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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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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各地高等法院的轄區

法國高等法院(法語:Parlement)是法國舊制度中的省級上訴法院。1789年,法國共有13座高等法院,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巴黎高等法院。英語單詞parliament便來源於法語單詞Parlement,但高等法院並非立法機構。每座高等法院都有十二名乃至更多的上訴法官,而全國共有1100多名上訴法官。高等法院是司法系統中的終審法院,且在許多事務上都有巨大的權力,尤其是在稅收方面。由國王頒布的敕令只有在高等法院正式認可並發布後才在各法院的司法轄區里具有法律效力。高等法院的成員被稱為法袍貴族英語Nobles of the Robe,他們買下或繼承官位,並獨立於國王。

從1770年開始,法國大法官英語Lord Chancellor of France勒內·尼古拉·夏爾·奧古斯坦·德·莫普便試圖廢除巴黎高等法院以鞏固王權。但在1774年路易十五去世後,各地高等法院的權力就被路易十六恢復了。雖然高等法院是上層社會抵抗王權的專制主義和中央集權的先鋒,但它們主要還是為了自己的階級,即貴族階級的利益工作。英國歷史學家阿爾弗雷德·科貝恩英語Alfred Cobban認為高等法院是法國大革命前所有改革的首要障礙,亦是法國王權最大的敵人。他總結道:

儘管巴黎高等法院在實際上不過是一個微小、自私、傲慢、貪贓枉法的寡頭統治集團,但它還是將自己視為,亦被公眾視為,法國憲法自由的守衛者。[1][2]

 

在1789年11月,法國大革命的早期,所有高等法院都暫停履行職責。最後,高等法院於1790年9月被正式廢除。[3]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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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國高等法院由國王議會英語Conseil du roi發展而來,所以高等法院按慣例也在諮詢和審議方面享有一系列古老的特權。[4]十三世紀,高等法院獲得了司法職能,而後又獲得了對國王的進諫權法語Droit de remontrance。當國王行法會在16世紀從立憲的論壇轉變為被國王用來強行登記敕令的工具時,高等法院的法官也開始認為他們應該積極地參與立法,而這種想法又使他們陷入了與舊制度不斷增長的君主專制的不斷鬥爭中。[5]

布列塔尼高等法院正面

起初,法國只有巴黎高等法院,而這個法院又是在1307年從國王議會中分離出來的。路易九世將巴黎高等法院安置在西提島上的一座中世紀宮殿中,即現今的巴黎司法宮[6]。14世紀,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轄區覆蓋了整個法國[7],之後法國的領土雖然在不斷擴大,但巴黎高等法院的轄區卻並沒有隨之擴大。1443年,百年戰爭末期,查理七世正式授予了隆格多克一座高等法院,即土魯斯高等法院英語Parlement of Toulouse[8]。土魯斯高等法院是外省的第一座高等法院,它的司法轄區覆蓋了法國南部的大部分地區。

投石黨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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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43至1652的投石黨之亂期間,巴黎高等法院在刺激貴族去用武力抵抗王權擴張一事上起了重大作用。但最終國王還是取得了勝利並建起了君主專制政體。[9]

路易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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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行使反對敕令的進諫權,高等法院能夠不認可國王頒布的敕令。此舉迫使國王做出行動,而國王的行動常常會導致高等法院的再次反對。這時,國王就只能頒布欽判敕令法語Lettre de jussion來命令高等法院認可敕令。此外,為了防止法院繼續反對敕令,國王便會親自前往高等法院召開國王行法會。由於國王是法蘭西最高裁斷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高等法院就處於皇家庭期,而它自身的權力就會被暫時取消。路易十四將權力集中到自己手中,並強加給高等法院不少限制。1665年,他規定國王立法會可以在國王缺席的情況下召開。1667年,他又規定高等法院在一條敕令上只能行使一次進諫權。但在1671年到1673年期間,高等法院還是拒絕通過徵收由法荷戰爭產生的稅收。1673年,國王又給高等法院強加了額外的限制。通過規定進諫權只能在敕令註冊後行使,國王剝奪了高等法院所能對新法案的施加的一切影響。路易十四在1715年去世後,所有的限制措施都被攝政王腓力二世廢棄,儘管直到18世紀50年代,巴黎高等法院的一些法官還會接受皇室的賄賂來約束法院的行為。[10]

