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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解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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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布管理人員任免案投票人數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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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管理人員任免案,均採行安全投票,且不提供投票者名單,僅投票管理員(監督員、監管員)可以查閱。鑑於安全投票制度之初衷,暨當事人安全及隱私等疑慮,不公開具體投票者尚能理解。然而,或許應考慮定期公布投票人數(情況允許者,並應先行公布有資格投票者人數),俾便社群追蹤任免案之整體動態。另不確定相關方針與指引本來是否有明文規定應提供投票者名單?一併請社群討論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3日 (六) 12:30 (UTC)[回覆]

支持公布具投票資格人數,個人建議可在開放用戶投票前15日公布具投票資格的用戶人數;至於用戶名單是否一併公布、是否有任何安全或隱私等疑慮,可視具體情況調整,或是有任何疑慮也可直接提出。--Kriz Ju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21:08 (UTC)[回覆]
開放用戶投票前先行公布有資格投票者人數與名單應可行(說實話現在不都有MMS發送名單了嗎)。但「定期公布投票人數俾便社群追蹤任免案之整體動態」個人尚看不出必要性,望進一步闡明?-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19日 (五) 03:24 (UTC)[回覆]
雖然本意不是如此,不過明文要求公布選舉人名單也好,提前讓大家檢閱。——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30日 (二) 23:43 (UTC)[回覆]
技術上投票前,投票權人名單必定會在phab公布,增設方針明文要求我不反對。反而我認為應該關閉隱藏已投票人名單的功能,方便社群查核,畢竟投票選項已經保密,保密已投票人名單有意義嗎,別人只能知道誰投了票,又不知道投了什麼。--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9日 (五) 11:41 (UTC)[回覆]
保密已投票人名單有意義,不排除有人威脅特定用戶必須或不能投票的情況,前者會使投票滿足最低票數要求,後者會使投票無法滿足最低票數要求。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12:03 (UTC)[回覆]
看來還是有點意義,不過我仍然認為應該公開已投票名單,或者在投票完成之後公開已投票者名單。--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22日 (一) 09:19 (UTC)[回覆]
考慮到近期的事情,我不認為短期內我們可以這樣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3日 (二) 04:47 (UTC)[回覆]
WMLO拖拽並施壓反對方,我不認為短期內我們可以這樣做。 -Lemonaka 2024年7月31日 (三) 03:24 (UTC)[回覆]
@Lemonaka此提案並未要求公布具體名單,只要求公布人數,應無影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3日 (六) 14:58 (UTC)[回覆]
對於提案表示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3日 (六) 18:22 (UTC)[回覆]
(+)支持此提案。--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8月8日 (四) 04:43 (UTC)[回覆]

七天時間已過,總結一下目前的共識。參與討論的用戶就安全投票前應公布有資格投票人數及名單一事上基本達成共識,然在是否定期公布投票人數和在投票後公布投票人名單上並未達成共識。根據目前共識,個人建議在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條文中增添以下內容:

現行條文
  • 投票:安全投票開啟後,應至少持續二周。在提名開始時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且在被提名者經行政員確認獲得正式提名之時未被封禁或禁制編輯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用戶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對票或中立票。投票期間,投票者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截止時為準。中立票屬於無效票,僅將在臨界情況下被考慮。
提議條文
  • 投票安全投票開始前1514日內,行政員應公布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用戶人數及用戶名單。安全投票開啟後,應至少持續二周。在提名開始時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且在被提名者經行政員確認獲得正式提名之時未被封禁或禁制編輯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用戶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對票或中立票。投票期間,投票者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截止時為準。中立票屬於無效票,僅將在臨界情況下被考慮。

--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16日 (五) 05:47 (UTC)[回覆]

  • 說噢,公佈名單就公佈名單,也不用每次都統一用機器人留言ping用戶吧?自動確認用戶有的也早已退休不編輯維基百科了(可能也有的都逝世了)。反正誰在進行選管理員,公告欄不是都會寫嗎?就算一個用戶具備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如果還沒逝世的,但他要投不投、想回不回維基百科投票那是用戶自己的事情,不是嗎?就算撇除這點不說,請問解任的安全投票Bug到底修復了沒?另外寫在其它頁面很難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4年8月18日 (日) 23:05 (UTC)[回覆]
    本次提案並不涉及是否使用機器人留言問題。如果閣下覺得不應該使用機器人留言而僅需在公告欄通知,也歡迎閣下您新開一個話題討論該問題。--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1:50 (UTC)[回覆]
    這本來就不應該用機器人一個個通知啊,根本就已經是常識了。但這個社群沒有動腦過不說,居然還要浪費時間方針對這種常識講話?難道要叫一個死掉的用戶回來投管理員投票或是罷免投票?不愧是鬼月說鬼話。且在上面提到的解任案之後,就對安全投票Bug問題忘得一乾二淨,標準的維基百科社群模式早已習以為常。--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4年8月20日 (二) 05:54 (UTC)[回覆]
為什麼是十五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9日 (一) 13:57 (UTC)[回覆]
因為用戶@Kriz_Ju的留言吧:「個人建議可在開放用戶投票前15日公佈具投票資格的用戶人數」--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9日 (一) 15:53 (UTC)[回覆]
(-)反對:實務上投票者名單會發佈在 phab(如phab:T368610),任何人皆可查閱及轉貼至本站,未見為何需要行政員公佈。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8月29日 (四) 01:21 (UTC)[回覆]
一、技術門檻雖不高,卻不可謂無;二、在本站正式公布,較有公信力。不過上面已提到,其實我本來是希望相關申請期間由監票者定期公布投票人數,現在的方案倒確可謂離題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5 (UTC)[回覆]
一、難不成行政員更有技術能力理解?且解決技術門檻的問題應透過增加說明來解決,而非由行政員公佈。二、未見行政員公佈增加公信力,難道沒有「行政員」公佈的投票名單便會有問題?且如果存在問題,行政員的公佈也不會解決當中的技術問題。如有需要,社群中任一編者皆可轉貼至本站,此舉僅增加行政員的負擔而毫無用處。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8月29日 (四) 10:51 (UTC)[回覆]
@SCP-2000那麼您是否認同應向討論用戶通知存在投票者名單這點。如果認同的話是否支持將其寫進方針。--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12:15 (UTC)[回覆]

公示7日,2024年9月2日 (一) 13:22 (UTC)結束:贊成該方案者多數,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13:22 (UTC)[回覆]

