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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可供查证/存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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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过滤器禁止将维基百科用作来源

在修订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的时候,我发现有用户将维基百科条目用作来源,由于维基百科早有方针禁止在条目中使用维基百科作为来源,这类编辑显然违反有关方针。然而,维基百科上引用维基百科的条目实在不少,例如以中文维基为例,证明这些方针一直以来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故在此建议设立过滤器,禁止在引用中使用维基百科的内容(URL或者内部链接)。--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4月12日 (一) 13:03 (UTC)

请提供至少5笔编辑差异供测试。--Xiplus#Talk 2021年4月12日 (一) 13:11 (UTC)
巡查员申请条件吗www-- Sunny00217  2021年4月12日 (一) 13:21 (UTC)
不足100条,应当清理。过滤器可以打标签,至多警告,阻止不建议,可能有合理的WP:自我参照和其他值得保留内容,清理这种内容也不会太麻烦。--YFdyh000留言2021年4月12日 (一) 13:18 (UTC)
@Xiplus:是指这类条目的编辑差异吗?--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4月12日 (一) 13:50 (UTC)
您认为应该被阻止的“那笔编辑”,尽量在1个月内的编辑。--Xiplus#Talk 2021年4月12日 (一) 13:53 (UTC)
1个月内的比较难,更久一点倒可以找。--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4月12日 (一) 13:58 (UTC)
如果情况过少就可能不会考虑建立过滤器,当然可以先建立看看实际触发量,但不排除在确认过少后停用。--Xiplus#Talk 2021年4月14日 (三) 15:36 (UTC)
也可以按照上面的意见做个警告加标签,暂不设立过滤器。不过现在有引用的肯定要清理了。--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4月14日 (三) 15:56 (UTC)
@Xiplus:阁下的意见?--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4月18日 (日) 07:34 (UTC)
或者将Special:滥用过滤器/39不可信来源中的豁免取消掉。--Xiplus#Talk 2021年4月18日 (日) 07:54 (UTC)
本人不怎么看,就是个路人,罢了--Raptor (Unknown)
所以现在有两种方案,一是对引用维基百科的编辑加警告和标签,二是将第39号滥用过滤器的不可信来源中的豁免取消掉,欢迎大家发表意见。--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4月21日 (三) 05:20 (UTC)
无必要,本人的机器人会自动清理。--Antigng留言2021年4月21日 (三) 07:39 (UTC)
阁下能不能列举几项编辑记录?--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4月24日 (六) 09:12 (UTC)
上面那个链接里用标签筛选出来的都是。--Antigng留言2021年4月24日 (六) 10:56 (UTC)
清理归清理,打标签归打标签,事先设过滤器警告的话也能减少机器人清理工作量。--60.248.43.141留言2021年5月2日 (日) 04:42 (UTC)
(-)反对。将维基百科条目放入参考来源,偶尔是合理的。有一些编者习惯用参考来源的方式书写注释,例如“关于XXX的YYY方面,可参阅某个条目”。--Yangwenbo99 2021年4月26日 (一) 00:07 (UTC)
@Yangwenbo99:就像阁下的示例,要使用内链而非外链-- Sunny00217  2021年4月28日 (三) 14:16 (UTC)
查了一下有出现 "en.wikipedia.org" 的条目,其实数量比中文的更多--Wolfch (留言) 2021年4月28日 (三) 01:32 (UTC)
那就是T:link-en的回合了-- 本人该补完2019年台铁各站旅客人次了,有事按“此”留言 2021年5月3日 (一) 14:37 (UTC)
有些是单纯的跨语言链接,是T:link-en的回合,不过其中不少是用英文维基网址作为参考资料。--Wolfch (留言) 2021年5月3日 (一) 15:01 (UTC)
@Xiplus:虽然用户Antigng的机器人会清理裸网址形式的内部链接,但是对于使用“<ref>wikipedia.org</ref>”这种形式的似乎无法处理,以目前的情况是否需要设置过滤器禁止或警告这种形式的参考引用?--Poontele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8:24 (UTC)

修订WP:V中“通常不可靠的来源”条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通常不可靠的来源 可疑来源 可疑来源指在事实查证上声誉不佳的来源。这包括:被公认为极端主义、出于推销目的或主要基于流言与个人观点的网站与出版物。可疑来源只可用在关于它们本身的内容中,特别是它们的专文。(参见下文。)使用此类来源的条目,不应该转述此类来源中任何关于第三方的争议性主张,除非这些主张亦同在可靠来源中出现。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略)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关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略)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本身内容来源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自身信息乃至条目的参考来源,而不要求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发表,只要:

  1. 没有过度的自我宣扬;
  2. 不包括针对第三方的主张;
  3. 不包括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
  4. 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
  5. 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

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

提议条文

通常不可靠的来源 可疑来源 可疑来源指在事实查证上声誉不佳的来源。这包括:被公认为极端主义、出于推销目的或主要基于流言与个人观点的网站与出版物。掠夺性开放获取出版期刊因缺乏有效的同行评审,也被视为可疑来源。使用此类来源的条目,不应该转述此类来源中任何关于第三方的争议性主张,除非这些主张亦同在可靠来源中出现。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略)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该领域工作的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关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略)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发布者或本身内容来源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发布者(如某人、组织或其他实体)或该来源自身信息的参考来源,但仅限在以该发布者或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而不要求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发表,只要:

  1. 没有过度的自我宣扬;
  2. 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
  3. 不包括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
  4. 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
  5. 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

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

原条文有一些歧义的地方,如“作为其本身内容来源”和“不包括针对第三方”。部分编者将评论其他人或组织的社群媒体贴文、自媒体文章及影片作为条目来源,就是以此条文为理由。所以最好厘清这段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Jhstriver留言2022年1月28日 (五) 03:30 (UTC)


以上🕗 公示7日。--Jhstriver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06:12 (UTC)

以前来说某议员的某份贴文批评香港仓鼠的条文可用于维基百科,但现在不行,因为被规限在条目自我本身和第二款?--Ghren🐦🕒 2022年2月6日 (日) 07:19 (UTC)
首先应考量这则贴文是否重要,如果有多个第三方来源报道或引用了这条贴文(此时已经不算自行出版了),则依然可以用于条目;否则就是单纯的个人出版物,应受限于上面的条文。维基百科应该采纳可靠的已经出版的来源。--Jhstriver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10:30 (UTC)
我觉得以此例而言应该看之前媒体有没有“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报导过,假设有直接引用也算勉强接受的。这个议案在发表时我就看了几次,但至今依然不太明白第三点修订的趣旨。技术上是没有问题,但我觉得实行上可能有问题。但暂时想不到。--Ghren🐦🕖 2022年2月6日 (日) 11:48 (UTC)
(?)疑问:不明白“但仅限在以该释出者或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的用意,对应的enwp方针“Wikipedia:Verifiability”写的是“usually in articles about themselves or their activities”,没有“仅限”的意思。--Mewaqua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17:32 (UTC)
如果只有“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发布者(如某人、组织或其他实体)或该来源自身信息的参考来源”这句话,而没有其他限制的话,还是有歧义和定义含混的可能。
自行出版物A一旦涉及到针对B(如其他人、组织或者某一概念、事件)的论述C,有些编者会认为这些论述C可以出现在B相关主题的条目中,理由是“C也说明了自行出版物作者或者A本身的信息,A的作者说过这些话”。但既然是在B相关主题的条目中,论述C应当算作是用来说明B的信息。与其保留这样的歧义,不如一开始就说清楚——“仅限在以该发布者或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英维也有关于误用的讨论
若自行出版物(如社群媒体贴文)的内容真的重要,一般都有第三方来源报道或引用,这样就没必要去直接使用个人出版物。参见彭帅事件,有很多媒体报道,那么彭帅的微博内容既可以出现在彭帅的条目中,也可以出现在张高丽的条目中。--Jhstriver留言2022年2月10日 (四) 02:04 (UTC)
对于“自行出版物A一旦涉及到针对B(如其他人、组织或者某一概念、事件)的论述C”,大部分已经有“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一句所涵盖。另外“但仅限在以该释出者或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限制范围太严,举例,如果某小说的作者在“自行出版物”评论自己的作品或发表“最新消息”,“该小说条目”、“出版社的条目”就未必算是“该释出者或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Mewaqua留言2022年2月11日 (五) 16:54 (UTC)
首先,若作家发表的对自己作品的“评论”“最新信息”真的很重要或有价值,通常都有第三方来源报道或转述,去采用这些来源即可。否则,这些评论或最新消息不太适合出现在该“作品条目”中;
再者,如同我上面所说。既然是在“作品条目”中,这些“评论”“最新消息”就应该算是说明“该作品”的信息,而不是用来说明“发布者”(该作家)的信息。同理,如果张三创造了某种“阴谋论”,如果没有可靠第三方来源报道,张三在Twitter发的相关贴文也不应该出现在该阴谋论的条目中。--Jhstriver留言2022年2月12日 (六) 05:24 (UTC)
(-)反对“但仅限在以该释出者或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这一句,理由如前述。阴谋论可由“Wikipedia:可供查证”的“特殊的断言需要特别的来源”章节处理。
本次提案自提出以来,只有提出者一人明确支持(另一用户的“技术上是没有问题,但我觉得实行上可能有问题。但暂时想不到”应该不算是明确支持),希望到最后不会出现“只有提出者一人明确支持而且有其他用户提出异议下”,提出者仍然自行认定“公示期间异议已获合理回应”并自行宣布提案“通过”。
--Mewaqua留言2022年2月13日 (日) 13:39 (UTC)
这里指涉的对象不一定是“阴谋论”。如果张三创造了某个公司、组织或其他东西,那么他在社群媒体上发表的相关评论就能直接在被创造物的条目中使用,这显然是荒谬的。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主要依赖于已出版且可靠的第二手来源
“张三”和“张三写的小说”已经是不同的实体。关于这则条文适用范围,已经写明:“Self-published and questionable sources may be used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mselves”。早期英维写得更清楚:

Self-published sources, and published sources of dubious reliability, may be used only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on themselves, and only in articles about them. For example, the Stormfront website may be used as a source of information on itself in an article about Stormfront, so long as the information is notable, not unduly self-aggrandizing, and not contradicted by reliable, third-party published sources. Self-published sources may never be used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on another person or topic.

日维也写得不错,还有明确的例子。说到底,“小说”一般不可能自行发布贴文来说明它的信息,除非它有官方网站或Twitter之类的。
另外我很好奇,究竟有哪些重要的“对自己作品的评论或最新消息”,仅在个人出版物上发布,同时又没有可靠第三方来源报道。--Jhstriver留言2022年2月13日 (日) 16:05 (UTC)
我不打算花时间研究你举的英文维基百科“Wikipedia:Verifiability”2006年某月某日版本摘录后来为何修改和版本变迁。
以下是虚构例子:
俄罗斯用户甲提案:在“俄乌战争”条目写明“俄乌战争是由乌克兰挑起”。(理据)
乌克兰用户乙:反对(理据)。
...
甲第N次回应:(省略)俄乌战争是由乌克兰挑起。
乙第N+1次回应:(省略)仍然反对。
甲第N+1次回应:(省略)俄乌战争是由乌克兰挑起。
(乙不再回应)
甲:依据WP:7DAYS,公示期间异议已获合理回应,通过。在“俄乌战争”条目写明“俄乌战争是由乌克兰挑起”。
--Mewaqua留言2022年2月14日 (一) 11:28 (UTC)
写条目(依赖可靠第三方二手来源)和在互助客栈讨论议案不是一回事。参见WP:7days公示期间若无正当合理异议,提案作通过论。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且不再作为对该提案的正当合理的意见。
我已经论证某小说的作者在“自行出版物”评论自己的作品或发表“最新消息”不在本条文涵盖的范围。本条文仅讨论“Self-published and questionable sources may be used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mselves”这种情况。
请阁下举出本条文妨碍某些合理使用的具体例子,究竟有哪些重要的“小说的作者对自己作品的评论或最新消息”,仅在个人出版物上发布,同时又没有可靠第三方来源报道。若例子很多,可以考虑进一步增补条文,扩充合理使用的范围。--Jhstriver留言2022年2月14日 (一) 12:48 (UTC)
“自行出版物”的定义是何?上市公司自己发表的公告算不算上市公司的“自行出版物”?
提案人自己判断他人的异议是不是“正当合理异议”,判断自己的回应是不是“正当合理的回应”,跟“球员兼裁判”相差不远,尤其在“只有提出者一人明确支持”的情况下。
--Mewaqua留言2022年2月14日 (一) 13:11 (UTC)
“自行出版物”可参见个人出版Self-publishing上市公司自己发表的公告某种程度算“自行出版物”,属于上市公司说明自身信息,可以在上市公司相关条目使用。
现在是在讨论阁下之前的论据如果某小说的作者在“自行出版物”评论自己的作品或发表“最新消息”,如果没有实际具体的例子,如何算正当合理的回应。另外,因为不涉及上述情况,本条文根本没有禁止编者采用“作者评论自己作品的贴文”。--Jhstriver留言2022年2月14日 (一) 13:25 (UTC)

修改后版本

现行条文

通常不可靠的来源 可疑来源 可疑来源指在事实查证上声誉不佳的来源。这包括:被公认为极端主义、出于推销目的或主要基于流言与个人观点的网站与出版物。可疑来源只可用在关于它们本身的内容中,特别是它们的专文。(参见下文。)使用此类来源的条目,不应该转述此类来源中任何关于第三方的争议性主张,除非这些主张亦同在可靠来源中出现。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略)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关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略)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本身内容来源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自身信息乃至条目的参考来源,而不要求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发表,只要:

  1. 没有过度的自我宣扬;
  2. 不包括针对第三方的主张;
  3. 不包括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
  4. 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
  5. 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

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

提议条文

通常不可靠的来源 可疑来源 可疑来源指在事实查证上声誉不佳的来源。这包括:被公认为极端主义、出于推销目的或主要基于流言与个人观点的网站与出版物。掠夺性开放获取出版期刊因缺乏有效的同行评审,也被视为可疑来源。使用此类来源的条目,不应该转述此类来源中任何关于第三方的争议性主张,除非这些主张亦同在可靠来源中出现。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略)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该领域工作的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关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略)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发布者或本身内容来源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发布者(如某人、组织或其他实体)或该来源自身信息的参考来源,通常在发布者相关条目或以该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而不要求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发表,只要:

  1. 没有过度的自我宣扬;
  2. 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
  3. 不包括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
  4. 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
  5. 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

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

@Mewaqua:尊重阁下的意见,重新修改条文,删去“仅限”。可否延续之前的公示?--Jhstriver留言

不反对公示此版本。--Mewaqua留言2022年2月14日 (一) 16:12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参照其他语言版本维基,若该部分存在来源,该条目是否可以作为来源之一?

近日对维基关于此话题的方针进行了寻找,并未发现对此的指引。通常不可靠的来源中排除了维基内容,翻找过往讨论中有如下描述“不能以其他语言维基百科作为参考来源的原因是,有可能其他语言维基百科的对应条目正是从本语言维基百科翻译而来,如此便成了自我参照;而且维基百科的内容不稳定,故不能作为来源。”——Wikipedia_talk:可供查证/存档2#投票未过的相关讨论

若是所欲引用的内容在对应版本维基中存在来源,是否可以将维基内容与对应外文来源一并作为条目的来源?如果可以,希望能够在指引中进行说明和指引。--Tim815465452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09:28 (UTC)

为什么要一并作为来源?Fire Ice 2022年7月24日 (日) 10:13 (UTC)
Wikipedia:可供查证#通常不可靠的来源方针中,将维基百科自身列入其中。如果遵循此方针的话,是不能将维基的内容作为来源的。请问阁下的意思直接引用其他语言版本中的外文来源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下建议将此指引在对应条文列出,以供参考,方便日后欲参照其他语言来源的编者。Tim815465452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02:54 (UTC)

可靠来源方针增加用户生成内容

无共识:
无共识结案。参与者HK5201314多次提出提案后,在显然没有明确共识的情况下开启多次公示,声称其依照的是WP:7DAYS中“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获取共识的前提下公示”,但提名人显然无视了条文中“方可在已获取共识的前提下公示”,提案没有获得任何用户支持,显然未获取共识。该用户多次强推公示的行为已构成游戏维基规则。现关闭这一无共识且在HK5201314的拖延下长期无法关闭的讨论。
上方的结案说明、以及无共识结案的决定已得到多名用户的支持或讨论中提出,如LuciferianThomasGhrenEricliu1912SCP-2000Longway22等。——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3月4日 (六) 07:42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Wikipedia:可靠来源:

现行条文

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

提议条文

由于缺乏事实查核以及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用户生成内容通常是不可靠的。因为这些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进行事实查核。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在部分社交媒体中会有帐户认证,以表明某个社交媒体账户由真实个人或组织拥有并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该账号的可靠性可能继承自这个人或组织本身的可靠性。

Wikipedia:可供查证

现行条文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提议条文

任何人均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社交媒体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此前的相关讨论:Wikipedia:可靠来源/布告板#所有社群媒体的来源是否可靠?Wikipedia:可靠来源/布告板/存档/2021年10月#2021年10月#微信公众号的来源是否可靠?。 --Steven Sun留言2022年8月13日 (六) 14:22 (UTC)

“该账号的可靠性继承自这个人或组织本身的可靠性”建议改为“该账号的可靠性可能继承这个人或组织本身的可靠性”,有时某些断言会出现疑虑。其他方面基本支持,虽然修改后可能读者必须理解“用户生成内容”的准确意义。--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13日 (六) 22:03 (UTC)
已修改。--Steven Sun留言2022年8月13日 (六) 23:42 (UTC)
(※)注意:提议条文并没有完全禁止使用用户生成内容。允许给特殊情况留出讨论空间。相反的是,现有条文认为:BBS等...“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Steven Sun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08:13 (UTC)
(!)意见认为该修正案可能反映一定对观点之审查偏好且更易受滥用,需要限制有关条文之适用条件和范围。一个方面看使用者发布内容二元而言也可分门为虚构和非虚构两类,有关事实查核账户认证等条件应当前置、是可更好防止条文被不当任意使用之;另传统媒介或其他受认证机构等可能发布特定所谓“用户生成内容”之,有关若依足WP:PSTSWP:SYN等具认受属性,相信亦不应受本地既有或拟定条文之制限。建议基于发布之确凿个人、团体或代理人等之查核及信誉等综合水平,作为来源检视之尺度。--约克客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08:28 (UTC)
  • (+)支持(!)意见:或可考虑稍作汇整站友意见微调为:
由于缺乏事实查核以及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用户生成内容通常是不可靠的。因为这些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进行事实查核。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在部分社交媒体中会有帐户认证,.....(后略)”个人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2022年8月18日 (四) 23:16 (UTC)
挺好。但不知道最终写哪个版本。--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19日 (五) 03:17 (UTC)
已修改。--Steven Sun留言2022年8月27日 (六) 10:10 (UTC)
(+)支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8月19日 (五) 07:53 (UTC)
值得留意的是Meta旗下的社群媒体连结均无法存档,因为Meta已为机器人IP(包括VPN及互联网博物馆)设下过滤器,相关IP的使用者必须登入方能阅读帖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8月19日 (五) 07:58 (UTC)
7日内无新留言。 公示7日,2022年9月3日 (六) 10:10 (UTC) 结束。--Steven Sun留言2022年8月27日 (六) 10:10 (UTC)
我存在异议,并不是因为“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才导致“用户生成内容通常是不可靠的”,这个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我看到User:YFdyh000也有提到这一点,结果提案还是在断言这一点。存在用户认证应该是直接可供查证,然后才是可能继承可靠性,这一点下文也有提及,因此删除首段“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文字对提案具体内容没有太大影响。----Cat on the Mars 2022年8月30日 (二) 09:56 (UTC)
认为现更改版本、未充分吸收本编有关前置限定适用条件之要求,且版本涉及之WP:WIKISRC章节连带WP:SPS章节,分属不同指引之下位内容,而若仅单一修改各自表述不考虑连带叠加影响等衍生效果、恐有生逻辑撕裂之呈现及衍生歧义等情相伴,在此认为拟定之修正案应:
WP:WIKISRC修正案应置于WP:评估可靠性之下位逻辑进行审视及修正草拟,章节条文如采本案理解之修订、必须前置“在未满足具备事实查核账户认证”等条件之,而列明条文指定不满足前置条件之特定“用户生成内容”通常不具可靠性,而且不应以固定偏好列举包含有关内容之特定载体,应避免行文先入为主而忽略掉在依足WP:PSTSWP:SYN等指明评估下可能合规之特定情况。
WP:SPS于本案现提案所修正之表述,诉诸以“言论”取代之限定指示、可能有任意扩大诉诸之风险,皆因该改动令整个章节述之逻辑涵盖可远超单一属性标的物,依据前述之应具前置限制理论、即使重新修正该章节亦应依据WP:NOTRS置于旗下再行审定相关行文逻辑重置,姑且于章节内前置应列明(章节之限制条件):前置“未满足具备事实查核账户认证”等条件之、单一属于用户生成内容或个体原创生成内容之来源载体。
暂有以上补充,同时要求中止相关公示程序、延长审视修正之时间,并建议将实质案内之各自独立维基指引修正案,重新以独立修正案形式分别提交程序进行讨论、审查和研究,宜评核兼顾各分章节假定付诸之实效条件等慎重审视。——约克客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11:54 (UTC)
关于WP:SPS的问题,目前条文中的“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已超出了“自创网站”的范畴。使用“网络上发表言论”更符合“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的内容性质。--Steven Sun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14:15 (UTC)
依上方意见暂停公示。另外我也觉得应该删除首段的“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Steven Sun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12:23 (UTC)
现提议分开表决、公示及讨论
关于WP:可供查证的修正,建议按原先的公示期继续余下的公示
@CatOnMars、@Longway22、@Steven Sun,请问对WP:可供查证的修正有没有问题?因为你们没有就WP:可供查证的修正提出意见。
WP:可靠来源的修正则有仍未有共识,建议继续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08:55 (UTC)
请仔细阅读既已提出意见所述之WP:SPS问题、即为对修正案连带问题之一,且该问题会一并与来源问题相关联相互有影响、断不能独立拆分单独过桥。同时建议再协最下方议案相关进程一并检视,待先行处理完备GUNREL上级章节之问题,以策万全。--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09:03 (UTC)

Wikipedia:可靠来源:

现行条文

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

提议条文

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影片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在部分社交媒体中会有帐户认证,以表明某个社交媒体账户由真实个人或组织拥有并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该账号的可靠性可能继承自这个人或组织本身的可靠性。

Wikipedia:可供查证

现行条文

任何人均可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提议条文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社群专页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社交媒体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如果在不更改原因解释的前提下作适当的扩充,请问大家有没有意见?毕竟新增的media与先前的性质类似。--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09:16 (UTC)
依据回案意和关联案事,即使如简化下级章节之当前先于上级之修订案、亦不应排除经首发平台或转载平台等而可能具备之查核&验证因素,而英文版有关限制之定义为largely not acceptablegenerally unacceptable,非当前中文呈文之武断措辞,唯一绝对化限制指示在于不要利用有关内容作为独立来源采编有关在世人士的内容,修正案应改变绝对限制条件至指定为针对WP:LIVING之来源采用,对其他范围之定语为“一般不采用”或“大多情况不采用”而更好反映当前相关案事之共议理解等情。--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10:00 (UTC)

现单独对Wikipedia:可供查证进行修订:

现行条文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提议条文

任何人均可自费出书,或者在开放性平台中贡献内容。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用户生成内容及类似来源一般不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Steven Sun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14:23 (UTC)

Steven Sun个人认为用户生成内容可靠关键是谁来发布。WP:SPS有说“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从略)”,所以我觉得讨论重点应是谁的发布内容符合“仍可被接受”。另外,我记得有些条目是比较依赖社交媒体作可供查证。Fran·1001·hk 2022年9月5日 (一) 05:21 (UTC)
“用户生成内容”和“个人出版物”区别蛮大的。网络上的用户生成内容,有身份确定和内容固定两大难题,所以不易做到可供查证。个人出版物则是内容正确性、利益相关、版本存续等问题。--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6:53 (UTC)
UGC的问题显然比SPS要大,后者只有一个可靠性问题,前者可靠性和可供查证都不稳定,认证用户有失水准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即便是认证用户在UGC鲜有评审的背景下也有自说自话、靠粉丝“自圆其说”的时候(很多时候出事就赖实习生)。我觉得承接前两个讨论,大多数人支持的论点应该是机构或媒体认证账号相对可信,还不至于现在把所有认证账号都包括进来,比方说我前面讲的个人认证账号的问题,至少在我看来这不是可靠来源,最多只能用作观点。
附:翻译一下ENWP的UGC政策以供参考。
Content from websites whose content is largely user-generated is generally unacceptable. Sites with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clude personal websites, personal and group blogs (excluding newspaper and magazine blogs), content farms, Internet forums, social media sites, fansites, video and image hosting services, most wikis and other collaboratively created websites.
有些网站的内容大多由用户生成,这些内容一般不是可接受的来源。这类网站涵盖个人网站、个人或集体博客(报刊杂志的博客除外(这里指代专栏博客))、内容农场、社交媒体、粉丝网站、音像或图片托管服务(共享网站?)、多数wiki以及其他集体协作创作内容的网站。
Examples of unacceptable user-generated sites are Ancestry.com, Facebook, Fandom, Find a Grave, Goodreads, IMDb, Instagram, ODMP, Reddit, TikTok, Tumblr, TV Tropes, Twitter, and Wikipedia (self referencing).
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脸书、微博、Fandom、IMDb、Instagram、Reddit、抖音、推特和维基百科(自我引用),上述内容一般不是可接受的来源。(有删改)
Although review aggregators (such as Rotten Tomatoes) may be reliable when summarizing experts; otherwise, their ratings based on the opinions of their users are not.
In particular, a wikilink is not a reliable source.
尽管一些评论汇总网站(譬如烂番茄)在总结专家意见时或许可靠,但除此之外其基于用户评价的评分并不可靠。特别要强调的是,维基百科不是可靠来源。
----Cat on the Mars 2022年9月5日 (一) 15:39 (UTC)
“(...)影片分享网站(...)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某人 2022年9月11日 (日) 08:02 (UTC)

有关认证的段落,建议按以下方式修改,以涵盖不同情况:

现行条文

在部分社交媒体中会有帐户认证,以表明某个社交媒体账户由真实个人或组织拥有并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该账号的可靠性可能继承自这个人或组织本身的可靠性。

提议条文

部分社交平台账号可以透过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的帐户认证或其他方式来证明某社交媒体账户代表现实中的特定个人或组织。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账号所发表内容的可靠性一般可被视作等同于这个人或组织在其他场合所发表的内容。但要注意这些经证明能代表特定人物的社交平台账号可能由经委托予他人所操作,因此未必能用于证实特定发言出自账号持有者。

——C933103(留言) 2022年9月14日 (三) 13:27 (UTC)

(+)支持--Yinyue200留言2022年9月14日 (三) 14:37 (UTC)
改动似乎增加新的问题,必须进行单独讨论;如撤销改动,采用回原句,则不必要再行修订。--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5日 (四) 01:06 (UTC)

提案裁撤案内多余章节

鉴于审视有关单一针对平台之章节已可用上级WP:GUNREL完全替代处理,适切相关议案之立论、可便利往后梳理审视单一性质之个案问题,特此提案:直接废除WP:WIKISRC章节全部内容及超链接,由上级WP:GUNREL等继续改进之一并完备有关后续。以上。——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10:12 (UTC)

同意。此外我觉得Wikipedia:可靠来源#作者自行发表的材料也应一并废除。还有Wikipedia:可靠来源#在关于作者自己的条目中采用他们自行发表的来源也有点多余,似乎可以合并至Wikipedia:利益冲突中。--Steven Sun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13:57 (UTC)
(▲)同上。----Cat on the Mars 2022年9月5日 (一) 15:40 (UTC)
现行条文

自行发表的来源是一种未经过任何事实证实或是未经过第三者检验所发行的资料,其中包括个人网站以及为了满足虚荣心所发行的刊物。

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建立一个网站或是自己花钱来发行一本书,并且自称是某领域的专家。基于这个理由,绝大多数自行发表的刊物、个人网站以及部落格等都不是可接受的资料来源

不过也有一些特例是可以的,例如知名的专业研究人员在其自身专业领域中的自行发表或是一位显著的专业新闻工作人员所自行发表的资料。这种资料在某些情况下是属于可以使用的自行发表的资料来源,例如这些资料已经被可信的第三者发行过以及是以他们的真名发表而不是笔名或假名。

然而编辑者还是必须谨慎小心的使用,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如果在该专业研究人员的部落格上的资讯是真的值得发表,那么有可能已经有人发表过了;第二,由于该资料是自行发表的,所以代表其内容的正确性并未经过任何第三者的验证。

提议条文

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网页、自行出版、或自称专家,自行发表的来源往往未经任何事实核查,缺乏独立第三方评审,因此绝大多数个人出版物、个人网站、博客、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或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以及其它类似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

不过也有一些特例,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如果专栏作者为专业人士其内容可能相对可靠;此外,如果某些内容专家英语subject-matter expert已经在独立、可靠的出版机构发表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个人作品,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那么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自行发表的内容也可能相对可靠。

编者仍需谨慎使用这类来源:一方面专栏的内容可能涉及作者个人观点,新闻媒体对专栏的事实核查也可能相对宽松,应该辨析专栏文章中的观点与事实,避免将作者的观点作为事实引用;另一方面,如果专家自行发表的内容值得发表,那么可能已经有人做了相同的工作,存在独立第三方验证的可靠来源可以替代。

个人出版物不能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独立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

说明
1. 第一句和第二句合并,前面半句为原因,“业务通讯”不知所指何物,因此删除归类到类似来源,同时原文“为了满足虚荣心所发行的刊物”确系“自费出版商”英语Vanity Presses的误译,按ENWP似乎自费出版和自行出版在英美属于平行关系;
2. “特例”同时参照en:WP:NEWSBLOGen:WP:SPS以及现有内容进行修改,前一段中文中没有WP:NEWSBLOG,后一段WP:SPS也已经存在相似论述。(@YFdyh000HTinC23WP:V原文如下“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该领域工作的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关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3. 最后一句补充自ENWP,en:WP:RS中称作“independent sources”,en:WP:V中称作“third-party sources”,统一为“独立第三方来源”。
WP:GUNREL是什么的缩写(Generally Unreliable?),我不清楚其是否对应ENWP的en:WP:RS/SPS,目前尽量保持两段SPS概述一致。最后想问一句是否存在共识删除WP:评估可靠性,将其归纳到WP:RS前面的“评估来源”一段,因为这应该也是先后翻译时间不同导致的同一段落重复问题,并且已有编者(@MilkyDefer:)指出这一段翻译水准不高。
以上。--Cat on the Mars 2022年9月11日 (日) 15:00 (UTC)
(+)强烈支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24日 (六) 06:27 (UTC)
@CatOnMars
“社会的普遍认可”定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日 (日) 15:29 (UTC)
原文是established,这个词比较重,韦氏解释是“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or followed by many people”,综合上下文应该是指已经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者有专业人士充分肯定。----Cat on the Mars 2022年10月3日 (一) 09:11 (UTC)

公示案其一

(A:WP:GUNREL总言变更)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网页、自行出版或自称专家,自行发表的来源往往未经任何事实核查,缺乏独立第三方评审,因此绝大多数个人出版物、个人网站、博客、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或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以及其它类似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

不过也有一些特例,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如果专栏作者为专业人士其内容可能相对可靠;此外,如果某些内容专家英语subject-matter expert已经在独立、可靠的出版机构发表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个人作品,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注 1],那么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自行发表的内容也可能相对可靠。

编者仍需谨慎使用这类来源:一方面专栏的内容可能涉及作者个人观点,新闻媒体对专栏的事实核查也可能相对宽松,应该辨析专栏文章中的观点与事实,避免将作者的观点作为事实引用;另一方面,如果专家自行发表的内容值得发表,那么可能已经有人做了相同的工作,存在独立第三方验证的可靠来源可以替代。

个人出版物不能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独立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

(B:由A修正案并行,同时废止WP:WIKISRC章节全部内容及超链接,全由A案之WP:GUNREL条文适用)

  1. ^ 社会普遍认可(英文:established,已经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可以包括自己,但要以其他官方的形式展示其资历。)充分肯定。)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1:29 (UTC)
基于@CatOnMars版本进行 公示,公示7日。
@Longway22 @User:Steven_Sun@AINH@Kriz Ju@YFdyh000--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1:39 (UTC)
可否将废除WP:WIKISRC章节全部内容及超链接之提案一并公示--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3:49 (UTC)
@Longway22
麻烦协助。--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3:52 (UTC)
已添加并行案,按UTC时间记录为准--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4:01 (UTC)
添加新定义,由现在重新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5日 (三) 03:07 (UTC)
鉴于下方亦有相当多补充探讨个案情况,认为需要延长议案审定及修正等之周期,建议再暂停公示为先。对下方情况看可能一些细节可再斟酌,并或需再进行分段讨论。--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0:15 (UTC)

