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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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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823年原件摹本
原标题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创建日期1776年6月-7月
批准日期1776年7月4日
保管地原件:国家档案局
草稿:国会图书馆
作者托马斯·杰斐逊等人
(可能由提摩西·梅拉克手写)
签署人56位出席大陆会议的代表
目的宣告自大不列颠王国独立并解释原因[1]

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宣言[2](英语: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通称美国独立宣言,是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颠王国独立,并宣明此举正当性之文告。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第二次大陆会议费城批准。后来7月4日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宣言原件由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并永久展示于华盛顿特区美国国家档案馆。此宣言为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书之一。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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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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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杰斐逊为独立宣言主要撰稿者

1760年代与1770年代间,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与大不列颠王国间之紧张关系持续升高,终在1775年爆发列克星敦和康科德战役(来克星顿枪声),为美国独立战争之先声。一开始大多数人仍然希望与英国和解[3],直到强力压制殖民地自治的《不可容忍法案》通过后,视不列颠母国为压迫者的观点方日益广布。1774年马萨诸塞州之《沙福克决议》与托马斯·潘恩于1776年出版之小册《常识》等文告更掀起反不列颠风潮。

起草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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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6月,马萨诸塞州约翰·亚当斯、宾夕法尼亚州本杰明·富兰克林、弗吉尼亚州托马斯·杰斐逊、纽约州罗伯特·李文斯顿、康乃迪克州罗杰·谢尔曼(即后世所称五人小组(Committee of Five))聚集起草合宜之文告,宣示独立决心。五人小组决议宣言由托马斯·杰斐逊独立起草后对富兰克林与亚当斯展示,富兰克林一人即至少修订其中48处。后杰斐逊据此誊录一份修订版,由五人小组于1776年6月28日上呈大陆议会。

1776年6月7日,弗吉尼亚理查德·亨利·李上呈李氏决议文至大陆议会;7月2日正式宣告独立。决议文中写道:

大陆议会宾夕法尼亚独立厅采纳独立宣言时,曾小幅重写部分总纲。8月10日宣言全文送达伦敦。

复写本与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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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7月4日,大陆议会决议采用本宣言,其手写初稿由议会主席约翰·汉考克与秘书查尔斯·汤森签署后,即送往数个街口外的约翰·当列普(John Dunlap)印刷厂印制。当晚即产出150至200份的印刷本,今称当列普单面印刷版(Dunlap broadside)。其中一份于七月六日送达乔治·华盛顿将军手中,他于七月九日对驻扎于纽约的部队宣读。尚存的25份当列普单面印刷版为本宣言最古老之现存版本。手写原稿今已不存。

7月19日,大陆议会裁示,手抄誊录一份印刷版的宣言以供与会代表签署。这份抄本的原稿由提摩西·梅拉克在议会秘书之协助下,大字正体誊录而成。大部分与会代表于1776年8月2日签署本宣言,依据各人所代表的殖民州之地理位置,由北而南排序。数名代表因未出席会议,须于日后补行签署,其中有两名代表甚至根本没有签署。后来才加入大陆议会的代表们允获补签,最终共有56名代表签署本宣言。这份原稿今展示于国家档案署。

约翰·杜伦巴尔之名画常遭误解为独立宣言签署人之群像,但实为五人小组上呈大会其成果。

1777年1月18日,大陆议会裁示,本宣言应更广为传布。经由玛丽·凯瑟琳·高达德制作第二份手抄本。第一份手抄本上仅列出汉考克与汤森的姓名,第二份手抄本方列明所有的签署人。

1823年,印刷专家威廉·史东衔国务卿约翰·昆西·亚当斯之命,制作与原件毫无二致之雕版印刷本。史东使用湿墨转印法,即湿润原件之表面,并将原件上的部分油墨转印至一片铜质平板上。该铜质转印板后经蚀刻,用以反复压印,制作副本[4]。1776年制作的原稿因十九世纪时的不当保存而历尽风霜,史东的雕版印刷本反而成为现代重制品的基础[5]

1776年7月6日至8日,本宣言由宾夕法尼亚的史坦因与西斯特(Steiner & Cist)译为德语,印刷成单面不折叠的形式[6]

宣言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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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字正体誊录本上最先签署,也是最出名的签署者为会议主席约翰·汉考克。签署人中的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后来当选总统。当时爱德华·拉特利奇为最年轻的签署人(26岁),本杰明·富兰克林最年长(70岁)。

56名签署宣言的与会代表依所代表的殖民州之地理位置罗列于后(由北而南)[7]

宣言本文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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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之本文可分为五个章节:序文、前言、控诉英王乔治三世、谴责英人以及总结。(但独立宣言本文中并没有这五个章节的标题。)

