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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时期的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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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时期的性暴力是指,在武装冲突战争武装占领期间,通常把敌方女性作为战利品,由战斗员实施的强奸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但有些时候特别是在种族冲突宗教战争国与国战争侵略性战争中小型战役等流血冲突中,这种现象有着更广泛的社会动机。战争时期的性暴力也包括了奸杀轮奸以及用异物进行强奸,甚至还会有奸淫敌方女性尸体的情形发生。这与在军队中实施的性骚扰和强奸不同。[1][2][3] 战争时期的性暴力同样包括了未成年女孩妇女女俘虏,被占领方女性经常会被战胜方强迫为娼,成为性奴隶慰安妇的情况,相同于性暴力伴随一起出现于战争的罪刑有“绑架人口贩卖奴役俘虏酷刑虐待抢劫破坏纵火驱赶屠杀种族灭绝文化灭绝”等。

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强奸常被用作心理战的一种,以此来羞辱敌人。战争时期的性暴力可能在多种情况下同时发生,包括长期性奴隶、特定区域发生的战役和攻击方在攻城或占领地同时进行屠杀、掠夺、抢劫而发生的战时性暴力,以及在对于不同文化、宗教、种族发动的战争也时常出现战时性暴力;战时性暴力也可分别为“个别”或“少数”,以及“大规模”等三种层次发生的性暴力,战时性暴力尤其是在领土城池,以及城市村落边境地区,已落入敌方的攻占下发生。

当强奸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目标群体时,其亦可被视为种族屠杀宗教清洗;然而战时强奸在战争的中小型战役与武装冲突地区,和进行中战争军事占领地区,以及对于不满政府的政治抗争不满政策实施的示威活动…等,当中带有政治斗争和要求实施“政治体制与国家制度改革,以及人民提出政治诉求请愿等”的游行活动,又或是已爆发内战和陷入动荡混乱状态的国家和地区,非法强奸的情形也仍是在大量的发生。虽然有一些用以控诉行凶者的法律工具,但其在1990年代才出现,且大多只适用于国际冲突,因此需要证明该冲突具有国际性以使控诉生效,这增加了取证的难度。[4]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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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和“性侵犯”之定义有时可以互换。国际上并未有关于“战时强奸”普遍接受的定义。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5]将强奸定义为: “实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种方法,多么轻微地穿过受害者的身体或强迫对方穿过自己的身体,或用任何物体、任何身体部位穿过肛门或阴道。”以及“这种侵犯是通过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胁,如暴力、逼迫、监禁、心理压迫或是滥权,或利用有胁迫性的环境来对付另一个人,而对方并非真心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6]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性,对象必须是女性。但在中国发生过多起同性强奸和男性遭到女性强奸的事件,由于强奸的客体在法律中被局限于“妇女”和“幼女”,公安部门往往难以对其立案。在个别同性强奸的极端案例中,往往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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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领们对战利品的分享, 1868年.

苏珊·布朗米勒是第一个通过文献和理论概述战时强奸的历史学家。布朗米勒的论点在于,“战争为男性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他们能够释放对女性的轻视。军队的雄性特征——持有武器的特权所引发的残忍权力、军队所激发的男性精神的结合、严格遵守命令所代表的男性纪律、指挥阶层所蕴含的简单逻辑——证实了男性的长期怀疑——女性对于世界来说是不重要且肤浅的。”她写道,强奸伴随着胜利方的领土扩张,作为战争的一种战利品而出现,并且,“这些实施强奸的男人们本是普通人,但通过进入这世上最独一无二的男性俱乐部而变得非同寻常。”

凯利·D·阿什金观察到,战争中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是平民。据估计,超过4千5百万的平民在二战期间丧生。男性和女性平民均可能在战争中受到折磨,但许多研究表明,女性遭到强奸的可能性更大。这可能因为男性在遭到强奸后不愿报案,以及非政府组织一般更关注女性受害者。针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暴力行凶者“不仅包括敌方平民和部队,也包括友军和本国居民,甚至军队中的战友。”

战时强奸的受害者通常是“平民”,该分类最早在19世纪得到承认。虽然历史上一直记录有针对女性的战时强奸,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法律一直倾向于不承认对女性的性侵犯。甚至当战争法承认并禁止性侵犯时,也少有人提起诉讼。阿什金认为,战争法助长了这样一种态度,即针对女性的性侵犯并不是那么重要的罪行,不值得提起诉讼。战时强奸一直是战争中的一个隐藏要素,直到最近人权观察组织才指出,战时强奸具有极强的性别针对性——男性针对女性的虐待。这种性别针对性使战时强奸“被简单地描绘为性冲动或人的本能,而这种认知使冲突中性虐待的政治性减弱,导致其作为一种战争犯罪被忽略。”

“胜利者获得战利品”原则造成的悲剧已经延续了几个世纪,妇女因此成为战利品的一部分。更糟的是,战时强奸并不受重视。只被认为是输送男性上战场的不幸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同时,战时强奸在过去还被认为是对士兵的有形奖励(该奖励不定期发放),以及士兵男性能力和胜利的体现。古代战时强奸的资料中,哈罗德·华盛顿认为战争本身就是一场强奸,而被袭击的城市即为受害者。他指出,战时强奸基于对于女性和男性地位的刻板印象产生,即人们普遍认为施暴的权力属于男性,而女性则为其受害者。

针对男性的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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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争时期,由其他男性实施的,针对男性的强奸亦很普遍。劳拉·斯腾佩尔2009年的一项研究发现,[7] 针对男性的强奸在世界范围内的冲突中均有所记录。比如,1980年代萨尔瓦多76%的男性政治犯,以及萨拉热窝集中营80%的囚犯均被报道遭到强奸和性虐待。斯腾佩尔总结道,“考虑到该问题的普遍性,对男性在冲突中遭到性虐待的忽视是十分令人不安的。”[8]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护理学院的默文·克里斯蒂安发现,男性强奸大多未被报道。

根据2010年美国医学协会期刊发布的研究,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地区的30%女性和22%男性称其在冲突中遭遇性暴力. 同样,斯腾佩尔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萨尔瓦多内战期间,76%的男性政治犯经历了性虐待和强奸;波斯尼亚战争中萨尔瓦多集中营中80%的囚犯亦遭受同等境遇。虽然普遍认为冲突期间的强奸主要针对女性,这些数据显示了针对男性的性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的。对男性遭遇性暴力这一问题的缺乏重视与长期以来缺少报道有关。虽然强奸对男性和女性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伤害是相似的,男性受害者更不愿向家人和有关当局讲述他们的遭遇。[9]

据《卫报》报道,“行凶者和受害者都会对此保持沉默,而且男性受害者通常会发现,一旦他们的故事被公开,他们会失去周围人的支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定的社会环境使性别角色被严格的定义…通常…当妻子发现她们的丈夫被强奸后会选择离开他们。“她们问我:‘所以现在我将怎样和他一起生活?以什么角色?这里还有丈夫存在吗?我还算一个妻子吗?’她们问道:‘如果他可能被强奸,那谁来保护我呢?’”

