據作出管理行為時,雖然作出管理行為本身需要管理員身份,但因為這個決定本身是違背社群的意見的,A管理員實際上也運用了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表達意見」。我擔憂的是管理員濫用「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針和程序」的情境把主流意見都一味地打成「無基礎的要求、意見」,這個時候管理人員會無視一般使用者的不同意見,這是很危險的,也不是達成共識時應有的表現。重新明確「以管理員/普通使用者的身份參與」的定義的必要性在於確保處理爭議的管理人員自身不會因此而牽涉入爭議之中。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5 (UTC)
- 或許用另一種方法來說吧:我希望的是「若過往僅曾以管理員身份與有關使用者互動或參與有關議題,或者過往的參與程度小或明顯客觀無偏見,則不應被要求在處理這些使用者或主題相關事宜時避嫌」等等判定條件是由社群判定,而不是管理員自身自由心證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8 (UTC)
- 有時候在討論中會有人要求管理員「不必避嫌」,又會有人要求管理員「必須避嫌」。管理員很多時候拿不著主意,乾脆不參加,至少不會被說「獨裁」,但又有可能被說「怕事」;反之亦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15:21 (UTC)
- 假如相關判定條件是由社群判定的,那管理員在相關情境下要不要避嫌也是社群按情境判定的,所以你是在支持我的説法?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09 (UTC)
- 有時候在討論中會有人要求管理員「不必避嫌」,又會有人要求管理員「必須避嫌」。管理員很多時候拿不著主意,乾脆不參加,至少不會被說「獨裁」,但又有可能被說「怕事」;反之亦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8日 (三) 15:21 (UTC)
- 那這不是避嫌的話題,而是明確「管理員應為共識執行者」的部分,請另起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0:15 (UTC)
- 我的意思是我不能支持僅重新詮釋「避嫌」的提案。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09:39 (UTC)
- Sanmosa閣下的:「我擔憂的是管理員濫用「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針和程序」的情境把主流意見都一味地打成「無基礎的要求、意見」,這個時候管理人員會無視一般使用者的不同意見,這是很危險的,也不是達成共識時應有的表現。」, 也正是我的主要擔憂。
- 管理人員(管理員行政員等等)認為「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針和程序」並不能隱含管理人員的判定符合方針和程序, 也不能隱含管理人員的判斷符合社群共識。
- 管理人員對方針和程序的解讀和參加討論的社群中多人解讀不一致的時候,應該提起進一步討論形成社群共識(而不只是諮詢了一下其他管理人員而已), 無論是在管理人員中形成共識或在社群中形成共識, 形成共識的過程應該公開透明。 管理人員在取得社群共識之前,把主流意見都一味地打成「無基礎的要求、意見」 也是我的主要擔憂。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6 (UTC)
- 或許用另一種方法來說吧:我希望的是「若過往僅曾以管理員身份與有關使用者互動或參與有關議題,或者過往的參與程度小或明顯客觀無偏見,則不應被要求在處理這些使用者或主題相關事宜時避嫌」等等判定條件是由社群判定,而不是管理員自身自由心證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8 (UTC)
- 我這裏舉的也只是一個情境而已,但沒有變化的是「假如A管理員以自己的意志(而非社群的意見)為依據作出管理行為時,雖然作出管理行為本身需要管理員身份,但因為這個決定本身是違背社群的意見的,A管理員實際上也運用了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表達意見」。我擔憂的是管理員濫用「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針和程序」的情境把主流意見都一味地打成「無基礎的要求、意見」,這個時候管理人員會無視一般使用者的不同意見,這是很危險的,也不是達成共識時應有的表現。重新明確「以管理員/普通使用者的身份參與」的定義的必要性在於確保處理爭議的管理人員自身不會因此而牽涉入爭議之中。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5 (UTC)
- 目前還未發生過某一個行政員單獨做決定的情況,行政員做決定目前都是所有行政員一起做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0 (UTC)
- 見上,我換了個説法。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6 (UTC)
