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一個政治概念,意指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平條約。[1]
概念形成早期
[編輯]早在17世紀,國際法奠基人荷蘭哲學家胡果·格老秀斯通過他對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印度與當地土著簽訂的條約的了解,就撰文詳細闡述了關於不平等條約和聯盟的概念。[2]
在中國的提出
[編輯]「不平等條約」一詞最早可考為1906年1月25日《新民叢報》刊文「一言以蔽之,領事裁判權者,實不平等條約之結果也」;[參1]同年8月20日又刊文「我國與諸國所結條約,皆不平等條約也,與日本改正條約前之情形正同。」[參1]1915年交涉《二十一條》後報刊上「不平等條約」用語增多,但知名政治人士最早使用此語,最早可考為巴黎和會期間外交家王寵惠、林長民及前總理熊希齡等於1919年2月16日成立的中國國民外交協會,其宗旨之一為「廢更中國所受不平等條約」;[參2]1921年11月11日華盛頓會議期間,中國指令代表團要提案「修正不平等條約,使中國在國際間立於平等地位。」[參3]「不平等條約」用得普遍,始於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之後,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1924年11月,中共第三屆中央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13大訴求的第一條是「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參4]2005年王棟教授認為「不平等條約」一詞並沒有明確的意義。[參5]
現代研究
[編輯]瑞士法學國際法專家和教授英格麗德·德特在1996年認為小國被迫與大國簽訂一些只對大國有利,或者長期對小國不利的條約通常被視作「不平等的」。[9]荷蘭蒂爾堡大學副教授英格·范·胡勒在2016年發表的文章中認為不平等條約在19世紀已經成為西方等國家對東亞的帝國主義行為的代名詞,也成為國際法歷史學家研究的熱門課題。她認為不平等條約容易被忽視的一個特徵就是列強經常不平等條約作為非正式工具和理論應用在帝國主義實踐中。[2]
法學概念
[編輯]西方國際法學之父格老秀斯之著作《戰爭與和平法》將不根據自然法的條約權利內容,分為平等與不平等條款兩種,並舉例:西元前迦太基與羅馬的第二次和約,規定迦太基若要對他國作戰,必先得到羅馬同意,這就屬不平等條款。十七世紀德國的普芬多夫認為「不平等條約」即「條約中雙方所允諾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於另一方」。[參6]:211
十八世紀的法學家發特爾與窩佛也將條約分為平等與不平等,他們認為不論是否平等,條約均有效力。[參6]:211
十九世紀時中國獲得西方國際法知識的主要來源:《萬國公法》、《公法便覽》、《各國交涉公法論》均未提及不平等條約[參6]:211-212。不平等條約是一個政治概念,而非國際法中公認的法律術語。[參7]
「不平等條約」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來源請求]。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此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來源請求],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來源請求]: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均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克福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三字已經「先驗」地表示了道德判斷,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必然會引出抗爭、解放、獨立等概念。[參8]
與強加條約的分辨
[編輯]不平等條約和強加條約是兩個類似的概念,都是關於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條約的名詞。強加條約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國際法學自18、19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不平等條約的稱謂則是中國國民黨於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清朝及後來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所簽署的一系列條約。後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家使用。但現在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在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的。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常見內容
[編輯]各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內容經常包括[來源請求]:
這些不平等條約有如下幾個特點:
- 無論條約對締約一方的主權傷害有多少,大多在締約時遵循自近代外交學不斷發展而產生的「遊戲規則」(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兩方的談判代表先進行談判磋商,對條約的文本進行確定,體現出條約本身是雙方正式談判的結果[來源請求]。
- 條約一般都會涉及主權、和戰、貿易(或其他形式的)賠款,其中條約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服務於本國貿易發展。有時也是作為大國之間的交易犧牲品,原宗主國(或對該國有相當影響力的國家)將從屬於自己的國家的利益出讓給第三方,藉以換取本國的利益[來源請求]。
18至19世紀亞洲、非洲的不平等條約
