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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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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英语:autonomous region)是行政区划的类型之一,为自治地方的一种,字面上的意思为“拥有自治权力的行政区”。特点是自主权较所属国家其他同级行政区划为高。成立背景依国情有所不同,通常设置在国内少数民族的主要居住地与传统领域,或者离岛边境等与本土地带有所分离的地方,并常做为一级行政区存在。

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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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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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分类省级行政区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创建时间1949年
数量5个[1](2019)
本级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
下级地级行政区(部分自治区设直辖县级行政区

1940年代以前,中国共产党贯彻列宁思想并接受共产国际领导,以民族自决为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方案。毛泽东《论新阶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从联邦制、民族自决转向民族区域自治。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淡化民族自决观念,提倡民族区域自治。毛泽东咨询党内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维汉后,确定了建立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2]

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李维汉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纲要内容载入了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乌兰夫阿沛·阿旺晋美领导并完成了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3]1980年代,第四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先后颁行,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得以加强,民族地区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自治权得到实现。[4]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设以下(省级)自治区:

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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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菲律宾仅设置棉兰老穆斯林邦萨摩洛自治区,为菲律宾唯一能经选举产生的大区议会及首长。科迪勒拉行政区原有意成为科迪勒拉自治区,但两次针对是否成立自治区的公民投票均失败。

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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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境内自治区的分布

依照2008年宪法,缅甸境内设有六个自治区。自治区为副邦级行政单位,分为Self-administered zones和Self-administered divisions两种,SAZ有德努、巴欧、那加、果敢、德昂五个,SAD仅有佤自治区一个。SAZ有时译做自治县、自治管区、自治提舍,SAD有时则译作自治州、自治省。

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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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库尔德人聚居区域设有 伊拉克库尔德斯坦自治区。其东邻伊朗,西邻叙利亚,北接土耳其,南接伊拉克其他地区,位于整个库尔德斯坦地区的南部;下辖埃尔比勒苏莱曼尼亚代胡克省哈拉卜贾四省,首府设在最大城市埃尔比勒。除国防外交事务外,其余内政均由由自治区政府管辖。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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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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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法定的自治区有两个,设置理由都是因为与本土距离遥远联络管理不易。自治区内有自己的立法与行政体系,且因为设立的理由非关族群因素,人民对于本国的认同度比其他国家的自治区为高。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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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以自治区(Comunidad autónoma)做为第一级行政区划,实施高度的地方自治,因此其性质近似联邦制国家的。西班牙全国共设有17个自治区,以及2个位于非洲北岸、与自治区同级的自治市Ciudades Autónoma):休达梅利利亚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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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意大设置设以下特殊地位大区

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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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有一个自治区,是自1920年起在国际联盟的决议下为瑞典语人口而成立的:

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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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自治区一览图,截至2014年:
1.  涅涅茨自治区
2.  汉特-曼西自治区
3.  楚科奇自治区
4.  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涅涅茨自治区

 汉特-曼西自治区

 楚科奇自治区

 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俄罗斯自治区(俄语:автономный округ),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类型之一,同时也是某些联邦主体行政区划的类型。截至2014年,俄罗斯联邦一共被划分为85个联邦主体,其中有四个是自治区。但在1990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曾有10个自治区,包括泰梅尔(多尔干-涅涅茨)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等。

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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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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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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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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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7-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8). 
  2. ^ 李维汉,1980,《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
  3. ^ 乌兰夫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永久失效链接]
  4. ^ 曾成贵,2007,《民族自决与民族区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的历史考察》
  5. ^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