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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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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一世与其子詹姆斯二世
清朝是中国史上最后一个王朝,建于公元1636年,亡于公元1912年,并曾于公元1917年短暂复辟
托普卡珀皇宫奥斯曼王朝苏丹的官邸及主要居所

朝代王朝(英语:dynastyhouse)指由同一家族通过不同方式及形式以君主制实施世袭统治的政权与相应的历史时期。全球延续时间最长且未间断过的王朝是日本皇室,传统上将其建立年份定为公元前660年。而延续时间最长的实权王朝是卡佩家族

在君主制国家运用权力进行统治的家族集团可称为“王室”或“王家”,又若其君主之头衔为皇帝则可称为“皇室”或“皇家”,而在中华文化圈国家亦称为“宗室”。

史学家通常为某些国族文明,如古埃及中国,以王朝更迭形式进行历史分期。因此,“王朝”一词可用于划分由某个家族统治的时代,即“朝代”,并对其期间所发生的事件、趋势、文物等进行论述。

公元20世纪前,各地多数王朝实施父系继承制度,如同法兰克人所实行的萨利克法。在允许女性继承王位的情况下,女性君主之子女继承其位后,一般采用父系命名,故被视为新王朝的成立。然而,欧洲某些国家近代以来通过法令等方式使得女性君主或女性王室成员之子女登基后仍在法理上延续当朝之名号,在名义上避免改朝换代。例如:英国国会于公元1952年4月通过决议规定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之子女继承其位后仍沿用王朝“温莎”之名。又如:荷兰尽管历经三任女王统治但其王朝的名号仍为“奥兰治-拿骚”。再如:葡萄牙玛丽亚二世之后代继位后仍在法理上延续布拉干萨王朝之统治。女性君主或女性王室成员之子女继承王位后保留原来王朝名号这一情况首次见于公元18世纪的俄罗斯帝国安娜·彼得罗芙娜之子彼得三世登基为帝后,罗曼诺夫王朝之名号仍得以延续使用,但若以传统父系继承观点则可视彼得三世为荷尔斯泰因-戈托普-罗曼诺夫王朝的成立者。其他王朝则实施母系继承制度,其名号在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操作的情况下通过女性之后代传承,如同南非林波波省境内的祈雨女王之位。

并非所有君主制政治实体皆由王朝统治;现存在的例子有安道尔亲王国梵蒂冈城国耶路撒冷、罗得岛和马耳他圣约翰主权军事医院骑士团。历史上亦有不属于任何王朝的君主,如伦巴底王阿里奥亚尔及拜占庭帝国皇帝福卡斯。某些王朝统治主权国家内部的非主权政治实体,包括今马来西亚境内由九位马来统治者领导的数个王朝和统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辖下七个酋长国的诸王朝。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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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朝”[1],又名“国朝”[2],是古代汉字文化圈的国民对自身所属王朝的尊称,见于各类文献和碑刻。“天朝”,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称谓,是各中原王朝的自称,亦是诸藩属国对中原王朝的尊称。

“王朝”与“国号”、“国家”不是相同的概念。例如,越南历史上的莫朝正式国号为“大越”,但因其君主姓“莫”而被史学家称其为“莫朝”;其它沿用“大越”国号的包括李朝(自李圣宗统治起)、陈朝后黎朝。又如,霍亨索伦王朝自1871年至1918年统治下的德国正式国号为“德意志国”;后来的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1933年至1943年间)均保留同样的国号。

中国历史上,王朝名称大多源自于国号。例如,唐高祖李渊所创立的政权定名为“唐”,故史学家以“唐朝”称之。又如,元世祖忽必烈于1271年建国号“大元”,为“元朝”一名的由来。当多个政权皆使用同一国号时,史学家通常为王朝名称冠上“东”、“南”、“西”、“北”、“前”、“后”等词,或以其君主姓氏作为前缀以示区分。例如,晋元帝司马睿建立的“晋”史称“东晋”,以区别于先前晋武帝司马炎创立的同名政权,即“西晋”;五代十国时期由晋高祖石敬瑭所建立的政权亦称作“晋”,史称“后晋”。又如,宋太祖赵匡胤登基后取国号“宋”,史称“北宋”,用于区分由宋高宗赵构所建的同名偏安政权,即“南宋”;南北朝时期,宋武帝刘裕建“宋”,该政权因国君姓“刘”故被称之为“刘宋”。再如,以“秦”为国号的有秦始皇嬴政建立的“秦朝”、秦景明帝苻健成立的“前秦”、秦武昭帝姚苌创立的“后秦”、秦武元王乞伏乾归建立的“西秦”。中国以外亦有使用前缀以区分不同王朝的情况,如:南亚的东遮娄其王朝西遮娄其王朝、越南的前黎朝后黎朝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若不以族名为号,则常用民族名作为前缀,例如赫连氏的“匈奴夏”和现代常用的“蒙元”、“满清”。

王朝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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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是王朝的主要成员,但任何能够合法继承王位的王室成员均可称为“王朝成员”(dynast)。没有王位继承资格的王室成员则通常不被视为王朝成员。

在历史学与君主主义文献的提及中,倘若王位继承法仍有效,任何一位持有合法王位继承权的家族成员均可视为王朝成员。例如:弗朗茨·斐迪南与妻苏菲于公元1914年遭暗杀后,其子迈西米利安的奥匈帝国皇位继承权被取消,因为他已不再是哈布斯堡王朝的一员。即便奥地利皇权被废除后,迈西米利安与其后代均不被奥地利君主主义者接受为正统的王位觊觎者,而迈西米利安及其后代亦不曾声称拥有此头衔。

“王朝成员”狭义上可指某王室拥有王位继承权的父系成员,但广义上可包含拥有王族血统与即位资格的母系成员。例如:伊丽莎白二世之侄大卫·阿姆斯特朗-琼斯作为英国王位继承者之一可被视为英国王室成员,但因其不是该家族的父系成员而非温莎王朝的王朝成员。

另一方面,德国贵族恩斯特·奥古斯特五世身为乔治三世的父系后代但未获得英国给予正式封号与头衔,虽然他保有恢复其坎伯兰公爵封号的资格。他因与信奉罗马天主教卡露莲结婚而被从英国王位继承顺序中除名。

为确保其后代保留王位继承权及享有王室特权,王朝成员的婚姻须符合王室法。例如:威廉-亚历山大麦西玛的婚姻符合王室法,故其长女凯瑟琳娜-艾玛莉亚为今荷兰储君。然而,威廉-亚历山大之弟约安-弗里索玛贝尔的婚姻未获得政府和国会的支持,约安-弗里索因此被迫放弃继承荷兰王位之权利,其后代亦不可享有王朝权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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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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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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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论衡/56:方今圣朝承光武,袭孝明,有浸酆溢美之化,无细小毫髪之亏,上何以不逮,下何以不若
  2. ^ s:三国志/卷08注引魏略:今辽东、玄菟奉事国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