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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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443年到法國大革命爆發之時,外省逐步建起了其他幾座高等法院。舊制度終結前,這幾座外省城市擁有高等法院:(從北開始,順時針方向)杜埃阿拉斯梅斯南錫科爾馬第戎貝桑松格勒諾布爾亞桑蒲坊佩皮尼昂土魯斯波城波爾多雷恩魯昂。這些城市大多是行省的首府,而這些行省在併入法國前都是長期獨立的地區。外省的法袍貴族大多是世襲成員,這些人匯聚在高等法院,成了法國國內反對中央集權最堅定的力量。所以儘管法國在表面上看起來是國王大一統的局面,但其實各地的法律體系,稅收和風俗方面卻是多種多樣,各不相同的。儘管如此,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轄區依然是最大的,它覆蓋了法國中部和北部的大部分地區,且常被人稱為「高等法院」(the Parlement)。

一些外省的國民議會也繼續集會,他們以自治權的形式擁有立法權並控制著轄區內的稅收。

所有的高等法院都能針對皇家敕令或是習慣法的應用頒布調整性的法令。他們也能拒絕註冊那些他們認為不合時宜或是違背當地習慣法的法律(法國有三百多個習慣法轄區)。法院裡的終身職位通常是王室授予;且通過向國王繳納官職稅英語Paulette (tax),職位可以世襲。

省級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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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的是舊制度時期的省級的高等法院,或是政務議會(conseils souverains)[11]
  • 註:此地圖未標註各高等法院的轄區,更確切地說,它反映的是法國三千年來的外部邊界且並未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標註不同的領土組成。這張表上的省份可能包含其他的歷史省份或是郡。
Provinces of France

推動法國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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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年後,在路易十五路易十六的統治時期,高等法院為了控制政策而不斷挑戰王權,尤其是那些涉及稅收和宗教的政策[13]。高等法院有登記所有皇家敕令和法律的職責。但有些高等法院,尤其是是巴黎高等法院,卻逐漸養成了拒絕登記他們不認同的法案的習慣,除非國王召開國王立法會或者頒布敕令書來強迫高等法院登記法案。此外,高等法院也可以頒布控制性判決書法語arrêt de règlement,即一些適用於他們各自司法轄區的法律。在法國大革命發生的幾年前,他們對保護舊制度貴族特權的極度關心阻止了法國去實施一系列的小型改革,尤其是那些稅收方面的改革,即使這些改革已經得到了國王的支持。[14]

1770年,勒內·尼古拉·夏爾·奧古斯坦·德·莫普試圖通過壓制高等法院的方法來重申王權。一場激烈的戰鬥由此爆發。但在路易十五去世後,高等法院的權力又被路易十六恢復了。[15]

1776年3月,巴黎高等法院的抗議者向路易十六致函,提議開始施行激進的變革。而法院中的第二階級,即貴族,則拒絕施行那些會取消他們特權的改革,尤其是有關他們的稅收豁免權的改革。勞恩男爵安·羅伯特·雅克·杜爾哥將他對巴黎高等法院的反對寫成了一篇文章,即《對財富形成和分配的反思》(Réflexions sur la formation et la distribution des richesses)。第二階級以憤怒回應了這篇文章,他們讓國王相信貴族在國內依然起到重要的作用且仍應享有稅收豁免權,並要求保護同業公會和公司來限制貿易。但在杜爾哥提議的改革書中,豁免權和限制貿易這兩項都是要被取締的。[16]

在同月反對廢止徭役敕令的進諫書中,巴黎高等法院—擔心新的稅種會替代徭役,並以平等為原則從而適用於所有人—竟如此提醒國王:

教士的職責是在教育和宗教儀式中起到作用,並通過他們的施捨救助那些不幸的人。貴族用鮮血守衛國土,用忠言輔佐國王。而這個國家的最後一個階級,則由於無法向國家提供如此顯著的服務,便只能通過繳稅,勤勉和體力勞動來履行自己的義務。[17]

