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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征求意见/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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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pedia: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

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意向调查
捷径:WP:RFC/RFA2024
1 – 管理人员上任  
2 – 安全投票流程  
3 – 管理人员离任  
4 – 仲裁  
5 – 用户查核权  
6 – 管理人员职权及责任  

背景

中文维基百科自2021年经历基金会行动以来,持续面临管治危机,2023年内三名管理员分别因不活跃及滥权而离任,但无人经选举成功上任。社群对管理人员的信任度亦因社群争议急挫,不少人无法信任管理人员使用过往授予的权限。就此,社群经互助客栈提出不同方案,希望改善现况。然而众说纷纭难以整理各人意见,且事关本站未来健康发展,故开启本页调查社群意见。望经此调查采社群意见的最大公因数,改革管理人员制度,并借此改善社群不同组别的关系、改善社群运作效率、确保本站制度健康发展。

发起人: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00 (UTC)

意向调查规则

时间表

  • 议案征集期: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15日(AoE时间
  • 意见征集期: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15日(AoE时间
  • 结果总结及公示: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30日(AoE时间
  • 改革正式生效:2024年1月1日 (一) 00:00 (UTC)
    • 部分议案若需进一步讨论细节,则以此日期为共识确认,并往后讨论细节而不论废立。

注意事项

  • 参与资格:用户须为自动确认用户在2023年10月人事任免选举中具有投票资格(即2023年10月1日 (日) 00:00 (UTC)时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列表
  • 如果您不符合资格,也能够留下意见供参考,但不会算进统计数字。
  • 符合参与资格的用户均可提出新议案。
  • 符合参与资格的用户可以使用傀儡账号发言,惟须遵守傀儡方针。
  • 本次调查不是投票(!投票),参与者应在留下“支持”“反对”意见之余解释自己的意向。
  • 各议案并非采领先者当选的投票制度,参与者可在同一范畴支持多于一个议案。部分议案可能互相影响(如作为前设),请细心考量自己“即使不认同前设,但若前设获得通过”的观点才给予意见。
  • 留意见时务必签名
  • 建议程序时可提供“支持试行”选项予有意观望实际情况的用户。

结论

本次意向调查分别讨论了管理人员上任安全投票流程管理人员离任仲裁用户查核权管理人员职权及责任等六个管理相关议题,共有近70名用户提供宝贵意见,感谢各位踊跃参与讨论。

由于部分议案于议案征集期结束后才提出,而大量讯息发送请求未及在讨论早期发出,故部分议案参与度不足以评断共识。现(2023年12月16日 (六) 12:00 (UTC))总结部分已有明显共识的议案:

1A – 调低上任标准
采纳
主流意见认为受匿名投票、社群风气、缺乏管理员等因素影响,目前上任标准过高,并同意上任标准可调整至70%至75%(未有准确数字,留待进一步讨论)。
1B – 临界值情况存废
采纳
较多用户认为在维持安全投票制度、废除实数当选条件未通过或设临时管理员可废除临界值。
1C – 废除实数当选条件
无共识
社群对此议案意见严重分歧。一方认为应维护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等核心原则;另一方则有质疑行政员裁决效力,且在续行安全投票、社群仍有单留票不留意见的不良风气等因素,社群未能实际讨论而不适合废除。
1D – 容许用户获得临时管理权限
采纳
社群大比数同意容许用户在获得多数但未达绝大多数支持的情况下,但仍获得临时管理权限以增加站务处理人手和查看管理人选的协作能力。详细实践需要进一步讨论。
1E – 参选提名制度
需要进一步讨论
部分用户认为应更强硬要求不得在用户未同意下提名其参选管理员,但中立及讨论区更多用户指出没有必要强调,甚或已存在有关要求等,难以确认是否确有共识。
1F – 需给出投票理由
不采纳
较多用户认为社群风气不良,要求给出投票理由只会形成废话文学,故不同意采纳。
1G – IPBE授予员
采纳
多数意见认为有设立IPBE授予员的需要,资格另议。
2A – 合并选举存废
需要进一步讨论
较多用户认为有拆分讨论需要,但支持维持现状一方认为存在技术限制(如P站不愿意)、降低投票意愿等问题。有用户正在询问技术人员,但一直未有更新。
2B – 处理合并选举规则不清晰问题
采纳
一致通过在投票页注明“管理人员选举无当选限额,各候选人分开计票,支持票不限于一票”的投票规则。
3A – 废除管理人员终身制
无共识
社群对于管理员是否实际为终身制存在分歧。
3B – 重选管理人员制度
无效
议案通过的前设议案3A未能通过。
3C – 不活跃管理员离任条件
需要进一步讨论
多数用户认为可新增“最近24个月内作出少于50笔编辑及日志操作”的要求,但对于不活跃管理员是否应该除权有严重分歧,需要进一步讨论管理员的性质。
3D – 行政员任期制
不采纳
主流意见认为行政员不存在仲裁权,且工作量不足以浪费精力行任期制。
3E – 取消不活跃通知或提前通知
采纳提前通知
改为第五个月提醒有充分支持意见且无反对,取消通知则较少意见同意且有多个反对,故结为“社群有共识改为第五个月提醒”。
4A – 引入仲裁制度
采纳
社群主流意见认为目前仲裁实况不明,有需要引入独立的仲裁制度,多数共识相当明确;反对者主要针对“未回应过往疑虑”,但后续提出建议参考框架及回复疑虑后未有进一步回应。
4B – 仲裁制度
采纳委员会制度
毫无疑问是委员会制度优胜,细节另议。
5A – 用户查核员改为任期制
需要进一步讨论
由于5A案与5C案结果的冲突,多数参与者并未同时参与两个平行但相悖的议案,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共识。稍后另起讨论重新确认是否存在共识。
5A.1 – 任期结束后改用意维的确认制
等候基金会回复
主要反对意见是基金会可能不同意。基金会尚未回复查询,故议案冻结处理。
5B – 用户组改为仲裁委员会任命制
无共识
显然没有共识采纳。
5C – 继续冻结用户查核员
需要进一步讨论
由于5A案与5C案结果的冲突,多数参与者并未同时参与两个平行但相悖的议案,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共识。稍后另起讨论重新确认是否存在共识。
5D – 由基金会提名用户查核员
无共识
显然无共识采纳。
6A – 重新明确“避嫌”定义
采纳
显然存在共识采纳。

共识存疑讨论维持开放留言,或会稍后重启收集更多意见。

意向调查主持人:西 2023年12月16日 (六) 12:23 (UTC)[回复]

议题1:管理人员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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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度

维基百科:申请成为管理人员 § 评估结果,目前的当选条件为有效支持票数至少25票,且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至少80%

80%这个数字行之已久,但也只是任意选定的,也是在投票人口基数小的时候制定,早在2007年已经有人提出过这个标准过高。此外,以往的具名投票中,用户一般投票比较谨慎,乱投票的用户很可能会被骂;相反实施匿名安全投票后,投票人自然更愿意投反对票,但未必反映“支持度跌了”,而是原先旧制度未能反映真实支持度的情况。

况当前因为社群对管理员缺乏信任,往往对候选人期望过高到“选圣人”的地步,调低标准有助提高向上流动性(但固然不能过低)。

议案1A:调低上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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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80%这个数字行之已久,但也只是任意选定的,也是在投票人口基数小的时候制定,早在2007年已经有人提出过这个标准过高。此外,以往的具名投票中,用户一般投票比较谨慎,乱投票的用户很可能会被骂;相反实施匿名安全投票后,投票人自然更愿意投反对票,但未必反映“支持度跌了”,而是原先旧制度未能反映真实支持度的情况。

况当前因为社群对管理员缺乏信任,往往对候选人期望过高到“选圣人”的地步,调低标准有助提高向上流动性(但固然不能过低)。

建议措施及说明

建议将当选条件从原先的80%下调至75%(或按社群共识调得更低),作为安全投票的基数调整。参照英文维基百科实名制投票,也是多数75%以上支持的投票都会通过,甚至65%以上支持的都还能由行政员集体决定是否当选。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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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主流意见认为受匿名投票、社群风气、缺乏管理员等因素影响,目前上任标准过高,并同意上任标准可调整至70%至75%(未有准确数字,留待进一步讨论)。

支持下调(议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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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作为提案人,理由已于提案中详述。--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5 (UTC)[回复]
  2. 建议下调到七成。从过往几次匿名投票可见,匿名投票会令社群成员更愿意投下反对票,所以当选所须支持率必须下降。--J.Wong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5 (UTC)[回复]
  3. (+)支持--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7:03 (UTC)[回复]
  4. 无论是七成还是七成五我都觉得可以,再考虑到安全投票带来的匿名性,合理推测对反对票的存在影响(其中一点是可以更无顾忌投下反对票,甚至是理由空泛的反对票),当然社群是应该拥有反对的权利,但因应投票模式而适时改变门槛是很有必要的。—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7 (UTC)[回复]
  5. 依照个人几年前的提案内容,认为可以将投票通过标准降低至有效支持票数至少25票,且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至少75%;至于支持率在70%至75%之间者,则由行政员(或能获取相关资料者)就投票情况进行合议,裁定是否通过。65%感觉太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16 (UTC)[回复]
  6. 只支持下调到75%,更低不行。—-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2:38 (UTC)[回复]
  7. (+)支持,似乎最早修改时的80%也不是非常广泛的共识,因此支持降低到至少75%。--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00 (UTC)[回复]
  8. (+)支持,理据同冥王欧西里斯和刘君。--)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8 (UTC)[回复]
  9. (+)支持,下调到70%也可以,毕竟也是超过2/3了,足以体现社群共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0 (UTC)[回复]
  10. 我觉得大家看一看KOKUYO弄出来的图表就知道我们为何不得不下调了,真不下调的话我们是真的连一个管理员也选不上了。我个人倾向的支持票比例应该是2/3到3/4(66.667%到75%)。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6 (UTC)[回复]
  11. (+)支持:如今当选门槛太高。75%可作为恒常当选门槛;70%可作为近期门槛,每隔两年检讨一次能否撤销冻结(若管理员不再难产则冻结近期门槛)。若70%为恒常门槛,则2/3可作为近期门槛。—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0 (UTC)[回复]
  12. (+)支持,先下调至75%。--Lanwi1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05:27 (UTC)[回复]
  13. (+)支持:大体同意对管理员宽进宽出以保证人手,在收紧对活跃度要求的同时亦需降低上任门槛。——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2023年11月8日 (三) 07:13 (UTC)[回复]
  14. 可解决“没有很多管理员来干事”的问题。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9:43 (UTC)[回复]
  15. (+)支持,8成是基于公开投票而来的标准,由于安全投票与公开投票存在明显的差异,安全投票的投票意欲通常高于公开投票。然而,安全投票基于其特性,用户完全可以不负责任地乱投,仍然维持8成门槛的话,今后恐怕管理员要当选会比以前公开投票还难(实际上第二次安全投票的管理员支持率便远低于8成,甚至还不够7成)。除非重新采用公开投票,否则在使用安全投票的前题下理应下调门槛至某一水平或提高投票者的门槛来尽可能避免乱投的情况。—AT 2023年11月8日 (三) 09:54 (UTC)[回复]
  16. (+)支持,我认为管理员没必要如此支持率,三分之二已经足够。只要有心贡献、讲理、尊重社群的人都能成为管理员。--银河市长☎️2023年11月9日 (四) 10:50 (UTC)[回复]
  17. 70-75 已足够。--广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7 (UTC)[回复]
  18. (+)支持下调至75%。--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07 (UTC)[回复]
  19. 有条件支持下调到七成甚至六成五都可以。BUT,某种程度的废除终身制必须实行,确认制也行。如果废除终身制完全难产本票自动算作反对票-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03 (UTC)[回复]
  20. (+)支持 75%通过,70%以上行政员讨论,不必投票延期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27 (UTC)[回复]
  21. (+)支持下调至75%通过恒常持权标准,亦或可考虑增设不同支持度采不同授权效期等规划。--Kriz Ju留言2023年12月2日 (六) 23:32 (UTC)[回复]
  22. (+)支持 至于具体用哪个比例,可以举行社群投票决定具体数字。--Steven Sun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07:03 (UTC)[回复]
  23. (+)支持:赞成下调门槛。--A.K. 留言签名 2023年12月12日 (二) 00:27 (UTC)[回复]
  24. (+)支持 适当下调门槛是好的。Lily135留言2023年12月14日 (四) 09:00 (UTC)[回复]

反对下调(议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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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80%已经行之有年,下调对于以往未当选的参选人不公平。而且没有当选,正代表社群对此有疑虑,下调等于让社群尚未完全解决疑虑的候选人成为终身管理员。建议以临时管理员作为解决方案,毕竟其他维基上可以选临时的管理员,为什么中维不行?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4 (UTC)[回复]
    您应该没看过本站近年通过的管理员申请只有三四人投票吧?共识的坚实程度是有区别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2 (UTC)[回复]
    我记得目前80%就是从100%调下来的,何来不公平之说。若觉得不公平再来选就是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8日 (三) 00:42 (UTC)[回复]
  2. (-)反对,若是能够搭配1D的临时管理员,那么没有下调的必要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7:56 (UTC)[回复]
    那是否考虑若1D未能通过的情景支持此提案?--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9 (UTC)[回复]
  3. (-)反对,认为目前的制度及实践对管理员仲裁权力的制约有限, 管理员一但选上, 解任非常困难, 管理员需要社群很大信任。 关于管理员的工作量,也建议以临时管理员作为解决方案,社群容易撤换不被认可的管理员。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0:27 (UTC)[回复]
  4. (-)反对 未解决任何本质问题。--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47 (UTC)[回复]
  5. (-)反对,75%还是低了怎么办?70%?60%?--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1 (UTC)[回复]
  6. (-)反对,对于终身制管理员来说80%已经很低了。--🎋🎍 2023年11月8日 (三) 13:16 (UTC)[回复]
  7. (-)反对,个人认为80%是最适合的门槛了。--User:方志维 2023年11月12日 (日) 11:18 (UTC)[回复]
  8. (-)反对 没必要。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39 (UTC)[回复]
  9. 终身制未废除前反对任何调低门槛。->>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回复]

中立(议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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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立,见下方评论。同时注意到RfDA已经改用SecurePoll,如果RfA门槛因为安全投票调整,可能得同时观察RfDA是否应参考(至于是调高还是调低就真不好说)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12 (UTC)[回复]

讨论(议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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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像我在异想天开里讲的,降低门槛可能带低支持率,不知道会不会有效果。另外RfDA是不是也有类似现象?是否应该同时考虑?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2 (UTC)[回复]
    个人觉得单看支持率没什么意义就是了。由2006年至2023年的整体趋势来看,一名候选人所能够号召出的支持票数,绝大部分都都是50票以下,这大概是整个社群关注相关事宜的正常人数。在支持票有其上限的情况下,决定选举结果(支持率)的还是选举期间被投下的反对票数。--KOKUYO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3:12 (UTC)[回复]
  • 我想知道的是,本议案中“75%”这个数字是怎么决定的,为何不是“70%”、“78%”之类。即使调到75%,显然仍有人会认为过高,那么至少应该说明一下为何选定这个特定数字的理据,以利说服社群。-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05 (UTC)[回复]
    (利益申报:个人倾向1C+1D,不过1A还是得投支持,1C/1D过了1A也就不重要了)调低五个百分点只是提供安全投票的容错率,实际上目的不是真的为了“硬调低”通过的支持率。第一次安全投票落选的多名用户都确实是非常接近75%,能上任的可能性又高了。--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7 (UTC)[回复]
@Mafalda4144那假如1D无法实现,是否能考虑此方案作为替代?--)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7 (UTC)[回复]
想了整天,那我们就努力让1D实现吧:D。
其实我不觉得调低能够提高新增管理员的入选率,但若考虑到反对票的影响程度,真的要调低的话,直接下调到60及格分数。
若是要实现1D,个人意见想法是,若大家的共识是75趴,那最终投票结果介于及格60到75趴的候选人,也能够直接成为兼任管理员,1A和1D就能相辅相成了。--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12:40 (UTC)[回复]

议案1B:临界值情况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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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安全投票实施前(当选标准为80%),行政员传统上会为所有获得75–79%(向下取整)“临界值”票数的候选人延长投票一周以征询更多意见。安全投票并不支持这种做法,且有意见认为应取消此措施。

建议措施及说明

征询社群意见是否保留临界值处理。如保留,是否需要调整临界值的范围。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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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较多用户认为在维持安全投票制度、废除实数当选条件未通过或设临时管理员可废除临界值。

保留(议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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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议先调查一下往期用到延期机制的投票再作考量。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6日 (四) 17:52 (UTC)[回复]
  2. 个人认为人为裁量空间是有必要的,维基百科是人写的,那么决定谁来当管理员也一定是一个人为的过程。0xDeadbeef留言2023年12月9日 (六) 14:35 (UTC)[回复]
  3. 反对延长投票一周,但临界值行政员可以讨论决定是否有足够共识,类似enWP的crat chat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4 (UTC)[回复]

废除(议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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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废除,既然安全投票不支持,那么只好废除了。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方针,本来就不应该有临界值,而且即使都在临界值,有人临界当选,有人临界不当选,也会发生争议。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8 (UTC)[回复]
  2. (+)支持废除,临界值本来就是个超出规则之外的东西,应当废止。--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4 (UTC)[回复]
  3. 在1A通过而1C无法通过的前提下,我倾向于直接废除临界值。临界值本身就是因既有上任标准过高而产生的,如果调低了上任标准,那临界值就没必要存在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3 (UTC)[回复]
  4. (+)支持废除,意见同上。--🎋🎍 2023年11月8日 (三) 13:17 (UTC)[回复]
  5. (+)支持 没必要。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2 (UTC)[回复]
  6. per SheltonMartin。->>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回复]

中立(议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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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文定死延长投票期所需(须)的票率或票数区间即可。(+)支持取消人为裁量空间。—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1 (UTC)[回复]
  2. 在有1C或/及1D的情况下支持废除临界值。--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8 (UTC)[回复]
  3. 在1D通过的情况下支持。--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15 (UTC)[回复]

讨论(议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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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C:废除实数当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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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凡事应以共识为主,申请成为管理人员制度亦不应是单纯的投票英文维基百科申请成为管理人员制度亦是以此原因而不设一特定当选票率。

建议措施及说明

中文维基百科现在已经足够大去支撑参与人数足够多的选举,可考虑废除实数当选条件,将RFA明确为参考作用的“调查”而非绝对效力的“投票”,要求投票人必须为投票提供附言,并让行政员参考投票率及附言意见决定是否存在当选的大致共识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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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识:社群对此议案意见严重分歧。一方认为应维护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等核心原则;另一方则有质疑行政员裁决效力,且在续行安全投票、社群仍有单留票不留意见的不良风气等因素,社群未能实际讨论而不适合废除。

支持废除(议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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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共识制比投票制度更符合维基百科的基本原则。--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7 (UTC)[回复]
  2. 本该如此。见到互助客栈之中,有用户质疑为什么要设有临界值,用到“华人社会低劣的本质”、“离谱至极”形容,正正反映出使用“安全投票”强化了“投票即共识”,“比人头即可”等误区。--J.Wong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6 (UTC)[回复]
  3. 言之有理。—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7 (UTC)[回复]
  4. (+)支持。个人认为亦可在RFA投票之后,由行政员参考投票结果与个别意见之合理性,对于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进行集体共识决。-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26 (UTC)[回复]
  5. (+)支持。维基百科本来就不需要有一人一票的民主。投票不会产生共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1 (UTC)[回复]
  6. (+)支持,但这看起来需要投票系统的支持,否则像这次投票一样,意见根本无法区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5 (UTC)[回复]
  7. 我有点担忧行政员的判断能力。不过,如果中维实行行政员任期制,或是能组建一个有效的仲裁委员会的话,这倒也不是不可以(我更倾向于将裁量权交给仲裁委员会)。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1 (UTC)[回复]
    留言于2023年11月8日 (三) 08:47 (UTC)曾被调整。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58 (UTC)[回复]
    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想法。--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0 (UTC)[回复]
  8. (+)支持,但实际怎么运作看起来还得讨论。--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4:58 (UTC)[回复]
  9. 换一个灯泡需要多少维基人投票?0个。重要的是形成共识,然后做事。如果一个自治社群连有能力总结共识作出判断的人都没有,那这项目就可以结束了。试图依靠非人的制度解决问题终是作茧自缚。——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11月8日 (三) 09:47 (UTC)[回复]
  10. 所以说人还是懒。有人想反对,但是没有合理的理由害怕被拿出来当谈资,所以希望自己的"意见"能算数,是这样的吗?还是说假定诸位都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但是大家就是不想写出来? 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2:10 (UTC)[回复]
  11. (+)支持--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10 (UTC)[回复]

在议案3C、4A或5通过的前提下支持废除(议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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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有条件同意)如此。--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1:03 (UTC)[回复]