[編輯]習慣上,不平等條約一詞經常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非洲等國家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色彩的條約。事實上,這些時期亦是出現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內容的條約[來源請求]。
影響
[編輯]- 鎖國政策改變
不平等條約中包含了許多貿易條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設立,最惠國待遇等等,使得閉關鎖國的政府被迫打開了國門。(例子:黑船來航)
對於19世紀以來世界經濟市場一體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條約大多體現了當時自由資本主義的理念——儘可能的開拓海外市場,並將利益最大化[來源請求]。這並不等同於現在的市場經濟理念[來源請求]:因為自由主義者的競爭往往不遵從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種手段如傾銷貿易競爭。雖然絕大部分經過工業革命而形成的工業化國家都會採用開放市場、向世界競爭的貿易手段[來源請求]。但對於一些不已開發國家或者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嚴重的國家,大國往往利用強加的不平等條約,破壞阻礙自由競爭的因素。對於亞、非洲的國家而言,這種在存在經濟實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競爭將不可避免的摧毀本國的獨立經濟,使本國經濟開始逐漸受制於其他國家[來源請求]。
- 國家殖民地化
對於被強加不平等條約的弱小國家而言,簽訂不平等條約對本國經濟的發展是具有驚人影響的,強國的商品輸出會對本國簡單的手工業生產帶來致命的打擊:在自然經濟為主的社會,手工業的生產力遠不及資本主義國家機械生產的能力。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手段導致本國市場打破自然壟斷,促使市場融入世界,使本國經濟日趨殖民地化;文化上輸出被美國、歐洲所崇尚的價值觀與道德觀,造成對其他國家傳統文化的衝擊,西方宗教與科技的傳入一方面促使有識之士對時局展開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對廣大民眾的精神麻痹。這些現象使被迫簽署不平等條約的國家逐步淪落為半殖民地國家,有的國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喪失了主權領導,成為徹底的殖民地[來源請求]。
- 經濟畸形發展
這是不平等條約帶來的結果之一。本國尚不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很難同英、美等強國在市場上相競爭,沒有利潤的本國工業自然很難發展。這導致國家開始經濟殖民化。而殖民地對於他們的宗主國而言,就是廉價原料、勞動力和廣闊市場的代言詞。這樣,受制於不平等條約的國家只能是輸出初級產品,而工業領域則近乎空白。20世紀50年代後世界範圍的殖民體系雖然不斷解體。但對於這些新興的獨立國家而言,其經濟發展仍然是初級產品出口,進口工業成品的發展態勢。經濟命脈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貿易品價格經濟強國所掌控。這種不平衡的發展對於部分國家(主要是非洲國家)直至現在依然沒有改變,也成為這些國家獨立幾十年來經濟未見好轉的主要原因之一[來源請求]。
- 領土損失
中國在近代以來便在與西方國家的戰爭中失去過大片領土,例如香港、台灣及大片今屬俄羅斯的大量土地和蒙古。
各國的不平等條約
[編輯]中國(大清帝國和中華民國)
[編輯]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大清帝國和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了一系列的條約,這些條約的簽訂造成了中國社會性質的一個轉變。通過不平等條約,中國的領土、領海、司法、關稅等主權,開始遭到嚴重的破壞。簽訂合約之前,中國是個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國家,而實施合約之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更大規模地傾銷商品以及掠奪原料,由商品輸出模式逐漸轉為資本輸出[來源請求]。
雖然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但一些人表示實際上有很多條約強加條約實際上是平等條約,而且清政府也與朝鮮簽訂對朝鮮不利的不平等條約(甲午戰爭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中強硬執行的領事裁判權對清政府影響十分大,[參9]外國雖然強索外國人在中國傳教與居住的權力,但也不乏不了解實情的人批評這本來就是應該給予外國的。不少中國人認為通過戰敗合約外國強迫中國與外國建交、也被宣傳不平等條約,但外國向中國強索租借地及海關管理權雖然是不平等條約, 不少租借地的經濟文化繁榮程度往往遠高於其周圍的地區,也帶來了新型、較佳的政治管理制度[參10],因此某種程度而言上對中國有利;租借地的獲取方式有許多種,被動掠奪佔絕大多數,但也存在一些清政府官員及列強的不正當交易,因為可以獲得收益、也可以減少與外國人的正面衝突;但租借長期來看對於中國統治者造成壓力,因為租借地較佳的管理、自由度都較為完善。[參11]
當時各國都在濫用鴉片,當時鴉片全球的地位與現在的菸草相近:因為獲益者的利益,而無法禁止,如台灣歷史學家連橫甚於1930年發表《新阿片政策謳歌論》(替台灣總督府延遲鴉片禁絕時間辯護。英國也是到了1912年方把鴉片當成毒品禁絕。在此之前,鴉片被大量投放入中國資本市場,且在市面上以極低的價格流通,低廉的成本造成了其比世界各地更高的濫用率[參12];正如同目前中國人抽菸率極高、中國二手菸害廣泛[參13]。
但是這些條約中的過低的關稅確實是非常嚴重的不平等條約,這不但造成外國產品傾銷,更嚴重的是提高了中國的失業率,進而傷害了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造成社會秩序的失衡。內河航行權及開放過多通商口岸也讓中國人面對難以抵禦的商業競爭。
第一階段(1840年-1860年)
