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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方针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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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针指引试行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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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RELIST转正讨论。实质上现今站内没有任何对于方针指引试行这个事情的任何规范,从而:讨论中暴露出方针指引挂上试行即可实质上永久上路,直到有人意识到问题提出转正讨论才会引起社群注意,另外,一旦该讨论无共识结案或直接讨论静止10天过期(如两年前的试行检讨讨论),该试行方针会继续试行直到下一次试行转正讨论。因此,我认为需要对试行方针的时间做严格限制(即提出的试行期需要少于某个值,且试行结束的日期需要精确到具体日期),试行时间一到无论方针成效多好都要立刻终止实施该方针,并开启方针转正的讨论,方针转正讨论仅有在“通过”这一个结果的前提下得到转正才能继续实施。据此,提出下列设想条文:

Wikipedia:方针与指引#确立方针及指引
现行条文

...

总体来讲,有种方式去制订某项方针或指引:

  • 吉米·威尔士本人或维基媒体基金会制定及颁布。
  • 一项提案经讨论取得共识后获正式采用。
  • 逐渐演化出的常规或惯例。将方针正式化的观点已在互助客栈、邮件列表、以及相关的条目对话页上公示,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并且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已经妥善处理。

...

提议条文

...

总体来讲,有种方式去制订某项方针或指引:

  • 吉米·威尔士本人或维基媒体基金会制定及颁布。
  • 一项提案经讨论取得共识后获正式采用。
  • 逐渐演化出的常规或惯例。将方针正式化的观点已在互助客栈、邮件列表、以及相关的条目对话页上公示,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并且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已经妥善处理。
  • 由试行方针和指引流程转化而来的正式方针和指引。

...

(以下均为新增条文)

试行方针和指引 在尝试提出方针或指引时,若出现部分讨论者疑虑方针或指引的施行效果而难以取得一致共识,可以考虑使用试行流程以解决这样的疑虑。

方针和指引的试行流程旨在提供可控的方针指引试验环境,试行的方针和指引在试行开始后的最长【试行最长时间】内可以得到充分的测试,并在标明的试行结束时间会被立刻终止。

试行的开始 一般而言,提出方针或指引试行,与提出正式方针或指引的流程一致,均需在互助客栈方针版或正确的讨论页提出试行方针或指引的条文、意义等,得到充分的共识后进行试行。此外,试行方针或指引提出时还需要讨论出一个合理的试行时间范围,不得“不限期试行”。注意:提出试行方针或指引并不会降低共识形成的要求,而仅仅是让关于方针或指引施行问题的顾虑得到解决。

方针和指引开始试行的一般流程如下:

  1. 于正确的页面讨论得出拟试行的方针或指引的条文,试行的时间范围(不得超过【试行最长时间】
  2. Wikipedia:共识的要求公示
  3. 公示通过后,修改或建立对应的条文页面,为试行方针标明{{Policy d'essai}}(试行指引标明{{Guideline d'essai}}),必须填写参数|endtime=

此时方针或指引进入试行期。

试行的终止

打断试行

任何人均可按对一般方针或指引提出异议的流程要求修改或终止方针或指引的试行。在讨论结束前暂停方针或指引的试行,直至得出结论(含无共识)或讨论过期而被存档。若得出的结论为维持原条文或无共识,或讨论因过期而被存档,延误的试行时间按天补偿。例如,试行方针于2025年1月1日0时试行到2025年1月31日0时,在2025年1月15日12时被提出修订,在2025年1月29日12时因讨论静默被无共识处理,则补偿期计算为1月15日到1月29日的共15天,试行方针的实际结束时间延长到2025年2月15日0时。若得出的结论为改为新条文,延误的试行时间不再补偿。若得出的结论为终止试行,则不再恢复原条文的执行,也不再接受此次试行条文转正,但不限制以相同理由于讨论页面重新征求共识。