反对废除(议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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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废除之后争议可能更大。不如像RFDA一样,要求“不论投支持或反对需给出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8 (UTC)[回复]
    大体支持写理由的想法,但是猜猜{{yesDYK}}这个模板是干什么用的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18:37 (UTC)[回复]
  2. (-)反对,“让行政员参考投票率及附言意见决定是否存在当选的大致共识”似乎将最终的对共识的解释权和选举的仲裁权交到一个人手里, 由于个人难以排除主观性,会出现与社群真正共识相矛盾的情况。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似乎是指投票不能代替讨论, 核心要点是:“争议产生后,是通过讨论、辩论、合作来解决”。 当投票(问卷/意见调查)不是替代共识中的讨论、辩论、合作情况下, 是可以做为辨识共识的客观方法, 可成为共识形成过程的一部分。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0:35 (UTC)[回复]
    如参考往例,可发现许多行政员决策是由多个行政员所集体共识做成,所以应不至于会有“仲裁权交到一个人手里”的问题。-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11 (UTC)[回复]
    谢谢解释。那就是比较“多个行政员形成的集体共识”和“整个社群形成的集体共识”的比较利弊的问题, 至少避免了“仲裁权交到一个人手里”,靠个人的主观解读。 选举管理员这样重大事件,在下个人还是倾向于“整个社群形成的集体共识”, 特别是考虑到近来所见与行政员裁决有关的争议。--Gluo88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20 (UTC)[回复]
    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人员选举的情况中可能支持者的理据很充分,但反对的!票则都是水票,连原因都没有。在WP:!VOTE的情况下,就算这样的支持率低到70%,都仍明显是反映社群确实有共识(因反对的投!票而无实质意见)。相反,支持的!票都是水票,而反对的理据都是写很足的,那么支持率就算是80%都未必代表有实际共识。共识是不能以“支持率”简单评断的。--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1:09 (UTC)[回复]
    • 关于, “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共识是不能以“支持率”简单评断的”, 在下与阁下理解应该是一致的。 阁下关注每票是否给出实质性意见,在下关注结果是否客观的“整个社群形成的集体共识” 可能都有各自的道理的。
    • 在下认为,投票前的讨论提问和回答(“讨论、辩论、合作来解决”), 愿意花时间投票的投票者,应该都有自己认为的实质性的看法, 使得投票率只是辨识整个社群共识的客观方法而已
    • 关于阁下关注每票是否给出实质性意见, 如要坚持让他们表明看法,可以要求每票必须有实质性的看法就可以了。 如果能有判别实质性看法的简单客观标准, 也可以定出标准,有一个监票小组按标准排除无效选票?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1:43 (UTC)[回复]
    投票率是判断共识的客观方法,但通过比率的设定是在是过于任意,很难有实质的意义。80%是很多人支持,但70%就代表社群真的对这个人是否适任管理员“无共识”了吗?有给予意见的,比如“因某某某事不信任此人”固然是有效意见,单纯的“我不觉得适任”则没解释为何而显然无效;支持票同理。--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7 (UTC)[回复]
    • “比率的设定是在是过于任意”与否?“是否有实质的意义”? 这类问题类似于政治道德等社会科学的问题,很难有客观的标准衡量。 能反映社群认可的“整个社群形成的集体共识”的有关选举的 “比率的设定”应该就可以了?
    • 讨论后的投票是假定共识所需的沟通阶段已经结束,有效意见应该在此阶段向社群充分表达, 此后的意见不再影响共识的判别, 意见已经对本次选举结果没有影响。 是否在投票阶段每一个投票人一定要有效意见,很难有客观的标准,也是需要社群的共识来判断。目前投票伴随的意见,已经无法影响其他的投票人,没有讨论/辩论/相互影响产生妥协的效果, 对共识形成也没有贡献。
    • 如果社群认为, 投票阶段必须有“有效意见”, 社群也可以想办法定出标准,有一个监票小组按标准排除无效选票(没有“有效意见”的选票)?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3:08 (UTC)[回复]
    又开始选票了,都说维基百科是共识制而非投票制。这里不是“排除选票”而是“决定是否存在共识”。是不可能存在能够反映社群认可的特定支持比率,原因已前述。共识本来就不存在客观的判定标准,这是共识方针所列明,任何基于客观标准的说法都是难以理解且不符合共识方针要求的。--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6:27 (UTC)[回复]
    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 我们可各自保留意见。--Gluo88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22:26 (UTC)[回复]
    投票率并不能够用来判断共识是什么。在维基百科社群,共识不靠人多少或者声音大小,而靠论述,靠有效的讨论。你维好多人有兴趣表达看法但是没兴趣甚至没能力论述,也不会讨论。这种情况下单纯的表达意见对共识毫无意义,这样的意见甚至不需要理会。--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0 (UTC)[回复]
    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 我们可各自保留意见。--Gluo88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22:26 (UTC)[回复]
    对于达成共识来说保留意见意味着,反对票要取消。你觉得合适吗?当这里有一个提案的时候,保留意见意味着不同意,但是不反对该案执行。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7:16 (UTC)[回复]
    • 某些问题已经被讨论了相当长的时间,但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由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模糊性,无法像形式逻辑的命题那样,通过纯粹的严密逻辑推理来做出判断和说服,所以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
    • 由于相互都说服不了对方, 各自保留意见仅仅意味着各自立场没有变。
    • 对于达成共识来说, 如仅仅说“我们可各自保留意见”,意味着各自立场(包括支持的立场,和反对的立场)没有变。
    • 用支持率识别共识,在下的立场仍然是: 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似乎是指投票不能代替讨论, 核心要点是:“争议产生后,是通过讨论、辩论、合作来解决”。 当投票(问卷/意见调查)不是替代共识中的讨论、辩论、合作情况下, 是可以做为辨识共识的客观方法, 可成为共识形成过程的一部分。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2:24 (UTC)[回复]
    RfA是形成共识的地方,不是测验共识的地方。当RfA下只有问题没有任何讨论难道不是说明投票替代了讨论吗?--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2:30 (UTC)[回复]
    • 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讨论: "维基百科是通过创建共识来工作。争议产生后,是通过讨论、辩论、合作来解决。“投票”(即意见调查或问卷)不是被禁止的,但应当小心运用。要使用问卷方式时,问卷应做为辨识共识的方法,而不是替代共识的方案。"
    • 投票前的讨论提问和回答(“讨论、辩论、合作来解决”)阶段, 社群意见可以互相影响可以改变对方的看法,是形成共识的真正阶段, 而使得投票率只是辨识整个社群共识的客观方法而已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2:32 (UTC)[回复]
  3. 行政员仲裁为时过早,争议很大。--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53 (UTC)\[回复]
  4. 个人认为行政员尚不足以在此方面值得信任。若行政员能开始介入ANM、AN3等争议项目可观察后考虑。--)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1 (UTC)[回复]
  5. (-)强烈反对,现在某些人又开始叫嚣维基百科不需要一人一票了。--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5 (UTC)[回复]
    一人一票的好处在哪?--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1:57 (UTC)[回复]
  6. (-)反对:一,判断临界状况本来不是行政员的职能,只因无人能干才授权行政员,行政员不应负有更多责任。二,对于一个人的评判大多是千头万绪集于只言片语,依据留言判断理不清千头万绪。三,中维对于其他较少争议的事务都少有共识,共识选举在此时的中维窒碍难行。—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3 (UTC)[回复]
    在多个站点行政员站点都是判断管理人员选举共识的角色,只因无人能干才授权行政员也并非实际情况;本站亦行之已久,难以说是“负更多责任”。
    • enAt the end of the discussion period, a bureaucrat will review the discussion to see whether there is a consensus for promotion.(在人事任免讨论结束时,会由行政员查看讨论是否存在授权的共识)
    • deBei der Umsetzung des Abstimmungsergebnisses haben die Bürokraten allerdings einen kleinen Ermessensspielraum. So können sie beispielsweise für den Fall, dass die Abstimmung extrem knapp ausging, die Vergabe der Adminrechte auch ablehnen.(行政员在执行选举结果时拥有少量裁决权,例如投票结果属于临界情况时可以拒绝授予权限)
    --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9 (UTC)[回复]
    行政员在中、英维专页的定位都是授权或夺权,或以授权或夺权为目的依据共识授权或夺权。判断临界、延长投票期与否的确不合行政员页面的定位。--—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4 (UTC)[回复]
    判断临界情况及延长投票期等措施,都是为了确定管理人员申请之共识,故此实属行政员职权一部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4 (UTC)[回复]
    若临界情况即支持票率的区间恒定不变,则不需判断,“行政”即可。若可(灵活)判断,判断临界实际是判断当选机会。多说此议题无益。行政员可扩大权力,但需先在其专页调整定位;行政员权力可扩大一大块,但在突出的一小块外围不明不白地又扩大一中块,令大家都为难。--—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10:28 (UTC)[回复]
    若您见过往例就知道,这并非某种突然增加或扩大的权力,而是多年来经由实践早已公认得由行政员持有并行使的职权。当然,考虑到本站社群基础不足及行政员权限精神,我也不赞同引入所谓行政员“仲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15:16 (UTC)[回复]
    投票不产生共识,只能确认各人的意向。只有讨论才能产生共识。意向有分歧不意味着就必须搁置不做判断和执行。如果机械地根据“投票”的票数来做判断,那才是对共识最大的侮辱。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4 (UTC)[回复]
    讨论事情达成共识不难,讨论人达成共识绝非易事。有共识的理据可能众所皆知、提及不多,只有四五成人认可的理由可能反而举例详实、深入阐述数千字。以以往实名投票常见的理由为例,“沟通能力不足”可能有八成人同意,但只有少数人提及或附和。行政员应当从何判断“沟通能力不足”更有共识,而论述更充分、只有四五成同意的理由不然?或一者更重要,另一者不然?绝大多数人不会将自己的支持或反对理由一五一十地全数说明,并分明主次,而倾向于不赘述已有论述的理由。几乎全部投支持或反对票的人,不会公正地全面阐明一个候选人的优缺点,而是只说优点或缺点。对人达成共识,需要全盘清点,对于选民而言负担太大,亦不可行。选人达成共识在中维更是异常困难。--—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0 (UTC)[回复]
    维基百科社群的RFC的意义不在于看有几个人支持,有几个人反对。而在于看有哪些反对或者不太赞成的意见,然后看这些意见应该怎样应对。
    1. 维基百科不是一个中学的班级,大家同时同地,可以轻易地了解所有人的意向的。即使你开了个RFC甚至人事任免投票,也没法保证所有在长期看来活跃的维基人都会来表达意向。
    2. 而谁会选择去表达意向呢?越是有表达欲望的人越会来表达意向。这很正常,不是问题。
    3. 然而你维长期以来的反对意见很多都是没有帮助的。立场上反对,但是为什么反对?怎样做更好?很多人根本不在乎:无条件地反对,无论如何都不行。那么这种反对意见对达成共识几乎是毫无帮助的。
    4. 对于这种毫无帮助的反对意见,例如上边那个除了诽谤和造谣什么都没做的“强烈反对”意见,原本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忽略那种意见,但你维社群长期以来没能正确应对,导致结果就是:毫无帮助的反对意见无法被忽视,要么是无用的反对意见导致无法总结共识,要么是另一些人“投”一些无意义的“支持票”来“平衡”反对票。这就很愚蠢而滑稽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3 (UTC)[回复]
    换句话说,关于一个人能不能当管理员,其实也还是要看共识。要看大家能够指出这人有哪些问题,然后看这些问题会不会使得此人不适合做管理员。整个过程跟人数关系不大。你维人事任免投票里为啥长期以来有拉票问题?其实拉票也是个错误说法,其实就是结党营私,不就事论事而要在人事任免上搞党派斗争而已。如果一个人真有明显的问题,哪怕只有“一票”,他也不该当选;如果一个人真的没有实际问题,哪怕反对票有百分之五十,也不能当选。
    为什么英维不需要把这话说得这么明白?因为英维正常人多混蛋少。你维混蛋多。--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8 (UTC)[回复]
  7. 在仲裁机制出炉之前坚决反对任何继续扩大行政员仲裁权的提案-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9 (UTC)[回复]
    @YFdyh000ATannedBurgerAINH#在议案3C、4A或5通过的前提下支持废除(议案1C)(新加的)。投票可以有前设。--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6:22 (UTC)[回复]
  8. (-)反对,担忧行政员任人唯亲而产生某社群一家独大之情况。——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2023年11月8日 (三) 07:16 (UTC)[回复]
    请问谁和谁是亲戚?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3 (UTC)[回复]
    我哪里知道。—-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2023年11月8日 (三) 10:10 (UTC)[回复]
    你不知道还在这里胡说?--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3 (UTC)[回复]
    任人唯亲,拼音:rèn rén wéi qīn,任用跟自己关系亲近的人,而不管他德才如何。你要觉得这里的亲是指亲戚的意思我也没办法——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2023年11月10日 (五) 02:54 (UTC)[回复]
    我差点还以为中文维基百科这里有某位教宗任命了侄子枢机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52 (UTC)[回复]
    可能我说的话有歧义,我是担心废除实数当选条件后行政员或会受个人偏好影响。—-Aggie Dewadipper ※ Beat Bengals2023年11月8日 (三) 10:13 (UTC)[回复]
    其实更好的做法可能是组建一个有效的仲裁委员会,然后将裁量权交给仲裁委员会,不过前提是有共识创建仲裁委员会。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3:56 (UTC)[回复]
    行政员的个人偏好有什么不好?总比一群新手的个人偏好好一百倍吧?--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7 (UTC)[回复]
    或许这样说吧:“行政员或会受个人偏好影响”本身不是问题,但因此而无视共识是问题?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3 (UTC)[回复]
    那不如不用投票,行政员直接自行任命管理员。你一直说的皇帝制。--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1 (UTC)[回复]
  9. (-)反对,只会让争议更大。--🎋🎍 2023年11月8日 (三) 13:19 (UTC)[回复]
  10. (-)反对,明确的“支持”与“反对”能方便计票并明晰投票者的坚持决定,如果犹豫不决就别投或者投“中立”当增加分母,如有意见请自行补充。使用解读意见制反而增加不确定的释意空间。——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47 (UTC)[回复]
    既然投票者有明确的坚持决定,既然犹豫不决就不要投,那岂不是更应该要求废除投票制而转为需要附言以及支持/反对理由的讨论了?--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2:02 (UTC)[回复]
    可以要求附言以及提供支持/反对理由,但不意味着应该废除票数改成行政员自行判断共识。同一件事可能换一个行政员就是另外一种解读,以往行政员判断共识只是出于迫不得已,而不应该是整个投票完全依靠行政员的判断。--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28 (UTC)[回复]
    如果RFA不计票数,依靠行政员判断,那和仲裁就差不多了。因此行政员就一定有必要任期制。--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29 (UTC)[回复]
  11. (-)强烈反对 共识非常主观。 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5 (UTC)[回复]
    主观就不好了吗?请问“投票”选出来的就客观了吗?--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10:47 (UTC)[回复]
    没必要顺着对方说。有不少人唯独在这个时候忘记到底什么是共识——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11:05 (UTC)[回复]
  12. (-)反对:如果其他用户不能与投票者交流意见,那么这个提议恐怕不太可行,因为RFA这样的“大型共识”尤其需要交流,而单方面的讨论难以形成有效的大型共识。但是安全投票制度下,投票者交流意见容易暴露自己的投票倾向,因此投票者可能会避免交流意见;安全投票也使行政员无法从一张选票找出投票者。总体上说,我感觉这个提议太理想化、太超前了。--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9:00 (UTC)[回复]
    (~)补充:假如停用WP:安全投票,那么我(+)倾向支持此提议,因为停用安全投票就消除了我上面说的两种阻碍。那种情况下,也许可以试行一次共识制的RFA,看看效果。--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9:06 (UTC)[回复]
  13. 不知道提案在讲什么,多数支持本就是授权的共识。而且投票时相互看不见发言,难道需要多数投票者凑巧留言一样才能授权?——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2月2日 (六) 05:32 (UTC)[回复]

中立(议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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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维条目评选的共识制没下文,对于管理员任免共识制不是很有信心。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9日 (四) 13:21 (UTC)[回复]
    本人挑选并整理了四场近年的RfA,供社群参考。如果真要走共识制,建议先尝试给这四场RfA总结共识:P1P2P3P4。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28 (UTC)[回复]
    阁下的建议提得很好,很值得具体研究一下细节。 看了一下阁下给出例子,支持票上很多都没有给出意见,反对票的意见更多一些。 是可以探讨一下共识的识别两种方案(“总结共识”), 1. 目前的单纯靠支持率,2. 新提出的靠行政员集体综合识别。比较一下各自的优缺点。
    选举共识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是共识形成-靠社群讨论说服和相互影响, 这个阶段选民的决定是可以被说服受影响和改变的,对结果产生影响;
    • 第二个阶段-只是共识的识别,1. 目前的单纯靠支持率识别,2. 新提出的靠行政员集体综合识别. 选民的意见改变已经无法影响“单纯靠支持率识别/行政员集体综合识别”的任何一种。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15:44 (UTC)[回复]
    两种识别共识的方法的区别之一: 1. “当前的单纯靠支持率识别” - 客观地反映了整个社群的共识。 2. “新提出的靠行政员集体综合识别”,行政员集体的解读客观地反映了行政员集体的共识, 但不一定反映了整个社群的共识。--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1日 (六) 15:01 (UTC)[回复]
    拿实行投票的RFA作为例子是不适当的,共识的形成如上所述不是一个投票那样简单的过程。meta:Steward_requests/Global_permissions应该更适合作为例子。——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11月11日 (六) 04:50 (UTC)[回复]
    可惜现在的RfA投票页根本看不出什么形成共识的途径。之前还有正反方吵架,问题区互煮。现在要SecurePoll了肯定不把观点亮明,那就没什么好说的,问题提问区也没什么东西;投票理据出来了也没几条有意思的。可能投出来比现在的情况更糟;至少前些年的RfA是看得出双方观点、冲突在哪的。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18 (UTC)[回复]
    若保留采安全投票的方式,并且强制附言才能送出选票,技术上有可能实现吗?--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14日 (二) 18:07 (UTC)[回复]
    无论是否实现都形同虚设。——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11月15日 (三) 00:04 (UTC)[回复]
  2. 可以试行一次观察效果。--Steven Sun留言2023年12月3日 (日) 12:31 (UTC)[回复]

讨论(议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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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想上应当如此,但考虑到本站社群特性,是否得以顺利实行以及实际上如何运作可能会是个考验。-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10 (UTC)[回复]
  • 看法类似上面,维基应采用共识制,投票也不能代替讨论,这样做确实能避免掉任何无理由或纯粹站边的现象。然而本站社群的对立情况,担心是否会很难产生合适的共识或直接沦为战场,且挺考验行政员群的统合及判断能力。个人认为如果这提案通过,行政员的选法跟任期也需要做出相对应调整,否则会造成更严重的选圣人现象。(另外所谓的“4C”提案是否打错数字?)—WiToTalk 2023年11月9日 (四) 03:03 (UTC)[回复]
    @T45614631已修改为3C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9日 (四) 16:56 (UTC)[回复]
  • 根据以前的经验,感觉管理员选举都是各说各话:你说“写条目的人没时间管理站务,而且他参与站务也不够多,所以未必能成为当好管理员”,我说“只要他写好条目,不在不熟悉的业务上乱用权限,那就是值得信任的用户”,他说“我担心他当管理员后就不写条目了,对于缺乏条目的本站,这样很让人遗憾”。虽然大家都认为他是“好人”,但不在一个频道的话,似乎没法讨论出结果?--洛普利宁 2023年11月9日 (四) 16:41 (UTC)[回复]
    甚是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9日 (四) 16:58 (UTC)[回复]
  • 既然是管理人员申请,信任一个人其实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理由。就算一定要写出来,大概也只会是“信任申请者”这样 --Ericliu1912

    所以是能判断什么共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48 (UTC)[回复]
    其实我要说的是会有这种留言,但显然不是全都会这样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25 (UTC)[回复]
  • 想问一下“实数当选条件”是什么意思?二十五票这种最低门槛(相当于给共识“打底”)我觉得还是得有的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04 (UTC)[回复]
    数量在各种情况下都不能直接等同于共识。无论两个人还是两千人都可以有共识,而强调数量反而会影响到共识的产生。对于管理员申请而言,重点只在于用户能否正确使用相应权限及处理需要管理员处理的事务,支持的人应当列出其能够正确行动的证据,反对的人则应列出其不能的证据,而不是把重点放在人数上。这种对用户的总结甚至不需要两个人作为正反方分别提出。如我此前常提到的,维基百科使用讨论而非辩论,申请的本质应该是一场论证,对于其能力的论证,应当以对待条目内容的态度去对待申请。把重点放在人数上,会导致许多没有根据的支持与反对,进而使得申请化为儿戏。以当前的活跃用户数量来看,很难想象一个通过的权限申请会是缺乏共识的(IPBE除外)。即使是巡查与回退权限的申请,也不是只有一两个管理员在关注。——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03:52 (UTC)[回复]
    我觉得基础参与人数太少才比较称得上是“儿戏”。比例可以下调,但仍然不认为应该直接放开最低通过门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4日 (二) 06:02 (UTC)[回复]

议案1D:容许用户获得临时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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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因为管理员通常太难下马,导致用户上流的要求极高,几乎是选圣人,在无法引入新人的情况下,更难以汰换有问题的旧人。

建议措施及说明

在候选人获得多数但未达大多数支持的情况下,容许行政员向候选人授予有任期限制之管理权限,以让用户可以在该期间内展现协作能力,任期即将届满时需重选。

注意 注意:此议案与1A、1B、1C均无冲突,以上任何议案是否获采纳均不影响此议案的可行性。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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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社群大比数同意容许用户在获得多数但未达绝大多数支持的情况下,但仍获得临时管理权限以增加站务处理人手和查看管理人选的协作能力。详细实践需要进一步讨论。

支持(议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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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不试不知人好。不给一下机会又如何评论这人做了会是好事还是坏事呢?--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9 (UTC)[回复]
  2. 早就有这个想法。可以令一些本来不被社群部分成员信任的用户通过其能力争取获得其改观。—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9 (UTC)[回复]
  3. (+)支持,本就不是坏事,反正有状况可以提前解约的对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7:35 (UTC)[回复]
  4. (+)支持,其他维基上可以选临时的管理员,为什么中维不行?允许临时管理员是“允许”,而不是“必须”先去选临时管理员。其他维基选临时管理员也未见有什么问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2 (UTC)[回复]
  5. (+)支持,现在大家的期望太高过高主要和管理员技术上变成终身职有关。--1233 T / C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5 (UTC)[回复]
  6. (+)支持,认为目前的制度及实践对管理员仲裁权力的制约有限, 管理员一但选上, 解任非常困难, 管理员需要社群很大信任。 关于管理员的工作量,也建议以临时管理员作为解决方案,社群容易撤换不被认可的管理员。--Gluo88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0:37 (UTC)[回复]
  7. (+)支持 有条件准许。--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53 (UTC)[回复]
  8. (+)支持。姑且相信你维社群里还是有一些正常人。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9 (UTC)[回复]
  9. 我以前是有点担心这样做“其伤实多”的,但现在想来中文维基百科也不至于所有人都是尹何,容许赋予临时管理权限倒也不是坏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0 (UTC)[回复]
  10. (+)支持,可作为过渡时期的解决方案(不过看起来大概会变成永久……)。--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5:01 (UTC)[回复]
  11. 可解决“没有很多管理员来干事”的问题。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9:31 (UTC)[回复]
  12. (+)支持,从积累经验来看,临时管理员有利无害,而且基本可以替下次安全投票积累一定的候选人数。—AT 2023年11月8日 (三) 09:58 (UTC)[回复]
  13. (+)支持,有利于获社群部分认同的候选人得到足够的管理经验。--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04 (UTC)[回复]
  14. (+)支持,但要严格遵守守则。--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12 (UTC)[回复]
  15. per 1233-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33 (UTC)[回复]
  16. (+)支持,有利于让一些单纯的“清洁工”上线。--高文海留言2023年11月16日 (四) 09:52 (UTC)[回复]
  17. (+)支持 须设限制。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8 (UTC)[回复]
  18. (+)支持,但需研究是否进行限制--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35 (UTC)[回复]
  19. (+)支持可以设立一种类似“一日(一周)管理员”的临时权限,并且接受社群一个大规模的监督。在我看来其实有些rfa可能只是体验了一下管理员功能便会作罢,愿意长时期耗费自己时间处理管理员繁琐站务的用户在现实中可能多半是闲狗或者受雇于一定利益机构的职业编辑,而这样的用户应该倾向愿意长期拥有管理权限而非临时权限。——游客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2 (UTC)[回复]
  20. (+)支持:这个提案有利于管理员人手的增加。不过,神秘悟饭说“‘容许’二字给予行政员授予或不授予的裁量空间,建议抹除裁量空间”,在下赞同其建议。--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8:50 (UTC)[回复]
  21. (+)支持 但也需要至少大概三分之二的支持率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33 (UTC)[回复]
  22. (+)支持,大致同意楼上94Rain的观点,60-70%的标准是最合适的。——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2月5日 (二) 03:01 (UTC)[回复]

反对(议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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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嘛硬着头皮去处理棘手争议导致自己下次落马,要嘛走中庸之道做一些无争议且容易处理的站务工作搏取权限以后回归原点,我认为这个提案无法达到其默认之目的,实际上还是一种迷你版“任期制”。而“任期制”及随之而来“选举”过程的种种问题近期也已经有不少人指出了,在此不打算多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11 (UTC)[回复]
  2. 卡达第一次选举后得票率达71%,结果第一次选举刚结束就在tg群做出有争议的判决。显然不能给予相对多数者临时管理员权限。—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2:41 (UTC)[回复]
    你什么时候能够理解站内和站外是不同的呢。你有私怨是你的事,但你不要扰乱讨论。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0 (UTC)[回复]
  3. 通过临时权限来解决RfA“选圣人”的问题,祇是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回复]
  4. 反对,个人认为任期制并不是解方。相反,任期制可能导致管理员为了选举连任而做出偏袒票仓的争议判决。--)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16 (UTC)[回复]
    你维有拉票、威胁、傀儡,没听说有票仓。这不是现实世界选举。--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7 (UTC)[回复]
    WMC当时就是一个票仓。现在还有没有其他的个人不知道,但还是谨慎为佳。--)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1:10 (UTC)[回复]
  5. (-)反对,和WP:维护员(按最新一次讨论的方案)的功能类似,本质上为了“增加人手”但与又不得人心的平替。反而这样处理管理性质事务更容易引发编辑间的争议。——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1 (UTC)[回复]
    本质上不同,临时管理员是先实习,维护员是降低标准、降低权限。其他中文维基项目就有临时管理员,没道理维基百科不适用。--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5 (UTC)[回复]
    我认为本质上没区别,一个有限业务的管理员和有限时间的管理员并无差异。——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56 (UTC)[回复]
    除了删除、保护实质性的操作外,大部分操作的“申请”大家都能执行,这就是对判断条件的一个锻炼。——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57 (UTC)[回复]
  6. 强烈反对,该制度过于随意,在实际执行中恐违背设立初衷。--Nbfreeh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04:32 (UTC)[回复]
  7. 临时工有绩效压力,白养太上皇决不可忍。->>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回复]