第二階級(貴族)占了法國總人口的1.5%,且幾乎不需要承擔任何負擔,而這些負擔中包括了皇家徭役法語Corvée Royale,一種需要服役者去修建道路的徭役。實際上,任何人只要支付一小筆費用就可以逃避這種徭役,所以這種勞動的重負就落在了那些最窮的人身上。第二階級也不需要繳納鹽稅租稅英語Taille,法國最古老的一種稅。[18]

第二階級擔心的是,為了代替被廢止的徭役,勢必會有一種人人平等的稅種出現,而那時他們就不得不去繳稅。貴族們因為要繳納這種稅而感到的羞辱和有失身份,就像他們對自己的頭銜和家系感到的自豪那麼多。他們將取消免稅特權看作是為了多次攻擊他們權利而打開的門戶,並通過巴黎高等法院的抗議書去勸諫路易十六不要實施杜爾哥提議的改革。

這些免稅特權,再加上佩劍權和他們的紋章,促進了「貴族天生就比普通人優越」這種想法的出現,而這種想法在第二階級中是十分普遍的。此外,貴族只要擁有采邑,他們就可以向第三階級徵收封建稅,而且這種稅據說是用來保護第三階級的(但只適用於農奴和貴族土地上的租戶)。總體上,第二階級擁有第三階級沒有的眾多特權,而這些特權實際上保護了第二階級的財產,同時又阻擋了第三階級發展的能力。杜爾哥所提議的改革也是邁向政治改革的第一步,但由於改革與第二階級保護世襲特權的想法相違背,所以遭到了巴黎高等法院的反對。而且他的改革在普通人中也不受歡迎,因為後者將高等法院視為是他們反對王權最好的武器。

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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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高等法院的所作所為,革命後出現的法國民法典第五條便禁止了法國的法院創造法律及充當立法機構,還規定它們的權力僅限於解釋法律。法國民法典使法國成為了現代歐陸法系的源頭,在這個系統中,判決先例的作用並沒有像使用英美法系的國家那麼大。法國法庭系統中的分權,再加上不超出法律解釋範圍的判例使用,沒有最高法院以及法院不能對法規進行違憲審查直到1971年(1958年成立的法國憲法委員會裁決一條法律的某些條款違憲)和2010年 (所有法院)這三條原則的源頭通常可以追溯到對「法官政府」的敵意。[19][20][21][22]

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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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審判中,訴訟雙方需要付給法官一筆費用(épices)。所以對大多數人來說,民事審判是不存在的,除非他們極度富有且人脈廣闊。

至於刑事審判,程序就明顯過時了。法官能夠下令拷打嫌疑犯來獲得他們的供認或是引誘他們吐露共犯的名字:拷打審問分普通審問 (question ordinaire)和特殊審問(question extraordinaire),前者只是普通形式的拷打,而後者便十分殘忍。如果嫌疑犯只是一個窮困的平民,那他就不太會享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權利。適用死刑的罪行範圍很廣,其中就包括偷竊。取決於罪行和犯人的社會階級,死刑可以分為用劍斬首(適用於貴族)、絞刑(適用於犯下小罪的普通人)、死亡輪(適用於犯下十惡不赦的罪行的普通人)和火刑(適用於異端或是無神論的宣揚者)。 一些罪行,比如弒君罪, 則會讓處刑方式更加殘酷。隨著啟蒙思想在法國傳播,許多形式的司法拷打變已不再盛行,儘管書本上仍有記載,但在1750年後就很少被使用了。

最終,司法拷打和殘酷的處刑方式在1788年被路易十六全部廢除。[23]