@人间百态考慮其他類似程序多用兩週(十四日),建議別特立獨行用十五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5 (UTC)[回覆]
已修改,既然如此那我就重新公示下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10:18 (UTC)結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8 (UTC)[回覆]

根據SCP君所言,此方針修訂只會增加行政員的負擔。不過「應向社群告知投票名單」大體得到共識。綜上鄙人撤銷該方針修訂並宣布向社群告知投票名單一事大體得社群共識。--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5日 (四) 14:27 (UTC)[回覆]

這是為什麼?既然「應向社群告知投票名單」大體得到共識,那麼就寫入又何妨?--超級核潛艇留言2024年9月6日 (五) 00:50 (UTC)[回覆]
他在哪裡講的這話?另外行政員現在唯一的主要「負擔」就是主持管理人員申請,這要「增加」也算是合理增加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6日 (一) 07:17 (UTC)[回覆]
@人间百态SCP-2000。——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2日 (日) 13:15 (UTC)[回覆]
見此留言,所以您還是沒有給予合理解釋為何要讓行政員負責一個任何人也可以做到的事情。--SCP-0000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14:47 (UTC)[回覆]
@SCP-2000那末是否可以改為經行政員確認即可?若屆時確無人負責,再由行政員自行處理,是否有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4日 (二) 05:37 (UTC)[回覆]
@SCP-2000人间百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4日 (五) 01:58 (UTC)[回覆]
若無其他意見,則將擇期付諸公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4日 (一) 09:12 (UTC)[回覆]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宮掖事祕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2日 (二) 13:14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投票:安全投票開啟後,應至少持續二周。在提名開始時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且在被提名者經行政員確認獲得正式提名之時未被封禁或禁制編輯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用戶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對票或中立票。投票期間,投票者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截止時為準。中立票屬於無效票,僅將在臨界情況下被考慮。

提議條文

投票安全投票開始前14日內,應公布本次投票中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用戶名單,並由行政員確認。安全投票開啟後,應至少持續二周。在提名開始時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且在被提名者經行政員確認獲得正式提名之時未被封禁或禁制編輯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用戶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對票或中立票。投票期間,投票者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截止時為準。中立票屬於無效票,僅將在臨界情況下被考慮。

重新放一下希望修改的內容來增強清晰感 Stang 2024年10月24日 (四) 01:26 (UTC)[回覆]

