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方針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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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针指引试行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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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WP:RELIST转正讨论。实质上现今站内没有任何对于方针指引试行这个事情的任何规范,从而:讨论中暴露出方针指引挂上试行即可实质上永久上路,直到有人意识到问题提出转正讨论才会引起社群注意,另外,一旦该讨论无共识结案或直接讨论静止10天过期(如两年前的试行检讨讨论),该试行方针会继续试行直到下一次试行转正讨论。因此,我认为需要对试行方针的时间做严格限制(即提出的试行期需要少于某个值,且试行结束的日期需要精确到具体日期),试行时间一到无论方针成效多好都要立刻终止实施该方针,并开启方针转正的讨论,方针转正讨论仅有在“通过”这一个结果的前提下得到转正才能继续实施。据此,提出下列设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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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设想的试行最长时间为180天,缓冲期时间为30天,延长最长时间为90天(即试行最长时间的一半),延长最大次数为3次(即允许延长270天,实际试行时间最长1年3个月)。若该方针得以确立,当前较混乱的试行条文情况无疑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和规范,敬请社群商议。由于该修订涉及到基本的方针确立流程,故直接放VPP便于更多注意。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 ™ 2025年1月28日 (二) 18:44 (UTC)
- 依WP:共识/有关中文维基百科规则的讨论的发起位置搬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5:02 (UTC)
- 目前看应该社群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意愿不大,提案14天无回复,撤回提案。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 ™ 2025年2月13日 (四) 12: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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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方針與指引的命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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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擬修訂WP:方針與指引#方針及指引頁面的命名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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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0日 (四) 02:56 (UTC)
- 上述提案的主要變動有以下幾點:
- 基於不作多餘消歧義的原則廢除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方針」、「指引」詞綴的規定,並改為只有不使用「方針」、「指引」詞綴會引起歧義的情況下方允許使用「方針」、「指引」詞綴;
- 將“命名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指引頁面名時以此类推”一條以直接在上文同時提及「指引」詞綴的方式取代;
- 增加方針與指引的子規則的命名格式規定;
-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0日 (四) 03:04 (UTC)
- “本方针”应该没必要加?并未命名为“方针与指引方针”,因而仍是按以上规则的命名。另外,“词缀”一词的使用,我语感上倒是没觉得大问题,但不太符合这一词的含义(不论是词典含义还是语言学含义),词缀的意思应该是“附加在词根上表示语法意义的语素”(在词根后的称“后缀”,如“科学家”的“家”、“桌子”的“子”等),不知道有没有更好的词代替?(邀请@魔琴参与讨论。)不过后一个问题不影响公示,因为原先用的也是“词缀”,也不涉及条文实际更改。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0日 (四) 07:53 (UTC)
- @自由雨日:WP:方針與指引作為方針在命名上使用了“指引”一詞,為免生疑問,加入其實還是比較穩妥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22 (UTC)
- 但很显然“指引”这里不是作“词缀”呀……“方针与指引方针”“方针与指引指引”才是类似的“词缀”。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1日 (五) 06:31 (UTC)
- @自由雨日:然而位置上確實對應。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46 (UTC)
- 那看来这个问题也涉及后一个“词缀”这一词本身用词不当的问题了……(用的不是“词缀”一词本身的含义,导致定义不明确。)这样的话两个问题或许都可以先放放,因为只是用词问题,不涉及实际的改动。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1日 (五) 06:57 (UTC)
