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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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英语对应词:Region)在汉语中,常为对一定的区域泛称。在地理学领域上,可以指狭小区域,如这片地区土壤很肥沃;也可指大片区域,如草原地区、滨湖地区。在政治学领域上,则常用作行政区划的名称之一。
地理学
[编辑]地理学概念,可以指局部地区,如大陆地区(汉语运用上常等同于中国大陆),欧洲大陆即欧洲地区,美洲地区即美洲。
行政区划
[编辑]此章节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区域名称之一,其政府机关为地区行政公署,为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另北京市在部分区域设立有“地区办事处”,存在于城郊结合部,与所在乡镇实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地区名称 | 所属省级行政区 | 设立日期 | 行政公署驻地 |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1970年4月 | 加格达奇区 |
阿里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1970年 | 噶尔县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968年9月 | 阿克苏市 |
喀什地区 | 喀什市 |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 | ||
塔城地区 | 塔城市 | ||
阿勒泰地区 | 阿勒泰市 |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
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域依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
1945年,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华民国接管台湾的主权,史称台湾光复,在旧金山和约签订前即先纳台湾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到台湾后,历经九二香港会谈、香港主权移交、澳门主权移交等事件,于1992年和1997年先后订立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与《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将中华民国疆域分为台湾地区、大陆地区及港澳地区三个部分至今。而中华民国实际管辖之地区,则根据1949年至1991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或1992年至今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划为自由地区。
中华民国地区名称 | 实际管辖 | 分区法理依据 | 分区起始时间 |
---|---|---|---|
自由地区 | 中华民国 日本 汶莱 马来西亚 菲律宾 越南 印度尼西亚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1991年5月1日 |
台湾地区 | 中华民国 日本 汶莱 马来西亚 菲律宾 越南 印度尼西亚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1992年9月18日 |
大陆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 不丹 朝鲜 印度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缅甸 巴基斯坦 俄罗斯 塔吉克斯坦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1992年9月18日 |
港澳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 香港:1997年7月1日 澳门:199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