自然结束

试行结束时间一到,需立刻停止试行方针或指引的施行。试行方针或指引的提出者需按试行条文转正一节的流程提出转正讨论,在【缓冲期时间】内未能提出转正讨论则视为提出者放弃该条文。

试行的转正 在试行期及其后的【缓冲期时间】内,任何人(含试行条文的提出者)均可要求讨论条文转正事宜,条文转正讨论过程中不影响试行条文的施行。建议试行方针和指引的提出人在转正讨论中提供试行期的成效介绍,以便他人参考。

转正讨论可以得出的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延长”和“无共识”。仅有在转正讨论为“通过”时,试行条文确定为正式条文。若转正讨论无共识结案或因讨论静默被存档,任何人都可以在讨论结束起【缓冲期时间】内再次提出一次转正讨论,并附上先前一次讨论的链接以利共识形成。两次无共识的讨论视为不通过。结论为“不通过”的讨论与打断试行一节相同,不限制以相同理由于讨论页面重新征求共识。

试行的延长 若得出的结论为延长,则对应试行条文的试行期对应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应超过【延长最长时间】,且延长次数不应超过【延长最大次数】

个人设想的试行最长时间为180天,缓冲期时间为30天,延长最长时间为90天(即试行最长时间的一半),延长最大次数为3次(即允许延长270天,实际试行时间最长1年3个月)。若该方针得以确立,当前较混乱的试行条文情况无疑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和规范,敬请社群商议。由于该修订涉及到基本的方针确立流程,故直接放VPP便于更多注意。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5年1月28日 (二) 18:44 (UTC)[回复]

WP:共识/有关中文维基百科规则的讨论的发起位置搬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5:02 (UTC)[回复]
目前看应该社群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意愿不大,提案14天无回复,撤回提案。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5年2月13日 (四) 12:0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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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方针与指引的命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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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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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拟修订WP:方针与指引#方针及指引页面的命名规则如下:

现行条文

为保证方针页面名称指代清晰明确,在命名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方针页面时,可根据情况选择性的使用“方针”词缀

  • 选择使用“方针”词缀,则名称格式为“维基百科:”+“(内容描述)”+“方针”,不得使用其他词汇替代“方针”词缀,也不得修饰“方针”词缀,如不要命名为“○○正式方针”。
  • 若不选择使用“方针”词缀,则名称格式为“维基百科:”+“(内容描述)”,不得以其他词汇再现“方针”含义,如不要命名为“○○指南”、“○○守则”。
  • 非方针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页面不得使用“方针”词缀。
  • 命名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指引页面名时以此类推。

不过,基于社群共识,《命名常规》、《格式手册》和《收录标准》页面维持原名,不依以上规则修正

提议条文

在命名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方针、指引页面时,除非不使用“方针”、“指引”词缀会引起歧义,否则不得使用“方针”、“指引”词缀

  • 若使用“方针”、“指引”词缀,则名称格式为“维基百科:”+“(内容描述)”+“方针”/“指引”,不得使用其他词汇替代“方针”、“指引”词缀,也不得修饰“方针”、“指引”词缀,如不要命名为“○○正式方针”。
  • 若不使用“方针”、“指引”词缀,则名称格式为“维基百科:”+“(内容描述)”,不得以其他词汇再现“方针”、“指引”含义,如不要命名为“○○指南”、“○○守则”。
  • 非方针、指引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页面不得使用“方针”、“指引”词缀。

不过,基于社群共识,本方针、命名常规》、《格式手册》和《收录标准》页面维持原名,不依以上规则命名

方针与指引的子规则以该方针或指引的子页面的格式命名,而不使用半形或全形括号,如人名命名常规是命名常规的子规则,因此命名为“WP:命名常规/人名”,而非“WP:命名常规 (人名)”。各子规则原始标题不得繁简混用。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0日 (四) 02:56 (UTC)[回复]