中立(议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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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立,这一方案或许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另外,如果要实施临时管理员制度,需要制订一套全新的规则,至少不能再像现在选举管理人员一样冗长了。--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7 (UTC)[回复]
  2. 有条件支持+ 有条件反对:当选门槛从80%到50%过于悬殊。在管理员难产的情况下,可以施行以下当选门槛的临时管理员任命机制:若长期管理员的当选门槛为80%或75%,临时管理员的当选门槛应为三分之二或60%(美国国会截止冗长辩论的门槛);若长期管理员的当选门槛为70%,临时管理员的当选门槛应为60%。若管理员不再难产,此机制可检讨冻结。另外,“容许”二字给予行政员授予或不授予的裁量空间,建议抹除裁量空间。—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5 (UTC)[回复]

讨论(议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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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认为 Eric 提出的质疑值得考虑。假设某位申请者其实是适任的,但因故未达标而只获得了临时权限。那么,社群真的会因为他展现了他担任管理员的能力而在他下一次申请时更加支持他而让他成为正式管理员呢?还是会因为他“多做多错”、得罪了部分用户而导致支持率下滑呢?不过或许本来未获得广泛认可的管理员本来就不应涉足所谓“争议”事务,而应交由更获社群信任的管理员来执行就是了。所以我个人并不反对试试看这么做,看看实务上会达成什么效果,但是不抱有太大的期望就是了。-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34 (UTC)[回复]
  • 关于“ Eric 提出的质疑”: “要嘛硬着头皮去处理棘手争议导致自己下次落马”。 管理员似乎可以不必的直接处理“棘手争议”, 而是通过发起讨论, 然后根据讨论产生的共识来做决定? 这样管理员甚至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 研究和判定所有的细节, 而他根据社群共识的管理操作也很难被合理质疑。
  • 比如, Eric在Bigbullfrog1996案的裁定,在该案(棘手争议)已经产生管理争议有管理回退的情况下‘勇于出手’,接手此案。同时,引导社群讨论而产生共识,按社群共识裁定。他在Bigbullfrog1996案的初步处理意见,被涉及争议的双方接受, 避免了被质疑为‘专断独行’。
  • 如果,硬着头皮去处理棘手争议, 当自己的主观见解与社群的参加讨论的多数人见解相矛盾, 而且坚持不做修改的时候, 导致自己下次落马是应该的。 这也是本提案的好处,使得新管理员学会好的管理方法处理“棘手争议”, 如Eric在多个案子中根据社群共识进行管理操作做法。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03 (UTC)[回复]

议案1E:参选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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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强调他人提名应在获得候选人同意之后在社群进行。目前已发生过多次他人提名而被提名人无意参选的情况,徒增社群负担。具体方式如:

  1. 禁止在被提名人同意参选前联署及投票。
  2. 提名人必须在提名时出示证据或至少声明,确已获得被提名人同意。

注意 注意:此议案与1A、1B、1C、1D均无冲突,以上任何议案是否获采纳均不影响此议案的可行性。

支持(议案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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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案人票。--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7:02 (UTC)[回复]
  2. 我是觉得不征求别人意见就提名的的话应该吃警告。如果反复做这种错事就该被封禁或者编辑禁制一段时间。这种问题不仅存在于RFA。DYKC里也很多。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4 (UTC)[回复]
  3. 确实可以在这方面语调上强硬一点。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5 (UTC)[回复]
  4. 不妨。 --达师 - 370 - 608 2023年12月3日 (日) 14:32 (UTC)[回复]
  5. 应该先问过被提名人意愿。Lily135留言2023年12月14日 (四) 09:00 (UTC)[回复]

反对(议案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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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议案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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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个人认为算是小事,不接受提名也最多跑到联署七票,占不了多少社群资源,且又不是需要持续维护的。--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7 (UTC)[回复]
  2. 同LuciferianThomas--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8 (UTC)[回复]
  3. 之前和现有规则都是推举别人的必须要别人也同意才能提选管理员。(我就被推荐两次)——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3 (UTC)[回复]
  4. 没有太大意义。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38 (UTC)[回复]
  5. 本来想说可以在流程里加一个“应该给出证据或声明”的补充说明,但有感觉多馀。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1日 (四) 00:55 (UTC)[回复]

讨论(议案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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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F:需给出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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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参考WP:RFDA流程,要求“无论投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避免不假思索投出空泛的支持票或反对票。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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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识:较多用户认为社群风气不良,要求给出投票理由只会形成废话文学,故不同意采纳。

支持(议案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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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提案人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6 (UTC)[回复]
  2. (+)支持作为指引及投票页说明文字的提示。同下方用户意见,言之无物亦是无意义,故指引应建议用户尽量在投票时提供实质的意见,即为何信任/不信任候选人,而非单纯地表达支持/反对/信任/不信任。--西 2023年11月11日 (六) 11:43 (UTC)[回复]

反对(议案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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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支持”或“反对”就是我的意见,不想说的则无需多言,想说的自然会多说几句。——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4 (UTC)[回复]
    就像当年DYK投票的废话意见,你想听“废话”?——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5 (UTC)[回复]
  2. 理想情况是,反对意见都要言之有物,说出到底哪里有问题,然后能对达成共识有帮助。你维长期以来有很多反对票都是人身攻击造谣诽谤,对共识毫无帮助的。人身攻击造谣诽谤的反对票也符合所谓的“反对票需要有理由”吧?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4:09 (UTC)[回复]
    投票就必然有好恶,安全投票下人身攻击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投票意愿,所以我倒觉得写写无妨。并且我认为“死得不清白”比“死得不明白”稍微进步一些。--。->>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41 (UTC)[回复]
  3. 考虑到本地实践上的前例(新条目推荐候选之类),不认为此举有效。还不如反过来强调不留言或若干无用言论在判断管理人员申请共识时审酌比重将遭到大幅削弱(甚至起反效果)会有“诱因”一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52 (UTC)[回复]
    反效果倒不至于,这下人人都反串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56 (UTC)[回复]
  4. DYK前车之鉴。差不多十年前我们想解决滥投支持票的问题,所以有一段时间我们强制投票人必须填写支持理由,但最后大家都只是在{{支持}}后面填一些车轱辘话(换成RFA就像是“符合资格”,甚至“此候选人英俊潇洒/婀娜多姿,品德优良,行事妥当,声誉良好,故赐一票支持”这种)就算了。后来大家就发现这样做没什么用,就局部废除了这项措施(反对者仍然要说明理由)。我认为比起这样做,倒不如强制反对者说明理由,再成立一个监票组,把荒腔走板的理由筛走。--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3年11月12日 (日) 01:55 (UTC)[回复]
  5. 没什么意义的提案,“相信此人站务经验足以适任管理员”这句话也能算是理由,但是说了和没说一样。——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1月12日 (日) 10:03 (UTC)[回复]
  6. 问题不在于"投票中常见不给出意见的参与人员",而是"合理的意见与无理由反对或支持在RfA被混为一谈"。即使问题在于前者,上面也有人说了,强制要求写附言也不一定能逼人给出合理的意见。唯一能完全解决这种问题的是1C,则将没有合理理由的"投票"在判断RfA是否通过时可合理无视或更看重别人给出的合理意见。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13日 (一) 09:41 (UTC)[回复]
  7. (-)反对 没必要。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52 (UTC)[回复]
  8. 本来没什么特别的意见的,但看了春卷的意见后,我附议春卷(包括其反建议)。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23日 (四) 08:35 (UTC)[回复]

中立(议案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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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案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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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G:IPBE授予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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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今天IPBE的申请数字已经来到316项请求,积压来到了45天。积压日数过长容易打压新人的编辑意欲。而IPBE的授权相对于其他管理工作来说较为简单,较容易让其他人参与,以分担一下管理员的职务。因此建议成立IPBE授予员,负素分担部分的IPBE授予工作。

建议措施及说明

成立新的用户组,此用户组将拥有override-antispoof、noratelimit、授予IPBE的权限(不清楚还没有其他需要的)。有意者在“权限申请”页面申请,由管理员批准即可。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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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多数意见认为有设立IPBE授予员的需要,资格另议。

支持(议案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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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为提案者支持。Ghren🐦🕓 2023年11月16日 (四) 09:09 (UTC)[回复]
  2.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7日 (五) 01:38 (UTC)[回复]
  3. (+)支持——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1月18日 (六) 09:45 (UTC)[回复]
  4. (+)支持,类似监管员助理的职责,但需要更明确订明申请条件。--西 2023年11月18日 (六) 16:40 (UTC)[回复]
  5. (+)支持,总体上支持,但具体资格还需要讨论。—-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1月20日 (一) 00:07 (UTC)[回复]
  6. 申请资格可再议,但支持这个议案。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05:15 (UTC)[回复]
  7. (+)支持申请条件需再议。--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39 (UTC)[回复]
  8. (+)倾向支持,资格方面仍需讨论。--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28日 (二) 00:52 (UTC)[回复]
  9. (+)支持:申请条件无需过高。如tiger所言:“在 unblock-zh 这一步就发现的数量非常非常少”。没有必要为了LTA而使大量正常用户无法及时获取IPBE。--Steven Sun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1:23 (UTC)[回复]
  10. (+)支持:及时处理IPBE,对新用户加入中维非常重要,也略微有利于中维在新手眼中的形象。但是,下放IPBE审批权限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防止破坏者注册。权衡两者,我觉得这一提议还是利大于弊的。--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8:37 (UTC)[回复]
  11. (+)支持,不可因噎废食,但认为应对申请设置一定条件。--🎋🎍 2023年12月14日 (四) 12:14 (UTC)[回复]

反对(议案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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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授予IPBE需要不少对LTA的认知。当前有许多LTA都是通过IPBE连线VPN和OP的方式来开傀儡以尝试避开CU检查和本地封禁。若对反破坏和辨别LTA没有较资深的经验个人无法相信授予员是否可能(不论有意或无意)成为助长LTA破坏的棋子。—)dt 2023年11月17日 (五) 02:23 (UTC)[回复]
    就像巡查员回退员需要经验才会授权一样,IPBE授予员也需要经验,建议是担任至少三个月巡查员或回退员或傀儡调查助理才可以申请。不知道这样是否同意此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31 (UTC)[回复]
    三个月的巡或退比比皆是,个人觉得标准有些不足。傀儡调查助理当前只有5位,虽然对LTA的判断比较足够,但在助理没有扩大招人的情况下个人觉得把IPBE授予员=傀儡调查助理不是很妥当。如果最后是这样的话倒不如讨论可否扩大助理权限至IPBE授予。--)dt 2023年11月18日 (六) 18:34 (UTC)[回复]
    延长到一年呢?--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0日 (一) 04:04 (UTC)[回复]
    见下讨论,个人还是倾向通过RFA选出IPBE授予员。--)dt 2023年11月21日 (二) 17:13 (UTC)[回复]
    既然都RFA了,那加点其他权限不过分吧,是不是应该变成有限权限的管理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3日 (四) 13:55 (UTC)[回复]
    不反对,但具体条件和当选门槛个人认为仍须讨论。--)dt 2023年11月24日 (五) 20:27 (UTC)[回复]
    如果真的有需要对LTA的认知的话,可以参考WP:傀儡调查助理之类的条件,将门槛提高一点就是了。不过,我不太肯定授予IPBE得需要多大,多少对LTA的认知。毕竟管理员在申请的时候只是得知IP地址和封禁ID两个信息而已。对于LTA来说,搞个新的IP地址很简单,很难指望管理员在审核IPBE的时候筛走多少吧。--Ghren🐦🕙 2023年11月19日 (日) 02:44 (UTC)[回复]
    正如U:Stang在2023年8月19日 (六) 18:06 (UTC)所说的:“管管授予权限/协助创建账号后,新用户怎么做,甚至被发现是LTA被封了都不是管管的错——一封邮件里的信息量少得可怜,要是能从一个想要创建的用户名看出这是什么LTA也是神了”(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23年8月#专人处理IPBE和新账号申请)。即使对“反破坏和辨别LTA有较资深的经验”,单靠一个IP地址要认出什么LTA也太难了吧。--Ghren🐦🕙 2023年11月19日 (日) 02:47 (UTC)[回复]
  2. 我觉得应当仅作为一种非正式职务(类似傀儡调查助理),协助管理员加速判断是否可以授予权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8日 (六) 19:01 (UTC)[回复]
    在“3个月巡查员或回退员”的情况下个人亦认同刘君的看法,若要设立IPBE助理应是协助管理员判断,不得自行授权IPBE。--)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3:19 (UTC)[回复]
    实际上管理员也只能判断一下鸭子测试一望而知的LTA,如果管理员有空处理授权,也就一并判断了,不需要这种多余的协助判断职位。--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0日 (一) 03:38 (UTC)[回复]
    希望您不要以为管理员“没有空授权”,我的反对就来自于上面那个前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44 (UTC)[回复]
  3. 要推这种提案不如推自动授权,反正认不出来的一样是给过有差吗,还给一堆人水编辑的机会?--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9日 (日) 15:15 (UTC)[回复]
    人工至少能从用户名、IP地址看出明显的鸭子测试一望而知。--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0日 (一) 03:36 (UTC)[回复]
    谈到自动授权,我倒有个想法: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动授权获取临时IPBE权限(一周或者几天)。每个用户仅可使用自动授权一次。被授权者在这个期限内需要向管理员申请延长权限。--Steven Sun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5:20 (UTC)[回复]
  4. 咱支持非管理员可以授予IPBE,但不是很支持设立一个专门的组,而是应该通过重写一套类似于UTRS的系统来实现。另外咱大力支持IPBE发放自动化,不希望再看到im里一堆人整天问“我114天前发送了邮件怎么还没回复”这种事情了(更何况现在这个东西还down了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8:41 (UTC)[回复]

中立(议案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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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立,现时需要申请ipbe的多半都是来自中国大陆的用户,而lta并不是申请ipbe的主要构成部分,推动自动授权或者加快处理ipbe申请积压工作的议案很明显是符合维基这个模式的初心的,降低编辑门槛从来都不是会造成维基条目质量变差的因素,但是我倾向反对降低来自中国大陆的编辑的门槛,因为水军潜移默化的破坏力长期来看比lta一时的破坏力更大,毕竟中文维基百科并不是像英文版那样来自全世界的编辑共建。如果大陆当局愿意继续封锁维基百科这样的网站,那就必然要承担水军和粉红同样难以渗透维基百科的后果。—游客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二) 01:39 (UTC)[回复]
    @虹色分子这样的地域歧视是不可接受的。另外,中国大陆注册账号现时存在的门槛也不是为了防范中国大陆水军而设立的。--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08:42 (UTC)[回复]

讨论(议案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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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需要分拆设立此权限的话,个人会希望遴选标准应类似调查助理,即得到至少本地管理员(也许全域监管员,起码傀儡调查助理是两个都需要)的信任再授权,而非通过权限申请的方式获得。判别LTA的能力是综合巡查经验、VIP/SPI报告次数、准确度和是否熟读LTA空间的内容才可信任,只因拥有某种权限的时间够长不代表辨识LTA的能力就能达标,遑论之前设立过滤器助理时就有LTA拥有巡退权限的顾虑。
若是按照刘君的方案,个人觉得标准可以松一些,但仍非仅“至少三个月巡查员或回退员”就足够。个人假定若设立IPBE助理职务应对电子邮件列表有存取权,届时相信仍会需要本地管理员信任。--)dt 2023年11月19日 (日) 08:01 (UTC)[回复]

议题2:安全投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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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度

详情请参阅维基百科:申请成为管理人员,过多细节不在此处赘述,在各议案中会较详细补充说明。

议案2A:合并选举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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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收到回报指因不清楚选举规则,误以为合并投票就只能投一人。另有难以个别附言、点票出现技术问题等情况。

建议措施及说明

征询社群是否同意维持合并多名候选人一并投票。

维持合并选举(议案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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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另若是附言将会是个参考依据,有可能强制留言后才能送出选票吗?--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7:27 (UTC)[回复]
  2. 支持。拆分之后会降低投票意愿,因为需要每个都点进去。不过如果可以直接在本地进行安全投票,不反对拆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8 (UTC)[回复]
  3. 我觉得这里的2A案其实没意思,P站不可能让我们分开投票。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7 (UTC)[回复]
  4. (+)支持,如果安全投票不是我们管理的话,需要考虑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如果需要针对每人的意见,附言上可指名;如果有人不知道投票的情况,请说明清楚。——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9日 (四) 00:57 (UTC)[回复]
  5. per 桐生ここ-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12 (UTC)[回复]
  6. (+)支持 请运用你的阅读能力。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55 (UTC)[回复]

拆分各候选人投票(议案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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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拆分(如同去年的实行方法),如果可行的话。-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35 (UTC)[回复]
  2. (+)强烈支持,这个在技术上应该难度不大吧?--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9 (UTC)[回复]
  3. (+)强烈支持,合在一起留言一片混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9 (UTC)[回复]
  4. 符合程序正义,更加公平、公正的措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1 (UTC)[回复]
  5. (+)支持拆分。--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06 (UTC)[回复]
  6. (+)支持:个人不理解为何要担心受薪的基金会职员工作量问题,一来这不是什么难实现的task,二来“收钱办事,天经地义”。--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10日 (五) 15:37 (UTC)[回复]
  7. (+)支持分拆,令各候选人更容易明白落选的原因,从而改善。--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16 (UTC)[回复]
  8. (+)支持建议分开,这次搞的就有点乱。。--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0 (UTC)[回复]
  9. (+)支持:分开投票,有利于分清楚投票者投的是谁、附言提及的人是谁。虽然这个提议在P站那边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但假如忽略这一点,那么这个建议就是有利无害的了。
可是这一点还是不能忽略哇。有人提到,P站应该不会允许分开投票,但是,如果我们能投出“大部分人支持分开投票”的结果,可以据此向安全投票相关技术人员强调把中V管理员选举的投票分开的必要性。
也许我们现在就可以去P站交流,问相关人士“凭什么不能分开投票?”,如果尚无人这么做的话。--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3:06 (UTC)[回复]
实际上就是嫌麻烦,T&S的人要创建投票、导入名单、填各种message;监票员要计票,剔除不合要求的票、复制粘贴附言、公布结果,这些都要重复若干遍什么的。另外拆分这个贵站是仅此一家,人家见的少(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8:46 (UTC)[回复]

中立(议案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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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立 主要是技术因素,界面和流程指南。--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10 (UTC)[回复]
  2. 较为支持拆分,但这看起来是技术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5:03 (UTC)[回复]

讨论(议案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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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B:处理合并选举规则不清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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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收到回报指因不清楚选举规则,误以为合并投票就只能投一人。

建议措施及说明

安全投票若合并多名候选人选举,应注明“管理人员选举无当选限额,各候选人分开计票,支持票不限于一票”确保投票人了解投票规则。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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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一致通过。

支持(议案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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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必须(+)支持:D--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7:19 (UTC)[回复]
  2. 支持。但无需写入方针指引,仅在配置安全投票intro时写入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53 (UTC)[回复]
    @桐生ここ请签名。--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4:38 (UTC)[回复]
  3. (+)支持:就个人所收到的反馈,真的有用户曾经因此作出了错误投票。宜注明之避免误解。-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39 (UTC)[回复]
  4. intro中红字标注?希望介绍词简明一些。--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10 (UTC)[回复]
  5. (+)支持,但这个看起来只是疏漏,没必要搞个议案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0 (UTC)[回复]
  6. (+)支持:无争议。—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3 (UTC)[回复]
  7. 确实是该注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8 (UTC)[回复]
  8. 必须的程序公义。必须说我写这个的时候纯粹为了走个形式,反正都开了不妨放这里。--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4:38 (UTC)[回复]
  9. (+)支持:这看起来没什么争议?--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5:05 (UTC)[回复]
  10. 100%(+)支持--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17 (UTC)[回复]
  11. (+)支持,说明清楚则可。——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10日 (五) 02:23 (UTC)[回复]
  12. (+)支持--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1 (UTC)[回复]
  13. (+)强烈支持:这对投票的公正性大有裨益。此外,还应该让所有投票者都知悉,投票附言如果谈及候选者,需要说出是哪位候选者。我已见到了多条说了“候选者怎么怎么样”但没说候选者是谁的附言。--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2:07 (UTC)[回复]

反对(议案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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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议案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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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案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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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3:管理人员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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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度

管理人员均为终身制,除不活跃及滥权外,一般不会去除权限。

议案3A:废除管理人员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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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管理人员终身制使社群对管理人员的不满只会无限累积,且上任后出现的问题通常难以解决,无法确保管理人员上任后仍能维持以至最后如现在一般无从信任管理人员适时之裁决。

建议措施及说明

废除管理人员终身制,引入全新制度定期复选管理人员。选项于议案3B征集意见。

注意 注意:此议案针对全体管理人员。

  • 若您是希望废除所有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员、行政员、监督员等权限)的终身制,请在此议案投支持。
  • 若您是只认为行政员需要废除终身制的,请在此案投反对,在议案3D投支持。
  • 若您是不希望废除任何终身制,请在此议案议案3D投反对。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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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识:社群对于管理员是否实际为终身制存在严重分歧。

支持废除所有管理人员终身制(议案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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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本就应该易上易落。有共识选上不代表有共识留。要不然如果褫夺管理员的裁量权的话,那如1233所言我不介意一个清道夫终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08:17 (UTC)[回复]
  2. (+)支持 尽管最初对支持与否有犹豫, 现在支持引入全新制度定期复选管理人员, 按选项于议案3B征集意见后的共识实行新制度。本提案的好处之一,使得管理人员更借助和尊重社群共识来处理“棘手争议” 。
    • 涉及棘手争议,管理人员应该引导社群讨论而产生共识,按社群共识裁定。看到过案例,其管理操作被参与讨论中的许多人质疑和反对,并且按方针的解读和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解读不一致(棘手争议), 而且没有按社群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意见处理,也没有进一步与社群讨论沟通产生共识以便按共识处理。 也没有看到在现有的制度下的问题被解决。
    • 即使有些决定是管理人员(特别是背后讨论后)集体做出,这只是客观地反映了这些管理人员的共识,但不一定反映了社群的共识。 如有关管理操作(包括行政操作)被参与讨论中的许多人质疑和反对,并且管理人员按方针的解读和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解读不一致(棘手争议)时,应该与社群沟通讨论产生共识,然后按社群共识处理。
    • 如果,硬着头皮去处理棘手争议, 当自己的主观见解与社群的参加讨论的多数人见解相矛盾, 而且坚持不做修改的时候, 导致自己下次落马是应该的。 这也是本提案的好处,使得管理人员更尊重社群共识, 学会好的管理方法处理“棘手争议”。--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1日 (六) 20:50 (UTC)[回复]
  3. (+)支持 终身制不应存在。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8:58 (UTC)[回复]
  4. 我本来是想(-)反对的,但稍稍了解了3B章节提及的“意维确认制”之后,我(+)支持用类似“意维确认制”的制度代替现有制度。“意维确认制”相比现行制度(以及3B提及的另外两种制度)有诸多优点:它很大地避免了每次都给所有管理员投票的麻烦,让真正存在争议的管理员能够迅速被社群注意到,还阻止了把个人性争议扩大得没完没了。--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5. 对终身制持负面态度,至少应引入确认制度确保信任度。--🎋🎍 2023年11月8日 (三) 13:28 (UTC)[回复]
  6. 至少可以解决选前选后两张脸的现况,这也是必须解决的。->>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回复]