在社会等级制度上建立的性别角色在实施暴力时受到关注。男性因为被定位为资源搜获者与保护者的角色,无法自保的男性往往直接被认定没有尽义务的能力因而没有存在的价值。在冲突状态下,针对男性的强奸更是直接威胁了这个角色定位、并被视为会对族群的集体安全感带来损害。相似的,男性的“实施”者角色和女性的“接受”者角色相对,在传统的性关系中描绘了这种建构性的力量对比关系,而有经历女性主义抬头的社会往往更进一步地深化这个观念,将男性定位为施暴者而女性则定位为受害者以作为社会变革诉求的理论基础。因此,男性强奸受害者经历了最大程度上的“羞辱”,考虑到在根深蒂固的社会角色中他们往往被认作是获得满足的一方。此外,在保守的传统社会中他们会因此遭受极大程度的污名化,因为在保守社会环境下同性间的性关系——不管是否得到双方同意——会遭受极为严厉的惩罚。比如说,乌干达的男性强奸受害者解释说他们之所以不敢说出真相,是因为害怕被认作同性恋。由于同性恋在乌干达被普遍谴责,性暴力的男性受害者常常很难得到适当的支持,因为他们被指责为同性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有关暴力和性行为的性别角色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无法相信存在男性强奸这样的事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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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相关法律已被提出用以解决针对战时强奸行凶者的诉讼。同样,各国也有针对战时强奸受害者和行凶者的相关法律。

战时法庭针对强奸者的诉讼是一项新的发展。通常来说,人道法关注的是对平民的虐待和“任何非军事必需的破坏”。战时强奸很少被控诉为战争罪。二战后,纽伦堡军事法庭未能判定纳粹强奸罪,即使目击者出庭作证其在战时实施强奸。东京战争罪军事法庭判定日本官方“未能阻止强奸”在南京大屠杀中的发生,这也被称为“南京强奸”。法官理查德·戈德斯通作为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首席检察官,表示“强奸从来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74年生效的联合国“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未特别提及强奸。

一些学者指出,国际法或适用的人道法中缺乏对战时强奸的明确定义,但这不能被行凶者在辩护中滥用。战争法和惯例禁止如“非人道对待”或“非礼”等犯罪,此外国内军队守则和国内公民守则(国内法)也可能判定性侵犯有罪。

二战前的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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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是最早有记录提出“战争法”或“战争传统”的人之一,他督促士兵遵守战争规则,因为遵守规则使“人”和“野兽”区别开来。占领敌人的财富被认为是战争自身合法性的来源,而女人属于“财产”的一类,因为她们被认为是男人的合法属物,不管这个男人是父亲、丈夫、奴隶主还是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女人的强奸被认为是侵犯了这个女人所属男人的财产。[10]

古希腊人认为,战时强奸女性“没有违反战争规则,是得到社会接受的行为”。同时,战斗员认为被征服的女性是“合法的战利品,能被用作妻子、情妇、奴隶或军营获胜的奖励。”

在中世纪,直到19世纪,这种态度和行为仍占上风,且在战时对女性的保护与和平时期对女性的法律保护间接相关。中世纪的欧洲,女性在法律上被认作是低等性别,特别是中世纪各民族创建各国王国后所发生的种族冲突。尽管天主教会尽力在封建时代下的中世纪战争中避免强奸发生:“上帝的和平”协会以不鼓励士兵在战争时期或通常情况下袭击妇女和一般平民;也通过宣传基督教骑士和其他宗教骑士团“行侠仗义”的理想状态,虽然不是每场战役都能引起避免“强奸”的发生和能让中世纪所有欧洲各个王国的每位军士都接纳,但也引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时常保护了无辜者并避免进入无法纪状态的发生,可多次在欧洲各地发动宗教战争对异教徒的征服欧洲各地收复失地运动等历史事件,原先理想与天主教义逐渐被世人淡忘,而且许多军士甚至被胜利与利益的诱惑折服,逐渐了成为不可逆的情况。

根据法德勒,中世纪伊斯兰军队的法律对犯强奸罪的人施以严惩。[来源请求] 对这些罪行的惩罚是十分严厉的,包括死刑,不管行凶者的政治和宗教背景如何。[11] 但对于非伊斯兰教徒的圣战征服,又或是对非穆斯林信徒将其犯下强奸罪或奴役,时常被大事化小又小事化无。

1159年,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写出《论政治的原理》一书,希望借此规范在“合法”战争中军队的行为。索尔兹伯里相信偷盗和劫掠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同时也相信,遵守上级的命令,不管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道德还是不道德,都是一个士兵的终极职责。

15、16世纪,虽然战争法受到重视并更为系统化,女性仍是以各种方式成为占领者(男性)的可得物品。著名作家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支持一个逐渐兴起的新观点,即荣耀和占领欲并不应当成为一场战争发起的理由。法学家阿尔贝里科·金泰利坚持认为所有女性,包括女性战斗员,都应当从战时性骚扰中解脱出来。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战时强奸十分常见。

有人认为,战时强奸流行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当时军事圈中支持这样一种观点:所有人,包括妇女和儿童,都始终是敌人,因此交战方有权利征服他们。中世纪后期,战争法甚至认为战时强奸暗示着男人在战场的胜利,而且“有机会强奸和劫掠是士兵们能得到的为数不多的奖励,是他们的长官不定期赋予他们的…强奸女性变成衡量胜利的一种方式,士兵男性力量和成功的证明,对服务奉献的一种有形奖励…确实是战争的奖励。”

在历史上,战时强奸不一定是为恐吓敌人所做的一种努力,更多的是作为胜利后的一种补偿奖励。很少有证据显示上级会定期的要求下属强奸敌人。随着历史的发展,战争变得越来越有纪律性、具体和有组织性。中世纪晚期,有了第一项针对战争罪的诉讼。

胡果·格老秀斯被认为是国际法之父,并是第一个努力使国际战争法更为系统化的人。他总结道:强奸“在战争时期也应该像和平时期一样受到惩罚。”埃默里希·瓦特尔呼吁平民抵抗战时面对的蹂躏,认为男性和女性平民都应当作为非战斗员对待,他也因此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物。