技术探讨

@Xiplus:我想问一下如果这修正案通过后,建立“使用者生成内容来源布告版”并于该布告版寻求个别媒体的共识,还是于ref直接列出其担保资格。哪个方案较容易让管理员管理wiki?--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1:49 (UTC)
管理员不负责管理wiki。--Xiplus#Talk 2022年10月7日 (五) 12:11 (UTC)
用错了词语,应使用“来源回退破坏”、“Abuse filter warning”、“添加不可靠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3:04 (UTC)
@HK5201314:根本看不懂你在问什么,看了提案内容,没看到什么需要管理员介入的东西,后面补了这三个词汇,是要问过滤器的事?--Xiplus#Talk 2022年10月11日 (二) 13:02 (UTC)
Yes,因为需要设立新布告版、过滤器规则,看看可行性多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3:48 (UTC)
过滤器是要?警告/禁止特定连结吗?现在WP:RSN结案的处理方式之一不就是过滤器/连结黑名单吗?还是要问其他的?--Xiplus#Talk 2022年10月11日 (二) 15:07 (UTC)
警告,详细请看下方。简单来说是对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添加使用警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5:15 (UTC)
那跟WP:RSN程序有何不同吗?如果没有的话,在使用过滤器上面就没有问题。--Xiplus#Talk 2022年10月11日 (二) 16:07 (UTC)
首先,cite模版新增一参数“user”,值是由布告版提供的编号
比方说:
如果编辑者cite Facebook ,user没有参数,编辑记录提示列出
“没有共识的使用者生成内容”
如果编辑者cite Facebook ,user有参数,编辑记录提示列出
“有共识的使用者生成内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6:21 (UTC)
别改cite,单独建立一个标识模板就可以。目前来说,建立流程共识也许比过滤器等技术手段更优先。--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6:27 (UTC)
认同,如果未通过,则纸上谈兵,不过只是技术探讨。
新加cite user 模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6:30 (UTC)
是要单弄一套cite?我觉得弄个标识模板指向讨论/状态说明页就好,放在ref标签内或外,cite保持原样。命名都可以,像是{{Verified UGC}}或{{checked UGC}}。--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6:37 (UTC)
新建布告板的目的是?Wikipedia:可靠来源/布告板或其子板块会否更好。我不理解并且认为“担保资格”效力欠缺共识,虽然设法提供/列明可能是有益的。--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3:13 (UTC)

意见商讨

先卡一个(-)反对。由于HK5201314(唔好阻住我爱国)在孤独摇滚!的编辑摘要中说“不能引用社交媒体网站”再支持条目中有关播映平台的内容,有违我对WP:ABOUTSELF的认知。希望有人可以厘清一下。-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3:18 (UTC)

@Hijk910:请望一望上方就“社会的普遍认可”的定义,再看看你的来源是否符合定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3:25 (UTC)
请不要ping我。请问这个我加进去的Facebook来源在你看来,可以加进去吗?为什么可以/不可以呢?-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3:28 (UTC)
根据定义,相关来源需“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者有专业人士充分肯定。”,意指“担保制”。请问这个专页有没有得到acg专家肯定或被现时在可靠来源列表的媒体引用?--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3:37 (UTC)
曼迪传播是业界人士、《孤独摇滚!》的代理商,在你看来算不算ACG专家?-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3:40 (UTC)
WP:Source指出“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
先不论是不是ACG专家,Facebook并不是公开的来源,因为必须登入才能阅读内里的贴文。
.
另外,关于“ACG专家”的问题,由于这个专页没有得到Facebook认证或暂未望到有官网认证,所以无法确认这个专页是不是属于曼迪。--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3:50 (UTC)
1. 虽然我没有登入,但是我也看到内容。2. “需要登入”不等于不是“公开”;正如你要付钱申请图书证才能借到书,给钱才能买到书一样,这并不代表那项资料不公开。3. 曼迪传播的官方网站有连到这个Facebook的连结(而且我是第二次跟你讲这件事)。因此,这个Facebook专页是曼迪的。所以我再问你一次:请问这个我加进去的Facebook来源在你看来,可以加进去吗?为什么可以/不可以呢?-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3:57 (UTC)
应该是考虑可替代度的问题吧?这里如果讨论起不同资料之情况,即应是对多个来源做比较,且可验证度、公开度、可信度和专业度等等都应该一并作研判来决定在编辑当期时适切使用之基准。可能的话也要看共议时之参与度和协作度等等,也许这些可以作为建议性内容列入有关条文之中,即继续引导使用者时刻注意到有关特定采编担保之基础。--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4:10 (UTC)
暂时可以找到的,都只有第一手资料。以上面《孤独摇滚!》为例子,要不就是代理商的Facebook帖文(嗯,甚至官方网站本身都没有写),要不就是播放平台本身(我不喜欢这个选项,复数播放平台会有脚注炸弹的问题,而且未必标明首播日期时间)。因此,请问这个Facebook来源可以用吗?-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4:21 (UTC)
“曼迪传播的官方网站有连到这个Facebook的连结”,这句说话不应只跟我说,而应在ref中表达出来。如果没有标示“担保来源”,按照新规只会当作一般粉丝专页处理,予以回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4:25 (UTC)
你有很大的误会——没有规定要在条目中证明来源本身的可靠度,正如条文中“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也不需要在条目中给出证明。另外,很高兴你承认了这个Facebook来源是可靠的。顺带一提,如果你想增加“标示担保来源”这项要求,我第一个反对。-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4:33 (UTC)
因为新规将绝大部分社交媒体列入不可接受的来源,你若要绕过这限制,必须证明如何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若然没有证明,相关来源则无法进入“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段落。--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4:40 (UTC)
但是“必须证明如何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不需要在条目中进行。-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4:42 (UTC)
:若不在条目中进行,在哪进行?
另外,针对博客的问题,WP的方针是指出博客内容只属个人意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4:46 (UTC)
其实呢,WP:RSP只是一个归纳共识的地方。“若不在条目中进行,在哪进行?”不就是各种讨论页吗?XD
现在你和我同意了这个Facebook专页就是曼迪传播的专页,至少你就不能借故“当作一般粉丝专页处理,予以回退”——因为你我已达成共识。-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4:56 (UTC)
我的立论和结论是:1. 曼迪传播等动画代理商是“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者有专业人士充分肯定”中的“专业人士”,2. 若这些代理商的官方网站可以连到其社交媒体,则视为对这些社交媒体的担保。3. 结论,代理商的社交媒体可用作“播放平台、日期时间”的参考资料。另外,证明这些社交媒体属于代理商的理据并不需要在条目中列出。-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4:56 (UTC)
执行共识的是管理员,很欢迎你随便ping一位管理员,问一问他接不接受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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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共识你知我知,但第三者不会知,不排除有其他只按照方针指引的编辑者予以回退,相关回退我会予以支持。
.
如果将这个结论推至其他来源,有需要展开新的布告版,结构就像可靠来源布告版一样,需要等待至少一个月才知道这个内容可不可以使用。所以在条目中证明是高效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5:07 (UTC)
1. 不是“执行共识的是管理员”,执行这个共识的是你和我。管理员的工作是“确保共识有好好地获得执行”。2. 我是觉得没有人会特别质疑“这个是不是曼迪的Facebook专页”啦,一般人应该有常识。如果有第三个人质疑这个是不是“曼迪的Facebook专页”,那讨论一下就是了。如果有很多“第三个人”,可以考虑加指引。3a. 不过,因为暂时只有你有这么特别的质疑,所以我先封住“HK5201314(唔好阻住我爱国)会回退这类编辑”这个选项吧。3b. 因此,我希望将共识扩展至所有动画代理商——“官方网站有连去”就可以证明这些社交媒体是它们的,视为对这些社交媒体的担保,亦因此所有代理商官方网站有连去的官方社交媒体都可用作“播放平台、日期时间”的参考资料。4. 我觉得这个问题不需要再浪费你我更多的时间。-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5:17 (UTC)
(※)注意:我是在确认新条文会否影响我的编辑,主要就是“所有代理商官方网站有连去的官方社交媒体都可用作‘播放平台、日期时间’的参考资料”的部分,因此并非如你所言是无关的。只要你承认你在孤独摇滚!条目的编辑摘要的发言(完全不能引用社交媒体网站)是有误的,而且保证不会因为新条文生效而去移除这些内容的话,那我就可以放心了。-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6:10 (UTC)
我不会保证,亦不排除有第三者基于新方针而移除内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6:23 (UTC)
现时计划,旧连结暂时保留,直至有人转移来源。
但新连结会按照新方针工作,需要详细列明谁担保了这个专页。如新连结不按照新方针列明所需资料,不排除有其他编辑者举报(破坏)或回退,即管看看管理员如何演绎新方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6:28 (UTC)
我还在反对不能释除我疑虑的新条文喔。请你反驳我上面的理据:1. 曼迪传播等动画代理商是“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者有专业人士充分肯定”中的“专业人士”,2. 若这些代理商的官方网站可以连到其社交媒体,则视为对这些社交媒体的担保。3. 结论,代理商的社交媒体可用作“播放平台、日期时间”的参考资料。如果你不能反驳,我视之为你同意我的立论,并达成共识。-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6:33 (UTC)
1及2同意,3不同意。因为3有更好的来源可以取代,如EPG及播放清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6:53 (UTC)
另外,明明上面有段这样的提议条文:“部分社交平台账号可以透过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的账户认证或其他方式来证明某社交媒体账号代表现实中的特定个人或组织。”为什么不见了?-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6:33 (UTC)
请向@Longway22、@CatOnMars了解。--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6:47 (UTC)
这个应确为原案其一项担保条件,或应附加回现案当中。--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0:18 (UTC)
最后,从来都没有规定“需要详细列明谁担保了这个专页”,没有条目会标示着WP:RSP或是其他的方针指引。我在上面已经解释:WP:RSP只是一个归纳共识的地方。“若不在条目中进行,在哪进行?”就是在各种讨论页。在讨论页记录着得出共识的讨论就可以了。-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0月4日 (二) 16:33 (UTC)
我不会阻止你等待至有共识才列出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6:50 (UTC)
阁下是否认同再于修正案内列明“对于不同的特定个案,如该章节条文未能涵盖其相关特定情况,应遵循该版整体指引精神及其他专业知识内容等,讨论判读为来源提供担保之条件是否适切而无碍编辑采信,同时参考既有归纳的不同个案及特定担保情况、完备相应共议商定之基础。”?--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0:23 (UTC)

(&)建议或自称专家”。以及我想确认,“个人出版物”是由个别人完成出版主要流程(如撰稿、编审)的出版物,语出个人(如采访、自述)但经历可靠流程的出版物不是个人出版物,应以其他角度衡量可靠性。个人或小团体编撰后交由正式出版社发行的书籍,可能需个案辨别可靠性。“个人出版物不能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独立第三方来源”该如何理解?仍可能是观点的可靠来源,但不应是事实查核的可靠来源。--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3:24 (UTC)

(&)建议按照论述的话,可能可以再清晰化有关“担保”条件之体系作为该判读之前设,即约定是具备担保条件之纯粹个人自行出版标的物、在列明后续接回有关约定之举例说明;对于在生人士之限制条件必须同等加注之“即使合乎担保条件”、而不能单一/唯一作为独立第三方来源使用,而参照有关常规必需多个独立来源并行使用。--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3:47 (UTC)
@Longway22
只有获“社会的普遍认可”才具备担保条件:相关专页指已经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者有专业人士充分肯定。
.
应该会使用notetag功能表示在相关文字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16:08 (UTC)
“社会的普遍认可”一词执行起上来会容易引起争拗。例如如果相关专页曾接受媒体专访或访问[1][2],这会否是“社会普遍认可”?又例如,知名人士(如议员)的专页,又是否符合“社会普遍认可”?ThirdThink留言2022年10月5日 (三) 02:21 (UTC)
因为是要证明这个专页是属于相关人士,由于2号TVB的来源不是直接引用专页帖文(记者会形式),所以无法证实相关专页的拥有人。除非相关报导有提供引用的帖文连结。
1号明报的来源只是个人专访,并没有引用专页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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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知名人士的专页,请查看上方就曼迪的讨论。应该有不少的来源证明,如被政府肯定(电话簿)或被现时在可靠来源列表的媒体引用,甚至乎相关账号有认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5日 (三) 02:49 (UTC)
第一段:“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网页、自行出版或自称专家,自行发表的来源往往未经任何事实核查缺乏独立第三方评审,因此绝大多数个人出版物、个人网站、博客、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或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以及其它类似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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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要证明相关专页曾受第三方评审才能被引用。--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5日 (三) 02:53 (UTC)
来源1有用截图引述相关专页的数据啊。“关注组经常在社交平台发帖,......(从略)”,“团队亦会为交通服务规划进行倡议,......(从略)”。ThirdThink留言2022年10月5日 (三) 06:42 (UTC)
@Fran1001HK 囧rz……@ThirdThink:应该还有其他来源可以证实其专业资格,如沙田交通关注组主席是现时的公众人物。--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1:54 (UTC)
(!)意见,我最近没有空参与讨论了,所以就三件事表达一下观点:第一点,回答U:YFdyh000的问题,首先个人出版物是专有名词,实际上专业出版社也有可能承接自费出版业务,主要差异还是在于编辑审核的流程;第二点,还是U:YFdyh000有关生者传记的问题,WP:生者传记已经规定不论批评还是赞美的观点都需要出自可靠来源,个人出版物的观点无论如何都不是生者传记观点的可靠来源,这是方针一致性要求;第三点,即便放在现有的方针里,存在更好来源或者可替代也不是删除已有相对可靠来源的理据,新的提案也没有强制在存在可替代来源的时候一定要使用更好来源,如果编者认为存在更好来源,应该自己举证并替代,原则上条目大部分内容应该是由可靠来源构成,比方facebook来源如果无法得到第三方证实可靠性则不应该用于构成条目的主要事实。以上。--Cat on the Mars 2022年10月5日 (三) 16:16 (UTC)
“个人出版物的观点无论如何都不是生者传记观点的可靠来源”,比如A的(出版自传/采访/博客)中包含对B的评价或者生平信息,是否都绝不能作A的观点或B的事实(声称)来引述,具体可靠性如何,我感觉要依情况商榷,难以一言概之。--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03:38 (UTC)
如对此句有任何问题,烦请你于下方另开新节提议修改WP:SPS(来自WP:生者传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03:01 (UTC)

公示案其一(修正4)

(A:WP:GUNREL总言变更)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网页、自行出版或自称专家,自行发表的来源往往未经任何事实核查,缺乏独立第三方评审。由于绝大多数个人出版物、个人网站、博客、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或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以及其它类似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因此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来源会被列入防滥用过滤器。

不过也有一些特例,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如果专栏作者为专业人士其内容可能相对可靠;此外,如果某些内容专家英语subject-matter expert已经在独立、可靠的出版机构发表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个人作品,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注 1],那么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自行发表的内容也可能相对可靠。

编者仍需谨慎使用这类来源:一方面专栏的内容可能涉及作者个人观点,新闻媒体对专栏的事实核查也可能相对宽松,应该辨析专栏文章中的观点与事实,避免将作者的观点作为事实引用;另一方面,如果专家自行发表的内容值得发表,那么可能已经有人做了相同的工作,存在独立第三方验证的可靠来源可以替代。

由于绝大部分的使用者生成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编者使用相关来源前应到布告版寻求共识,确定相关来源是否符合要求。若相关来源未在使用者生成内容布告板获得共识,编者有责任在条目的合适位置或讨论页展示相关来源的担保资格[注 2]。未进行来源证明的内容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他人移除。被移除的内容若能发现有效的补充材料,则可重新加入。请注意,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只能当作第一手资料,不论发布人的身份及机构。

个人出版物不能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独立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

(B:由A修正案并行,同时废止WP:WIKISRC章节全部内容及超链接,全由A案之WP:GUNREL条文适用)

  1. ^ 社会普遍认可(英文:established,已经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可以包括自己,但要以其他官方的形式展示其资历。)充分肯定。)
  2. ^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引用文章或影片时需展示出相关账号曾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的证明。若相关媒体在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当刻的状况与实际文章或影片发布时的实际状况存在重大落差时,其他编辑者有权连带相关段落一并移除,但需在条目的讨论页或布告版解释移除原因。
    • 如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个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

解释(修正1): “由于绝大部分的使用者生成来源都是不是可接受的来源,编者使用相关来源前应到布告版寻求共识,确定相关来源是否符合要求。”

  • 现时可靠来源布告版非强制使用,只是提供参考。而提议新建的布告版是强制性使用,采取白名单制度。
  • 考虑到上方动画制作商及交通关注组的问题,部分机构依赖社群媒体作唯一官网,建立布告版可让编辑者确定相关网站是否真确及提供商确空间。
  • 使用布告版可减少重复提供担保来源,减低编者多次使用重复来源的不便。

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13:40 (UTC)

认为仍应适用以参考性质非强制性质,单一化名单制可能仅适合于对内容农场等平台标注、但不应作为对所有个人性质之一致规制化,应个人(专业)身份之变化等亦可能随时发生并无法先验其所有言论皆无法采信、有关名单或亦引致有违对个人观点之推定原则;来源担保条件之个例情形、适宜以个案不同情况判读并加以厘清,故而讨论专版如设立则应为加强专案协作及共议之机制、而非强化一致化规制--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1:54 (UTC)
同约克客观点,不认为应该为布告板附加特殊效力。--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3:12 (UTC)
既然楼主指出“部分机构依赖社群媒体作唯一官网”,现在先把所有用户生成内容来源会列入黑名单,然后在讨论一番后又请示机器人解除相关专页的黑名单限制,那“把所有用户生成内容列入黑名单”整个操作不觉得有太大意义。ThirdThink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6:31 (UTC)
回应fran1001hk:理论上,获豁免的使用者生成内容只是极少数,可能是亿份之一,添加强制性布告版是让编者思考有没有其他可靠的第二或第三级来源可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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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longway22及yinyue200:是否应更改至“建立“使用者生成内容来源布告版”并于该布告版寻求个别媒体的共识,或于ref直接列出其担保资格。”让编者二选其一申报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7:08 (UTC)
@Hijk910
换句说话来说,使用布告版的可能每隔数年申报一次担保资格,而直接于ref列出担保来源的每一次也要申报。
这样就减低布告板的特殊效力。--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7:13 (UTC)
如果真是希望编者思考有没有其他可靠的第二或第三级来源可取代,设立相关过滤器(但不作用黑名单禁用相关来源)在写手储存编辑前提醒他们会较有效。ThirdThink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7:44 (UTC)
我也觉得过滤器方案比较好,这样也与当前的惯例相差不大。合理的编辑并不会因为是否事先履行了某些手续就变得合理或者不合理,维基百科不是官僚机构。--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8:56 (UTC)
可以使用提示版机制辅助编辑者判读,并且布告板机制亦可更灵活,以体现共识商议之惯常理路。--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9:00 (UTC)
@Longway22@ThirdThink@Yinyue200
已按你们的要求更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14:09 (UTC)
我仍然认为在“于来源引用中标示相关来源的担保资格”不太合理。我的建议是这样写:若相关来源未(在布告板)获得共识,编者应在条目的合适位置或讨论页体现出相关来源的担保资格。未进行标示的内容可能会被他人移除。被移除的内容若能发现有效的补充材料,则可重新加入。--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15:16 (UTC)
@Yinyue200
已按要求修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0:21 (UTC)
备注内时限之所谓三年是如何依据而设定?另外内文所有可接受之否定前设表述认为适宜使用“通常不是”,以合乎有关行文之商定检视要求。--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0:50 (UTC)
@Longway22:三年是基于WP:可靠来源布告版,超过3年就自动列入“陈旧讨论”。如果要改3年限期,可能要连同可靠来源布告版指引一并修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1:02 (UTC)
“该来源已有两年未在可靠来源布告板上讨论,来源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出现新的变化,因此最近的共识可能会改变,因此需要重新讨论,以形成更准确的评估。然而不包括被认为是通常不可靠的自行出版或呈现使用者生成的内容的来源,也不包括来源自身性质本身不会随时间而变化的出版物或其他固定性质的媒体,也不包括已经结束出版的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1:05 (UTC)
然而可靠来源布告板并未有其强制性。--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1:54 (UTC)
如果将上方的“3年”改为WP:CCC又如何?
而3年要求改为只是布告版建议而不强制执行?--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3:45 (UTC)
@Longway22:已按要求更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2日 (三) 02:09 (UTC)

防滥用警告器内容(修正3)

使用者生成内容使用条件:注:不适用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及与上述相关的社群网站

  • 相关内容无法由其他更为可靠的来源替代
  • 能辨认账号持分者的身份(社群媒体的身份认证也接受)
  • 账号持有人/机构/受访对象须达到WP:关注度要求
  • 只接受与账号持有人/机构相关专业领域的内容
  • 以下二选一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账号需在指定状况 (ref 至 上方文章)内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过旧的证据可能不被考虑。(需要提供证明)
    • 如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个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需要提供证明)
说明:上方四点必须遵守,缺一不可。下方二选其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14:29 (UTC)
@CatOnMars@Longway22@User:Steven_Sun@AINH@Kriz Ju@YFdyh000@ThirdThink@Hijk910:Any question?If not,继续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11:07 (UTC)
“账号需于“某年份”内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何谓“某年份”?“某年份”是指何年至何年?另外,“需以其他官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中的“官方”建议改为“官方或可靠第三方”。ThirdThink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11:59 (UTC)
“某年份”正是要商确,相关年份需平衡可行性及时效性。请问有什么建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12:05 (UTC)
我觉得不适宜在这里订一些很硬性的规定,这类过于客观的标准很难覆盖所有情况,我觉得可以直接删除“某年份”的表述: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账户需获得过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过旧的证据可能不被考虑。--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15:06 (UTC)
(-)反对任何硬性规定,例如一些YouTuber对条目当事人访问等理应可作为第一手来源,但如果根据上述规定亦被排除在外-某人 2022年10月10日 (一) 20:21 (UTC)
@AINH:请问你有没有望清楚公示内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9:55 (UTC)
我说的情境符合你的内容吗?访问条目当事人算是“专业内容”吗(第四点)?而且不少Youtuber不见得将真实身份公开啊(第二点)-某人 2022年10月11日 (二) 10:02 (UTC)
如果是访问型youtuber ,其专业当然是访问。如果是演艺型YouTuber ,其专业当然是演艺类。--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0:24 (UTC)
然而第二点您未解答,我觉得您提出草案的问题在于内容太过僵硬,用词太过绝对,不适宜广泛推广。现有方针很少有用词如此绝对的条文。--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1:56 (UTC)
其实我倾向直译英维“NO”。
回应第二点,我没有提议公开真实身份,只是要求能辨认是“谁”发出相关资料。基本上YouTuber 可无视此句,而Vtuber就不可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3:41 (UTC)
正确来说这句出现的主要目的是过滤“秘密网”及“街访(随便捉一个路人分享个人看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3:52 (UTC)
确实一般应当过滤“街访”--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5:59 (UTC)
我想引用这个编辑争议(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Foodsfoods),如果这方针生效,此人应该不能添加fb群组连结,因为会违反新方针。本次提议只是减少同类事情发生的机会,如对同类事情有什么预防措施,欢迎提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4:53 (UTC)
(!)意见:以我自己的认知,满足前四条中的二、三和四条的时候,通常这个来源已经没法算作“用户生成内容”了。例如本身被视作可靠来源的传统媒体,其在社交平台经认证发布的属于新闻报道文体的文章,归入用户生成内容就不合适。但同样的一家媒体的评论员,以媒体账号在同样的平台发布的社论性质的文章,则又不宜。这其中的区别并不在于账户持有者的身份。二选一中的第一条满足的时候,引用它的媒体或学术来源就会应该就是替代来源,会自动让第一条不成立。(&)建议:第一条的措辞可考虑修改为“相关内容无法由其他更为可靠的来源替代”,明确替代来源应该往什么方向寻找。--Tiger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5:43 (UTC)
谢谢您指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6:33 (UTC)
简单回应:
绿色:已成定案,没有颜色:仍有争议

(A:WP:GUNREL总言变更)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网页、自行出版或自称专家,自行发表的来源往往未经任何事实核查,缺乏独立第三方评审。由于绝大多数个人出版物、个人网站、博客、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或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以及其它类似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因此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来源会被列入防滥用过滤器。

不过也有一些特例,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如果专栏作者为专业人士其内容可能相对可靠;此外,如果某些内容专家英语subject-matter expert已经在独立、可靠的出版机构发表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个人作品,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注 1],那么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自行发表的内容也可能相对可靠。

编者仍需谨慎使用这类来源:一方面专栏的内容可能涉及作者个人观点,新闻媒体对专栏的事实核查也可能相对宽松,应该辨析专栏文章中的观点与事实,避免将作者的观点作为事实引用;另一方面,如果专家自行发表的内容值得发表,那么可能已经有人做了相同的工作,存在独立第三方验证的可靠来源可以替代。

由于绝大部分的使用者生成来源都不是可接受的来源,编者使用相关来源前应到布告版寻求共识,确定相关来源是否符合要求。若相关来源未在使用者生成内容布告板获得共识,编者有责任在条目的合适位置或讨论页展示相关来源的担保资格[注 2]。未进行来源证明的内容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他人移除。被移除的内容若能发现有效的补充材料,则可重新加入。请注意,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只能当作第一手资料,不论发布人的身份及机构。

个人出版物不能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独立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 (B:由A修正案并行,同时废止WP:WIKISRC章节全部内容及超链接,全由A案之WP:GUNREL条文适用)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6:45 (UTC)
已按要求修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2日 (三) 02:17 (UTC)
(?)疑问:上面有多个讨论的子章节看起来有点像是公式的提案内容,不知先前参与讨论的几位可否澄清目前其中哪些正在公示?--Tiger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5:43 (UTC)
公示案其一(修正3)及 防滥用警告器内容(修正2)--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16:32 (UTC)
已移除“管理员意见”的标题。管理员身份在这里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作用,也请不要替我给我的意见加上标签。—Tiger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21:17 (UTC)

现在公示的内容(WP:GUNREL):

(A:WP:GUNREL总言变更)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网页、自行出版或自称专家,自行发表的来源往往未经任何事实核查,缺乏独立第三方评审。由于绝大多数个人出版物、个人网站、博客、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或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以及其它类似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因此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来源会被列入防滥用过滤器。

不过也有一些特例,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如果专栏作者为专业人士其内容可能相对可靠;此外,如果某些内容专家英语subject-matter expert已经在独立、可靠的出版机构发表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个人作品,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注 3],那么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自行发表的内容也可能相对可靠。

编者仍需谨慎使用这类来源:一方面专栏的内容可能涉及作者个人观点,新闻媒体对专栏的事实核查也可能相对宽松,应该辨析专栏文章中的观点与事实,避免将作者的观点作为事实引用;另一方面,如果专家自行发表的内容值得发表,那么可能已经有人做了相同的工作,存在独立第三方验证的可靠来源可以替代。

由于绝大部分的使用者生成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编者使用相关来源前应到布告版寻求共识,确定相关来源是否符合要求。若相关来源未在使用者生成内容布告板获得共识,编者有责任在条目的合适位置或讨论页展示相关来源的担保资格[注 4]。未进行来源证明的内容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他人移除。被移除的内容若能发现有效的补充材料,则可重新加入。请注意,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只能当作第一手资料,不论发布人的身份及机构。

个人出版物不能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独立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

(B:由A修正案并行,同时废止WP:WIKISRC章节全部内容及超链接,全由A案之WP:GUNREL条文适用)

  1. ^ 社会普遍认可(英文:established,已经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可以包括自己,但要以其他官方的形式展示其资历。)充分肯定。)
  2. ^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账号需曾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若使用超过3年的证据,其他编辑者有权连带相关段落一并移除。
    • 如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个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
  3. ^ 社会普遍认可(英文:established,已经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可以包括自己,但要以其他官方的形式展示其资历。)充分肯定。)
  4. ^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引用文章或影片时需展示出相关账号曾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的证明。若相关媒体在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当刻的状况与实际文章或影片发布时的实际状况存在重大落差时,其他编辑者有权连带相关段落一并移除,但需在条目的讨论页或布告版解释移除原因。
    • 如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个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

及防滥用警告器内容:

使用者生成内容使用条件:注:不适用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及与上述相关的社群网站

  • 相关内容无法由其他更为可靠的来源替代
  • 能辨认账号持分者的身份(社群媒体的身份认证也接受)
  • 账号持有人/机构/受访对象/引用内容须达到WP:关注度要求
  • 只接受与账号持有人/机构相关专业领域的内容
  • 以下二选一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账号需在指定状况 (ref 至 上方文章)内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其他编辑者有权移除使用过旧的证据及其相关引用的内容。(需要提供证明)
    • 如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个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需要提供证明)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2日 (三) 16:56 (UTC)

