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行政区划)
省是多个国家使用的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
中文里,“省”常用于翻译英文“province”一词或相同语源单词,以及法语“département”的区划单位名。
中国
[编辑]在中国,从隋朝开始将“省”用于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机关,例如尚书省、中书省等等。三省制度废除。源于元朝的行中书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为一级行政区单位——布政使司的习惯性代称。
元朝政府将“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意义上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之单位名称。行中书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不同于有一定高度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行省”,其中的“行”字偶尔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为布政使司,往往直称为“省”。
乾隆时,获得官方认可。至清末,是为一个习惯性的称谓[2]。现在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均是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下,延伸出省级行政区的概念。
清朝
[编辑]由于“省”在清朝,长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义在清代前期、中期较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书的官修《一统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无省。研究者指出,这表明清政府认可的一级行政区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书的官修《清朝文献通考》的《舆地考》则使用“省”作为各地区名称。同时,书中有文字解释原因。指明代巡抚人数无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数位,有事则设、无事则罢。清朝巡抚则有定数,编制稳定且辖区固定。而此时,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财政、司法,隶属于巡抚,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为习惯用语。种种情况之下,“编纂《舆地考》亦概书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献通考》和《一统志》(和珅版)列举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从实际认定“省”作为18个巡抚(包括兼任巡抚事的总督)辖区的官方称谓。标志到乾隆末年,由18个巡抚辖区演变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构完成[2]。乾隆年间,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书,也让清代学者对“省”的概念逐渐清晰。晚清,新疆、台湾、东三省建省时,以设立巡抚为一省建立标志[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个习惯性称谓[2]。而中国学界对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广、陕西分省的讨论延续至今成[3]。
中华民国建立后,“省”成为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于1912年建立时,省份承袭清朝旧制,当时全国共设22省。当时执政的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置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城地区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区划级别为省、道、县三级,并有“废省置道”的计划。当时全国设置93道,除甘肃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数量大致在3至4个左右。
1928年,国民政府成功北伐统一全国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增置与省平级的特别市(即直辖市)。
国民政府依照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地方制度改采省、县二级制并废除道制。但由于出现部分省份管辖县数过多,省对县的控制力量不彰,又于1931年设置行政督察区作为中介,但此一行政区划缺乏法源依据。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并复设台湾省,共计35省。1949年,海南岛和南海诸岛自广东省划出,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49年底,中华民国政府因国共内战失利而撤退至台湾,当时仅有台湾全省,以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西康等省的部分区域,尚在中华民国政府的控制之下,其余位在中国大陆的省份已全部丢失。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中华民国的实际管辖区域仅限于台澎金马,省份仅余台湾、福建等2省;其中,福建省仅管辖金门群岛、乌坵与马祖列岛。而随着台湾本岛人口的增加,台湾省已划出6个直辖市,所占全国土地面积也从超过99%下降至69.79%。
2018年6月28日,行政院院长赖清德宣布省级机关“去任务化”,措施包括预算归零、所存省级行政组织及业务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级机关实质上解散,仅依照宪法增修条文在名义上保留台湾省政府、台湾省咨议会、福建省政府的机关架构及台湾省政府主席、台湾省咨议会咨议长、福建省政府主席的职衔。
2018年7月1日,台湾省政府的行政组织及业务全部由国家发展委员会接收;台湾省咨议会业务由立法院接收。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政府之行政组织及业务则由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接收。