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条约和战争守则开始有了对女性的一些保护条款,虽然这些条文并不明晰:1785年友好通商条约具体阐述了在战争中“妇女和儿童不应当受到骚扰”。美国战争规则和条款第20号增补案(1874年)第20条罗列了以下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行为“暗杀、谋杀、恶意伤人或致残、强奸。”布鲁塞尔宣言(1874年)表示,“家庭荣誉和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19世纪,对士兵、囚犯、伤者和平民的待遇有所进步,战时法的核心理念得到了重视。然而,虽然战争惯例使士兵和平民得到更多人道待遇,新武器的出现和技术的发展使破坏性更强,并改变了战争的机制。

利伯守则[12](1863)是第一部有关陆地战国际惯例的法典,该法典的编撰向人道法的产生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利伯守则强调对平民的保护,并强调“所有的强奸都被严厉禁止,否则将受到死刑的惩罚”,这是人道法惯例中第一次禁止强奸。1899年《海牙公约》第46条以及1907年有关陆地战的条款明确要求“家族尊严和权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须得到占领方的尊重”.

一战后,战争发起者责任与刑罚委员会于1919年成立,调查德国和其他轴心国在战争期间犯下的暴行。在调查中,委员会找到大量性暴力的证据,包括强奸和强迫为娼,违反了战争法和战争惯例。但委员会对此提起诉讼的努力最终失败。

第二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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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成为第一个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法庭。胜利的同盟国一方分别于1945年和1946年建立这两个法庭,用于对欧洲轴心国(实际上只有德国)和日本的主要战犯提起诉讼,这些诉讼包括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将性暴力作为战争罪提起诉讼成为可能,因为可以将战时强奸认作对1899和1907《海牙公约》要求“家族尊严和权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须得到占领方的尊重”条款的违反。"

同时,有证据证明此前性暴力曾被宣判为战争罪的案例,因此战时强奸可以根据惯例法和/或《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绑架平民使其成为奴隶或其他用途”和“非军事必需的绑架”起诉。同样,根据《纽伦堡宪章》第六条“其他非人道行为”和“奴役”,战时强奸也可被起诉犯人类罪。然而,虽然有二战期间欧洲性暴力的证据,起诉意愿的缺乏使强奸和性暴力未在纽伦堡法庭上被起诉。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以“非人道待遇”、“虐待”和“未尊重家庭尊严和权利”等战争罪起诉性暴力和战时强奸犯。根据诉讼,有超过2万名妇女和女孩在日军占领南京后的第一个星期遭到强奸。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掌握大量性暴力的罪证,包括受害者的出庭证词和公开的记录。日本第14方面军指挥官山下将军被证实犯有“命令实施强奸”的罪行。35名荷兰慰安妇在1948年巴达维亚军事法庭上成功提起诉讼。

1949 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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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规定,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它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都禁止“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及“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7条禁止战时强奸和在国际冲突中强迫为娼。

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列禁止条款在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得到加强。

种族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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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主持下建立,并作出了标志性的决议——根据国际法将强奸判定为种族屠杀罪。对卢旺达塔巴社区前领导人阿卡叶苏的判决建立了“强奸是种族屠杀罪的一部分”的先例[13]。法庭认为,“性侵犯构成了摧毁图西族整个族群进程的一个内在部分,强奸是有计划性并只针对图西族女性实施,其动机是试图在整体上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人种、族群或宗教团体等。”[14]

现为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的法官纳维·皮莱在判决后发表声明:“从太古时代起,强奸就被认作是战争的战利品。现在它将会被认作战争罪。我们希望借此传达一个重要信息,即强奸再也不是战争胜利的标志。”[15] 据估计有50万女性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遭受强奸。[16]

教授保罗·沃尔特斯在2005年4月获得罗德斯大学法律荣誉博士学位时的声明中写道:[15]

在她主持卢旺达国际法庭期间,法庭判决塔巴社区领导人犯有强奸罪,他通过强奸“瓦解意志、生活的勇气和生命自身”。

阿卡叶苏案是国际法庭对1948年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的首次阐释和运用。法庭认定强奸(被定义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和性侵是种族屠杀行为的一种,只要其动机是为了在整体上或部分摧毁一个目标群体。[14]

反人类罪和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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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认定:强奸、性奴隶、强迫为娼、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如果该行为是普遍或精心设计的,就构成反人类罪。

在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上,强奸第一次被判定为反人类罪。国际法庭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对战争法和惯例的违反签发了逮捕令。具体来说,法庭认定,在1992年被军事占领后,福卡(波斯尼亚和黑塞戈维亚东南部)地区的穆斯林女性遭受了波斯尼亚塞族士兵、警察和辅助军有计划且普遍的轮奸、虐待并成为性奴。[17] 起诉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作用,这是第一次在折磨和奴役的框架下,性骚扰被调查以用于起诉其犯反人类罪。起诉书于2001年的判决后生效,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认定强奸和性奴役构成反人类罪。该判决挑战了长期以来认为对女性的强奸和性奴役是战争内在组成部分的看法。[18]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发现三名波斯利亚塞族人在福卡强奸了波斯利亚穆斯林妇女和女孩(其中一些在12到15岁之间),另外还有两名男性拘禁妇女及女孩,使之成为性奴,犯反人类罪。大部分女性最终失踪。[18]

联合国关于战时强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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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提出1820号决议,强调“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都可能构成战争罪、反人类罪或是种族屠杀的一部分”。[19]

2013年,联合国颁布了其最为广泛的有关战时强奸的决议,要求所有武装冲突各方全部且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性暴力。该决议强调,性暴力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助长种族屠杀,呼吁对冲突中性暴力更严密的监控,并督促联合国和捐赠者帮助幸存者。[20]

同样在2013年,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2122号决议,支持在战争中遭到强奸的妇女和女孩享有堕胎的权利,“强调她们得到全方位健康服务的需要,包括处理因强奸而引起的怀孕,且不应受到歧视。”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此前(2013年9月)即建议联合国安理会,认为“根据国际人权和人道法”,女孩和妇女应当能够“得到安全的终止因强奸造成的妊娠的医疗服务,而不必遭受歧视。”2013年3月,潘基文同样建议安理会保证在战争中被强奸的妇女能享有堕胎服务。