反对废除所有管理人员终身制(议案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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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说这东西就不是“终身制”,管理员也不是“头衔”。过往几年的讨论,太多人指出这一思维背后的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0 (UTC)[回复]
  2. 除上述Eric之反对意见外,如某位管理人员因故失去社群信任,现行各种解任制度已足以解决之。-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01 (UTC)[回复]
  3. 反对。没有终身制,无从废除。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8 (UTC)[回复]
    上台后无任期限制持续担任某职位本身字面上by definition就是终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10日 (五) 11:15 (UTC)[回复]
  4. 过于折腾社群,得不偿失(监督员(=)中立,我不确定签署了协议的权限用户是否需要不一样的流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2 (UTC)[回复]
  5. 如果管理员最后真的只是执行共识而非在社群共识之上添加明显个人见解(僭建共识)的话我看不到为何需要每几年选一次拿着扫把权限的人。其他权限我认为则需要有制衡。--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7 (UTC)[回复]
  6. (-)反对,添烦添乱。--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18 (UTC)[回复]
  7. “尸位素餐”问题可用不活跃除权应对,滥用权限可用现有解任制度应对。废除终身制之后,无论是投票续期、申请续期还是自动续期,都会无谓增加社群沟通成本。--高文海留言2023年11月16日 (四) 14:32 (UTC)[回复]
    • @高文海我认为尸位素餐问题无法用不活跃除权制应对。不活跃除权制只能解决六个月不编辑的管理员的问题,而六个月编辑一次和尸位(就不说“素餐”了,因为WMF又不发薪水给管理员)[开玩笑的]没有什么实际区别。说到底,现存的“六个月编辑一次”要求,其目的是账号保护,而非要求管理员的活跃度。--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2:55 (UTC)[回复]
  8. (-)反对不大好,可以试试紧一紧活跃制度--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3 (UTC)[回复]
  9. (-)反对 同上,应该收紧活跃度要求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35 (UTC)[回复]

中立(议案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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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阶段倾向反对废除针对所有管理人员的终身制,但仍需引入措施确保信任度。若意维制度算是废除终身制,那算我支持;若不算废除,那算我反对。--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8 (UTC)[回复]
  2. 不反对,个人认为引入所谓确认制度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1 (UTC)[回复]
  3. 目前没有所谓终身制,但有事实上的现象。最好增设定期确认,具体流程待定。--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10 (UTC)[回复]

讨论(议案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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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B:重选管理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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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若议案3A通过,重选选项包括:

  1. 简单重选制:所有管理人员定期重新选举,规则及上任标准与一般选举相同(即会受上方议题1之相关议案影响)
  2. 简单确认制:所有管理人员定期举行留任投票,票数超过特定标准(60%、50%、40%等)才会获留任
  3. 意维确认制:参考意大利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确认制度,定期举行管理人员确认活动,仅在达成特定联署要求后才开启留任!投票,其余管理人员该期则不需再经投票。本地若引入可设比一般滥权除权要高的联署要求(如15人),防止无行为问题纯粹“看不顺眼”的滥提。

如有其他选项欢迎补充。

注意 注意:此处为重选制度方案选择,若反对废除终身制请至3A发表意见。若3A不通过,此议案自然无效;若3A通过,将参考此议案意见,故即使反对设立仲裁,仍建议在此议案给出意见和选择,此出的选择不会影响3A的通过与否(即3A显然无共识也不会因这里的选择意见而变相3A获得通过)。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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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议案通过的前设议案3A未能通过。

支持简单重选制(议案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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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简单确认制(议案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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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意维确认制(议案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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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 节省时间。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00 (UTC)[回复]
  2. (+)支持:意维这一机制对我来说蛮新颖的,能将投票数量尽可能地削减,非常省力,值得采纳。--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2:26 (UTC)[回复]

中立(议案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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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倾向多重机制。比如简单确认5净票留任。比如简单联署六成达成除权(冷静期?)、但下一期选举有较低复任门槛(如也是6成;需有间隔,?个月)、满足特定条件自动递进成为解任投票。供参考。--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33 (UTC)[回复]
  2. 管理员太多了,感觉如果是每年确认这么多挺麻烦的。我认为应该有一个集中给管理员留意见的区,只留核心意见,具体的讨论的放到讨论页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10:09 (UTC)[回复]

议案3C:不活跃管理员离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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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当前不活跃管理人员符合“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的条件才会被移除权限。不活跃管理人员持权不做事对维基百科的实质帮助为零,反而总是要人担心其账号安全;管理人员不活跃亦是激发对管理人员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站已配有不活跃管理员复任制度,不活跃管理员实可暂时离开职务,在有空时再回任。

建议措施及说明

收紧管理人员活动要求。支持的默认方案为“最近24个月内作出少于50笔编辑”(参考英维2022年增订同类规则的讨论,但基于本站各类站务积压严重,把要求定得比英维略高但显然非难以达成的要求)。

支持收紧管理人员活动要求,支持默认方案(议案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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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不活跃管理员留着无益。--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9 (UTC)[回复]
  2. per 路西法-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14 (UTC)[回复]

支持收紧管理人员活动要求,想提其他活动要求建议(议案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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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但想提一个礼拜至少5次,再怎么不济,拜一至五一天上线5分钟小小处理感觉尚可。--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6:30 (UTC)[回复]
    说实话,一整周完全无法接触电脑的机会是可能存在的。-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54 (UTC)[回复]
    那就不要当管理员便是了。--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0 (UTC)[回复]
    AT曾经把自己电脑砸了,整整两个月都没有编辑。我觉得不如说,除非希望管理员组成全是闲学生,要不然每天都能上线才是异常现象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9 (UTC)[回复]
    去个旅行,放个假,还是必须的。--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8:21 (UTC)[回复]
    5分钟也可以玩一下手游。边说没时间,又想要有头衔,那么最低限度的用手机看个VIP室或瞄一眼最近更改也不成嘛。--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11日 (六) 08:16 (UTC)[回复]
    大家都是义工,其实你凭什么说这句呢?究竟是你发了薪资给别人还是怎样?管理员并非头衔,请纠正概念后再来讨论。--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12:50 (UTC)[回复]
    每天在这里维护的,谁不是义工呢?因为信任,所以社群给他权限,对吧?换个角度看,出来选管理员又是为什么呢?若不是可能因为头衔,选上了又未见使用权限活动,这怎么想都很怪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14日 (二) 17:42 (UTC)[回复]
    维基百科又不是原神。--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3:55 (UTC)[回复]
  2. 50编辑->50编辑+日志操作可能比较好(比照以前的统计逻辑)--RainBeforeSun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7 (UTC)--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回复]
  3. 支持,建议改为“50次编辑或日志操作”,比方说10次操作+40次编辑就符合要求,原提案没有考虑到删除页面等管理操作实际上也是活跃的记录,可是这种操作没有编辑记录。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9:03 (UTC)[回复]
  4. (+)支持改为50次编辑或日志操作。--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5:15 (UTC)[回复]
  5. 应将日志操作考虑在内,注意到有管理员已十年多没有日志操作,这种无疑是没必要当管理员的。--东风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12:34 (UTC)[回复]
  6. 应该只考虑日志操作,至少近一年五十次。--🎋🎍 2023年11月8日 (三) 13:27 (UTC)[回复]
    管理员权限的使用并不都是日志操作,例如编辑首页--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9日 (四) 03:31 (UTC)[回复]
    直接改成50笔管理操作?那么unblock那些也是可以,不过有人问就得自己上来说明,被误会一概不负责。--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5:00 (UTC)[回复]
    同意并支持改成50笔只有管理员有权进行的操作。--🎋🎍 2023年12月3日 (日) 10:07 (UTC)[回复]
    这样的话在离任页写明管理操作包括哪些就可以了。--东风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0:01 (UTC)[回复]
    只有管理员才能做的就是管理操作。--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1:18 (UTC)[回复]
    那么afd时以页面保留结案算不算管理操作呢?RFP时拒绝保护页面算不算呢?EP时拒绝编辑请求算不算呢?VIP拒绝封禁呢?以及其它类似情况--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54 (UTC)[回复]
    算&算&算。EP只算全保护。--西 2023年11月10日 (五) 04:10 (UTC)[回复]
    (?)疑问:管理员拒绝被模板保护的高风险模板编辑请求算不算管理操作?--Ascchrvalstr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16:23 (UTC)[回复]
    不认同“被误会一概不负责”。管理员对社群负责,但社群要指控就应该做出足够审核,而非不负责任地轻轻一句“被误会一概不负责”。个人觉得订定标准必须清晰,易于执行,明知执行上有难度,仍然付诸实行,就是不负责任。对社群哪一方都不见得有裨益。--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36 (UTC)[回复]
    拜托不要重蹈覆辙,订定标准及规则必须确保能够审核,易于复查,而不是单纯为了迫人做出管理操作,而将标准定得不清不楚,徙添争议。前车之鉴,尤其这里见到多数都是一年为时期单位,想想要如何审核,值不值得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审核。--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45 (UTC)[回复]
    unblock-zh也是管理操作,这些是行政员可见的,除权前需要确认。所有只有管理员才可以做的都是管理操作,不必方针一个一个列。--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5 (UTC)[回复]
    所以你现在是说要增加行政员工作量。说得真轻描淡写,反正“没麻烦到我”嘛。明白。--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36 (UTC)[回复]
    管理员也可以协助确认。不必麻烦行政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04 (UTC)[回复]
    所以为什么要用这种分散到不同地方的资料来衡量账号是否安全?大大增加审核成本,为的是什么?--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12:54 (UTC)[回复]
    我只是说明查核管理操作是可以做到的:最近的编辑记录、最近的日志操作、unblock-zh的邮件。但不代表我支持查核管理操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0 (UTC)[回复]
    PS:我不支持管理操作(也不反对),我认为应该是编辑记录或有日志操作(巡查、删除等都是日志操作),既然是为了安全考量,有操作或编辑记录就能判断了,不必一定要管理操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1日 (六) 07:07 (UTC)[回复]
  7. 一年 50 笔管理操作,普通编辑不计入。--广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13 (UTC)[回复]
  8. (+)支持,但改为50次编辑或日志操作。--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21 (UTC)[回复]
  9. (+)支持(▲)同上--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45 (UTC)[回复]
  10. 同上 “50次编辑或日志操作”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10:03 (UTC)[回复]
  11. (+)支持(▲)同上Lily135留言2023年12月14日 (四) 09:00 (UTC)[回复]
  12. (+)支持改为50次编辑或日志操作,如果身为管理员连丁点维基事务都不做,实在没有意思。如果该管理员在休假中,可以在假期时暂停职务待假期完结后复职,但假期一定不能无了期,而且不能在一年用多次,如果是这样子,管理员不如不做。--Iflwlou ☯I♨I☀ 2023年12月29日 (五) 07:37 (UTC)[回复]

反对收紧管理人员活动要求(议案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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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没有安全疑虑,且不屡犯离谱错误就得了。就算有突发状况,本站的紧急解任制度运作实证有效,是可以应对极端情形。另外没编辑维基百科不代表不会看讨论,所以也不见得说与社群“脱节”。我想还是按现在的情况,以具体个案形式讨论管理人员的操作比较妥当。总是有人要按著某种“减法”原则而不是“加法”原则看待管理员的职权,说某些操作较少的管理员“留着无益”,我认为这样的道理是不对的。缓解站务负担,本来的一个解方是接纳新管理员,但因为某几次申请选不出新管理员,就变本加厉反过来企图压榨既有管理员挤出什么“业绩”,个人认为这样的作法实属本末倒置,也不符合管理员权限的精神。我固然是认同适度提高管理员活跃度要求以维持对社群及政策的熟稔程度,但在此之前,总是有某些人打算一鼓作气直接推行激进而欠缺考虑的提案,那这里也就不得不先站到反对一边去,以维持住既有的基本要求为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3 (UTC)[回复]
    ( π )题外话:社群对于一般用户是否“没有安全疑虑,且不屡犯离谱错误就得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9:08 (UTC)[回复]
    现在在谈的是什么权限?如果说是编辑权限(封禁),那确实也是“不屡犯离谱错误就得了”。上面这样形容的意思主要是指出社群通常不会因为管理员若干操作失误就直接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3 (UTC)[回复]
    一方面现在的情况是不活跃管理员使管理员总数有水分,导致管理员看上去很多但是实际有在使用管理权限的并不知道有多少位。排除掉这些不活跃的管理员之后更能反映出站内总共有在处理积压事物的管理员数量与实际多少积压工作待处理,让人知道现在管理员究竟与实际需要的有多少差异;另一方面社群既然选出了管理员那么肯定是希望这位当选者能用自己的权限帮站内清理工作,而时不时上来进行一些小编辑不动用管理权限明显与这种期望不符。虽说所有维基百科的编辑都是自愿行为,但在申请管理权限的同时是否也意味着自己应该承担一些义务?--广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6 (UTC)[回复]
    考虑到管理员总数没有限制,以及近年来社群已经很少人认为“目前管理员够多因此不用选新的”了,不认为前者实际构成什么问题。后者的话,只能说社群部分成员确实有这样的要求,也因此有现在的提案。不过相关分歧涉及管理员权限的核心精神,难以调和是可以预见的。我也并非坚决拒绝适度提高管理员活跃度要求,只是认为现在某些人对管理员角色过度“势利”的看法会造成某种向下螺旋,一去而不复返罢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2日 (日) 07:54 (UTC)[回复]
  2. 未见“不活跃管理员”的存在有实质造成任何具体负面影响。如同上面 Eric 所说,只要没有安全疑虑即可(这也是现行规定的精神所在,太久不活跃被除权是因为安全疑虑而非因为什么尸位素餐造成社群不满之类的原因),且现行紧急解任制度亦足以应对极端状况。-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59 (UTC)[回复]
  3. 管理员的实质是“社群信任有能力使用管理工具的人”,除非社群认为活跃度低就失去了使用管理工具的能力,那么复任制度也没意义了了对吧。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8日 (三) 00:09 (UTC)[回复]
  4. 同Ericliu1912和Peacearth--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4 (UTC)[回复]
  5. 我认为管理员不需要任何不活动期限。哪怕十年不活动也不应该强制取消权限,但是应该鼓励不活跃的管理员主动辞去管理员职务。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0 (UTC)[回复]
    主动辞去的,不会很多。鼓励是没有用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6 (UTC)[回复]
  6. 本来对议案没太大意见,但见到上面要加入“管理操作”作为标准,那唯有反对。该标准并非全然公开,资料极为分散,极容易做成争议。而且比起乱操作,不操作有时更佳。不活跃门槛只需用来解决安全疑虑即可。要鼓励管理员操作,请另辟蹊径。目前除了加快流失,及徙添争议,作用非常有限。--J.Wong 2023年11月11日 (六) 06:49 (UTC)[回复]
    50次编辑或日志操作是否不反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5 (UTC)[回复]
    • 不反对“50次编辑”;加入“日志操作”就请妥善处理上面其他相关争议,例如为什么其他没日志之管理操作就不算数;然后我还是想问那句,搞这么多,你们到底是为什么?
    • 铁定半年都不编辑者,现有门槛已经足以处理,此提案明显与他们无关。
    • 此提案明显是要针对那些所谓“半年打卡一回”者,想他们多多编辑,多多使用管理工具,协助处理积压;淘汰那些不熟知规则更动者。这些人到底占比多少?有人认真统计吗?
    • 立意良善,但问题来了。
    • 假设只加入“编辑数”要求,那并没有做到提案目标呀。不然你们是想那些管理员来两年回绝五十个提案?
    • 假设是要加入“管理操作”要求以淘汰“不熟知规则更迭者”,既然心思与时间已经不在贵站,要么就是达成目标,加快淘汰,要么就是“不用脑”去快速按几个键,满足要求,那就是乱操作。
    • 所以加快淘汰及乱操作是你们想见到吗?
    • 中维一管理员对接近两万二个条目;英维一管理员对七千六个条目;证明中维已经很缺管理员;观乎整页,除了下降门槛,其实并没有太多提案着墨于此。所以此提案是用来进一步拉开比例吗?
    • 以上。--J.Wong 2023年11月12日 (日) 04:13 (UTC)[回复]
      50次编辑日志操作,意思是可以“XX次编辑+XX次日志操作”或者单纯50次编辑或单纯50次操作也可以,不是要求同时有50次编辑+50次日志操作。而且日志操作不等于管理操作,只是能在日志中看到的操作。
      此外也可以加入unblock-zh的邮件,邮件也是一种活跃的证明,通过邮件内容也可以判断账号安全。
      加入所谓日志操作是避免,比方说有管理员不常编辑,但协助处理CSD,处理CSD是没有编辑记录的,不应该因为没有编辑失去权限,一开始立意就与其他人不同,只是判断账号安全,而不是逼迫管理员操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2日 (日) 15:27 (UTC)[回复]
      我倒是认为可以再放宽一些,只要半年内在任何wikimedia下属计划和网站内有活动记录就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03 (UTC)[回复]
      问题是,证明他们有活动很容易,但是要除权,就必须证明他们没有活动,假如管理员真的沉默了半年,核实他们是否有活动的成本就会非常高,其他维基本来就不好核实(例如编辑被删除),如果是Phabricator之类网站,就更麻烦了。--高文海留言2023年11月17日 (五) 09:39 (UTC)[回复]
      这样调查起来太麻烦。如果说放宽到任何wikimedia下属计划和网站内有活动记录就可以,我建议六个月也放宽到所有wikimedia网站,而且所有权限(含RFR的权限)一起放宽。--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46 (UTC)[回复]
    初步统计一下,如果原提案获得通过,将会影响10名管理员,占总管理员人数16%。那这16%管理员在过去两年内是不是没任何管理操作呢?答案明显不是。可能这些操作数量并不多,但在管理人员数量已经捉襟见肘之情况下,再失去其中即使是一半,五个,请问对目前站务积压、反应速度、质素,是否有帮助呢?在下看不到。--J.Wong 2023年11月12日 (日) 05:32 (UTC)[回复]
    这就是我说的“减法”及“加法”角度差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2日 (日) 07:50 (UTC)[回复]
    在下希望提案及支持一方,认认真真交出一些数据来支持说法,而不是“我觉得这样好点”、“留着无益”之类,虚泛言论,然后就想曚混过关。究竟新门槛通过后,可以预期解决什么问题,带来额外多少管理操作。--J.Wong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25 (UTC)[回复]
    个人认为应该解决社群不知道不活跃的管理员是谁,不知道账号用户是不是本人。因为WP: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不应该强迫进行管理操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2日 (日) 15:44 (UTC)[回复]
    en:WP:MESS。--西 2023年11月13日 (一) 01:50 (UTC)[回复]
    现在已经有最低活跃度要求,就是半年至少一次编辑。提案现在是要求提高门槛。
    而在下是要求提案及支持一方,交出数据,证明新门槛利多于弊。--J.Wong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47 (UTC)[回复]
    如果定期半年就编辑一次(或几次),社群都不知道他是谁,两年50次编辑要求并不高,足以避免这种情况,也能让社群了解认识这位管理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04 (UTC)[回复]
    依据管理员活跃度报告,若比照英文维基百科并放宽一些(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应该比他们严格),五年一百次编辑或日志操作,我觉得不非常过分就是。但与此同时,我也不认为这样要求能够达到社群某些人给管理员“压榨业绩”的目的,顶多就是满足其最基本的期望罢了,更难说有“利大于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33 (UTC)[回复]
    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应该比他们放宽,所以如果五年一百次就没有必要计日志操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52 (UTC)[回复]
    考虑到站点之间的差异,我认为有必要稍微计算一下平均有多少“管理员积压工作”,以及其中各种编辑及操作的比例。显然我们相较于英文维基百科没那么多站务工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10 (UTC)[回复]
  7. 是有人认为管理员是终生制,但是问题不在于不干活的管理员,而是与一部分人意见不一样,而对其实行管理操作有异议的管理员们才是人觉得“终生制”不好的地方。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9 (UTC)[回复]
  8. 同Ericliu1912、Peacearth、Wong128hk。--街燈電箱150號 2023年12月10日 (日) 18:04 (UTC)[回复]

中立(议案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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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调整,但条件用编辑数可能不充分。复任制度效果需审视。--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回复]

