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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稅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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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稅之弊,即明神宗在位期間與民爭利的賦稅措施,一般被認為是萬曆怠政的一部分。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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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年間,紫禁城遭雷擊,引發三大殿大火延燒兩宮,國庫空虛,府前前衛副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從之。此工程進行30年至天啟6年方完成,明神宗至死都居住在啟祥宮(曾住養心殿)。明代的礦稅,也可以稱為坑冶之課,金銀礦的開採都是官府主持開採。也有一些民采,但是要須經允許,其課額也重。張居正一死,明神宗開始親政,為了增加內庫的內帑和稅收,向各地派遣「礦稅太監」徵收礦稅銀,後來成為時人口中的一代惡政。不少官僚指出,皇帝實際上通過礦稅真正收到的錢財只有十分之一,其他的都被欺公肥己的礦稅太監、隨從、地方無賴瓜分而去[1][2][3]。而根據《明神宗實錄》,明神宗臨終時遺詔中對礦稅之弊,表示悔意[4],而《明光宗實錄》亦指出,明光宗登基後,立即下令停止礦稅,詔書中並指出礦稅弊處多項[5]

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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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學者分析道,明神宗本人愛財如命[6],徵稅的項目千奇百怪,無物不稅、無地不稅。為害最大的是「礦稅」一項,先後派出多批內璫徵收礦稅,幾乎遍佈中國各地,雖統名為礦稅,實際遠不限於礦業,兩淮有鹽監,廣東有珠監,搞得民不聊生[7]。《明通鑑》記載,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有奸民張禮等,偽為官吏,群小百十人,分據近京要地,稅民間雜物,弗予,捶至死。」萬曆二十三年,御史馬經綸直言指斥明神宗「好貨成癖」[8]。萬曆二十七年,吏部侍郎馮琦奏:「自礦稅使出,民苦更甚。加以水旱蝗災,流離載道,畿輔近地,盜賊公行,此非細故也。中使銜命,所隨奸徒千百……遂今狡猾之徒,操生死之柄……五日之內,搜括公私銀已二百萬。奸內生奸,例外創例,不至民困財殫,激成大亂不止。伏望急圖修弭,無令赤子結怨,青史貽譏。」萬曆二十九年,直隸巡按安文璧對萬曆帝說「皇上以六合為帑藏,視此四萬金奚啻太倉之一粒」。戶科給事中官應震言:「內庫十萬兩內五萬九千兩,或黑如漆,或脆如土,蓋為不用朽蠹之象。」

礦監稅使向皇室內庫共進奉白銀五百六十餘萬兩,黃金一萬二千萬餘兩,平均每年進奉白銀五十餘萬兩,黃金一千多兩[9]。也有學者指出,明神宗的生活花銷還遠不如清朝末代皇帝溥儀的水平。然而另一批人則認為,明代的白銀之購買力比清代高多了[10][11][12]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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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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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以前,皇帝的內庫主要收入為「金花銀」(又名「京庫折銀」或「折色銀」),即依靠南直隸地區的田賦。