两日内无新发言, 公示7日,由2022年10月16日00:06开始,如无反对则以此文案为最终定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5日 (六) 16:06 (UTC)
应重新检视有关时效性之问题,如所谓落差之定性等是否过于宽泛且助长官僚化问题,资历/身份之定性亦以不同专业认知有别,适宜对相关所谓证明之基础性问题重新审视,且既已布告板形式为导向仍应以维基层面之常识共识为主,避免商定导向受相关学术或专业利益所限。--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02:22 (UTC)
的实际状况存在重大落差时—>WP:CCC
说得没有错, 因为“资历/身份之定性亦以不同专业认知有别”,所以才需要设立布告版,按实际需要调整可引用的内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02:54 (UTC)
注意结合WP:FORUMSHOP。--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03:07 (UTC)
意思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5:18 (UTC)
按照所谓15日开始自行执行所谓公示程序内实际,认为即使技术计算亦应按照19日计算是否开启公示,现有议案问题认为根本有游戏规程之问题,且遗留相当多问题而未有任何匹配之具体方案等产生,认为适宜第三方先行中止议案之通过公示程序及所谓通过宣布,以重新著重处理讨论过程及相关争议之处里。--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7:15 (UTC)
阁下是否对维基共识等有所忽略而操之过急?讨论时效衡常以七日为社区共认之客栈议案程序性固定周期--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02:24 (UTC)
2个月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02:54 (UTC)
每次修正后也不是重新计算七日时间吗,不是说持续久一点就可以突然缩短周期吧--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03:05 (UTC)
我在说文字内容是最终定案,定了却无法即时实行,因布告版及cite功能未到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5:11 (UTC)
不支持条文即行生效,我还是认为当前条文的内容和原始条文的风格差异相差太大。原始条文基本上是在阐述一个行事的原则。新的规定则详细的多,尽管相比一开始的提议已经有所改善。我认为这样的提案一旦推行会对当前编辑维基百科的行为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凝聚更多共识。--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08:54 (UTC)
@Yinyue200
最终定案不等于即时实行,因为还有更多细节需基于上述公示的内容加添,如布告版细节及cite规范。配套未到位的话如何生效内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5:22 (UTC)
一并回复元上,引用WP:FORUMSHOP“讨论将胜于坚持己见”,即有关议案目前共识相信亦为基于该题。--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7日 (一) 01:50 (UTC)
Yes--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7日 (一) 10:48 (UTC)
注二可以分成注二注三吗?还是有什么排版指引推荐注解中用 * 多句描述,可以推荐一下,让我前去拜读吗?--Anghualee留言2022年10月18日 (二) 09:08 (UTC)
注二难以分成注二注三,排版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02:46 (UTC)
因此所有用户生成内容来源会被列入防滥用过滤器”:过滤器有标签、警告和阻止等处理操作。这个地方没说明白执行何种操作。建议不要一刀切执行阻止操作。
个人建议用户生成内容使用条件不宜有过细的硬性规定。针对特定来源有问题,在布告版或者互助客栈讨论即可。另外Wikipedia:关注度中有讲关注度指引并不直接限制条目内容。不应直接按照关注度的要求来限制来源。--Steven Sun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8:14 (UTC)
1.warning & label
2.没有错,使用关注度要求正是要平衡英维标准及中文区的实际情况,理应引用要求比其他类型的资料高,况且共识建议不强制使用“布告版或者互助客栈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9:15 (UTC)
原本是建议走“白名单制度”,强制于布告版达成共识后方可使用。--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9:17 (UTC)
不认同白名单制度。--Yinyue200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3:27 (UTC)
原本!(过去式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3:48 (UTC)
———
公示完成,通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1:44 (UTC)
阁下这样是强行通过吧?完全上方各方留言是对之提出各种异议,阁下似乎完全无视规程及共议等方面之意向而径自宣布,恐怕需要一并检视。--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4:24 (UTC)
冷静点,上方没有异议或反对声音。--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7:01 (UTC)
WP:7DAYS:“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时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公示。”
本人是基于上述指引进行公示。如有问题,欢迎在下方提议修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7:07 (UTC)
阁下要么按照2022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七日,不然上边阁下也是一边搜集意见且未能释除强行走自己程序之问题。请阁下重新考虑表面呈现程序是否适当,暂时不认同有关程序之自行执行,或需第三方判定程序本身技术是否存有瑕疵--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7:12 (UTC)
@Xiplus:要求䆁法,公示程序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7:14 (UTC)
自10月16日开始,提案未被修改(修正四)。“封锁”的黑名单在修正三,最后在共识提议后改为“警告及提示”的防滥用过滤器的修正四。--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7:20 (UTC)
@Longway22
即使是19/10开始公示,今日己是25日,7天了,仍然没有反对声音。--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3:52 (UTC)
一个阁下未有在个人明确提出疑问时,重新计算可能具争议之声明,另一个如案内所现,有关异议一直有所提出,但阁下似乎有选择地单独回复及单独计算,所有异议情况应视为参与商议内对对该案之整体有一致于细节及可行度等方面仍有很多疑问,阁下虽有分项修订之、但在如议案内当下仍有表述指明可能全案实施之时仍存在全案系统问题,即有关议案并非如阁下自行总结之、并未如实反映当前阶段之共议实情,而亦需要所有原案参与人再行检视为佳。--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4:03 (UTC)
如果可以的话,希望阁下成为此议题的主导者,以阁下的方式走公示流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4:10 (UTC)
@Longway22:--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4:11 (UTC)
就“仍然没有反对声音”,那我补充我的观点。新条文“可能”很有参考价值,但是否凝聚广泛共识仍很存疑,所涉来源价值定义的影响会非常广泛,讨论编者的广度和时长、实际效果不显著,没有达到过往的影响全站之政策的程度。个人而言,新条文对细节和流程的规定仍显复杂,与现有常见实践缺乏对比、疑存冲突,实际执行的可行性和公信力仍未显现,未参与讨论的编者未必接受,可靠性讨论也未必能得出可信结论。总结而言,我觉得它是半个指引、一份提案、一篇论述。还请加油,比如提出一些先后对比实例,将所需页面搭好框架、局部试行作参考。改cite模板我是反对的,改滥用过滤器我认为时候未到。--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4:12 (UTC)
@CatOnMarsSteven_SunAINHKriz Ju:@YFdyh000ThirdThinkHijk910Tigerzeng:@HTinC23MilkyDeferC933103Yinyue200:谨作为提示有关议案规程性问题,如叨扰还请见谅,皆因如上述之,审视系统实施之时是否可能并未尽共议及仍会扩大系统模糊、导致实际案例采用有所偏颇等。--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4:21 (UTC)
观乎上方讨论,对于HK5201314阁下希望订立的新程序(即“担保制”、“预先寻求共识”、“用户生成内容使用条件”等),除提案人外似乎未见明确支持,相反更多编者或是反对,或是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但至少有提出其疑虑或有所保留的理由,因此如YFdyh000阁下及Longway22阁下所言,不能认为社群有达成共识,或至少是没有达成与其对全站造成的影响相应强度的共识。在下认同Steven Sun阁下、AINH阁下、Yinyue200阁下的意见,“不宜有过细的硬性规定”,与现行程序(简而言之“合则用,不合则删,争议藉讨论(讨论页或布告版等)解决”)相比,在下未见新程序的优势或需要,恐怕新程序会如WP:避免说明泛滥所描述,易被社群视而不见。——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23:17 (UTC)
有人(@HTinC23 )认为本人希望订立的新程序缺乏共识,我只能回答相关字句都是由各语言的方针、指引及共识抄过来的。
以现行的程序来说,现时可靠来源共识只规管YouTube、Wechat,但不规管Meta、Twitter、Truth Social。是不是缺乏一视同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6日 (三) 12:06 (UTC)
个人认为,防滥用过滤器的警告应该反映方针内容,而不应该脱离方针另订标准,不同标并存会导致新手编者混乱。另外“用户产生内容”定义上并不应该包括机构或大众传媒或政府等在社交平台或其他自行发布平台所张贴的内容。作为例子,Wordpress是一个被广泛采用的自行出版平台,但也有很多公司和机构使用Wordpress作为自己的网站发布内容,将这些公司网站的内容视为“用户产生内容”显然为错误。——C933103(留言) 2022年10月26日 (三) 12:19 (UTC)
然而,现时社群媒体“容许”使用者模仿 机构或大众传媒或政府 建立专页。
就我所知,Google嘅Blogspot现时在黑名单。由此可见,现时的方针非常模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6日 (三) 12:47 (UTC)
存在模仿者并不构成否决特定来源的理由。其他媒介也同样存在模仿者。且无论社交平台网站站方还是各机构以其他渠道官方发布的资讯,都能证明特定账号的身份。——C933103(留言) 2022年10月27日 (四) 12:02 (UTC)
所以提案就是要在来源引用中“证明特定账号的身份”,非身份证身份。
现时维基方针有以下的前设,如有编辑者反对这个前设,应展示证据去否定这个前设。然而以旧方针来说,没有提供任何方法让编辑者否定这个前设;所以新方针就是提供一个方法给编辑者否定这个前设。
.
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網頁、自行出版或自稱專家,自行發表的來源往往未經任何事實核查,缺乏獨立第三方評審。由於絕大多數個人出版物、個人網站、博客、開放性wiki、網絡論壇或社交媒體上的貼文以及其它類似來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來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3:55 (UTC)
例如要否定缺乏第三方评审,则需展示曾获第三方评审。
例如要否定 自称专家,则需展示专家身份,去确认真的是专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4:01 (UTC)

重新解䆁修改方针的因由及对应方针指引和共识

Q.为什么修改方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4:52 (UTC)

A:有编辑者提名九龙巴士1A线WP:GA,当中使用了缺乏署名的个人云碟的来源,本人已该条目违反WP:OR为由认为不合资格。其后翻查现有的方针WP:GUNREL,发现“自行发表的刊物”并不是可接受的数据源,基于此方针,再查看WP:RSP有没有关于云碟或其他使用者生成内容的叙述,发现只有 “YouTube 风闻社区 bilibili AcFun Quora Reddit 微信公众号 网易号 新浪微博 搜狐号”指明不可靠来源。于是在WP:RSN询问其他编辑者个人云盘是不是可靠来源,最后的结果是一致认为不可靠,当时亦是首次抛出“担保制”,因有编辑者认为“非每个云端硬盘分享档案都无法追溯,无法验证”。
𠄘上方的WP:RSP研读,发现并没有meta旗下的媒体,有编辑者建议直接修订可靠来源方针,针对社交媒体这一类来源统一管理,因旧方针只出现“自行发表的刊物、个人网站以及部落格等”字眼。所以为何会有这个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5:16 (UTC)

Q.新方针对应方针指引和共识

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網頁、自行出版或自稱專家,自行發表的來源往往未經任何事實核查,缺乏獨立第三方評審。由於絕大多數個人出版物、個人網站、博客、開放性wiki、網絡論壇或社交媒體上的貼文以及其它類似來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來源。因此所有使用者生成內容來源會被列入防濫用過濾器。 —>英维
当中使用“防滥用过滤器”非原文的“黑名单”是因为众多编辑者反对完全禁止使用及“白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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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Self-published sources (online and paper)段落 & User-generated content段落--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5:27 (UTC)
由於絕大部份的使用者生成來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來源,編者使用相關來源前應到佈告版尋求共識,確定相關來源是否符合要求。若相關來源未在使用者生成內容布告板獲得共識,編者有責任在條目的合適位置或討論頁展示相關來源的擔保資格。—>WP:CON及上方的担保制
未進行來源證明的內容可能會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被他人移除。被移除的內容若能發現有效的補充材料,則可重新加入。—>WP:OR列名来源段落
請注意,所有使用者生成內容只能當作第一手資料,不論發佈人的身分及機構。 —>WP:第一手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5:36 (UTC)
如相關帳號不屬任何機構,引用文章或影片時需展示出相關帳號曾獲得媒體或學術引用,或被專業人士充分肯定的證明。若相關媒體在獲得媒體或學術引用或被專業人士充分肯定當刻的狀況與實際文章或影片發佈時的實際狀況存在重大落差時,其他編輯者有權連帶相關段落一併移除,但需在條目的討論頁或佈告版解釋移除原因。
如相關帳號屬於某機構/個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帳號持有人的資歷/身分。—>WP:IAR-abg--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5:38 (UTC)

布告版制度

WP:GUNREL及防滥用警告器内容的实行日期:待布告版指引完成公示后才生效,现时因配套内容未完成而不能即时生效。


已成文的内容(WP:GUNREL):

(A:WP:GUNREL总言变更)任何人都可以建立网页、自行出版或自称专家,自行发表的来源往往未经任何事实核查,缺乏独立第三方评审。由于绝大多数个人出版物、个人网站、博客、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或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以及其它类似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因此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来源会被列入防滥用过滤器。

不过也有一些特例,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会以博客指代其网络专栏,如果专栏作者为专业人士其内容可能相对可靠;此外,如果某些内容专家英语subject-matter expert已经在独立、可靠的出版机构发表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个人作品,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注 1],那么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自行发表的内容也可能相对可靠。

编者仍需谨慎使用这类来源:一方面专栏的内容可能涉及作者个人观点,新闻媒体对专栏的事实核查也可能相对宽松,应该辨析专栏文章中的观点与事实,避免将作者的观点作为事实引用;另一方面,如果专家自行发表的内容值得发表,那么可能已经有人做了相同的工作,存在独立第三方验证的可靠来源可以替代。

由于绝大部分的使用者生成来源通常不是可接受的来源,编者使用相关来源前应到布告版寻求共识,确定相关来源是否符合要求。若相关来源未在使用者生成内容布告板获得共识,编者有责任在条目的合适位置或讨论页展示相关来源的担保资格[注 2]。未进行来源证明的内容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他人移除。被移除的内容若能发现有效的补充材料,则可重新加入。请注意,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只能当作第一手资料,不论发布人的身份及机构。

个人出版物不能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独立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

(B:由A修正案并行,同时废止WP:WIKISRC章节全部内容及超链接,全由A案之WP:GUNREL条文适用)

  1. ^ 社会普遍认可(英文:established,已经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可以包括自己,但要以其他官方的形式展示其资历。)充分肯定。)
  2. ^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引用文章或影片时需展示出相关账号曾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的证明。若相关媒体在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当刻的状况与实际文章或影片发布时的实际状况存在重大落差时,其他编辑者有权连带相关段落一并移除,但需在条目的讨论页或布告版解释移除原因。
    • 如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个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

及防滥用警告器内容:

使用者生成内容使用条件:

注:不适用开放性wiki、网络论坛及与上述相关的社群网站

  • 相关内容无法由其他更为可靠的来源替代
  • 能辨认账号持分者的身份(社群媒体的身份认证也接受)
  • 账号持有人/机构/受访对象/引用内容须达到WP:关注度要求
  • 只接受与账号持有人/机构相关专业领域的内容
  • 以下二选一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账号需在指定状况 (ref 至 上方文章)内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其他编辑者有权移除使用过旧的证据及其相关引用的内容。(需要提供证明)
    • 如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个人,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身份。(需要提供证明)

现时不同布告版有不同凝聚共识的方案:

  • 五大布告版:没有(只是一个吵架平台)
  • 可靠来源布告版:有足够数量的意见或立场大致相同的共识即可公示
  • GA:七日内达六个赞成票
  • 下方提议的FA:由一个角色主导整个流程,其他人提供意见。

采用哪个较好?--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1:56 (UTC)

阁下现在不应强行缩短规程及加速改变有关流程,可能进一步抵触共识商定等之本地惯常要求,请阁下暂缓相关。--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4:26 (UTC)
(-)反对。第一,与现行条文差别过大,不清楚到底要改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第二,“所有用户生成内容来源会被列入防滥用过滤器”这是管理员的责任还是谁的责任,如何列举“所有”?第三,“能辨认账号持分者的身份”,维基百科什么时候需要身份验证了?弗兰西斯·培根写文章没提交身份证吧,他就不是可靠来源了?总之,提议的条文跟现行条文相比,对编者的要求大大提高,不利于参与。--Gqqnb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08:50 (UTC)
@Gqqnb
请先阅读上方的讨论,你的问题在上方已有解答。
况且已在公告栏公示了一个月,你现在才提出反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0:28 (UTC)
回应第二问题,谁有权限修改Abuse filter? Thus, 可能需要引用英维的database,因为英维是明文禁止使用者生成内容,当然有database辅助。--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0:37 (UTC)
回应第三问题,是“辨认”,非“证实”。--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0:40 (UTC)

有人认为新方针对引用使用者生成内容较严苛,只要按照下列方式申报即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3:54 (UTC)

关于“相关账号属于某机构”的状况:

On this day: June 6【North Korea】, Wikipedia Asian Month 
“维基百科亚洲月/2022 专题网站”证实专页拥有身份。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4:02 (UTC)
不认同强制在条目页申报,如相关账号身份确有疑点,有人提出后,添加者才有义务在讨论页回应。--Yinyue200留言2022年11月2日 (三) 07:07 (UTC)
按照你的意思,相关方针可即时实行?
“有责任”不等于“必须”。如按照新方针,担保来源可以后补。
是这样意思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9:45 (UTC)
对,这是我的观点,我认为如果只是“有责任”而不是“必须”那其实和现有方针差异不大,但也要看社群的意见。--Yinyue200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2:19 (UTC)

初步结论,基于方针“有责任”的关键词,担保来源可以后补。因此建议此方针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生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13:32 (UTC)

草案目前异议归结起来,应该还是以当个案有明确针对身份疑点提出、而举证必须毫无合理疑点下再行于讨论版展开为主吧。另外所谓生效时间安排不是应继续和布告板讨论并行吗?即在更新条文内容同时、亦附加有关继续商讨之告示,有关继续商定及调整时长亦要相应计算在案内(或跟进案)--约克客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13:46 (UTC)
延迟生效时间只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编辑争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16:04 (UTC)
阁下没有回答问题,且案内共识基础应是仍不足以通过阁下主推之完全方案。--约克客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22:43 (UTC)
非也,其实是足以通过,因为我只是一个推手及将所有共识合一,所有内容都是由各编辑者一起撰写,而且是每句地审议,而部分用词是参考上方的WP写的(重新解䆁修改方针的因由及对应方针指引和共识)。不妨告诉你,我收到不少私下“感谢”通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3:49 (UTC)
我仍担忧可行性(共识、执行力和强制力)。建议您先试行流程以体现效果(如认可/不认可来源)和编者接受度,再研究条文及条目内标注的共识程度。--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4:14 (UTC)
其实我正等待防滥用过滤器的部分,WP:GUNREL已添加此版本但隐藏了,因为当中“列入防滥用过滤器”的句子未准备好。如果要试的话,#建议将Wikipedia: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提升为法律方针的“某件事件”正讨论这个问题(滥用社群媒体作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4:19 (UTC)
所以通过完全方案确实为时尚早,共识目前仍应是密切检视评估方案之为准。--约克客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7:18 (UTC)
的确,但由于关键的warning未准备好,无法看见方案的成效,故无法公示试行。但此方案至少比黑名单或声称“加强内容质素”好。--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15:16 (UTC)
另外,我看过新条文后,发现如果相关社群专页已获媒体的身份认证后,又需以其他官方或可靠第三方的形式展示账号持有人的资历或身份,这程序感觉会有所重复。因为既然相关专页已获社群身份认证,这便可证明该专页的确由官方真实拥有(有错请指)。ThirdThink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5:06 (UTC)
不会重复呀,因为相关身份认证的可信度存疑。[3]--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5:15 (UTC)
如果单只是Twitter有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可以分开处理。正如传媒也有报导如何透过蓝剔来分辨真假Meta账户[4]。--ThirdThink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00:59 (UTC)
但是现在问题在于所谓认证机制,亦可能因部分平台之资方政策变动而有所异变,本地机制如以该案之细节调整等恐亦需本地进一步共议检视,判读有关设想之实际可行与否。--约克客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07:06 (UTC)
在此感谢首富马斯克大大,如果不是他破坏了社群媒体认证制度,原先预计应该不会有人支持“担保条件”制度。--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6日 (六) 07:39 (UTC)
基于反对动态清零政策运动滥用Twitter作来源,有急切需要作试行,请求此方针试行版尽快实行。请问如何在WP:GUNREL实施试行版方针?
@Longway22、@ThirdThink、@YFdyh000、@Yinyue200--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3:44 (UTC)

全域用户@SCP-2000: 你好像不知道这个讨论的结果是先试行,并非仍在讨论阶段,若回退的话则无法达到试行效果,为何回退呢?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2:07 (UTC)

试行不需要写在指引页上。即使有需要,也请先达成共识。--SCP-0000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2:13 (UTC)
试行应写在哪?若非写在指引页上,则无法达至试行效果,因拿不出“WP:”出来吓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2:16 (UTC)
应该先达成共识。目前来看,这讨论是没有“试行”的共识。--SCP-0000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2:24 (UTC)
@Tigerzeng,@Xiplus ,现在请求试行。--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3:01 (UTC)
@SCP-2000:请先阅读整个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3:02 (UTC)
@Ericliu1912:
共识已在10月尾达成并通过,相关公示亦在公示栏公示了10天,现在是先试行方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02:00 (UTC)
我没从这讨论中看出什么共识,只是各方一来一往拖拉了许久。方针较一般指引位阶更高,即使是所谓“试行”亦应取得社群相当程度之共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5日 (一) 02:27 (UTC)
WP:7DAYS“公示期间若无正当合理异议,提案作通过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04:59 (UTC)
不是有个前提“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公示”吗?读方针读一半啊?从头到尾没有大部分同意或解决所有争议的讨论哪来的共识?--西 2022年12月5日 (一) 10:21 (UTC)
上方绝大多数的提问也达到这个原则:“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且不再作为对该提案的正当合理的意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0:43 (UTC)
基于上方及下方的讨论,个人认为此提案毫无疑问是未有共识的。个人建议,提案人可依上方讨论的意见重新制订新提案,而非一直强调达成所谓的共识及反复利用规则。谢谢。--SCP-00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6:05 (UTC)
“公示完成,通过!”以上的是共职,以下的全部也是规程问题。而规程问题篇幅占整体已经一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6:31 (UTC)

我来问一个问题吧。“李老师不是你老师”的推文能否使用(针对过滤器部分):

  • 相关内容无法由其他更为可靠的来源替代(这种情况会有的)
  • 能辨认账号持分者的身份(我不是很清楚你这个“身份”具体要明晰到什么地步。自然人?还是机构法人?自然人的话要开盒到真实身份吗?)
  • 账号持有人/机构/受访对象/引用内容须达到WP:关注度要求(要不你看看最近对李老师不是你老师的采访?条目都有了)
  • 只接受与账号持有人/机构相关专业领域的内容(接收群众投稿并发布算是它的专业领域,对吧?他自己也有做交叉验证、也会主动勘误,对吧?【笑】)
  • 如相关账号不属任何机构,账号需在指定状况内获得媒体或学术引用,或被专业人士充分肯定。其他编辑者有权移除使用过旧的证据及其相关引用的内容。(如果你有看新闻的话,这不需要我特别指证)

上面有人说要应对这条目Twitter来源过多的问题,想要快速通过提案。但是这么比对下来,好像并不能拦住诶。 --MilkyDefer 2022年12月6日 (二) 11:18 (UTC)

我们是人,我们不是机器人。我们不是那种读取一条指令就执行一条指令的机器人,我们不是把世界变成一条又一条逻辑语句加以组合的机器人。我们不是在立法,维基百科也不是官僚体系。但是现在这个条文就像是把模糊的、盘踞在大家潜意识里头的一套较为不一致的标准给强行具像化,这种条文使不得。--MilkyDefer 2022年12月6日 (二) 11:23 (UTC)
同意milky.--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13日 (二) 17:34 (UTC)
看漏了这一句…
“请注意,所有使用者生成内容只能当作第一手资料,不论发布人的身份及机构。”—>WP:第一手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11:30 (UTC)
那既然这一句准则能解决这个问题,你列出那么好几条又是与关系又是或关系的有必要吗?你能跟我保证你不是在构建一个过拟合的模型吗?--MilkyDefer 2022年12月10日 (六) 20:31 (UTC)
原先的提案是这样的,基于现有的方针增加粗体词语。大部分编者也同意,唯一小部分编者认为部分“社交媒体”账号有引用价值,所以才这样改。简单来说,那篇很长的文章是限制引用来源的提供者,及配置具维基特色的认证制,并非限制引用量,因为已有其他指引规管引用量。

任何人均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社交媒体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02:00 (UTC)
另外,有部分第三方传媒使用社交网站作主要发布途经,既然他使用了社交网站,证明了相关传媒的规模较细,无法确保来源是否具价值;也有一些编辑者会选择自我引用,引用数则贴文证明自己的论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02:10 (UTC)
看到你这个回复我就放心了,我可以安心地喊(!)抗议了。
你分得清什么是来源的可靠和不可靠,以及来源的一手、二手三手吗?
你到底是想规管什么?你想把贴文打为“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还是把贴文打为第一手资料?为什么不可以有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这种东西存在?--MilkyDefer 2022年12月11日 (日) 10:34 (UTC)
@MilkyDefer:
绝大多数内容都不是可靠(非所有),一小部分除外,而在那一小部分经证实身份的为第一手来源,因此没有抵触。”
如果是第三方媒体,应引用媒体官网而非引用帖文。
可以的话看淸楚提案的一字一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11:21 (UTC)
行,那我重新审视一下你要提出的条文。首先,条文内容很复杂,特别是滥用过滤器那里。你开出的滥用过滤器提示,相当于构建了一棵非常复杂的决策树,复杂模型只会给人一种无法理解,不能执行的印象。你甚至还要再开一个布告板,这个布告板是干什么的,审议用户生成内容的发布者的。维基百科什么时候成为资格审查委员会了?然后再看看你的方针修订,“所有用户生成内容只能当作第一手资料,不论发布人的身份及机构。”你真的很想对用户生成内容搞点一刀切;最开始一刀切掉可靠性不行,现在要一刀切一手二手来源。那么,那些转战内容发布平台的媒体怎么办呢?那些构建新媒体矩阵的机构怎么办呢?Channel C怎么办呢?娱壹怎么办呢?壹报怎么办呢?中天新闻台怎么办呢?只要你的提案还在一刀切,我就不会支持你的提案。--MilkyDefer 2022年12月11日 (日) 12:36 (UTC)
  • “你甚至还要再开一个布告板,这个布告板是干什么的,审议使用者生成内容的释出者的。维基百科什么时候成为资格审查委员会了?”上面有人问相同问题,请看我的解释。
  • “那么,那些转战内容释出平台的媒体怎么办呢?那些构建新媒体矩阵的机构怎么办?”—>WP:QS
  • “Channel C怎么办呢?”—>应引用官网内容
  • “娱壹怎么办呢?”—>
  • “壹报怎么办呢?”—>应引用官网内容
  • “中天新闻台怎么办呢?”—>应引用官网内容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13:37 (UTC)
“既然他使用了社交网站,证明了相关传媒的规模较细,无法确保来源是否具价值”这句不准确:因为某些传媒的规模较细,所以多会使用社交网站发布内容(例如娱壹);但传媒使用了社交网站发布内容并不能代表相关传媒的规模较细。正如无线电视的“劲歌金榜”除了直接在劲歌金曲节目内公布,就只有在其社交媒体公布每周排名,加上“劲歌金榜”亦是五台排行榜之一,如果因此说引用无线电视社交媒体中的“劲歌金榜”是不具价值显然为错误。(所以我理解为何@MilkyDefer说整个提案一刀切,而@Temp3600亦同意MilkyDefer说“这种条文使不得”吧。)ThirdThink留言2022年12月28日 (三) 05:00 (UTC)
总之看来讨论内容过长,无条件(-)反对。建议开新贴重新讨论。--Gqqnb留言2022年12月17日 (六) 16:03 (UTC)
一点也不长,只是出现了规程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18日 (日) 05:45 (UTC)
心很累!明明相关文字均由各编辑者brainstorm 出来,但碍于规程问题,差少少就可成文。
不知道是不是一些既得利益者无条件反对而累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16:57 (UTC)
对啊,就是有得利益才反对嘛。本来好好的每个月拿点贿赂有一两百万,你叫所有人财产公开,谁愿意?--Gqqnb留言2023年1月29日 (日) 12:45 (UTC)
  • 被at到就再说一点:维基百科将WP:IAR订为基石,而社群共识最高只到方针层级是有原因的:社群的考虑过程往往有漏洞、拖延、事后补救等状况,坚持“程序通过就等于通过”大体上是行不通的。尽管我不怎么喜欢在社交媒体发布资讯,连官方网站都架不起来的传媒,这个问题涉及很广,不是几条方针就能概括的。或许还是得在RSN慢慢谈,指引用作WP:WIAFA一类的功能。--Temp3600留言2023年1月1日 (日) 19:20 (UTC)
  • 作为最初的提案者我说一下我的想法吧。本意是看到WP:RSP中有20多条项目以“用户生成内容”为由认定为不可靠,于是我以为这已经是不成文的共识,便希望在方针中总结一下。没想到这个讨论串最后能弄得这么复杂。--Steven Sun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5:00 (UTC)
    真的猜不透都底发生什么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1月9日 (一) 16:54 (UTC)

回归基本步

上面的讨论未免太乱了,我觉得倒不如直接回归Steven Sun的原提案好了,不过我稍稍对一些文字进行了更动。2023年1月12日 (四) 14:24 (UTC)

我只想问问,照现有条例,还有什么来源可以引用?
现在所有的BBS、Blog、FB或推特、影音平台都不能引用了,说是没法确认发文的人是谁,那 Stackoverflow 、知乎肯定也不行了,看起来 Github 也没有好到哪,那到底剩什么可以引用?那些被人讥讽的新闻媒体吗?
现在不论是写作业,写报告,写论文,写程式,谁不是在这些资料中打滚,然后自己理出正确可靠的内容,再做为结论的。当然我很乐意直接提供结论,但这下又成了原创研究,还是不能贴。
难不成以后要提供资料,要是没有完美的现成来源,还得先自己架个站吧?--Overdoingism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09:13 (UTC)
“常识”下可接受来源:
一手资料:机构或组织的官方网站、学术文章
二手资料:经同行评审的学术文章、媒体官网--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1:14 (UTC)
如果只有这些来源能成为有效来源,我看不出在这AI崛起的时代,维基还有存在的必要性。现在AI都能写程式了,但肯定AI有非常多的学习来源是Stackoverflow、github,这说明的是,维基将成为不如AI的资料整理网站,也就只是比较严谨的农场网站了。维基当初设想的是人人可编辑,就是相信人性本善,多数人还是会贡献出纯粹的知识,如果有争议再由管理曾介入处理,现在要这样搞,那时代自会给出答案。
以我编辑过的谷乡元昭条目为例,为什么他会被人称为YAGOO,我竟然找不到一个可以用的引用来源。我去问ChatGPT他都愿意回答我,尽管他回答的不太正确,但资料的正确性迟早会逐步提升更新上去。--Overdoingism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3:32 (UTC)
欢迎阁下关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提议限制在维基百科使用ChatGPT及类似工具讨论,讨论应能解答阁下的疑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4:13 (UTC)
没人在讲“在维基百科使用ChatGPT”,你是怎么理解我的文的?我的意思是,维基百科再这样设限下去,迟早会被AI赶超的。这跟要不要在维基使用AI一点关系也没有。--Overdoingism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4:28 (UTC)

Wikipedia:可靠来源

现行条文

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

提议条文

由于缺乏事实查核以及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用户生成内容通常并不可靠。此类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缺乏编辑人员监管或第三方事实查核。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部分社交媒体会设有帐户认证制度,以表明某个社交媒体账户由真实个人或组织拥有并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该账号的可靠性可以自该人或组织本身继承。

Wikipedia:可供查证

现行条文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提议条文

任何人均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社交媒体及类似来源通常不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提案如上。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1月12日 (四) 14:24 (UTC)

阁下的版本,简单一句就是仿效英维一刀切禁止使用fb等媒体。相信反对声音比我的版本还要大。
另外,关于账号认证方面,当时正正受twitter事件影响,因此写了一大篇富维基特色的认证制度,可以的话参考一下。
在过去半年,因方针对使用者生成内容指引不清晰,导致有无数编辑争议及曲解方针,即管看看社群对解决问题的决心多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1月12日 (四) 16:45 (UTC)
(※)注意:7日内无新发言,基于此版本 公示7天。--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1月28日 (六) 14:47 (UTC)
条文不反对,但未见充分讨论。请加公告栏。--YFdyh000留言2023年1月28日 (六) 16:47 (UTC)
加了,重新公示7日,以初版意见作共识依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34 (UTC)
14天公示日已过,因为没有有效反对声音, 公示完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15日 (三) 14:54 (UTC)
不过AINH的反对票你未解决掉啊,他也未有表示会撤回反对。ThirdThink留言2023年2月16日 (四) 05:46 (UTC)
同上,(!)强烈抗议强行通过-某人 2023年2月16日 (四) 06:29 (UTC)
@AINH @ThirdThink:
根据WP:共识的“加速条款”:
.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使用者重复提出,可提示该使用者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
他在回答后三天没有回复的话就等于放弃了反对机会。如对此条款有什么不满,请重题议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16日 (四) 12:47 (UTC)
你根本没有直接回应我提出的反对原因,单纯抛出一个条文连接并没有回应我的意见。况且公示礼貌上一向都先ping其余所有参与者,你这个新版本短短的公示过程根本就没有多少讨论-某人 2023年2月16日 (四) 13:10 (UTC)
@AINH:首先我觉得要接受可靠来源对使用者生成内容的报导或引用。关于阁下的问题,如果某使用者生成内容真的重要或有影响力,一般会有媒体或其他二手来源转述或引用,也就不需要直接用那些社群媒体上的内容。YouTuber访谈的处理同上。例如,通常在条目中不能随便引用Elon Musk发的推文,但主流媒体有时会报导,这时就可采用媒体的报导。--Jhstriver留言2023年2月16日 (四) 14:09 (UTC)
我举一个实例:[shorturl.at/euVZ8 这条影片]可否用来佐证气球男孩事件当事人声称受到不公对待?-某人 2023年2月17日 (五) 01:04 (UTC)
@AINH:看了那影片,开头就指出“以下材料由当事人提供”,依据WP:ABOUTSELF,该影片(不包括该YouTuber说的话)可用在当事人相关条目。当然,首先要考虑用当事人直接发布或可靠来源转述的内容。我觉得对于访谈中某人的言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都能用在其自身相关条目,但若要用在其他条目(如其他人、事件、组织),则还是要有可靠来源报导或引用后,才能间接采用。--Jhstriver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3:47 (UTC)
  • 如果阁下认为我没有回答问题,应在我回答问题的三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追问机会。
  • 公示礼貌上一向都先ping其余所有参与者。然而,此则讨论有26名编辑者,ping漏一个就“拉票”,ping齐又有机会被指责放spam 。所以我只跟足公示要求。
  • 以初版意见作共识依据。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16日 (四) 15:52 (UTC)
最大问题是不见得阁下有完全回应AINH提出的质疑,阁下只是抛出一个连结就算,根本谈不出什么“正当合理的回应”,LuciferianThomas回退过您的编辑且有解释但阁下又无视。ThirdThink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01:33 (UTC)
不管是否“正当合理的回应”,也要在三日内提出,这是半个月前通过的“加速条款”赋予的权力。
另外,我重新阅读条文后发现并非“一刀切”:
“均不得被认可为”—>“通常不被认可为”
“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通常并不可靠。”--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05:05 (UTC)
阁下未曾,且至今仍未,直接回应我的反对意见,故未“正当合理地回应”。你要打规程战但你自己的回复都不符合规程,谈何程序--某人 2023年2月17日 (五) 07:02 (UTC)

(※)注意:请各位留意下第二个内容是可供查证不是可靠与否,按WP:CS网页所写来说部分个人发表的内容应该允许作为来源以供查证,不然会造成认知错误如方舱医院中某位不断引用部分媒体的解读称西安、上海、沈阳多地将方舱作为临时停尸房,而实际是某推文原文只有沈阳某殡仪馆据称如此。并且这个账号不符合第三方认证标准。另外,以新浪微博来说,是可以查看编辑记录的。是否应对这两点加以考量?我还想问下:如果媒体引用个人微博/推文,是否为可用(注意是可用而非可靠)来源?如新闻报道中的“据网友XX”、官方账号的转发。因为如DW、RFA等媒体很喜欢使用。--MINQI留言2023年1月14日 (六) 15:05 (UTC)