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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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或纪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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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在历史时期普遍地伴随着战争行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各部落族群或王朝交替下的冲突,在一些古代史学家或当代或古希腊哲学家的作品也经常出现蛛丝马迹[21] ,如:巴比伦与亚述帝国、古埃及扩张、古希腊人波斯帝国的扩张和征战,例如:波希战争特洛伊战争麦西尼亚战争等战役皆会出现强奸与劫掠破坏的案例。

另外马其顿王国崛起亚历山大东征,以及随后的继承者战争古罗马军队从共和时期到帝国时代所对外扩张战争或对内镇压冲突(如布匿战争马其顿战争同盟者战争 (前91至前88年)高卢战争罗马奴隶战争…等),一直再到罗马分裂西罗马灭亡,都有史学家对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强奸屠杀、洗劫等行为有所记录且并非少数个案。见于文献的有诸如古代作者荷马希罗多德蒂托·李维修昔提底斯老普林尼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编年史罗马建城以来史等作家和史学家及作品。[22]

南亚古印度及古代东南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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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中国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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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中国中国史前时代的各部落史前战争神话时代,以及王朝之间的征伐、各朝代部族叛乱的镇压,从夏朝、商朝建立以前或以后,具山海经或各年代百姓口耳代代相传,都有发生过战后洗劫强奸,以及残杀异己或他族的事也颇为常见;经历代史家或学者记载,古中国的夏商周三代或更早以前的中国石器时代中国新石器时代龙山文化等时期,因战争或灾难而出现的奴隶更为常见,然而奴隶更被分为官奴和私属,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早已在石器时代就出现奴隶制度

周王朝周公东征、西周昭王南征、穆王西征、夷王伐戎、犬戎攻周之战,再到春秋时期周朝各诸侯国相互攻伐并吞称等战役,以及往后战国时期各大小战役及最后的秦统一六国皆有部分历史被当代官方正史或诗人作家以及民间百姓的野史记载着 《例如:春秋书四书五经周易穆天子传...等》 ,周王朝代战胜国对战败国进行战争劫掠战争强奸以及屠城等事迹,但更多的是将敌国的庶人或战俘当作奴隶,特别是在于战国时期,例如:楚灭鲁之战齐破燕之战齐灭宋之战济西之战宜阳之战赵灭中山之战,可相反于提倡君子之争的春秋时期,当时代的战争并吞诸侯国,反而在战争时的性暴力较为少见,却更多来自于战后奴隶与战俘的处置,通常战胜国会将已灭亡的诸侯国或从战败国领地抓到的王公贵族或战俘及当地百姓作为奴隶进行发配。

然而这些奴隶也可能因身份问题而让自己的命运与下场不一,自夏商以来崇尚祭祀典礼。《礼记》载:“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说的是祭祀祖先和上天,就要尽善尽美。除了必备的牲畜,俘虏也常被作为祭品,甲骨文中就有“劓刵”的记载。在王室贵族人的眼中,俘虏就是比牲畜还贱的东西,可以任意处置。当然在俘虏中,那些长相好看的,稍微有点儿本事的,可能就会被作为奴隶,被贵族子弟们招募为佣人,运气好的甚至还能出将入相,但近代有更多历史学者考古到当代野史文献如坚瓠集东周策…等当代文书,指出营妓制度官妓是从春秋时期开始[23],例如: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置“女闾”、“女市”,以兴办妓院课税充国库之用,并为吸引拉拢四方游士。一般认为这是官妓的开端。当时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类不同背景的女性:

  • 由乡村流入城市谋生困难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业者家庭的女眷;
  • 已被充当为奴隶的女性;
  • 战胜国作战时从战败国领地所俘虏回来的女性。

在此以后,当时许多诸侯也争相仿效,甚至制定出更多名目,例如:以妓制敌、以妓劳军、以妓侍宿等,此部分让历史学家们,同时具有考古实证的则是越王勾践的作法,历史学家们也是从吴越春秋当中考古而来。


秦朝时期秦征百越虽未有纪载战争强奸之事,但也因为战争和秦军征发了更多罪犯戍边等因素,很多秦军士卒或被流放的罪犯迎娶当地女子为妻纳妾进行通婚,并在赵佗的主持下,秦王朝开始缓和越人与统治者间的关系。随着通婚规模的扩大,北来戍边者亦变得日益越化;秦末大泽乡起义秦末民变因起义和战争等因素多有劫掠等问题,战争强奸于刘邦破秦和鸿门宴等事件进入楚汉战争阶段后,项羽联军入咸阳杀秦王子婴和屠烧劫掠咸阳之时和彭城之战和其他战役,皆有发生多起楚军或汉军因军纪败坏等问题,导致军人强奸当地妇女或军人大规模屠杀之事;具《史记·项羽本纪》记载,项羽六次大屠杀:第一次襄城屠城,第二次城阳大屠杀,第三次新安大屠杀,第四次咸阳大屠杀,第五次破大屠杀,坑杀田荣降卒。第六次在外黄时,有一个十二岁少年劝说项羽不要屠城,项羽同意。

汉王朝根据汉书汉纪,以及史记和各方野史的诸多纪载指出,从西汉汉朝南扩(汉平滇国之战汉平东越之战汉平南越之战 )以及面对匈奴的战争或边疆大小战役(马邑之谋漠北之战上郡之战汉攻大宛之战汉灭卫氏朝鲜之战浚稽山之战燕然山之战赵充国平西羌之战郅支围城战)有部分野史具有纪载汉军因军纪败坏或攻城掠地等因素,奸淫他国或该当地妇女之事迹,如:汉灭卫氏朝鲜之战、赵充国平西羌之战、汉攻大宛之战、汉匈战争、汉朝南扩等。

根据王莽传,新朝皇帝王莽代汉篡位,导致汉王朝境内发生割据动乱于东汉统一战争后,东汉光武帝刘秀也曾经屠唐子乡、并纵容下属吴汉屠成都、刘嘉屠长聚及唐子乡、臧宫连屠大城;东汉到三国时期也发生多起战事及动乱割据,如:马援征岭南之战黄巾之乱董卓进京李傕、郭汜之乱陶谦讨伐战曹操与张绣的战争袁术讨伐战吕布讨伐战易京之战曹操征伐徐州之战(刘备讨伐战)官渡之战仓亭之战邺之战南皮之战壶关之战白狼山之战曹魏与高句丽的战争曹魏灭蜀汉之战晋灭吴之战司马懿攻灭公孙渊之战等战役皆有发生过大规模屠城劫掠和战争强奸等事迹,野史记载《三国志》曹操至少有五次屠城记录分别为(194年,曹操屠徐州,初平四年,曹操击谦,破彭城傅阳。谦退保郯,操攻之不能克,乃还。过拔取虑、雎陵、夏丘,皆屠之。凡杀男女数十万人,鸡犬无余,泗水为之不流,自是五县城保,无复行迹。---《后汉书》;195年曹操屠雍丘; 198年曹军屠彭城; 204年曹操屠邺城; 207年,曹操屠乌丸)

