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存废复核方针
外观
本页简而言之:管理员在存废讨论、快速删除及修订版本删除中所做出的决定(包括恢复已删、删除既留及还原合并)都可以被复核及推翻,用户也可以请求管理员以电子邮箱方式发送已删条目的最后版本。 |
存废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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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
文件 |
快速删除 |
候选(2) |
方针与指引(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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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内容 |
行为 |
列表 |
用户方针 |
参见 |
提存废复核前,建议先阅读删除方针和下文。条目及文件有合理理由时,管理员会删除或保留。如以为某页面存废之决定有问题,则可连同所持理据提案至此。如可能,现存之页面应在页面悬挂{{Delrev}}且使用{{subst:DRPNote|頁面名稱}}在该页面创建者(从页面历史查看)的对话页底留下相关消息,提醒创建者该页面被列入存废复核。如有需要最好再通知近期经常编辑该页的编者。如为已被删除的页面则在复核结果决定之前,应避免抢先重建或改为重定向或消歧义。
存废复核乃用以复核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修订版本删除的呈请。用户可于在以下情况提案:
- 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存废讨论的共识,或快速删除、修订版本删除提案的决定有误;或
- 删除后出现新的证据,而此证据会影响存废的决定,且已删条目具资料有助于重撰条目。
提交人须知
- 一切刻意攻击、中伤诽谤或责难其他用户的提案均一律不会受理。
- 现存之页面未标记存废复核模板或未通知该页面的创建者时一概视同请求无效(因页面被全保护等而无法标记的除外)。另请勿要求管理员代挂模板。
- 用户切勿仅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次以旧理由提案。唯用户可以于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或有新证据,而此证据乃可影响结果时呈请。
- 请勿由于阁下所创页面遭到删除,而呈其他页面至此。切记文文相异,每页均有独特之处。
- 若是转介自存废讨论或快速删除等他处,转介人在转介后应通知原提交人。如转介人另有个人见解,应在意见区留言而非复核理由栏,以利区分两者身份的发言,避免造成管理员在判断时的困扰。
管理员须知
- 鉴于维基百科:管理员对管理员行为的限制,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原则上应避免处理存废复核的提案:
处理结果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 维持原决;或
- 发还至相关存废讨论,即重新提交讨论,先恢复后提案至相关讨论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内部链接;或
- 转介至存废讨论,当阁下认为速删决定有违快速删除准则,并应获得全面存废讨论时适用;或
- 推翻原决并代之以其他操作,唯须列明其他操作为何;或
- 要求介入,当管理员无法就提案下取决定,尤其涉及内容复审、方针指引规范未明或易于引发争议之提案,管理员可作此决定,要求社群介入讨论,用户则可用上述四项回应表达自己意见。激活此程序时,当事管理员应尽量阐明问题所在,以利讨论。为使社群有足够参与,管理员作此决定以后,须于公告栏或互助客栈发出通知,亦应通知曾参与存废讨论用户。此程序一旦展开,一般为期一周,有需要时可列明理由延长时限,唯切勿缩短期限,亦莫应超越五周之限。期届以后,管理员应依照共识执行结果,结束提案。如果要求介入讨论以后,依旧未达共识,则应以无共识结束提案。在未有新理据前,不建议再就该(等)条目提案。如条目已经删除,管理员可临时恢复页面并悬挂{{Tempundelete}},以便社群讨论。然而,切勿恢复任何侵犯著作权、有违生者传记方针或其他方针禁止之内容。当然,即使管理员未有作此决定,用户仍可随时就提案发表意见。
切记复核并非再就有问题内容发表意见之时机,而应用以纠正过程中所发生(未有重要新资料所引起)之缺失。故此,无论用户或管理员,使用第四项回应时,“其他操作”应可确切反映共识。
其他事项
管理员处理提案时,可向相关用户提问或要求提交来源等佐证。一般建议等候七整日,以便用户有足够时间回应提问或要求。管理员提问或参与讨论后,如提案人于最后留言(无论任何用户)时间起计一整周过后仍无回应,则任何用户均可以结束提案,同时须标示为因等候回应超时而结束,并等待存档。
如有重要新资料,应当考虑处以“发还至存废讨论”,此则新资料可以获得更全面评估。
请于提案前翻查存档,查察是否有过相同提案。另外,请勿于未有新理据前不断提案。用户亦可以下列理由申请暂时恢复条目(如无其他原因建议直接去Wikipedia:已删除内容查询请求);
- 怀疑删除有误,惟无法于见到已删内容前道明理由;
- 恢复至用户页子页以便改进条目,解决致删问题;
- 恢复以便社群讨论。仅有无争议内容可以恢复,再递交而又无所改进之内容可快速删除,恢复至用户页而又无迹象会改善者则可遭提删。
另外,如果阁下打算就某修订本之内容、编辑摘要或编者名称提请存废复核,请于标题栏出页面名称,并在“理由”一栏加入该修订版本与其前后版本比较之链接。敬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