[編輯]《南京條約》的簽定標誌著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的建立與初步形成。《南京條約》又與《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虎門條約》)、《望廈條約》、《黃埔條約》構成了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中最重要的奠基石。
- 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中國與英國,簽約地點:南京)、
- 虎門條約(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中國與英國,簽約地點:虎門)、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中國與英國,簽約地點:香港)、
- 望廈條約(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中國與美國,簽約地點:望廈)(澳門)、
- 黃埔條約(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中國與法國,簽約地點:黃埔)。
通過這三個不平等條約,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三個資本主義國家:美、英、法三國在中國取得了如下權利[來源請求]:
- 取得自由對外貿易的通商權與片面最惠國待遇;
- 取得協定關稅的權利;
- 取得在華傳教、租地建房的權利;
- 取得領事裁判權;
- 取得部分中國領土的占有權。
這些不平等權利構成了中國最早的不平等條約體系,無論是今後的租界、內河巡航、高額賠款都不過是上述權利的延續、發展與補充[來源請求]。
1853年在上海的一場小刀會起義令英國人取得了控制中國海關的絕佳機會[來源請求]:
-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豐4年)7月5日,簽約地點:上海)。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14年,英法為擴大在華權益再度挑起第二次鴉片戰爭,這場持續4年的戰爭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條約[來源請求]:
- 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咸豐8年)5月28日,簽約地點:璦琿)、
-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7日,簽約地點:天津)、
-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6日,簽約地點:天津)、
-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8日,簽約地點:天津)、
-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3日,簽約地點:天津)、
- 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1月14日,簽約地點:北京)、
- 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5日,簽約地點:北京)、
- 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4日,簽約地點:北京)。
歐美各國從這次戰爭取得了一些新的條約特權[來源請求]:
這一時期的不平等條約大多圍繞著貿易而進行,對於當時的資本主義國家而言,工業革命後生產力的提高帶來了大量的商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商品取得利潤不能完全滿足資本家的欲望,因而就要開闢新的海外市場。所以各國採用的都是自由貿易的經濟方針,政府制定的對外政策無不以擴大貿易對象,實現商品輸出為主要目的。打開中國的大門,建立殖民地,要求五口通商、協定關稅都是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來源請求]
第二階段(1860年-1915年)
[編輯]在《北京條約》簽訂之後,清帝國進行了一場洋務運動的變革;在1860以後的一段時期內,清政府「內外祥和」,稱之為「同治中興」。但是,好景不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帝國主義階段[來源請求]。1876年因馬嘉理事件簽訂煙臺條約。1883年,法國為侵略越南而挑起中法戰爭,清軍於馬江海戰大敗後,在陸地戰場上取得了決定性勝利,此時清政府主張趁勝求和[來源請求]。1885年李鴻章和法國公使巴德諾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法新約》。這場戰爭顯示了洋務運動的成績,更暴露了洋務運動的嚴重不足[來源請求]。此時,日本正處於明治維新時期;他們制定了入侵中國的「大陸政策」,並通過不斷擴軍備戰,一步步實施他們的計劃[來源請求]。1885年,日本趁朝鮮內亂之際,與清朝簽訂中日天津會議專條。在一切就緒之後,1894年,日本發動了甲午中日戰爭,清軍在此戰爭中失敗。1895年李鴻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春帆樓簽訂了《馬關條約》。除此之外,清政府與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亦包括:
- 中德通商條約(1861年(咸豐11年)9月2日,簽約地點:天津)、
-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簽約地點:塔爾巴哈台)、
- 中英煙台條約(1876年(光緒2年),中國與英國;簽約地點:煙台)、
- 中法新約(1885年(光緒11年),簽約地點:天津)、
- 中英緬甸條款(1886年(光緒12年),簽約地點:北京)處理緬甸事宜的條約、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年(光緒13年)12月1日,中國與葡萄牙,簽約地點:北京)、
- 中英藏印條約(1890年(光緒16年)3月17日,簽約地點:印度加爾各答)、
- 中英藏印續約(1893年(光緒19年)12月5日,簽約地點:印度大吉嶺)、