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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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大陆会议
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通过的宣言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取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公义的尊重,必须宣布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2]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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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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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一再损人利己和强取豪夺的历史,所有这些暴行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在这些邦建立一种绝对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公正地向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急需和至关重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等待他的同意;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允许将广大地区供民众垦殖的其他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地立法机构召集到既不方便、也不舒适且远离公文档案保存地的地方去开会,其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英语Legislative session各殖民地的议会,因为它们坚定果敢地反对他侵犯人民的各项权利。

在解散各殖民地议会后,他又长时间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被取消的,因此这项权力已经回到广大人民手中并由他们来行使;其时各邦仍然险象环生,外有侵略之患,内有动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各殖民地增加人囗,为此,他阻挠《外国人归化法律英语Plantation Act 1740》的通过,拒绝批准其他鼓励外国人移居各邦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公正。

他控制了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从而让法官完全从属于他个人的意志

他建立多种新的衙门,派遣蝗虫般多的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蚕食民脂民膏。

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关的同意,他就在我们中间驻扎常备军。

他使军队独立于民政权力之外,并凌驾于民政权力之上

他同一些人勾结,把我们置于一种与我们的体制格格不入、且不为我们的法律认可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这些人炮制的假冒法案,来达到下述目的:

在我们这里驻扎英语Quartering Acts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那些杀害我们各邦居民的谋杀者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团的权益;

编造罪名把我们递解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近地区[8]废除英国法律的自由制度,在那里建立专横政府,并扩大它的疆界,企图使之迅即成为一个样板和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专制统治;

取消我们的特许状,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英语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我们的政府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构,宣称他们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为我们立法。

宣布英语Proclamation of Rebellion我们已不在他的保护之下,并向我们开战英语Prohibitory Act,从而放弃了这里的政权。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的海岸,焚烧我们的市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此时他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也难出其右。他完全不配做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强迫在公海被他俘虏的我们公民同胞充军英语Impressment,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朋友和亲人的刽子手,或是死于自己朋友和亲人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方式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阶段中,我们都曾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救济,但我们一再的请愿求所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再的伤害。这样,一个君主,在其品行格已打上了可以看作是暴君行为的烙印时,便不配做自由人民的统治者[2]

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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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一再警告过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提醒过他们,我们移民并定居来这里的状况。我们曾经呼唤他们天生的正义感和侠肝义胆,我们恳切陈词,请他们念在同文同种的份上,弃绝这些必然会破坏我们彼此关系和往来的无理掠夺。对于这种来自正义和基于血缘的呼声,他们却也同样置若罔闻。迫不得已,我们不得不宣布和他们分离。我们会以对待其他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战时是仇敌,平时是朋友[2]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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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集合在大陆会议下的美利坚联合邦的代表,为我们各项正当意图,吁请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我们极为庄严地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是名正言顺地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解除效忠英国王室的一切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理应采取和处理的一切行动和事宜。为了强化这篇宣言,我们怀着深信神明保佑的信念,谨以我们的生命、财富和神圣的荣誉,相互保证,共同宣誓[2]

草稿与定稿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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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宣言于采用前经三次修订:

  1. 杰斐逊之初稿[9]
  2. 杰斐逊之初稿经富兰克林与亚当斯之修订[10]五人小组上呈大会之文告。(1776/6/28)
  3. 经大会审订之最终版本[11](1776/7/4)

杰斐逊之初稿谴责奴隶交易(“他从事残酷之战争压制人类之天性,侵犯人身之生命与自由二项未侵犯他者之人最神圣之权,俘虏他们并奴役于地球另一端,或于运送过程中悲惨地死去。这种海盗般的战争,即使异教政权也会不齿的行径,就是这个大不列颠基督徒国王的战争。”),后大会删除,因谴责不列颠人民与国会之部分过于冗长。杰斐逊说: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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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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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美国独立宣言受1581年荷兰共和国独立宣言之影响,吁求誓绝[13]苏格兰王国于1320年的阿布罗斯宣誓(Declaration of Arbroath)作为史上第一次的独立宣言,毫无疑问也具有影响力。杰斐逊个人曾制作弗吉尼亚人权宣言,于1776年见采。

哲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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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受美国共和主义精神所影响,即以之为自由权之基本架构。另外,宣言中也反映启蒙时代的哲学,包含自然法自决、与自然神论等观点。宣言中的理想,甚至其中一些片断,直接引用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之著作,尤其是其以“文明政府之真实起源、范畴、与终结之各项专论”为题之政府二论。于其论文中,洛克拥护由受统治者成立政府之信念。洛克写道,人类拥有天赋人权。其他独立宣言所受到的影响包括阿尔杰农·西德尼之演讲与著作天助自助者,以及托马斯·潘恩。据杰斐逊之理念,独立之目的为“非为寻找前此未有之新原则,或新论述……而是置事物之常理于世人眼前,以简洁之语句搏取赞同,并使之以我等受迫之立场自我判断。”

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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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史家相信独立宣言曾用以作为宣传工具,即美国人尝试为其叛英行为立说,以说服不愿起事之殖民地加入,并对可能施以援手之外国建立正当性。独立宣言亦曾用以结合大陆议会之成员。大多数签署人都明白自己签的是与革命事业成功与否息息相关的生死状,而本宣言缩短革命与成功之距离。(或如班哲明法兰克林所挖苦的:“我等而今务须生死与共,否则定遭各别处决。”("We must all now hang together, or we will all surely hang separately.")