未理解您的意思。个人内容应仅限高度可靠与重要的。“某推文原文”未理解。自媒体的声称有疑应直接不用。网站本身提供的编辑记录,是有时不可靠的一手来源,记录随时可能被删改,仅应在特定情况下慎重用,容易原创总结。媒体引用一般人的微博,则这个微博本身不需要引用,如果评估差异、写成正文,易构成原创总结。WP:NEWSORG“混有较多评论的报道不应视为新闻报道,其可靠性需单独讨论。”--YFdyh000留言2023年1月14日 (六) 17:39 (UTC)
1.请看下以下记录1/2/3,能更好理解我说的“某推文原文”;2.未理解您的“自媒体的声称有疑应直接不用”,可能您以为认为有疑的是自媒体;3.微博记录除非删除发送新微博,不然编辑记录不能删除;4.“如果评估差异、写成正文,易构成原创总结”,请问这不是媒体原创总结、标题党(假新闻)在先?“混有较多评论的报道不应视为新闻报道,其可靠性需单独讨论。”,问题在于,众多时候所谓新闻是由媒体解读,而这解读明显与事实不符。明显例子是曾经谭德塞讲话(路透社、WSJ强行解读其称某传播途径可能性很小为完全不可能、中国宣传意图)与最近的“方舱医院被做临时停尸房”。--MINQI留言2023年1月15日 (日) 12:40 (UTC)
如以机器人存档来说,机器人不会储存帖文的历史记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17:20 (UTC)

WP:可靠来源

现行条文

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

提议条文

由于缺乏事实查核以及普遍有效的账户认证用户生成内容通常并不可靠。此类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缺乏编辑人员监管或第三方事实查核。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影片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部分社交媒体会设有账户认证制度,以表明某个社交媒体账户由真实个人或组织拥有并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该账号的可靠性可以自该人或组织本身继承。

Wikipedia:可供查证

现行条文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提议条文

任何人均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社交媒体及类似来源通常不被认可为可靠来源,而上述来源的留言、完全由留言生成的文章及不具署名的文章均不得在维基百科中的条目引用。

可靠来源方面没有问题,建议新增句子符合可供查证精神。--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0日 (一) 15:19 (UTC)

所以你现在是不修改可靠来源了对吧?--某人 2023年2月22日 (三) 16:47 (UTC)
可靠来源方针无论如何修改也无法解决我的疑虑,故跟从S君版本即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3日 (四) 06:56 (UTC)
所以你现在提出的可靠来源版本是什么?上方太混乱请在这里重新提出来--某人 2023年2月23日 (四) 09:57 (UTC)
加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3日 (四) 11:13 (UTC)
你没有抄齐,尾段断开了。而且最后你是否同意如Sanmosa上述所说的情况可豁免?--某人 2023年2月23日 (四) 14:17 (UTC)
一半同意,所以我基于他的版本修改了可供查证方针,以收紧引用准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4日 (五) 03:32 (UTC)
“主要由留言生成的文章”是否包括引述网友发言的新闻报道--某人 2023年2月24日 (五) 14:29 (UTC)
只是“转述”网友的研究,而相关媒体没有就网友的研究进行查证或深入研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03:38 (UTC)
WP:抄袭的概念。--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03:40 (UTC)
个人反对做出有关的修订,近年全世界的媒体风气已经变成使用社交媒体的留言来表达对东西和服务的评价,并在报道中使用,如果不得在维基百科中的条目引用,这样会影响条目的中立性和完整性,变成只有官方论点的内容。--Wpcpey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05:08 (UTC)
如果是引述网友的留言,并进行查证或深入研究,其文章的重点就落在“查证或深入研究”,而非“主要留言”。
而“而上述来源的留言”,意指社交媒体帖文下方由不具名网友提出的意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05:31 (UTC)
以这篇文章来说,这篇文章看似是谈论网友意见,实际上是借着网友意见进行查证,故重点是在求证,而非盲目引述留言。将军澳学校日薪$1.2万请清洁工!每月有$24万?负责人咁回应…
.
但是如果是这一篇,100%依据网友留言,没有找具关注度的持分者(可能是政府、议员或地区人士)表达意见,那就是这个提案应限制的文章。
土瓜湾惊现“免费神算”!唔收钱仲可算到家中一切?眼利网民:围观者都有古怪?--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05:52 (UTC)
至于 “不具姓名标示的文章” 是类似这篇文章:经历分享/报告 内地通关后北区路线客量 ,这篇文章是由缺乏关注度的组织或不具名人士主观描述九巴978号线的客量。
提案正正就要限制这类文章出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06:04 (UTC)
个人仍然认为这些不具名人士的内容也有其重要性,也是代表一部分的声音,要知道目前有些地区具关注度的持分者本身并不会代表市民表达意见。而要求证应该由读者自行做,而不是限制收录。--Wpcpey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15:16 (UTC)
WP:断言第一论点正正限制了阁下的这种想法。简单来说,虽然“不具名人士的内容也有其重要性”,但是也请在可靠来源发表。另外, 具关注度的持分者除了上方提及的外,还有其他。另外,另请参阅WP:非原创研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1:56 (UTC)
可靠来源引述的不具名人士内容不正正就是“在可靠来源发表”吗?--某人 2023年2月26日 (日) 19:49 (UTC)
修正案是对本地一般使用来源活动额外附加署名限制条件,过于严苛,反对继续以一刀切形式限制采编。--约克客留言2023年2月27日 (一) 07:46 (UTC)
在GA评审中,较常用{{谁?}} 模版,用以分辨谁发表这个言论,但如作者/所属机构也不能分辨出来,“可供查证”的义意是什么?{{cite web}} 模版的work 或publisher 变数写什么?
例如“据网友join.kc.lee所说…”或“据李家超个人Instagram 账号所说…”,哪个较有说服力或符合可供查证精神?--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2月27日 (一) 13:02 (UTC)
不存在“哪个较有说服力”的问题。如有可靠来源的新闻报道引述网友的发言就已经“可供查证”网上的确“有”这种言论--某人 2023年3月2日 (四) 07:48 (UTC)
根据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的WP:非原创研究WP:COS:“本方针并不禁止那些拥有专业知识的编者将他们的知识加入维基百科,但它禁止编者在添加个人知识时却不列明他们的来源。如果编者曾在可靠出版物上发表过他的研究成果,这名编者应在遵守中立方针的前提下以第三人称的方式添加他们的研究,并列明来源。参见利益冲突指引。
如果作者不明不白的话如何证明非自我引用?
@AINH:
况且提案中有限制“可靠来源的新闻报道引述网友的发言。”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5:09 (UTC)
此段落在“使用者生成内容”标题下,管得了可靠来源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5:11 (UTC)
我最最开始的问题是‘“主要由留言生成的文章”是否包括引述网友发言的新闻报道’--某人 2023年3月2日 (四) 23:21 (UTC)
下方写了,简单来说是“捉字虱”,有说的就有,没说的就没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01:39 (UTC)

理解范围

现行条文

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绝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

提议条文

由于缺乏事实查核以及普遍有效的账户认证用户生成内容通常并不可靠。此类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缺乏编辑人员监管或第三方事实查核。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影片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部分社交媒体会设有账户认证制度,以表明某个社交媒体账户由真实个人或组织拥有并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该账号的可靠性可以自该人或组织本身继承。

Wikipedia:可供查证

现行条文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

提议条文

任何人均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博客、论坛贴文、社交媒体及类似来源通常不被认可为可靠来源,而上述来源的留言、完全由留言生成的文章及不具署名的文章均不得在维基百科中的条目引用。

  • 含留言文章在可靠来源官网发表,可以引用(非条文管辖范围)。
  • 含留言文章在可靠来源社交媒体发表,可以引用(具署名的文章(来自可靠来源))。
  • 在社交媒体发表的社区报文章,可以引用(具署名的文章)
  • 100%由留言文章在可靠来源官网发表,可以引用(非条文管辖范围)。
  • 100%由留言生成的文章在不知名社交媒体发表,不可引用(完全由留言生成的文章)
  • 95%由留言生成的文章在有名字的社交媒体发表,可以引用,引用价值可能是衬托5%的深入研究或求证(非完全由留言生成的文章)。
  • 95%由留言生成的文章在没有名字的社交媒体发表,不可引用(不具署名的文章)。
  • 于社交网站帖文下方由HK5201314发表的留言,不可引用(而上述来源的留言),引用的话或涉及原创研究、归纳来源及偏颇引述。
  • 由不知名人士或组织于巴士爱好者部落格发布的车牌资料,不可引用(完全由留言生成的文章及不具署名的文章)。

以上是我个人看法,希望有助通过方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6:03 (UTC)

考虑无共识结案

讨论已持续近半年,然而并无明显共识,亦可预见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并无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建议无共识结案,放下棍子,并从马的尸体慢慢离开。——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3月2日 (四) 13:20 (UTC)

不能同意更多。--Ghren🐦🕘 2023年3月2日 (四) 13:44 (UTC)
(-)强烈反对:不能因为一小撮人的看法而无视整体共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4:56 (UTC)
同意暂时搁置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3月2日 (四) 16:54 (UTC)
HK5201314后续替代提案显然没有明确共识,完全没看到一个明确支持其版本的用户,倒是提出反对的用户有数个,仅是提案人持续选择性采用共识方针不求全部人同意和坚持反对意见三天失效两点,虽然共识不是点票但这现象显然展现不到共识是“社群广泛支持”的原则。支持搁置讨论。--西 2023年3月3日 (五) 01:16 (UTC)
根据Wikipedia_talk:共识#调整Wikipedia: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的规定的公示过程,即使没有人明确表达{{支持}}或暗指支持也能正常通过。特此,只要此提案在三日后没有追问即可进入公示过程。‘共识是“社群广泛支持”的原则’,已在上述提案生效后已失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01:44 (UTC)
另外,上方四名编辑者没有参与实质讨论,不排除是以扰乱共识为目的破坏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01:47 (UTC)
@HK5201314:请停止游戏维基规则:反复强推某一明显不获社群共识接受的观点,为参与讨论且无利益冲突下关闭讨论正是WP:NACINV的表现。--西 2023年3月3日 (五) 02:17 (UTC)
LuciferianThomas按:相关用户已被禁制参与站务一年。ThirdThink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02:58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目前方针或指引有无有关“来源替换后对已写内容审核与修改”?

在最近几次编辑中发现有些编者先找到不符方针的来源(Telegram等普通社交媒体发文,甚至自己云端文件)进行编写,而后自身或其他编者在找到有关不一定可靠但可使用的来源后替换但对内容不加以修改。所以想问是否有方针或指引要求“对替换来源者要求对已写内容审核、修正”?没有的话,能否建立?--MINQI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21:37 (UTC)

“描述应该符合来源”这个观点,这不是可靠来源、可供查证的要求?——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3月9日 (四) 01:12 (UTC)
问题出在部分编者只管来源替换不管内容与新来源是否契合。--MINQI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1:21 (UTC)
若如此,是编辑者没有遵守早已存在的方针或指引而引起问题。不需要建立新的方针或指引。—— 月_樱_雪 (留言) 2023年3月9日 (四) 02:48 (UTC)
是的,Wikipedia: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就有一句“引用的来源须明确支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3月9日 (四) 07:21 (UTC)
谢谢您:感谢月_樱_雪、魔琴两位解答。--MINQI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8:54 (UTC)

提议修改可供查证方针

月都

提案人撤回: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质疑或可能被质疑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

提议条文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可能被质疑为虚构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

提议的章节位于举证的责任。连接WP:WAFWP:FICT;堵住原文的漏洞,降低被滥用的几率,尤其是删除常识能判断的内容,并且要求提供来源。 -- 月都 2023年4月12日 (三) 16:04 (UTC)

“真实性”会比“虚构”好。逗号似乎不适当,“A,均应B”好像不太合理。--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22:51 (UTC)
我觉得直接把“被质疑或可能被质疑”改成“可被质疑”已经能解决问题,而且还更简洁。逗号的部分同LuciferianThomas。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3日 (四) 12:25 (UTC)
现行条文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质疑或被质疑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

提议条文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可被质疑真实性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

-- 月都 2023年4月14日 (五) 10:07 (UTC)

我不觉得有必要加“真实性”这三个字进去。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4日 (五) 16:21 (UTC)
Wikipedia:但这是真实的!:“但这是真实的!”不是将内容加入维基百科的充分条件。--东风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9:05 (UTC)
同意,此前我曾参考WP:FACTS。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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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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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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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用“进行”污染中文,要言简意赅。 捍粤者 2023年4月14日 (五) 10:56 (UTC)

删去“被”字不好,看上去有点难以让人理解,有个“被”字会更有助于理解。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4日 (五) 16:22 (UTC)
可质疑的内容即是说内容可以有人质疑;不是这么简洁的固有文法都要曲解/误解吧?!--——勿用“进行”污染中文,要言简意赅。 捍粤者 2023年4月16日 (日) 05:43 (UTC)
这里只写“可质疑”的话,一般人第一眼看到后是会感觉有点困惑的,但写成“可被质疑”不会如此。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6日 (日) 15:18 (UTC)

Sanmosa

哎,我还是直接post我自己的版本出来吧,至少我也算做了点东西:

现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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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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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19日 (三) 10:11 (UTC)

(!)意见:也能解读为质疑内容没有可靠来源佐证。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我觉得这种质疑是合理的,甚至在有一定的证据下质疑条目内引用的来源实际上并非可靠来源也是合理的,毕竟中文维基百科之前也有若干人这样做过。从条目品质来论,如果确实还可以这样理解的话,那我这修改反而更具建设性了。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3日 (日) 01:31 (UTC)
我认为不可靠来源,也不属于可供查证;只不过有些编者的要求较高,将半可靠视为不可靠来源。我担心的是删除下述内容:妈妈是女生的常识,并且要求提供来源。 -- 月都 2023年5月2日 (二) 23:09 (UTC)
这种事情的话,我觉得WP:孙中山比较适用。但是我推荐为了避免这种空子的出现,我提议将“可被质疑”精细化为“可被合理质疑”。--MilkyDefer 2023年5月7日 (日) 14:09 (UTC)
(+)赞成:被质疑是其他人认为,而不光是个人认为。 -- 月都 2023年5月2日 (二) 23:09 (UTC)

MilkyDe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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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条文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可被合理质疑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

参考MilkyDefer的建议。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

( ! ) 将考虑在未来数天公示:如有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为什么要要求“公开的来源”?“公开”的来源如果是要求线上的来源,Wikipedia:可靠来源#在线与非在线的材料已经说明两者是等价的。如果是讨论“黑色文献”的不可使用,那也是可靠性的问题,不须要再次提及。而且,我记得早几个月前有人在客栈讨论过保密文献可不可使用的问题,结论是可以使用。--Ghren🐦🕐 2023年6月3日 (六) 17:21 (UTC)
等一下,我得找找看。 -- 月都 2023年6月4日 (日) 23:31 (UTC)

此章节的提议:公示14日,约在世界协调时间2023年6月18日结束。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又是我来修(精)饰(简)语句的时候了:
@月都原句:57全形字元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引言以及疑点内容都要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公开可靠的来源。](44全形字元,足足少了13全形字元)
解:删除多余的[的];只要是引言及内容都受此条管辖,不须[所有、任何];[可被合理质疑]改走被字又会有喜欢画公仔画出肠的编者跳出来反对,且[疑点]内容就是[合理质疑]的内容,不会是[不合理质疑]的内容,改成此句不用烦被不被动。——勿用“进行”污染中文,要言简意赅。 匣赶以乙精写 2023年6月3日 (六) 18:05 (UTC)
您好,很高兴看到您的留言,我想听听其他人的意见,您可以开一个捍粤者2的小章节。 -- 月都 2023年6月4日 (日) 23:31 (UTC)
小章节开在哪?--——勿用“进行”污染中文,要言简意赅。 匣赶以乙精写 2023年6月6日 (二) 08:33 (UTC)
“疑点”的“点”就已经是“的资讯”的意思,“疑点内容”不就是您自己口中的语义重叠吗。--西 2023年6月5日 (一) 05:48 (UTC)
我原本想的是“内容”不包引言而没删,如果你觉得内容也包引言当然也可删,缩成[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引言及疑点都要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公开可靠的来源。]——勿用“进行”污染中文,要言简意赅。 匣赶以乙精写 2023年6月5日 (一) 08:04 (UTC)
举证是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者的责任,编者应以内文引用标注提供可直接佐证[a]贡献内容[b]的可靠来源。
原方针条文可能传达只有quotes和被质疑才需要提供来源,实际非也,故参考英文维基百科的条文重写了这句;如果采纳就建议把两个注释简化后都带过来:
[a] 来源应明确、直接阐述所引注的内容;自行总结一个或多个来源后产生没有来源提及的新结论不可接受。
[b] 编者在移除已附注来源的内容时必须指明不应在维基百科收录该段内容的原因,如来源不可靠、来源未直接佐证内容、不合理的阐述比重非百科内容等,恢复这些内容前应先解决上述问题;如有需要可发起讨论产生共识
以上。--西 2023年6月6日 (二) 01:35 (UTC)
修饰后: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者有责任举证,应以内文引用标注提供可直接佐证[a]贡献内容[b]的可靠来源。
[a]来源应明确、直接阐述引注的内容;自行总结来源后得出没有来源提及的新结论不可接受。
[b]编者在移除已附注来源的内容时必须指明不应在维基百科收录该段内容的原因,如来源不可靠、来源未直接佐证内容、不合理的阐述比重非百科内容等,恢复这些内容前应先解决上述问题;如有需要可发起讨论寻求共识——勿用“进行”污染中文,要言简意赅。 匣赶以乙精写 2023年6月6日 (二) 08:32 (UTC)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LuciferianThomas)移除。2023年6月6日 (二) 12:38 (UTC)

以上。--西 2023年6月6日 (二) 09:28 (UTC)

这个页贡面是“WP:可供查证”啊,提这样多和可供查证无关的东东做什么。而且下一句就已经提到“参照的来源须明确支援条目中出现的资讯。”,下一段又提到“得不到来自可靠第三方来源来的支援”的时候怎么办。您写的脚注是重复的啊。--Ghren🐦🕖 2023年6月6日 (二) 11:37 (UTC)
啊,顾着看这里忘了顾方针本来就有哪句,但附注b确实是跟原先内容不同的,原先条文是移除缺乏来源的内容,附注b是移除已有来源的内容。--西 2023年6月6日 (二) 12:41 (UTC)

参考来源

本人对方针有些不满,把本来应该可以当成内容的参考来源(从推特、微博、ig甚至是官方fb流出,剧集内容或者官方释出的一段广告或脚本)即善意的编辑恶意当成谎话,令人觉得只可以欺骗他人令其被译名误导而不知原意或正确解析甚至把某些已知的内容隐藏令其不完整。本人认为方针可宽容一点,就算是从不当途径得到正确资讯,但特摄内容就是特摄内容,误导或者叫做欺骗比起从不当途径得到正确资讯更为不对--Mr tiger Shun Kit留言2023年6月7日 (三) 08:38 (UTC)

薏仁将🍀 你意下如何--Mr tiger Shun Kit留言2023年6月7日 (三) 10:06 (UTC)

除非有新闻报道,否则中维的容忍极限大概是官方在fb/twitter上发表的内容。这是Wikipedia:V规定的,宁要错误的可查证信息,不要正确的不可查证信息。--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6月8日 (四) 07:20 (UTC)
可否更改这规定,本人认为误导或者叫做欺骗比起从不当途径得到正确资讯更为不对。--Mr tiger Shun Kit留言2023年6月8日 (四) 07:58 (UTC)
这个恐怕不行,维基百科的定位就是被动地跟在媒体和公开资讯身后随他们摇摆。资讯的品质直接影响到维基百科的品质,专制政权通过操控媒体来达到操控维基百科也是可行的。维基百科只有选择相信哪些媒体不相信哪些媒体的自由,选择不相信某些媒体后,除非正确的资讯被其他可以被信任的来源传达过,否则维基百科也没有转而记载正确内容的自由。为了让对相关领域了解不足的人也能安心参与,维基百科选择了现代人最基本的“跟随公开资料照本宣科”的能力,而不是成为(只有少数人掌握的)真理的保存处。参见Wikipedia:但这是真实的!。--MilkyDefer 2023年6月8日 (四) 08:49 (UTC)
一次文献(一手来源)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你写史记条目,参考来源可以是史记,相当于史记官方;但你不能结合两个来源来进行推论,只有参考来源本身自己做出了推论,你才能据此写出推论文字。比如:“付国豪因抑郁症去世”(来源1:新黄河)、“抑郁症会导致自杀”(来源2:世界卫生组织),你不能因此推论付国豪因抑郁症自杀,你必须找到明确写出这点的来源,“付国豪死因为跳楼自杀”(来源3:亚洲周刊),因为来源写了你才能把这点写入条目。参见:Wikipedia:非原创研究。 -- Shyangs留言2023年6月8日 (四) 09:26 (UTC)
最常见的意见当属自产自销,你难道会把任何一个路人随便写的内容当作话来源引用吗?可靠的来源是剧集内容,你该引用剧集而不是路人。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6月8日 (四) 17:04 (UTC)
我向来的观点是《史记》这类的正史,在编写时从来都不是使用第一手来源编成的,而是更多通过历代积累的第二手资料(知道什么是长编吗)经过甄别之后形成,参考了很多既有的史书。随着史料的流失,《史记》所依据的来源都已经消失,才导致《史记》变成缺乏来源依据的原创文本。--Cat on Mars 2023年6月9日 (五) 19:42 (UTC)
其实史料佚失不会导致二手来源自动变成一手来源呀,而且中国史书之间很多都有互相引用。只是研究方法随时间进步,比起几千年或几百年前的二手来源,百科全书应当尽量利用最新的研究成果。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才不推荐直接使用古代史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10日 (六) 15:21 (UTC)
这里主题在说爱好者内容用不当途径来源,您两位在说历史来源……--西 2023年6月10日 (六) 17:31 (UTC)
@Mr tiger Shun Kit君,个人不同意,而且您是不适当的参考维基百科条目做为其参考引述来源,与现有的方针有所违背,另外您仅是为了让您的不可靠来源定义试图合理化,见:该用户在薏仁将的用户讨论的言行以及Special:Diff/77727167编辑描述,倘若社群同意此作法,那么便失去维基百科应有的客观中立价值精神百科全书就不再是百科全书,请参与话题者再斟酌考量其提案者的说词给与适当的建议和看法。薏仁将🍀 2023年6月18日 (日) 09:25 (UTC)

路过总结话题背景

相关条目:王样战队帝王者

相关讨论:User_talk:Mr_tiger_Shun_Kit#我的原则是不要用错误资讯欺骗观众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23年6月#特摄条目原创研究问题

话题分类:虚构内容格式手册可靠来源原创研究

个人认为这是个别条目的讨论问题,现在存在四处开花的情况,违背集中讨论的原意,要不统一一下话题。--Nostalgiacn留言2023年6月14日 (三) 08:52 (UTC)

好,但薏仁将🍀,是否有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你不能在所有时刻遵守所有规则这句话?我恐怕方针的规则过于苛刻,令别人找寻特摄片的设定内容更加困难(我找到的只是这些网站,另外我从不希望别人只是指证我的错误就算,如大家有请提供合符该特摄片内容的正确网站,令条目更为完善。)(某位仁兄没有做过。)
(*)提醒:战士等人的设定内容没参考来原会使内容空泛,亦违反WP:举证责任(某位仁兄亦没有做过。)Mr tiger Shun Kit留言2023年6月18日 (日) 10:31 (UTC)
@Nostalgiacn君,那就有劳您统一一下,不然处处都开花了,感谢您了。薏仁将🍀 2023年6月18日 (日) 09:38 (UTC)

原始文字涉及对WP:可供查证WP:列明来源的调整,移动讨论串原始文字

下面是讨论串原始文字,因为涉及是否调整WP:可供查证WP:列明来源,设置在方针页确认是否需要修改方针指引,在特定主题不必使用来源。个人意见,没有来源的内容不应该收录,可以接受的是暂时(有疑问的是暂时保留多久)保留内容等候补上来源。因为内容属于特定主题或WP:地域中心(香港)而不用使用来源是明显不适合的。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4日 (二) 05:11 (UTC)

讨论内容涉及方针WP:可供查证的调整,讨论文字移动到WP:互助客栈/方针进行|status=}}各位都是香港音乐条目的主要编辑者,相信对于TVB剧集编辑不太多,其实我也偶尔编辑,主要以阅读为主,留意到近期法证先锋V的内容被大量删除,现在仅存冗长的演员列表,删除者认为剧情和人物关系没有来源支持,故全部被移除,想请各位讨论此举是否妥当,谢谢。@Tfcheng5597Apple vTw dramaMilkypineTombus20032000FredYYooWill629@LuminoxiusJasonloi1997周樂為LienwingyanHeliumwong