- @自由雨日:然而位置上確實對應。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46 (UTC)
- 但很显然“指引”这里不是作“词缀”呀……“方针与指引方针”“方针与指引指引”才是类似的“词缀”。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1日 (五) 06:31 (UTC)
- @自由雨日:WP:方針與指引作為方針在命名上使用了“指引”一詞,為免生疑問,加入其實還是比較穩妥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22 (UTC)
- “本方针”应该没必要加?并未命名为“方针与指引方针”,因而仍是按以上规则的命名。另外,“词缀”一词的使用,我语感上倒是没觉得大问题,但不太符合这一词的含义(不论是词典含义还是语言学含义),词缀的意思应该是“附加在词根上表示语法意义的语素”(在词根后的称“后缀”,如“科学家”的“家”、“桌子”的“子”等),不知道有没有更好的词代替?(邀请@魔琴参与讨论。)不过后一个问题不影响公示,因为原先用的也是“词缀”,也不涉及条文实际更改。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0日 (四) 07:53 (UTC)
-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7日 (五) 14:39 (UTC)
- 建議將「方針與指引的子規則名稱整體須繁簡統一。」一句改為「各子規則原始標題不應繁簡混用。」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7日 (五) 17:36 (UTC)
- @Ericliu1912:兩者的意思似乎並無不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1日 (二) 00:28 (UTC)
- 比較簡潔,而且向來都是說「別繁簡混用」,少有反過來稱「要繁簡統一」者。又若意思無不同,那能否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1日 (二) 16:27 (UTC)
- @Ericliu1912:按你這樣説的話,倒也不是不可以,但考慮到這是方針,我把“不應”調整為“不得”。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2日 (三) 06:11 (UTC)
- 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2日 (三) 09:18 (UTC)
- @Ericliu1912:按你這樣説的話,倒也不是不可以,但考慮到這是方針,我把“不應”調整為“不得”。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2日 (三) 06:11 (UTC)
- 比較簡潔,而且向來都是說「別繁簡混用」,少有反過來稱「要繁簡統一」者。又若意思無不同,那能否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1日 (二) 16:27 (UTC)
- @Ericliu1912:兩者的意思似乎並無不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1日 (二) 00:28 (UTC)
下方為須更名的規則頁面列表:
- 僅去除“方針”、“指引”一詞
- WP:保護方針→WP:保護
- WP:封禁方针→WP:封禁
- WP:禁制方针→WP:禁制
- WP:删除方针→WP:删除
- WP:快速删除方针→WP:快速删除
- WP:存廢覆核方針→WP:存廢覆核
- WP:解除權限方針→WP:解除權限
- WP:有償編輯方針→WP:有償編輯
- WP:翻譯指引→WP:翻譯
- WP:關閉存廢討論指引→WP:關閉存廢討論
- 僅由括號改為斜號
- 除去除“方針”、“指引”一詞外僅調整語序
- WP:文件使用方针→WP:使用文件
- WP: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WP:使用非自由内容(現名稱甚至還違反了修訂前的WP:方針與指引)
- WP:爭議解決指引→WP:解決爭議
- 除去除“方針”、“指引”一詞、調整語序外尚有其他名稱上的變化
- WP:非歧视方针→WP:不歧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的中文本與英文本調整翻譯)
- WP:钱币学条目指引→WP:命名常规/钱币学(實際上具備命名常規的機能,應作為WP:命名常规的子頁面,稍後會另提一案將之升格為方針)
未列於此處但名稱仍帶“方針”、“指引”一詞的規則頁面均因消歧義的需要而不改動名稱。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13 (UTC)
- @Ericliu1912:為了讓管理員更好地處理修訂通過後規則名稱的處理,這裏提出一個規則更名的提議,如果沒問題的話,可以在修訂通過後按此直接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15 (UTC)
- 既有分設請求頁面者,如保護方針、存廢覆核方針、解除權限方針、翻譯指引等,均不應更名;又「錢幣學條目指引」現行內容雖以命名為主,然並不排斥未來加入其他格式規範,故應考慮更名為「錢幣學格式手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1:21 (UTC)
- @Ericliu1912:然而:
- WP:保護、WP:翻譯現時分別重新導向至WP:保護方針、WP:翻譯指引,,此外保護與解除權限的對應請求頁面分別是WP:请求保护页面與WP:申请解除权限,由此可見社羣基本上不會混淆保護、解除權限與翻譯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因此不應該認為保護、解除權限與翻譯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義的需要;
- WP:存廢覆核與WP:存废复核雖然現時重新導向至WP:存廢覆核請求,然而連入甚少,由此可見社羣基本上不會以WP:存廢覆核與WP:存废复核指存廢覆核請求,因此也不應該認為存廢覆核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義的需要;