- 馬關條約(1895年(光緒21年)4月17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馬關)、
-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光緒22年)7月21日,簽約地點:北京)。
因甲午戰爭後中國地位一落千丈,西方列強開始在中國國土劃定土地進行租界,租界地條約:
-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簽約地點:北京)、
-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國彼得堡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中國與英國;簽約地點:北京)、
- 訂租威海衛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7月1日,中國與英國;簽約地點:北京)、
- 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25年)11月16日,中國與法國;簽約地點:廣州灣)。
以「扶清滅洋」為口號的義和團運動迅速在中國北方興起(南方也有類似性質的運動,規模較小)。義和團運動極端排外,在華北殺害外國人與信仰基督教的中國人,燒毀教堂[來源請求]。外國人紛躲入使館避難。列強以保護僑民為名,英、法、美、俄、德、日、意、奧八國聯合起來,組成聯軍,在天津登陸後,向北京進發[來源請求]。清政府則以「義和團可用」,讓義和團及清兵在北京圍攻外國使館,於1900年6月21日並向十一國宣戰[來源請求]。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清皇室倉皇逃離;並以政府之前是被義和團脅持為名,由李鴻章出面跟列強求和。義和團則被中外聯合剿滅。同時俄國更乘機佔領中國東北[來源請求]。1901年,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同11國簽訂了《辛丑條約》。條約對中國處以懲罰性的條款,包括容許外國在北京至天津駐兵,並對各國賠償大額軍費。李鴻章不久病死。這個條約進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統治。
- 辛丑條約(1901年(光緒27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1905年(光緒31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光緒32年)4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
- 滿洲里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里)、
-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俄國與蒙古,簽約地點:俄羅斯,恰克圖)。
廢除條約
[編輯]一戰後為了調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國)在內的利益,華盛頓會議應運而生。不願看到日本獨占中國帶來的利益,以《九國公約》大幅削減日本的在華權利,為中國收回自民四條約喪失的部分主權提供了契機[來源請求]。1915年之後,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廢除了不少不平等條約。十月革命後,蘇聯曾兩次宣布廢除俄羅斯帝國與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但蘇聯實際上並沒有歸還中國領土[參14][參15][參16][參17]。國內民主意識與救亡圖存觀念日益上漲,大規模的群眾集會此起彼伏,令當時的北洋政府受到極大壓力。1919年爆發的五四運動,抗議北洋政府把德國在山東的權益轉讓給日本,因此在法國召開的巴黎和會上,中國代表沒有在損害中國權益的《凡爾賽條約》上簽字。1921年,中華民國第一件平等新約《中德協約》,在北洋政府與德國談判八個月後簽署,爭回領事裁判權與關稅自主權[參18][參19]。此後不久,隨著聯俄容共的實現,中國國民黨領導進行北伐。自1927年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中國持續不斷的收回權力與「改訂新約」,使得中國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極大滿足。
政府在二、三十年代雖沒有徹底廢除所有的不平等條約,但已經對部分國家主權展開收回行動。其主要活動為[來源請求]:
- 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國民政府下令收回發生一三慘案事端的漢口英租界、九江英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國占領的威海衛;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時在華租界;
- 收回關稅主權:改訂新約運動的成果之一;1933年國民政府實行新稅則,標誌著中國基本實現了關稅自主;
- 廢除領事裁判權與最惠國待遇。
但這一系列的活動並沒有徹底廢除所有的不平等條約。各資本主義國家也畏懼各國廣大人民的力量,採用了秘密協定與偷換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廢除一些已經沒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協定,又採用新名詞取代「最惠國」等具有強烈殖民色彩的權利。比如《中美新約》的美國國務院經濟顧問就曾說:「1928年七月間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想辦法不使用中國所反對的『最惠國』字樣而保持美國的權利。我們在國務院想到這個和以後的條約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別』這一字句的方法。」,可見這些改定新約運動並沒能真正觸及不平等條約體系的核心[來源請求]。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由於中國與意、日為交戰方,因此廢除了在華的不平等條約。1943年1月11日,美國和英國分別與中華民國簽署《中美新約》、《中英新約》,自願放棄在中國的特權。[參20][參21][參22]治外法權廢除後,中國司法權才完全獨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定1月11日為「司法節」[參23]。1945年8月14日中國被迫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導致外蒙古獨立。到1947年時,中國與比利時、挪威、加拿大、瑞典、荷蘭、法國、瑞士、丹麥、葡萄牙九國的不平等條約已經陸續廢除。