上述提案的主要变动有以下几点:
  1. 基于不作多馀消歧义的原则废除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方针”、“指引”词缀的规定,并改为只有不使用“方针”、“指引”词缀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方允许使用“方针”、“指引”词缀;
  2. 将“命名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指引页面名时以此类推”一条以直接在上文同时提及“指引”词缀的方式取代;
  3. 增加方针与指引的子规则的命名格式规定;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0日 (四) 03:04 (UTC)[回复]
本方针”应该没必要加?并未命名为“方针与指引方针”,因而仍是按以上规则的命名。另外,“词缀”一词的使用,我语感上倒是没觉得大问题,但不太符合这一词的含义(不论是词典含义还是语言学含义),词缀的意思应该是“附加在词根上表示语法意义的语素”(在词根后的称“后缀”,如“科学家”的“家”、“桌子”的“子”等),不知道有没有更好的词代替?(邀请@魔琴参与讨论。)不过后一个问题不影响公示,因为原先用的也是“词缀”,也不涉及条文实际更改。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0日 (四) 07:53 (UTC)[回复]
@自由雨日WP:方针与指引作为方针在命名上使用了“指引”一词,为免生疑问,加入其实还是比较稳妥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22 (UTC)[回复]
但很显然“指引”这里不是作“词缀”呀……“方针与指引方针”“方针与指引指引”才是类似的“词缀”。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1日 (五) 06:31 (UTC)[回复]
@自由雨日然而位置上确实对应。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46 (UTC)[回复]
那看来这个问题也涉及后一个“词缀”这一词本身用词不当的问题了……(用的不是“词缀”一词本身的含义,导致定义不明确。)这样的话两个问题或许都可以先放放,因为只是用词问题,不涉及实际的改动。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1日 (五) 06:57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7日 (五) 14:39 (UTC)[回复]
建议将“方针与指引的子规则名称整体须繁简统一。”一句改为“各子规则原始标题不应繁简混用。”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7日 (五) 17:36 (UTC)[回复]
@Ericliu1912两者的意思似乎并无不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1日 (二) 00:28 (UTC)[回复]
比较简洁,而且向来都是说“别繁简混用”,少有反过来称“要繁简统一”者。又若意思无不同,那能否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1日 (二) 16:27 (UTC)[回复]
@Ericliu1912按你这样说的话,倒也不是不可以,但考虑到这是方针,我把“不应”调整为“不得”。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2日 (三) 06:11 (UTC)[回复]
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2日 (三) 09:18 (UTC)[回复]

下方为须更名的规则页面列表:

仅去除“方针”、“指引”一词
仅由括号改为斜号
除去除“方针”、“指引”一词外仅调整语序
除去除“方针”、“指引”一词、调整语序外尚有其他名称上的变化

未列于此处但名称仍带“方针”、“指引”一词的规则页面均因消歧义的需要而不改动名称。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13 (UTC)[回复]