公示期已過,已修訂對應方針。--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30日 (三) 14:21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為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檢討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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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又一管理人員解任投票,甫應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術實務運作尚難稱熟稔;又逢顯著外來干涉及共識形成程序疑慮,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亂象叢生、弊端頻出,社群矛盾對峙趨於激烈,此實無庸置疑。與此同時,定期審視更新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有助於人才新陳代謝,充實本站進階維護量能。時值仲裁委員會組織籌備停滯之際,「遠水難救近火」,故謹以此話題為首,先行就管理人員任免制度若干既存問題略作檢討,望社群踴躍發表意見。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過急,但求氣象有所更新爾。本人謹提出三個大問題,社群可撥冗予以回應,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專門討論之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安全投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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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站之管理人員任免案,均採行安全投票制度。安全投票之匿名,優缺點一體兩面,優點在於得脫離現實外力束縛,保障自由表達意見,有助於完整呈現社群意志;缺點則在於幾無制衡極端之手段,如此次投票之若干附言,或因涉及與當事人之私人恩怨,極盡猥瑣下流之能事,對部分群體及特定個人之攻訐、人身攻擊及無理羞辱等暴言(本人不擬重述各種不堪入耳之文字於此,請自行閱讀相關內容),不僅早已背離解任投票本身形成有效共識之意旨,更遠遠超出社群應容忍之文明底限,而顯難以「可受公評」為藉口。此外,安全投票雖號稱得以防堵大規模公然拉票之威脅,惟迄今其效果不僅有待商榷,而社群因該制度高度封閉之特性,反而難以協助查核投票細節;如此次投票雖有嚴重擾亂之指控,但僅有少數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社群無法對比既有編輯貢獻,或額外確認許多可疑相關內容。又安全投票長期未能由本地社群完整掌握,須受制於全域社群等客觀限制;投票設定程序繁瑣冗長,更屢生不可抗力之技術問題,若與其他因素疊加,結果甚至可能損及管理人員任免案本身之公信力。安全投票本為預防若干外部勢力之現實威脅而設,此種威脅既已有消退跡象(與本站志趣不合之同志,多已分道揚鑣不復歸),加之以前述安全投票之弊端,雖難謂前述惡意影響蕩然無存(此處須特別強調仍不應低估危險),惟兩相權衡下,認為有酌加商榷該制度應用之必要,至少亦應有些許合理討論。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過往執行安全投票,就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不包含須迎合全域動態之技術安排等),有何應從速改善之處(如事前人事選定等籌備作業、事後點票及公告程序等)?
二、社群應是否繼續於管理人員申請及管理員解任投票採行安全投票?或研議若干指標,持續評估是否沿用,乃至於採取行動,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違反方針與指引之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就管理員解任而言,我個人覺得非常有必要返回公開討論的機制。
1、安全投票所帶來的「隱私」實際弊大於利,共識應當是一個持有不同意見的人互相嘗試說服對方的過程,而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例:Bluedeck原話說不至於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續被說成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實際上會有限期封禁。)另外,安全投票對於外部影響有混淆的負面效果,如果有人平時沒有編輯的突然在解任案上發表意見,則可能是被拉票。公開投票則讓社群更能夠找出可能影響。
2、安全投票程序複雜,給志願者帶來不必要的工作
3、未發現公開討論有哪些弊端,目前的惡意影響有利用信息不透明的嫌疑,因此不認為站內投票會加強惡意影響。--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35 (UTC)[回覆]
1、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之後基金會可能允許直接在本地維基上舉行安全投票,有關要求可以跟基金會提。
2、安全投票可以保證意見不受干擾,雖然WP:暴力威脅風險降低,但也有公開表達意見者遭受WP:騷擾的問題,因此社群應繼續採行安全投票。
3、對於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違反CIV、PA等投票內容,應該可以宣告辱罵他人等違反方針的投票無效,相信很多人就不會發出違反方針的內容了。必要情況下也可以請求基金會協助,因為技術上還是能找到這個人的。
4、投票前就可以討論並嘗試達成共識,投票中也仍然可以在站內討論,也可以回復他人意見。另外也建議公開投票人名單即可找出可能的影響。
--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03:34 (UTC)[回覆]
有公開表達意見者遭受WP:騷擾的問題 - 如何證明安全投票減少騷擾,或公開投票騷擾現象會更多?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18 (UTC)[回覆]
使用安全投票,騷擾者不知道你的態度,所以根本不會騷擾你,因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見和他一致還是相反。使用記名投票,騷擾者知道你的選擇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騷擾你。你維現在也有郵件騷擾這種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回覆]
這個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脅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回覆]
並不覺得這種未經證實的事情(你只是提供了「公開投票可能有更多騷擾行為」的解釋,你並沒有證明這實際上會發生)可以作為以投票代替討論的理由。共識就應該以討論來產生,安全投票只會導致原本願意溝通的人更加兩級分裂(參考此次解任案)而對於對方的合理觀點不予理會。--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7 (UTC)[回覆]
附議。甚至之於管理員選舉等重要議事事項也未嘗不能恢復到公開投票的模式。--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06:31 (UTC)[回覆]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附議是指哪一個留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8 (UTC)[回覆]
您的。--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4年8月22日 (四) 02:37 (UTC)[回覆]
(!)意見 雖然安全投票可以很好地隱藏發言人,並且在結束前無法得知意見,但這也催生了一些可從本次投票窺見的問題。A. 安全投票能保護投票人,可能會有人抱着找不到我的心態投票,導致一些公開投票不會出現的留言;B. 依WP:投票不能代替討論,隱藏意見對共識的取得是致命的,無疑盲人摸象。就好比辯論雙方只能寫意見到白板上,裁判喊321同時亮牌子並直接打分。縱觀RFA/AFD投票,經常會有人被他人說服後改票。
直接取消安全投票也可,但我也想了兩種不成熟的折中方案,供社群參考,拋磚引玉:
先行投票是否啟用SecurePoll
在依方針舉行SecurePoll前,先請各位維基人對是否啟用安全投票進行投票。投票完畢後,則按照結果正常執行程序。補充:也可考慮僅允許投票選擇投票方式的用戶參加正式投票,此舉一可以避免群發討論頁信息,二可提前篩選用戶。
安全投票之優勢在於避免受他人威脅與保護自我隱私,如果上述二種訴求不強烈,大可採用更便捷的公開投票。缺點則會使過程冗長。
自願隱藏投票者
與舊投票方式無異,但是用戶可自行選擇隱藏投票簽名者。目前能想到的辦法是請求監督隱藏編輯者用戶名?
優點是便於劃無效票,並及時知道他人意見以供參考。缺點則會增加監督工作量。——即請秋安 ZhaoFJx(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15:52 (UTC)[回覆]
不覺得兩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費時間,而不一定就解決投票代替討論這一問題。第二方案,首先技術層面上就很難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寫下歪曲事實或誹謗的意見就走人」這種情況(因為如果實際匿名,那監督員不應知道是誰留下意見,而如果監督員知道所謂匿名的意義也就消失了,與其把擾亂用戶揪出來的責任交給監督員不如公開讓社群看到是誰)--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回覆]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轉公開投票也挺好的,不過還是要看社群共識。對第二個方案我想補充一下,顯然不符合事實的投票質詢回復來來回回,自然可看出誰有理。而且可以考慮允許監督員作為受信任用戶監票並記錄,同時在爭議情況下綜合意見判斷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請秋安 ZhaoFJx(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回覆]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時進行公開投票和安全投票,擔心有安全風險或遭受暴力威脅騷擾報復的情況下可以登記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後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開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回覆]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濫用。另一個想法是恢復公開投票,但允許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員(或管理員?)報備後使用未公開分身帳號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回覆]
若那些留言嚴重到需要處理,社群完全可以請求基金會處理,而無需因噎廢食。想想為什麼基金會選舉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運動憲章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UCoC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en仲裁委員會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徹底改革管理員任免,停止以投票決定結果,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擔任管理員一題不設時間限制辯論至得出共識為止,那麼就不應該對投票制度倒行逆施。--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6 (UTC)[回覆]
某些純粹是道德低下的行為,如果換成公開投票,當事人不見得就敢如此在自己的簽名前面大放厥詞,就算堅持要發,至少也能公開為自己愚蠢的言論負責。我當然亦不會幻想這樣做能解決所有問題,但肯定能解決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15:36 (UTC)+1 [回覆]