对其他文告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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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包含多名开国元勋之基本理念,其中若干日后获编入美国宪法中。1848年赛尼卡福尔斯会议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的《感性宣言英语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以此为蓝本。日后越南罗得西亚等国之独立宣言亦本诸于此。在美国,独立宣言经常为日后之政治性演说所引用,如亚伯拉罕·林肯盖茨堡演说,与马丁·路德·金恩博士之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

独立宣言也激励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即法国大革命中的根本宣言之一。

大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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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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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喜剧〉:(及1972年据此改编的电影)《1776》虚构了独立宣言产生之过程(但符合若干史实)。但是,内容述及若干政治政议,例如:反对终结奴隶制度如何差点使本宣言不获采用。 1972年电影上映时应尼克松总统要求删除了与奴隶制度相关的 "Cool, Considerate Men"一曲,尼克松认为该歌曲会对当年共和党大选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电影到大选结束后才公映。2003年出版的修复版DVD将此曲加回片中,使得本片分级由G(大众级)进入PG(普通辅导级)。

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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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宝藏》:2004年上映,以独立宣言为主要线索。本片由尼古拉斯·凯奇黛安·克鲁格主演,讲述了独立战争期间,共济会在独立宣言背面用隐形墨水记录了一笔巨大宝藏的相关线索,尼古拉斯·凯奇饰演的本·盖茨为了不让独立宣言及宝藏落入西恩·宾饰演的反派伊恩及其手下手中,从国家档案馆中偷出独立宣言,进而与父亲和两位朋友所展开的一场惊心动魄的历险。

当幸福来敲门》:2006年,上映的电影亦借由引述独立宣言中所提之追寻幸福之权,延伸成为电影之主题。本片由威尔·史密斯及其子杰登·史密斯所主演,改编自美国贾纳理财公司(Gardner Rich & Co)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多佛·贾纳(Christopher Gardner)的真实故事,主要描述主角如何历经千辛万苦,最终出人头地获致幸福之励志故事。

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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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受种种迷思所环绕:

  • 因宣言上之日期为1776年7月4日,许多人因而相信这就是签署日。其实议会代表们大多于1776年8月2日签署。
  • 约翰·杜伦巴尔悬于美国国会山庄圆厅之名画,(因其标题)常遭误解为签署独立宣言之场景,而实为五人起草小组上呈其初稿。杜伦巴尔的画显示,大多数最后签署宣言之代表皆在场,其实他们从未有过画中所描绘之集会。
  • 自由钟并未为庆祝独立而鸣响过,而是用以召集当地居民于7月8日前往阅览本宣言,且并未因鸣响而裂。这一故事虚构自乔治·利帕所著之儿童读物《美国革命传奇》(Legend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自由钟实因于十九世纪早期成为废奴运动之象征而得名。

美国六十年代民权运动中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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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正值美国民权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当时著名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就以独立宣言为理据,认为美国白人及政府应正视有色公民之权利。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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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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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ecker,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5.
  2. ^ 2.0 2.1 2.2 2.3 2.4 2.5 任东来在《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的译文(中国翻译出版公司翻译,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出版,1985)和《1765——1917年的美国》的译文(谢德风等选择,北京三联书店,1957)基础上重译。任东来; 陈伟; 白雪峰; Charles J. McClain; Laurene Wu. McClain. 附录一: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大陆会议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通过的宣言.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月: 555–558. 
  3. ^ Hazelton, Declaration History, 13; Middlekauff, Glorious Cause, 318.
  4. ^ William J. Stone. [2006-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1-07). 
  5. ^ National Archives. [2006-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5-16). 
  6. ^ Deutsches Historisches Museum: Description of print and text. [2006-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25). 
  7. ^ Index of Signers by State. ushistory.org - Independence Hall Association in Philadelphia. [2006-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9-29). 
  8. ^ 指加拿大
  9. ^ Professor Julian Boyd's reconstruction of Thomas Jefferson's "original Rough draught". [2006-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0. ^ 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ontains an analysis of changes made by Franklin and Adams.
  11. ^ Jefferson's autobiograph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ontains a collation of the Committee draft and the final version adopted by Congress.
  12. ^ Autobiography. [2006-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2). 
  13. ^ Barbara Wolff. Wa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spired by Dutch?.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1998-06-29 [2007-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2-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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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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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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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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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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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摄影、与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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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