現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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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法語中,parlement指充當立法機構的議會,比如法國議會。現在parlement的意思(議會)和舊制度的parlement的意思有很大的區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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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obban, Alfred. A History of France 1. 1957: 63. 
  2. ^ Cobban, Alfred.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History (約翰威立). 1950,. 35(123): 64–80 (英語). 
  3. ^ Hanson, Paul R. The A to Z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2007: 250–51. 
  4. ^ G. W. Prothero, "The Parliament [sic] of Paris",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3, No. 50 (April 1898), pp. 229-241.
  5. ^ Mack P. Holt, "The King in Parliament: The Problem of the Lit de Justice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The Historical Journal (September 1988) 32#3  pp:507-523.
  6. ^ Parlement. [2019-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6) (英語). Louis IX had his curia in parlemento installed in a special Chambre aux Plaids, or pleading chamber, on what is now the site of the modern Palais de Justice in Paris. 
  7. ^ Parlement. [2019-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6). 
  8. ^ Ordonnances des roys de France de la troisième race. [2019-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8) (法語). 
  9. ^ A. Lloyd Moote. The Revolt of the Judges: the Parlement of Paris and the Fronde, 1643-1652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1)
  10. ^ John J. Hurt, Louis XIV and the Parlements: The Assertion of Royal Authority (2002) p 195-96
  11. ^ Dates and list based on Pillorget, vol 2, p. 894 and Jouanna p. 1183.
  12. ^ Darryl Dee. Expansion and Crisis in Louis XIV's France: Franche-Comté and Absolute Monarchy, 1674-1715: (Changing Perspectives on Early Modern Europe). : 55 [2019-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8). 
  13. ^ Dabiel Roche, France in the Enlightenment (1998) pp 462-82
  14. ^ Julian Swann, Politics and the Parlement of Paris under Louis XV, 1754-1774 (1995).
  15. ^ William Doyle,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and the Breakdown of the Old Regime 1771-1788."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 (1970): 415-458 in JSTOR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6. ^ Doyle,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and the Breakdown of the Old Regime 1771-1788."
  17. ^ John W. Boyer and Keith M. Baker, eds. University of Chicago Readings in Western Civilization, Volume 7: The Old Regim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7: 119–21 [2019-01-29]. ISBN 978022606950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8). 
  18. ^ 在省經濟區Pays d'État法語Pays d'État中,租稅(taille)被稱為屬物稅(réelle),它的數額取決於個人的土地所有權,並由委員會決定;而在選舉經濟區Pays d'Élection法語Pays d'Élection中,租稅(taille)則被稱為屬人稅(personnelle),這種稅的數額取決於個人的整體支付力,並由地方行政長官決定。在兩種情況下,這種稅都常常被認為是十分武斷的。
  19. ^ 歐洲人權公約上對判例使用的控制在1975年和1989年引入,兩次分別對應了司法法庭和行政法庭。
  20. ^ Michael H. Davis, The Law/Politics Distinction, the French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and the U. S. Supreme Cour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34, No. 1 (Winter, 1986), pp. 45-9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1. ^ James Beardsley,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France, The Supreme Court Review, Vol. 1975, (1975), pp. 189-25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2. ^ Denis Tallon, John N. Hazard, George A. Berman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urts in Franc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27, No. 4 (Autumn, 1979), pp. 567-58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3. ^ Abstract of dissertation "'Pour savoir la verité de sa bouche': The Practice and Abolition of Judicial Torture in the Parlement of Toulouse, 1600-1788"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6-05-15. by Lisa Silverman.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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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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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bban, Alfred.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History 35.123 (1950): 64-80.
  • Collins, James B. The state in early modern Fr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 Holt, Mack P. "The King in Parliament: The Problem of the Lit de Justice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Historical Journal (September 1988) 31#3 pp :507-523).
  • Holt, Mack P., ed. Society and Institutions in Early Modern France (1991)
  • Jones, Colin. The Great Nation: France from Louis XV to Napoleon (2003)
  • Ladurie, Emmanuel Le Roy. The Ancien Regime: A History of France, 1610 - 1774  (1998)
  • Moote, A. Lloyd. The revolt of the judges: the Parlement of Paris and the Fronde, 1643-1652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1)
  • Rogister, John. Louis XV and the Parlement of Paris, 1737-5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 Shennan, Joseph Hugh. The Parlement of Paris (1998).
  • Swann, Julian. Politics and the Parlement of Paris under Louis XV, 1754-177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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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uche, François. L'Ancien régime: Institutions et société.  Collection: Livre de poche.  Paris: Fallois, 1993. ISBN 2-253-06423-8
  • Jouanna, Arlette and Jacqueline Boucher, Dominique Biloghi, Guy Thiec.  Histoire et dictionnaire des Guerres de Religion.  Collection: Bouquins.  Paris: Laffont, 1998. ISBN 2-221-07425-4
  • Pillorget, René and Suzanne Pillorget.  France Baroque, France Classique 1589-1715. Collection: Bouquins.  Paris: Laffont, 1995. ISBN 2-221-0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