- WP:钱币学条目指引自2014年起存在至今,但一直以來都只有條目名稱相關的規範,因此該規則實際上是作為命名常規而存在的,而不具備任何其他格式規範的元素,再者命名常規與格式手冊有不同的分工,兩者不宜混同。
- 綜以上,我維持我原有的請求。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46 (UTC)
我认为存在消歧义的必要,但不反对更名(可以用顶注主从消歧义);(2025年2月14日 (五) 12:04 (UTC):回复后Sanmosa补充了表述)另外,虽链入较少,但移动页面会仍可能会导致这些链入中的留言改变原意,因而认为应尽量使用管道链接[[WP:存废复核请求|WP:存废复核]]
来替换掉原有的[[WP:存废复核]]
。(我印象中我也用“WP:存废复核”指称过“WP:存废复核请求”,但没找到链入,可能是我习惯讨论页留言时在链入前加冒号:
,这样看来或许以后不应当加冒号?思考...)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3 (UTC)
- @自由雨日:存廢覆核方針的內容自2014年起才置於獨立頁面,因此2014年前的連入實際上同時指存廢覆核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的現有內容,因此2014年前的連入不需要替換。2014年起的連入可以手動替換,這點我不反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6 (UTC)
- @自由雨日:更新一點:結構式討論的存檔無法修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2:55 (UTC)
- 這相當於主從消歧義,有重新導向不代表標題也要移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4:23 (UTC)
- @Ericliu1912:然而新規則的規定是“除非不使用‘方針’、‘指引’詞綴會引起歧義,否則不得使用‘方針’、‘指引’詞綴”,現在既然我已經證明了保護、存廢覆核、解除權限與翻譯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並不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義的需要,那不移動實際上是違反新規則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06 (UTC)
- 比方說「存廢覆核」我就覺得有歧義。姑且不論這個新規則過於嚴格,無建設消歧義頁面必要本來就不等於沒「引起歧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2 (UTC)
- @Ericliu1912:然而這是hatnote能處理的事情,不是嗎?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6 (UTC)
- 那我沒太多意見了,別移動不留重新導向便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8 (UTC)
- @Ericliu1912:方針與指引頁面被移動保護,因此需要管理員移動。我同樣認為保留重新導向是必要的,不然又有一大堆連入需要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44 (UTC)
- 那我沒太多意見了,別移動不留重新導向便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8 (UTC)
- @Ericliu1912:然而這是hatnote能處理的事情,不是嗎?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6 (UTC)
- 比方說「存廢覆核」我就覺得有歧義。姑且不論這個新規則過於嚴格,無建設消歧義頁面必要本來就不等於沒「引起歧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2 (UTC)
- @Ericliu1912:然而新規則的規定是“除非不使用‘方針’、‘指引’詞綴會引起歧義,否則不得使用‘方針’、‘指引’詞綴”,現在既然我已經證明了保護、存廢覆核、解除權限與翻譯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並不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義的需要,那不移動實際上是違反新規則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06 (UTC)
- @Ericliu1912:然而:
- 另針對解除權限提一個對案,該方針應參照「權限申請方針」併入申請解除權限頁面,後者並得更名為「權限解除申請」(對標「權限申請」),故此處應暫時跳過更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8 (UTC)
- 比照存廢覆核方針的內容自2014年自存廢覆核請求頁面獨立的先例,可能把WP:權限申請分拆才是比較好的處理,因此不贊同暫時跳過更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46 (UTC)
- 制度先例是否挪用,要看是否符合經驗樣態。實際考察顯示,權限解除申請頁面業務一直很少,無必要分開。權限申請各子頁面已經分拆,再獨立個方針頁面也沒益處,反而不利快速查閱。存廢覆核請求很多,分開是正確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6:06 (UTC)
-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既然統合、分拆與否有爭議,那不如先不要暫時跳過更名,而是在合適的地方開新提案處理你説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6:34 (UTC)
- 此事辦得了,則自無更名必要;反而若堅持先更名之,屆時後者正名之際,將產生額外移動之技術問題。若自始不移動,對站務本身亦未有任何妨礙,實屬有益無害。故本人認為,有關部分更名操作應予擱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9:32 (UTC)