(-)反对有关的移除,看看英维及日维对影视相关的内容也没有这么严的要求。如日维的silentVIVANT故事概要和演员表大部分内容都没有来源,但仍然可以记录。英维的AhsokaOne Piece电视剧,每集剧情也是没有来源的,而角色也并非每一个都有来源。更甚的是华文媒体很少就有关内容进行深入的报道,这样会让本来内容已经不足的剧集条目更没有价值。--Wpcpey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1:41 (UTC)
Wpcpey的意见显然与WP:5P1对内容的基本要求相抵触,无视即可。--西 2023年10月26日 (四) 03:28 (UTC)
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不过我看见近2年的情况似乎不断严格化,更赶走了不少老用户不愿参与。--Wpcpey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4:00 (UTC)
WP:IARNOT“忽略所有规则”并不意味着所有行为都有正当性。它并不是百搭牌或是免死金牌。忽略规则者在面对质疑时,必须合理解释自己的行为如何改进了维基百科。事实上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能够做到这点。在争议情况下,什么算是改进应当由共识决定。--西 2023年10月26日 (四) 08:03 (UTC)
Wikipedia:格式手册/虚构#条目脉络有提及作品本身可以作为剧情的来源而不需要刻意形式上脚注来源,而实务上ACG、Game主题组的FA、GA也有存在剧情章节不脚注来源(一部分是原作为非纸质作品多见)或者脚注作品纸质出版物(形式上)的情况,也就是社群默许了这种情况。——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1:07 (UTC)
Wpcpey的立场一向套用于一切主题(虚构内容以外),没必要给他兜底。--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3:01 (UTC)
但是,广泛的GA、FA评审、制定指引时,认这个兜底?简单就是,算社群共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3:29 (UTC)
对对对,您那格式手册就是共识,核心方针和五大支柱就什么都不用遵守了。wikt:本末倒置。--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12:28 (UTC)
作品类能不放来源是因为作品本身是来源,但最智障的是相关方针并不允许,这就变成了一个大家集体闯红灯的问题。同样问题可以参阅当初未成为指引前的Wikipedia:格式手册/序言章节#列明来源。话说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并非唯一最高级原则,该附上来源还是要附,不然随便一个路人写习近平出演法证先锋V能看吗?还是觉得折毛事件发生次数太少?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10月26日 (四) 08:39 (UTC)
  1. @Milkypine我的观点,有部分账号宣称自己看过节目,或者从特定社群网站及论坛确认部分消息,前者有Template:Cite_AV_media可以使用,后者是WP:SPS
  2. @YFdyh000因为最近接触对应类型条目,偶会自己看来源,除了小配角,大部分的主要角色因为节目宣传因素,会透过新闻或官方网站发布剧情简介或人物简介收录与人物有关的简要介绍资讯
  3. 综合前面2项,完全没有来源的状态大部分发生在刚开拍或者开播前,透过WP:SPS或者WP:COI加入对应内容(有时会遇到声称是节目制作方或者参与人员编辑条目),有时在官方的频道或部分网页会检索到和wikipedia.org有部分WP:循环引证内容(网页参考wikipedia后wikipedia参考网页,先后关系有时难以查证,因为网页不一定存档,发布后下架网页及更换网址时也无法检索早期版本)
  4. 总结使用Template:Cite_AV_media和第2项并不存在完全做不到的可能(龙套/配角/临演除外,但是否给龙套/配角/临演大量篇幅,是WP:比重问题)
--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22:42 (UTC)
(~)补充龙套/配角/临演的比重问题不是指单一人物比重,像是我最大的显示设备大约能一次显示35行左右,如果龙套/配角/临演全部收录且人数达到3位数又采用*或#列表格式,页面至少有3页以上篇幅在角色资讯,如果采用表格模式及3/4级标题或收录同一节目不同单元或季度重复演出资讯时,情况会更糟糕(重复演出资讯像是在A单元的标题下收录T演员,B单元的标题下收录T演员,E单元的标题下收录T演员,如果加上<br>或将集数及其他资讯在表格中列表,问题会更严重),--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22:56 (UTC)
除非显而易见的“正确”,不然理应附上来源,具体标准例如过半非初见读者能轻松认可或找出相关内容。不容易找出具体位置(集数和时间/页号)或有争议的细节也倾向附一手来源。不太明白具体争执哪部分。剧情和人物介绍必有来源在目前应该还做不到,但介绍是否在原创总结也是老问题。--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12:23 (UTC)
有关剧情不需来源支持的说法, 在Wikipedia:格式手册/虚构#来源和引用中有提到:“一般而言,作品自身就是剧情简介的主要来源。因此,作品条目的剧情简介不强求引用来源(注脚)。”后面有提到:“但为防范原创研究,内文引用多多益善。”,因此剧情可以不需来源支持,有来源也是可以的--36.229.122.154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15:27 (UTC)
WP:GAMETYPE方针斗法。
例如:拒不移除违反WP:可供查证方针的内容,声称内容受到“Wikipedia:格式手册/虚构#来源和引用的保护。--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22:28 (UTC)
“作品自身就是剧情简介的主要来源。”作品本身就是来源,社群(或者在制定该指引及长期作品类的评审中)默许了这个惯例,作品本身就是在条目上的剧情来源,属于可供查证。如有疑问,自己查阅来源(作品)。如果非要形式主义有类似脚注的东西,书籍可以cite book等、视频的话手写来源描述。——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0:50 (UTC)
虚构作品的剧情编写的完整介绍,应该看Wikipedia:格式手册/虚构#条目脉络,有针对单一剧情章节、人物等的描述。——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0:55 (UTC)
WP:CONLIMITED部分编者在特定地方和时间所达成的共识,不能凌驾更广泛的社群共识。例如,维基专题的参与者不能擅自决定某些通用的方针与指引不适用于该专题的条目,除非能说服更广泛的社群去同意他们的见解。--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3:02 (UTC)
通过GA、FA算不算广泛的共识,通过指引时的讨论算不算广泛的共识?还是贵你的理解才是共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3:27 (UTC)
核心内容方针及五大支柱显然远远广泛于仅由特定专题参与者得出的指引共识。GA、FA参与度远低于方针调整,甚至只是一个投票(经常有人连看都没看清楚就投票),更加算不上“广泛”共识。--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30 (UTC)
上面所引方针不是清楚给了完全符合您的情况的例子吗?“维基专题(虚构内容主题)的参与者不能擅自决定某些通用的方针与指引(可供查证、列明来源、非原创研究/总结)不适用于该专题的条目,除非能说服更广泛的社群去同意他们的见解(社群没有给可供查证方针开WP:孙中山以外的例外啊,哪里有说服)。”--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35 (UTC)
实践的共识高于条文的言辞,就算考虑来可供查证,格式指引中就提到了作品本身可以自证来源,可以做到自我可供查证(只是是否将其“形式”化,也就是脚注出来)。你的意思也就是在否定GA、FA(GA、FA的评选并非只集中特定主题中进行,是需要在公共页面上进行的,最终在各内容主题门户中归类列出展示;也就是讨论参与者并不一定是对内容主题专一,足够广泛性,就算你认为只是动动手指投票罢了),指引制定的讨论的共识,他们不是纯正的维基人?——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5:51 (UTC)
也就是有社群的共识认为某些条文的言辞会阻碍改善条目的话,并且有充足的理由如此认为,条文的言辞一样无力。至少GA、FA等社群实践上体现了这个共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5:55 (UTC)
虚构格式指引也不是放在ACG、Game主题组内等讨论的结论,就是放在这里方针版讨论过多轮而确认的,还是我们在这里的讨论也不算广泛的共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6:00 (UTC)
还不与纠结如何添加注脚来源来印证描述,而不是说当法棍去字眼“广泛的共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6:03 (UTC)
WP:核心内容方针:这些方针声明所依据的原则不会被其他方针或指引,或者通过编辑者的共识所取代。五大支柱高于一切社群额外共识或条文或实践,这是基本原则。这里不容阁下随意将指出维基百科基本原则视作法棍行为,“断言方针与指引的技术解释应当优先于其表达的基本原则”更是WP:维基法匠行为。
主题本身可以论证自己是说可以使用主题本身作为来源,不代表不需要或不能够添加注脚引注。例如我说:“甲说某事情发生某些事情了”,“<ref>甲</ref>”是不可接受的,而是需要明确引用“<ref>某處:甲說了這句話</ref>”。对于虚构作品亦是同理,单纯引用“这部作品”是空泛、无意义的,而是需要明确以“<ref>作品,集數,時間/頁數/章節</ref>”引注才能达成可供查证的要求。此外必须注意这样的自我引用很容易造成原创总结的问题,尤其是不同人对同一作品存在不同解读的情况下,那么自我引用就成了很大的问题。--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8:35 (UTC)
1.Wikipedia:核心内容方针是信息页;2.IAR也是5P之一,另外换言之,我在引用IAR,而且我指出反映社群共识允许这样做的理由,没被社群认同的“支柱”案例就是无力的文字;3.显然这个问题是不是搞错重点,是如何鼓励去加脚注来源,而不是怎样去想执鸡毛当令箭,整天想着复制这段文字,删除那段文字;虚构格式指引中“虚构作品自身即充当条目第一手来源,编者概述剧情时不引用外部来源亦可。但若情节点含糊不清……,就需要添加参考资料。”,这就是指引的表述和其精神,而其精神,前面有人说过,我也提过,社群也如此践行过。——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8:56 (UTC)
1.WP:NPOV这些方针共同订立了可获维基百科条目接受的内容类型与质素。这些方针相辅相成,不能彼此单独理解,编辑者应熟悉这三大方针。任何其他的方针、指引以及编辑者的共识,都不能逾越或取代这三大方针的规定。WP:V这三项方针共同决定了维基百科条目收录内容的种类和质素。编辑者不应把个别方针孤立地诠释,而应将三者综合考量。WP:NOR这三项方针共同决定了维基百科条目收录内容的种类和质素。因此,编辑者不应把个别方针孤立地诠释,而应尽量熟悉它们全部。总结三条重要核心方针的资讯页然后说只是个资讯页未免太可笑;
2.请参阅IAR不是什么,尤其是IAR不是免死金牌及不意味着每个规则都必然存在着例外的两条。另外,IAR写的是“妨碍你恰当地改进或维护维基百科”,前提是恰当地,违反维基百科最重要的可供查证方针显然不是恰当的行为,格式手册也不是容许违反方针的借口,方针及原则远大于指引。WP:GAMETYPE亦表明多种不当声称不需符合方针的观点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3.还是那句,指引永远不可能大于方针和5P的核心原则。--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12:26 (UTC)
“如何鼓励和怎样去加脚注来源”这点如果你认为没错的话,这才是应该值得讨论的地方。——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8:58 (UTC)
指引正好说明作品对作品条目而言是可供查证的,所以没有强制要求形式性上脚注出来,当然如果有疑惑或者描述不清晰的情况,就应该形式性上脚注来源。本身并不违背可供查证,也不用在方针上开洞。而且所有方针最终的目的是更好地改进条目,只要影响这点的规则,无论什么都是废话罢了。至少社群实践上如此,当然你认为社群在明目张胆地冲红灯,你在为此卫道,我没意见,只是我不确定社群对此会有正面的看法Wikipedia:列明来源也是有各种要求列明来源的方法,而不只是一板一眼地按照条文字面认为机械地删除。至少我认为无异议地删除,是有人提出该剧情描述上不是作品所明确表现的,而且有其他编辑也如此认为。作品条目中一个没有来源形式上脚注的剧情型描述,它一直在那,可能是没人管,也可能是编辑们认为它没问题,至少在认为它有问题之前如此。——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8日 (六) 05:40 (UTC)
如果担忧条目剧情描述可能是原创研究的话,fact掉,让其他编辑指明明确的来源;要不然,就是没人对此有疑问,或者这就是作品如此证道;或者编辑真的原创错了,后者请看回第一段的做法。——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9:44 (UTC)
@Cwek我想提一个现象,当作附加讨论,你有想过如果有账号援用不需要使用来源的观点,将已经存在于条目中的大量来源清除换成完全没有来源的版本该怎么处理?因为确实发生过,我才会提出来确认你的想法--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7日 (五) 09:01 (UTC)
按照过往的做法:移除满足可靠来源、可供查核的来源脚注,是可以认为可能是破坏行为,除非能解释这些脚注存在问题(包括来源与脚注的描述不符、来源存在问题(类似折毛事件中的情况))。——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9:17 (UTC)
所以说“允许不放来源”和“删除无可供查证内容”是两回事。我寻思虚构来源也没说不能删,该方针允许不放来源但不保证不放来源能不被人删。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10月27日 (五) 09:17 (UTC)
如果从改善的考虑,我倾向放fact,除非讨论失败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9:19 (UTC)
这个个例,本身有过往做法、评选、指引支持,如果有异议,好的做法,一可标记fact让其明确地要可供查证,二可按照相应指引的说明让其可供查证,如果前面无法达到的话,那移除文段,一切如常,而搞成这样去扣条文字眼,非要动则扯到方针层面的讨论,搞成小题大作?——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7日 (五) 09:39 (UTC)
原来以五大支柱的核心方针说理就是抠方针条文,拿越级豁免方针要求的指引来避开社群最广泛的基本要求就不是抠方针条文。涨见识了。--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12:37 (UTC)
看不懂你们争条文做什么。如果并未形成“更广泛的社群共识”来压制,那么实践中确实有用特定共识来修改条目和作为理据的,而这个特定共识是否违背了广泛共识、基础方针,需要得出一份共识来评判,以参与度来说应该是不够。--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00:07 (UTC)
或者说“可供查证”认为需要保证显式地脚注来源彰显描述,如果社群认为某些特定情况,描述可以以隐式方式实现可供查证而不显示脚注彰显(同时保留了需要显式彰显的需要性),并如此践行。你认为社群在冲红灯,你要卫道的话,这是张益德,还是堂吉诃德?——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8日 (六) 05:47 (UTC)
如果已经放过在方针版的指引修订讨论还不够广泛的共识的话,我不知道还能再多广泛?——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8日 (六) 05:50 (UTC)
是回复我吗。关于特定情况,我比较反对序言允许不写脚注这件事,不过书籍和一般文章确实不会写太多的脚注。--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9:45 (UTC)
不完全是,只是想引述“如果并未形成“更广泛的社群共识”来压制……”这个观点。我认为:虽然有人引出可供查证(或者可以认为这是要求描述必须脚注,否则删除)等已有条文的重要性,但在更广泛的共识实践(条目评选、指引制定)上允许作品条目在剧情描述上可以默许作品可自供查证而不明晰地脚注出来(同时也认同需要的话就应该脚注出来),显然后者比条文更常识,而且更好的做法在Wikipedia:列明来源有提过,对于准确性质疑的可以先标注fact等做法,这些做法更加善意。所以为了更好地改善这个项目,我认为可以按照共识实践去处理这些问题,而非片面地按照条文字面地机械执行,甚至这根本用不着说为了适应这个问题而让条文开洞(另一个指引就有允许这样的“洞”),或者不加思索地考虑删除。除非某些人要做卫道,对社群说shame on you,要“扭正”社群这个做法。——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19 (UTC)
@Cwek从你的文意我推测你倾向加入{{subst:Refimprovesect}}等提示,如果在某些情境,数个编辑次数不多或注册时间不长的账号或IP反复尝试将这个提示移除,或者在某些情境,又出现有账号援用不需要使用来源的观点,表示作品本身是来源,他已经看过整个节目所以内容真实可靠不需要加入fact(像是有部分账号用自己已经看过节目,表示已经确认这个时间真的有播出),怎么处理?
(?)疑问播出时间、人物关系、人物介绍、人物外号都包含在你所谓的作品本身是来源的想法?我推测你是看到IP的发言后,将叙述带往剧情,所以后续发言都以剧情为主,但是
  1. 播出时间不可能包含在作品
  2. 人物关系可能在作品,但可能也有部分不在作品(部分需要在设定集或后续作者访谈才能确认,或者只能推测总结
  3. 人物介绍除非非可寻常的断言,不然大部分的描述都会是从各种不同片段总结(参杂添加内容观影者自行心得或解释总结)而成。连续剧状况时会依照连续剧发展依观影者自行解读加入类似于流水账(日记化)的纪录。
  4. 人物外号很复杂,有些可能是观影者给的,有些可能是剧中角色[谁?]给的,有些可能是作者给的,有些可能是剧情设定,多数情形加入的当下不会知道外号是谁赋予的,实际呈现时多数成为一个列表或一个连续不分段的外号文字统计清单
--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1:56 (UTC)
我认为:1.对于影视类“章节”型连载作品可以脚注至“章节”(类似第多少话)而不强求精确到时间,整体性作品(类似以一部电影为一个作品条目)虽然可以脚注为“本作品”,但可能显得过于“愚蠢”,才默认了作品自身即来源。如果能说明清楚某个描述来自于某个能清晰说明的时间(即使作品在某个影视媒介展现时没有给出时间,不一定其他没有,或者编辑可以估算相对的(允许误差的)时间)的话,标示出来是更好;2.如果出自作品外的来源(包括作品外报道、作品的访谈等)并且能以我们常见的来源标示方式脚注出来,就应该如此,要不然善意可以默认这是出自作品的描述;3.过于流水账的描述可以以WP:NOT来清理;基于作品不同剧情片段整理出来的描述,能脚注更好,不能脚注可视为“作品的描述再由编辑善意归纳”;4.还是老话,如果能脚注出来(无论作品内明确的,还是作品外的)就脚注,不能的话,尤其是不明来源的(如果编辑了解过作品,确信描述有误的),才考虑移除(并最好在摘要说明清楚,作为编辑的正当性);5.考虑在条目中剧情描述可能是多个来源片段的归纳,或者指示的不便,作品的“默认而不脚注”可能善意地建基于此,(1)编辑与读者在此检视下描述无误的,就对此保持善意(也就是它大概没写错);(2)如果需要明确并且能明确脚注出来的话,则脚注出来;(3)如果只是怀疑描述有误的话,可以先fact,让其他编辑去确认或者修正(最好是按(2));(4)如果发现描述有误并且能明确的话,才在说明清楚下移除无妨。——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9日 (日) 07:50 (UTC)
@Cwek
1的部分你可能误会,那是指在哪个电视台播出,播出的日期,开始的时间,结束的时间,结束的日期,总集数等资讯(这些资讯有部分会随着节目结束而失去意义)
5的部分在短时间维护下可能还能勉强运作,但长时间维护时可能会很困难,因为对作品最熟悉的是爱好者本身,当爱好者本身对页面失去关心,也没有留下脚注,没有留下任何资料可供后续维护者调阅资料及检查,在作品结束后很难确保内容真实性(有些作品正式的线上授权影片在节目结束后即停止免费授权,或者因其他因素而不可查阅,凭爱好者自身对看过节目的印象,那些印象不太可能保留相对长的时间), 总结'伪造的难度减少,查证的难度提升'--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8:05 (UTC)
(~)补充@Cwek如果要求查证的人检查影片,影片又是连续剧类型,用50集,1集1小时换算,这个检查成本相当高,如果不特别引注影片第几集的哪个时段,等于让查证因为成本太高变得不可能实现(包含是否有公开免费授权的影片可供检查问题)。--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8:08 (UTC)
1.我没有限定媒体介质(可能是电视播放时,也可能是已经发行的光碟等介质,都可以作为时间基点),而且如果仍不能精确这个时间的话,“章节”类可以直接用“章节”数(例如话数);5.所以这的确是靠善意去维护,实在不行并怀疑的话,打fact更好。如果有编辑有能力验证接续维护,并确定描述出现偏差的话,他去删除并说明清楚也不迟。你直接删除的话,不就说明你知道这个描述不对,或者你已经验证过作品的相关描述?——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29 (UTC)
可供查证没要求可立即能现时现地验证,要不然线下资料、付费墙(包括你去花钱买版权出版物去查阅)等都可以变成为“不可供查证”。——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33 (UTC)
@Cwek分项回应,1的部分我还是认为你产生什么误会
  1. 1的部分我只是将叙述明确化,举例而言账号表示自己收看电视,确定A电视台在B时间播映这个节目,所以不用列来源写出节目在A电视台的B时间播映,只要有播映就全部写入,而且写入节目时间异动资讯,不分首播重播全部收录
  2. 5的部分我只提到下面部分
    • 上映前不可能有作品本身可供我们验证,用作品本身即是来源是完全不合理的,我们没有WP:水晶球
    • 上映后部分新闻媒体或官方会自己制作分集介绍,部分没有,如果有这种来源应该用这种来源替代
    • 结束后,部分新闻媒体或官方会叙述部分内容,包含为了结束前后宣传节目本身的新闻稿,如果有这种来源应该用这类来源替代
    • ( π )题外话有时会检查到账号宣称内容真实,但与官方分集介绍或新闻媒介的分集介绍比对叙述后发现不一致,经常看到为了避免条目在开拍前后被删除,张贴数个连结证实节目存在,但使用的新闻来源常有标题、内文、叙述资讯与条目实际资讯不同或者只能证明剧名的状况
  3. 我复制部分方针原文供参考,会在原文后面叙述原因(当开始叙述方针原文时已经开始离题,但我觉得有些基本原则还是要重新叙述)
    • 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
    • 对第一手来源的任何解释都需要可靠的第二手来源的相同解释加以支援。如果没有第二手来源,第一手来源只能用于描述性断言,这样的断言应使得一名理性且受过教育的非专业人士能够加以验证。
作品作为第一手来源用作品本身当成可靠的这没问题,但不代表第一手来源可以用在总结,而且过于依赖第一手来源也代表欠缺第三方/二手(部分情形下欠缺公开)的来源。
--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9:08 (UTC)
那电视台官方以及其他相关方(例如剧组以及玩具厂商的社交平台)的节目宣传同样也能作为可靠来源。(不过有些来源的可靠性是属于不可查证,例如TVB的内部节目表就有提前预告,未来两个月的节目资讯,但是不会对公众公开,只会对特定广告商公开)--先审后播不是原创总结而是事实-太阳番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4:42 (UTC)
@MikadoYuga(※)注意LuciferianThomas在复数位置和你提过的叙述请你自己重新看过
下面是我额外的叙述请你自己注意
  1. 维基百科不依赖非可靠,非第三方、非公开的来源(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原文全数加入否定词将与原本词意相同),使用非公开的来源不具公开的可验证性
  2. WP:ABOUTSELF中有一项我认为特别重要的段落,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
  3. 如果你具有能力取得非公开来源,请注意WP:COICOPYRIGHT,满足著作权要求后依照Wikipedia:有偿编辑方针#本地替代方针请求审阅及加入内容
--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31日 (二) 12:09 (UTC)
(~)补充@Cwek我用最简单的1句话总结我的概念,我希望我们讨论的内容可以便于读者了解更多的该条目的资讯,并能够自行验证和判断条目内容的真确性。,除此之外我希望能尽量减少自行验证和判断条目内容的真确性的门槛,这是只有编辑者能为读者做到,也应该为读者做到的,至少维基百科最终是服务读者
( π )题外话下面文字带有少量情绪,而且非常离题,用删除线替代,我个人认为虽然可能@Cwek没有这个意思,但你的观点会让爱好者容易独占相关类型条目,而爱好者本身考了的不是读者,而是爱好者所认为的条目会怎么呈现,没有编辑者的自知,所以在对应的条目经常可以看到特殊的配色、文字格式,因为他们认为这样才方便强调他们认为重要的内容或让颜色更符合节目本身,或者是认为那样子才是条目应有的配色或样子,但那些格式或编写方式有部分是反读者(WP:亲和力)的(可能符合爱好者自己的偏好,但内容并没有照顾到更广大读者),基于这个理念,我对很多条目都进行MOS:对比度(维基百科有读者为部分或全色盲)的清理--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9:30 (UTC)
我原先也以为作品本身可作为剧情的来源,编辑流浪地球2的经历让我发现,视频内容的文字化本身就是问题。我作为目前部分剧情的编写者,本来就写出了多个错误,而该章节的其他编者,并不比我强。这些错误存在于目前的条目中,因此我合理猜想,其他有剧情而无来源的条目,更不会比这个条目强(笑)。Fire Ice 2023年11月1日 (三) 08:26 (UTC)
@Fire-and-Ice如果我理解有误再纠正
从我的角度解读你的意思是,因为作品本身包含各种内容,声音、情感、光线、颜色、台词、象征及隐喻、线索,但因为每个观看的人感受不同,所以对内容的解读有偏差,而综合各种不同内容的过程可能会产生错误,而各个观影者叠加的错误会导致编写的内容更加错误,只有少数人可以在观影后有较少的误差。
如果解读没错,个人(!)意见每个内容都据被可以被断言处(像是原始台词或者画面上出现蓝色),但统合或分析那些被断言的内容是总结本身,所以才有个人差异和错误--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3日 (五) 05:29 (UTC)
各人的解读有偏差,但电影只存在一个剧情。我以及许多人以为的“图恒宇在最后一秒输完密码”也是电影刻意误导的结果,而真实剧情是多刷党逐帧分析出来的。因此是真实剧情需要花费工夫分析出来,“感受不同,所以对内容的解读有偏差”是次要的。--Fire Ice 2023年11月3日 (五) 09:31 (UTC)
电影只存在一个剧情我认为仅适用于人物传记、纪录片等类型。看看银翼杀手,导演、编剧甚至演员都有自己的一套蓝黑白金裙,这还不算后续追加设定以及发行商魔改。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11月3日 (五) 14:56 (UTC)
@Rastinition,关于你的回应:“1的部分我只是将叙述明确化,……”这点你想的太多,虽然我认为我们的思路大概是对的,就是将来源精确到播放时的时间锚点甚至以何种方式放送可知,但显然的我不认为有必要去到如此精度,如果有需要明确地标注描述的来源,只需要去到特定集数则可(对于章节连载型的作品),或者当前作品则可,但对于后者我认为基于作品本身既是可供考证的来源,就可能过于冗余;“5的部分我只提到下面部分”中的前3点我认为应该如此(不能水晶球,如果有明确的二次来源去引述作品的描述可以甚至应该使用这些来源引述),但也存在仅仅介绍部分的作品剧情描述但没有被二次来源去引述的情况,只能要依靠一手的作品作为来源本身去解读,而且符合“……只能用于描述性断言,这样的断言应使得一名理性且受过教育的非专业人士能够加以验证”的要求,但对于后者如何是可加以验证的情况,就是不同编辑之间的水平问题。
我认为:针对作品的剧情性质的描述,如果能脚注到来源(包括一手作品本身、二手来源等),则脚注;如果没有(而非不能),社群似乎对此不会严格对待(也就是出现有些会详细脚注,即使是一手来源本身;有些不会脚注),至于其正确性,可能相关的不同编辑认为作品即自身可供查证并且对于内容描述的正确性已经“认证”过而无异议而已,当然也可能是还没有人对相关描述的正确性有异议;最终真的认为没有脚注的相应内容是存在正确性(无论其是否去认证过)的话,那的确可以按照没来源为理由移除相应的文段(最好是在摘要中也说明清楚理由)。至于现在提出方针上的开洞,我认为完全是小题大做的问题,还不如引述“认证过作品来源,描述有误”来移除文段更加可行。——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4日 (六) 12:14 (UTC)

关于可供查证方针中来源的标识方式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一条目的编辑中,使用{{维基文库}}模板,链接到相应文章,用以标识一段文字的来源。我想着如果又是{{维基文库}}模板又是来源(事实上都是同一份文件),页面内就重复了,于是便采用了这一方式。但现在有其他用户认为我这样不可,给我加上了来源请求模板。特来征求社群意见,看看我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可供查证方针。--红渡厨留言2023年12月22日 (五) 15:45 (UTC)

你可以加上政府官网作为来源。--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2月22日 (五) 15:51 (UTC)
正如我上方所说,这样就重复了。--红渡厨留言2023年12月22日 (五) 15:58 (UTC)
比方说英文维基百科的内容不能作为中文维基百科的来源,那么,严格来说也可以套用到维基文库,不把维基文库视为可靠来源。--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2月22日 (五) 16:17 (UTC)
维基文库是不是可靠观点这个事我记得前段时间中文维基百科好像聊过。正如维基文库首页所注明,维基文库是“自由的图书馆”,判断可靠来源与否,应该去判断这所图书馆里的书是否为可靠来源,而不是去判断维基文库这个“图书馆”。否则有偷换概念的嫌疑。--红渡厨留言2023年12月22日 (五) 16:32 (UTC)
{{维基文库}}模板外观上更接近外链模板,有辅助查证作用,但感觉不适合代替脚注完成可供查证目的。发现Category:维基文库链接模板被归入了引用模板,不过其中很多是便捷引用公有领域出版物为目的。由于维基文库易于变动、非可靠镜像等性质,仅查证维基文库是不完全可靠的。感觉条目非百科语调。--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06:06 (UTC)
维基文库易于变动这话是从何说起?根据维基文库:保护守则因为维基文库的特殊运作关系,基本上所有的页面在维基文库都不是永远被编辑的。维基文库:收录方针维基文库是“自由的图书馆”,收录历史上所有版权自由的文字作品,并把这些作品忠实地存放在维基技术网站。再说了,即使用网页来源,来源里的内容跟维基文库里的那篇文章完全就是一个东西啊。为什么要把同样的东西,从网站中引用出来就是可以,从文库中引用出来就是不可靠?这根本说不通啊。--红渡厨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08:19 (UTC)
可以考虑替换成{{Cite wikisource}},比较规范的引用模板,即使维基文库的内容变动或者链接失效,引用模板中的文字还是可以辅助验证参考文献。{{维基文库}}可能如Yfdy比较像外部链接。--Kethyga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08:26 (UTC)
好的,我了解一下。--红渡厨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14:16 (UTC)
Wikipedia:维基文库#维基百科引用维基文库有列出简单参数。若不作参考文献,维基百科链接到维基文库也可以用s:zh:条目名。--Kethyga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15:26 (UTC)
我觉得可以理解为,《某通知》是可靠来源,那么直接引用纯文字“《某通知》”三个字和标点而不带任何链接是合理的。那么加了维基文库的链接只是让你方便去查阅,不能直接否定掉《某通知》的可靠性。不过能指出原文链接自然更好,毕竟维基文库的存档不一定可靠。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3日 (六) 15:02 (UTC)

关于“维基百科是否可以引用论文写条目”

本人在计轴器条目中,添加部分综述性学术论文作为介绍该技术设备基本沿革、技术原理等内容的参考文献(多数为EI北大核心等核心刊综述类文章;该技术属几十年历史的成熟技术,论文介绍之内容已被学界及产业界广泛验证)。编者U:Mafalda4144认为不当、激烈反对并在条目中悬挂{{Original research}}模板(理由是“尽量避免用论文写条目”“论文只是发表自己的研究,非实际现行。”即认为“学术论文属于论文作者的原创研究”)。现为避免编辑战,鉴于该编者强烈要求,提交客栈供诸位公议以便释明方针,附Mafalda4144观点如下:

在下最不能忍受的,阁下在在下写的文字上,前后穿插根本语意不通的文字描述,还引用个人发表的论文当作佐证来源,连尽量避免引用论文都不知道,第一天来维基百科就算了是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04:20 (UTC)
所以是真的不知道为什么不能引用论文写条目吗?--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09:28 (UTC)

以上。--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7日 (四) 16:08 (UTC)

  • 无法同意不能引用论文一说。论文明明就有符合WP:可靠来源的论文,比如发表在可靠的期刊上的、还有经过同行评审的论文,(节删)无法苟同User:Mafalda4144没来由的一刀切禁止论文的说法。我在维基百科十几年都没听说过不能引用论文的说法,怀疑该用户尝试“为了阐述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我十三年来引用的论文不计其数,被社群认可的引用可能还多达上千条,在大量评选中被社群认可。我写的六篇GA里有引用许多可靠的论文,且社群也认可,(节删)能不能解释一下“不能引用论文写条目”的理由?(节删)(节删)如果真的不能引用论文写条目,PJ:多面体专题、化学物质专题和化学元素专题和化学专题和数学专题和物理学专题(节删)都会造成影响,这个(节删)影响是可能有点重大,。-- 宇帆-雪菲蛋糕🎂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3年12月7日 (四) 16:35 (UTC)
    (看向隔壁的草稿审查)
    (论文有分很多种,我也会引论文,但我会看作者是学生还说专业领域人士或业界人士)
    (喜欢骂就骂吧)
    一码归一码,如果不能就事论事,那还是别讨论了,今天我想说的,闭塞自动是地区研究,如果无法分辨什么能放什么不能放,其实很可惜的。
    然后宇帆阁下,如果阁下没有先了解此人过往的编辑行为,没有全盘看完先前讨论,但凭对方断章取义(不是第一次了唷,前面可到NHK逛逛),那我不会回应您任何情绪性发言,请您爱怎么骂就尽量随喜。--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17:33 (UTC)
关于条目之语意问题及个别引用论文之性质,或仍有商榷之虞;惟当事人所谓不得引用论文之断言,则丝毫不知依据何在。本站“非原创研究方针”指出:“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主要依赖于已出版且可靠的第二手来源,并有限度地依赖于第三手来源。”众所皆知,学术论文乃典型之“第二手来源”,除循环引用可疑来源等少数例外,通常符合本站——或云百科全书整体——作为所谓“第三手来源”应予以采纳之参考资料。实际上,本站“可供查证方针”业已明确指出:“一般而言,最可靠的来源包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同行评审期刊与书籍,大学级别的教科书,著名出版社出版的杂志、期刊、书籍,以及主流的报纸。”是以此乃当事人对本站可靠来源概念明显无知所造成之谬论,恐怕无理;而其甚有“第一天来维基百科就算了是吧?!”等语,则或体现某种自以为是之思想,此等观念实不可取矣。建议当事人往后熟读相关方针与指引,以免再度发生误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2月7日 (四) 17:28 (UTC)
不过具体而言,@Patlabor Ingram考虑到大陆期刊品质参差不齐,所以重点在于究竟引用了什么文献才是。无论如何,显然都用不着这样居高临下地揶揄对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2月7日 (四) 17:42 (UTC)
欸豆那个啊,其实在下先前也是情绪化,这点还是道个歉,所以才有这样的大字报唷。因为在下非常非常难过细心维护的条目变成这样(没人想知道),更不用说在下或许不恰当地感受到,此人在NHK后对在下经手过的数个条目有明显针对行为。在下现在的感想只剩“我很失望”(下略重复一万次(没人想知道2)),请各位看到框起来的大字报严厉谴责抗议之前,先去看看计轴器这个条目内,往回看,此人介入前先前的版本。在下已经申请版本删除,在下不希望在下的文字留在这个条目可能误导读者,如果认为在下无知的管理员阁下看到了,行行好请帮个忙,虽然也没有说写到很好还有进步空间,材料也还在收集中,在下自认绝无偏颇也没有抄袭任何一段落,重申,不希望在下曾经的文字可能会和原创内容揉合后产生可能误导读者的内容,那在下宁可读者自己去看铁路专业记者郑玮奇写的小报导就好[5]。--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19:21 (UTC)
(:)回应@Ericliu1912MilkyDefer关于您提到的“考虑到大陆期刊品质参差不齐,所以重点在于究竟引用了什么文献才是”这部分,解释一下我所添加的来源的可靠性:(这里借助Tokisaki Kurumi君对我添加之参考文献的总结,感谢这位朋友的协助)
  • 第3号来源来自《都市快轨交通》,这部期刊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收录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在中国大陆学术体系中属于高层次期刊,其登载的学术论文在论证历史悠久的成熟技术原理方面应认为具极高可靠性;
  • 第4号来源来自《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这部期刊是工程索引(EI)收录。“EI”期刊在全球工程学界都属于享有盛誉的高层次期刊,其登载的学术论文在论证历史悠久的成熟技术原理方面应认为具极高可靠性;
  • 第1号来源《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所属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以及第2号来源《铁道机车车辆工人》(中国中车集团所属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主办);属于普通学术期刊。但仅就维基百科而言,如果只是单纯用于证明“计轴器一般由一个车轮传感器(铁路轨道两点之间各一个)和一个计轴处理器(用于检测铁路车辆轮轴信号及监测设备故障情况)组成”这类单纯事实,我认为应该是够用的。
总而言之,如果大家认为条目所引的学术期刊层次需要提升,我完全接受。但是Mafalda4144君所言“不能引用论文写条目”就过于荒谬了,这也是我到客栈寻求大家协助说明的原因。--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9日 (六) 16:44 (UTC)
  • 就算完全没读过方针,那怕只要读过一个sem的大学也应该知道经过同行评审的论文是最最可靠的来源吧?“论文不是可靠来源”的谬论究竟是哪里来的?你如果说该来源误导,那么请详细解释**如何**误导-某人 2023年12月7日 (四) 21:53 (UTC)
第一次听说不能引用论文,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论文的可靠度绝对甩大部分新闻报刊八条马路,凭什么不能引用?—-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2月7日 (四) 21:56 (UTC)
完全反对Mafalda4144的说法。
即便退一步说,某一论文的内容的确存在争议,那也应该以其他来源来对此论文的内容,或是与编者讨论应该怎样阐述内容最为合适,而不是开口就是“还引用个人发表的论文当作佐证来源,连尽量避免引用论文都不知道”。--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12月8日 (五) 02:54 (UTC)
另,重新阅览了讨论页讨论,我认为这一争议可能源自于引用格式的问题,即所引用的论文并没有相关链接以供审阅。故我目前认为的最好方案是,Patlabor Ingram将所引用论文通过某种方式贴给Mafalda4144,双方一同审阅内容。--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12月8日 (五) 03:05 (UTC)
好的唷,看来在下的回应,各位似乎没看到,依旧是只看大字报。如果各位无法全面理解过后再来评论,甚至直接滑坡在下无知不懂方针指引(最可怕的,是WP:GAME,如果有人注意到的话)。在下不会回应各位在这件事上的任何评论。
这位编辑者只是想要实现他想写的,那没关系就让他,但还是要提醒读者,某写纸上谈兵的技术内容被放了上来,并且写得似乎全世界的是这样,只问日本有吗?
@A2569875阁下,请不用道歉,阁下的反应很直接,也请明白在下不会回应阁下的留言。大概就这样了,事情打从一开始上了大字报看来就已经是偏的了,这个人真的很厉害,懂得很。在下没生气只有失望,新增的留言(是讨论吗抑或评论),只是强化这样的感觉罢了。在下还是很敬重阁下的,数学不会说谎,对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8日 (五) 03:54 (UTC)
@Mafalda4144:叹……那就我来吧。
--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12月8日 (五) 04:20 (UTC)
你列这些干什么,他有说他要看吗?--Fire Ice 2023年12月8日 (五) 05:05 (UTC)
贴了比不贴强啊。--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12月8日 (五) 09:04 (UTC)
自我安慰。--Fire Ice 2023年12月8日 (五) 11:22 (UTC)
如果只是(~)补充方针/指引页资讯,我从WP:SCHOLARSHIP复制一部分供参考,可靠程度排序是3>1>2(不可靠) or 4(没有显著学术影响时)
  1. 可以被公众访问的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被使用,但是使用应谨慎。其中的一部分会经过一个学术同行评审过程,或者是不同级别的严谨交流,但是也有一部分没有这个过程。如果可能的话,使用被别的文献引用的、被权威人士监审、或者是被第三方点评过的。
  2. 正在撰写中的博士学位论文未被评估过,因此不是可靠来源。
  3. 如果学位论文后来被发表为学术专著或者通过同行评审的论文,那么后两者通常是比学位论文更加合适的来源。
  4. 硕士学位论文通常未经类似评估,因此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可靠,除非其具有显著学术影响。
下面复制的原文陈述了其他面向问题
  1. WP:中立的观点#比重议题
    个别研究的结论通常被认为是临时性的,可能在后续的学术研究中改变。个别研究的可靠性取决于学术领域,复杂和抽象的领域,例如医学,个别研究的结果比较不具有确定性。在这样的领域应该避免给予个别研究不合理的比重。如果可能应尽量采用元分析、教科书和学术评估文章以提供合适的背景。
  2. WP:第一手来源议题
    可以借由判断在学术研究文献数据库中的被引用数量来判断一个来源的讨论是否进入主流学术活动。相应的,如果一篇文章没有进入相关方面的学术研究文献数据库,那么使用时应该小心,但是具体是否应该使用则取决于情境。
--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2月8日 (五) 11:40 (UTC)
看了一下,但因为我个人不熟该领域,所以有点疑问,为何Mafalda阁下认为《轨道号志运输系统本土化推动方案》一文中提及的计轴器不是同件事?看起来都是侦测列车运行方向(反而是原条目的侦测障碍物一句没有来源可能需要找来源证明)。
另补充我在在CNKI上是查的到《都市快轨交通》《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铁道机车车辆工人》等期刊,CNKI上有的应该不算是什么个人出版的刊物吧?(媒体来源姑且不论)--WiToTalk 2023年12月8日 (五) 04:26 (UTC)
虽然可能有点题外话啊。我上周曾经试图给“妈妈洗脚”的那个公益广告写一个条目,于是我去cnki上面查找有没有能用的学术来源。于是我看到了一大堆《中学生博览》、《少年月刊》这类的收录于“特色期刊”数据库的结果。我觉得这说明CNKI收集的文献本身非常良莠不齐,我个人对它的观感下降了不少。
来到这边,你列出的这几个文献当中,来自《铁道机车车辆工人》的这一篇问题很大。这个《铁道机车车辆工人》(现《轨道交通装备与技术》)的主办单位是一家车辆建造公司。很难相信这样的公司会有足够的审稿资源,文章本身呢,可能有的人看不到,我跟大家描述一下。只有四页纸,引用文献挂零。这样的文章在形式上跟套了一层“期刊论文”的皮,实际内容无从认证的可疑文章非常相似。我个人应该会排除这一篇文章。
另外,这四个刊物当中我应该会说《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中南大学、中国铁道学会主办)、《都市快轨交通》(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应该是还可以的;《铁道机车车辆工人》和《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办)这两个我个人有点担心有没有足够可信的审稿团队。--MilkyDefer 2023年12月8日 (五) 07:15 (UTC)
那确实是一个问题,但我原意只是想说这应该不是所谓“个人发表的论文”啦...至少还是有个出版社或公司还是什么东西背书之类的?(不过公司垫背的期刊视公司大小跟权威性是不是应该要进一步讨论?)我自己在翻找中国大陆相关资料在写生物资料的时候也有注意到有一些科普类或杂志类的文章,所以还会筛一下。不过怎么说“尽量避免用论文写条目”这句实在是有点讲得过于粗略了,有再仔细解释一下可能还不会吵到这里来。--WiToTalk 2023年12月8日 (五) 09:26 (UTC)
(:)回应
(1)《铁道机车车辆工人》的主办方是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是中国中车集团旗下的一家科研机构(国企改制前是“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部属科研机构,中国大陆最早创办的四大铁路车辆研究所之一),被您说成是“一家车辆建造公司”多少是有些片面了。而且中国中车也并不是一家平庸的制造企业,我想如果条目引用与中国中车同层次的法国阿尔斯通、德国西门子、加拿大庞巴迪等公司的技术文档或主办期刊作为参考文献,显然不会被认为是“很难相信这样的公司会有足够的审稿资源”。
(2)《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主办方是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改制前叫“铁道部电务设计事务所”。也是原部属科研机构,设计和供应了中国大陆80%的高速铁路列车控制设备,不是什么没有足够资源的野鸡民营企业。
因此请阁下仔细查证再下断言,否则国家级科研机构被当成草台班子一样叙述,实在是误导其他读者。--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9日 (六) 18:17 (UTC)
其他都不说,对论文的征引显然不应该被列为一个应该被指责的点,除非站内对相关条目有研究的编辑提出对该论文的质疑,并且这个论文确实有问题。不管怎么说,Mafalda4144阁下前面诸如“第一次来维基百科”之类的言论确实有点过激,对他人引用论文进行指责也是不妥的。----FradonStar|八闽风云 2023年12月8日 (五) 07:17 (UTC)
  • 草稿审查我看过更奇怪的意见,退回论文叫人引新闻,明明新闻比论文的查核更加随便。我认为论文能不能引用纯看发表场域,研讨会论文非定稿、部分期刊会有特定单元来稿照登,不审不改;或者有些期刊已经确认是收钱办事的掠夺性期刊,这几种论文当然不能引。其他的,我不建议维基编者太过度介入判断。--Reke留言2023年12月8日 (五) 09:16 (UTC)
为啥不能引用论文?连很多大学者自己成名后都会出版论文集了。--Waylon1104留言2023年12月8日 (五) 11:44 (UTC)
@Waylon1104(*)提醒论文的可靠程度和撰写者是否具备WP:关注度 (人物)没有绝对的相关性,著作本身是否可靠,作者只是一个参考项
作者可靠的作品数量多时,作者会得到可靠度。但作者很可靠时,著作只能用经验判断非常有可能可靠,但在被实际被检证前,不能断言可靠性,被别的文献引用的、被权威人士监审、或者是被第三方点评过的著作就是相对可靠的,因为已经被一定程度检证。--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2月8日 (五) 11:56 (UTC)
如果是论文集的话,应该是汇编已发表文章的吧?已发表文章,你看清楚咯。--MilkyDefer 2023年12月8日 (五) 14:26 (UTC)
如果没有WP:QS问题,或许是吧?( π )题外话QS虽然着重在绕过审查出版,但低质量论文间的彼此引用在某些地区/国家似乎也是常见的手法(刷引用次数达到提升影响力/贡献度的目的)。ISSN 1680-8428的第74页探讨的也是一种值得注意的议题。--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2月8日 (五) 16:09 (UTC)
题外话,Mafalda4144在吴依铭条目上的操作也是让人一头雾水,没有任何说明就以Saltywind“抄袭”、“引用不可靠来源”为由回退对方的内容扩充,面对Saltywind回应也只是用所谓方针政策打太极,闭口不谈条目对方的编辑本身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这不是一个认真尊重的讨论态度。--EmiliaBear留言2023年12月8日 (五) 19:23 (UTC)
我看了一下。Mafalda4144认为Saltywind的内容很像是对来源洗稿,换句话说是close paraphrasing。至少我比对条目文字和来源文字感受到了很明显的洗稿倾向。所以,从出发点来说Mafalda的行为无可非议,可惜沟通能力实在差了点。--MilkyDefer 2023年12月9日 (六) 04:27 (UTC)
这不是沟通能力问题,这是根本就没打算好好沟通。Saltywind第一个版本是有嫌疑洗稿没错,Mafalda4144回退操作程序上也没错。然而Saltywind后面三次改善用词试图规避侵权,结果三次被回退直到最后放弃完善。Saltywind也去了Mafalda4144的用户讨论页询问回退理由,Mafalda4144的回应就是你违规了,你写得不好,请去看规则。这种回应对改善条目质量或是指引Saltywind提高水平没有任何帮助。既然选用的来源没问题,大家都是从改善条目出发,总可以在讨论页下商讨如何改善语句,而不是说什么不要再放回的话。--EmiliaBear留言2023年12月9日 (六) 14:57 (UTC)
随意看了一下Mafalda4144君的编辑活动,发现他在国立苗栗高级农工职业学校的一个奇怪编辑(Special:Diff/79773681)。根据Mafalda4144君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数位典藏来源,《新竹州要览》,是一本出版于昭和12年,也即是1937年的书。一本出版于1937年的《新竹州要览》,会有“1945年,迁校至苗栗街,更名新竹州立苗栗农业学校”的讯息?依照Mafalda4144君提供的来源页数的讯息,去翻看《新竹州要览》的第24页,也会发现这书本的内容与他添加的条目内容,是对不上的。然后其实在国立苗栗高级农工职业学校网站的学校简介中有写道:
民国33年,是1944年。一本出版于1937年的《新竹州要览》,会写创立于1944年的学校的事情?总而言之,Mafalda4144君放的参考来源与条目内容,是有完全对不上的情况。这究竟是?@EmiliaBearMilkyDeferPatlabor IngramEricliu1912220.128.241.193留言2023年12月24日 (日) 14:15 (UTC)
翻找了一下,此君原来因为相同的原因有被提报过(Special:Diff/78597124),副知当时的提报者@寒吉220.128.241.193留言2023年12月24日 (日) 14:32 (UTC)
(+)支持IP用户阁下对条目参考文献的查核,建议社群应就Mafalda4144的编辑质量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行动。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1月1日 (一) 09:33 (UTC)
早就该做了(1(这是IP提到的AIV提报,后面还有很多可以品尝)、23456),Mafalda4144的编辑能力早就不行,抓傀儡还能抓错人,喔对,他讨厌纸本来源,他看不到内文,而且他没有找来源的能力,就算告知网址,他也早找不到来源,当然不利于他的他就从不正面回应,只会装死,却会找理由诬陷他人,反正他还有两个小跟班会一起自我安慰。--寒吉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7:42 (UTC)
Wikipedia:可靠来源#学术界
被学术界稽核过的文章、书籍、点评或者研究论文是可靠的。如果内容被有声誉的同行评审期刊或者受人尊重的学术出版社发表,可以认为是被一个或者更多学者稽核过的内容。
可以被公众访问的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被使用,但是使用应谨慎。其中的一部分会经过一个学术同行评审过程,或者是不同级别的严谨交流,但是也有一部分没有这个过程。如果可能的话,使用被别的文献引用的、被权威人士监审、或者是被第三方点评过的。正在撰写中的博士学位论文未被评估过,因此不是可靠来源。如果学位论文后来被发表为学术专著或者通过同行评审的论文,那么后两者通常是比学位论文更加合适的来源。硕士学位论文通常未经类似评估,因此不如博士学位论文可靠,除非其具有显著学术影响。
结论:知网上大多数期刊文章都是能用的但学生刊物除外,未发表于期刊的博士论文应审慎使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应使用硕士论文。--🎋🎍 2023年12月14日 (四) 12:26 (UTC)