晋朝八王之乱后引起五胡乱华永嘉之祸,因匈奴击败西晋京师洛阳的守军,进城后大肆抢掠杀戮,更俘掳晋怀帝等王公大臣,北方及中原汉族士族臣民从西晋京师洛阳南逃,史称衣冠南渡,及后西晋于316年灭亡。公元648年成书的《晋书》卷102〈刘聪载记〉载“三万余人”被杀,现代学者一般引用此数据。进入东晋时代后,至五胡十六国南北朝时期,入侵中原北方的胡族相当凶残野蛮,甚至还有吃人肉的习惯,其中又以羯人白种匈奴鲜卑族最为可怕,五胡为争夺粮草资源,便会纵兵抢掠百姓、搜刮粮食、抢夺财物,连人都不放过,尤其是女人,胡人直接把掳掠来的该当地女子,特别为汉族女子做为军粮,直接称呼为“两脚羊”,大量汉族女人被抢后,胡族士兵需要时或夜晚就抓来奸淫作乐,如果肚子饿或遇上打仗行军缺粮或是持久性作战的时候就直接宰杀烹煮,五胡十六国时期各国作战皆会屠城和劫掠烧杀,特别为十六国之一的后赵政权“石虎石勒”等两人最为臭名,具《十六国春秋》和部分民间野史与当朝代正史纪载,因东汉末年群雄割据,至西晋统一时全国人口大约接近2000万左右,但又经过“八王之乱”和“五胡乱华”后,中原北方人口约仅存400万到700万左右。冉闵有解放邺都后,一次解救被掠夺的汉族少女就达20万,并且下达杀胡令

南北朝时期被称为民族大融合时期。北魏孝文帝排除种种阻力,终于完成了迁都洛阳的大举措。而迁都洛阳后,为便于统治,又下诏,命鲜卑贵族说习汉俗,说汉语,着汉族服装,改汉姓,并命皇室子弟娶汉人士族之女为妻,贵族女人也多嫁汉人士族为妻。这样,从北魏又分裂为东西两魏乃至北周和北齐之后,事实上鲜卑统治者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血统上的鲜汉一统。到了汉族重新掌领朝廷的隋之前的北周,由于年年对南朝梁的征战,不断蚕食,终于从一州之地,一直打到江边,最后,全部吞并了南朝梁国。北周鲜卑贵族当时尚是府兵制。初为八柱国下十二都督下二十四开府。每一次的战争,除了掠地封土,抢劫南朝金珠财宝之外,就是劫掠大批的南朝俘虏。南朝俘虏中,不仅只是南朝王公和他们的妻女和南朝士兵,还有大量的一般百姓。一次战争,往往俘掠人口达数万之多。南朝的这些妇女孩子和奴隶被押往北朝的队伍,有时绵绵长达上百里。这些俘虏中,除了青壮劳力,更多的还有女人和孩子。很多本是南朝贵族官吏家的女孩子,被押往北朝后,但凡有姿色过人且知书习文并是南朝贵族血统的女孩子,于是便被朝廷统一造册,然后分赐给北朝诸多王公子弟为侍妾。她们被统称为“罪人之后”。南北朝时期有被《晋书》、《南史》、《北史》、《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等记载,魏燕之战西秦攻北凉之战梁与北魏的战争北齐攻梁之战北周统一北方北周灭北齐之战青州之战隋灭陈之战等大小型战役,皆有纵兵烧杀劫掠奸淫之纪录。

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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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外来入侵者或王国间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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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前期东欧因公元375年开始出现欧洲民族大迁徙和众多外族入侵及帝国攻防战争等诸多原因,导致西罗马帝国灭亡罗马之劫 (410年)的出现,开始了欧洲黑暗时代迈入中世纪,然而东欧的东罗马帝国也前后东罗马帝国介入或周边王国发生的战争,如:罗马-波斯战争哥特战争 (535年-554年)汪达尔战争尼卡暴动查士丁尼西征拜占庭-萨珊战争 (602年-628年)君士坦丁堡之围 (674年-678年)阿拔斯入侵小亚细亚 (782年)斯维亚托斯拉夫入侵保加利亚普利斯卡战役罗斯–拜占庭战争 (907年)西扎围城战门德雷斯河畔安条克战役拜占庭-阿拉伯战争拜占庭-乔治亚战争密列奥塞法隆战役库拉卡希萨尔之围拜占庭-保加利亚战争多次十字军东征拜占庭-奥斯曼战争君士坦丁堡之围 (1204年)北方十字军入侵楚德湖战役蒙古侵略欧洲君士坦丁堡的陷落等大小战争,经当代史学家如普罗科匹厄斯该撒利亚的优西比乌...等人物所纪载,以及现代众多历史学家的考古和研究,拜占庭帝国因宗教分裂及外族入侵等问题,拜占庭帝国战后和灭亡的时候,以及周边王国征伐战后的人民,也就经常饱受战争洗劫和外族士兵对于当地妇女的强奸行为,因此中世纪时期的居民经常为了躲避战争的祸害,所以经常都会进行迁徙或融入他族。

影视作品与记载:帝国崛起:奥斯曼(电影)、征服 1453(电影)

北欧地区斯堪的纳维亚维京人在8世纪晚期到11世纪早期在欧洲广泛地掠夺和殖民[24],素有奸掠的名声。维京人在不列颠和爱尔兰的定居点被认为是男性的国度,因为维京女人在这些地方太少。不列颠群岛的女人在冰岛的古代文字中即有记载,说明维京探险者会从不列颠和爱尔兰掠取妻子。[25],北欧也有诸多战役皆有战争强奸或种族清洗抢劫等,相关文学或史书纪载,以及被现代考古学家纪录,比如:日耳曼人的《希尔德布兰特之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贝奥武甫》(一译《贝奥武夫》)以及冰岛的《埃达》和《萨迦》、骑士精神;,以及兰克戴布流克等历史学家考古研究后纪载,北欧和中欧的战争比如:维京入侵瑞典解放战争立陶宛十字军波兰-立陶宛-条顿战争...等

西欧和南欧地区西罗马灭亡后,欧洲各地出现很多由蛮族所建立的王国,如:

日耳曼人国家(阿勒曼尼亚王国盎格鲁-撒克逊七王国巴伐利亚公国勃艮第王国勃艮第人王国法兰克王国菲士兰王国格皮德王国赫鲁利王国伦巴底王国苏维汇王国东哥德王国鲁吉王国萨克森公国希里安王国图林根王国汪达尔-阿兰王国西哥特王国)

凯尔特人国家(柏温德王国科瓦努耶王国顿诺尼亚王国古北方诸王国威尔士诸小王国皮克特王国)、斯拉夫人国家(安特部落联盟卡兰塔尼亚亲王国萨莫帝国斯拉文部落联盟)

柏柏尔人国家(毛罗-罗马王国阿尔塔瓦王国瓦尔塞尼斯王国奥雷斯王国)

匈人国家(匈人帝国)

阿瓦尔人国家(阿瓦尔汗国)

突厥人国家(保加尔汗国)

伊朗人国家(阿兰王国)

中世纪前期中世纪中期,最后再到中世纪后期,这些蛮族王国彼此互相征伐和东罗马帝国收复失地,以及中世纪欧洲新兴势力以及各方宗教的崛起,有时会有宗教战争文化战争的部分因素或冲突,出现在各个战争当中,如:图尔战役萨克森战争穆斯林征服西西里第二次莱希菲尔德之战 (955)诺曼征服英格兰曼齐刻尔特战役萨拉卡战役坦什布赖战役奥里基战役多次十字军东征拉斯纳瓦斯·德·托洛萨会战1213年-1214年英法战争第一次男爵战争第二次男爵战争英法百年战争札克雷暴动涅瓦河之战瓦特·泰勒农民起义西西里晚祷战争梅洛里亚海战、苏格兰独立战争、金马刺战役丹麦-汉萨同盟战争基奥贾战争阿尔茹巴罗塔战役十三年战争贝尔格莱德围城战 (1456年)威尼斯-奥斯曼战争格拉纳达战争意大利战争,以上战争于中世纪期间所发生,双方相互征伐的过程,对于敌国异族的女性实以性暴力和战争当中对百姓劫掠的案例也不少见,当年许多事件虽被大多当局者刻意隐蔽,但至今仍可从欧美影视作品电子游戏的故事隐喻、欧洲历史学家的考古作品或当代文学记载中可被看见,例如:最后的决斗(电影)、刺客教条(游戏)等。

相关战争期间的性暴力,纪载于中世纪战争艺术史中世纪文学,以及法国的《罗兰之歌》、西班牙的《熙德之歌》、德国的《尼伯龙根之歌》和古罗斯的《伊戈尔远征记》、《罗兰之歌》...等作品,还有史学家艾因哈德比德、比昂多、洛伦佐·瓦拉戴布流克兰克、都尔主教格雷戈里、布洛赫费夫尔勒高夫...等人纪录或考古研究,而中世纪战争前后皆有因宗教不同及种族等问题,造成诸多流血冲突与种族清洗抢劫奴役性侵当地妇女的事。

中世纪时期因为各民族、种族的王国割据领地相互征伐出现战乱,当代人民同时也饱受饥荒和战争,同时更是因为黑死病或其他种类的瘟疫流行,导致欧洲在中世纪人口大幅减少。

中东与伊斯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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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奴隶和强奸在中世纪和近代的阿拉伯奴隶贸易中也都很常见。发生战争或跟着商人去贸易的非阿拉伯地区的女人常被掠夺成为阿拉伯世界的妾奴(通常认为她们在主人死后能得到自由)。[26]大多数这些奴隶都来自南撒哈拉北非地中海周边贸易路线的伊比利半岛巴尔干半岛高加索地带,以及伊斯兰世界的非穆斯林女人。[27]

该年代伊斯兰世界最为经典的案例则是阿拉伯帝国正统哈里发时期伍麦叶王朝阿拔斯王朝的扩张和征服,过程均出现种族冲突或对异教徒展开宗教或文化上的迫害,甚至还会出现洗劫和奴役的情形,例如:“穆斯林征服埃及穆斯林征服西西里奥里基战役拉斯纳瓦斯·德·托洛萨会战穆斯林的征服穆斯林征服河中地区穆斯林征服印度次大陆伊斯兰对波斯的征服倭马亚征服西班牙怛罗斯战役”等战役和战争

宗教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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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时代隋与吐谷浑之战隋击流求之战两场战争和其他战役与隋末民变唐朝开国战争的各方起义的割据势力扫荡过程,所屠杀和掳掠百姓之事皆纪载于隋书资治通鉴,如:隋与吐谷浑之战隋军杀3000余人,虏男女4000人,俘虏吐谷浑王公、尚书、将军共200人、隋击流求之战的将领陈棱命令填其沟堑,攻破其栅,斩欢斯渴剌兜,活捉其子岛槌,焚其宫室,虏其男女数千人,满载战利品而还。

唐朝时代唐灭高昌唐灭薛延陀之战安史之乱相关战役、黄巢之乱相关战役、唐末农民战争...等有关虏人或劫掠事件,皆有纪载于资治通鉴旧唐书新唐书,如高昌与唐朝的战争中的唐军于是采木填壕,推撞车撞其城楼,于数丈外挖地道,以抛石车投石击其城中,“其所当者无不糜碎”,高昌守军以毡被抵挡抛石,但也阻碍了守军的防御,唐军乘机登城,田地城被攻下,城中男女七千余人被俘、唐灭薛延陀之战中其部落犹持两端,李世𪟝纵兵追击,前后斩首五千余级,虏男女三万余人、黄巢之乱扫荡平乱中的唐军曾一度反攻长安,贼军暂时撤出,驻军灞上,唐军入城后烧杀掳掠,不得民心,黄巢贼军当夜反攻,将唐军驱逐出城。这一次黄巢恨城民协助官军,于是纵兵屠杀,血流成河,谓之“洗城”。黄巢贼军所过之地,只顾著吃粮,极少建设,百姓皆净、赤地千里,以及在广州实施广州大屠杀 (唐代)越王之乱[28]当中张光辅纵兵暴掠,将投降之人杀了很多。

五代十国时期契丹灭后晋之战后晋灭后唐之战后周代汉后周攻南唐之战等战事内的劫掠虏人事件,皆纪载于旧五代史新五代史资治通鉴辽史,如契丹灭后晋之战当中经过的耶律德光见到没有追兵也安然退去,沿途烧光抢光,留赵延寿守贝州,不管百姓死活,赵延寿上奏给辽兵粮饷,耶律德光说大辽从前从无此例,让军队去打草谷,即劫掠的意思,于是辽军到处搜刮,导致内外积怨十分严重。[29]郭威灭汉的事件当中,王峻同时许诺,军队开进大梁城时,士兵可以大抢修整十天,军队士气瞬间高涨,后来也因根据之前的约定,郭威所部进入大梁城后四处劫掠施暴城中百姓,进城后军纪也已荡然无存,过程城中火光四起,郭威军的劫掠行为受到了后汉右千牛卫大将军赵凤的阻止,城中一些地区得以幸存。[30]