- @Ericliu1912:我實在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額外移動之技術問題」這個結論的,(1)「WP:解除權限」、(2)「WP:解除權限方針」、(3)「WP:申请解除权限」與(4)「WP:權限解除申請」是四個不同的名稱,而且你的提議中內容統合後、移動前的頁面是(3),至於(4)本來就未被任何頁面佔用,由此可見這根本不會引起任何的技術問題,我懇請你在作出任何陳述前先小心查證。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0:45 (UTC)
- 無論如何,這「為移動而移動」可謂多餘。我也不知道為何你堅持不多等幾天或一兩週時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5日 (六) 02:32 (UTC)
- @Ericliu1912:兩週的時間已經相當於此提案發起至通過所需的時間了,再者你也無法排除你的提案遇到其他反對意見的可能性,先不説最終是否真的能通過,就算真能通過,實際所需的時間可能更長。而且你真要這樣説的話,那我是否也可以說我也不知道為何你堅持不遵守新規則,我按規則辦事不應被如此指責。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2:40 (UTC)
- 罷了,隨便,那就更名唄,合併事宜另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6日 (日) 17:35 (UTC)
- @Ericliu1912:那既然你都來了,還請你代為執行移動操作。方針與指引頁面被移動保護,因此需要管理員移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6日 (日) 23:34 (UTC)
- 我移動了部分。--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6:36 (UTC)
- @Manchiu:你的移動操作有問題,保護方針頁面直接被你弄不見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9日 (三) 01:54 (UTC)
- 抱歉。已由他人修正。--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0:32 (UTC)
- @Manchiu:你的移動操作有問題,保護方針頁面直接被你弄不見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9日 (三) 01:54 (UTC)
- 我移動了部分。--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6:36 (UTC)
- @Ericliu1912:那既然你都來了,還請你代為執行移動操作。方針與指引頁面被移動保護,因此需要管理員移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6日 (日) 23:34 (UTC)
- 罷了,隨便,那就更名唄,合併事宜另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6日 (日) 17:35 (UTC)
- @Ericliu1912:兩週的時間已經相當於此提案發起至通過所需的時間了,再者你也無法排除你的提案遇到其他反對意見的可能性,先不説最終是否真的能通過,就算真能通過,實際所需的時間可能更長。而且你真要這樣説的話,那我是否也可以說我也不知道為何你堅持不遵守新規則,我按規則辦事不應被如此指責。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2:40 (UTC)
- 無論如何,這「為移動而移動」可謂多餘。我也不知道為何你堅持不多等幾天或一兩週時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5日 (六) 02:32 (UTC)
- @Ericliu1912:我實在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額外移動之技術問題」這個結論的,(1)「WP:解除權限」、(2)「WP:解除權限方針」、(3)「WP:申请解除权限」與(4)「WP:權限解除申請」是四個不同的名稱,而且你的提議中內容統合後、移動前的頁面是(3),至於(4)本來就未被任何頁面佔用,由此可見這根本不會引起任何的技術問題,我懇請你在作出任何陳述前先小心查證。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0:45 (UTC)
- 此事辦得了,則自無更名必要;反而若堅持先更名之,屆時後者正名之際,將產生額外移動之技術問題。若自始不移動,對站務本身亦未有任何妨礙,實屬有益無害。故本人認為,有關部分更名操作應予擱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9:32 (UTC)
-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既然統合、分拆與否有爭議,那不如先不要暫時跳過更名,而是在合適的地方開新提案處理你説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6:34 (UTC)
- 制度先例是否挪用,要看是否符合經驗樣態。實際考察顯示,權限解除申請頁面業務一直很少,無必要分開。權限申請各子頁面已經分拆,再獨立個方針頁面也沒益處,反而不利快速查閱。存廢覆核請求很多,分開是正確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6:06 (UTC)
- 比照存廢覆核方針的內容自2014年自存廢覆核請求頁面獨立的先例,可能把WP:權限申請分拆才是比較好的處理,因此不贊同暫時跳過更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46 (UTC)
- WP:非歧视方针我倒覺得可以移到WP:禁止歧視,不歧視我個人覺得怪怪的--SunAfterRain 2025年2月19日 (三) 15:26 (UTC)
- @SunAfterRain:但這就與“Non-discrimination”一詞不對應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1:49 (UTC)
- @Sanmosa:也不用嚴格對應啊,意思表達對就好,不用像某個叫 twn 的什麼「忠於原文」把自己限縮住了