- 淞滬停戰協定(民國21年(1932年)5月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上海)、
- 塘沽協定(民國22年(1933年)5月31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塘沽)、
- 秦土協定(民國24年(1935年)6月27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平)、
-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民國34年(1945年)8月14日,中國與蘇聯,簽約地點:莫斯科)、
-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民國35年(1946年)12月2日,中國與美國,簽約地點:南京)。
後續事件
[編輯]- 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
- 1917年蘇維埃俄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事後未完全兌現,亦無退還條約中獲得的領土,且歷屆蘇聯、俄羅斯政府均否認這些條約是「不平等條約」,並且蘇俄對華宣言明確寫著就廢除1896年條約、1901年北京條約、1907年至1916年與日本簽定的一切協定進行談判,並不包括之前的條約)。1945年2月11日美、英、蘇聯簽定《雅爾達協定》,其中規定:「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現狀應予保持。」1945年8月14日,國民政府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在蘇聯不支持中國國內共產黨;尊重東北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干涉新疆內部事務的前提下,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參24]。1950年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而廢除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52年,管轄範圍僅有台灣島及周邊地區的中華民國向聯合國控告蘇聯違反《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中「不援助中共」等條件,聯合國大會2月1日以25票贊成,9票反對,24票棄權,通過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譴責蘇聯,是為「控蘇案」。1953年2月20日美國總統艾森豪對國會正式否認雅爾達秘密協定的存在,中華民國政府2月23日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從而推翻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承認。2月25日,外交部正式宣告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61年10月25日,聯合國安理會以9票贊成,0票反對,1票(美國)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聯合國安理會166號決議,建議聯合國大會接受蒙古國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未參加投票表決。10月2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30號決議案,接納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未參加表決[參25][參26]。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二、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參27]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宣布繼承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地位[參28],在中華民國已經於1946年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基礎上發展對蒙外交[參29],1949年10月16日,中國總理兼外長周恩來復函蒙古總理兼外長喬巴山,兩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參29]。
- 中華民國曾保留對唐努烏梁海(今圖瓦共和國)的聲索。1948年5月,中華民國駐蘇大使傅秉常照會蘇聯外交部,聲明唐努烏梁海為中華民國領土,但蘇聯方面並未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過去未正式對唐努烏梁海的歸屬問題表態,但在中蘇交惡後曾一度與蘇聯爭論其歸屬,據文革時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各國概況》(人民出版社,書號17001.36,1972年3月出版)指出:「蘇聯在1944年吞併了我國領土唐努烏梁海,中國政府沒有承認。」《辭海》等書籍亦作相同描述,至今仍未作出明確說明。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在《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中指出兩國「相互沒有領土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則於2006年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2013年說明由於「務實考量國際局勢與實際需求」,承認圖瓦共和國為俄羅斯聯邦主體之一。[參30]而其外交部網站上的俄羅斯地圖也包含唐努烏梁海。[參31]