中亚及蒙古帝国征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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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征战建立了横跨欧亚大陆的蒙古帝国的蒙古人,在侵略历史英语Timeline of the Mongol Empire上造成了极大的毁坏英语Destruction under the Mongol Empire。文献记载成吉思汗时期前后的征战和蒙古帝国分裂后的四大汗国瓦剌突厥等其他中亚部族所建立的汗国,对周边国家发动的入侵和战争,蒙古族汗国士兵都会出现大量抢劫、洗掠、强奸、屠杀,蒙古族和其他汗国士兵所到之处的乡村或城市皆无一幸免。一些投降的当地军事力量和当地百姓也会加入蒙古族军队或汗国军队的军事编制,以拓展自己的征战实力,这些行为有时被用于散布恐慌和警告,甚至也时常发生投降或加入蒙古族军队或汗国军队的军事编制的人们,会反过来对自己国家的人民进行烧杀掠夺奸淫。[31]

宋元明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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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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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争议性

近代早期(大航海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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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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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农民军、明军和清军都有强奸的大量记录。这一时期广泛存在的针对女性性掠夺的残酷性,在历史文献中留下了很多女性集体自杀的事件,各方势力因攻城略地后,也因为当代军纪腐败和战乱不堪等原因,频频出现奸尸个案和盗墓等事迹。[32]

明末李自成的农民军由于军纪涣散,士兵深夜在所驻扎的百姓家里强奸人家妻女,并嫁祸于俘虏。[33]张献忠的农民军则在滁州战役中将妇女强奸后砍掉头倒埋在土里,认为能让大炮失去作用。[34]遭受清军性暴力的女性涉及面也十分 广泛,下至民妇,上至王妃。清军攻陷扬州时,在筵席上命妇女脱光赤裸,士兵拥抱哗笑[35]。在南京、嘉定、江阴、广州这些抗清最为严厉的地区,对女性的蹂躏也最残酷。先抢劫财物,再掳掠百姓奸淫妇女,最后是无分别的大屠杀当地百姓,甚至烧掉民居城池,几乎是清军南下征伐和镇压的一贯性流程的作风。明军作为制式军队,虽有军纪且专设监督[36],仍有大量妇女被明军奸淫。[37]

当时城中妇女借鉴于历史事件的记载,担心城池失守后恐被敌人污辱强奸,当攻城开始或城池即将被攻破时,就已经先做好自杀或出逃的准备,这种集体性女性自杀在战争期间也颇为常见,例如:建州女真(努尔哈赤统一建州女真之战)、古勒山之战(建造费阿拉击败叶赫部)、统一海西女真(攻灭哈达攻灭辉发攻灭乌拉攻灭叶赫)、征抚野人女真清朝统一战争明清战争清兵入塞清灭大顺之战清灭大西之战准噶尔之役、清军入侵朝鲜(丁卯战争丙子战争)、征服察哈尔清灭南明之战内的(嘉定三屠江阴惨杀屠蜀扬州十日)、三藩之乱乌兰布通之战昭莫多之战等战役或屠杀事迹,皆有记载当年战争当中掺杂的强奸民女和洗劫城内或周边村落的百姓,以及种族灭绝的屠杀和虐杀战俘的纪录;反而战胜方士兵仍有不少奸淫尸体的相关记载或故事,特别是带有屠杀或种族灭绝的战争。

施暴者对叛乱的不从者或敌方势力的百姓妇女以及女战俘,动辄割去乳房女阴,或令父亲强奸女儿为戏,[38]或剖开孕妇取出胎儿,[39]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娱乐。

欧洲列强殖民时代(14世纪末~18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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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晚期(18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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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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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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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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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苏德战争柏林战役同盟国占领德国期间的强奸三光政策慰安妇慰安所马尼拉大屠杀肃清大屠杀义土战争第二次意大利埃塞俄比亚战争希义战争南斯拉夫战役意大利入侵阿尔巴尼亚意大利战争罪行德国战争罪行德国入侵卢森堡荷兰战役比利时战役法国战役意大利入侵法国犹太大屠杀赫雷罗人和纳马人大屠杀纳粹德国军用妓院纳粹德国集中营妓院苏联战争罪行葛根庙屠杀牡丹江事件庙街事件麻山事件苏日战争美国战争罪行冲绳岛战役太平洋战争

冷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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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慰安妇 (日本)美军慰安妇 (韩国)金门八三一军中乐园欢乐组 失足妇女再教育中心

朝鲜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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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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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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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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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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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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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车臣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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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车臣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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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吉斯坦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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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亚-奧塞梯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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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993年阿布哈兹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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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亚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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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阿布哈兹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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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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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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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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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格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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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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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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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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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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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乌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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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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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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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项研究罗列了战时强奸受害者可能遭受的生理伤害,主要包括:外部创伤、疾病传播、妊娠死亡、非自愿怀孕、不安全的堕胎或持续妇科疾病。[40] 因为战时强奸发生在冲突地区,很难获得紧急避孕、抗生素和/或堕胎服务。感染艾滋的风险并非不存在,携带艾滋病毒的士兵对被关押在营地中的女性进行轮奸,目的就是使她们感染艾滋病毒。[41] [42]

国际救援委员会的心理专家在刚果(金)南基伍地区帮助强奸幸存者

生理后果还包括骨折,如背部骨折、颅裂等,这会导致残疾、视力或听力受损以及脑部疾病。

心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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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强奸受害者和幸存者有很高的心理问题风险。[43]

受害者短期的心理伤害包括害怕、无助、沮丧、迷失、自我隔离、脆弱和绝望。如果缺少治疗,性侵和强奸导致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有时可能是致死的。性暴力导致的死亡包括自杀和谋杀。对性侵和强奸受害者的谋杀可能是强奸者实施的,也可能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员为家庭声誉杀害受害者。

