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世英
许世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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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872年9月10日 大清安徽省池州府建德县 |
逝世 | 1964年10月13日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北市 | (90—91岁)
墓地 | 台湾台北市北投区阳明山第一公墓 |
国籍 | 大清(1873年-1912年) 中华民国(1912年-1964年) |
政党 | 中国国民党 |
学历 | 清光绪丁卯科拔贡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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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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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英(1872年9月10日—1964年10月13日)[1],字静仁,号俊人,安徽建德人。清末民初政治人物,曾任中华民国国务总理。[2]
生平
[编辑]清末经历
[编辑]许世英生于一个富裕的地主家庭。光绪十七年(1891年)中秀才,此后两次乡试落第。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选丁酉科拔贡,同年参加礼部廷试,得一等。翌年,以七品京官分发刑部广西司,历任副主稿、主稿。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任直隶司主稿。此后,在四川省任职,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升任刑部六品主事。[2]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10月,清朝设立巡警部门,经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厅丞朱启钤推荐,许世英被任命为该厅行政处佥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年末大考(京察),获一等,以四品任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4月,受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任用,从事创设东三省司法机构的准备工作。翌年,任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期间和日本驻奉天领事广田弘毅、副领事有田八郎相熟。[2]
宣统二年(1910年)春,许世英奉命和徐谦到欧美各国考查司法和监狱情况,并在华盛顿参加了第八届万国监狱暨司法制度会议。归国后,曾任山西提法使,宣统三年(1911年)11月任山西布政使。他支持袁世凯,同山西巡抚张锡銮等人联名吁请宣统帝退位。[2]
归属皖系
[编辑]民国元年(1912年)5月,经张锡銮推荐,袁世凯任命许世英为大理院院长。此后,其历任陆徵祥内阁、赵秉钧内阁、段祺瑞临时内阁的司法总长,任内确立了中国律师制度。他还从事政党活动,和徐谦等人组织国民共进会,后来该会同其他党派合组国民党。民国二年(1913年)3月,宋教仁遇刺身亡,作为国民党员,许世英以司法总长身份阻挠宋教仁遇刺案的审理调查,被革命派的黄兴严词纠弹。[2][3]
同年10月,许世英转任奉天省民政长。民国三年(1914年)春,成为约法会议议员。获授少卿加中卿衔,二等嘉禾章。[4]5月,任福建民政长(后来改称巡按使)。因和福建护军使李厚基不睦,于民国五年(1916年)4月辞任。[2][3]
袁世凯死后,许世英因为地缘关系,加入段祺瑞领导的皖系。民国五年6月,任内务总长,7月任交通总长。在府院之争中,他因在津浦铁路购车舞弊案[5]中被控受贿而辞职,由权量暂代。5月4日,许世英被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荫杭传讯,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民国七年(1918年),他任中国同意大利合办的华意银行总裁。[2][3]
就任国务总理
[编辑]民国十年(1921年)9月,许世英任安徽省长。民国十二年(1923年),因坚持裁撤安武军而和安徽督理马联甲发生冲突,被迫辞任。同年2月至11月,担任航空署督办。民国十三年(1924年)10月,许世英奉段祺瑞之命会见孙文,商议讨伐直系之事。[2][3]
此后,冯玉祥等人发动北京政变,许世英任善后会议秘书长。民国十三年12月之后,段祺瑞作为临时执政主持国务会议,国务总理一职被暂时取消。民国十四年(1925年)12月26日,国务总理重设,由许世英担任。在组织内阁时,许世英企图拉中国国民党人士入阁,结果未能获得国民党人士的支持。翌年2月15日,许世英辞任国务总理。5月,段祺瑞被迫下野,许世英随其逃往上海。后来,他因参与组织反对孙传芳的苏浙皖联合会而遭通缉,遂逃往香港。[2][3]
在国民政府的活动
[编辑]民国十七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0月,许世英获起用为赈务委员会委员长,组织中国全国的社会救济事业。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2月,任中国驻日本大使。
1937年3月9日,驻日大使许世英回国述后抵上海,发表谈话称:“外交应居于主动,以发扬正义为目的。”[6]:53817月卢沟桥事件后,负责同日本进行交涉。经过德国调停,许世英同日本不断交涉,直到南京陷落。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月20日,许世英归国[2][3]。
归国后,许世英任国民政府的全国赈灾委员会主管,再度负责组织社会救济事业。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2月,改任中央救济准备金保管委员会委员长。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获授国民政府高等顾问。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4月23日,国民政府特任许世英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蒙藏委员会委员长[6]:8340。同时兼任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蒙藏选举事务所监督。民国37年(1948年)12月辞任后,他移居香港。民国三十九年(1950年),迁居台湾,任总统府资政。民国四十四年(1955年),参加孙立人案调查委员会。民国四十九年(1960年),递补当选为安徽省至德县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2]
民国五十三年(1964年)10月13日,许世英病逝于台北,享年92岁(满91岁)。[2]
著作
[编辑]- 《治闽公牍》
- 《黄山揽胜集》
参考文献
[编辑]- ^ 生卒年月据许世英口述,冷枫撰,《许世英回忆录》,台北:人间世月刊社,1966,页5。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郑则民“许世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民国人物传 第7卷. 中华书局. 1993. ISBN 7-101-01052-0.
- ^ 3.0 3.1 3.2 3.3 3.4 3.5 刘寿林等编. 民国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 ^ 此少卿加中卿衔,二等嘉禾章见《约法会议纪录》,第125页
- ^ 1917年春,津浦铁路管理局(设在今天津北站)曝出一件全国性舞弊丑闻,本来只需120万元就能购得的200个火车货车车厢,局长王家俭,副局长盛文颐,总务处长童临川,竟然花了430万元的租金与一个不存在的美国公司“华美公司”签订了15年的租赁合同。据1917年3月16日《大公报》称,中英公司代表梅尔斯根据津浦铁路借款合同,认为津浦铁路租车购车以至购买铁路器材,必须优先通过中英公司。而铁路局通过所谓华美公司(实际上不存在),违反了当年修建铁路时的合同规定,所以梅尔斯通过英国公使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外交部立即转给交通部许世英,要求马上查办。经过调查举证,法庭认定王家俭、盛文颐、童临川三人利用租车购车舞弊事实成立,均被判处7年徒刑。这成为铁路局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舞弊案,作为交通部总长的许世英受到牵连,于5月4日被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荫杭传讯,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尽管如此,许世英仍然辞去了交通部总长职务,杨荫杭亦于两年后辞职南归。(1917年津浦铁路管理局租车购车舞弊丑闻,北方网,2004年8月5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6.0 6.1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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