- 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
- 義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
- 1946年,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根據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附件一《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規定將中東鐵路和南滿鐵路合併為長春鐵路,由中蘇雙方成立機構共管,三十年期限後由中華民國收回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1950年2月14日中蘇雙方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附件《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協定》,蘇方同意不遲於1952年將長春鐵路全部財產移交給中國政府。1952年8月,中蘇雙方發表《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告》。同年12月31日,中國收回了長春鐵路的全部主權。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蘇聯重新接管關東州(包括大連、旅順、金州及附屬島嶼)。根據1946年《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蘇聯占領旅順軍港,在大連商港享有特權,有效期限三十年。直到1955年,赫魯雪夫將關東州的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英兩國在1980年代開始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作為兩國代表在1984年簽訂《中英聯合聲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由英國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葡萄牙總理施華高代表中葡兩國簽署《中葡聯合聲明》,葡萄牙根據聲明於1999年12月20日移交澳門政權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32][參33][參34]。
- 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分別於1991年、1994年訪俄,先後分別與時任蘇聯共產黨總書記兼蘇聯總統戈巴契夫和時任俄羅斯總統葉利欽簽署了《中蘇國界東段協定》、《中俄國家西段協定》;1999年葉訪北京時兩人又簽署了《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議定書構成了以後中俄邊界的法律文件。2001年7月江澤民再次訪莫斯科,與俄羅斯總統普京簽定《中俄睦鄰友好條約》,以條約形式肯定國界線[參35]。
日本
[編輯]- 美日親善條約(神奈川條約)1854年、美國、
- 日俄和親通好條約(下田條約)1855年、俄國、
- 蘭日修好通商條約1858年、荷蘭、
- 英日修好通商條約1858年、英國、
- 法日修好通商條約1858年、法國、
- 美日修好通商條約1858年、美國、
- 俄日修好通商條約1858年、俄國。
琉球
[編輯]- 琉蘭修好條約1859年琉球,荷蘭、
- 琉法修好條約1855年琉球,法國、
- 琉美修好條約1854年琉球,美國。
朝鮮/韓國
[編輯]- 韓日合併條約1910年韓國,日本、
- 第三次韓日協約(丁未七條約)1907年韓國,日本、
- 第二次韓日協約(乙巳條約)1905年韓國,日本、
- 第一次韓日協約(日韓新協約)1904年韓國,日本、
- 韓日議定書1904年韓國,日本、
- 仁川華商租界章程1884年朝鮮,中國、
- 濟物浦條約1882年朝鮮,日本、
- 朝美修好條約1882年朝鮮,美國、
-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1882年朝鮮,中國、
- 江華條約(日朝修好條規)1876年,朝鮮,日本。
越南
[編輯]柬埔寨
[編輯]- 第二次柬法條約1884年柬埔寨,法國、
- 第一次柬法條約1864年柬埔寨,法國、
緬甸
[編輯]- 楊達波條約1826年緬甸,英國。
泰國/暹羅
[編輯]- 暹法條約1893年暹羅,法國。
尼泊爾
[編輯]- 尼泊爾印度友好條約尼泊爾,印度、
- 薩高利條約1815年尼泊爾,英國。
土耳其
[編輯]鄂圖曼帝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先後簽署的穆德洛斯停戰協定和色佛爾條約都被認為是不平等條約。惟由於土耳其獨立戰爭的關係,該兩條條約最終沒有被執行,由洛桑條約取代。
埃及
[編輯]- 英埃條約1936年埃及,英國。
其他
[編輯]相關條目
[編輯]註解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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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編輯]- 期刊文章
- 《近現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來龍去脈》,高放,《南京社會科學》1999年第2期.
- 《孫中山與不平等條約概念》,張建華,《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 書籍
- 《東南亞近現代史》,梁英明、梁志明 等,崑崙出版社,ISBN 978-7-80040-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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