调解尝试

序号 Mafalda4144版本
固定版本:<请填写>
Patlabor Ingram版本
固定版本:<请填写>

两位先消停一下,如果打到了管理员布告板的话也消停一下。你们各自点列一下自己的版本当中的重要信息(essential information)。我想要比对一下两个版本是不是有实质性的巨大差异。你们的两个版本几乎每一段都像是重新写过了一遍,像是两个不同的条目在抢哪个才是正统一样。MilkyDefer 2023年12月8日 (五) 07:23 (UTC)

(:)回应@MilkyDefer关于这部分我解释一下,您看到“你们的两个版本几乎每一段都像是重新写过了一遍”的状态并不是两边在“抢正统”。而是因为Mafalda4144君似乎认为我增补添加了“计轴自动闭塞”部分知识,是侵犯了他的条目所有权。所以主动申请删除他自己贡献的部分文字(情况类似于“汉贼不两立”……)(参见WP: 修订版本删除请求),防止我贡献的文字和他贡献的文字放在同一篇条目内。摘录Mafalda4144君的部分发言供各位理清脉络:
个人学术不精,所找资料都不值得一用,只是地区观点,已将这段时间新增内容全数删除,也请资深编辑不要放回,谢谢。--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6日 (三) 19:08 (UTC)
阁下爱写自己慢慢写,当初这是一个烂条目在下将之之维护到阁下来之前的状态,搞不懂计轴器的演变,移动了条目名又在那边计轴,英国等于中国大陆啊,计轴器西门子最大厂。这么会翻译慢慢翻,尊重谁不会写,在阁下身上完全没有这样的感觉一点点也没有,在下对阁下曾有的尊敬,从阁下这段时间连续的编辑行动已经非常清楚了,在下也不在乎阁下在这里是不是搞WP:SYN,阁下真的尊重在下先前的贡献,不会是这样添加文字的扭曲原意。在下另外还申请了版本删除,希望管理员会受理。--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04:17 (UTC)
在下最不能忍受的,阁下在在下写的文字上,前后穿插根本语意不通的文字描述,还引用个人发表的论文当作佐证来源,连尽量避免引用论文都不知道,第一天来维基百科就算了是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04:20 (UTC)
顺带一提,在下找的资料来源,拜托阁下有格调的话,一条都不要用,请自己找谢谢。--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04:35 (UTC)
所以目前的争议真的完全在于“维基百科是否可以引用论文写条目”(就是这么神奇……)这部分我也很无奈,解释了他也不听,像是要跟我闹脾气一样用自删来威胁,或是认为其他编者补充内容是在污染他的条目(类似上面说的吴依铭条目的情况,这里副知@EmiliaBear,完全是鸡同鸭讲,所以到客栈寻求各位协助释明方针。拜托各位了。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9日 (六) 16:54 (UTC)

关于计轴器技术之问题及相关编辑争议

(:)回应@T45614631这边我解释一下,关于您提及的“为何Mafalda阁下认为《轨道号志运输系统本土化推动方案》一文中提及的计轴器不是同件事?”以及Mafalda4144君所称的”闭塞自动是地区研究”之类发言。事情是这样的:

Mafalda4144君之前在条目中加入了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台铁平交道口警告系统的介绍;而我上个月依据《交通大辞典》及相关学术论文,补充了关于“automatic block with axle counter”(计轴自动闭塞)技术的描述。

此后Mafalda4144君一直试图将“automatic block with axle counter”(计轴自动闭塞)相关叙述移入中国大陆章节之下,并认为“计轴自动闭塞”是只有中国大陆独有的技术,其他地区并无此项技术,并因此在条目中加入了地域中心模板。(①理由是“目前就只有中国大陆某些地区使用所谓的自动计轴器,所以才是地区论文研究啊。”;②在我补充英国标准也提及计轴自动闭塞之后,他仍继续挂上地域中心模板,理由是“也放回,亚洲地区只有某大国自己研究使用。日本没有。”。③与此同时他也不认同英国铁路标准的有效性,因为“英国等于中国大陆啊,计轴器西门子最大厂”……④此外,在本页他说“今天我想说的,闭塞自动是地区研究,如果无法分辨什么能放什么不能放,其实很可惜的。”,他依然认为不能在计轴器条目原理部分加上他认为是“‘某大国’地区研究”的内容——只要放上“他所认为的中国大陆独有技术”之内容他就认为构成地域中心……)【注:我不能理解他这样想的原因;他似乎也一直将“计轴自动闭塞”错误地说成是“自动计轴器”“闭塞自动”……所以我感觉他其实并没有搞清楚相关技术原理,因而才如此固执——在他眼里似乎只要是台铁没在用的技术都是“中国独有技术”……】本次编辑争议由此爆发。

这里摘录我在条目讨论页的相关解释性发言如下:
英国铁路标准规定,铁路可以使用轨道电路方式闭塞(即大陆所称的“电码自动闭塞”)与计轴器方式的闭塞(即大陆所称的“计轴自动闭塞”,英语对应automatic block with axle counter)两类自动闭塞技术。中国大陆及英国的铁路标准均有以上分类。因此,“计轴自动闭塞”技术并非仅限于中国大陆使用,而是全球广泛使用的技术。
简而言之,“automatic block with axle counter”这项技术全球都存在,因此如果您认为“计轴自动闭塞”这个词不适用于台澎地区,应当补充“automatic block with axle counter”对应的台湾译名,而不是直接移除描述该技术的叙述。
麻烦您回退前认真看一下。--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6日 (三) 16:06 (UTC)
英文维基“Railway signalling”(计轴器)条目指出,计轴器的用途包括(1)Railway signalling、(2)Railway crossings、(3)Switch protection in rail yards三部分。我此前补充的“计轴自动闭塞”是针对第(1)类“Railway signalling”而言的,您此前补充的台铁平交道口警告系统是针对第(2)类“Railway crossings”而言的,本质上并不冲突。
附上enwiki对计轴自动闭塞的解释供您参考:The most common use for axle counters is in railway signalling for track vacancy detection. It is a form of block signalling, which does not permit two trains to be within the same section of track (block) at the same time. Block signalling decreases the chance of collision, because dividing the track into blocks ensures there is always enough space between trains to allow one to stop before it hits one in front.[1]
但您移除您的贡献是您自己的事,我尊重您的安排。--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7日 (四) 03:49 (UTC)

以上。--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9日 (六) 17:02 (UTC)

@MilkyDefer关于您提及的“重要信息”问题上面进行了解释,因此副知您。--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9日 (六) 17:42 (UTC)
这几天都在看Mafalda阁下有没有要回应,看来可能是没有了...那我想应该可以把一些模板拔掉吧,至少原创研究跟地区论点两个?--WiToTalk 2023年12月16日 (六) 02:07 (UTC)
我还是老话一句,要放没关系,请提出证明要介绍的这项技术是全世界通行,台铁跟不上不好参考,那香港呢?日本呢?
更简单来说,其他与言版本都没有,只看德维就好。--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2月16日 (六) 03:46 (UTC)
(1)“技术无国界”。维基百科从来没有哪个方针规定因为××技术没有全世界通行,因此描述这项技术就构成“地域中心”。在条目中介绍一项技术的不同运用路径是理所当然的客观中立。一项技术在全世界通行与否,与WP:地域中心有什么关系?氢能源汽车全球只有日本研发领先且制定大量标准,所以按您的逻辑,氢能源汽车技术是一项地域中心的技术,在条目中描述新能源汽车包括氢能源汽车就构成地域中心?WP:地域中心的判断标准从来就不是这样(①政治立场或学术上的学派立场具有主观性,受到地域中心方针约束;但是②技术是客观存在的,不因立场改变而发生变化。您显然混淆了①②两者)。计轴器闭塞技术不会因为使用范围小就变成地域中心,叶克膜技术也不会因为柯文哲的存在就有蓝绿白之分,您在这方面的错误跟您之前要求其他编者“尽量避免用论文写条目”是一脉相承的离谱以及荒谬。
(2)所以您不承认英文维基条目的可靠性与英国铁路标准的有效性,认为“其他语言版本都没用,只看德维就好”的逻辑是什么?德语维基高贵在哪里了?只是因为“计轴器西门子最大厂”所以德语维基就最可靠?那按阁下的逻辑,钢铁业条目应该是中文维基百科最可靠了,因为两岸四地钢铁产量占世界超过一半,炼钢铁宝武钢铁最大厂。
(3)不过,我还是查了德语维基对应条目Achszähler,原文段:Der Achszähler enthielt zwei gleiche, hintereinander sitzende gezahnte Schalträder, von denen jedes durch eine von einem Elektromagneten angetriebene Klinke im gleichen Drehsinne angetrieben wurde. Die beiden Elektromagnete waren mit den Impulsgebern, einer am Anfang, der andere am Ende der Zählstrecke, verbunden. Eine der Achsen der Schalträder war hohl und über die andere geschoben, so dass sie zwei Zeiger antreiben konnten, von denen der eine vor dem andern lag. Überdeckten sich die Zeiger, so wurde ein Stromkreis geschlossen, der den freien Zustand des Zählabschnittes anzeigte. Die zur Blockstelle gehörenden vier Blockfelder normaler Bauart für die doppelspurige Strecke waren im Stellwerk in Olten Tannwald aufgestellt, von dem aus auch die Ein- und Ausfahrsignale dieser Strecke bedient werden. Die für Anfangs- und Endfeld jeder Richtung gemeinsame Taste war sowohl von der normalen Tastensperre des Endfeldes als auch von einer zusätzlichen Tastensperre abhängig, deren Spule im Stromkreis der Zeiger des Achszählers lag. Diese Tastensperre war so ausgebildet, dass sie auslöste, wenn der Spulenstrom einmal unterbrochen wurde und dann wiederkehrte, also erst, wenn sowohl die Belegung der Strecke, als auch das Freiwerden gemeldet wurde.以上段落介绍了将计轴器用于铁路闭塞的技术原理。这篇条目的同一章节还介绍了Hauenstein-Basistunnel区段铁路在上世纪使用计轴器以代替轨道电路作为闭塞手段的历史。希望能够释除您的疑问。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12月19日 (二) 19:09 (UTC)
@Patlabor Ingram现在的情况如何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1日 (日) 16:26 (UTC)
(:)回应@SanmosaMafalda4144君没有进一步提出意见了,如果没有其他反对意见,建议移除Mafalda4144目前挂在计轴器条目上的地域中心及原创研究两个维护模板(因为挂模板的理由不成立:如上文所述,单纯介绍一种技术不构成地域中心,使用学术论文作为参考文献不属于原创研究)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1月1日 (一) 09:33 (UTC)
同意这个建议。但我重开了整个讨论一遍,毕竟我实在无法看懂Mafalda4144的逻辑,你跟他的争议点到底是什么我并不太清楚,我能把整件事情总结成“你加入的技术内容没有‘台湾写法’或‘台湾化’而导致他反对你加入相关内容”吗?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34 (UTC)
稍微看了一下,大概是Mafalda4144对中国大陆的科研不信任,感觉和MilkyDefer在审视Patlabor列出的来源时犯的错误一样,将公司营运的“国家级科研机”构误认为普通公司。--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08:05 (UTC)
(:)回应@Nostalgiacn其实Mafalda4144如果但凡只是像MilkyDefer一样单纯对其中个别学术期刊的可靠性有疑问都是还可以沟通的。但Mafalda4144的问题在于他否认一切学术论文的可靠性(所以有如上要求别人“尽量避免用论文写条目”的奇葩论断),还认为用论文写条目是“该论文作者的原创研究”……,这就实在很滑稽了,显示他对方针理解有很大偏差。上面也有其他维基人反映他对别人拿出纸本来源一概抗拒的心态。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1月9日 (二) 15:05 (UTC)
不只抗拒纸本来源,来源内容只要他不喜欢就不该使用,来源标题如果他不喜欢也不能使用,近期还有一个发言更显得他想法恢恑。“条目创建者看来是台湾人,引用中国大陆法条?”(Special:Diff/80397781)--寒吉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09:33 (UTC)
(:)回应@Sanmosa您的判断是正确的。他反对条目原理部分描述“计轴自动闭塞”技术的原因是该词没有对应的台湾译名或台铁没有应用该技术。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1月9日 (二) 15:05 (UTC)
公示7日:如无其他反对意见,决定移除目前挂在计轴器条目上的地域中心及原创研究两个维护模板(因为挂模板的理由不成立:如上文所述,单纯介绍一种技术不构成地域中心,使用学术论文作为参考文献不属于原创研究)。由于避嫌原则,请其他维基人到时协助执行,感谢。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1月9日 (二) 15:05 (UTC)

提议外部链接指引WP:ELNO同时编入WP:可供查证

WP:ELNO

除非是关于条目主题的官方网站,否则应该要避免:

1.透过不实讯息或无根据之研究误导读者的网站,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该条目是关于该网站所表达的观点。 含有恶意软件、恶意脚本、木马,或任何违反佛罗里达州(维基百科的服务器位置)的法律的内容。

2.主要为推广或宣传某网站的连结,包括网上请愿。 主要为贩卖物品或服务的网页[注 1],或是有大量广告的网页。例如,手机条目里就不该有外部链接是连到贩卖、推销手机产品或服务的网页。

3.需要注册或付费才能观赏内容的网站链接,除非是相关的官方网站。注意此规则并不适用于为条目参考来源的网站。参看这里。

4.大部分读者不易进入之网站链接,例如需要特定浏览器、或者在特定区域才能浏览的网站。

5.连结到某个档案,而该档案须要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如Flash或Java)才能浏览;除非该条目与此档案格式有关。

6.连结到诸搜索引擎或RSS讯息来源等服务的搜寻结果。

7.社群网络服务的网址(如MySpace、Facebook)、聊天室、论坛/讨论区、微博(如Twitter、Plurk)、Usenet新闻组或邮件列表。

8.网志、个人网站及绝大部分的支持者(歌迷、影迷等)网站,除非是由公证的有关方面所维护。要注意的是,公认的有关方面的条件是很严谨的。最起码要达到维基百科对人物的关注度要求的标准。

9.开放式的Wiki网站;除非是已经长期稳定地运作,且有可观数量编者的网站。拷贝维基百科的网站也不该被连结。

10.仅间接与条目主题相关的连结。涉及各样主题的网站链接通常不该放在一个只讲述特定主题的条目之中。同样地,一个只涉及某特定主题的网站链接通常也不该放入一个涉及大范围主题的条目之中。如果,某网站的某一章节、某一部分、或某一档案是专注于该条目的主题时,在符合本指引其他要求下,可直接放置该章节或档案的连结。

11.制造商、供应商或客户的连结清单。

12.已经用维基工具连结的网站。例如,使用ISBN 1234567890的方式来代替连结到网络书店上的某一本书。

13.一个稳定性或可用性不高,或者有此可能的网站。譬如说,连结到一个临时的网站或网址、快取内容等等。

14.含有联盟行销、推荐行销、或上网者行为追踪的连结。如果来源本身是有用的,请使用无追踪功能的连结。

15.维基百科的导航模板或诸如消歧义、重定向、分类等导航页的外部链接。

16.只是在条目里提及的组织的网站链接,除非符合〈应该要连结的网址〉或〈可考虑连结的网址〉。

17.外部链接列表为条目唯一的内容。也避免在条目中除了末尾〈外部链接〉以外的章节,陈列外部链接。


在此指引的第一句清楚说明此指引不适用于参考连结,唯本人认为部分句子也与WP:可供查证精神相等,看看如何融入WP:可供查证方针内。--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7日 (五) 03:02 (UTC)

“唯本人认为部分句子也与WP:可供查证精神相等”←需要解释。另注意ELNO不代表就一定不适合作为参考来源,一个连结是否符合WP:可供查证应以WP:可靠来源来评估,并非以是否属于ELNO来评估。--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17日 (五) 12:39 (UTC)
你不能只提出很含糊的“精神相等”,然后不提出具体问题、方案。--Ghren🐦🕘 2024年5月17日 (五) 13:45 (UTC)
冷静点,刚才我也未有时间说明…个人认为当中三条可以引人,包括:
———
3.需要注册或付费才能观赏内容的网站链接,除非是相关的官方网站。
4.大部分读者不易进入之网站链接,例如需要特定浏览器、或者在特定区域才能浏览的网站。
5.连结到某个档案,而该档案须要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如Flash或Java)才能浏览;除非该条目与此档案格式有关。
———
@Cdip150、@Ghren:
1.请问现时有没有任何方针或指引可以拦截上述网站?可靠来源及可供查证方针会不会限制“需要注册、付费、特定浏览器、或特定区域”才能阅读网站?
2. 其实此条文倡议是呼应上方MOS:TVINTL提案。有编辑者认为“需要注册、付费、特定浏览器、或特定区域”不利存档机构人对网站存档,而且仅限一少部分人才可查证,列出这些连结与可供查证原则相违背,故提案。
所以建议条文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7日 (五) 16:10 (UTC)
现行条文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质疑或可能被质疑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1]引用的来源须明确支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2]来源须以清晰而准确的方式列出,以使读者能够找到支持被质疑内容之原始材料。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信息,在引用书籍时应注明至章节。[3]

提议条文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质疑或可能被质疑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4][5]引用的来源须明确支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6]来源须以清晰而准确的方式列出,以使读者能够找到支持被质疑内容之原始材料。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信息,在引用书籍时应注明至章节。[7]

———
就此,建议新增下列句子:由于需要注册、付费、特定浏览器、特定区域、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网站不利读者查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故编辑者不应引用这些网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7日 (五) 16:24 (UTC)
请参考Wikipedia:可靠来源#在线与非在线的材料的部分,然后您可以类比一下线下出版物和您所列的“不利读者查证条目”的来源。出版物是需要钱购买的(付费来源);就算是借阅,也是有指定图书馆的(地区限制),也是需要注册图书证的(注册)。知识本来就不应该是免费的。对于付费墙或者注册,您维的{{Cite}}模版甚至已经有“url-access”参数来说明来源的性质了,既是您维制度内充许的东西,“拦截上述网站”自然无从说起。您所加的“需要注册、付费、特定区域、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网站”(我不清楚什么情况需要特定浏览器)根本不利于实际编辑,也无损于来源的可靠性。而且请您在条文没有大变动的时候,不要大量抄录方针内容,谢谢。--Ghren🐦🕐 2024年5月17日 (五) 17:00 (UTC)
  • 你所说的是第二、三手来源,而我想说的是初级来源。
  • “需要注册、付费、特定区域、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网站”针对第一手来源,又算不算“公开发布”?
  • 一个设立重重关卡的初级来源(直指一般网站而非学术网站),又如何达至可供查证?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6:12 (UTC)
--Ghren🐦🕑 2024年5月18日 (六) 06:38 (UTC)
承上意见,很多线上的学术论文与标准化文件也是需要注册或付费才能观赏的(例如电机工程师学会的线上文献),您这么一搞很多可靠的线上文献都会遭殃。请注意少部分人才可查证并不意味完全不可查证,是故无从谈起与可供查证原则相违背。如果在上面TVINTL定了这种规则的话,那边我只能反对了。--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17日 (五) 17:12 (UTC)
部分需要注册或付费才能观赏的来源能透过网络存档查阅。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5月18日 (六) 04:41 (UTC)
这个是知道的,而以CDN进行地区限制访问的网站正正窒碍了资讯传递。同一个网站,在A地区传播A资讯,在B地区传播B资讯,当我认为B资讯是有用的,想在维基引用,但由于A地区人因看不到B资讯,A地区人会因无法证实“同一个网站”有提供B资讯,甚至乎B地区人不知道其他地区的“同一个网站”是否也存在B资讯,故回退。
  • 按照上方各位大大认为,这个例子不应回退,对吗?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6:23 (UTC)
那注明这个网页的资讯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结果,然后注明你是在哪个地区下浏览就好了啊。--Ghren🐦🕑 2024年5月18日 (六) 06:41 (UTC)
1.哪个cite 模版有这个设计?
2. 甚至乎B地区人不知道其他地区的“同一个网站”是否也存在B资讯—>意指B地区人认为全世界均有B资讯。“ 这个网页的资讯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结果”为无从判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7:35 (UTC)
参照Netflix小影片想列出播放准确播放地区,按照阁下的见解,实际上是中了原创研究的陷阱。--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7:47 (UTC)
  • 您可以用html注释,注在相邻的cite模板,提醒后来编者。由于不涉及正文,自然不会有原创研究的问题。
  • Netflix不是所有电视剧、纪录片都在全球上演的[6]。本来对于Netflix这些网站就不应该假定所有地区都有“某资讯”才是。
--Ghren🐦🕚 2024年5月21日 (二) 15:42 (UTC)
所以说,根据阁下见解,Netflix播放清单“不应该假定所有地区”都能阅读,因为“Netflix不是所有电视剧、纪录片都在全球上演的”(至少绝大多数平台单凭播放清单无法确认可观看的准确地区),敢问阁下可否再上方提醒一下阁下的好朋友不要错误理解阁下的见解。谢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0:14 (UTC)
我并不认为街灯的说法和我有什么矛盾之处。谢谢。--Ghren🐦🕖 2024年5月22日 (三) 11:15 (UTC)
记得有人说过,即使是免费开放的网络资料也需要付费,购买手机、电脑需要付钱,买流量需要付钱;还别提有些地区还会审查网络。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5月30日 (四) 00:55 (UTC)
“建议新增下列句子”的内容显然不合理。如果矛头指向来源不稳定、公布不广泛(查阅受限)或无法存档,请重新组织您的文字。--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06:32 (UTC)

参考资料

  1. ^ 在维基百科中,当内容要求被直接证实时,现有惯例是在内嵌引用中提供支持内容的参考文献。这样能最为直接地核实条目内容与参考文献是否一致。其他已有的惯例如果亦能清楚且准确地解释条目中的断言,则同样可以接受,但内嵌引用依然是此种目的下的最佳方式。详情请参考维基百科:列明来源
  2. ^ 不同人之间有时会对所给来源是否能完全支持条目内容产生争议。此时可直接引用来源原文以及被要求的其他细节信息,来说明来源真实可靠。
  3. ^ 注明章节时不要求注明至页码,因为一些畅销书会再版,刊物会出合订本,页码可能有变。页数亦可注,因为在章节页数大时可加注页码以方便查证。
  4. ^ 在维基百科中,当内容要求被直接证实时,现有惯例是在内嵌引用中提供支持内容的参考文献。这样能最为直接地核实条目内容与参考文献是否一致。其他已有的惯例如果亦能清楚且准确地解释条目中的断言,则同样可以接受,但内嵌引用依然是此种目的下的最佳方式。详情请参考维基百科:列明来源
  5. ^ 由于需要注册、付费、特定浏览器、特定区域、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网站不利读者查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故编辑者不应引用这些网站。
  6. ^ 不同人之间有时会对所给来源是否能完全支持条目内容产生争议。此时可直接引用来源原文以及被要求的其他细节信息,来说明来源真实可靠。
  7. ^ 注明章节时不要求注明至页码,因为一些畅销书会再版,刊物会出合订本,页码可能有变。页数亦可注,因为在章节页数大时可加注页码以方便查证。

已撤稿的报导能否作为可靠来源

如题。举例如王靖渝,美联社AP就疑似已经撤稿。那么基于已撤稿的报导的部分,是否应该直接删除?