(雖然也有一部分是開發人員寫的訊息特爛就是了)。--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3:14 (UTC)- @SunAfterRain:問題在於這是法律方針,用詞不準確對應可能會引申不必要的問題。考慮到美國奉行的是普通法系,參照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中文法律用詞還是有必要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4:56 (UTC)
- @Sanmosa:我不認為這個用詞挪動會導致引申問題,如果您已經有發現了可以說一下是什麼問題,但僅僅是「因為這個詞彙與法律用詞不一致」這種理由恕我不能苟同,你維看這些方針指引的叫編者不是那些文謅謅的法律人士。--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7:33 (UTC)
- 更何況真要說的話,雖然是法律方針,但本地譯本也不是有效法律文件。--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7:36 (UTC)
- @SunAfterRain:我不認為你可以代WMF負責。既然這是有關法律事項的條款,那條款本身就有必要與法律用詞看齊,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不乏因條款行文不準確而引申法律問題的案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2 (UTC)
- @Sanmosa:從來都不是真正法律文本的東西何談負不負責?基金會法務部門有真的審過譯本並承認這算正式文本嗎?假若真的有審過,那你也不能直接移動;假若否,那我也看不出你的理由到底哪裡成立了。--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6 (UTC)
- @SunAfterRain:這與普通法系下的合約法有關,你將事情想得過於簡單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8 (UTC)
- @Sanmosa:我覺得是你想的太複雜了,什麼合約法不合約法,這個譯本名為法律方針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不管沒有這個譯本根本不會影響這條法律方針存不存在,如果譯本真的有法律效力的話也不用元維基每個法律相關譯本都要加上請以原文為主。--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49 (UTC)
- @SunAfterRain:我先說明,你這樣認為不代表法院也這樣認為,「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這點並不一定成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2 (UTC)
- @Sanmosa:那你要能證明他有法律效力啊,我甚至不能理解當初翻譯的人為何根本沒加上請以原文為主那段話--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4 (UTC)
- @SunAfterRain:那隨你(然後我感覺本地的頁面也可以比照enwiki直接弄個指向基金會頁面的軟重新導向,而不用保留譯文,這可能還省事,而且也不用繼續設為本地方針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2日 (六) 02:09 (UTC)
- @Sanmosa:那你要能證明他有法律效力啊,我甚至不能理解當初翻譯的人為何根本沒加上請以原文為主那段話--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4 (UTC)
- @SunAfterRain:我先說明,你這樣認為不代表法院也這樣認為,「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這點並不一定成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2 (UTC)
- @Sanmosa:我覺得是你想的太複雜了,什麼合約法不合約法,這個譯本名為法律方針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不管沒有這個譯本根本不會影響這條法律方針存不存在,如果譯本真的有法律效力的話也不用元維基每個法律相關譯本都要加上請以原文為主。--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49 (UTC)
- @SunAfterRain:這與普通法系下的合約法有關,你將事情想得過於簡單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8 (UTC)
- @Sanmosa:從來都不是真正法律文本的東西何談負不負責?基金會法務部門有真的審過譯本並承認這算正式文本嗎?假若真的有審過,那你也不能直接移動;假若否,那我也看不出你的理由到底哪裡成立了。--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6 (UTC)
- @SunAfterRain:我不認為你可以代WMF負責。既然這是有關法律事項的條款,那條款本身就有必要與法律用詞看齊,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不乏因條款行文不準確而引申法律問題的案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2 (UTC)
- @SunAfterRain:問題在於這是法律方針,用詞不準確對應可能會引申不必要的問題。考慮到美國奉行的是普通法系,參照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中文法律用詞還是有必要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4:56 (UTC)
- @Sanmosa:也不用嚴格對應啊,意思表達對就好,不用像某個叫 twn 的什麼「忠於原文」把自己限縮住了
- @SunAfterRain:但這就與“Non-discrimination”一詞不對應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1: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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