讨论(议案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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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边想提问个:拥有管理员头衔,经常能在线上看到活跃于维基百科各处进行编辑,但是不常使用管理员权限协助处理版务,或是在请求协助处理后,倾向选择跳下去参与讨论等等经常得要避嫌的情形,这样的算是不活跃管理员吗?--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8:26 (UTC)[回复]
    建议举一些具体例子。我大概是知道几个人。不过,我想并不是拿了管理员的权限就非得做多少事,而不多做就要丢下那套工具才对。虽然我个人认为能为社群多做些事自然有益,但并不应强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8:34 (UTC)[回复]
    我这边只是提出自己的观察感想,失礼了。因为想要协助维护社群,所以才出来选管理员的,对吧,那得到了头衔,却跟得到之前没两样,那也不需要头衔了,是吧,没有管理员头衔和权限也能做到和之前一样的各种编辑,不是吗?更不用说经常看不出来是在协助协调对话或者不自觉地摆出说教样子或者只是运用避嫌等别的敢担的管理员出来处理结果的一贯处事态度。我的理解是因为信任,所以想把权限交给信任的人,但信任的人却没有想回应期待而且变成常态了,没有人强求管理员一定要怎样,但我想像中以为至少处理版务会是上线的第一顺位的吧,一天至少优先处理一件可以吧?先把功课写完了再去做其他的事,而不是经常看到在线上但是社群都明白最麻烦的地方只能等愿意处理的管理员出现。现在不是中维是不是只能选圣人的问题了,而是社群不信任就算一口气增6个位管理员能改变目前的状态,假日没有管理员处理当前,积压严重的地方继续堆叠就那几位在处理,想到办法处理的管理员还要被同样是管理员的用户在客栈检讨,而这位用户似乎忘记自己也是管理员的样子。试问管理群有讨论过这个状态吗?还是就各忙个的,反正不强迫参与,想忙的人就去忙这样呢?--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9:42 (UTC)[回复]
    管理员不是维基百科员工,天天上维基百科处理事务完全不现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8 (UTC)[回复]
    而且员工也还有休假呢。此外,如果按照你说的持续进行的话,极端的理想状态下还可能会导致有些管理员抢不到事务去做,因为都被别人抢完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1 (UTC)[回复]
    其实站务几乎不会有做完的一天,每人做一点对您们的心理健康也是比较好。天天上也确实不太现实。--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1 (UTC)[回复]
    我还是学生,所以有空一些。但我完全可以理解社会人士无法每日抽空关心维基百科站务工作,毕竟管理员又没薪水。我想Hat600说得不错,各位都应该先读一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6 (UTC)[回复]
    所以把标准定在24个月50次已经非常低。平均只要求一个月出现两次,起码让大家还知道你是谁。--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8:22 (UTC)[回复]
    那这样就变成是只是选出想要有头衔的用户,似乎有点没意义了XD。--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12:48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有没有考虑另一个收紧方式,移除“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才能除权,而是和RFDR一样,立即除权。--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13:00 (UTC)[回复]
    也可以考虑在第四或五个月发出通知,第六个月到期除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9日 (四) 12:39 (UTC)[回复]
    若是有管理员头衔但可以允许他10年都不活动,或是紧要关头总表示现主时不是用管理员身份在说话,那不知道要社群的信任给这个权限真的是怎么了。另外若和3A一起看,见那段附言屡次强调不是终身制,那定期改选在哪里呢?既然觉得社群不能强求使用权限,定期查看应该没有什么吧。另外若执行3A,那这样3C就不成立了,对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3:24 (UTC)[回复]
    这个建议不错,我建议RFDA和RFDR都这么操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7 (UTC)[回复]
需要考虑的一点是不活跃管理员离任机制是出于安保考量,因此如果上面的支持或反对理由与安保考量无关的话,我认为都不能算成有效的支持或反对意见。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0 (UTC)[回复]
比方说,如果每半年只编辑一两次。这样你都不能知道账号控制者是不是原来的本人。如果有个50次,大概就能根据贡献判断。--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23:59 (UTC)[回复]
我倒不是说上面的意见均与安保考量无关,我的意思是有没有办法将编辑频率、编辑数等与安保风险相联系,从而将安保风险量化?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10:48 (UTC)[回复]
实际上这所谓“安全风险”甚至只是某种假设,毕竟上次本站管理员有人被盗账号已经是很久以前,甚至也还不是那种非常不活跃的管理员。无论活跃程度,只要开启两阶段验证等机制,就可以大幅提升账号安全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29 (UTC)[回复]
有强制要求管理员启用两阶段验证的机制吗?如有,那安保考量确实也不足为虑了,然而这时不活跃管理员离任机制的定位需要重新商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48 (UTC)[回复]
现时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启用两阶段验证。--J.Wong 2023年11月13日 (一) 08:38 (UTC)[回复]
咦?我倒是还没有开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3日 (一) 15:55 (UTC)[回复]
@Wong128hk请解释一下这又是怎么一回事,难不成Ericliu1912不是管理人员?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4日 (二) 06:54 (UTC)[回复]
合计编辑及日志操作比较实际。若只算所谓管理操作,过于浪费人力。例如清点对如今无人操作的本地字词转换表的编辑,典范、优良条目、特色列表简介在全保护时的编辑或在此之前的提前编辑等等,太过繁杂、甚至有争议,难以一一列明。— Gohan 2023年11月11日 (六) 09:15 (UTC)[回复]
例如Chiefwei目前比较少上来,但每次上来多半会处理许多地区词转换问题,这是目前没有几位管理员能做的,也就不是操作量之量化所能够体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2日 (日) 07:57 (UTC)[回复]
  • 有没有考虑过,允许提出投票解任长期不活跃管理员。避免Wong128hk所说管理员为了满足条件胡乱操作,或者Ericliu1912所说某些管理员的确很少出现,但是一上来就会协助处理重要的操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25 (UTC)[回复]
  • 提议:不活跃的管理员自动除权,但是,如果管理员是因为不活跃原因被除权的,应给他们一个保护期,可在除权后一段时间内提出要求恢复权限,行政员应直接恢复其权限,无需另外选举。当过了这个保护期之后仍不活跃,则视为放弃管理员权限。由于不是每个人都有时间天天编辑维基百科,为了避免浪费大家精力,不活跃的判断标准和保护期的标准都应该设置得简单、宽松,例如半年内在本站没有任何编辑与日志操作。制定相对宽松的条件,再把新的机制充分地通知给每个管理员之后,活跃的管理员不需要担心活跃问题,偶尔才需要管理权限的管理员可以快速恢复权限,不需要特意刷存在感,而且不需要管理员权限的人能自然失去权限,因为过了保护期还不去申请恢复权限,那就是真的不需要了。--高文海留言2023年11月13日 (一) 09:08 (UTC)[回复]
    @高文海已有WP:管理员#复任制度。--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9:56 (UTC)[回复]
  • 管理员活跃情况可以参考这个网站。如果是看日志的话,约有9名管理员超过3年没有日志操作。Lily135留言2023年12月2日 (六) 02:03 (UTC)[回复]
    所以呢?就即管把这九名管理员都除权吧,那请问你维得到什么好处?解决了什么问题?
    上面有提到认为管理员没有积极处理站务,辜负社群信任,所以就不应该再继续持有权限。
    这个想法不是错,但太直线思维。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管理员不活跃,那就把门槛提高一些,妄想着可以逼迫人们多活动一下。
    当你成功了,迫出来的效果,能持久?
    大概应该最后还是会通过,加入一些有的没的的要求。
    但除了现充,还有没有别的理由令到管理员热情不再呢?还望社群仔细研究一下。
    不要以为这个破烂儿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没有,这不会解决任何问题。--J.Wong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30 (UTC)[回复]

议案3D:行政员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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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不论4B是否决定行政员成为仲裁员,都废除行政员终身制,定期从管理员群中改选(社群选举,不是内部选举)。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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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主流意见认为行政员不存在仲裁权,且工作量不足以浪费精力行任期制。

支持行政员任期制(议案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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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固然是可以。--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8 (UTC)[回复]
  2. (+)强烈支持。既然要废除终身制就最好一废到底。--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5 (UTC)[回复]
    WP:巡查员WP:回退员之流也要么?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2 (UTC)[回复]
    怎么不说一般权限应该走RFDA或类似流程?沟通48小时无效之后再(简易)投票除权。--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03:17 (UTC)[回复]
    巡退并非“决定共识”的层级-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3:51 (UTC)[回复]
  3. (+)强烈支持行政员现在作为de facto仲裁员绝对有必要废除终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3:51 (UTC)[回复]
  4. (+)支持 尽管最初对支持与否有犹豫。社群当前的运作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如行政员的管理操作被参与讨论中的许多人质疑和反对,并且行政员按方针的解读和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解读不一致, 而且没有按社群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意见处理的案例,也没有进一步与社群沟通产生共识”,并没有看到有效方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行政员任期制, 可能可以使得行政员更尊重社群的意见, 对棘手争议不是直接处理,而是引导社群讨论,按社群的共识而处理。--Gluo88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3:54 (UTC)[回复]
    如果有了有效的手段 -“如行政员的管理操作被参与讨论中的许多人质疑和反对,并且行政员按方针的解读和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解读不一致, 能使得行政员进一步与社群沟通产生共识, 按社群后续讨论中的共识的意见处理”- , 在下会重新考虑自己的立场。
    如果,硬着头皮去处理棘手争议, 当自己的主观见解与社群的参加讨论的多数人见解相矛盾, 而且坚持不做修改的时候, 导致自己下次落马是应该的。--Gluo88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4:04 (UTC)[回复]
  5. 可以先试行。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0日 (五) 00:01 (UTC)[回复]
    这种程度的问题恐怕没有“试行”一说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9 (UTC)[回复]
    同上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55 (UTC)[回复]

反对行政员任期制(议案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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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见下讨论区留言。--)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1 (UTC)[回复]
  2. (-)反对:暂未见必要性。如有,宜论述之。-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1:43 (UTC)[回复]
    如上所说,行政员作为de facto仲裁员有必要废除终身制--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5 (UTC)[回复]
    在中文版,行政员并无作为de facto仲裁员,也无相关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2 (UTC)[回复]
    管理员选举是你维最具争议的,行政员的仲裁权在这里。尤其是如果1C废除投票票数,由行政员判断的话。--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0日 (五) 00:03 (UTC)[回复]
    这和仲裁员的仲裁完全不一样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58 (UTC)[回复]
    行政员任期制, 可能可以使得行政员更尊重社群的意见, 对棘手争议不是直接处理,而是引导社群讨论,按社群的共识而处理。--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05:05 (UTC)[回复]
    除了管理员选举可能会有争议情况发生,还有啥棘手争议啊?即使有,也和行政员没关系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24 (UTC)[回复]
    有些行政员同时也是管理员。 看到了案例,其管理操作被参与讨论中的许多人质疑和反对,并且按方针的解读和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解读不一致(棘手争议), 而且没有按社群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意见处理的案例,也没有进一步与社群沟通产生共识。--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05:32 (UTC)[回复]
    你举得例子和行政员权限有什么关系?管理员是管理员,行政员是行政员,请区分清楚。行政员做管理员的事情,那就是行使的管理员职责,而不是行政员职责。另,目前所有行政员都是管理员。而且过往也没有单独某个行政员行使行政员权限处理任何争议性问题。所以你说的问题其实根本就不存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39 (UTC)[回复]
    终止管理员解任程序是行政员权限吗?--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05:54 (UTC)[回复]
    如果是,例子是和行政员权限有关。与参加讨论的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更重要的是与社群沟通讨论产生共识,而不只是去咨询其他的行政员。--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05:59 (UTC)[回复]
    我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个终止管理员解任?有些不需要行政员,有些可能需要行政员合议。总之,如果是与行政员有关的话,必然会有全体行政员的背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32 (UTC)[回复]
    但无论哪一种,都不需要行政员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33 (UTC)[回复]
    有关方针只提到行政员有此权限,我们解读不一样时,只能看社群共识是什么。--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13:24 (UTC)[回复]
    如果背后有“全体行政员的背书”但没有公开透明传递此信息, 社群只能看到是单个行政员的决定, 其操作被参与讨论中的许多人质疑和反对,并且行政员按方针的解读和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解读不一致(棘手争议)时,是否应该社群沟通讨论产生共识,然后按社群共识处理?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13:40 (UTC)[回复]
    比如该例子。--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3日 (一) 12:11 (UTC)[回复]
    关于该RfA的终止,其他行政员多次被ping,除了ffaarr仍未上线外均未推翻或质疑该决定,可以认为为其背书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05 (UTC)[回复]
    不知道怎么算做棘手争议?一两个人有不同意见就算?做出结论后有用户继续留言就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4日 (二) 02:32 (UTC)[回复]
    • 不知将ping后均未推翻或质疑该决定理解为“为其背书”是否妥当?有可能还没有时间理解该事件。比如, 在后续的讨论中,书生曾提到:“(....因为我对此事为何发生直到现在也一头雾水)--百无一用是书生。”
    • 如果阁下认为在提出异议后,多人(该案不只是一两个人)的反对不需要得到关注,也无需通过社群讨论形成共识,那么阁下如何定义棘手的争议呢?用户应该如何继续留言以表达异议,以引起对被质疑的行政操作进行正式讨论?
    • 在下认为这类问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难以像数学问题那样明确判断, 讨论起来很有难度。对于不同的观点,我们可以保留各自的看法,将答案和判断留给社群的讨论和共识。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4日 (二) 03:26 (UTC)[回复]
    “背书”问题,我不了解时间详细情形,但不妨碍我对其他行政员所做决定的信任。你的很多看法,其背后其实是在瓦解整个维基百科社群的信任关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7日 (五) 03:07 (UTC)[回复]
    我理解您对其他行政员所做决定的信任。在我看来,维基百科社群的信任关系至关重要。我并非试图瓦解整个社群的信任,而是希望通过提出观点和问题,促使社群更深入地参与讨论,达成共同的理解和共识。我相信,通过开放、透明的讨论,我们可以找到解决棘手问题的有效途径,并加强社群内的信任关系。--Gluo88留言2023年11月17日 (五) 03:52 (UTC)[回复]
  3. 行政员的工作本来就极少,没必要还搞任期制,而且行政员也不用签署协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6 (UTC)[回复]
  4. (-)反对:这样的结果只能是本就不多的行政员越来越少。--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5:55 (UTC)[回复]
    如果补底每届必须至少要有两个管理员当选为行政员?--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4 (UTC)[回复]
  5. (-)反对:但在仲裁委员会相关方针正式通过前,可使用类似信任投票的机制让行政员部分执行仲裁员的权责。--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6:20 (UTC)[回复]
  6. 一来行政员其实也没那么伟大(更不是什么“仲裁员”),用不着搞一些额外繁琐的程序,二来行政员在人事议题上所累积的权威及信任并不是从什么定期改选创建的,如此做结果非常可能还刚好相反,长期下来导致人选难产。可以说这是管理员“任期制”问题的扩大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2 (UTC)[回复]
  7. 意见同Eric。--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4:01 (UTC)[回复]
  8. (-)反对 per 本人在提案3C的留言。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9日 (四) 15:01 (UTC)[回复]
  9. (-)反对,同本人在提案3A的意见--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23 (UTC)[回复]
  10. 如果我们组建的是行政员不为当然委员的仲裁委员会的话,那这样做就毫无必要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6:02 (UTC)[回复]
  11. (-)反对,大致意见类似shizhao。——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44 (UTC)[回复]
  12. (-)反对有所疑虑,同shizhao--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53 (UTC)[回复]
  13. (-)反对,暂未见有必要。--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28日 (二) 00:54 (UTC)[回复]
  14. (-)反对 不活跃的话同管理员的活跃度要求,不信任的话可以解任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06 (UTC)[回复]

中立(议案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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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案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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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信任需要时间,个人很少看到行政员出现排解争议。若行政员愿意开始活跃涉足ANM和AN3等站务并进行裁决则可观察,废除终身制并不是好的解决方案。现在来自管理员于ANM跟AN3的争议判决亦间接造就了社群对管理员的不信任。再说,管理员本就不应是法官,处理这种较难判别共识的讨论其实个人觉得对管理员要求过多。--)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0 (UTC)[回复]
同上。目前没有足够优质、足够胜任仲裁者身份的团队与体系,暂不看好仅凭改选得出这一团队。复杂情况让行政员仲裁只是用于特例、不得已而为之。赞成书生的“行政院的工作本来就极少”,不要强加责任上去,Wikipedia:管理员不是什么#不是官员。--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2:08 (UTC)[回复]
@YFdyh000,那有个好问题,有争议的案件该如何处理。若像是WMLO这种争议人物该如何处理?由谁处理?虽然个人能理解现在重新审视该案多少会带点马后炮的成分,但个人相信WMLO不会是中维最后一位争议人士。当然也有可能是我误解您“不要强加责任上去”的意思,不过我认为确实行政员应该开始愿意“在出现复杂情况的时候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能有效地对这些决定做出全面解释”了。--)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回复]
不确定您指何种争议,管理人员只需处理有共识的部分而不动其他部分,包括有限地警告和阻止扰乱讨论的部分,无共识的部分就是无共识,必要时开“投票”寻求最大共识。方针是共识的一部分,但讨论可能体现方针不足,不能墨守陈规而忽视新意见。有时有共识也不需要立即做出处理,WP:OTHERPARENT。“做出全面解释”如果招致大量反对,例如半数,我觉得那是一次失败的决定,至少对现状来说。--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2:53 (UTC)[回复]
个人认为共识并非“投票”,Wikipedia:何谓共识,投票本就无法寻求“最大共识”。共识是妥协后的产物,不是通过投票就能得出共识如此容易。个人认同您提到的“‘做出全面解释 ’如果招致大量反对”确实是失败的决定,但若该情况发生亦某方面证实了该名行政员可能并不适任该职位。--)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4:51 (UTC)[回复]
除了管理员选举的授权/夺权问题外,行政员几乎从来未处理过其他任何争议问题,也不应该由行政员处理这些争议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5 (UTC)[回复]
可能是对行政员的认知不同吧,个人觉得既然行政员能成为行政员就代表其拥有比管理员更值得社群之处。换句话说,若是管理员无法处理的棘手问题行政员应当作为更得社群信任的角色来处理和判断。还是老话,Wikipedia:行政员,“行政员须具备在出现复杂情况的时候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能有效地对这些决定做出全面解释的能力”。--)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4:55 (UTC)[回复]
行政员只需比管理员更能理解社群方针和意见,“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不是社群信任行政员能做出最正确的结论,尤其是复杂或专业性的争论,行政员只需维持秩序和必要时给出各方最可接受的方案。--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07:49 (UTC)[回复]
行政员最初就是为了本地社群能够自主任免权限用户而设的,后来管理员也可以任免一些权限用户,行政员就只负责高阶权限用户的任免事宜了。这种事情一年也没多少次,甚至可能一年都没有事情可做。这样还搞任期制,完全是浪费精力。甚至我建议,用户选管理员时,如果愿意帮忙做行政员工作的话,可以要求附加行政员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48 (UTC)[回复]
其实倒是,多数讨论本来凭管理员的能力就应该足以判断及处理,根本用不着行政员的“身份”。只是在人事问题上面,形成这样一类惯例罢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1日 (六) 17:47 (UTC)[回复]

议案3E:取消不活跃通知或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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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见议案3C。此外,通知提醒不活跃管理员续权,但是续权之后可能仍然不活跃。

建议措施及说明
  1. 取消通知措施直接除权“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该管理员便会被取消管理员权限”;
  2. 修改提醒时间为“最近五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该管理员便会被取消管理员权限”
注意 注意:以上两种方案择一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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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提前通知:改为第五个月提醒有充分支持意见且无反对,取消通知则较少意见同意且有多个反对,故结为“社群有共识改为第五个月提醒”。

支持取消通知(议案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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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16:33 (UTC)[回复]
  2. (+)支持 有效过滤不活跃人员。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04 (UTC)[回复]
  3. 有需要重获管理员权限的可经复任制度复任。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23日 (四) 08:40 (UTC)[回复]
  4. (+)支持:不得不说,这是个严厉的方案。此方案要求所有不咋活跃的管理员必须时不时担心自己是不是快要六个月没编辑了,并且会不经提醒就除权。但是,这一方案必能比第二方案更有效地削除那些“尸位素餐”的管理员的职位,因此我认为这个方案更好。--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3:20 (UTC)[回复]
  5. (+)支持已有复任制度。--🎋🎍 2023年12月4日 (一) 15:05 (UTC)[回复]
  6. per Newbamboo-某人 2023年12月4日 (一) 16:09 (UTC)[回复]
  7. 。->>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9:05 (UTC)[回复]

支持第五个月提醒(议案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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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16:33 (UTC)[回复]
  2. 必须提醒,必须在本人用户讨论页提醒(在互助客栈ping不一定能收到通知),而且必须明确告知两点:(1)作任意编辑可避免被除权;(2)复任制度。
    管理员没收到消息,或者不作回应,是他们自己的问题。但是如果不通知就除权,事后当事人说没有得到通知,也不清楚维基规则发生了变化,那就变成了新的争议,而这个争议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中文维基制度经常变化,即便是老用户,如果不特意去看页面历史,也不一定能得知变化了什么。--高文海留言2023年11月17日 (五) 09:46 (UTC)[回复]
    @高文海Hehua高文海所说的“不通知就除权,事后当事人说没有得到通知,也不清楚维基规则发生了变化”这种争端,是可以避免的:采用“不发送活跃度通知”版的新规则之后,向所有管理员发送“规则改变通知”即可。--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1日 (五) 23:27 (UTC)[回复]
    还是有必要再发送一次的。--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2月2日 (六) 01:29 (UTC)[回复]
  3. (+)支持提前通知是好的。--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0:55 (UTC)[回复]
  4. (+)支持目前巡查、回退、IP例外都是满5个月通知,并且在满6个月除权。Lily135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06:13 (UTC)[回复]
  5. 管理员是人,不可能天天都盯着你维看。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3:51 (UTC)[回复]
  6. (+)支持,但建议把五个月直接换算为150天,以免出现因大小月天数不同而引起的计算争议。--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11月26日 (日) 08:17 (UTC)[回复]
  7. (+)支持,亦同上,以日数计比月数好。不过这个议案就只是解决流程问题,没能解决管理员吊盐水续命的问题。--西 2023年11月26日 (日) 08:21 (UTC)[回复]
  8. (+)支持 反对取消通知,必要性不足,迫使用户下定时器。通知+方案3C较好。--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4日 (一) 19:16 (UTC)[回复]

支持其他方案(议案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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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议案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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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同意取消通知。真想“驱赶”不活跃管理员也没必要做到这个程度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6 (UTC)[回复]
  2. 不支持取消通知,同样作为对不活跃管理员的最后提醒,该干活就该出手,不想干就不管直接送走。——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46 (UTC)[回复]

中立(议案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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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取消通知。其他权限不也有类似的通知吗。至于六个月还是七个月,没啥区别。--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魔琴讨论贡献)于2023年11月14日 (二) 09:35加入。
  2. 同上。取消通知的话可以自己设置定时邮件,没区别。六个月还是七个月也没有区别。3C(X年XX次编辑)倒是可以不通知。--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2:58 (UTC)[回复]

讨论(议案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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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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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度

本地当前无实质仲裁制度,在“棘手问题”上事实上由管理员(若为涉及其他管理员事务的,则由行政员)进行裁决,实例如决定解任投票是否合规、封禁有长久贡献的问题用户等。虽然仲裁已成常年提案,但近期呼声重新高涨,故重提讨论。

议案4A:引入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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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社群对管理人员裁决的信任不足,且经常出现管理人员迟而不决的情况。同时,社群认为管理员权限过大而以过高的标准选择管理员,导致无法产生新的管理员。

建议措施及说明

引入仲裁制度,由定期重选的一群人负责作出棘手决定,解决争执并提出强制的解决方案。

注意 注意:本提案为初步概念,不会立即在2024年1月1日执行设置仲裁制度,而只是确定在2024年社群有一定共识引入仲裁制度,细节届时再议(通过了到时就谈如何做最好,而不再是停留在做不做了)。

  • 详细初步方案概念(无约束力)可参阅4B.1。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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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社群主流意见认为目前仲裁实况不明,有需要引入独立的仲裁制度,多数共识相当明确;反对者主要针对“未回应过往疑虑”,但后续提出建议参考框架及回复疑虑后未有进一步回应。

支持引入(议案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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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有时候望着线上管理员,也蛮困惑的。--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6:18 (UTC)[回复]
  2. (+)支持,仲裁机制确保由社群定期投出信任的人来当裁决者,减少争议拖延处理以至更严重的情况。--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6 (UTC)[回复]
  3. (+)支持:让争议可以更系统性被解决,通过裁决的方式去解决“没人敢碰”的问题,通过以集体决定的话也会使管理人员更愿意去处理复杂问题,以往不少情况属于管理员担心其一人进行处理会导致被攻击,这种解决方法应该能避免这种情况。当然这个假设建基于特定仲裁制度方案,可能不属于议案4B的任何一种。但总括而已,我是看到成立的必要性的。—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6 (UTC)[回复]
  4. (+)支持:这里说明一下:仲裁制度本身的目的就是让管理员(或行政员团队)免于处理棘手事项,且部分需仲裁的事情或许会牵涉非公开的信息,而构成可能的法律问题。若要走英维的路线,即仲裁委员会需处理这些非公开信息(例如IP地址),则此委员会或会有类似VRT或用户查核员的,需签署法律文件的情况。这会有可能对大陆社群造成不公(现时大陆社群成员无法签署此类文件)。--1233 T / C 2023年11月7日 (二) 18:26 (UTC)[回复]
  5. 有条件支持,如果有适当方案的话。-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47 (UTC)[回复]
  6. 可以尝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6 (UTC)[回复]
  7. 其实下边一大堆人在说“怎么确保仲裁中立有效”,我觉得好歹先试一下组建一个仲裁委员会才说吧,难不成现在的处理流程就很“中立有效”吗?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2 (UTC)[回复]
  8. 得说我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利维坦的,但至少相比没有民意基础的管理/行政员相比算是lesser of two evil-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1 (UTC)[回复]
    不太明白,没有民意基础如何当上管理/行政员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27 (UTC)[回复]
    他的意思大概是有民意基础上,没民意基础留。锁着自己是无限任期思维,觉得无限任期就是无限维持民意基础并不健康。--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3 (UTC)[回复]
  9. 我比较不能理解的是难道没有仲裁制度就没人能用说人话的方式去归纳共识吗?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6 (UTC)[回复]
  10. 可探讨试行。—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57 (UTC)[回复]
    将您的回答整合到“支持”一边,毕竟就算评论请求结束也不会即时引入相关制度;不过这种程度的问题恐怕也没有“试行”一说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00 (UTC)[回复]
  11. 这里的讨论是关于“是否应该有一个仲裁委员会”,而并不是在讨论这个仲裁委员会是否能做到100%完美。没有尝试怎么就知道会有问题?这和WP:BOLD里面所表述的思想严重不符。 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8:37 (UTC)[回复]
    那我觉得提案人需要阐明社群表达这样的意向不代表必然需要即时推出若干方案、表决通过并实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11:55 (UTC)[回复]
    @Ericliu1912上面有写部分议案若需进一步讨论细节,则以此日期为共识确认,并往后讨论细节而不论废立只是确定在2024年社群有一定共识引入仲裁制度,细节届时再议,不知道是不是在这个留言之后修改的。--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13:56 (UTC)[回复]
  12. 有条件支持,见下讨论。--)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13 (UTC)[回复]
  13. (+)支持,未尝不可。--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25 (UTC)[回复]
  14. (+)支持,大不了效果不好就裁撤。--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13日 (一) 16:38 (UTC)[回复]
  15. 有条件支持,但麻烦您们先跟基金会确认好可不可行--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9日 (日) 15:18 (UTC)[回复]
  16. (+)支持 方案可行。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0 (UTC)[回复]
  17. (+)支持,希望社群充分讨论。——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2月2日 (六) 04:09 (UTC)[回复]
  18. 可以试行看看效果,若相当一部分人觉得有问题那么自然可以废除。--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03 (UTC)[回复]
  19. 在有合理方案的情况下 有条件支持,我觉得中文维基百科很多时候的症结在于问题(尤其是棘手问题)无人敢处理/无人认为自己有责任处理,希望仲裁制度可以扭转这一局面。--碟之舞📀💿 2023年12月12日 (二) 14:11 (UTC)[回复]