附已有的一种意见,即认为可以仅加以注释:已撤稿即可。但撤稿不论原因,恐怕都是在降低内容的可信度。面对这种明显不足的可信度,维基百科是否应该强行维持予以采用?向各位征求意见,谢谢。--Zhxy 519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6:10 (UTC)

WP:REFNOTTRUE,“重要的少数观点”需要保留、注明、中立化(如XXX(曾在某时)称),比如有后续调查和影响的。“非同寻常的断言”已撤稿、无重要影响则适合移除和忽视,可能属于不可靠的信息。--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8:26 (UTC)
我只看到美联社撤销了一篇报道:[7],其他的都没有。而且这篇被撤销的从未在条目中被引过。--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9月10日 (二) 04:04 (UTC)
撤稿本身够重要,可能就会有其他媒体额外报导?此时就能保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0日 (二) 13:56 (UTC)
那么你的意思反过来,就还是说没有额外报导的撤稿可以不保留,我理解的对吗?--Zhxy 519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20:31 (UTC)
可以,但不算一定,我怀疑此时能算撤稿本身的一手来源,如果曾有二手来源提及那就更有补充意义。--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21:09 (UTC)
个人认为,媒体撤回报导,代表不欲再为背书发布,此时该文章本身是否仍属可靠来源,则不无疑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2日 (日) 17:02 (UTC)
我赞同这个观点“撤稿的报导不再是可靠来源”。--Zhxy 519留言2024年9月25日 (三) 19:08 (UTC)
根据美国NPR[8][9]、和王志安[10],在王靖渝报道中,美联社确实失察、没有对报道的主体进行基本核实,而且美联社被列为通常可靠来源。所有人都被一个搞电信欺诈的耍了。--Kethyga留言2024年9月27日 (五) 03:28 (UTC)
我无意就单一问题否定整个美联社的可靠来源身份,好歹他们还知道要撤稿。不撤稿的媒体也未必就要撤销可靠来源身份,不过前两天Twitter上有人聊起,这些媒体也未必算“被耍”,周瑜打黄盖而已。--Zhxy 519留言2024年9月29日 (日) 03:12 (UTC)

今天看到英维的这一段我们没有,并觉得这一段方针对于日常编辑时很有引导作用,以下是我大概翻译的版本,欢迎大家编辑改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存在可靠来源不保证内容被收录

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信息都应写入条目中。特定内容可能通过共识决定没有改善其条目,也可能由其他方针指出并不应写入维基百科条目。此类内容应被省略或写入其他条目。希望添加存在争议的内容的编者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3日 (日) 04:08 (UTC)

本人对有关条文的译读如下:
  • While information must be verifiable for inclusion in an article, not all verifiable information must be included.:(本人译读跟阁下相同)
  • Consensus may determine that certain information does not improve an article, and other policies may indicate that the material is inappropriate. Such information should be omitted or presented instead in a different article.:“社群可能会得出某内容无助于改善某一条目、应该写入另一条目,甚至不适合收纳于维基百科的共识
  •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chieving consensus for inclusion is on those seeking to include disputed content.:“有意使用此等争议内容的编者应负起为此目的达成共识的义务”
以上--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3日 (日) 08:30 (UTC)
同意你翻译的第三点。不觉得第二定应该合并两点:可以说“社群可能会得出某内容无助于改善某一条目,其他方针也可能指出此内容不合适。此类内容应被省略或写入其他条目。”
对于“指出此内容不合适”可能有点翻译腔。--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4日 (一) 04:09 (UTC)
@0xDeadbeef抱歉过了两天半才有空回应。本人对中间两句的合并确实有点“自行理解”。实际上,本人是认为那两句之间意思的转折很突兀:如果不适当(inappropriate),干脆不收录就是,后面却又写上“可能应在另一条目表达”(presented instead in a different article)是什么鬼?由于本人不能分别“does not improve an article”、“other policies ... inappropriate”、“should be omitted”以及“presented instead in a different article”四者的因果关系,感觉直译会令其他人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因此索性全句改写,把它们浓缩为三个较简单易明的概念并加以并列了事。--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6日 (三) 16:58 (UTC)
也许方针或共识会指出写在一个特定的条目会有问题,而写在另一个条目就没有问题。我主要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就是你的版本某内容无助于改善某一条目不代表不适合收纳于维基百科,而原文把两者的链接表达地更清晰。--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2:46 (UTC)
或者这样说……这两句的重点是“内容”,但原文用“共识”、“方针指引”等为叙事主体,有点失焦。您的改法是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文笔可能有点问题(例如“决定没有改善其条目”感觉是翻译腔)。本人再试一次:
有些资讯可能被社群共识认为无助改善有关条目,或因为某些方针和指引的规范而不适合写入有关条目。这时,编者应考虑省略该等资讯,或改为将之写入其他条目之中。
另外就下面有编辑对第三句表示的忧虑,本人认为也可以改写它以减少争议:
如果有编者未能确定某则可供查证的资讯是否适合写入某条目之中,不论他是希望将有关资料写入条目,还是有意把已写入条目的资料移除,都应该先寻求共识。
以上--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23 (UTC)
副知有在下方留言的几位,包括@沈澄心甜甜圈真好吃KOKUYO自由雨日YFdyh000SanmosaEricliu1912诸君--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31 (UTC)
支持使用你第一段的提议,但本人认为把两处“信息”改成“内容”要好一点,涵盖方面更广。不同意第二段提议。“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这一段已经够清楚了。如果说滥用,你提出的这一段更能滥用了。
关于共识的形成,由编辑形成的“沉默共识”是较“低级”的共识,是可以由其他编者靠删除内容直接推翻的。一旦我对哪些内容提出有效反对意见,举证说明此内容为什么应该保留是希望保留的编者的义务。不应因为“还没有删除的共识”就重新加入原先内容。这个问题其实在我的用户讨论页的讨论中就有体现。--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8日 (五) 11:55 (UTC)
@0xDeadbeef其实本人是认为原本的英文条文早已把规范加在打算加入内容的人身上,本人上面的条文只是打算指出谁想删掉已写下的内容(尤其是如果有关内容在条目中存在已久)也得先讨论而已。对本人来说,这种条文的最大目的是防止编辑战。如果需要说明“保留方应有举证责任”(不过@KOKUYO是否反对这一点?),可能就要再润饰后一句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2:54 (UTC)
(~)补充:抱歉没看到@KOKUYO在下面的修订,或者吾等移步到那里继续?--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3:00 (UTC)
最简单的办法是将目前提案中存在超出当前方针指引的规范,修改成与当前实际情况相同的条文即可:“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内容都应写入条目中。社群参考某些方针和指引的规范,可能认为特定的内容无助改善有关条目,而应被省略或写入其他条目。”而这修改后的条文,早就已经达到此章节“存在可靠来源不保证内容被收录”的宗旨。
至于其他条文的写法,目前看来非但不是此章节的设立宗旨,且因为其文字描述方式,导致“理应成比例表达的重要观点”因所谓的“社群存在共识/社群没有共识”,将有可能成为“在条目中被删除的重要观点”。因此,这部分非但没有必要添加,且现有方针指引对此早有更丰富的说明内容,不需在此将全部方针指引片面地简化成一句话。--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8日 (五) 13:38 (UTC)
意思上好像变得不一样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8日 (五) 13:43 (UTC)
如果是前半段的部分,是基于一群人如果是依照方针指引做出改善条目的共识,其共识理应符合维基百科的其他方针指引。但如果是“社群可能会得出某内容无助于改善某一条目、应该写入另一条目,甚至不适合收纳于维基百科的共识”、“有些资讯可能被社群共识认为无助改善有关条目”,两个条文没有指出该共识是否是依照方针指引,而其结论便可能与其他方针指引相违背。以我前面所述案例,例如一批存在偏见的用户会做出“在条目中删除重要观点”的共识,但这与其他方针指引要求“理应成比例表达重要观点”相违背。--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8日 (五) 13:55 (UTC)
所以你说的这些和我所提的条文有什么关联性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8日 (五) 13:58 (UTC)
不就正是因为您的条文存在问题,且确实有几个人认为可以改进,所以我和@Patrickov正在提如何修改条文改善吗?--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8日 (五) 14:05 (UTC)
我没看到我的条文存在问题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8日 (五) 14:11 (UTC)
所以我前面(还有下面)详细地提到哪一些地方会出问题,并且在刚刚提出改进意见。结果您只继续说没有看到条文有问题,或者说自认为不需要纠结,就可以不用回应我所提出的问题?--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8日 (五) 14:17 (UTC)
(+)支持。--dringsim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09 (UTC)
我担心有条目编辑者会滥用此段内容来阻碍某些对条目主(主要是生者传记、政党和企业)相关的负面资讯的收入,例如条目探讨的香港铁路相关事件虽然有部分事件确实没有收入价值,但是把有相关收入价值的事件直接删除掉了。[11]以及马来西亚华人公会(政敌对其出卖华社的指控)、台湾民众党(京华城案和柯文哲政治献金案)以及民主进步党(赖清德住宅涉及违建)相关党员对涉及自身负面资讯进行删除。--听海涌:我们是日本人--吃瓜群众 2024年10月14日 (一) 08:15 (UTC)
那就形成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4日 (一) 08:37 (UTC)
认同甜甜圈所说。当前的方针指引早就对相关规定有所说明,特别是在非百科内容、琐碎内容的删减上。而当条目出现是否应继续保留特定内容之争执,不满特定内容之提删者需说明删除之依据,若没有形成删除共识便会保留该内容。在此过程中,支持保留内容者可以根据其他人的意见,进行相对应的改动,争取更多人支持。而在非明显出错之情况,提删者在讨论中并无绝对的优势,也有机会转为妥协方案。
相反地,此条文将原本提删者“需形成删除特定内容之共识,才能删除内容”,转为支持保留者“必需形成特定内容应保留之共识,才能保留内容”。换言之,提删者不需改变其删除条目特定内容立场,只要确定有一群人坚持反对意见(即便不是多数意见),就能以“无共识”为由删除内容。提案者认为支持保留者要去推动“形成共识”,但即便提出妥协方案,只要有一定人数需坚持删除意见,就能借由“无共识”达成个人目的。
回过头来看,这项条文若在中文维基百科执行,是会重提不同方针指引早就提及的东西,处理非百科内容、琐碎内容;还是坚持特定立场的人将引用条文,借由无法形成共识,更便于删除与自己观点不同的内容?我想大家应考虑中文维基百科编者的组成与发展情况、实际编辑条目的经验、讨论条目问题的状况,而不是看到英语维基百科有此条文就急着要搬过来用。--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14:18 (UTC)
本人觉得这条应该是要求还没加入的内容先寻求共识再写上去,而不是管制已经加上去的内容(那时仍然跟您说的一样,删除需要共识,无则暂时保留)。不过这又令本人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将条文如此解读,恐怕大部分人还是会直接把内容写上去就算,变相令条文形同虚设。--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6日 (三) 17:06 (UTC)
从理念来说,没有说保留一定需要共识,只是说添加者有举证和协调的责任?“也可能由其他方针指出并不应写入维基百科条目。此类内容应被省略或写入其他条目。”的“应”可能过于强制性。如果添加者寻求的争议内容持续引发争议,我觉得确实应该搁置不写入,而不是一直放在条目里。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将举证和回应责任视作义务,但所添加内容“一定要达成共识”并不是添加者的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回退理由。--YFdyh000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15:18 (UTC)
但我认为假若因持续出现所谓的“争议”,维基百科的条目就应与所有可靠来源发表的观点脱节,而不能写入特定内容,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例如,某个政党被诸多专业学术文献广泛认定是属于卫星政党,难不成只要多位编者不断要求删除此描述而持续引发争议,维基百科就应无视专业学术文献而不加入此知识?依现行规定,此种情况应依可供查证、中立的观点等方针处理,或可调整其文字、比重,但“理应成比例表达的重要观点”不应变成“在条目中被删除的重要观点”。--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17:03 (UTC)
所以重点是如何界定“争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5日 (二) 03:29 (UTC)
@0xDeadbeef我想了一下,我认为KOKUYO关注的点是合理的,因此我会希望你具体说明一下条文会如何界定“争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6日 (三) 13:29 (UTC)
我不知道纠结争议的定义的必要在哪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2:38 (UTC)
@0xDeadbeef我能否理解为你对争议的界定大体上依循自由雨日在其下方留言所说的原则?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14:37 (UTC)
是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8日 (五) 11:47 (UTC)
那我没有额外的意见了。我要在这里提一提这事主要是为了日后如果出现有人试图扭曲争议的界定方式的情况的话,我还能拿这里的讨论纪录来反驳一番,毕竟规则的文字有时候无法完全涵盖规则本身的精神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8日 (五) 13:49 (UTC)
基本上支持0xDeadbeef的提案。诚然可能有人通过GAME、冗长辩论来制造所谓“争议”、强行“为反对而反对”而阻挠有可靠来源佐证但其不喜欢的内容加入条目,但任何方针指引都可以有这类漏洞,发生这种情况,该处理的是GAME的人(乃至群体)而非规则本身。“不构成合理意见的争议并不能算作争议”,这本应该是常识才对。--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6日 (三) 13:36 (UTC)
然而问题在于实际执行上并非如此,因此我认为可能有必要通过一些办法确保条文在实际执行上和你所说的这个原则相符。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6日 (三) 23:20 (UTC)
你无法确保任何方针或指引执行上“如此”,所以个人觉得写多少都没有办法“防止滥用”。--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2:48 (UTC)
我说的“办法”不限于方针指引条文上的表达。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14:35 (UTC)
那就和“是否应该引入此方针”的讨论不是很相关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8日 (五) 11:58 (UTC)
没关系,我现在已经找到办法了。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8日 (五) 14:01 (UTC)
我倒认为即便无法完全阻止条文滥用问题,只要丢弃凡事都跟随英语维基百科主义,还是能在这之上更进一步明确化,而更加限缩滥用的空间。例如,我前面提到可进一步修改成“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内容都应写入条目中。社群参考某些方针、指引的规范,可能认为特定的内容无助改善有关条目,而应被省略或写入其他条目。”如此,此时社群的的共识就必然得基于根据其他方针指引的意见,而非其他违背方针指引的意见。--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8日 (五) 14:25 (UTC)
另外根据上面的条文,我在想此处除了明确要求参考“方针、指引的规范”外,或许可以再加一个“长期以来实践的惯例”。这样可以把方针、指引之外的长期实践也列进去,虽然这些未成文规定可能较难举证,但是借由比较大量同类型条目的案例可能还是有办法产生一致的结论。--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8日 (五) 14:49 (UTC)
我对于这个概念本身没有意见,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共识是可以改变的,如果真的要把这写进去的话,我觉得可能还需要考量如何避免条文僵化的问题。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8日 (五) 15:05 (UTC)
这部分确实可以再改进,或许可以借由修改第三点来处理:“当出现意见不同情况时,编者需基于方针、指引、惯例等理由来说服他人,重新确定共识。新的共识结论可能会遵循过去的共识,也可能改变过去的共识”如此表述,应能让各方在争论的情况(无论是要增加或删除内容)下,意见不同者均要基于方针指引等进行讨论,也再次提醒这个新共识可能会改变过去的共识。--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8日 (五) 15:18 (UTC)
那我没进一步的意见了。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8日 (五) 15:40 (UTC)
本人也没有意见。会根据这一讨论串补充上面本人跟@0xDeadbeef的讨论。谢谢。--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2:58 (UTC)
本人选择放弃此提案。反对一切与我原先提出内容不符的编辑,我不会再在这个讨论串下留言。
说实话,引入此条文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后这一句。既然你觉得这一句很可怕,那我干脆不干了呗。User talk:0xDeadbeef#关于《自己按门铃自己听》周深表演时所穿服装 这个讨论就是需要ONUS那一句来管的。对方回退我的时候说了什么?讨论并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是可以暂时保留的,然而他提出任何有效的保留此内容的理由了吗?他没有。那我能怎么样?放任爱好者内容留存在条目内容中?--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3:22 (UTC)
抱歉本人看到这段,再去您的讨论页逛,似乎本人有可能因为不知道一些事情而被“误导”了。如果本人调整一下取向,可以挽回讨论吗?说实在话,本人是十分希望这个提案以您愿意的意思通过的。--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3:45 (UTC)
另外@KOKUYO可以阅读@0xDeadbeef的讨论页再思考一下您们各自的忧虑有没有冲突之处吗?--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4:17 (UTC)
现在的不同点在于,他想要用“有意使用此等争议内容的编者应负起为此目的达成共识的义务”,让其可以直接去删除内容;而我认为这句话模棱两可、会导致删除方具有优势地位而被滥用,因此可参考既有方针指引修改为“当出现意见不同情况时,编者需基于方针、指引、惯例等理由来说服他人,重新确定共识。新的共识结论可能会遵循过去的共识,也可能改变过去的共识”这样的修改根本不代表放纵爱好者内容会加入条目,因为保留一方还是要提出有根据的意见,而若两人无法有共识,那就找寻其他人取得更广泛的共识。--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4:21 (UTC)
我并没有直接去删除内容。我是引用了不同方针和指引合理说明了为什么要去删除内容才去删除的。我想用这一句话是防止对方不用任何合理理由回应、不去尝试讨论形成共识,就回退重新加入内容。
换句话说,如果你仍然反对条文的这一句话,我们仍然可以继续讨论。因为我觉得还有其他人是支持添加这句话的。你一个人的反对也不影响共识的形成。--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17 (UTC)
@KOKUYO看来本人决定不即时回应是对的,您果然补充意见了。虽然@0xDeadbeef也亲自回复了,但也希望两位容许本人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他想要用“有意使用此等争议内容的编者应负起为此目的达成共识的义务”,让其可以直接去删除内容”:本人不认为提案有这个意思。这句更多是在说“发起讨论/程序,达成增加/保留有关内容的共识是持此立场者的责任”。至于发起讨论/程序本身,谁看到需要增/减内容就应该做。本人是认为,如果不经适当的讨论/程序而直接行动,不论是增加还是删除都是不对的。
其实要解除这个忧虑也很简单,在提案条文(“有意使用此等争议内容的编者应负起为此目的达成共识的义务”)后面加上“反之亦然”四个字就已经可以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23 (UTC)
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17日 (四) 06:07 (UTC)

修改后版本

存在可靠来源不保证内容被收录

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信息都应写入条目中。有些内容可能被社群共识认为无助改善有关条目,或因为某些方针和指引的规范而不适合写入有关条目。这时,编者应考虑省略该等内容,或改为将之写入其他条目之中。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

经上方回应调整,根据Patrickov的翻译版本调整了第二句的语言。@Ericliu1912KOKUYOPatrickov沈澄心甜甜圈真好吃YFdyh000自由雨日Sanmosa 欢迎留下意见。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22 (UTC)

(+)赞成。--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26 (UTC)
我主要想做的事情其实只有2024年10月18日 (五) 13:49 (UTC)的留言而已,只要不涉及非常原则性的问题,我都没有意见。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29 (UTC)
本人刚才把意见打太慢,在出现修订之后才推出去了 囧rz……。本人的意见就只是刚才提到的“反之亦然”,该修订原则上(+)赞成。另外烦请@KOKUYO也把意见集中到这边发表。--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30 (UTC)
或者说,如果你们觉得有必要把“存在争议内容”写成“存在合理争议内容”,以免别人没有合理争议还要求别人形成共识的话,加上合理两字便是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31 (UTC)
本人并不认为“存在争议内容”需要修改,甚至认为@KOKUYO的主要忧虑也不在此(有错请指正)。--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05:34 (UTC)
那我不知道你所谓的反之亦然是要别人怎么理解,我反正搞不懂加到那里是想表达什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6:03 (UTC)
@Patrickov他确实没有根据我的主要担忧做回应。例如,我认为中间那句指涉一群人可以借由所谓的“共识”,去违背既有需采纳的方针指引,但其实只需要强调此处“共识”仍需依照方针指引做出即可。至于您所说的“反之亦然”,其实我认为可直接由主词部分着手。因此,此规定可以修改成:
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信息都应写入条目中。有些内容可能因为某些方针和指引的规范,被社群共识认为无助改善内容,而不适合写入有关条目。这时,编者应考虑省略该等内容,或改为将之写入其他条目之中。希望添加、删除或修改争议内容的编者,均有义务为该行为形成共识。
这样的修改的话,应该确实避免我所提出的主要担忧,也能够以此方针处理琐碎资讯,不知道大家的意见如何?--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6:10 (UTC)
不认同你的修改,与我的核心思想相悖,并不认为你的修改就能处理琐碎信息了。我删除内容因为我提供了原因,对方不应该恢复是因为对方没有提供原因。如果我利用你的条文说他应该形成共识,他会先说我希望删除此内容要先形成共识。
既然你仍然不认可我提出提案的初衷,我就当你反对此提案好了,多的不用再说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6:15 (UTC)
我还以为理想的讨论模式是,如果要加入“存在可靠来源不保证内容被收录”到方针里,大家可以提出各自的疑虑,并互相讨论如何修改文字以解决各自的忧虑。结果现在与最早提案的人意见不合,提出修改意见者就得非黑即白地被打成完全反对提案?--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6:26 (UTC)
@KOKUYO不好意思,我刚才留意到现行的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有特别说明“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有鉴于这个讨论串里的所有提案都不涉及修改“举证的责任”章节,依WP:共识#共识的级别,“部分编者在特定地方和时间所达成的共识,不能凌驾更广泛的社群共识”,我认为像“希望添加、删除或修改争议内容的编者,均有义务为该行为形成共识”的这种规范很有可能违背了“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的规定。@0xDeadbeef是的,我到现在才突然发现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有“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的规定,KOKUYO的提议与添加“反之亦然”两者的合规性可能也是需要讨论的地方。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06:32 (UTC)
@Patrickov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06:33 (UTC)
@Sanmosa其实本人认为“举证”和“达成共识”不一定是同一回事,所以两者的责任也有一点分别。“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原则上是赞成的(虽则本人亦曾责成提删者反对FL者举证证明他们的理由成立),但是“达成共识”则应该是谁希望达成哪种共识,他们自己要做好这件事。某程度上@0xDeadbeef在上面说“(自己)有提出原因而对方没有,所以就(自己)动手删除”这个做法,本人觉得是有机会出事的。--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9日 (六) 12:46 (UTC)
@Patrickov(不好意思,最近比较忙)我觉得你看一下我在下方的表述吧,我的观点是两者都是在同一个讨论过程里进行的程序,因此两者必然是同一回事。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0:28 (UTC)
有关于“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的部分,我认为该条文原本应该是指内容无来源佐证时,添加内容者有责任添加来源,否则其他编者可以无来源去删除(原文:“缺乏来源的内容将可以被删除(尤其受合理质疑而确无可靠来源查证的内容),但在删除前应给予加入此内容的编者充足的时间来补充来源”)。但在目前的讨论里,其基础是该内容已经明确有来源佐证(甚至是广泛受认可的学术来源),也就是已经达到“可供查证”的举证责任,但是这个来源可能因为过于琐碎等理由,无法通过其他方针指引。因此,我认为这两边的“举证”是针对不同的情境。
而就我印象所及,目前当条目内容存在争执时,应该还是不同意见的人均要依照方针指引(可能还包含惯例),去讨论该内容是留或删,而非单一方的责任。不过如果您觉得上述理解有问题,我们再讨论看看,然后可共同想方法去解决这句。--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6:52 (UTC)
以你举的例子来说的话,我认为存在冲突的点在于在“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的规定下,打算重新加入相关内容的人需要重新论证(或参与重新论证的讨论,如果删除相关内容的人先开了讨论串的话)加入相关内容的正当性,因为此前删除相关内容的操作相当于不认可更此前加入相关内容的操作为符合既有共识(包括但不限于方针指引)的操作,而这意味着重新论证的过程需要更高的门槛以合理地说服各方加入相关内容的操作实际上是符合既有共识(包括但不限于方针指引)的,然而像“希望添加、删除或修改争议内容的编者,均有义务为该行为形成共识”的规范移除了这个门槛。我个人并不反对争议的各方都应该要参与讨论的观点,然而据我的理解,在“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的规定下,如果该讨论最终无法达成共识,唯一合规的处理方式只能是删除相关内容意图以局部共识凌驾更广泛共识的情形例外)。因此,“希望添加存在争议的内容的编者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这句话理论上是不能“反之亦然”的,除非无法达成共识时预设删除相关内容的前提存在。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07:20 (UTC)
抱歉,我还是无法理解,您似乎认为“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的举证工作范围,不会只限于该章节所提到的来源需附上来源佐证之工作,而是可以自动扩及到其他方针指引讨论的举证,其原因为何?目前该章节的删除方的发动删除条件,应该明确只有“缺乏来源的内容”,为何删除方在有来源之内容情况下,还是享有同等地位?--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7:47 (UTC)
另外,我认为“存在可靠来源不保证内容被收录”的规定是适用在具多种中间方案之讨论情况,也与没有来源即可提删的情况不同。例如,对于一个有可靠来源佐证的重要观点资讯究竟要收录多少细节,在维基百科里条目可能有10,000字(方案A)、1000字(方案B)、500字(方案C)、0字(方案D,即删除内容)等方案,理应是不同方案的人基于方针指引共同讨论妥协,但不应该是讨论没共识就可能由方案A转为方案D。--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8:01 (UTC)
方针的原话是“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质疑或可能被质疑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参照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我的理解是这两句话应该要结合来看,删除相关内容的操作或提议本身意味着对相关内容的质疑,因此打算重新加入相关内容的人需要有效妥善回应相关质疑。类似的情况是关注度提删,仅满足可供查证与可靠来源的要求不能满足关注度提删下主张保留相关内容的门槛,主张保留相关内容的人还需要额外论证相关内容如何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或任何子关注度指引,这里主张保留相关内容的人重新论证的过程同样地被要求更高的门槛。WP:共识#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有提到“就算所有编者根据善意和方针一致不满意某条目的某一方面,但若没有共识如何作出改变,贸然改变可能十分扰民”,我会倾向于把不存在相关内容的页面版本视为“Status quo版本”,而在无法达成共识时,页面应该维持Status quo,因此这时候页面需要被恢复到“Status quo版本”,也就是不存在相关内容的页面版本。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08:18 (UTC)
我认为这样似乎是扩大“质疑”的范围。这边的其他人的“质疑”,应只涉及同段注解提到“在维基百科中,当内容要求被直接证即时,现有惯例是在内嵌参照中提供支援内容的参考文献。这样能最为直接地核实条目内容与参考文献是否一致”。同样地,后面注解也提到:“不同人之间有时会对所给来源是否能完全支援条目内容产生争议。此时可直接参照来源原文以及被要求的其他细节资讯,来说明来源真实可靠。”换言之,此处条文的解释范围,不应扩大至经条目内容与参考文献已经一致,所给的来源均能完全支援条目,但其他人“质疑”这内容是否给予过少或过少篇幅的情况。
另外,关于“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的部分,我认为这个解释方式存在着问题,因为您似乎预设“Status quo版本”就等于“删除内容之版本”,所以提删者不属于“贸然改变可能十分扰民”者。附带一提,英语维基百科对于没有共识的处理方式(排除几个特殊状况)是:“When discussions of proposals to add, modify, or remove material in articles end without consensus, the common result is to retain the version of the article as it was prior to the proposal or bold edit.”似乎没有让提删者具有优先地位,也不太可能解释成因为最少内容版本视为现状版本,所以保持提案或编辑前的版本将等于删除内容版本。--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8:42 (UTC)
另外,我个人参考您所提的“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的条文、以及其当初翻译过来的原文(“There can be unanimity that some change is needed without consensus to make any particular change. Even if every editor at an article unanimously hates an aspect of the article (for good-faith policy-based reasons), nevertheless changing that aspect of the article may be disruptive if there is no consensus about how to change it. Some editors may want to completely delete that aspect, whereas other editors might oppose deletion but disagree among themselves about what modification would improve the article. In such a circumstance, discuss rather than repeatedly impose your preferred change to this aspect of the article, at least if it has been a stable or prominent feature of the article for a long time, or was previously supported by consensus.”),也似乎没有您所提到的意思。在我看来,他还是强调在删除方、修改方、保留方均应讨论取得共识,而非“稳定存在已久版本”便等于“删除版本”。--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09:14 (UTC)
上面说“丢弃凡事都跟随英语维基百科主义”的人好像也是你?zhwiki对现有条文的落实情况总归是与enwiki有些不同的。我相信你并不反对我对于关注度提删的现况的描述,我认为从这点能够看出zhwiki所认定可“质疑”的范围比enwiki所认定的来得大。“Status quo版本”算是我给出来的补偿性解释吧,但我也是按著社群近年来对待琐碎内容的严谨态度来如此总结的,社群此前其实已经多度以“琐碎内容”为由决议移除部分特定性质的内容了(比如巴士路线列表之类的,这个讨论的具体存档位置我忘了),如果真的仅以可供查证这个最低限度的门槛来作限制的话,那后遗症恐怕会非常严重。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10:30 (UTC)
首先,我并不认为关注度提删的讨论,会完全等同于讨论条目内容应当采用版本A(保留内容)、版本B(修改内容)、版本C(删除内容)的讨论情况,且自动等于没有保留共识即删除的情况。实际上,过往处理删除的方式,就已包含因讨论没有共识而保留页面(“依据关闭存废讨论指引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更进一步,现在的条目编辑争执处理方式似乎也不是您所说的,“Status quo版本”直接等于“删除相关内容版本”,也有因为社群没有如何编辑的共识,而在没共识的情况下保留“稳定存在已久版本”。
另外,我讲的是“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是指加入内容者一开始便需“举证存在来源”,否则该内容即应视为可疑内容而删除。但目前处理的条文,是该内容已经“举证存在来源”佐证其存在,但该内容可能不符合其他方针指引,因此意见不同的各方需“举证各自有利的方针指引”内容,去决定此内容是否适合存在条目中。而前面条文早就已经提到:“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资讯都应写入条目中。有些内容可能因为某些方针和指引的规范,被社群共识认为无助改善内容,而不适合写入有关条目。这时,编者应考虑省略该等内容,或改为将之写入其他条目之中。”在此,我从来没有说过对于琐碎内容,社群就只能用“可供查证”去限制。--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11:22 (UTC)
我并不是没有在AFD主页面看到“依据关闭存废讨论指引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这句话,然而对于部分条目的处理则并非如此(就好比关注度提删,最近就有相当数量的DRV是因为管理员无共识保留了关注度提删而提出的,而且其中还有不少的例子是成功推翻原来无共识保留的结果的;另一个例子是小小作品提删),因此这个规条也不是绝对的。此外,对于你所说的“也有因为社群没有如何编辑的共识,而在没共识的情况下保留‘稳定存在已久版本’”,我看到的情况是更多的是有用户意图霸占条目所有权,而这应该是其他方针指引的范畴了。我认为你“从来没有说过对于琐碎内容,社群就只能用‘可供查证’去限制”的说法与社群现在欠缺有效的手段来管制琐碎内容的现状本身并不冲突,正因为社群理论上并非只能用“可供查证”去管制琐碎内容,0xDeadbeef才会来这里提案来让社群获得有效的手段来管制琐碎内容。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有效的手段”,共识程序乍听下去很美好,但也并不是没有漏洞的,我认为0xDeadbeef的提案正是为了填补漏洞以使共识程序得以正常运行。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13:26 (UTC)
在条目删除的部分,现行的规定就是无共识采取保留版本,如果有出现新的共识,那也会是因为新达成的共识已经确立删除结论,故删除之。我是不知道为何当方针指引明确规范此事时,不引述大体方向来解释,而是引用特殊案例来当成普遍情况解释之。同样地,您称“社群没有如何编辑的共识,而在没共识的情况下保留‘稳定存在已久版本’”是“霸占条目所有权”,但却不想这样的作法才符合方针所称“若没有共识如何作出改变,贸然改变可能十分扰民”,这时这条规则又不适用了。
另外,目前规定就是条目存在争论,各方应各自基于方针指引提出理据,而若没有办法达成共识就暂时保留现行的版本。相反地,目前0xDeadbeef的原始提案存在着漏洞,允许一部分人借由共识/没有共识来删除可靠来源佐证之重要观点的内容,这才是为何需要修正条文的原因,让其执行更加贴紧现行的方针指引。--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13:56 (UTC)
“现行的规定就是无共识采取保留版本”这个说法容我持保留态度,至少在小小作品提删上AFD并不是这样处理的,不过无论如何,最近我与另外一位管理员因为其他的缘故也有讨论到这点,我不排除日后提出修改此条的可能性,因此这个问题或许可以先不讨论。“霸占条目所有权”是违反现行方针的行为,虽说zhwiki确实有“若没有共识如何作出改变,贸然改变可能十分扰民”这条方针,但这两条方针可不兴诠释成相互矛盾的意思啊。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14:06 (UTC)
然后谈到这里,我认为我和你在观点上的不同其实只有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到底如何。我自己其实也并不是完全不忧虑意图以局部共识凌驾更广泛共识的情形,这点我在上面其实也提过了,但我觉得为此来要求删除争议内容前也要走一次共识程序似乎并不符合比例原则,我认为稍稍复述一下WP:共识#共识的级别的首个自然段的意思已经完全足够了。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14:12 (UTC)
那我也不认为应该添加“反之亦然”。你自己决定是否支持此提案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6:16 (UTC)
看到这里,回想港铁条目大幅度删减事件作例,DarkWizardCody 的删除显然未得到共识。虽则及后有编辑者提议按事例达成共识,但是提删者在整个讨论只抛出大方针连结,却没有进行深入交流及按事件分享提删原因,最终促使整个讨论停滞不前(今日内应该被机器人存档了)。
根据阁下提案,这个行为已经绕过了阁下的提案内容了,刻意透过不参与讨论并以“无共识”作结,于是按照他在多年前自行立下的惯例继续删减内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11:31 (UTC)
如果是担忧刻意不(实际)参与讨论的问题的话,我的个人意见是可以考虑引入“沉默与共识”的概念。0xDeadbeef的提案既然写到“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那只要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确实为此开展了认真的讨论,反对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不参与讨论就属于咎由自取了。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14:20 (UTC)
但是,Dark属港铁条目“主编”,他会尝试走规例边缘进行工作及吓走其他编辑者干预他的“工作”。虽则目前有完善了的OWN限制他的行为。但是,若然他不释出善意参与讨论,他不会知道共识达到什么程度,而且也依旧固步自封执行工作。所以,如果是引入“沉默与共识” ,烦请使用“强制性讨论”级别(他不参与实质讨论且继续进行删减,即无视共识,依破坏处理),避免他利用共识公示程序漏洞而促使整个提案以“无共识”作结--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14:58 (UTC)
英维有en:WP:FAIT这一说法,是由英维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下面是粗略翻译:“如果编辑者集体或个人进行了大量类似的编辑,并且被告知这些编辑存在争议,则应尝试通过讨论解决争议。使用重复或大量内容来向他人提供fait accompli或耗尽他们质疑更改的能力是不恰当的。这适用于许多编辑者各自进行少量编辑的情况,也适用于少数编辑者进行大量编辑的情况。”
也就是说,在对于多个条目来说,即使是删减,发起讨论的责任在于DarkWizardCody上。当然,你维我就不知道要怎么论证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02:01 (UTC)
又以香港颂歌作例,在众多编辑战中只有一个强共识,也是目前最后一个经公示的共识,就是采用“路西法人”方案(香港国歌标题+PRC国歌置顶+首段避谈政治事件)。经过一年半载,有不少编辑者不看既有共识,大幅度更改内容,就连标题也更改,造成源源不绝的编辑战及回退战。
按照提案,一日未有新共识,只要有编辑争议,理应回退至“路西法人”方案,对吗? “Joker Twins”这位不依从最新共识编辑的又可以以什么罪判他?--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15:16 (UTC)
至于这点,我认为我上面提到的“稍稍复述一下WP:共识#共识的级别的首个自然段的意思”能处理。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15:54 (UTC)
  • (!)意见:我认为 KOKUYO 主要担心的是“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这句,可能被断章取义后,误读成任何情况下的“争议内容”,都是添加方需要负共识责任,实际上这里的文字只是要表达有可靠来源但已被社群认定不适合的部分。所以我建议这样精确化文字:“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资讯都应写入条目中。有些内容可能被社群共识认为无助改善有关条目,或因为某些方针和指引的规范而不适合写入有关条目。此时,编者应考虑省略该等内容,或改为将之写入其他条目之中;若有编者仍希望添加既定共识认定不合适的内容,需负起形成新共识的义务。”这样若没有先前既定共识,形成共识的义务就删除方或添加方都平等;而添加方负较重义务的情况,只有在有旧共识存在的情况下较重。--Reke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15:17 (UTC)
    @0xDeadbeef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19日 (六) 15:59 (UTC)
    (+)赞成:我主要担心的确实是“争议内容”字句被人断章取义,但是 Reke 提出将“是否存在认定内容不合适的既定共识”作为采用何种模式的标准,确实能满足各方需求。假若事前存在该内容不适合添加至条目的共识,挑战过往共识的添加者负有较多推动共识形成的义务,确实合理。而假若事前没有明确的共识,删除全部内容方、修改内容方、保留全部内容方分别提出理据,平等地讨论出解决方案,且若仍无共识便继续等待共识明确建立,在这之前借由页面保护等机制维持“编辑战发生前的版本”,这做法也确实能解决我的问题。--KOKUYO留言2024年10月19日 (六) 16:51 (UTC)
    只是要表达有可靠来源但已被社群认定不适合的部分 并不对。确实能满足各方需求 并不对。
    所以说你们可以互相了解各自的担忧,原本提出提案人的担忧就不考虑解决了嘛。
    你们改吧,我在看到能理解我要解决的编辑上问题之前的修改统一(-)反对。--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01:56 (UTC)
    所以你的担忧是什么?总不能有争议就以删除为主,也不能还没形成共识前,就假定争议文句要先形成共识才能编,这不但符合维基应该先勇于编辑的原则,有时也很难让人猜测什么会引发争议。总要先有一定共识,才能说明符合可靠来源但并不适合编入。--Reke留言2024年10月20日 (日) 07:59 (UTC)
    @Reke这不但符合维基应该先勇于编辑的原则”:这里是不是漏了一个“不”字?--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20日 (日) 17:46 (UTC)
    对。--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3:52 (UTC)
    倒也不能这样说,这属于修改、回退、讨论循环的一个过程。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0:24 (UTC)
    我就问一个简单问题好了,如果非采用我的修改版本情况下,且一个条目内容尚未经过任何社群讨论,此时有甲增添了一笔有可靠来源内容,乙认为不符合其他规则,此是的情况是:
    1. 只有甲有形成共识的责任,若甲不发起讨论,乙可坚持不许加入。
    2. 只有乙有形成共识的责任,若乙不发起讨论,甲可坚持要收。
    3. 甲、乙都有形成共识的责任,双方皆应该去积极讨论。
    我先说,原来的版本确实有朝第一种解释的空间。--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3:58 (UTC)
    我认为0xDeadbeef的版本是希望确立第一种解释的,因为乙有言明他不认可的理由,而在此情况下,甲不主动发起讨论而坚持恢复相关内容是有悖于修改、回退、讨论循环的,因为“讨论”必须要是双向的,甲主动发起讨论是为了回应乙所言明的理由。我甚至可以如此说:就此例而言,第一种解释与第三种解释并不冲突,因为乙言明他不认可的理由的举动某程度上也算开展了讨论。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4:40 (UTC)
    现况很多时候乙并没有“言明”不认可,或者其认定的言明跟其他人有出入。例如有人会用修改摘要来做表态。另外,我不认为只是表示意见叫担负了形成共识的责任,负有形成共识的责任代表那一方需要主动去提出可行的折衷方案,亦或是寻求第三方意见。解释为一表示乙可以在甲找其他人介入前,他坚守己见为正确,即可形成争议性僵局。而甲若是对维基社群不熟悉的新手,这种解释将更将导致欺压新手的情况。
    要知道会认为“有了可靠来源应该就可以加入”的,很多情况是非长期贡献用户,他们还是对内容有些修改上的期待,但很难做到主动去形成共识。这点不太应该只站在熟悉社群者的角度去想。--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6:48 (UTC)
    WP:修改、回退、讨论循环有特别说明“回退他人时请在编辑摘要附上理由,并在编辑历史和讨论页检查是否有人发起或正在进行相关讨论;若无,则你可以发起相关讨论来解释你的回退”,因此我的理解是只要有以文字表明了态度,那就可以算是言明,不过从常识而论,我不认为回退他人的先前操作本身不带有不认可他人的先前操作的意涵。另外,我希望引用我写的论述WP:客观与中立的观点中的说明:“将‘中立’当成‘折衷’的同义词是非常错误的做法,而实务上‘中性’才是‘折衷’真正的同义词”,我觉得这个道理其实也可以套用到你给的那个例子。就这样说好了:甲为台湾条目增添了一笔有可靠来源的内容,然而相关内容讲述的对象是泰国,这种情况下唯一合乎方针指引的操作是删除相关内容,但你与KOKUYO的提议在效果上会导致乙会被要求提出一个“折衷方案”,但这个时候一个合理的“折衷方案”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任何“折衷方案”均不合方针指引。我认为你不能把所有事情设想得过分理想化,你的观点说白些就是典型的诉诸中庸,然而中文维基百科此前的实例已经证明了诉诸中庸在这里没有任何生存的土壤。我不评论“会认为‘有了可靠来源应该就可以加入’的,很多情况是非长期贡献用户”这句话,但是我认为你有必要留意中文维基百科现存的此类内容添加争议涉及的大部分都不是新用户。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9:19 (UTC)
    你没留意到现在此内内容争及大部分不是新使用者,那是因为新使用者碰到添加被无理删除时根本技术上的不会发声,都跑到线下来求援,所以才看不出有争议。要不我们被求助时也尽可能要求他们去做符合资深编者的要求,即便有些要求其实根本很主观;要不就是会找资深编辑直接下场帮忙关切,表面上看起来变成资深编辑在做争议。
    请注意那个寻求折衷方案只是一种实践寻求共识责任的一种例子,不代表所有都应该这样处理。--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0:03 (UTC)
    我怎么知道你说的事情是真的?你怎么确定有幸存者偏差的人一定是我而不可能是你?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10:28 (UTC)
    不然留个24小时on call的管道,下回碰到这种客服我就马上call你给我回答啰?让你知道到底多少案例。--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8:25 (UTC)
    这么说吧:我很肯定我这里说的“中文维基百科现存的此类内容添加争议涉及的大部分都不是新用户”是真的完完全全只涉及老用户的情形,而不是你所说的proxy。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23:05 (UTC)
    Sanmosa的举例明显就是要把一个用常识即可处理的案例,当成可以论证当前争议解决方法有问题的案例。明明更常见的情况是,假若一个重要观点在维基百科呈现的问题,仅是其内容可能写得过于详细(即便同样有来源佐证),用1,500字、1,000字、800字、500字都可以,当然也可能有人主张要全数删除,而其正确的处理方式就是各方商讨如何修改成适当的篇幅。若没有合适的修改方案,现行方法本来就是先维持发生争议前内容,并继续讨论彼此都能接受的妥协写法。结果Sanmosa的意思是,上述妥协方案肯定违反其他方针,只要没有达成保留的共识,相关内容就要以无共识全数删除?请问您现在是指称过去依照现行方法讨论条目篇幅比例、且得出各方均能接受之方案者,都是在违反方针指引?--KOKUYO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2:33 (UTC)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的内容添加争议中,大部分都是“折衷方案”不可能合理存在的情形,只有少部分属于“折衷方案”能合理存在的情形。我的见解是“折衷方案”不可能合理存在的情形中的大部分实际上也没有达成“折衷方案”,而达成“折衷方案”的少部分实际上不合方针指引。我当然并不是说所有达成了“折衷方案”的情形实际上都不该达成“折衷方案”,“折衷方案”能合理存在的情形虽然少但并不是没有。虽则如此,我还是跟下面的说法一样:不要因小失大。如果你实在觉得我举的例看起来很夸张的话,那我很遗憾地告诉你,这正是近年来的内容添加争议中的主流情况,我实际上一点也没夸张。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13:53 (UTC)
    不过无论如何,我这里说明“折衷方案”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可能合理存在主要是为了否定“负有形成共识的责任代表那一方需要主动去提出可行的折衷方案”这种说法,而我认为我在2024年10月21日 (一) 04:40 (UTC)的留言里对修改、回退、讨论循环的理解是正确的。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06 (UTC)
    也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0日 (日) 15:13 (UTC)

