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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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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为地方行政单位,即管辖的建制市,可以指:

  1. 中华民国:1994年之前旧称为省辖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市省直管市
  3. 越南省辖市:越南文是“越南语Thành phố thuộc tỉnh城庯屬省”,中文翻译为省辖市。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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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为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划,1994年前旧称省辖市,地位与同级,省虚级化后直接由中央政府内政部管辖,并且修法更名为“市”。[1]

大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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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颁布《市自治制》,将“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其中,普通市由省管辖,乃省辖市的最初雏型。
  • 北伐结束后,国民政府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后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其中,省辖市与县同级,并受省之监督与管辖。

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大陆地区所设置的省辖市,当时的设立标准为20万人:

编号 行政区 所属省分
01050 徐州市 江苏省
01060 连云市
02001 杭州市 浙江省
03040 蚌埠市 安徽省
04001 南昌市 江西省
05001 武昌市 湖北省
06001 长沙市 湖南省
06030 衡阳市
07001 成都市 四川省
07090 自贡市
09001 福州市 福建省
09019 厦门市
11042 汕头市 广东省
11073 湛江市
12001 桂林市 广西省
13001 昆明市 云南省
编号 行政区 所属省分
14001 贵阳市 贵州省
15049 唐山市 河北省
15380 石门市
16001 济南市 山东省
16083 烟台市
16090 威海卫市
18001 太原市 山西省
20001 兰州市 甘肃省
21001 银川市 宁夏省
22001 西宁市 青海省
23002 包头市 绥远省
23022 陕坝市
24001 张垣市 察哈尔省
26002 锦州市 辽宁省
26003 营口市
编号 行政区 所属省分
26004 鞍山市 辽宁省
26005 旅顺市
27001 通化市 安东省
27002 安东市
28002 四平市 辽北省
29001 吉林市 吉林省
29002 长春市
30001 牡丹江市 松江省
30002 延吉市
30001 佳木斯市 合江省
32001 北安市 黑龙江省
33001 齐齐哈尔市 嫩江省
34001 海拉尔市 兴安省
35001 迪化市 新疆省
36001 海口市 海南特别行政区

台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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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83年(1994年),立法院三读通过《省县自治法》,规定省以下设,其中之市即为旧制之省辖市。
  • 1998年,《省县自治法》废除,改以《地方制度法》作为行政区划之法源依据,仍规定省划分为。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以下设,里之下设有

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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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市名(由北而南排列) 人口数(2020年) 面积 (km²) 区划 市政府所在地
1 基隆市 367,577 132.7589 7区 中正区
2 新竹市 451,412 104.1526 3区 北区
3 嘉义市 266,005 60.0256 2区 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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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省辖市
1949年 55
1952年 82
1953年 116
1954年 141
1961年 58
1963年 76
1974年 78
1976年 88
1977年 97
1978年 97
1979年 103
1980年 102
1981年 107
1982年 109

宪法仅有“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概定,没有“省辖市”提法。从区划意义上,省辖市是指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管辖,区划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旨在区别地区(盟)管辖的“市”(地区管辖的市称为“地管市”)。1983年开始,区划部门口径上,对“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但作为与地区同一层次的“市”,对同一对象,同时出现“地级市”与“省辖市”称谓。因1983年开始出现“地区”改“市”(简称“地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只是局部小的区划调整,实际上仅称谓改变而已)、“地市合并”,实际出现了市管市(即地级市管辖县级市),与之对应对原地管市改称“县级市”。现实称谓上,“地级市”即“省辖市”,“省辖市”亦即“地级市”,二者意义相同。

1983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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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以前,省辖市即指明确由省直接管辖的市,不同于“地辖市”(地区管辖的县级市,如白城地区白城市晋江地区泉州市)。省辖市可以分为实际由省管理,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以及由地区代管的省辖市。前者为省会、设区(市辖区)的市等大型城市,一般会管辖多个县,如七十年代长春市管辖5区5县。后者一般不设区,但工矿业发达,例如邵阳市安庆市抚州市新余市万县市等等。

1983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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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开始,地区这一层次的区划广泛推行“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地级区划改革之后,在区划层次上的“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被称为“地区”()的大量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地级市”,由于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比较低,除沿海发达地区以外,内地绝大部分地级市辖域仅具备原有地区区划概念而已,非真正意义的城市。与此同时,在县级区划层次上,出现“县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由县改称为市。同时为应对“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涌现的“地级市”建制,地级市局部范围内设立市辖区的需要,很多县级市、县改为市辖区建制。

原来的地区(或盟)所辖区划单位有县、市(不设区的市),其中所管辖的“市”被称为“地管市”(或“盟管市”),上一层次区划名称由原来的地区改为市建制后,“地管市”(或“盟管市”)称为“市管市”,至此,不论是地区管辖的市,还是地级市管辖的市,甚或省、自治区直接管辖的不设区的市,均改称为“县级市”。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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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和现行“地级市”(1983年至今)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 1983年以前,“省辖市”没有“市管市”,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省辖市”的行政区划(直管区划单位)以市辖区为主,包括服务功能的郊区,其时的“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区划地位不低于地区,甚或高于地区(如立法权),但官方统计上,“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独统计,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 “地级市”为1983年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形成的概念,实行“由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市管市)和“市管县”,即事实上的地级市管辖县级市,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1980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地级市(省辖市)为102个,地区为170个,9个[2];到2004年,地区减少至17个、盟减少至3个;“地级市”增加至283个,占85%。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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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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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地方制度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六项(2010年修正改成第七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至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2007年修正改成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2. ^ 《一九八〇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2010-07-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0).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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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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