@Ericliu1912为了让管理员更好地处理修订通过后规则名称的处理,这里提出一个规则更名的提议,如果没问题的话,可以在修订通过后按此直接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15 (UTC)[回复]
既有分设请求页面者,如保护方针、存废复核方针、解除权限方针、翻译指引等,均不应更名;又“钱币学条目指引”现行内容虽以命名为主,然并不排斥未来加入其他格式规范,故应考虑更名为“钱币学格式手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1:21 (UTC)[回复]
@Ericliu1912然而:
  1. WP:保护WP:翻译现时分别重新导向至WP:保护方针WP:翻译指引,,此外保护与解除权限的对应请求页面分别是WP:请求保护页面WP:申请解除权限,由此可见社群基本上不会混淆保护、解除权限与翻译的规则页面与请求页面,因此不应该认为保护、解除权限与翻译的规则页面与请求页面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义的需要;
  2. WP:存廢覆核WP:存废复核虽然现时重新导向至WP:存废复核请求,然而连入甚少,由此可见社群基本上不会以WP:存廢覆核WP:存废复核指存废复核请求,因此也不应该认为存废复核的规则页面与请求页面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义的需要;
  3. WP:钱币学条目指引自2014年起存在至今,但一直以来都只有条目名称相关的规范,因此该规则实际上是作为命名常规而存在的,而不具备任何其他格式规范的元素,再者命名常规与格式手册有不同的分工,两者不宜混同。
综以上,我维持我原有的请求。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46 (UTC)[回复]
我认为存在消歧义的必要,但不反对更名(可以用顶注主从消歧义);(2025年2月14日 (五) 12:04 (UTC):回复后Sanmosa补充了表述另外,虽链入较少,但移动页面会仍可能会导致这些链入中的留言改变原意,因而认为应尽量使用管道链接[[WP:存废复核请求|WP:存废复核]]来替换掉原有的[[WP:存废复核]]。(我印象中我也用“WP:存废复核”指称过“WP:存废复核请求”,但没找到链入,可能是我习惯讨论页留言时在链入前加冒号:,这样看来或许以后不应当加冒号?思考...)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3 (UTC)[回复]
@自由雨日存废复核方针的内容自2014年起才置于独立页面,因此2014年前的连入实际上同时指存废复核的规则页面与请求页面的现有内容,因此2014年前的连入不需要替换。2014年起的连入可以手动替换,这点我不反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6 (UTC)[回复]
@自由雨日更新一点:结构式讨论的存档无法修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2:55 (UTC)[回复]
这相当于主从消歧义,有重新导向不代表标题也要移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4:23 (UTC)[回复]
@Ericliu1912然而新规则的规定是“除非不使用‘方针’、‘指引’词缀会引起歧义,否则不得使用‘方针’、‘指引’词缀”,现在既然我已经证明了保护、存废复核、解除权限与翻译的规则页面与请求页面并不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义的需要,那不移动实际上是违反新规则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06 (UTC)[回复]
比方说“存废复核”我就觉得有歧义。姑且不论这个新规则过于严格,无建设消歧义页面必要本来就不等于没“引起歧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2 (UTC)[回复]
@Ericliu1912然而这是hatnote能处理的事情,不是吗?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6 (UTC)[回复]
那我没太多意见了,别移动不留重新导向便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8 (UTC)[回复]
@Ericliu1912方针与指引页面被移动保护,因此需要管理员移动。我同样认为保留重新导向是必要的,不然又有一大堆连入需要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44 (UTC)[回复]
另针对解除权限提一个对案,该方针应参照“权限申请方针”并入申请解除权限页面,后者并得更名为“权限解除申请”(对标“权限申请”),故此处应暂时跳过更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8 (UTC)[回复]
比照存废复核方针的内容自2014年自存废复核请求页面独立的先例,可能把WP:权限申请分拆才是比较好的处理,因此不赞同暂时跳过更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46 (UTC)[回复]
制度先例是否挪用,要看是否符合经验样态。实际考察显示,权限解除申请页面业务一直很少,无必要分开。权限申请各子页面已经分拆,再独立个方针页面也没益处,反而不利快速查阅。存废复核请求很多,分开是正确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6:06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既然统合、分拆与否有争议,那不如先不要暂时跳过更名,而是在合适的地方开新提案处理你说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6:34 (UTC)[回复]
此事办得了,则自无更名必要;反而若坚持先更名之,届时后者正名之际,将产生额外移动之技术问题。若自始不移动,对站务本身亦未有任何妨碍,实属有益无害。故本人认为,有关部分更名操作应予搁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9:32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实在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额外移动之技术问题”这个结论的,(1)“WP:解除权限”、(2)“WP:解除权限方针”、(3)“WP:申请解除权限”与(4)“WP:权限解除申请”是四个不同的名称,而且你的提议中内容统合后、移动前的页面是(3),至于(4)本来就未被任何页面占用,由此可见这根本不会引起任何的技术问题,我恳请你在作出任何陈述前先小心查证。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0:45 (UTC)[回复]
