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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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或有限君主制、共和式君主制、虚君共和制或民主式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达成事实上的共和主义或民主主义理想。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与产生的方式,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利范围也各不相同。
概论
[编辑]- 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亲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时也视为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通常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宪制又称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 |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 | ” |
——《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
- 虽称“虚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宪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皇家特权,无需经过国会同意便可行使。不过实际在政党政治中,这些特权几乎都是由首相和内阁建议君主行使。只有在紧急情况或没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发生君主独自行使特权的情况,但这样行使特权有可能触发宪政危机。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就是由总督(君主代表)擅自解除总理职务而引发。
历史
[编辑]古代一些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西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的边缘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早在1215年,英格兰国王约翰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权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一些内容。这既是君主立宪制的最早起源,也是英国宪法的开端。不过,英国君主仍有相当大的绝对权力,并导致1640年代英国内战的爆发。1688年反对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内容有: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应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议员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用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这样就确立了议会至上,法院独立,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几大基本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发生了许多革命,它们直接推翻或者严重动摇了绝对君主制在多国的统治,著名的革命运动有18世纪晚期的法国大革命,19世纪的1830年革命与1848年欧洲革命。此后,欧洲君主为免更多激进的革命爆发,与资产阶级妥协,逐步实行立宪,允许成立议会和开放有限的自由选举。
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虽然这些立宪君主拥有一定特权:如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任命首相和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但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
二元君主立宪制
[编辑]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另称半君主立宪制)是君主立宪制的一种形式,其由国家政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体形式。相对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其君主虽受宪法制约,但仍拥有重要的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力并因此高于议会,因此相较于前者带有更浓厚专制色彩,例如各种主要法令须经君主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甚至背离政教分离原则倾向君权神授路线。
沿革
[编辑]二元君主立宪制起源于近代欧洲资本主义起步较晚且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即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之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之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之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但在现代化起步较晚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其发展于十九世纪达到顶峰,代表为欧洲德意志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和意大利统一后的意大利王国,并拓展到部分仍然保持启蒙时代前虔诚信仰的亚洲国家,例如明治维新后的大日本帝国及伊朗伊斯兰革命前的巴列维王朝伊朗王国。类似例子还有佩德罗二世统治下的巴西帝国、庚子变法后的大清帝国、以及十月制宪后的俄罗斯帝国。
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立宪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专权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或后来的伊朗等。由于其权责不明的制度性问题,所以现代仍然保持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已属少数,只有列支敦士登、科威特、约旦、摩洛哥、泰国、不丹等,均具有开明专制性质。
目前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为泰国,虽然表面上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但是实际上还是由国王(更准确说,是以尊王为名的掌权军人)来决定要不要推翻政府,泰国近几年的政治动荡就很明显地表示出了泰国并非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因为其君主的权力大于议会。
议会君主立宪制
[编辑]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奉行议会至上,内阁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
在英国,君主是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负责主持议会的开幕和在英国首相建议下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
依据日本国宪法,天皇的实权写在日本国宪法第七条。天皇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的象征。天皇仅作为国家的象征但不具实权,主权者为日本国民。任何外交文书都须取得日本天皇的认可,但实际上内阁拥有最高行政权力。
现行君主立宪制国家列表
[编辑]亚洲
[编辑]国名 | 国家元首 | 国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脑 | 行宪日期 | 行宪体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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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国王:玛哈·哇集拉隆功 | 首相:佩通坦·钦那瓦 | 1932年 | 议会制 |
泰国国王和王室虽然没有很多实际权力,但国王本人主要是国家及其国家精神一个至高且神圣的代表,政府遂严格立法禁止所有妄议、嘲讽、批判泰王的行为。 | |
马来西亚 | 最高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依斯迈 | 首相:安华·依布拉欣 | 1957年 | 议会制 | 最高元首由九位世袭州元首轮任,每五年一届,名义上拥有马来西亚立法、司法和行政名义上的最高权力,但在实际运作上必须依照首相以及内阁的意见行使职权。 | |