(!)意見:敝人在此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相關討論斗膽提出意見。首先個人仍然傾向採行「安全投票」,既然採行此方法的各種用戶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擾等相關影響難以預期,那麼即便恢復公開討論,也難保可杜絕此類影響,反倒留言的用戶須承擔更多所處地域和立場偏好所帶來的相關風險,而且如果採用公開的途徑檢視或「審視」是否有人趁此機會提出「不公道」或偏頗的留言,個人覺得似乎變成一種對用戶意願或意見偏好進行言論審查的作法,人們反倒因為有所忌憚而無法表達真實偏好,進一步而言,既要人們表達意願,又忌憚於讓人們自在發言或選擇,似有矛盾之處,個人擔心可能導致每個用戶的意見受到壓力終究無法在此時呈現;長久觀之,言論空間會否更為限縮呢?在表達個人真實偏好時,必須「先考慮提出具說服力或相當參考價值的觀點」才敢發言,此種前提會否加諸用戶自我審查的壓力呢?此種壓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達更趨近於某種「立場正確」的形式?尤其在已經具備激烈爭端,或者就是要表達自身立場偏好的時刻,個人認為值得深思。
再說投票當下,用戶看不見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見,投票後的結果,我認為也是眾人各自參考,不論是否滿意,既無法阻止人們從留言意見中尋求個人偏好的自我印證和反饋,也不具備顛覆或改變投票結果的影響力,各種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選擇的順勢表態」而已,我傾向認為他人既不須陳義過高,也不須全盤認可。反而對身處爭議的相關當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們認為「不公允評價」的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惡意對待?社群是否提供當事人為自己發聲、澄清、闡明或如何自述的機會,以降低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個人認為或許在相關頁面中,投票結束後,可以提供當事人自我表達或社群協助點明顯然不妥當惡意留言的機會。
個人會認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達的前提下,其實用戶發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們是否在意自身發言內容所抱持的心態和出發點,以及對他人的影響?無法一以概之或強求,但或許可以期許有些人會多一點考量,這有待時間驗證。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慮增設一種象徵性的權限,名稱大致是「社群事務協調員」之類,定義為:「於平台活動和事務中可與其他用戶協作,於社群事務所表達言論和觀點對社群關注的公共命題具相當程度參考性,惟不具有其他顯明特殊、站務或社群事務權限。」而現正規劃的「仲裁委員會」往後(比如此次選舉以後)或可參酌此權限,甚至採機動編組,應實際案件需求組成。「社群事務協調員」的用戶參選資格不高於「仲裁委員會」,投票資格依現行規定,「社群事務協調員」內容大致如下:
1.所有社群成員互相投票,形式可參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務協調員」(好像是這個名稱),但更為簡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對他人發問或應答他人問題。每年一選,員額可以「社群當下具投票資格用戶的1%」之類訂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換言之在第一次選完後,往後每年隨社群用戶人數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補員額。
2.持權狀態同於其他站務權限,而除權條件為自行卸任除權、辭職、不活躍(一樣不活動半年),或經客棧討論達共識除權。
3.選出的協調員名單,為「仲裁委員會編組候選名單」,仲裁員名額和組成型態可依往後編組組成前所獲共識,或者按照現行共識也行,也就是往後可能機動調整當下的實際編制之類。
4.具管理員資格的用戶為協調員當然當選人員,可不列入協調員候選名單;其他用戶依所獲票數高低依序入選。
5.當(第一次或往後)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後,仲裁員編組有效期限可依現行共識,或於案件結束後解散。
6.往後增補的協調員所獲票數,列入既有的協調員當選名單排序。
7.下一次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前,可從既有協調員名單中參照用戶得票數高低,直接在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列入委員會編組或候選名單,往後的歷任仲裁委員會編組組成依此類推。隨著舊有協調員是否有意願、逐漸淡出、不活躍或不適任,自然可依名單往後逐名參考或徵詢「仲裁委員會」人選。
8.自然情形下,名單所列協調員可能逐漸增加。
個人傾向所有曾經或現在在此社群活動的用戶,其編輯等活動可得到或許某種相對持平的階段性評價,也或許可以某種程度降低「仲裁委員會」會否因「可能具備太大影響力」引起用戶間的忌憚,畢竟如果此機制的成形和實現成為「另一個具特殊效果爭執標的的開端」,對社群相關當事人和往後用戶產生其他各種影響,美意不盡完整呈現就比較可惜了。個人意見,稍顯冗胖,供參。--Kriz Ju留言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回覆]
@Kriz Ju: 我仔細讀完你的留言,我只能說我沒看到你對於安全投票相對於公開投票的好處說出了個所以然。如果你想回復我這裡的話我希望你能夠提供一個完備點的邏輯(因為X,所以Y,所以安全投票比公開投票好)
對於為什麼我個人認為公開投票會好,我上面已經寫下了我自己的理由,其中主要有提到秘密投票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公開投票讓社群更能夠找出可能[拉票]影響安全投票程序複雜不認為站內投票會加強惡意影響等論點。
那你這裡有提到對於公開投票下言論空間會否更為限縮這一論點我想回應的是:不應假設「言論自由」就是好的。從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留言對比之下可以看到,秘密投票下留言更多存在不尊重其他編者、不文明、嘲諷、陰陽怪氣的行為。我姑且認為這是因為秘密投票導致無法查詢到發言人,所以大家可以暢所欲言,展現出人性醜陋的一面,但這就是好的嗎?維基百科是什麼地方?是大家合作寫百科全書的地方。而暢所欲言的「言論自由」有助於編者合作嗎?有助於社群風氣嗎?我認為沒有。為什麼維基百科需要有文明方針,限制「言論自由」?因為維基百科不是能夠接納任何人的地方。對於那些一直不尊重其他編者,顛倒事實的人,我們有必要請他離開我們社群。所以: 在表達個人真實偏好時,必須「先考慮提出具說服力或相當參考價值的觀點」才敢發言,此種前提會否加諸用戶自我審查的壓力呢 - 我認為此壓力是好的。對社群風氣有正面影響。
對於你想推行的事務協調員我自己只能看完覺得太麻煩。而且對於你所在的討論串公開討論和秘密投票的討論無關。--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18 (UTC)[回覆]
對此命題,我不確定與0xDeadbeef閣下切入的視角是否全然一致。個人認為,雖然乍看是如您所說言論自由的相關命題,這肯定沒錯;而就個人所見以及隨後的衍生觀點,這是個小有複雜的命題,我認為這涉及幾個面向,是包括言論自由與規管、人身安全、公眾言論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社群行為與文化、社群爭端和價值衝突、授權信任的基礎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續經營等面向構成的系統性命題。恕敝人暫無才學和心力一一對以上項目細論並提供確切的科學客觀理據。退一步而言,是否公開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標準守則等事宜,端視眾人意見,比較簡便的辦法或許也可以在發言頁面加註個比如「請注意文明發言和社群守則」之類的警語即可(不論該頁面是否在第一時間公開),而且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論)。至於您關切的焦點,個人在上方也已經提出看法乃至針對問題的具體作為,也純粹對於以上涉及命題面向提出發想,無意企圖證明什麼,這也並非一般自然科學命題,更多時候我認為是一種綜合性的選擇評估,當然也是隨人好惡參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論證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隨意看看、隨喜心證了。感謝撥冗。--Kriz Ju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回覆]
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用戶 你是指安全投票?據我所知,安全投票完全匿名,無法從留言找到用戶,於是才會有人身攻擊等亂象。
我並非要將此作為多麼嚴肅的命題來探討,我知道裡面包含很多不同元素,但我僅僅認為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完整足以說明為何RFDA應當需要保留安全投票而已,不過既然你也不願意繼續討論具體理由,那就罷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1 (UTC)[回覆]
我沒什麼意見,理據確實不足,閣下喜歡用什麼投票就看眾人意見,謝謝。另外,若有冒犯,請各位高抬貴手。--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6:52 (UTC)[回覆]
閣下所言「未公開身分帳號」,或者編輯次數不達標帳號,若沒資格進行管理員存廢之安全投票,那麼該用戶能自行投票嗎?投票用戶不是系統篩選出的符合資質之用戶而後發出的邀請通知嗎?所以我不明白不符合投票的人如何能進行安全投票,此事如果可能,當不會現在才存在和發生。
  • 另外,安全投票既然是之前的既定存在,必是前人多年經驗和智慧之結晶,也是經過審慎討論的。實行多年,現在為何就不合理了?當初都知道有公開投票,為何搞出安全投票,必是因為要解決出現的問題和隱患,那麼現在這些問題就不存在了嗎?正如已經有人提到的那樣,說白了,管理員是人,或許發生官官相護、與某交情相投之類事,即便投票人有百分之一二可能招致報復類對待,也是應該考量的,這是民主制度人性化思維方式。我記得,在安全投票之前,對於該管理員的爭議討論是有很充分的雙方意見交流展示的,關心社群的人想必大多都知道,罷免相關管理員的呼聲也並非這一次。以此次事件為例,主要提議罷免的用戶,之所以提出罷免,實在是相關管理員在多次爭議溝通後不能改進並且讓提議者看不到誠意,嚴重挫傷了社群的積極性。那麼,在此種長期無法溝通解決的磋磨下,就剩下一個公投了結。不可迴避,如若一個管理員在位時剛愎自用盛氣凌人甚至歧視弱小,他必然是覺得有同夥撐腰而勢大不可動搖,大多數反感之人考慮自身得失恐怕只得沈默,而安全投票恰恰給予了沈默多數一個機會。社群的真實聲音才得以釋放,這對於管理員和管理層是個提醒。靠疑心拉票來質疑安全投票的結果並無意義和根據,如果存在此類事,公開投票就不存在了嘛?
  • 還記得約三年前曾在社群裡很活躍的一群人,動輒就琢磨更改規則的某些人,有朝一日在維基上層高管整治後暴露了很多問題。過去我們小編只能心中懷疑而沒根據批評的事,都成了真。那些人被清理出去了,維基平靜了一段時間。少了些中共的水軍就少了破壞性導致的消耗戰。那時候,如果社群能正常實施罷免之權力,及時限制不合格之人的權限,那麼就不會發生大面積清退的事情,也不會有人被誤打。當時也有人遺憾,覺得應該有個機制給予一些人機會。須知天理循環,蔑視別人機會,以狹隘之心對待社群用戶之管理者,必遭反噬。與其想改變安全投票之規則,不如加強管理人員的測評機制,在一定時間內打分,幾次分數不高,就降級或解職。因為有降級的過程,對上進者是個提醒,也是改正之機會。因為現實世界不在一個水平面,中國大陸與世界民主制度為敵,大陸網絡封鎖,而翻牆出來的管理人員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對他人的安全性都與其他自由國度不同,為保障社群真實的聲音,對管理者經常進行群眾測評,德賢之人上,狹隘之人下,這才能讓維基百科不離初心。--Nice-walker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20:46 (UTC)[回覆]
我同意閣下的提議,但是無論用什麼方式隱藏投票人的用戶名都應該不會立即生效(監督員不可能在有人投票後立即隱藏他的用戶名)--Wikipedia_Creeper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18:03 (UTC)[回覆]
似乎有人提出匿名投票能夠自由表達意見,那麼能否在投票期以前用SP或者其他途徑匿名徵集意見?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9日 (一) 01:39 (UTC)[回覆]
這讓我想到應開放亮票(可自由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覆]
我個人沒法想象有哪些只能匿名投票表達的意見而公開投票無法表達的。有例子嗎?
還是說,有人會因為無法匿名就無法表達意見,那我很好奇這樣的人是出於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因為投票程序本身,還是此人的個人因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3 (UTC)[回覆]
這種例子恐怕不少,只是投票意見的正當性在匿名後更難審視,但意見也會更大膽。想到一種極端情況,交互禁制是否會干涉投票意見與程序,您覺得那些當事人有哪些權利。--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15:18 (UTC)[回覆]
出處是Wikipedia talk:申請成為管理人員#c-Temp3600-20240323034300-SunAfterRain-20240331114100[錨點失效],和記憶中的有點偏差。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回覆]