Sanmosa版

哎,我觉得现在这样下去并不是好事啊,要不我提个自己的版本吧:

以上。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0:12 (UTC)

具体说一下我的版本与0xDeadbeef的第二版的分别:“惟如”前的文字与0xDeadbeef的第二版是完全相同的,而“惟如”起的文字则完全是我新添加的。从效果上来说,我的版本特别声明了两点:
  1. 我的版本依旧维持了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共识的义务在于添加方的表述,但是也特别声明了如果添加方真的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但持相反意见一方拒绝实际参与讨论,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持相反意见一方放弃了参与形成共识的过程的权利,故此不应认为社群没有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共识;
  2. 我的版本特别声明了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的共识不能用于凌驾更广泛的共识(方针、指引等),以避免出现以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的共识实际违逆方针、指引等规定的情形;
以上。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0:21 (UTC)
我更细看了一下之前的,想询问一下。假使一个稳定版本已经存在,比方说有个条目内容已六个月没有大幅度变动。此时,先有人以“这部分我认为不符合其他收录标准”而删除,引发不认同的编者添回。此时打破稳定版本的是主张删除方而非添加方,那么,形成共识责任为何还是坚持只留在添加方呢?--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7:01 (UTC)
“稳定版本”这个概念本身其实还挺vague的,因为所有“稳定版本”都是相对而言的,就比如对于经常被大量编辑的条目而言,条目内容在7日内没有大幅度变动也有可能被认为是形成了“稳定版本”。你举的这个例子背后可以是很多种不同的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所谓的“稳定版本”本身就是违反方针指引的(这也是近年来最常见的内容添加争议类型),另一种情况是所谓的“稳定版本”本来并不违反旧的方针指引,但随着新的方针指引的制定而变得违反了方针指引(一个类似的情形是WT:关注度 (交通)#调整交通关注度指引有关铁路车站的要求修订通过前符合交通关注度指引的要求而可保留的条目在修订通过后因不再符合新的交通关注度指引的要求而被删除)。不过无论是否我这里提及的两个情况,我的观点是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共识的义务与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提及的举证责任是一体、不可分的(这点我在上面已经提及过了),因此在任何情况之下,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共识的义务均在于添加方,而任何将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共识的义务与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提及的举证责任诠释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的做法都实际上有悖于方针指引。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9:30 (UTC)
我认为也有一种可能是,其实根本没有违反方针,而是有误解方针的人跑出来要求删除。这种情况却仍变成添加(其实应该算复原方)要有责任,这点我认为过度放纵删除者,有可能变成对不想看到的东西能以长期删除的方式扰乱编者意志。--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9:52 (UTC)
我另外讲一个实际案例,今年告台湾分会的人之中,就有要求删除的内容其实反而违反方针的状况。所以当协会告知不予介入,请逐条提交修改要求与社群讨论时,对方完全不愿意,而试图以台湾的法律要求让他们大幅删除为他们喜欢的版本。此时根本不应该给添加者加诸任何责任,反而是删除者应该出来证明他们的删除为合理。这种责任分派是在鼓励想压制负面讯息方对维基编者进行施压。--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9:56 (UTC)
我的观察是我上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况最为常见,好歹不要因小失大。至于你后面提的“实际案例”,这已经是诉诸法律威胁的问题了,因此不属于这里的讨论范畴。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10:33 (UTC)
你们这样订就会增加自以为能告赢维基人的人了。不要随便说不属于,因为你不是当事人。--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8:22 (UTC)
我之所以说“不属于这里的讨论范畴”,是因为(我印象中)这应该是要交给WMF处理的事情。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22:56 (UTC)
首先你印象错了。WMF不会介入站内规范被人怎么解读,那个是各社群自治的范围;在上法庭前这群人有去信WMF认为他们的方针解读是对的,但WMF的回信对此不置一词,只强调这是社群自治范围、基金会与台湾分会在法律上也是各自独立实体。实际进到法庭之后,WMF也只是支援而不是直接处理,真正要处理的还是我们自己以及我们读的法顾。
但我不是要抱怨什么的,我认为替个别使用者揽走法律诉讼的时间成本体现了分支组织的价值。中文语区在台湾以外还没有组织有资格去帮忙坦住,香港用户组不具法人地位,而中国大陆则应该算做没有实体组织。
然而我在这个案例中经历的是,在进到法律事件“之前”,当台湾分会在与对方沟通他们不能任意抺去负面资讯,而必须寻求社群共识时,现有的一些方针文字已经某种程度被用来质疑分会的建议;在进到法庭上后,这些内容也可能被用于去诱导法官心证。
而如果一段新译文字有歪曲成“即使随意删除,形成共识责任仍在添回方,删除派只要负责阻挡共识的形成,就能长期保持其不想看到的资讯不得添加,甚或有消磨添加方意志,使移除由争端形成稳定态”这会大幅度地鼓励更多的人及组织动用这样的条款,四处殂杀他们不想让大家知道的事。
再次强调,虽然妥善的文字没有办法阻止所有滥诉,然而缺乏对主张删除者的警示,会强化他们删除有理的信心。即便上法庭之后的事不是社群处理,但社群内的规范也不应该去增加这样的业务量给帮忙扛的单位。--Reke留言2024年10月22日 (二) 17:39 (UTC)
然而我也没有任何义务为台湾分会服务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3日 (三) 02:21 (UTC)
没有分会的地方法律风险是个别使用者扛的,台湾分会只是先试出了风险所在。把规则定谨慎一点更大程度是为中文维基上,我们服务不到的人服务。--Reke留言2024年10月23日 (三) 14:04 (UTC)
未见必须在WP:V增加条文,因为WP:NOTSCANDALWP:NOTNEWSWP:NOTGUIDEWP:NOTIINFO等,已经对具有可靠来源,但不适合建立或写入条目的内容加以限制。在WP:TALKDONTREVERT有提述对于内容争议应在讨论页寻求共识,虽然有可靠来源的确有利于争取将相关的内容写入条目,然而在指定的条目写入或移除相关的内容,最终仍是依据共识而定。关于寻求共识的论述不应分散到WP:V,避免在不同的方针指引解释同一宗旨,以减少论述不一致的情况。--Uranus1781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0:03 (UTC)
那你猜为何enwiki选择把条文加在WP:V里?这并不完全是“关于寻求共识的论述”,因此不加在WP:V里其实才是不妥当的处理。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10:35 (UTC)
中文版和英文版是各自独立运作的计划,没有说一定要跟英文版,zhwiki和enwiki经多年演化后,中文版部分方针指引也有对应英文版没有的条文。提出讨论两版在方针指引的条文差异当然可以,但不能英文版的WP:V加了什么,中文版也跟着在WP:V添加条文。对于修改、增减现行的条文,应由提议修改的一方说明并提出理据,我相信这点阁下不会反对吧。就算阁下认为需要在WP:V提述,简短指出应参考WP:CONWP:NOT已经足够,哪一方需要为添加或删除内容先提出讨论及寻求共识,这类执行细节应在WP:CON中提述。--Uranus1781留言2024年10月22日 (二) 09:28 (UTC)
zhwiki和enwiki是各自独立运作的专案没错,但这不代表zhwiki和enwiki的运作逻辑是完全不相干的,zhwiki的WP:V一开始甚至是从英文版译过来的。我正是考量到脉络与逻辑等问题,才认为如enwiki一样选择把条文加在WP:V里是合适的安排。这样说吧:除非执行细节非常长(如MOS:CS4D),否则把细节分离出来会导致文意割裂的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3日 (三) 02:30 (UTC)
支持这种妥协方案,能解决添加方不实际回应讨论的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了删除方“可以不给出理由就删”的疑惑。--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21日 (一) 12:42 (UTC)
@Reke话说回来,我想到一个可以比较好地处理你提到的新手相关问题的办法,就是假如我的版本或0xDeadbeef的版本通过了以后,可以考虑要求根据此条移除内容的用户在移除内容时在编辑摘要中留下此条的内部链接(例: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应发起讨论,以就是否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源代码:[[WP:可供查證#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希望添加存在爭議內容的編者應發起討論,以就是否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以便添加内容者明白移除内容的rationale。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13 (UTC)
呃……完全没有效果,你留这个只是给我(或其他可怜的台湾社群组织志工)看的而已。因为新手会不明所以的跑来找我们替他看,编辑摘要根本对他们来说是很难找到的东西。--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8:21 (UTC)
还有,新手这部分只是周边些的问题。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不能为了解决添加方不讨论的问题,就反过来制造了删除方不讨论而却仍只有添加方有责任的问题。我认为每一个争议的产生应由添加方或删除方负担责任其实是浮动的,要看谁引发了争议;同时,添加不必要的资讯跟压制负面讯息造成的破坏也都会对会对百科的内容造成危害,也不能为了解决一边的问题,而称另一边的担忧不必要。
或者我就后半做这样的修正,对有意引用此条妄加删除,增大其他编者责任的做法至少要有些警示:
任何条目中收录的内容应可由可靠来源验证,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资讯都应写入条目中。有些内容可能被社群共识认为无助改善有关条目,或因为某些方针和指引的规范而不适合写入有关条目。这时,编者应考虑省略该等内容,或改为将之写入其他条目之中。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惟如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为此有效地发起了讨论,而持相反意见的编者拒绝实际参与讨论,则持相反意见的编者应被视为放弃了参与形成共识的过程的权利。此条不应被理解为支持以局部共识凌驾更广泛共识的行径。此外,除非相当明确违反方针和指引,否则认定“无助改善”条目的内容时应审慎为之。不应将个人观点恣意解释为社群共识,致使其他编者需替添加的内容花费无谓的辩护精力。--Reke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9:14 (UTC)
这还是回到了我在2024年10月21日 (一) 09:30 (UTC)的留言提到的问题,我认为这种写法本质上还是让条文与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冲突。这样说吧:要是你们真的觉得怎样都要让移除内容的用户担一些责任的话,你们或许应该先考虑提议修改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虽说我也不认可这个做法就是了),不然订立一条与既有规则构成冲突的规则也是在试图以局部共识凌驾更广泛共识。又或许这样说:有关对待新手的态度的事情应该是WP:不要伤害新手的范畴,硬要WP:可供查证来兼这份工作其实也不太适合。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23:03 (UTC)
精确地说,我也不是“怎么样都要”让移除内容的使用者担责任。而是需要区别一般正常移除内容的使用者,以及带有目的移除内容的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在中文维基,带有目的移除内容的风险其实还满高的。
又,我不认为这跟举证责任有所冲突。使用者添加内容时应该举证其有可靠来源,这没有问题。现在讨论的是已有可靠来源的内容是否应被移除。此时前题是“添加者已完成可靠来源要求的举证责任”。后续移除上焦点显然从有没有可靠来源,转至有没有违反其他方针指引,或是虽然都符合规则,但社群共识认定为无改善条目的功能。那这些显然是删除者应该明确指出是违反哪一项方针,或者是社群曾有过什么共识。不然,还是回到我所不愿见到的情况:单一使用者可以凭一己之意随便移除内容,形成争议,然后要求添加者去负担共识形成责任。--Reke留言2024年10月22日 (二) 02:28 (UTC)
你不认为这跟举证责任有所冲突不代表这就真的跟举证责任没有冲突,这也只是你的误解而已,我在上面其实已经用很多的篇幅来解释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共识的义务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了,但我实在无法阻止任何人的视而不见。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2日 (二) 11:42 (UTC)
可以考虑要求根据此条移除内容的用户在移除内容时在编辑摘要中留下此条的内部链接WP:ONUS并未说明哪些内容应当被删除,并不能直接用作删除理由。--dringsim 2024年10月24日 (四) 15:01 (UTC)
我想这也是英维方针没有提及“删除方的责任”的原因——这段话是放在WP:V用来提醒“添加方”的,并不能由“删除方”单独引用(参考WP:对“没坏别修”的误解“没坏别修”不应当成反对某项提议的唯一理由[…]提出反对意见的编者还应当同时适当论述,为何提议者所提的问题并不是实际须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使用“没坏别修”来作为阐释自己反对的理由)--dringsim 2024年10月24日 (四) 15:11 (UTC)
“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是前设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但编辑不一定认为内容有争议,除非明显是WP:NOT,否则应由提删方发起讨论,避免条文被挪用作为对添加内容的预审机制。--Uranus1781留言2024年10月22日 (二) 10:54 (UTC)
我觉得我还是统一回应吧:“就是否添加内容形成共识的义务在于添加方”是我认为唯一符合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的要求的设定,任何不使用此设定的条文均违背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的要求,故此我不能提出一个违背现有方针的条文。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2日 (二) 11:40 (UTC)
或许你需要理解,你这样的认知,或解读,其实并不算普遍吧(苦笑)。其他人也一再提出了,那个举证责任跟后头的形成共识责任,并不应该混为一谈。--Reke留言2024年10月22日 (二) 17:16 (UTC)
大家不遵守方针指引不代表我也应该跟着不遵守方针指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2日 (二) 22:07 (UTC)
其他人也没有不遵守方针指引,更有可能是你错解了方针指引。--Reke留言2024年10月23日 (三) 02:10 (UTC)
我认为现在这里的情况很显然地是诉诸群众的情形。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3日 (三) 02:20 (UTC)
我希望本站不是每个人都会学会这招,坚称只有我的诠释为正确,其他人提出不同见解看法皆为错解、不遵守方针,且不得以人多为由形成共识,不然是诉诸群众。我回看讨论已经多次有人提出所谓“举证责任”应该仅限于“最初添加时需要举证有可靠来源”;而不能扩及到未来只要有人删内容就又要来一次形成共识责任。至少表面文字上并不存在这种延伸,此处应该只理解为你的诠释,而这种诠释缺乏方针中其他部分的旁证支持,所以我必须说这真的未必比另一方的诠释正确。
我也必须明确指出你前面论述把所有提删后的共识责任跟最初的举证责任视为同一个讨论过程相当违背常识。如果是加入当下马上被指出可能是琐碎内容要删除,那确实是同一个讨论过程;然而一个段落在被加入后,同样有可能中间历经多个讨论都没被质疑,且在方针、指引都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某日被删除。此时应该很难去认定这是一个很久很久以前的讨论的延续。
就一个自由的百科全书而言,资讯还是尽可能的留存。资讯的琐碎有时未必是本质上不适合收录,而有可能只是文字上未加整理。对不够好的内容过度鼓励删除优先,满阻碍社群发展的。一般来说,我会宣导用户在对一个长期存在、且未明显违反可供查证、可靠来源两项核心方针的内容做删除时,最好先做模板标示,然后到讨论页充分说明理由且征求意见至少一周,确定没有反对意见才做删除。如果觉得这样的过程十分漫长,那么对琐碎内容以精简方式改写会更快且也更友善得多。
然而,即便如此,我在这个讨论中也没有要坚持在方针上全面改向这种理想化的温和式处置。我可以理解中文维基维护能量赶不上编辑内容生产的状况,所以留有激进但效率处理方式确实是必要。只需要在文字上还能保有宣示性效果,以阻止别有用心者利用这个修正,将原本只是希望能对过多不合适内容的武器,挪用去对付所有他们不想被其他人知悉的内容,如此而已。--Reke留言2024年10月23日 (三) 02:57 (UTC)
我只能说,上面这些话会出现的原因之一是我对于举证责任的理解的说明没有被人认真地看过,我举出的关注度AFD、小小作品AFD等例子完全被视而不见。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3日 (三) 03:01 (UTC)
那我认真解释:首先,关注度AFD不能类推。因为“关注度”与有无第三方可靠来源是绑定的,会被质疑关注度的先决条件就不太会有可靠来源,那此时与我并不反对的“可靠来源的举证责任在添加方”没有相悖,但并不能类推至“删除已有可靠来源的内容时,共识责任仍在添加方”。
至于小小作品AFD,小小作品原本就被视为不被鼓励存在的条目,在wp:小小作品中是以粗体字标注“请不要建立小小作品”可明确得知。这跟有可靠来源的内容只是不确定地说“并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证的资讯都应写入条目中”之间有强度的差异,所以小小作品倾向删除非常合理,因为它本不应该被建立;而若此条以此则为证去比拟,也会变成有“有可供查证的资讯都预设不应该被写入,只有特殊状况才应该”的意味,这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这个更适合与一般的条目提删讨论来相比,在删除、保留未有明显共识时,通常持续保留,当然有明显违反方针时,管理员要删除仍然可以,只是对这个“明显”的判断要很谨慎,不然也要担被认定滥权删除的罢免风险。--Reke留言2024年10月23日 (三) 06:47 (UTC)
我觉得这已经涉及到对方针指引体系上的理解差异了,我不作进一步回应。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3日 (三) 10:43 (UTC)
我想先表达感谢,您现在有体会到这可能是一个诠释(或您说的理解)上的差异,而不是其他人都在主观上意图违背方针做事,这是正向的事。--Reke留言2024年10月23日 (三) 14:02 (UTC)

公示

关于此讨论已未有新留言多日,总结一下现阶段的共识。Reke对于Sanmosa君的问题基本均已解答,个人认为其版本基本已得到共识。就Reke提议版本 公示7日,2024年11月24日 (日) 13:30 (UTC)结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4年11月17日 (日) 13:30 (UTC)

@人间百态虽说已经过去10日了,但是你公示时并没有加入{{公示/rfc}}模板,因此这次公示不能算得上有效。此外,我也看不出来这里有任何付诸公示的基础,“其版本基本已得到共识”之说没有得到有效论证,这里的根本问题是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应该如何理解,然而这里甚至还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妥协(WP:共识#什么是共识:“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重大修改更应获得绝大多数的同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1月27日 (三) 00:44 (UTC)
关于该公示是否有效的问题,WP:7DAYS规定仅需在讨论串声明后的1日内于{{Bulletin}}的“公告”字段加入链接宣告提案正在公示。公示期间若无正当合理异议,提案作通过论。另外模板文档自己都已经说了此模板非强制必须在公示时使用,故此我并不认为未悬挂此模板即可宣布此公示无效。--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4年11月27日 (三) 14:54 (UTC)
是的。而且我记得我之前的一个提案(一时想不起来是哪个)Sanmosa加入了这个模板然后过几分钟又移除了,不知道为什么思考...最后当然也是正常通过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27日 (三) 15:04 (UTC)
@人间百态然而后者的问题你还是没有处理到,我还是看不到这里有任何付诸公示的基础。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1月28日 (四) 07:55 (UTC)
那我觉得阁下可能对于共识方针的理解有误。共识应当考虑到所有正当合理的意见。所有编者都应作出善意的努力,以形成符合维基百科原则的共识。但在Reke君已经指出阁下的观点论据均存在误区,且阁下并未对Reke君的论述做进一步反驳,我并不认为是没有付诸公示的基础。如果阁下认为Reke君的观点有误,那您应该在此提出您的意见,而不是仅因Reke君的版本没有参考您的观点而称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妥协。--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4年11月28日 (四) 14:59 (UTC)
@人间百态你这话说得好像我和他此前完全没互动似的,我和他就着那条现行方针的讨论已经相当多了,然而无论是我和他都没有在其中提出任何新的观点,我不认为我和他继续重复既有的观点能够算是对彼此的观点的“进一步反驳”,因此你论证付诸公示的基础的论据并不成立。而且你引述的方针条文说的是“形成符合维基百科原则的共识”,现在的情况是Reke的提案是否“符合维基百科原则”存在争议,你贸然把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原则”的提案付诸公示并不慎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1月29日 (五) 05:13 (UTC)
有没有一种可能,您所坚持的“维基百科原则”本身可能并不太正确。在英维可供查证方针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后还有一个and it is satisfied by providing an inline citation to a reliable source that directly supports the contribution.另外这句话的第三个注释里也有If necessary, all editors are then expected to help achieve consensus, and any problems with the text or sourcing should be fixed before the material is added back.的字样。所以我认为“举证责任”应该仅限于“最初添加时需要举证有可靠来源”这个观点并非是无的放矢。另外我个人并不认同Reke君的论述仅为对阁下您的观点输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4年11月29日 (五) 15:03 (UTC)
@人间百态enwiki的观点在这里可能不太适用,我认为zhwiki的可供查证方针的实践已经与enwiki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我之所以说他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点,是因为我对他对我的留言的回应的回应(这个包含关系比较复杂)在我此前的留言已经提过很多次的缘故,而这也导致了我必须多次重复提醒对方(包括但不限于Reke)我在自己此前的留言已经就他对我的留言的回应所说的观点有所回应(例子),而你能得出“Reke君的论述仅为对阁下您的观点输出”这种结论使我怀疑你并没有认真完整看过并妥善分析整个讨论串。我的意见是既然这里没有任何一个方案存在任何付诸公示的基础,那不如暂时不要执意寻求通过任何一个方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1月29日 (五) 15:31 (UTC)
可以。根据阁下您的回复,我认为这个讨论的核心问题已经不再是提案内容本身而是对可供查证方针的释义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开启一个修订此段落的议案以厘清争议。在此之前我姑且 搁置此议案至修订可供查证方针议案的结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4年12月1日 (日) 12:26 (UTC)
还有一点,就是在这个讨论串里我和Reke互动的地方不止一处,而这些互动的地方里并不是没有Reke没有进一步反驳我在该处的论述的情况,我不明白为何你会把“进一步反驳”的这个“责任”(我甚至不认为这应该是我或其他人的“责任”)完全放在我身上,并直接把Reke从中摘出去。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1月29日 (五) 15: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