反对引入(议案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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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保仲裁中立有效是一个大问题,不是说引入就引入的,好歹也要有具体方案吧。<del>--RainBeforeSun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7 (UTC)</del>--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回复]
见4B1讨论,目前已有较为具体的方案。--)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5:00 (UTC)[回复]
  1. 概念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又是一回事。提案人提出了美好的理想,而理想当然支持的人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这种提案也从来都是因为现实困难而搁浅,就目前社群内部情况及某些外部不可抗力因素而言,我没见到有组成所谓“仲裁委员会”的基础,故不能支持这样的提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8:40 (UTC)[回复]
  2. (-)反对,先解决WP:常年提案中的疑虑再说。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9:11 (UTC)[回复]
  3. (-)反对,"怎么确保仲裁中立有效是一个大问题", 认为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研究才能确定。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0:45 (UTC)[回复]
    (-)反对,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4B两个提案个人都不是很支持,希望仲裁委员会能由只有可信和绝对避嫌的用户主持。若监管员愿意可考虑作为仲裁委员会的观察人士(Observer),即能在委员会内部提出意见但没有本地仲裁权的角色。--)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2 (UTC)[回复]
    主持人的意思是单一个主持人然后一群委员,还是全部都是这个“主持”?--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1:35 (UTC)[回复]
    希望是单一个召集人和一群委员(希望能包括两三位全域监管员),但社群当前有谁能担任召集人的职位个人并没有可信服的人选。上面的词汇可能用的不是很洽当,个人的意思并不是召集人等于主持人,各委员应享有平等地位。--)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4 (UTC)[回复]
    另外个人认为不存在什么“当然席位”,只要是人都会有COI,让一些人稳居ARBCOM宝座会使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存疑。--)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46 (UTC)[回复]
    先质疑,再质疑,质疑完了管理员开始质疑行政员,质疑完行政员开始质疑仲裁委员,接下来没人质疑了。对一个人先预设他有问题,先质疑一通。社群怎么变成人人活在黑暗森林里头的样子了?--MilkyDefer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1 (UTC)[回复]
    中维很久以前就是类黑暗森林的样子了,对个别管理人员因地域偏见所导致的不信任(甚至有散布谣言的倾向)屡见不鲜。虽然OA后情况有变好,但个人觉得还是谨慎些较佳。--)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01 (UTC)[回复]
    刚刚看到下面又有人提到了大陆人士无法签属NDA的问题亦侧面反映出当前地域偏见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或许没有像几年前那么糟,但还是存在。--)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03 (UTC)[回复]
    划掉,个人认为若有监管员等全域方面的监察可以考虑。另见4B1--)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12 (UTC)[回复]
    (-)强烈反对。在没有明确方案之前个人不会同意这一空中楼阁式的方案。--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3 (UTC)[回复]
    见4B1,目前已有较为具体的方案。--)dt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43 (UTC)[回复]
    看到了,上票已划去。虽然我仍然对4B1提案的可行性抱有(?)疑问,但是毕竟这已经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所以就不再对此提案提出意见。感谢ATannedBurger君的努力。--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10日 (五) 06:56 (UTC)[回复]
  4. (-)反对,年年都在提,结果谁也没能解决反对意见。--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5:40 (UTC)[回复]
    请参阅4B.1,针对本次的建议中回应反对意见比起说“过往没人能解决反对意见”要好。--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6:04 (UTC)[回复]
  5. (-)反对,十分担忧仲裁委员会成为“全国人大”,在OA2021就可以可见一斑。--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0 (UTC)[回复]
    见4B1,希望能通过监管员监察和发表意见来避免这个问题。--)dt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8 (UTC)[回复]
    监管员懂中文吗?只能zh-1基本沟通吧。--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0日 (五) 00:05 (UTC)[回复]
    正式裁决出炉前给监管员过目证据及议案即可,不是要监管员在整体讨论都参与。始终是行监督而非参与之责。--西 2023年11月10日 (五) 00:52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强求监管员懂中文不如社群有懂英文的。监管员过汉语水平考试华语文能力测验的人可能没有;但是我们之中托福上100或者雅思上7.5或者GRE上325的还是不少的,大概。
    当然,如果社群的多数参与者还是初中生高中生那就……--MilkyDefer 2023年11月10日 (五) 09:20 (UTC)[回复]
  6. 不支持,既然提到近期的“呼声”,反而留意到最近(某个关键时间点)新进的参与者的质量,反而担心这是将危险的武器给小孩子玩。同样,可能会被滥用为地区歧视的工具。形成仲裁机制的时机,可能一直都未存在或者不可能存在。——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49 (UTC)[回复]

中立(议案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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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怀疑选不出来。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6 (UTC)[回复]
  2. 仲裁本身需有充分认可,不能带病上岗。--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回复]
  3. 仲裁者是否公正可靠?仲裁机制究竟如何?设计机制并非易事。— Gohan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5 (UTC)[回复]
  4. 没有方案讨论,就没有讨论价值。社群讨论了好多次,没有方案的讨论,结果就流于“互煮”而已。如同Sanmosa之前说的:我也期望仲裁委员会能成事,但看到PPS的介绍后我只能叹息。此前的多次讨论中真的有给出具体运作提议的讨论只有4次(1【AT(LUFC)案】2【Le Concorde案】3【Park1996案】4【小文人案】)。我的意见是你应该考虑提出一个具体的提案出来,这样才能让社群知道你设想的仲裁委员会是否真的能处理或舒缓你提到的问题。(Wikipedia_talk:仲裁委员会#再提仲裁委员会 Ghren🐦🕑 2023年11月8日 (三) 06:45 (UTC)[回复]
    @神秘悟饭Ghren方案在4B.1,请参与相关讨论。--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0:24 (UTC)[回复]
  5. 倾向支持成立仲裁委员会,且任期为一年或任务型委员会如何?--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6:50 (UTC)[回复]

讨论(议案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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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怀疑硬是要推出仲裁委员会的可行性如何。制度创建容易,但背后的社群基础又是另一回事。此提案恐怕需要先针对过往十余次提案没能解决的问题做出解释,不是给出一个题目就完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25 (UTC)[回复]
    另外确实也要考虑上面某些人所说的,目前处理某些敏感信息所涉及的权限客观上可能尚难以由大陆编者所持有,那末这种“委员会”分级是不是变相缩窄甚至损害他们的权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8:37 (UTC)[回复]
  • @Gluo88Ericliu1912SunAfterRain桐生ここ理解您们会对于未有定案有所疑虑,但此案只是个初步概念,我是应该注明不是代表1月1号就急着成立仲裁制度。此提案通过的“生效”代表“社群有意向引入仲裁制度,细节有待探讨”(即已通过后就只讨论细节不再讨论“不设”)。--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虽然是细节可以后续讨论但总要给出一点方向吧--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1 (UTC)[回复]
  • 回应WP:常年提案的各个拒绝原因(借用最后一次相关提案的总结):
    • “小圈子政治”:社群无法解决才最终需要仲裁作决定,且理据应当非常清晰地记录。在多数情况下不出动谈何“小圈子”的影响?
    • “互相包庇”:社群不同意见的用户到处都是,我就不信选上去十个人都互相认同;更何况还是有必要避嫌的。另,“包庇”很多时候只是因为个人不满特定“没有处理”的裁决,客观上其实可能真的有没有处理的原因,只是因为个人不满而听不进去,这一点从近期的社群可以看到。
    • “选举仲裁委员会时可能有团体利用人数优势拉票、(可能利用傀儡)灌票”:OA后两次RFA都显示并无此状况,不会预期选仲裁员会有此问题。
    • “社群或会对仲裁员缺乏信任”:如果社群实际能选出一群人,那么前设是社群给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现。委员会任期制则是确保不会像当前的管理员制度一样,不满意都下不来,不断重选理应不会造成信任危机。
    • “经常性有时间处理相关事务的用户人数不足”:……这社群闲得慌的人多得是,况且还是那句,社群无法解决才最终需要仲裁作决定,又不是要无时无刻都出动,不存在“经常性需要参与”的问题。一年理论上需要裁决的个案应该不多于十个,其他管理员大概都已经有能力处理。
    • “规则繁琐”:适当地简化固然是可以,叫你参照没叫你100%整套搬来。维持正式度即可。
以上回应WP:常年提案的各个拒绝原因。--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0:59 (UTC)[回复]
如果模仿英维制度,是否意味着大陆用户因无法签NDA而无权参选?--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5:49 (UTC)[回复]
理论上并非如此,大陆用户并非完全无法签署NDA。基金会说明并没有限制明确说明自己是大陆用户但是线下没人认识你的人签署NDA。--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1 (UTC)[回复]
  • 个人认为可以考虑有需要组建ARBCOM时再开。以下斗胆讨论拒绝原因的可能解法:
  1. 小圈子政治:需要时再开,不设常任委员,保证不因时间流逝而形成政治圈子,处理完事件即解散ARBCOM。
  2. 若有包庇问题可提出不信任案,解任正在处理该情况ARBCOM的委员。可提案人包括不在ARBCOM内的本地延确成员和全域监管员。
  3. 选举仲裁委员会可能有拉票、灌票问题:通过降低委员不信任案解任门槛、SecurePoll、可否被监管员/WMF信任解决,具体门槛若有机会通过则再讨论。
  4. 社群或会对仲裁员缺乏信任一处同汤玛斯君的看法。
  5. 经常性有时间处理相关事务的用户人数不足:不需要一直立着,有需要则组建处理该单一争议事件,不需要时解散,到有需要的时候通过召集人重建针对该单一事件的ARBCOM。
  6. 规则繁琐一处同汤玛斯君看法。
个人其实会希望非管理人员和全域监管员也能加入ARBCOM的程序中,不一定需要限制单次选上的委员一定要是管理人员。其实这样也能通过因筹备ARBCOM的程序繁琐而让社群想一想是否某一争议真的值得设立ARBCOM来解决。--)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1:59 (UTC)[回复]
“需要时再开”,如果一小群用户每次都获得大量支持,实际上成了“常设委员”,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中隐藏着某些问题,该怎样处理呢?--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5:53 (UTC)[回复]
理论上应默认没问题,如果证据显示问题(而问题比较严重)则可通过全域的UCoC委员会/Global Council处理。--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2 (UTC)[回复]
另见Wikipedia_talk:仲裁委员会#再提仲裁委员会,似乎也有让全域或甚至WMF插手的共识@MilkyDefer1233--)dt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2 (UTC)[回复]

议案4B: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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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若议案4A通过,仲裁制度选项包括:

  • 行政员方案:由行政员负责中文维基百科仲裁工作,定期(每两年)从管理员群重新选举新行政员,不设连任限制,最低限度由七人组成,确保负责仲裁的行政员都是比较获得社群信任的管理人员。
  • 委员会方案:组成一仲裁委员会由管理人员当然席位及非管理人员席位组成,定期(每两年)重新选举,设连任限制。

注意 注意:此处为仲裁方案选择,若反对设立仲裁制度请至4A发表意见。若4A不通过,此议案自然无效;若4A通过,将参考此议案意见,故即使反对设立仲裁,仍建议在此议案给出意见和选择,此出的选择不会影响4A的通过与否(即4A显然无共识也不会因这里的选择意见而变相4A获得通过)。这里两个方案都可以投支持。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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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委员会制度:毫无疑问是委员会制度优胜,细节另议。

支持行政员方案(议案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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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倾向支持:在社群无法组成委员会的情况下仍然支持采行政员方案。--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8 (UTC)[回复]

支持委员会方案(议案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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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本来想投行政员,但行政员数量有办法达成吗,所以支持这里。另想问这个方案成员是不是也是设定7位呢?--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6:21 (UTC)[回复]
  2. (+)支持,有更高代表性的委员会固然比较好。--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38 (UTC)[回复]
  3. 有保留(+)支持。有没有想好这个仲裁员的定位和权力?英维的仲裁员是持有CU权的当然人员,不过既然我投到这个地方来了,我个人会推荐仲裁员只有裁断能力,不持有技术权力,如何? MilkyDefer 2023年11月7日 (二) 16:47 (UTC)[回复]
  4. (+)支持,行政员的现存人数和门槛恐怕对制度的成立有不少限制,既然如此,我觉得分开更好,反正设有管理人员当然席位。—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7日 (二) 17:00 (UTC)[回复]
  5. (+)支持。原本也想支持行政员方案,但如果是要因此定期改选行政员的话就暂且保留。另外关于“连任限制”的部分个人表示(=)中立。个人认为或许甚至可以由“现行制度下无需定期重新选举的行政员”及“须定期重新选举的仲裁委员”共同组成。-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3:52 (UTC)[回复]
  6. 行政员不是这么用的。但反对“连任限制”。另外,同MilkyDefer,仲裁员是否需要拥有CU或OS等需要签署协议的权限?若只有裁断能力,不持有技术权力,恐怕一些事情很难做裁断(或导致裁断出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1 (UTC)[回复]
  7. 如果能组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话,就用不着行政员自动兼任仲裁员。但同样想知道“连任限制”的意义是什么。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4 (UTC)[回复]
  8. (+)支持,但在正式的仲裁委员会成立前,不反对以行政员作为暂时的仲裁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6:56 (UTC)[回复]
  9. (+)支持委员会方案。--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26 (UTC)[回复]
  10. 更高代表性方案-某人 2023年11月9日 (四) 16:15 (UTC)[回复]
  11. 经与汤玛斯君讨论后先不讨论任期问题, 有条件支持,另副知@Yining Chen桐生ここ--)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5:15 (UTC)[回复]
  12. (+)支持 方案可行。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0 (UTC)[回复]
  13. 英维已经实行委员会很久,未见有太大的决定上的错误。只要把人好好选就行。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7 (UTC)[回复]
    中维可能和英维不太一样……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24日 (五) 14:12 (UTC)[回复]
    知道,但是并不代表英维的成功就100%不能搬到中维。还是那句话:把人好好选就行。--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5:59 (UTC)[回复]

中立(议案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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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选了行政员行政员选不出来,选了委员会委员会选不出来,这是可预期的事,那咋办嘛,中立得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2 (UTC)[回复]
  2. 担心委员会可行性和选举成本。行政员应主要负责行政工作。--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0:26 (UTC)[回复]
  3. 没什么意见,你站社群首先学会管理期望,大概会好很多。不然就算议案通过,真的能选出委员会?在下很有保留。--J.Wong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0 (UTC)[回复]
  4. 可以试行看看效果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23:32 (UTC)[回复]

讨论(议案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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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这个所谓“委员会”推出来以后会凌驾于一般管理员的决定以上吗?或是以后只有这个“委员会”能处理若干棘手的争议?非管理人员有没有可能通过所谓“委员会”实质上绕过甚至超越管理员本来职能的限制?我认为所谓“非管理人员席位”看似提供“平等”机会,实际上存在一些不小的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4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既不是本站原创,那很大程度上会参考英维制度,即只有最终需要裁决的情况才用上仲裁委员会。行政员仲裁会亦会是如此。若真的需要出动时,固然会凌驾于管理员决定之上(例:可推翻管理员决定),但显然届时讨论方针时不会让委员会随意出动推翻,而是需要经过详细的讨论才作出决定。--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3 (UTC)[回复]
    另外就“非管理人员席位”的问题来说,假设仲裁委员的当选要求比管理员高(也并没有理由不这么认为),如果某人连仲裁委员都选得上,为什么不直接先去选管理员?这实在是矛盾的。要同时符合“我想管棘手的事,且确实有能力管事,但又不要当(或甚至当不上)管理员”这几个标准的机会太小,真有这种人我也会觉得其定位匪夷所思。所以我看不出置“非管理人员席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47 (UTC)[回复]
    虽然有点偏了,但我会把ARBCOM比做类似“最高法院”的机构(判断),而管理员则是似行政权的角色(即执行)。楼上的问题在这种框架下就好比问一名法官为何不要当(甚至当不上)行政首长一样,个人并不觉得非管理人员去竞选仲裁员有何问题。当然,因为中维不是国家政府,或许这些权限和政府职位并没有可比性,但仍能多少作为参考。--)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1:03 (UTC)[回复]
    你维现在争议是,如果有明确的社群共识,那么管理员可以按照共识执行。如果没有共识,通常提报人希望“管理员下达裁决”,可是这种管理员下达的裁决是可以被社群共识推翻的。而仲裁委员会却是最终手段,不可被社群共识推翻,只能由仲裁委员会自己推翻。不支持仲裁委员会,仅同意那种替代管理员裁决的仲裁员,而且必须可以被社群共识推翻,个人不能凌驾于社群共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9:17 (UTC)[回复]
    就本地社群的情况而言,我一向的看法是尽可能鼓励社群参与讨论,以利于管理员针对棘手问题做出结论,而不是尝试选出一群人来帮忙做结论(甚至有机会流于“总是这群人”),更何况这群人怎么选甚至是否真正有资格如此行事又是另一大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9:28 (UTC)[回复]
  • 另外借这里一用,这个“请求评论”似乎有打算强行夹带讨论得出某种共识的样子,不仅结论日期都定好了,也不知道要在哪里讨论这个请求本身及其程序的可行性。不是换了冠冕堂皇的排版,再尝试用几个死限追求“速通”,就能割裂过往讨论脉络的。社群在过去十几年中提出的一些论点也并不全是白提或毫无价值吧?此外,某些提案备注的态度还特别跋扈,仿佛有一种“你不投到时候提案过了你不能阻止而且没份儿别怪我”的样子,显然有压迫参与者选择一个方案(无论是否真的同意)的意味在,而这又能造成某些方案看起来“支持”很多的错觉,反过来影响整个讨论的走向。我认为这不是在管理人员制度这种具备高度争议的提案上追求共识的真道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7:39 (UTC)[回复]
    (+)支持。--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8:05 (UTC)[回复]

议案4B.1:仲裁委员会方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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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综合上方用户意见,先提出一下尝试衡平众人意见的仲裁委员会方案私人议案。

  • 组成:由十四人组成。
    1. 两名维基媒体监管员作为仲裁委员会监察员暨顾问,负责监督仲裁委员会的选举、组成及运作,并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委员会运作出现问题可由监管员回报社群。
      监管员席位由监管员自荐或提名,并由社群投票确认。
    2. 每届选举最少选出一名行政员作为该届仲裁委员会召集人暨仲裁员。
    3. 十名维基人担任仲裁员。管理员、行政员及无管理权的用户均可参选普通席位。
  • 工作:“仲裁是最终的执行(enforcement)手段”。
    1. 仲裁委员会负责在社群争议解决无果后,作为最终决定人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社群出现执行以任何途径都无法始终无法解决时,经请求才开启讨论。既有社群流程已经能处理的用户问题不需提交仲裁。即,经过管理人员操作复议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最终申诉途径。
    2. 仲裁委员会负责的是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方针指引及流程的订立、废除和修订都是应该经社群共识讨论,仲裁委员会不应负责此等事务。
    3. 仲裁决定可经委员会复审或社群近一致的广泛共识(即讨论参与者人数够多且支持度是绝绝对多数)推翻。
  • 选举:每年随管理员投票进行,经安全投票改选一半成员(一个顾问席位、一个召集人席位、五个仲裁员席位)。
    • 首次选举选出一名召集人、五名两年任期的仲裁员及五名一年任期的仲裁员。选举依支持度排列当选。
    • 次场选举起每次选出一名召集人及五名两年任期的仲裁员。
    • 仲裁员不得连任超过两次,即最多连续当四年。
    • 选举可由任何监管员监督,确保无拉票、做票疑虑。
    • 有意见提出“每次遇到争议再开”,但每次成立都需要选人和投票,实在过于低效,故还是建议采用常设制。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员本身牵涉争议之内,必须向监管员及召集人申报,并回避该次讨论;若有充分疑虑后,经社群联署并由监管员确认事件后罢黜特定或全体委员。
回应常年提案相关疑虑
  1. “小圈子政治”:每年的改选确保不会有时间在仲裁委员会形成政治圈子;且有监管员监督防止小圈子产生无方针基础的小圈子共识。
  2. “包庇”:由监管员及召集人监督委员会,不容许明显有问题的情况但因私人交情而放过的情况出现。
  3. “拉票、灌票问题”:OA后两次RFA采用安全投票都显示并无此状况,不会预期选仲裁员会有此问题。
  4. “社群或会对仲裁员缺乏信任”:如果社群实际能选出一群人,那么前设是社群给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现。委员会任期制则是确保不会像当前的管理员制度一样,不满意都下不来,不断重选理应不会造成信任危机。
  5. “经常性有时间处理相关事务的用户人数不足”:这社群闲得慌的人多得是,况且还是那句,社群无法解决才最终需要仲裁作决定,不是要无时无刻都出动,不存在“经常性需要参与”的问题。一年理论上需要裁决的个案应该不多于十个,其他管理员大概都已经有能力处理。
  6. “规则繁琐”:程序适当地简化固然可行,参照别人的系统没说要整套搬来。确保维持到正式度即可。
  7. “NDA问题”:CU暂时不受仲裁管,此部分由监管员或未来本地CU自行负责。更应该说,这里解决的是用户争议的问题,理论上是不需要用到CU信息的,所以无需关心NDA的问题。OS的问题亦同,这些不是中维仲裁委员会要解决的问题。