不過內庫所有收支最終仍由戶部負責,並對皇帝的使用進行嚴格的干預和管理。目前,關於礦稅銀的多寡存在兩種說法,一說自萬曆二十四年至萬曆三十二年間,共收銀300萬兩。另說,自廿五年至卅四年,共收銀560萬兩,金一萬二千兩。根據明光祿寺宮膳底賬《寶日堂雜鈔》的記載,包括礦稅銀在內的內庫,需要用於皇宮開銷的部分,除皇帝、后妃、宮女、太監以外,包括每日翰林院文華殿太醫院、教習官、起居注官、兵部主事等人的日常工作餐。僅宮廷膳食一項,共需要負責約萬人左右的飲食,皆由內庫撥銀。例如,萬曆三十九年正月,宮廷膳食開支12000兩白銀,人均約1兩左右。而內宮各類,如宮女、太監等服務人員,日常俸祿則為俸米,並不由礦稅銀等撥用。

礦稅除補貼內帑用於宮廷膳食以外,更多則用於國家開支,尤其是邊鎮用錢。如萬曆二十年(1592年)十一月初四日,甘肅巡撫田樂上疏因河西地區邊疆用兵需數十萬錢糧兩,請撥內帑,明神宗批覆同意[13]。萬曆廿七年(1599年)十二月十二日,戶部因京師庫銀減少邊餉告急請明神宗撥內帑,明神宗雖然責怪戶部未提前做好庫銀儲備,並且不要因為有內帑而有恃無恐,但仍迅速撥發內府庫銀救急[14]。萬曆卅一年四月,戶部更是因北部邊疆兵餉告急,請撥內帑百萬兩銀,明神宗最顧及邊情,所以同意招數撥用[15]

另外開徵礦稅的好處在於含礦稅的內帑也偶爾用於國家救災,如萬曆廿二年(1594年)三月初九日,因河南饑荒,撥內帑三萬三千兩用於賑災[16]

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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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間,朝廷上至內閣大臣下至地方官員均反對礦稅[17][18][19][20]萬曆皇帝大派礦監[21],使得百姓在正稅之外又受到太監榷稅,導致商稅重覆徵收,三四百里水路就能一日被徵收五六次稅。 以臨清為例,萬曆派的太監公然違反雜糧十石以下免稅的舊例,臨清遍佈稅吏,最終導致民變,也導致這個商品聚散地嚴重受到衝擊,臨清原本有緞店三十二 家,倒閉了二十一家; 布店原有七十二家,倒閉了四十五家; 雜貨店原有六十五家,倒閉了四十一家,商業蕭條,遼東布商更是絕跡[22]

其他的商業重鎮河西務,因為稅監橫徵暴斂,原先的一百六十家布店,倒閉剩三十家。 七大鈔關的關稅因為稅監胡作非為,搞的商人破產絕跡,從萬曆二十五年能每年徵收417500兩,每年下降至萬歷二十九隻能收到262800兩,減幅達37.14% [23]。萬曆三十年到三十二年,七大鈔每年虧損306670兩。 表面上內庫從礦稅拿到錢,實際上卻是小民破產和國家正稅收入連年下降的結果[24]。地方官員也指出當其時礦稅太監們在地方巧立名目,橫徵暴斂,向百姓徵收行貨稅、舟車稅、居貨稅等門攤稅,百姓住的廬舍也要徵稅,用的油、布也要徵收雜稅,以致連米麥菽粟饔餐也徵稅、雞豚肉食也徵稅、耕牛騾驢也徵稅[25]。海州鹽稅原來可以每年徵收2500兩,在太監高淮橫徵暴斂,搞的商旅為避免被雙重徵稅而躲避下,地方官員只能收到350兩,較先前下降86%,嚴重侵蝕地方稅基[26]

