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外观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07年11月22日) |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英语:Treaty of Peace, Amity,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或Shufeldt Treaty)是朝鲜王朝与美国于1882年5月22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朝鲜与西方国家签订的第一个条约。
背景
[编辑]本条约在中国、朝鲜和美国三国互动、协商的情况下达成。朝鲜王朝在1870年代以前实行锁国政策,但在1876年,日本以武力强迫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成功打开朝鲜的国门。此后西方列强纷纷进入,《朝美修好通商条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签定的。在协商中,中国清朝代表李鸿章要求在条约中载入“朝鲜是中国属邦”一句,但由于受到美国代表薛斐尔的反对,决定朝鲜政府在该条约外,另外发布照会表明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
内容
[编辑]- “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色,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 “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及施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南氏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官民一体均沾”
- 美国人享有在朝鲜居住和领事裁判权
- 朝鲜要为美国来往船舶提供停泊、救 护、饮食和保护美国公民的义务
- 美国在朝鲜享有“最惠国待遇”,进口货物“有关民生日用品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十”之低率关税。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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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编辑]- 《中美天津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