长期心理伤害包括沮丧、焦虑不安(包括创伤后应激综合征)、多种躯体症状、闪回、持续创伤、长期失眠、自我厌恶、噩梦、偏执、难以重建亲密关系、耻辱、恶心、愤怒和持续的恐惧。[44] 他/她可能有睡眠问题、胃口变化或经常爆发负面情绪,如创伤后应激综合征、沮丧、自虐、依赖。遭受性侵的个人可能会有其他的日常问题,包括与家人争吵,并在工作中存在问题。缺少专业性的心理治疗也使战时强奸受害者遭受更大的不幸。[45] 逃难的妇女同样很难获得足够的心理救助以解决战时强奸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缺少法律诉讼渠道,她们同样缺少足够的免遭性暴力的保护。此外,更多的难民和庇护寻求者倾向于向自己的国家寻求救助,而当他们国家仍处于冲突中时,针对受害者的心理治疗变得更为困难。由不属于任何宗教、种族或社区的个人提供的心理支持和咨询可能会增加患者与咨询师交流的难度。因此,受害者未在咨询过程中得到足够的情感和心理支持,影响患者长期的心理愈合过程。

社会心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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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生理和心理后果外,战争状态下发生的性暴力常常损坏强奸受害者和其社区间的关系。因此,战时强奸现象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这也是武装冲突中将其作为一种战斗策略的原因之一。强奸“敌方”妇女同样也是对受害者所代表社区男人的一种虐待和羞辱。[46]

战时强奸的受害者多数为妇女,除了社会心理创伤,因遭受强奸而出生的儿童往往面临着显著的社会污名化。对战时强奸这一问题的忌讳同样可能阻碍战后和解的过程。

污名化与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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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强奸的社会心理后果体现了受害者和其社会的关系是怎样因战争期间的性虐待而改变的。不管是在冲突中还是在冲突后,一旦被知道遭受过性虐待,战时强奸受害者往往发现她们会遭到社会的孤立,被丈夫抛弃,被社区拒之门外。[47]痛苦的考验从不会因为在性虐待中幸存而停止,反而对受害者自己来说会存在长期的影响。二次伤害过程见证了性暴力受害者是怎样继续“在直接的肉体伤害已经消失后继续受到伤害的”,[48]而污名化和排斥是二次伤害的主要来源。[48]

这种现象在保守社会尤为明显,在这种社会中女性被认作与男性荣誉相关联,贞操是最核心的价值,且种族是通过男性基因延续的。考虑到性所蕴含的种族性,强奸可能变成种族清理或种族屠杀的一种形式,正如发生在卢旺达和波斯尼亚的强奸所蕴含的计划性一样。[49] 在这种情况下,“强奸作为战争的武器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议题,而是一个社会性话题。”[50] 在一些国家,战时性暴力的目标就是让妇女感染艾滋病毒,妇女不只需要面对战时强奸所带来的性别歧视,还需要遭受人们普遍对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51]

对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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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是强奸成孕而出生的儿童,战时强奸同样具有强烈且长期的影响。一方面,这些孩子的身份无法立即得到确认,他们很可能在很久之后才能找到自己的生父;反过来说,如果这些孩子自己甚至是社区知道他们是“战争的孩子”,[52] 他们很可能被当地社区当做“异族”对待。这种儿童近代于在乌干达、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塞拉利昂和卢旺达等地大量存在,历史上世界各地因战争强奸而出生的孩子,也并不在少数。他们的遭遇揭示了因战时强奸出现的孩子的命运。由于他们的母亲并不希望生下他们,他们必须面对身份确认的问题——不管是官方还是私人的——而且有时候享受不到应有的如教育、不遭受歧视甚至基本的人身安全等权利。[53] 因强奸出生的儿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更为脆弱,且在冲突或后冲突地区,儿童被抛弃的新闻被大量报道。[54][55][56]

对战后和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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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强奸可能对战后和解产生负面影响,并牵扯到包括强奸在内的战争罪的判决。考虑到对污名化和孤立的恐惧,受害者可能更倾向于对自己所遭受的暴力保持沉默。的确,对武装冲突期间强奸案例的报道不足,这是战后社区要面临的主要问题,[57] 包括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58] 和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指出了这一点[59][60]

正如人权观察组织针对卢旺达大屠杀期间强奸案例的研究显示,受害者“十分沮丧,以和平及和解的名义,他们被要求尽快忘记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59] ”受害者对孤立的威胁感到害怕,这使他们很难对战时强奸建立清晰的认识,并起诉行凶者他们所犯的罪行。正如在达福所发生的强奸那样:“许多案例未得到报道,因为受害者害怕污名化、耻辱和报复。在许多政府官员的恐吓下,他们否认强奸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很难接触到一些战乱地区。”[61] 这表明了受害者在社会层面上所遇到的另一种困难。强奸行凶者通常是政府官员或与国家机构有关系者,这使得对侵犯事件的报道变得毫无意义。[62]

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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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设施对于为强奸受害者重建社会心理支持系统十分重要。心理支持小组常常受到实地医疗系统资料缺乏的限制。医疗从业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者在冲突地区和后冲突地区面临艰巨挑战。世界卫生组织解释道,“卫生保健系统被分散瓦解、记忆和知识被侵蚀、权力消散”。[63] 在后冲突地区遭受战争破坏的社会,医疗基础设施已经被摧毁,比如:摧毁或部分摧毁医院(诊所);医院停止运转;医疗物资不足;缺乏流动水和电力。解除武装叛军和其他团体武装是战后头等大事,这使急需心理和医疗救护的强奸受害者的重要性下降。“如果我们没有能力去阻止战争发生,我们至少有责任更好的理解并对待其造成的心理、医疗和社会后果。”[64] 住在偏远山区或长期贫困地区的战时强奸幸存者更难获得心理健康救助。[65][66]卫生保健和心理治疗是受难者伤口愈合的关键,因此,性暴力必须作为医疗紧急情况治疗,并在72小时内予以处置。[67]

在应对性暴力上,国家的作用至关重要。各国必须确保提供适当的医疗、心理、社会心理、经济及法律援助,提高其国内权限和能力以应对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的具体需求和脆弱性。它们负有终止性暴力并在其发生时作出应对的首要责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敦促各国进一步把国际人道法(尤其是绝对禁止性暴力)融入本国的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并执行把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犯罪化的适当国内立法,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只有各国弥补了导致性暴力持续存在的差距,诸如安全和司法系统能力的缺乏,上述措施才会是有效的。因此,必须充分调动调查犯罪、起诉嫌疑人并制裁那些被确定为有罪之人的有效机制,以确保犯罪人为其罪行承担责任。必须将任何可获得的支持告知寻求正义的受害人,使其能够安全地提出指控,不用担心报复、羞辱或不必要的冗长程序。[6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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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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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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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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