无论如何,这“为移动而移动”可谓多馀。我也不知道为何你坚持不多等几天或一两周时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5日 (六) 02:32 (UTC)[回复]
@Ericliu1912两周的时间已经相当于此提案发起至通过所需的时间了,再者你也无法排除你的提案遇到其他反对意见的可能性,先不说最终是否真的能通过,就算真能通过,实际所需的时间可能更长。而且你真要这样说的话,那我是否也可以说我也不知道为何你坚持不遵守新规则,我按规则办事不应被如此指责。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2:40 (UTC)[回复]
罢了,随便,那就更名呗,合并事宜另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6日 (日) 17:35 (UTC)[回复]
@Ericliu1912那既然你都来了,还请你代为执行移动操作。方针与指引页面被移动保护,因此需要管理员移动。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6日 (日) 23:34 (UTC)[回复]
我移动了部分。--千村狐兔留言2025年2月18日 (二) 16:36 (UTC)[回复]
@Manchiu你的移动操作有问题,保护方针页面直接被你弄不见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9日 (三) 01:54 (UTC)[回复]
抱歉。已由他人修正。--千村狐兔留言2025年2月19日 (三) 10:32 (UTC)[回复]
WP:非歧视方针我倒觉得可以移到WP:禁止歧視,不歧视我个人觉得怪怪的--SunAfterRain 2025年2月19日 (三) 15:26 (UTC)[回复]
@SunAfterRain但这就与“Non-discrimination”一词不对应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1:49 (UTC)[回复]
@Sanmosa也不用严格对应啊,意思表达对就好,不用像某个叫 twn 的什么“忠于原文”把自己限缩住了(虽然也有一部分是开发人员写的讯息特烂就是了)。--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3:14 (UTC)[回复]
@SunAfterRain问题在于这是法律方针,用词不准确对应可能会引申不必要的问题。考虑到美国奉行的是普通法系,参照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的中文法律用词还是有必要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4:56 (UTC)[回复]
@Sanmosa我不认为这个用词挪动会导致引申问题,如果您已经有发现了可以说一下是什么问题,但仅仅是“因为这个词汇与法律用词不一致”这种理由恕我不能苟同,你维看这些方针指引的叫编者不是那些文诌诌的法律人士。--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7:33 (UTC)[回复]
更何况真要说的话,虽然是法律方针,但本地译本也不是有效法律文件。--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7:36 (UTC)[回复]
@SunAfterRain我不认为你可以代WMF负责。既然这是有关法律事项的条款,那条款本身就有必要与法律用词看齐,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并不乏因条款行文不准确而引申法律问题的案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2 (UTC)[回复]
@Sanmosa从来都不是真正法律文本的东西何谈负不负责?基金会法务部门有真的审过译本并承认这算正式文本吗?假若真的有审过,那你也不能直接移动;假若否,那我也看不出你的理由到底哪里成立了。--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6 (UTC)[回复]
@SunAfterRain这与普通法系下的合约法有关,你将事情想得过于简单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8 (UTC)[回复]
@Sanmosa我觉得是你想的太复杂了,什么合约法不合约法,这个译本名为法律方针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不管没有这个译本根本不会影响这条法律方针存不存在,如果译本真的有法律效力的话也不用元维基每个法律相关译本都要加上请以原文为主。--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49 (UTC)[回复]
@SunAfterRain我先说明,你这样认为不代表法院也这样认为,“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这点并不一定成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2 (UTC)[回复]
@Sanmosa那你要能证明他有法律效力啊,我甚至不能理解当初翻译的人为何根本没加上请以原文为主那段话--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4 (UTC)[回复]
@SunAfterRain那随你(然后我感觉本地的页面也可以比照enwiki直接弄个指向基金会页面的软重新导向,而不用保留译文,这可能还省事,而且也不用继续设为本地方针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2日 (六) 02: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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