- 您的推論存在滑坡謬誤。行政員無共識(方針、程序)基礎的結案本身是問題所在,是否與被解任者有友好關係並不影響無共識基礎結案本身已存在問題,問題並非在於友好關係上。倘若行政員的結案確實有過往共識的基礎,那麼是否存在友好關係都不影響該結案確實有效,因為這個行政員的結案理據是基於共識而非受影響於個人關係。是否符合當下社群意見一事從最近一次RFDA就能看到: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針和程序,無基礎的要求、意見仍然是缺乏參考價值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9:39 (UTC)
- 不應該在政策中引用個人論述。另外我是覺得保留一些具體例子比較好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09 (UTC)
- 免死金牌已經常用到可以移去WP空間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20 (UTC)
- 考慮到此論述的詼諧及反諷特質,就算作為計畫頁面,我也仍然不認為適合引用。其實政策內容本身並無問題,去掉論述連結也絲毫不影響其公信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34 (UTC)
- 已有WP:免死金牌,可以改連/改鏈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7日 (五) 17:09 (UTC)
- 已改。另外該頁面上將某使用者顯然對「免死金牌」一詞理解錯誤的編輯回退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8日 (六) 01:05 (UTC)
- 重新修改一下, 對"免死金牌"說法有異議。解釋了即使有了「反對所有管理員的極端情況」也無法像User:愛學習的飯桶/免死金牌的解釋的拿到"免死金牌"--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03:11 (UTC)
- 你寫的要麼是廢話要麼是錯誤理解。專案空間版本所寫,僅因反對個別管理員都已經不是免於封鎖(尤其是被該管理員封鎖)的原因,那反對所有管理員的情況更是如此。顯然閣下完全沒有理解到整件事背後的意義,而只是字面上理解「反對所有管理員」的詮釋。反對一個和反對所有管理員的處理和規範完全沒有分別。--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8日 (六) 03:40 (UTC)
- 我們可以保留各自觀點。 在下將對"免死金牌"說法的異議放到討論頁, 可以聽更多的看法。--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03:46 (UTC)
- 不是很明白您想表達什麼。反對所有管理員顯然不是遊戲維基規則的行為。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8日 (六) 12:08 (UTC)
- 想表達: 沒有「免死金牌」。 如果試圖透過「反對所有管理員」來讓所有管理員避嫌,從而逃避被任何一名處理,這被視為違反遊戲維基規則的行為。--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12:47 (UTC)
- 管理員不需要避嫌。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8日 (六) 13:23 (UTC)
- 可能這樣理解: 儘管通常管理員遵循方針Wikipedia:管理員#避嫌, 但按維基方針社群討論形成的共識更有權威, 管理員僅僅執行社群共識的時候, 不需要避嫌。--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13:43 (UTC)
- 管理員不需要避嫌。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8日 (六) 13:23 (UTC)
- 想表達: 沒有「免死金牌」。 如果試圖透過「反對所有管理員」來讓所有管理員避嫌,從而逃避被任何一名處理,這被視為違反遊戲維基規則的行為。--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12:47 (UTC)
- 你寫的要麼是廢話要麼是錯誤理解。專案空間版本所寫,僅因反對個別管理員都已經不是免於封鎖(尤其是被該管理員封鎖)的原因,那反對所有管理員的情況更是如此。顯然閣下完全沒有理解到整件事背後的意義,而只是字面上理解「反對所有管理員」的詮釋。反對一個和反對所有管理員的處理和規範完全沒有分別。--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8日 (六) 03:40 (UTC)
- 重新修改一下, 對"免死金牌"說法有異議。解釋了即使有了「反對所有管理員的極端情況」也無法像User:愛學習的飯桶/免死金牌的解釋的拿到"免死金牌"--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03:11 (UTC)
- 已改。另外該頁面上將某使用者顯然對「免死金牌」一詞理解錯誤的編輯回退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8日 (六) 01:05 (UTC)
- 免死金牌已經常用到可以移去WP空間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20 (UTC)
- 感覺可以結合RFDA具體案例看看過往引起避嫌相關爭議的到底是什麼情況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10:0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