讨论(议案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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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AfterRainGluo88ATannedBurgerSheltonMartin以上是个人建议的(您们等着要的)具体方案,由于仅供参考,故不提供支持反对栏,亦不需留支持反对(无约束性),直接商讨相关问题即可。--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5:58 (UTC)[回复]
    针对第四点回应,“社群给这群人投了票”不代表“社群的每个人都给这群人投了票”,而“投了票的人”与“将要被ARBCOM做出处理的人”又是两群人。比如,选举管理员时,我不信任某管理员候选人A(或我与A有编辑冲突),但我不为其投反对票。这是因为我知道即使将来的某一天被A封禁,而我不服处理结果,那么我可以去找信任的管理员B进行处理。然而对于将要接受ARBCOM处理的用户来说,他们却找不到“另一个ARBCOM”去处理这些问题。ARBCOM即“最高法院”,一旦被其“裁决”,便可能很难 有进一步申诉的机会。进一步讲,设立ARBCOM的目的是什么?是集中共识?如果要对某一特定问题得到共识,为什么不直接进行讨论,而是要将共识“集中”后再有一小部分人“代替”大家做出决定?--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6:55 (UTC)[回复]
    我可将ArbCom选举类比成现实中的普选选举。给予了选择的自由的情况下,但却自己不去投票,然后吐槽为何〔现实:政府或立法机关/中维:ArbCom〕做得不好是一样的。不投票是选民的责任,并非被选人或制度的问题。我们最多可以做的是每次有投票都大量讯息发送通知,从而确保“社群给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现”的结果有充分的表现。一次投票往往从提名到结束横跨一个月,会活跃到可能会被ArbCom影响的人不可能连投票的时间都抽不出来。设立ArbCom的目的请重读方案,这里只简述一次:“仅在社群持续无法达成共识的执行问题上作出商议和裁决”。显然社群确实会出现某些议题出现重大分歧(如地名译名问题等)而无从以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19 (UTC)[回复]
    真的有监管员会入这个坑吗?权限问题如何解决?--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2 (UTC)[回复]
    监管员过来监督而已,不是来投票的,邀请参与的难度应该不大。权限问题不理解您想问什么。--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34 (UTC)[回复]
    权限就是指可能需要管理员以上的某些权限用来帮助仲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0 (UTC)[回复]
    我这个方案里面最少会有一个行政员在任,且可预期能选上去当仲裁员的总有几个管理员,执行仲裁结果上很大机会不会出现问题。就算真的唯一的行政员需要避嫌,整个委员会没有半个管理员,裁决后还是能由任何其他管理员执行,但我觉得完全没有管理员的可能性比较低。--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6 (UTC)[回复]
    我不认为有任何人有权利“替”大家做出像是“地名译名问题”这样的选择。如果一个问题出现了重大分歧,经过大量讨论依然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为什么仅凭这几名所谓“委员”就可“一拍脑袋”为大家“凭空创造”一个共识呢?难道我们只关注最终的结果,而不关注其中的过程?如果是这样,那么一个随机数生成器便可解决所有问题,根本无需选ARBCOM嘛。--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7:37 (UTC)[回复]
    所以不会凭空创造啊。如同提案缩写,ArbCom不是造规矩,而是执行规矩。ArbCom在这个情况下可以处理的是(如同现在那样)下达回退禁制、编辑禁制、共识要求。ArbCom处理用户和维持秩序问题,不处理内容问题,不具备“决定某件事情怎么写”的情况。--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8 (UTC)[回复]
    这些共识是管理员就可以负责执行,而不需要再设权限。毕竟,执行共识是管理员的责任(也是社群所需要的),而并非创造共识、得出共识。--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7:57 (UTC)[回复]
    必须先记得“仲裁是最终的执行手段”,日常当然是管理员执行共识,但总会有不是日常能有管理员解决的情况。回应如下:
    1. 案件复杂程度:管理员确实是共识的执行者,但常出现“没有管理员愿意出面处理”的争议事件。仲裁是处理远远更复杂的情况,等同于“管理员讨论得出共识”的情况。但现实中管理员各走各的,互相独立于彼此,甚少出现多名管理员讨论的情况。要么是一个人愿意冒着被指控是“独裁”的情况下出来,要么愿意讨论的管理员走在一起讨论就成了de facto ArbCom了。在目前的状况,管理员确实是执行者,但一名执行的管理员的权威不足,自己组成一群人讨论又有团伙的问题。
    2. 委员会代表性:与其由意念相同的管理员走在一起变成团伙政治,不如由社群负责选出哪些人负责。选举制度很大程度上比起管理员自己走在一起讨论具有代表性,也较小机会出现偏颇。
    3. 裁决力度:管理员的裁决可以被其他管理员推翻,但ArbCom的就只能被后来的ArbCom推翻,裁决力度原大于管理员,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综上,个别管理员执行共识会被骂独裁,那不如由民选的仲裁团决定。--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8:19 (UTC)[回复]
    我认为您的前提假设存在问题。首先应当确定,管理员所处理的是明确的共识。而处理这样的问题并不会引起社群“独裁”控诉。如此前封禁WMLO,这件事可以算得上是“复杂事件”了。而又有谁在站内明确指责负责处理此事的JWong独裁?相反,引起争议的问题恰恰是管理员尝试创造共识——即处理并未完全达成共识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即使是交由ARBCOM处理,也不能算是“处理得当”。其次,即使时间短,也依然会存在“小圈子”问题。这一点已经在傀儡调查助理设立之初得到展现。相比较而言,傀儡调查助理掌握的权力很小,然而却依然出现像ST680这样的事件(此事件发生时,据Clerk设立之初尚未满一年)。而“手握重权”的委员之间如果形成类似的现象,后果难以想象。--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8:37 (UTC)[回复]
    仲裁会是人选出来的,若是怕小圈子政治那么可以不要去选出来会形成小圈子的人。--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9:15 (UTC)[回复]
    大家都不想选这样的人。但是否是这样的人,只有选上才知道。这不是很矛盾嘛。--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9:22 (UTC)[回复]
    所以设监管员监督,防止小圈子文化。--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5:10 (UTC)[回复]
    ST680案的所谓小圈子决定是基于“监管员不会接受重复且不影响结果的查核请求”(Fishing 用户查核不是在钓鱼),过往SPI设立之前也只是由其他人驳回然后没了,只是有了个组织就可以迁怒于组织了。难不成我们转交了被监管员打回头您们才满意?用户查核本身就有一套不明文的转交规则,实在多数是常识判断,并非说“有人认为需要查核”就必然需要查核的。
    ArbCom的部分,执行的共识不会存在不明文规定的部分(因是执行本地方针),自然更加不会存在此等问题,况人数多、有真正无关于中维的监管员作为监督,能确保防止小圈子而违背社群原则及共识的发生。--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0:22 (UTC)[回复]
    首先,您是否对本人所提第一点,即ARBCOM设立的必要性,进行了回应?如果不能就这一点做出确定,个人认为随后进行的一切讨论都是空中楼阁。其次,“有监管员加以监督”这一点,我们有CU泄密事件足以证明,即使是全域所有监管员共同对CU加以监管,时隔6年,我们依然不知道谁才是泄密者。更不用提一名对本地事务丝毫不了解的监管员。“与本地无关”是一种优点,但“不了解本地事务”更多是一种缺点。再者,“小范围政治”(这里不用“小圈子”这个术语)也更容易产生“不明不白”的黑箱政治。例如,几年前CU除权事件时,基金会只披露了极少的信息(似乎可以类比为未来ARBCOM所做出的“集体决定”)。随后,我们很清楚地看到,社群对这一流程的合理性做出了极大的质疑。社群是很关注程序正义的,这一点从前几日的RFDA事件中可以看出。而ARBCOM恰好将得出共识执行共识这一段社群最关心的流程隐藏起来,隐藏在“集体决定”的背后,这种逻辑又怎么才能使大家信服?--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9日 (四) 10:12 (UTC)[回复]
    ArbCom的必要性在于社群管治机制失衡而无效。管理员执行社群共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行政员依照方针裁定投票无效亦是。然而,社群往往因为个人不满意结果,无视方针依据而指控管理员行使本不应存在的裁决权;最近一次RFDA亦有大量投诉说无从申诉行政员决定。
    至于为何不以共识行事:社群关于用户的讨论往往不怎么会达成共识,屡屡出现为了支持扰乱者而进而出现更多无视、扭曲方针指引的情况,给予广大社群讨论显然不具效率。社群广泛而言人员素质过差,不见得由这些“广泛民众”来讨论会比起让他们选出更加公正的维基人来讨论裁决要好。RFDA一案亦充分显示暴民政治的负面影响。
    另,“监管员监督CU”一说已经是不知道你在说啥,据我查找监管员未曾负责监督本地用户查核权,泄漏CU引来的是基金会行动而不是监管员除权。“不了解本地事务”显然反而是一个优势,社群及委员会需要充分呈现方针指引等依据作证据,监管员才能中立客观地依照证据查看委员会裁决是否合理。如果是怕选上去的人不够中立,那么监管员才是中文社群中绝对中立的存在,由监管员来监督委员会是最佳选择。--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1:04 (UTC)[回复]
    如果社群素质已经差到“无法形成共识”“歪曲方针指引”的地步,您如何确保这些“低素质人群”有能力选出“高素质委员”?这是否是“精英政治”的一种体现?此外,请对我上方发言的后半部分进行留意。--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9日 (四) 12:57 (UTC)[回复]
    中文维基百科的ArbCom实行不会涉及隐私信息,所有流程均公开可鉴;况且能被选出来的人都是声誉良好的用户,素质不会差到哪里去,近年RFA已经充分展现素质不够好的人都会被挡下了。设立仲裁委员会更好的一点是,管理员不需再负担最终裁决之责(虽非本应做的是,但de facto),管理员选举不再是选圣人,加上临时管理员等措施让更多人的能力可以被社群看见,那么往后的AC都能从这群表现好的管理员当中选,人的素质才会进步。在社群整体素质差劣的情况下,选上中等素质的仲裁员已经可以开始改善素质,甚至可以由担任过别处同类措施监督的监管员来培训,上任的人改善素质之余往后选上去的人的素质也只会改善。AC在有人监察之下很难越来越差的机构,初期固然没可能是“最好的”,但往后只会不断改善,方针原则不能再随意被扭曲、社群对扰乱的容忍度下降的情况下,整体社群素质只会慢慢变好。--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4:31 (UTC)[回复]
    您这样说,当然是因为您支持该制度设立。如果从反方看,我会说“只有当管理员标准提高,选上来的管理员都是高素质人群时,这些人做出的裁决才会被大家信服。现在社群的‘低素质’只是因为时间还短。管理员整体素质总会越来越好”。而且,只有“委员”素质在提高,对社群又有何帮助?难道一切决策都可由这群“高素质精英”直接做出?这样看,社群是否可以被看作“普通民众”,而“委员”则可以被看作“警察”“最高法院”来“操纵”社群?Jimbo Wales说,“绝不能有领导层,也不能有精英”。如果按照您所说,选一群素质高到能摆脱“整体素质差劣的社群”而自主做出判断的“高素质人群”,那这是否是一种变相的“选拔、聚集精英人才而形成领导层”?--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10日 (五) 10:12 (UTC)[回复]
    我认为如果仲裁委员会足够智慧的话,并不会出现你说的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9 (UTC)[回复]
    还请你再读读en:WP:ARBSCOPE,首先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例如决定解任投票是否合规、封锁有长久贡献的问题用户,并不是"译名该怎么写"的所谓"content decisions"。--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8:26 (UTC)[回复]
    “...显然社群确实会出现某些议题出现重大分歧(如地名译名问题等)而无从以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路西法人”我只是引述 囧rz……--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9:14 (UTC)[回复]
    我没说过要仲裁委员会解决内容争议啊。从我视角地名译名的问题更多是用户缺乏沟通态度,是用户问题,而不是译名的实质问题(内容问题)。--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9:41 (UTC)[回复]
    此外,再来谈WP:PPS中提到的“地域问题”,该提案是如何给予解决的?毕竟,事实上,大陆用户被选举(提名)成为管理人员的人数就是要明显少于其他地区人士(尤其是OA2021后)。而仲裁委员会涉及的问题与这部分用户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8日 (三) 08:15 (UTC)[回复]
    决定不特地采纳分区委员制度的原因跟2023年澳大利亚原住民之声公投的原因相同,有能力自然会被提名、选项,甚至还可以自荐参与。大陆用户并非因为其出身而被社群歧视,被社群明确拒绝的只有涉及争议事件的用户,单纯因为出身而被拒绝绝对是违反UCoC的。这个委员会不需处理CU等事务,亦不要求NDA等问题,居住在中国大陆的编者是仍可参选的。跟前面所说“选举当选是否代表社群广泛信任”相同,大陆用户不是不能做,而是没人做,这个并非社群的问题。--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3:20 (UTC)[回复]
    “大陆用户不是不能做,而是没人做,这个并非社群的问题。”这种理由对于新用户讲很有说服力,但对在此参加讨论的各位用户来说难免贻笑大方(甚至对于支持该方案的用户。见2020年有关ARBCOM讨论)。您不妨看一看,有多少管理员说简体中文?您当然可以用“大陆候选人有各种各样的缺点”“大陆用户基数小”这种大家都习以为常的理由来进行解释,对于管理员这种职务我们也可以接受这种理由。然而,不管您如何解释、看待这种问题,这种问题事实上就是存在于社群之中。对于ARBCOM这种涉及到隐私最终裁判权等直接关系到用户切身利益的权限,是否应当对于大陆用户有最基本的尊重?--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9日 (四) 09:59 (UTC)[回复]
    特地设置机制包含不同地区用户就是有代表性了吗?中国大陆编者又有分支持和反对政府的、港台又有不同派系的编者,如果按照个人背景而选取委员,则永远都会有人投诉自己某个身份未能被代表。这是否代表“充分代表性”应该大于一切?绝对不然,因为如同我上面所说,充分代表性的“社群讨论”亦可变成容纳了一堆素质低、不依方针指引只按利益说理的编者(不论背景)去参与社群的决策,阻碍合理依照维基百科原则的共识形成,就会形成当前社群的乱象。两害取其轻,宁可让一群社群选出对方针指引熟悉且可以公正处事的用户决策,也不能让社群达成违背基本原则的伪共识。--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1:17 (UTC)[回复]
    难道仅因为“不能充分代表”便“放弃”代表?既然您指出,“社群选出对方针指引熟悉且可以公正处事的用户(进行)决策”,为何不能在这一基础上附加针对地区的政策?难道只有某几个特定地区的用户才符合这一条件?我相信不管怎样,避开社群现状,转而空谈理想或直接对此事避而不谈绝非处理该问题的好方法。--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9日 (四) 12:37 (UTC)[回复]
    您维多少人是女性?要不也按“不分区立委”一套,搞女性保障名额?地域分区充其量就是当面对“南北榜案”的情况——程序完全公平,但完全没有某一地方的人的时候,能好看一点而已。而且,您维根本没有办法调查其他人的出身是哪里,全靠自己填而已。怎可能在不确实得知候选人所在地区之前,搞地域分区这套。--Ghren🐦🕗 2023年11月9日 (四) 12:57 (UTC)[回复]
    (▲)同上,Ghren说得非常准确。--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4:19 (UTC)[回复]
  • 不同意置“非管理人员席位”,理由已于上方阐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1 (UTC)[回复]
    没有所谓“非管理人员席位”,只有自由席,跟英维是一样的(没有限制只有管理员才可以选)。选不选得上是另一回事,但以贵维管理员不活跃程度,还是会有几个普通用户。--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7 (UTC)[回复]
    几个小疑问:有办法选到14人吗?单数比如13人会不会比较好?另外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什么时候要招唤出来呢?是会成立像VIP室这样有个项目页面提报吗?--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14:07 (UTC)[回复]
    如果是说单数的话,可以将召集人减为一个。--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0:23 (UTC)[回复]
    提报方面,会有一个类似管理员布告板的“仲裁请求布告板”,在确认争议已经无法通过正常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且管理员又因为不希望被冠上独裁的名号而未有处理(简而言之:管理员经过一段时间仍然未回应、处理的争议)才会开启仲裁程序。--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3:23 (UTC)[回复]
    此委员会概念也可以当作是陪审团来看,这样理解没错吧?成员里有拥有头衔身份的用户固然让人安心,但以目前社群的信任度及参与讨论度低的状况下,会不会改为单一事件召集为佳呢?固定的成员由行政员一或两名担任,提报到布告板的请求,担任招集人的行政员(们)从拥有投票身份的用户随机挑选比如7位(或社群讨论出的人数),或是先准备预选相对可信任的名单内随机抽选,请求协助引导共识或作出判断。
    预选名单方面进一步说明,可以考虑从有头衔的用户和经常上线的用户,或者是推荐名单,名单先公告让社群判断这份名单是否可信任,并同时对预选名单内的成员询问是否愿意候位待机,有可能被抽到也有可能永远不用参与仲裁。这样或许可以避免掉被预先关说送礼这样。只是抽选的部分我就没有概念可不可行,要看前辈们的意见了。--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3:54 (UTC)[回复]
    个人觉得随机挑选虽然表面上公平,实则可能引发更多问题。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是若这份随机名单内包括需避嫌的人员该如何处理。其他如挑选出的7位人员假如都是没有巡退经验的延确怎么办?能获得社群信任必然会是一个问题。总体而言(-)反对随机抽选,个人觉得可以考虑使用SecurePoll排序投票制(暂定)取前十位来遴选仲裁员(不包括召集人和监管员,细节仍须讨论),这样能在既确保得到社群共识的情况下又不容易有预先关说送礼这样的情况。另外注明一下,通过SecurePoll监票员是看的到选票是从哪个IP位置发出的。个人之前亦提倡公开voterlist,不过似乎社群仍觉得公开弊大于利而最后没有共识选择公开就是了。--)dt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08 (UTC)[回复]
    忘了注明:不反对“改为单一事件召集”,不需要时解散。--)dt 2023年11月10日 (五) 05:46 (UTC)[回复]
    个人认为,如果一定要设立ARBCOM,按需组建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形式。毕竟谁也不知道下次争议里有谁会被涉及。--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10日 (五) 10:26 (UTC)[回复]
  • Arbcom without Checkuser, want another Planespotter. PlanespotterA320讨论 | 贡献) -Lemonaka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02 (UTC)[回复]
    I do believe setting up an ArbCom would be a good precedent to CU returning to zhwiki. Not less that the ArbCom does have a CU – the steward on the board as a consultant.--西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07 (UTC)[回复]
    PlanespotterA320 showed us a good case regarding how to hijack local community, grab higher-up rights and get protected without Checkuser locally. If a corrupted sysop like them got a seat in something called ARBCOM in this project, and woe unto us. Another case in point is Beeblebrox讨论 | 贡献), en:Wikipedia:Wikipedia Signpost/2023-12-04/News and notes -Lemonaka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18 (UTC)[回复]
    There is no system that can prevent high-rankers from disrupting, the only plausible solution is to remove disruptive personnel ASAP. Problems like this do evolve from the nature of final adjudication from ArbCom, but the community is clearly better off with such a system to resolve long-standing autonomy issues. The enwiki example shows how the ArbCom can prevent disruption from within itself, further supporting my point.--西 2023年12月23日 (六) 17:30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 The ARBCOM in English is heavily armed by Stewards, local Checkusers and Oversighters, while they can deal with the private evidence. What are these in our project? -Lemonaka 2023年12月25日 (一) 03:42 (UTC)[回复]
任期制或按需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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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对ARBCOM仲裁员是否采任期制(一年或两年)或按需组建个人认为仍需更多讨论,特开此串。其余4B1的部分个人看下来大致上已有共识。

个人认为按需组建较能避免避嫌问题和增加社群对一判决的信服程度,这点我相信@Yining Chen似乎也有类似观点。但在和@LuciferianThomas讨论后汤玛斯君似乎认为每次按需组建会消耗大量社群资源。在维持社群对ARBCOM的信任和最小化社群资源的消耗之间个人认为需要更多讨论。--)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0:55 (UTC)[回复]

亦有其他用户提及:按事件组建委员会解决也会出现“选来选去都是同一群人”的情况。事件发生的随机性(可以相隔久远发生、可以同时多件事情发生)更难规范担任的条件。说X时长内只能担任Y次仲裁员又不合理,比如有用户确实是社群(未来能创建)仲裁方面的长期信赖的情况,规范他们不能多出任又似乎不太合理,且定这些数字的随机性亦远大于固定制度的情况。况且每次按需组建的时候,多数都是风急浪高、冲突白热化的情况,选出一群中立客观的仲裁者的这一部分远比固定选举难。--西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02 (UTC)[回复]
其实带有鲜明立场的仲裁员并不一定是坏事。相反的,若有立场鲜明的正反双方仲裁员能达成共识反而是好事。
当然,在有召集人和监管员的监督之下,个人有考虑过若仲裁员们鸭子测试一望而知无法得出共识的情况下,或召集人(必须是行政员)认为有违反避嫌行为并与监管员沟通得到许可后可以请求社群重组ARBCOM(算是倒阁吧)且原仲裁员不得重新参与该议题的仲裁。麻烦的只是到时社群投入的资源又更多了。这个机制若通过个人建议可以考虑约两周的过渡期/适应期以避免频繁重选。
至于“选来选去都是同一群人”的情况个人觉得也并非坏事。若真的社群内有人能够在任何争议事件下都能保持冷静、开放的心态和努力不懈的精神来得到其他(十位?)仲裁员的认同,那也证明了这用户非常值得担任仲裁员的角色。当然,这类用户究竟存不存在个人暂且存疑。--)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4:33 (UTC)[回复]
支持ATannedBurger的观点。个人认为,目前的问题不在于“选来选去都是同一群人”。正是由于事件随机,所以每次事件的涉及对象很难是同一群人。反过来讲,如果每次涉及对象都是同一群人,那社群在重选仲裁员时也会加以考量。--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16日 (四) 09:43 (UTC)[回复]
反对常设仲裁委员会,但如果是按需组建可以先尝试一下。--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23 (UTC)[回复]
(▲)同上。--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1月16日 (四) 09:43 (UTC)[回复]
有人能提供按需组建的条文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0日 (一) 04:07 (UTC)[回复]
其实我觉得提案人应该分析一下其他语言版本维基百科的仲裁委员会都主要负责什么业务,其组成及选举方式如何,以及是否能够有效裁决事宜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27 (UTC)[回复]
个人觉得与开启本串的议题并无直接关联,若有需要可在其他讨论区分析。当然,若您认为对此串有直接的参考价值亦欢迎提出。--)dt 2023年11月13日 (一) 04:38 (UTC)[回复]
如果不能确定本站的需求具体适合什么样的组成方案,那我想凭空讨论仲裁委员会机制还是会比较困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3 (UTC)[回复]
汤玛斯君已经有提出具体方案如4B.1供社群讨论。个人意见由于与原方案不同而开立此串供社群进一步讨论。当前并没有“凭空讨论”,而是已经有具体、可能的方案并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整合各方意见以协调出最终草案供共识形成。--)dt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42 (UTC)[回复]
@Ericliu1912您如果有兴趣考古的话可以去参考一下韩维ARBCOM的经验。韩维ARBCOM自2015年后就因选不出仲裁员而停摆直到2017年正式停止运作,个人相信里面有些故事可以讨论。--)dt 2023年11月25日 (六) 06:15 (UTC)[回复]

议案4B.2:仲裁委员会方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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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再提按需组建的替代方案。

  • 组成:由十一人组成。
    1. 一名维基媒体监管员作为仲裁委员会监察员暨顾问,负责监督仲裁委员会的选举、组成及运作,并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委员会运作出现问题可由监管员回报社群。
      监管员席位由监管员自荐或提名,并由社群投票确认。
    2. 每届选举最少选出一名行政员作为该届仲裁委员会召集人暨顾问。召集人应不同时具有仲裁员的身份。
    3. 九名维基人担任仲裁员。管理员、行政员及无管理权的用户均可参选仲裁员席位。
  • 工作:“仲裁是最终的执行(enforcement)手段”。
    1. 仲裁委员会负责在社群争议解决无果后,作为最终决定人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社群出现执行以任何途径都无法始终无法解决时,经请求才开启讨论。既有社群流程已经能处理的用户问题不需提交仲裁。即,经过管理人员操作复议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最终申诉途径。
    2. 仲裁委员会负责的是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方针指引及流程的订立、废除和修订都是应该经社群共识讨论,仲裁委员会不应负责此等事务。
    3. 仲裁决定可经委员会复审或社群近一致的广泛共识(即讨论参与者人数够多且支持度是绝绝对多数)推翻。
  • 召集人选举:由行政员团队推出一名(或多名)人选并在每年其中一次管理员选举中使用SecurePoll确认,任期一年,无任期限制。
  • 仲裁员选举:选举将采用可转移单票制,即在第一轮得票过半的候选人当选后其过半的票数将按第二偏好比例分配给其他候选人,第二轮得票过半者该当选人将其过半的选票按第三偏好比例分至第三轮的候选人,以此类推至得出第九位当选者为止。仲裁员选举亦将采用安全投票。
    • 设立一仲裁布告板,只有在仲裁请求得到共识后才会启动仲裁员选举程序,由时任召集人主持选举。
    • 选举可由任何监管员监督,确保无拉票、做票疑虑。
    • 在仲裁意见书发布后仲裁委员会应当解散。社群内可同时存在多于一组仲裁委员会处理不同的议题,但一仲裁员不得同时参与不同的委员会。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员本身牵涉争议之内,必须向监管员及召集人申报,并回避该次讨论;若有充分疑虑后,经社群联署并由监管员确认事件后罢黜特定或全体委员。