對於離任轉為公開討論已公示,見下方。關於RFA是否應該回到公開討論,個人認為須繼續討論,比如是否在管理員選舉流程下附加自由提名公開討論流程(英維目前在嘗試的做法)或是直接廢除以安全投票來管理員選舉這一流程,完全回到過去的公開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覆]

考慮到WP:IBAN,或許可以先採亮票,如有問題再采安全投票也行--Mykola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6:49 (UTC)[回覆]
個人確實無意見,以最適當形式即可。--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9 (UTC)[回覆]
恐怕目前首要折衷辦法確實還是亮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覆]

RFDA轉為公開討論

[編輯]
不通過
暫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1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以上討論已對管理員解任投票回到公開討論取得共識,且討論已達30日,現以WP:7DAYS為此變動公示。

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

現行條文

解任程序

[..]

  • 準備:在聯署通過後,開始進行安全投票的準備程序。同時,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解任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被解任人(或他許可的其他用戶)可以整理答辯內容,並置於解任理由之下,這些內容不被摺疊。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 投票:安全投票開啟後,應至少持續二週。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對票(反對解任),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並給出理由。投票期間,投票者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截止時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監票:若本地有兩名或以上監督員在安全投票開始前表示願意監票,則由願意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與其他監管員共同協助監票。若本地能夠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不足兩人,則由監管員獨自負責監票。
  • 計票和評估:在投票時間結束後,由監票者計算出得票比率。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解任案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權限:投票結果為解任時,則由行政員除權或將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解除該管理人員的權限。
提議條文

解任程序

[..]