目前台湾省与福建省已无省级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省成为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到1967年时,全国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庆市改制为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包括未实际统治的台湾)、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现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区划来看,最早的省为1262年建立的陕西四川行中书省[4],最晚的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计省级行政区,则为1999年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最多的省则为广东省。
越南
[编辑]而在亦属汉字文化圈的越南,“省”(汉越音:tỉnh)沿用了类似近代中国的概念,指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欧美国家
[编辑]西方国家常见的“province”起源于罗马帝国,罗马人征战四方并且将打下的新领土设置行省——“provinciae”。罗马帝国行省是罗马帝国在意大利境外领土的主要领土和行政单位,亦使得这个字汇广为流传并且融入各种欧洲语言中。而这个字本身又起源于拉丁文里的“provincia”,意指“影响的区域”,源自拉丁语中“pro”(在前方)与“关联的”(vincia)两种字根。
此语已被许多国家采用。在一些没有实际省份的国家,“省份”是一个隐喻术语,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意大利,西班牙与希腊,译为郡县。
虽然一些省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为制造的,但其他国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种族身份的当地群体形成的。少数拥有独立于中央或联邦的自我权力,特别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国家,如中国或法国,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创建,几乎没有自治权。
在法国,“province”一词是指法国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区划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后被新制的行政单位省(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译名对照
[编辑]通常“省”用于翻译英文环境中的“province”和法语“département”,但依照各个国家的历史、法律以及习惯的不同,省的具体所指与中国有所不同。
- 第一,省不一定与中国一样是第一级行政区划,例如法国的省和意大利的省,是第二级行政区划。
- 第二,第一级行政区划不一定翻译为省。例如美国及印度之一级行政区英文皆为“state”,但美国的“state”通常译为“州”(不过马萨诸塞州常简称“麻省”:如麻省理工学院),印度的则译为“邦”。法国译为“大区”(法语:région),德国则译为“州”或是“邦”(德语:Länder)。
- 第三,即使一个行政区划在英文中称为province,中文也不一定称为省。例外包括朝鲜和韩国的道,泰国的府以及日本的令制国。
本列表主要收录那些使用了“省”这个翻译作为行政区划译名的国家或地区。需要注意的是,此表中所列的省份数量并不一定等于每个国家的该级行政区总数(因为同级的行政区可能有复数以上的单位种类),而且此表中所列出的“省”也不一定是该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例如意大利、法国的省就是该国的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国家或地区名称 | 当地称呼 | 省的数量 | 备注 |
---|---|---|---|
爱尔兰 | 爱尔兰语:cúige | 4 | 参见:爱尔兰省份 |
阿富汗 | 波斯文:wilayah | 24 | |
阿根廷 | 西班牙语:provincia | 23 | |
比利时 | 法语:province | 10 | |
西班牙 | 西班牙语:provincia | 50 | 参见:西班牙省份 |
玻利维亚 | 112 | ||
巴基斯坦 | 英语:province | 4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 | ||
秘鲁 | 西班牙语:provincia | 180 | |
赤道几内亚 | 7 | ||
厄瓜多尔 | 22 | ||
法国 | 法语:département | 100 | 参见:省 (法国) |
古巴 | 西班牙语:provincia | 15 | |
荷兰 | 荷兰语:provincie | 12 | |
肯尼亚 | 英语:Province | 8 | |
加蓬 | 法语:province | 9 | |
加拿大 | 英语/法语:province | 10 | |
老挝 | 老挝语:khoueng | 16 | |
卢旺达 | 卢旺达语:intara | 12 | |
马达加斯加 | 英语:province | 6 | |
南非 | 9 | ||
菲律宾 | 菲律宾语:lalawigan/probinsya | 79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葡萄牙语:província | 2 | |
沙特阿拉伯 | 阿拉伯语:mintaqah (通常不译为“省”而是译为“区”) |
13 | |
所罗门群岛 | 英语:province | 9 | |
泰国 | 泰语:จังหวัด (中文通常不译为“省”而是译为“府”) |
76+1 | 参见:泰国行政区划 |
亚美尼亚 | 亚美尼亚语:մարզ/marz (中文里译为“州”) |
10 | 参见:亚美尼亚行政区划 |
意大利 | 意大利语:provincia | 103 | |
印度尼西亚 | 印尼语:propinsi/provinsi | 29 | |
伊朗 | 波斯语:ostan | 30 | |
智利 | 西班牙语:provincia | 51 |
参考资料
[编辑]- ^ 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 ^ 2.0 2.1 2.2 2.3 侯杨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历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2019-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3) (简体中文).
- ^ 3.0 3.1 段伟.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国地方志 (北京市: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2019-09-25]. ISSN 1002-672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 (简体中文).
- ^ 存档副本. [2009-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