而礦稅太監的手下們多四方無賴[27],他們不但驕橫市井,更有剽奪百姓財產、污人婦女等惡行[28][29][30],這導致大量地方民變爆發[31][32]。即使萬曆皇帝本人也坦承礦稅太監有諸多惡行和問題,如萬歷三十六年在礦稅太監高淮對百姓敲骨吸髓而導致遼東兵變後[33][34][35]萬曆皇帝也坦承說「高淮擅自出巡,騷擾地方,今又扣克軍士糧餉,且各邊軍士臥雪眠霜,勞苦萬狀,九死一生,何堪虐害?」,最終不得不把高淮撤回。學者周遠廉也指出,礦稅大部份都是攤派民夫和地方的,礦稅太監們以「奉旨前來」狐假虎威,卻不實際上開礦,而是把百姓編為「礦夫」每歲收銀,使得地方出現「不市而徵稅,無礦而輸銀」 、「沿屯軍民……各處逃走」的情況[36]。而即使負責的太監老實開礦,也往往是得不償失,以負責真、保、薊、永四地開礦的太監王虎為例,自萬曆二十四年至三十二年,一共開採了黃金557兩,銀92642兩,但「然計歷年開礦,所費工值物料亦至十餘萬,得不償失也」[37]

而礦監們在橫徵暴斂之餘,往往借「中使」之名威壓地方官員[38],只要其稍有不從,便是馬上以「阻撓稅務」之名把他們彈劾降調[39],而每當朝野官員針對礦監的惡行提出勸諫時,萬曆皇帝則往往置之不理[40]。僅以礦監陳增為例,其上任山東後不久便彈劾罷免了福山知縣韋國賢[41]益都縣知縣吳宗堯山東巡撫尹應元均先後彈劾陳增奸貪網利,但陳增在萬曆皇帝袒護下不但平安無事,二人反而先後被奪俸罷官[42][43]。陳增轉至湖廣後,更是又先後彈劾逮捕了荊州府推官華鈺、黃州府經歷車任重、湖廣僉事馮應京,降荊州知府李商耕、黃州知府趙文煒、武昌同知卞孔時、荊門知州高則巽、江防參政沈孟化、蘄州知州鄭夢楨等,使得他們被貶官罷職[44][45][46][47],可見其時礦監們氣焰之囂張。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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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礦監 稅監 鹽監 珠監 時間 備註
北直隸
昌黎 田進
遷安
昌平 王忠
淶水
南直隸
十三省 浙江 曹金
陝西 趙欽
山西 張忠 孫朝
平定
稷山
河南 魯坤
廣東 李鳳 李敬
雲南 楊榮
江西 潘相
福建 高寀
湖廣 陳奉
山東 張曄
臨清 馬堂
東昌 陳增
廣西
貴州
四川 丘乘雲
遼東 高淮
薊州 王虎
真保 真定
保定
永平

進奉內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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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金(兩) 銀(兩) 備註
萬曆二十五年 9790 明末人文秉撰《定陵注略》卷 4 《內庫進奉》
萬曆二十六年 816.9 147047
萬曆二十七年 875 318590
萬曆二十八年 197.93 458168
萬曆二十九年 1930.8 1035844.6
萬曆三十年 1737.5 705794
萬曆三十一年 1715.8 1129004
萬曆三十二年 1167.6 714827
萬曆三十三年 1108.2 535914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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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應泰在《明史紀事本末》書中評價: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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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長江《開礦榷稅:萬歷弊政的因果和是非》,2019,「大學士趙志皋疏言:「前遣之使挾官剝民,欺公肥己,所得進上者十之一二, 暗入私囊者十之八九」。這意味着,皇帝得到三五百萬輛,而納稅人實際負擔的卻是三五千萬兩。就前因而言,開礦榷稅是秕政,就後果 而言,開礦榷稅是暴政。秕政和暴政,都是弊政。對此,呂思勉和傅樂成的觀察可謂到位:「神宗信任中官,使其到各省區開礦,名為開礦,實則藉此索詐。又在窮鄉僻壤,設立稅使,騷擾無所不至。」;「神宗既長,荒於酒色,加重賦稅,並遣宦官四出開礦,擾民達於極點,遂種下亡國的因素」。」