  • 準備:在聯署通過後,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解任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被解任人(或他許可的其他用戶)可以整理答辯內容,並置於解任理由之下,這些內容不被摺疊。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 投票:答辯期過後,進入投票程序。投票期為14天,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對票(反對解任),也可以在討論區發表意見,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聯署人自動計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間改變意向。投票者可以在投票期間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期結束時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計票和評估: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解任案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權限:投票結果為解任時,則由行政員除權或將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解除該管理人員的權限。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1:04 (UTC)結束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 暫停公示:用戶請求暫停公示以便討論——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0日 (五) 00:27 (UTC)[回覆]

假設騷擾及拉票的情形出現(e.g. Mys 721tx 第一次 RFDA),那社群應如何在沒有安全投票的情況下應對?當然,幸運地當時有管理員願意封禁,但不幸地情況無法控制又如何處理?再者,既然可預見仲裁委員會將於不久的未來成立,或許會否交由他們決定需否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安全投票?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1:39 (UTC)[回覆]
該怎麼應對就怎麼應對啊。這個討論與投票是否公開好像沒有太大的聯繫,請問轉為開放投票會造成更大的騷擾/拉票影響嗎?(公開的拉票影響大家都能看到,相對來說能處理,而不公開投票則是有站外影響可能無法處理的考慮)另外上方「其他意見」章節已有討論仲委會是否應有主持投票事宜的權力,但是估計共識認定仲委會沒有這個權力。--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8 (UTC)[回覆]
的確,公開投票不會造成「更大的騷擾/拉票影響」,但用戶因擔憂騷擾而不願投票的問題又如何解決?現在安全投票可確保用戶不受站內外騷擾影響,自由地發表意見,但往後改為公開投票時該怎樣做?站內外騷擾及干擾投票的現象即使 OA2021 前後以至 WMLO 被封禁後仍然存在(當時 rfda 改為安全投票某程度上亦因為這樣),個人不見得社群現在存在足夠能力解決此根深柢固的問題,至於仲裁委仍未成立,他們能否解決仍為言之尚早。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5:28 (UTC)[回覆]
有道理,那麼確實需要更多討論。我現在在手機端,如果有人方便的話幫忙撤下公示繼續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23:16 (UTC)[回覆]
「不公開投票則是有站外影響可能無法處理的考慮」,公開投票也是會有同樣的問題啊(比如以往尚未引入安全投票的RFA/RFDA)。當年引入安全投票也是因為有些人認為可以減輕站外影響的問題,因為站外有意影響投票的勢力更能夠藉由公開投票去「確保」各個特定用戶是否真去照他們的動員投下了「支持」或「反對」。以往此類案例並不少見,甚至也有過用戶反應因為其公開投票時的表態不合某站外人士的心意,被施壓威脅而劃票改票的情形出現。具體案例我就不說了,為了保障相關人士的隱私和安全,但相信經歷過當年情況的很多社群成員會知道我所指為何事。-Peacearth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6:39 (UTC)[回覆]
(?)疑問:Mys_721tx的RfDA是否需要重選?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0 (UTC)[回覆]
與這個討論串關係不是很大,可以單獨開一個章節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9 (UTC)[回覆]
如果社群認為Mys解任案反映了RfDA有問題,那麼明顯Mys解任案是有問題的。有問題就應該重審。所以和本討論串應該是相關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1 (UTC)[回覆]
是否應就此事諮詢WMF T&S?--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9月18日 (三) 13:10 (UTC)[回覆]
當初社群以OA2021為由為RFA使用安全投票,又後來決定RFDA也同樣使用安全投票,而這些決議只有OA2021是與T&S相關,後面兩個據我看來好像都是社群自己推行,所以個人也不認為這個提案需要諮詢。如果認為有需要,還請哪位願意的去通知一下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4:24 (UTC)[回覆]
已諮詢基金會意見,不過應當不影響提案的討論。--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9月20日 (五) 03:06 (UTC)[回覆]
建議同時進行安全投票和公開投票,希望安全投票的人可以登記為安全投票投票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2 (UTC)[回覆]
另外既然RFDA被一些人認為不能使用安全投票,那麼RFA是否也應該討論是否繼續使用安全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4 (UTC)[回覆]
技術性(-)反對,應該等通告發完至少一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0 (UTC)[回覆]
我對於RFDA廢除SecurePoll持保留態度。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21日 (六) 23:25 (UTC)[回覆]
(-)反對廢除安全投票,廢除安全投票會導致騷擾問題等擔憂。且很難解釋為什麼RFA要安全投票,RFDA就不需要安全投票。WMF的選舉都是安全投票也說明了安全投票的一些優勢。--AnnaBeiyan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3:59 (UTC)[回覆]
我在站外看到有人對Mys被罷免很不滿,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4:05 (UTC)[回覆]
本人雖支持恢復公開投票,卻亦認為相關共識未至充足。茲事體大,本不應如此隨意。本人尤其注意到有關仲裁委員會之討論及此話題,均有推進公示操之過急之現象,是否對社群有益,恐須特加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8 (UTC)[回覆]
這是在說我嗎?--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11 (UTC)[回覆]
其實投票之前就可以討論嘗試互相說服對方,投票只是最終表決,安全投票和普通投票沒有什麼差異。如果認為安全投票影響討論,不如取消投票,改成無限期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27日 (五) 00:17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若RfDA轉為公開討論,Mys_721tx第二次解任案是否應宣布無效重新投票

[編輯]
不通過
顯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屁股聲明:本次RfDA未投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5 (UTC)[回覆]