讨论(议案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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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这样@桐生ここ。--)dt 2023年11月21日 (二) 02:12 (UTC)[回复]

大致同意。--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3日 (四) 13:49 (UTC)[回复]

议题5:用户查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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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度

本地当前无本地的用户查核权。既然社群已有共识改革管理员选举制度/争端解决流程,则另开一议题以解决在2018年3月开始,历经近六年仍未解决的问题。下面的提案为或许会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形。若此情形发生,则应选择有最多支持的建议。

议案5A:用户组改为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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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建议用户查核员应当改为任期制,任期最长两年(此为基金会说明的上限)。所有用户查核员改由安全投票选举上任。默认任期结束后应当重新投票。

以下为请求评论的讨论记录存档,请勿修改

结论(议案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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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一步讨论:由于5A案与5C案结果的冲突,多数参与者并未同时参与两个平行但相悖的议案,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共识。

支持(2年)(议案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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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没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3 (UTC)[回复]
  2. (+)支持,原因同议案3A。--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6 (UTC)[回复]
  3. (+)支持--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7:04 (UTC)[回复]
  4. 基本上WMF的决定已经锁死了任期制这件事,不过重新ratify一次无妨。任期长度方面,任期不可能多于两年(WMF决定),少于两年又好像有点多余。--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9 (UTC)[回复]
  5. 上限就上限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1 (UTC)[回复]
  6. 既然 WMF 设立了这个上限,就照办吧。-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9:45 (UTC)[回复]
  7. (+)支持--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2 (UTC)[回复]
  8. 好过没有CU--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27 (UTC)[回复]
  9. (+)支持总比没cu好。--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1:00 (UTC)[回复]
  10. 抛开究竟有没有真正能担任CU的人,有这个可能性也是好的。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4 (UTC)[回复]
  11. (+)支持。--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28日 (二) 00:59 (UTC)[回复]
  12. (+)支持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57 (UTC)[回复]

支持(其他年期)(议案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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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我下方所说的,我倾向于把现时的“冻结权限”状态理解成“剥夺权限”,因此在用户查核员选举恢复后,所有用户查核员理论上都属于新上任。假设我们只容许在10月(或4月)的投票选用户查核员的话,那把任期定为一年或许是个好主意。不过我也不反对把任期定为两年。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3 (UTC)[回复]
    任期内有多次选举的好处是如果某次只选出一人仍然可能保证有至少两名现任查核员。--GZWDer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3:58 (UTC)[回复]
    不一定。假设CUer任期两年,每年一选,首次选举(B年)仅选出1人,第二次选举(B+1年)仅选出另1人,第三年选举(B+2年)无人当选,现任CUer的总数仍只有1人(因为在B年当选的该人未能连任或选择不连任)。考虑到最近的安全投票参选人几乎全军覆没,我认为你的这个保证不成立,甚至就算是半年一选也不能如此保证。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14 (UTC)[回复]
    反正不足2人就没有CUer。--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10日 (五) 04:00 (UTC)[回复]
  2. 如果5A.1通过的话跟监管员一样一年就好了,反正确认耗的成本不大--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
  3. 有条件支持:应该和监管员一样,任期一年。且排除居住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有国安法、当局胁迫等风险的用户。此外也应该考虑新加坡当局是否有危害维基百科的可能,根据en:World Press Freedom Index新加坡排名第129名、香港第140名、中国大陆第179名、马来西亚第73名、台湾第35名。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11:21 (UTC)[回复]
    目前没听说过新加坡警察滥捕维基人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3日 (一) 03:29 (UTC)[回复]
    新加坡似乎是报社可以批评政府,但政府回应你必须要刊登?新加坡维基社群似乎并不活跃。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13日 (一) 17:03 (UTC)[回复]
    以前新加坡维基人不少(管理员也有),但现在不太确定怎么样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51 (UTC)[回复]
    近十年 是否有 新加坡用户 或是 新加坡IP 破坏条目的先例 可参考?
    是否能统计破坏数量/频率,作为相关参考依据 Innova留言2023年12月6日 (三) 06:32 (UTC)[回复]
  4. 有条件支持: 如果社群决定重新引入,我认为目前冻结权限的3位查核员应再重新经过一次选举,通过后才可复任查核员。Lily135留言2023年11月20日 (一) 08:47 (UTC)[回复]

反对(议案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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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条件反对:还是之前的说法,除非泄露 CU 数据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置,否则不应重新允许本地进行 CU。--广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1:00 (UTC)[回复]
    尽管基金会不愿透露相关事件是否解决,但既然已允许 CU 重新引入,可合理推断基金会认为本地可安全地进行 CU(前提符合基金会提出的条件)。谢谢。--SCP-0000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3:30 (UTC)[回复]
    还是之前的说法,依然不认为基金会制定的新措施能有效阻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广雅 范 2023年11月10日 (五) 02:57 (UTC)[回复]
  2. (-)反对:香港、澳门因国安法等因素亦不安全,因此居住地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用户不应该担任用户查核员,因此反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3日 (一) 02:31 (UTC)[回复]
    本议案为关于任期,而非申请人居住地。建议另开新议案另行讨论。谢谢。--SCP-0000留言2023年11月13日 (一) 09:55 (UTC)[回复]
    反对zhwp设任何checkuser。--RZuo留言2023年11月18日 (六) 18:04 (UTC)[回复]
    ↑该投票无效,原因:RFC不是投票,请不要用一个完全没有意义的理由反对。--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9日 (日) 15:23 (UTC)[回复]
  3. (-)反对 资安成疑。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6 (UTC)[回复]

中立(议案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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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案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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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A.1:任期结束后改用意维的确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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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持有此权限的用户在任期结束前应当举行确认活动,仅在达成特定联署要求后才开启延任投票,其余用户查核员该期则不需再经投票便可延长其临时权限。

注意 注意:此议案为议案5A的附带议案。反对此议案只代表阁下认为任期制管理员任期结束后应当直接重新获得新的社群授权。若议案5B通过则本议案并没有实质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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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议案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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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基金会回复:主要反对意见是基金会可能不同意。基金会尚未回复查询,故议案冻结处理。

支持(议案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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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种方式成本较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4 (UTC)[回复]
  2. 如果够信任的话就不要再投票浪费时间了--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回复]
  3. 根据Special:Diff/79678679或许可行?-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19:31 (UTC)[回复]

反对(议案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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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据SCP-0000说明,不符合基金会要求,此提案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23 (UTC)[回复]
  2. 我觉得可以,但基金会不受。--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4:36 (UTC)[回复]
  3. 基金会不让。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9:04 (UTC)[回复]
  4. 具体操作好像有点复杂?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3:58 (UTC)[回复]
  5. 不合基金会要求--A1Cafel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28 (UTC)[回复]

中立(议案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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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案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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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于把现时的“冻结权限”状态理解成“剥夺权限”,因此现在中维理论上不存在任何持有用户查核权限的用户。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2:19 (UTC)[回复]

议案5B:用户组改为仲裁委员会任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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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若议案4B通过,用户查核员则改由该仲裁委员会经公告及社群简单咨询同意后任命已签署相关文件的社群成员担任。拥有此权限的用户,每次被委任的最长时长为两年。用户查核权限,除自行除权外,亦可由仲裁委员会、或由社群具管理人员任免资格的成员经简单投票后剥夺。

额外说明:此提案参照英文维基百科的仲裁委员会而定。

注意 注意:此议案通过的额外条件为:议案4B通过,且本案的支持度比议案5A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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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议案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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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识:显然没有共识采纳。

支持引入(议案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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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引入(议案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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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倾向于上任是社群投票,离任才是仲裁委员会处理。--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1:20 (UTC)[回复]
  2. (-)反对,不支持设立仲裁委员会。--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6 (UTC)[回复]
  3. 扯太远了,仲裁委员会信任就可以任命?--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9 (UTC)[回复]
  4. (-)反对,用户查核员应基于社群信任而上任,不是基于仲裁委员会信任而上任。与其是仲裁委员会任命,还不如由WMF任命。此外这也违反基金会要求所有中文维基百科之用户查核员选举必须通过SecurePoll秘密投票,每次选举为期两周,选举期间必须有全域监管员支援监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03:11 (UTC)[回复]
    依据基金会的说明“[...]Doing so would enable the local community, which does not have a NDA-signing ArbCom providing added accountability for CUs, to assess whether they still have sufficient trust in their local CUs after a meaningful period of time. (这样做将有助于社群(缺乏签署保密协议之仲裁委员会问责用户查核员之情况下),有一段时间去查看和评估他们对于当地的用户查核员是否有足够的信任。)”。就个人理解,安全投票制度是供缺乏签署NDA的仲裁委员会之情况下使用的,换言之,如果存在签署NDA的仲裁委员会,或可交由仲裁委员会任命,但前提基金会对此并无异议。--SCP-0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5:07 (UTC)[回复]
  5. 这里很多提案的前提都创建在所谓“仲裁委员会”可以成立,且一但成立便能即时拥有莫大权威及信任的假设。我不认同这种假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8:00 (UTC)[回复]
  6. 同路西法人,离任才仲裁委员会处理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1 (UTC)[回复]

中立(议案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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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案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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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否可以CU员和仲裁员合一?感觉官僚体系太庞大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06 (UTC)[回复]

所以选举出来的CU员直接担任仲裁员?CU是技术层面,仲裁是文本方面,性质似乎过于不同。--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8 (UTC)[回复]
业务似乎相当不同。--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4:54 (UTC)[回复]
仲裁员一般自动担任OS/CU,但主要是查阅日志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54 (UTC)[回复]

议案5C:继续冻结用户查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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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为保护编者的安全,在尚未完全解决社群疑虑前,继续冻结用户查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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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议案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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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一步讨论:由于5A案与5C案结果的冲突,多数参与者并未同时参与两个平行但相悖的议案,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共识。

支持冻结(议案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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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条件支持:还是之前的说法,除非泄露 CU 数据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置,否则不应重新允许本地进行 CU。--广雅 范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8 (UTC)[回复]
  2. (+)支持:行动后事隔2年,只留一封讯息表示可恢复有点草率,担心未来如果再次有相关行动又会打回原点,支持继续冻结Lily135留言2023年11月20日 (一) 08:55 (UTC)[回复]
  3. (+)支持 同上。菜鸟VegBird 2023年11月21日 (二) 19:19 (UTC)[回复]
  4. (+)支持,用户素质不达标且部分用户无法申请,所以难产。--Lanwi1Talk 2023年11月21日 (二) 20:57 (UTC)[回复]
  5. (+)支持,基于之前的OA,认为本地CU有风险。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2日 (三) 00:08 (UTC)[回复]
  6. (+)支持, Deeply saddened though obviously per Wikipedia:傀儡调查/案件/意面混凝土--Lemonaka留言2023年11月23日 (四) 12:07 (UTC)[回复]

反对冻结(议案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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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已经麻烦监管员太久了。倒是可以考虑开个(上任条件的)特例,问问无本地贡献,但愿意处理中维CU的监管员,是否可以考虑直接推举为本地CU及召集人。--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4:34 (UTC)[回复]
  2. 你维想不想办实事?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3:45 (UTC)[回复]

中立(议案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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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社群最终仍未能形成共识的话好像也只能这么做?-Peacearth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9:47 (UTC)[回复]

讨论(议案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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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D:由基金会提名用户查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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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及说明

用户查核员先由社群向基金会推举,然后基金会认可且信任该名用户查核员参选人的情况下,由基金会正式提名该人为用户查核员候选人,然后再经过符合基金会要求的安全投票。简而言之,用户查核员必须先取得基金会信任才能发起安全投票,就像SPI助理应被监管员及管理员信任;即使在社群投票已经当选,但若基金会没有给出明确的信任且支持的意见,就不能成为用户查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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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议案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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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识:显然没有共识采纳。

支持WMF提名(议案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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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为提案人,(+)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04:48 (UTC)[回复]

反对WMF提名(议案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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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地申请的提名权应永远把握在本地社群自己手里。这跟基金会或其他方面的事后确认(例如是否签署相关协议)是两回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07:58 (UTC)[回复]
  2. 先不说要不要紧握权柄的事,基金会有那么闲吗?这就算我们答应了,基金会也未必答应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4 (UTC)[回复]
  3. 意见同上--Benho7599 | Talk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4 (UTC)[回复]
  4. 反对。拿自己当成年人,也希望社群里的人都是成年人,不好吗?指望WMF来维持秩序不觉得丢人吗?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3年11月9日 (四) 05:43 (UTC)[回复]
  5. 如中立区LuciferianThomas及1233所说,这个提议实属冗余。--维基百科长存心中的CuSO4 2023年12月3日 (日) 06:41 (UTC)[回复]
  6. 反对。如果施行则相当于开了基金会干预社群运作的先例。--碟之舞📀💿 2023年12月12日 (二) 14:07 (UTC)[回复]

中立(议案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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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像是多余?用户查核员本来就需要向基金会表明真实身份,如果有问题的话早就被拦下来了。--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4:50 (UTC)[回复]
  2. 倾向反对,因为基金会说了,The Foundation will regularly audit CU activity on Zh.WP for at least a year; including an evaluation after a year whether or not to continue such audits. 但如果5A不通过则支持探索这种办法。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9:27 (UTC)[回复]
  3. 多余加一,基金会本身就负责培训了,所有此类能够存取非公开信息的社群成员均需要向基金会表达身份,故此行为或许是多余的,只是早筛选和迟筛选的分别。--1233 T / C 2023年11月8日 (三) 11:05 (UTC)[回复]

讨论(议案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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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6:管理人员职权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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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度

维基百科:管理员已有详述。

议案6A:重新明确“避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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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社群屡次出现特定成员滥用WP:避嫌原则而要求管理人员不参与特定事务,并以反对管理人员作为免死金牌。避嫌定义与全域的理解不同会造成更多冲突,理应与全域的理解配合。

当前条文:

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而应该要么使用普通用户的身份,要么使用管理员的身份,尽管用户是同一个人。在以下场合的具体限制有:

  • 保护:管理员不应该保护/解除保护他们牵扯进去的页面,而应该像普通用户一样求助于其他管理员,这些页面不包括诸如主页等的常见保护页面;
  • 封禁:管理员不得仅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
  • 删除: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

在以上情况下,管理员应该以普通用户的身份要求其他管理员协助。

建议措施及说明

重新明确“避嫌”定义如下(管理员方针避嫌一节建议修订):

人在自己牵涉争议中或具强烈情感的情况可能无法作客观判断。由此,管理员在所牵涉事宜中应避嫌——换言之,用户应避免以管理员身份参与所牵涉事宜,包括行使保护、封禁及删除等权限或结案等。此情况下,涉事管理员应作为普通用户身份参与争议解决,循一般途径(如维基百科:布告板)请求未涉事的第三方管理员处理事件。

管理员面对当前或过往有冲突的用户或在曾参与争议的特定议题当中都可能被要求避嫌;惟若过往仅曾以管理员身份与有关用户互动或参与有关议题,或者过往的参与程度小或明显客观无偏见,则不应被要求在处理这些用户或主题相关事宜时避嫌。管理员警告、探讨警告、对遵守社群规范的建议、建议文句和立意等均不构成“牵涉”事宜,无需因而避嫌。管理员不会仅因用户反对自己而需要避嫌,但亦不得仅因用户反对自己而对其采取管理行动。

显而易见不会存在争议的情况(即任何其他管理员正常也会得出相同结论的情况,如执行社群共识或针对破坏、侵权、公开个人隐私的封禁及删除)亦不适用避嫌原则。虽然有提供此越过避嫌执行的例外情况,但最佳处理仍是经维基百科:布告板将事宜提交其他管理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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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议案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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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支持(议案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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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为提案人支持。--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4:46 (UTC)[回复]
  2. (+)支持--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7:06 (UTC)[回复]
  3.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8日 (三) 12:31 (UTC)[回复]
  4. 可以。--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9日 (四) 12:22 (UTC)[回复]
  5. (+)支持。关于“反对所有管理员的极端情况”, 按维基方针,社群讨论形成的共识应该更有权威, 可以处理这种情况。 所以, 即使“反对所有管理员的极端情况”也无法拿到"免死金牌"(免死金牌)--Gluo88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4:47 (UTC)[回复]
    • "过往案例、方针指引等本身亦属共识"(这种共识类似于司法系统里的法律), 对于简单清楚事件,如果社群对 "过往案例、方针指引等本身亦属共识"解读没有多少争议, 管理人员应该依照这些过往共识对当前案件裁量(如司法系统里的法官按法律裁判不经过陪审团的共识)。但由于任何人的判断决定都可能有主观性,管理人员的决定还是可能引起争议。似乎如何定义避嫌,也无法彻底避免争议 ,只要争议时引导社群讨论,按社群共识执行就可以了。
    • 社群是否考虑可以增加这个表述?“如管理人员的管理操作被参与讨论中的许多人质疑和反对,并且管理人员按方针的解读和后续讨论中多数人的解读不一致, 管理人员应该进一步与社群沟通产生共识, 按社群后续讨论中的共识处理。”--Gluo88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4:57 (UTC)[回复]
  6. 支持,更清楚地定义管理员应该什么时候避嫌(采用英维定义)。0xDeadbeef留言2023年11月13日 (一) 14:57 (UTC)[回复]
  7. (+)支持表述清晰。--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3年11月23日 (四) 01:01 (UTC)[回复]

反对(议案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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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同意如此狭窄的定义,我还觉得现在的避嫌已经过于狭窄了。甚至相反是跟全城的理解更加狭窄。英维是有加补一句“Involvement is construed broadly by the community to include current or past conflicts with an editor (or editors), and disputes on topics, regardless of the nature, age, or outcome of the dispute.”的。-某人 2023年11月8日 (三) 05:15 (UTC)[回复]
“管理员面对当前或过往有冲突的用户或在曾参与争议的特定议题当中都可能被要求避嫌”,分到后面一段而已,请读清楚?--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5:40 (UTC)[回复]

中立(议案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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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案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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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明确,但感觉提案不完美。第二段的“有冲突”容易扩大解释,“过往”很模糊。“交由”的具体做法担心争议,比如对话页留言或站外留言请求的方式、关系,各情形下是否足够“作为普通用户身份”。何种情况下是足够明显的“破坏”而能雪球越过避嫌预先执行,执行后的复核确认/背书,有某种约定会更好。第二段感觉有点拗口。如果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等机制顺畅,可能不需要过多调整方针。--YFdyh000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5:06 (UTC)[回复]
    “有冲突”容易扩大解释,所以后面整段都是排除扩大解释。“过往”就是“过往任何时候”,就是这么广,英文原文更是“不论争议发生了多久”。“交由”已改为“循一般途径请求”,私下请求未牵涉其中、无利益冲突的管理员处理也跟一般用户私下向管理员提交请求没有分别,每个管理员的决定是独立的,若管理员因为他人请求而不假思索地执行但不符合方针指引,自然那个被请求的管理员亦有责任。雪球绕过的情况已写入。--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6:18 (UTC)[回复]
    “过往”感觉很陷阱的样子。谁还会记得以前每一次与自己有冲突的用户是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0 (UTC)[回复]
    所以没写死成“必须”而是“可能被要求避嫌”。如果已经年代久远到没人记得(包括两位当事人),那自然没人要求避嫌;若两人都不记得还有第三个人去翻旧账,那似乎更像是翻旧账的问题。--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5 (UTC)[回复]
我引述一下我在2023年10月21日 (六) 10:28 (UTC)的意见:“假如A行政员与B行政员有着非常友好的关系,当B行政员被提请解任,而A行政员以自己的意志(而非社群的意见)为依据作出解任案无效的决定时,虽然作出这个决定本身需要行政员身份,但因为这个决定本身是违背社群的意见的,A行政员实际上也运用了普通用户的身份表达意见”。我认可重新明确“避嫌”的定义的思路,但这无可避免地也引申了重新明确“以管理员/普通用户的身份参与”的定义的必要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08:43 (UTC)[回复]
您的推论存在滑坡谬误。行政员无共识(方针、程序)基础的结案本身是问题所在,是否与被解任者有友好关系并不影响无共识基础结案本身已存在问题,问题并非在于友好关系上。倘若行政员的结案确实有过往共识的基础,那么是否存在友好关系都不影响该结案确实有效,因为这个行政员的结案理据是基于共识而非受影响于个人关系。是否符合当下社群意见一事从最近一次RFDA就能看到: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针和程序,无基础的要求、意见仍然是缺乏参考价值的。--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9:39 (UTC)[回复]
我这里举的也只是一个情境而已,但没有变化的是“假如A管理员以自己的意志(而非社群的意见)为依据作出管理行为时,虽然作出管理行为本身需要管理员身份,但因为这个决定本身是违背社群的意见的,A管理员实际上也运用了普通用户的身份表达意见”。我担忧的是管理员滥用“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针和程序”的情境把主流意见都一味地打成“无基础的要求、意见”,这个时候管理人员会无视一般用户的不同意见,这是很危险的,也不是达成共识时应有的表现。重新明确“以管理员/普通用户的身份参与”的定义的必要性在于确保处理争议的管理人员自身不会因此而牵涉入争议之中。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5 (UTC)[回复]
或许用另一种方法来说吧:我希望的是“若过往仅曾以管理员身份与有关用户互动或参与有关议题,或者过往的参与程度小或明显客观无偏见,则不应被要求在处理这些用户或主题相关事宜时避嫌”等等判定条件是由社群判定,而不是管理员自身自由心证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8 (UTC)[回复]
有时候在讨论中会有人要求管理员“不必避嫌”,又会有人要求管理员“必须避嫌”。管理员很多时候拿不着主意,干脆不参加,至少不会被说“独裁”,但又有可能被说“怕事”;反之亦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8日 (三) 15:21 (UTC)[回复]
假如相关判定条件是由社群判定的,那管理员在相关情境下要不要避嫌也是社群按情境判定的,所以你是在支持我的说法?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09 (UTC)[回复]
那这不是避嫌的话题,而是明确“管理员应为共识执行者”的部分,请另起提案。--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00:15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我不能支持仅重新诠释“避嫌”的提案。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09:39 (UTC)[回复]
Sanmosa阁下的:“我担忧的是管理员滥用“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针和程序”的情境把主流意见都一味地打成“无基础的要求、意见”,这个时候管理人员会无视一般用户的不同意见,这是很危险的,也不是达成共识时应有的表现。”, 也正是我的主要担忧。
  • 管理人员(管理员行政员等等)认为“多人要求的未必符合方针和程序”并不能隐含管理人员的判定符合方针和程序, 也不能隐含管理人员的判断符合社群共识。
  • 管理人员对方针和程序的解读和参加讨论的社群中多人解读不一致的时候,应该提起进一步讨论形成社群共识(而不只是咨询了一下其他管理人员而已), 无论是在管理人员中形成共识或在社群中形成共识, 形成共识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 管理人员在取得社群共识之前,把主流意见都一味地打成“无基础的要求、意见” 也是我的主要担忧。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15:16 (UTC)[回复]
目前还未发生过某一个行政员单独做决定的情况,行政员做决定目前都是所有行政员一起做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12:10 (UTC)[回复]
见上,我换了个说法。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8日 (三) 14: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