  2. ^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四十)為災旱異常備陳民間疾苦懇乞聖明亟圖拯救以收人心以荅天戒疏 【 諫止礦稅】:「大略以十分為率。入於內帑者一。剋於中使者二。瓜分於參隨者三。指騙於土棍者四。而地方之供應。歲時之餽遺。驛遞之騷擾。與夫不才官吏。指以為市者。皆不與焉。」
  3. ^ 解揚《話語與制度:祖制與晚明政治思想》:「萬曆二十九年四月,江西稅監李道向萬曆帝匯報,說陳奉徵收錢糧,實征三倍,而未解一倍。陳奉私匿,無疑是從皇帝腰包里中飽私囊,他很快就失去了皇帝對他的信任。萬曆帝下旨:「陳奉征多解少,水陸重征,墊塞商民,欺匿國課,好生可惡……陳奉着該撫按官差官伴送回京處分。」
  4. ^ 《明神宗實錄》(卷596):「戊戌,頒遺詔曰:『朕以衝齡纘承大統君臨海內四十八載於茲享國最長夫複何憾念朕嗣服之初兢兢化理期無負先帝付託比緣多病靜挕有年郊廟弗躬朝講希御封章多滯寮採半空加以礦稅煩興徵調四出民生日蹙邊釁漸開夙夜思維不勝追悔方圖改轍嘉與天下維新而遘疾彌留殆不可起蓋愆補過允賴後人。』 」
  5. ^ 《明光宗實錄》卷二
  6. ^ 林洛在《明朝滅亡真相》一文說「天下都是皇帝的,皇帝為甚麼還要囤積財產呢?皇帝拿這些錢能有甚麼用處呢,他要甚麼就有甚麼,錢能做甚麼用呢。可是神宗這個皇帝偏偏愛財如命。」
  7. ^ 王宏鈞在《中國從先進到落後的三百年》一文中說「從萬曆廿四年到卅二年(1596-1605)明神宗朱翊鈞派出大批宦官憑藉封建專制主義的淫威,掠奪了三百萬兩白銀。各地的工商業者和百姓卻遭到了一場少有的浩劫。這是明代封建專制主義對資本主義萌芽的一次最嚴重的摧殘,其後果'經數十年而不休'」
  8. ^ 《明史》卷二三四《馬經綸傳》
  9. ^ 《顧憲成、高攀龍評傳》步近智 張安奇著 頁29
  10. ^ 萬曆皇帝,一個月消費的數量,很據《寶日堂雜鈔》中的記載是「御膳:豬肉一百廿六斤,驢肉十斤,鵝五隻,雞三十三隻,鵪鶉六十個,鴿子十個,薰肉五斤」。
  11. ^ 清朝末代皇帝溥儀個人一個月消費的豬肉雞鴨數量,根據他溥儀所寫的《我的前半生·第2章·我的童年·第2節·帝王生活》自己的交代是「我這一家六口,總計一個月要用三千九百六十斤肉,三百八十八隻雞鴨,其中八百一十斤肉和二百四十隻雞鴨是我這五歲孩子用的」。
  12. ^ 而在《宣統二年九月初一至三十日內外膳房及各等處每日分例肉斤雞鴨清冊》中也詳細記載的溥儀的日常花銷:皇上前分例菜肉二十二斤計三十日分例共六百六十斤、湯肉五斤共一百五十斤、豬油一斤共三十斤、肥雞二隻共六十隻、肥鴨三隻共九十隻、蒸雞三隻共九十隻。下面還有太后和幾位妃的分例,為省目力,現在把它並成一個統計表(皆全月分例)如下:后妃名內斤雞隻鴨只、太后18603030、瑾貴妃28577、瑜皇貴妃3601515、珣皇貴妃3601515、瑨貴妃28577,合計31507474。
  13. ^ 《明實錄·神宗顯皇帝實錄》卷253,萬曆二十年十一月庚申條:「甘肅巡撫田樂,題:河西一鎮周回囊括番虜之內,土冷人稀,與諸邊不同。往以遠戍危苦,坐派陝西數十萬錢糧給之。年來玩愒侵漁,即有查催緣陝西官非專屬,大言不足起聽。巽言不足動憐,前後諸臣計出無。聊請給內帑……上從其言」
  14. ^ 《明實錄·神宗顯皇帝實錄》卷342,萬曆二十七年十二月丁亥條:「戶部言邊餉告急,庫藏罄懸。乞發內帑,以濟燃眉。 上責該部,不先斟酌措備,以致如此。後來又當何如?其計,處速發。毋得恃內帑,以誤大計。」
  15. ^ 《明實錄·神宗顯皇帝實錄》卷383,萬曆三十一年四月己亥條:「戶部揭稱:各鎮請餉數多,逋負催徵無期。請內帑百萬,與太僕寺五十萬,一時齊發輔臣以聞……伏惟 皇上俯念邊情最急,仍諭照數速發。」
