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妓
官妓,是古代中国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直接或间接管理[1]:7[2]:99,从事歌舞、音乐等才艺表演和性服务的妓女。中国古代依归属将妓女分为官妓、宫妓、营妓、家妓、私妓。广义上的官妓又包括宫妓、营妓,按所处地域分为京师官妓和地方官妓[1]:7。从职业技能上,又可分为歌妓[3]:93和娼妓。
官妓的直接来源,一是乐户世袭,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罚为官奴。私妓又以因战乱、贫穷等因素自愿或被动成为娼妓,人口贩卖中的卖良为娼为主[1]:11—14。官妓社会地位低下,属贱民之类,又作“官家奴隶”。宋朝史籍则多将官妓唤作“奴”、“官奴”。个人处境又因种种因素而有所区别[1]:16—17。
历史
[编辑]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置“女闾”[1]:7、“女市”,以兴办妓院课税充国库之用,并为吸引拉拢四方游士[4]。一般认为,这是官妓的开端。当时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类不同背景的女性[5]:
- 由乡村流入城市谋生困难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业者家庭的女眷;
- 充当奴隶的女性;
- 由战败国所俘虏的女性。
在此后,当时的许多诸侯也争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敌、以妓劳军、以妓侍宿等名目[4]。
汉朝到六朝,为军队服务提供性服务的营妓和贵族、士大夫家庭豢养的提供歌舞表演的家妓是主流[3]:93。北魏时设立乐籍制度,歌妓与娼妓都被划分贱民,一般世代相袭,很难脱籍,社会地位很低[1]:11。
隋炀帝时,将各地乐人尽集于洛阳。此后,隋炀帝“乃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这一系列制度变革构成了唐宋教坊歌妓的雏形[1]:10。唐朝时期为皇室服务的宫妓包括教坊与梨园的歌妓[3]:93。唐朝教坊的歌妓是职业艺人,以长安为例,真正的性工作者是平康坊红灯区内的妓女。[6][7]教坊歌妓来源于平民出身但家庭贫困,因此选择从艺的女子,其他一些来源于世袭的艺人家庭。[8][9]平康坊内的妓女则来源于被拐卖,被诱骗的女子。[10]教坊歌妓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进入宫廷演出,一些因此留在宫廷中的宜春院内。而平康坊内的妓女则被限制人身自由,活动范围往往无法离开妓院,甚至去寺庙也需要向老鸨缴纳金钱。
唐朝至宋朝,允许官员在入仕前与官妓在内的妓女往来。而到了宋朝,政府以官箴、法律禁止官员宿娼,即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至迟在宋仁宗时,已开始使用“逾滥”这一罪名。虽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借由律令,不断限制官员于宴会时以妓乐陪侍,官员若与官妓发生性关系,系为明确的罪责。所以后人认为“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实际上,宋朝官员因宿娼、狎妓受罚的依然屡见不鲜。现代研究者认为宋代对官员宿娼的限制、约束,是因“门阀世族消逝、科举制度发达带来的官僚队伍专业化、行政部门效能化”而产生。而官妓“物化的身体则始终是权力的祭品,她们没有权力选择是否与官员苟合”,东窗事发后成为牺牲品[2]:101—104。
宋朝官妓脱籍从良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般需向从六品及以上官员呈文申请,获得许可,方能由乐营将落实,反之亦然。这使得地方长官——州郡太守对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为“存在着一种隐形的张力,像一根绳索羁绊于她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明初,朱元璋在南京设立富乐院或十六楼,是指官营妓院。在十六楼中,其中五家被划分为歌妓,并不隶属于官妓。[11]当时,禁止官妓服务官员,而服务于商人、市民、士子。官员宿娼,罪亚杀人一等。宣德时,进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员[12]:64—66。
注释
[编辑]-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何文泽. 《宋代官妓研究》 (硕士论文). 广西师范大学. [2015] [2022-08-02] (简体中文).[失效链接]
- ^ 2.0 2.1 杨果、柳雨春. 《宋代国家对官员宿娼的管理》.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1, (2011年第1期 第64卷): 98—104 [2022-08-02]. ISSN 1671-881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5) (简体中文).
- ^ 3.0 3.1 3.2 曲景毅. 《幽禁中之丰姿,落寞中之妖冶:〈唐詩名媛集〉述評》. 中国文学报 (香港: 中文大学出版社). 2018, (2018年第九期): 89—106. ISSN 2218-8967 (繁体中文).
- ^ 4.0 4.1 《婚姻与娼妓期末报告》张书豪,南华社会所 《网络社会学通讯》第60期,2007-01-15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7-03-21.
- ^ 谢文耀. 旧中国娼妓制度初探 (上)[J]. 社会, 1990 (1): 32-33.
- ^ 唐·崔令钦《教坊记》: “西京︰右教坊在光宅坊,左教坊在延政坊。右多善歌,左多工舞,盖相因成习。东京︰两教坊俱在明义坊,而右在南,左在北也。坊南四门外,即苑之东也,其间有顷馀水泊,俗谓之月陂,形似偃月,故以名之。”
- ^ 唐·孙棨《北里志》: “平康里。入北门,东回三曲,即诸妓所居之聚也。妓中有铮铮者,多在南曲、中曲。其循墙一曲,卑屑妓所居,颇为二曲轻斥之。其南曲、中曲,门前通十字街,初登馆阁者,多于此窃游焉。二曲中居者,皆堂宇宽静,各有三数厅事,前后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右对设,小堂垂帘,茵榻帷幌之类称是。”
- ^ 唐·崔令钦《教坊记》:“楼下戏出队,宜春院人少,即以云韶添之。云韶谓之“宫人”,盖贱隶也。非直美恶殊貌,佩琚居然易辨,内人带鱼,宫人则否。平人女以容色选入内者,教习琵琶、三弦、箜篌、筝等者,谓“搊弹家”。”
- ^ 唐·崔令钦《教坊记》:“任智方四女善歌。其中二姑子吐纳凄惋,收敛浑沦。三姑子容止闲和,旁观若意不在歌。四姑子发声遒润虚静,似从容中来。”
- ^ 唐·孙棨《北里志》: “诸妓皆私有指占。厅事皆彩版,以记诸帝后忌日。妓之母,多假母也〈(俗呼为爆炭,不知其因,应以难姑息之故也。)〉,亦妓之衰退者为之。诸女自幼丐育,或佣其下里贫家,常有不调之徒,潜为渔猎。亦有良家子,为其家聘之,以转求厚赂,误陷其中,则无以自脱。初教之歌令,而责之甚急。微涉退怠,则鞭扑备至。”
- ^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洪武二十七年,上以海内太平,思与民偕乐,命工部建十酒楼于江东门外,有鹤鸣、醉仙、讴歌、鼓腹、来宾、重译等名。既而又增作五楼,至是皆成。诏赐文武百官钞,命宴于醉仙楼。而五楼则专以处侑酒歌妓者,盖仿宋故事,但不设官酝,以收榷课,最为清朝佳事。”
- ^ 柳素萍. 晚明名妓文化研究 (PDF). 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4 [2022-08-02]. ISBN 9787307064188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