贊成,且該解任案是RFDA投票中唯一使用安全投票的。——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14:12 (UTC)[回覆]
(?)疑問:如果認為使用安全投票是錯誤的因此任免案無效,那麼使用安全投票的RFA是否有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22日 (日) 11:39 (UTC)[回覆]
明顯目前為止的安全RfA沒有如此案一樣有若干附言,或因涉及與當事人之私人恩怨,極盡猥瑣下流之能事,對部分群體及特定個人之攻訐、人身攻擊及無理羞辱等暴言;解任投票中,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所帶來的危害遠比管理員選舉來得大。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9 (UTC)[回覆]
安全rfa也有不文明的留言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3:13 (UTC)[回覆]
開玩笑呢,有誰想讓mys繼續當管理員,明說就好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1:51 (UTC)[回覆]
「法不溯及既往」,社群彰顯意志,固然其間程序及執行問題頗多,仍不宜隨意否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5 (UTC)[回覆]
然。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10 (UTC)[回覆]
(!)意見會檢討就是因為要把實際執行過程發現有缺失的部分做檢討並予以改善,如果宣布解任投票無效,那去年10月的投票是否也要無效計算?畢竟Wikipedia:徵求意見/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就是去年選舉結束時的產物。與其在弄一次RFDA,還不如看現在或明年4月管理員選舉,當事人是否願意參選管理員一職。Lily135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5:16 (UTC)[回覆]
已經過完整討論和投票,敝人認為似乎不宜也不須再持續進行上一次效果的探究。若總如此,將反覆混亂。--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1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涉及管理權限爭議之過渡仲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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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投票,一大理據涉及管理權限特定爭議。此種複雜之爭議,本應考慮由具公信及專業之第三方維基人組織仲裁,詳加審核相關操作及證據,並經深入思索提出報告供參為宜。「管理員的離任方針」亦明確強調,解任投票屬最終手段,當有十足充分之考量而行之;若能藉由仲裁措施或處分有效釐清雙方權責過失,並藉由溝通有效緩和爭議、化解雙方分歧,最終往往毋須訴諸解任。惟本地現有制度,尚未提供前述第三方仲裁措施之基礎;如管理員布告板,向來無力處理特別嚴重之爭端,而此次投票縱有若干管理員等社群成員就解任理據獨立從事查證,惟其受時間、人力等客觀限制,亦難稱臻至完善,且未能獲社群正式背書,效力恐有所折扣。近年來本站籌設仲裁委員會,固有就此問題予以釜底抽薪之可能,惟社群現階段仍在討論組織及人事細節,望其短時間內付諸運轉、乃至於樹立適當權威,自是天方夜譚。值此一過渡之際,實有賴社群即時研議臨時仲裁措施,以處理涉及管理權限之爭議。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對於現有個別管理員難以處理龐大管理權限爭議之情況(如管理員布告板各子布告板等),有何協助應對之可能方案?
二、社群現階段於嚴重權限爭議及解任投票「決戰」夾縫間,是否可能留有任何緩衝之選擇?如比照相關權限方針,引進停權警惕機制?甚或搭配獨立第三方調查制度,由行政員、管理員或其他有能社群成員聯席組織,以停權當事人之臨時處分,換取些許餘裕,得為有限期而妥當之調查報告,而免於驟然躍進解任投票之地步?
註:有關仲裁委員會之組織細節,請繼續踴躍參與上方相關段落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臨時」管理員任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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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任期問題的條文已修改;有關明確臨時管理員是否需要回答「三個問題」的提案已被撤回,關閉此處討論。如有其他需要展開的請隨意重新打開討論。 Stang 2024年9月21日 (六) 06:44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社群晚近引進「臨時」管理員機制,為尚待爭取社群充分信任者提供有限期權限以為鍛鍊。惟「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指出:「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社群投票確認,才能繼續保留權限。」對於所謂「投票確認」之細節語焉不詳,尤未有聲明此種「臨時」之有限效期是否得以連續申請無條件延長(形同「任期無限」),此於本年新一輪管理人員申請前當有所解決,方得迴避無謂混亂。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是否應保留「臨時」管理員機制?抑或取消之,或再研議其他制度以為替代?
二、社群是否應就「臨時」管理員之任期有所限制?如限定任一期或連任特定次數以後,次輪(下輪)申請累積信任須達到正式通過門檻,否則即應收回「臨時」權限,越次輪(下下輪)始得重行申請?或改為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直至正式通過為止?
註:特副知目前本站唯一「臨時」管理員@ATannedBurge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臨時管理員機制既然是提供給還沒取得社群充分信任的人爭取社群信任,那麼臨時管理員就應該把握時間讓大家認可他,加上臨時管理員權限與一般管理員無異,代表臨時管理員在下一次申請前能充分表現,若是經過一次任期仍無法取得社群足夠的信任,那或許就是暫時還不適任,因此我認為臨時管理員在次輪申請時需至少達到正式通過門檻,若無法達到則應收回臨時權限,下下輪才能再申請。--PC 2024年8月18日 (日) 20:36 (UTC)[回覆]
我認為臨時管理員機制多少還是有些必要性。不論是因為當前社群對永久管理員門檻的下調程度有限,又或者是在實務上能幫助社群多認識和了解新管理員處理事務的方式,貿然取消當前制度的話很可能導致經常被詬病的管理員難產問題再次重現。
第二個問題的話大致上同PC君的觀點。考量到臨時管理員的當選區間(65% ~ 75%)並沒有很大,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究竟是需要離上次當選差多少百分比(換句話說,多少的提升才無法用誤差範圍/臨界值來解釋),為了避免此類爭議,我覺得倒不如選擇較為乾脆的處理方式會比較洽當。--)dt 2024年8月18日 (日) 20:52 (UTC)[回覆]
1、若現在取消臨時管理員,那麼這個試驗期太短,無法評判臨時管理員制度效果,因此建議目前保留。
2、大致認同PC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03:40 (UTC)[回覆]

總結一下討論。討論用戶基本就臨時管理員在第二次申請權限時須達到正式管理員標準才可保留權限一事基本達成一致。根據目前共識,個人提議在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條文中修改以下內容:

現行條文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但根據全域用戶查核監督方針,用戶查核員和監督員需要25票支持才能當選)。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社群投票確認,才能繼續保留權限。

提議條文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但根據全域用戶查核監督方針,用戶查核員和監督員需要25票支持才能當選)。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才能繼續保留權限。

--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10:27 (UTC)[回覆]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3:19 (UTC)結束:無人對該方案有質疑,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2日 (一) 13:19 (UTC)[回覆]

公示通過,已修改方針。--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9日 (一) 14:42 (UTC)[回覆]
給意見超過公示期了,但是咱還是寫一點吧:提案人的更改給條文造成了一些不清晰的內容,咱認為應該將「保留權限」明確為「轉為正式管理員」,類似於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來轉為正式權限,否則將被移除臨時權限。@人间百态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覆]
@人间百态Stang寫成「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此種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應於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成為管理員,且申請支持率達75%,才能保留並取得不限期權限;否則權限將予取消,必須待下次再行申請。」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回覆]
驚人的好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覆]
不反對。--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1日 (三) 13:30 (UTC)[回覆]
因為實際意思沒變,再等幾天無異議我就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17:06 (UTC)[回覆]
@Ericliu1912 請問將被移除臨時權限是指投票後立即結束還是等到期日?(如果是前者,就會不滿6個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14 (UTC)[回覆]
爭議已解決,是到期日後除權。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43 (UTC)[回覆]