  16. ^ 《明實錄·神宗顯皇帝實錄》卷271,萬曆二十二年三月丁亥條:「內閣傳出 聖諭 兩宮聖母,聞河南饑荒。發內帑銀三萬三千兩,著該部解去濟賑,部請分發河南、山東、江北,得允。」
  17. ^ 《明史·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內外群臣交章請罷礦稅諸監,皆不聽。」
  18. ^ 《明史·溫純傳》:「當是時,中外爭請罷礦稅,帝悉置不省。」
  19. ^ 《明史·葉向高傳》:「初,向高入閣。未幾,陳用人理財策,力請補缺官,罷礦稅。」
  20.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鳳陽巡撫李鋕上罷礦稅,不報。」「戶部尚書楊俊民上疏,極陳礦稅之害,乞撤回中使,仍重繩原奏官民之罪以謝四海。不報」「丁亥,大學士沈一貫題,昨日皇上以平倭詔天下...武功雖若可觀,而文治實多闕失。如礦稅擾民太甚,閭閻民不聊生,盜賊日夜窺伺而有竊發之虞。」「國子監祭酒方從哲等乞罷礦稅」「鳳陽巡撫李三才上言礦稅煩興萬民失業,朝野囂然,莫知所計」
  21. ^ 《明史·食貨志》載:大明萬曆二十四年,「開採之端啟,廢弁白望獻礦峒者日至,於是無地不開。中使四出:昌平則王忠,真、保、薊、永、房山、蔚州則王虎,昌黎則田進,河南之開封、彰德、衛輝、懷慶、葉縣、信陽則魯坤,山東之濟南、青州、濟寧、沂州、滕、費、蓬萊、福山、棲霞、招遠、文登則陳增,山西之太原、平陽、潞安則張忠,南直之寧國、池州則郝隆、劉朝用,湖廣之德安則陳奉,浙江之杭、嚴、金、衢、孝豐、諸暨則曹金,後代以劉忠,陝西之西安則趙鑑、趙欽,四川則丘乘雲,遼東則高淮,廣東則李敬,廣西則沈永壽,江西則潘相,福建則高寀,雲南則楊榮。」
  22. ^ 《明神宗實錄卷三七六》
  23. ^ 《明神宗實錄卷三七六》
  24. ^ 《定陵注略卷四》
  25. ^ 《明史紀事本末 》(第六十五卷礦稅之弊):「至其在民,行貨有稅矣,而算及舟車;居貨有稅矣,而算及廬舍;米麥菽粟饔餐也而稅;雞豚肉食也而稅;耕牛騾驢一畜產也而稅;搜刮於十五郡之中,遍及於一百十六州縣之內...又有門攤、商稅,油、布雜稅,莫不設璫分職,橫肆誅求。」
  26. ^ 周遠廉《萬歷後期之礦稅之禍考》,2015
  27. ^ 《皇明大事記》(卷四十五):「然聽人穿鼻,投賄附麗者雲集,江湖大盜率皆收用,惟所惟欲,不復顧。」
  28. ^ 《郢事紀略》:「(礦監)所過搶掠牛馬,姦淫婦女,甚有一室女,白晝八人輪奸立死。」
  29. ^ 《定陵注略》(卷五):「其貧不能厭其求者,直搜入臥房,見婦女姿色則佯稱藏帶金銀,逼捉脫衣,肆行奸辱,或掠入稅監府內,以致士民怨入骨髓。」
  30. ^ 《明史·溫純傳》:「已,諸閹益橫,所至剽奪,污人婦女。」
  31. ^ 《明史紀事本末 》(第六十五卷礦稅之弊):「未幾,臨清百姓變,毆稅使馬堂幾死。」「十二月辛丑,湖廣稅監陳奉遣荊州衛王指揮開礦穀城,不獲,責貸主簿脅庫金若干。邑人大懼,群擊之。指揮走免,餘俱溺江中。」「三月,武昌民變,逐陳奉。」「六月己巳,太監孫隆採稅浙、直,駐蘇州,激變市人,殺其參隨黃建節等數人。」「饒州景德鎮民變,稅監潘相舍人激之。」「三月,雲南稅監楊榮肆虐激變,滇人不勝憤,火廠房,殺委官張安民,撫、按以聞。」「五月戊辰,太監劉成徵稅蘇、松、常、鎮激變。」「己卯,雲南礦務太監楊榮被殺。榮久於滇,恣行威福,杖斃數千人,榜掠指揮樊高明等,盡捕六衛官,人人自危。指揮賀世勳、韓光大遂倡眾焚其署,徒黨輜重皆燼。」「三十六年五月甲寅,遼東稅監高淮激變錦州。」
  32. ^ 《明史紀事本末 》(第六十五卷礦稅之弊):「以故高淮激變遼東,梁永激變陝西,陳奉激變江夏,李鳳激變新會,孫隆激變蘇州,楊榮激變雲南,劉成激變常鎮,潘相激變江西。當斯時也,瓦解土崩,民流政散,其不亡者幸耳!」
  33. ^ 文秉《定陵注略》(卷5):「在(屯)所散放馬三匹,要銀一百二十兩;香袋二百個,要銀二十兩;包頭十聯,要銀十四兩;發銀四兩,要糴豆四十石。」
