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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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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的序文和第17条的纪念版。上方正中为“理性”之目。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1])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国杰斐逊的影响。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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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受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各州权利法案的影响,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私有财产是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和侵犯[2]:97

宣言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职务对有才能的人同等开放;但在同等条件下赛跑,参赛者不会同时跑完[2]:97-98

宣言第一条称,“在法律上,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但也容许社会差别,“只要是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2]:97

关于人权宣言的思想渊源,学术界仍存在争论,德国学者吉欧·耶林内克认为它抄袭北美的权利法案,而法国学者埃米尔·布特米英语Emile Boutmy则认为它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观念则是18世纪精神的体现。不一定由民主选举产生宣言中设想的代表大会,制度也不是要废除国王[2]:98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革命权)。1789年典型的自由主义资产阶级和至1848年的自由派并非民主派,而是信仰立宪政体、有公民自由和保障私有的国家,由纳税人和有产者组成政府[2]:98

但是,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社会环境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等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并无公民权。宣言主张“所有公民都有权在制定法律方面进行合作”;“个人亲自参与,或透过自己的代表参与”[2]:98

这是一份反对贵族特权阶级社会的宣言,不是支持民主或平等社会[2]:97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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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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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国际人权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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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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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江林. 繁荣与萧条:法国大革命中的报业. 新浪. 华夏时报. 2014-06-19 [2021-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8) (中文).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艾瑞克·霍布斯邦著、王章辉等译. 《革命的年代:1789-1848》 第二版. 麦田出版.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