柬埔寨 | 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 首相:洪玛奈 | 1955年 | 议会制 | ||
不丹 | 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 | 首相:策林·托杰 | 2007年 | 二元制 | 国王是不丹王国的核心,是至高无上的,曾经既是不丹王国的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军队的最高统帅。1998年6月,不丹对君主世袭制的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王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不再兼任政府首脑。但长期以来,不丹的政治发展至今基本上仍是围绕着国王的作用进行的。 | |
巴林 | 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 | 首相:萨勒曼·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 | 2002年 | 二元制 | 君权大于相权,首相一职长期由巴林王室成员担任。 | |
约旦 | 国王:阿卜杜拉二世 | 首相:加法尔·哈桑 | 1952年 | 二元制 | 君权大于相权,国王拥有总揽军、政及外交大权,拥有任命首相,召集、解散国会之权力,上议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下议院议员民选。 | |
科威特 | 埃米尔:米沙勒·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 | 首相:萨巴赫·阿勒哈立德·阿勒萨巴赫 | 1962年 | 二元制 | 君权大于相权,首相一职长期由科威特王室成员担任。 | |
日本 | 天皇:德仁 | 内阁总理大臣:石破茂 | 1946年 | 议会制 | 为有名无实的国家元首,因日本宪法未定明国家元首,但国会推举的首相和内阁名单须按惯例经天皇确认。 | |
阿联酋 | 总统: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穆罕默德·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 | 总理:由迪拜酋长国酋长兼任 | 1971年 | 二元制 | 阿联酋是由7个君主专制酋长国组成的联邦,实际上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迪拜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理。 |
欧洲
[编辑]国名 | 国家元首 | 国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脑 | 行宪日期 | 行宪体制 | 备注 |
---|---|---|---|---|---|---|
英国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首相:基尔·斯塔默 | 渐进形成 | 议会制 | 英联邦成员国 | |
西班牙 | 国王:费利佩六世 | 首相:佩德罗·桑切斯 | 1978年 | 议会制 | ||
瑞典 | 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 | 首相:乌尔夫·克里斯特松 | 1974年 | 议会制 | ||
挪威 | 国王:哈拉尔五世 | 首相:约纳斯·加尔·斯特勒 | 1814年 | 议会制 | ||
丹麦 | 国王:佛瑞德里克十世 | 首相:梅特·弗雷泽里克森 | 1849年 | 议会制 | ||
荷兰 | 国王:威廉-亚历山大 | 首相:迪克·斯霍夫 | 1815年 | 议会制 | ||
比利时 | 国王:菲利普 | 首相:亚历山大·德克罗 | 1831年 | 议会制 | 比利时国王仍具有实际的政治影响力。国王会不时参与政治活动、化解政治僵局。 | |
卢森堡 | 大公:亨利 | 首相:吕克·弗里登 | 1868年 | 议会制 | ||
摩纳哥 | 亲王:阿尔贝二世 | 首相:皮埃尔·达尔图 | 1911年 | 二元制 | ||
列支敦士登 | 亲王:汉斯·亚当二世 | 首相:丹尼尔·里施 | 1862年 | 二元制 | 列支敦士登王族拥有相当程度的实际权力。 | |
安道尔 | 大公: 1、法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 2、乌赫尔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韦斯·西西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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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泽维尔·埃斯波特·萨莫拉 | 1993年 | 议会制 | 因历史原因,安道尔的国家元首最初由法国的富瓦伯爵和西班牙的乌赫尔主教共同担任,后来富瓦伯爵的权力转移到法国君主,法兰西共和国成立后再转移至法国总统,故为特殊的选举君主制。 |
美洲
[编辑]国名 | 国家元首 | 国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脑 | 行宪日期 | 行宪体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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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贾斯汀·杜鲁多 | 1982年 | 议会制 | 英联邦王国 | |
巴哈马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菲利普·戴维斯 | 1973年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贾斯顿·布朗 | 1981年 | |||
伯利兹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约翰尼·布里塞尼奥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特伦斯·德鲁 | 1983年 | |||
圣卢西亚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菲利普·皮耶 | 1979年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拉尔夫·冈萨尔维斯 | ||||
格林纳达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迪根·米切尔 | 1974年 | |||
牙买加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安德鲁·霍尼斯 | 1962年 |
非洲
[编辑]国名 | 国家元首 | 国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脑 | 行宪日期 | 行宪体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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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索托 | 国王:莱齐耶三世 | 首相:萨姆·马特凯恩 | 1993年 | 议会制 | 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莱索托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行政机构,莱索托首相为政府首脑。 | |
摩洛哥 | 国王:穆罕默德六世 | 首相:阿齐兹·阿汉努什 | 1962年 | 二元制 | 君权大于相权,摩洛哥国王仍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和宗教领袖,并分别担任“大臣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掌握着重大决策的最终决定权,同时仍拥有重要地方长官和驻外大使的任命权等。 |
大洋洲
[编辑]国名 | 国家元首 | 国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脑 | 行宪年份 | 行宪体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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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 | 国王:图普六世 | 首相:肖西·索瓦莱尼 | 1970年 | 二元制 | 大洋洲君主国 | |
澳大利亚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安东尼·阿尔巴尼斯 | 1986年 | 议会制 | 英联邦王国 | |
新西兰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克里斯托弗·卢克森 | 1987年 | |||
库克群岛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马克·布朗 | 以新西兰国王名义统治 | |||
纽埃 | 总理:道尔顿·塔格拉吉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詹姆斯·马拉佩 | 1975年 | 英联邦王国 | ||
图瓦卢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费莱蒂·特奥 | 1978年 | |||
所罗门群岛 | 国王:查尔斯三世 | 总理:杰里迈亚·马内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