  34.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四十五》:「丁丑,大學士朱賡等言,近得前屯各軍揭帖,知高淮在遼東克剝,敲骨吸髓,遼人率合營男婦數千人北走投虜,賴將官攔住,眾怒未平,仍插血擺塘,誓殺高淮...」
  35.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四十七》:「甲寅,大學士朱賡等言,頃山海關內外軍民怨恨高淮,聚眾數千攻圍。高淮窘急,率領夷丁劫挾管關主事、通判護送逃回...」
  36. ^ 周遠廉《萬歷後期之礦稅之禍考》,2015
  37.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一十六》:「真保薊永開礦太監王虎奏繳開採進過金銀數目,自萬歷二十四年閏八月至三十二年正月,共金五百五十七兩零,銀九萬二千六百四十二兩零,石青一百一十九斤。然計歷年開礦所費工值物料,亦至十餘萬,得不償失也。」
  38. ^ 《明史·李三才傳》:「時礦稅使四出。三才所部,榷稅則徐州陳增、儀真暨祿,鹽課則揚州魯保,蘆政則沿江邢隆,棋布千里間。延引奸徒,偽鍥印符,所至若捕叛亡,公行攘奪。而增尤甚,數窘辱長吏。」
  39. ^ 《明史紀事本末》(第六十五卷礦稅之弊):「有司得罪,立繫檻車;百姓奉行,若驅駝馬。」
  40. ^ 解揚《話語與制度:祖制與晚明政治思想》:「對於沈一貫和內外朝臣的章奏,無論是從國家安全着眼奏劾陳奉,還是對地方涉事官員的救助,凡涉及礦稅,萬曆皇帝一概不予理會,陳奉等稅使得以暢行如故。沈一貫在陳奉攻劾湖廣荊州府推官華鈺、經歷車任重時上疏申救,結果便是如此;工科給事中王德完和錦衣衛經歷錢一鶚先後在萬曆二十八年五月和六月呈進奏疏,連續申救,萬曆皇帝的反應也一仍其舊。」
  41.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二十四》:「革福山知縣韋國賢職為民,以礦監陳增奏其阻撓稅務故也。」
  42.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二十六》:「乙巳,山東巡撫尹應元奏太監陳增違旨欺君,奸貪網利,贓私貫盈,螫毒地方,騷擾驛遞不法二十事。有旨切責應元,罷吳宗堯職為民。郝敬上言臣觀陛下處陳增一事,竊慮自今以後宦之虐焰張天,忠臣之正氣掃地,外廷之讜論絕響,而讒夫之利口橫生,天下事莫知所終等語。上怒其抗旨黨庇,奪俸一年,並奪應元俸半年。」
  43.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二十六》:「辛亥,逮原任益都知縣吳宗堯,錦衣衛訊問,以太監陳增奏宗堯阻撓礦務。有旨,吳宗堯侵欺加派銀兩數多,妄捏虗詞,飾貪邀譽,降革未盡其辜,著錦衣衛便差官尉拿來京究問,陳增著遵新旨策勵供職。」
  44. ^ 《明史紀事本末》(第六十五卷礦稅之弊):「八月,錦衣衛總旗申敏奏湖廣興國州礦洞丹砂。命陳奉開採。逮荊州府推官華鈺、黃州府經歷車任重,降荊州知府李商耕、黃州知府趙文煒、荊門知州高則巽各一級,以稅監陳奉誣劾也...」
  45. ^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六》:「戊戌,吏部接出聖諭,今日覽文書見科道黨救湖廣僉事馮應京,輙肆奏覽,況此畜抗違明旨,不能調停事務,掣肘彼此,本當重治,姑從輕處。田大益、李以唐等又來瀆激,馮應京姑且革了者職為民,當差永不許推用,如有狂吠的,還一並重治不饒。」
  46. ^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七》:「湖廣監稅太監陳奉以孤忠勢莫自奮,宸命日耀難承奏...及奏內同知卞孔時通判邸宅抗違怠玩,邸宅已有旨了,卞孔時姑且降一級調下...」
  47. ^ 《明史紀事本末》(第六十五卷礦稅之弊):「戊申,稅監陳奉訐江防參政沈孟化、蘄州知州鄭夢楨,降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