還有關於臨時管理員回答三條問題的問題,雖然詢問各個使用者後得出的結果是可選答,但在WP:RFA中沒有列明。為了在日後的討論中避免矛盾,便在此發起公示。

現行條文
  • 管理員被提名者或自薦者須回答三個基本問題,這些問題是:
    1. 您期望幫忙怎麼樣的管理事務?請先閱讀管理員的介紹頁面。
    2. 在所有您在維基百科撰寫的條目或作過的貢獻中,有沒有讓您覺得特別喜歡的部分?有的話,為什麼?
    3. 您有沒有在過去遇到任何有關編輯方面的衝突,或者是您認為其他使用者造成您的壓力?您如何處理這件事,以及未來遇到時您會怎麼處理?
提議條文
  • 管理員被提名者或自薦者須回答三個基本問題,這些問題是:
    1. 您期望幫忙怎麼樣的管理事務?請先閱讀管理員的介紹頁面。
    2. 在所有您在維基百科撰寫的條目或作過的貢獻中,有沒有讓您覺得特別喜歡的部分?有的話,為什麼?
    3. 您有沒有在過去遇到任何有關編輯方面的衝突,或者是您認為其他使用者造成您的壓力?您如何處理這件事,以及未來遇到時您會怎麼處理?
    • 臨時管理員可選擇不回答以上問題。臨時管理員可選擇直接使用上次申請的答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0:38 (UTC)結束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38 (UTC)[回覆]

(-)反對:權限「臨時」與否,不應影響管理員必答問題回覆與否之基本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1 (UTC)[回覆]
@Ericliu1912 這樣好了些沒?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覆]
如此瑣碎之事,其實不用寫進指引。就如從前極少會問多次申請者是否可沿用上次申請答案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6 (UTC)[回覆]
@Ericliu1912 本人決定撤回更改。請問閣下為什麼認為「不應影響管理員必答問題回覆與否之基本要求」?普通管理員必須回答問題才可申請,而臨時管理員再申請則可選答,這樣的邏輯非常清晰。對於臨時管理員而言,回答問題的確並非基本需求。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4 (UTC)[回覆]
不認為如此。反而鑑於「臨時」權限設定一大初衷——即給予社群觀察當事人表現機會——渠甚更有必要回答基本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7 (UTC)[回覆]
@Ericliu1912 怎麼之前你還揚言道「大不了抄上次的」,現在又說「更有必要回答基本問題」?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26 (UTC)[回覆]
「大不了」是兜底,要不要重複回答問題是當事人的自由。這顯然不代表本人對當事人期望有如此低,兩者不可一概而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30 (UTC)[回覆]
@CopperSulfate 可以到此發表意見。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9日 (四) 09:03 (UTC)[回覆]
(+)傾向支持:個人認為臨時管理員申請續任(轉正?)可選擇不回答三個基本問題,甚至多次申請者在後續的申請中我也覺得可以不必每次都回答,首次申請必答就好。--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23:17 (UTC)[回覆]
鑑於ATannedBurger認為需要重答,本人決定撤銷提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1日 (六) 06:26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停止以投票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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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
暫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具體意見與前次RFC相同。在維基百科的權限得失上用投票得結果不過是拙劣的cosplay。既然這麼喜歡互煮,建議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擔任管理員一題不設時間限制辯論至得出共識為止。——暁月凜奈 (留言)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6 (UTC)[回覆]

所謂「投票」是有必要的,因為以社群規模永遠不可能純經討論得出共識,最後還是會變成「類似投票」(!vote)。其實管理人員申請及解任投票理論上一直都是「類似投票」;個人反而覺得「解任投票」目前看來很有必要降低純「投票」的成份(儘管社群整體意見仍占有極高比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2日 (四) 13:53 (UTC)[回覆]
有何差異,為何RFA如此特別,應該繼續「類似投票」,無需降低「純投票」成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8 (UTC)[回覆]
沒辦法透過純討論得出共識那也沒關西阿,就是以後沒管理員可以上任而已,這沒什麼啦。--~~Sid~~ 2024年8月30日 (五) 12:06 (UTC)[回覆]
不用投票決定結果,難道以反對罷免的那幾個人決定結果?--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8月25日 (日) 02:15 (UTC)[回覆]
(!)意見:那估計會無限循環了。--超級核潛艇留言2024年9月24日 (二) 02:3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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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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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人認為應該廢除RFDA要求提供理由:

  • 要求提供理由如同DYKC要求必須寫廢話
  • 判斷理由是否有效造成點票困擾
  • 要求提供理由引發很多問題

也有人認為:

  • 要求提供理由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

提請社群討論,如果要求提供理由沒有意義,而且弊大於利,是否應該廢除。如果要求提供理由利大於弊,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是否應該也要求RFA必須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5 (UTC)[回覆]

這可能與安全投票問題掛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2 (UTC)[回覆]
雖然有點關係,但不掛鉤。公開投票一樣可以要求必須提供理由,或不用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5 (UTC)[回覆]
(&)建議:若已有用戶提供明確的理由,在該用戶之後投票,且意見與前面用戶相同的用戶可以使用{{同上}}等模板。--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9月21日 (六) 14:07 (UTC)[回覆]

有關公開投票人列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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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多場使用安全投票的管理人員選舉之中,都依照既有共識對投票人列表進行了隱藏,使列表只能由監票人員查看。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之中,監票人對投票人列表進行了公開。個人理解這是出於對解任投票的一些「不透明」的批評的舉措,但咱也希望這可以正式的定下來,關於使用安全投票的投票中,什麼時候應公開投票人列表,什麼時候不應公開。

  • 在管理人員上任投票中?
  • 在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中?
  • (上方討論區進行的)在仲裁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中?

謝謝。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覆]

(!)意見:個人斗膽結合相關討論綜合表達,認為各式投票結束後,投票人列表原則上應於選舉結束後公開,若具備明確重大事由,可視情況特例不公開;畢竟投票這個行為本身並未透露當事人意向為何,若該行為本身對當事人已造成任何心理負擔,建議當事人斟酌考量是否參與投票。至於是否在投票時提供投票意見,個人認為相關意見主要是在投票結果爭議極大或臨界判斷時所用,介面上應具備該欄位供用戶填答較佳,至於用戶是否必須填答才能投票?目前個人傾向上任投票可選填,解任投票則必須填具。
至於相關爭議個人認為仍回歸信任度問題,不論是投票用戶對投票制度或是觀者對其他投票用戶的信任感,但這又往往不離個人的主觀評價;尤其以仲裁委員制度而言,如果往後確實具備某種決定性的效果或權限,對照上次的罷免投票,應如何評估異同或當中部分疑慮?歷來此類討論最大爭點在於社群認為應該「數人頭」抑或「講共識」?長期以來論者各有利弊衡量和偏好,在此或可不論。然而重點在於,人們是否真能在更大規模的投票中,純以就事論事、各提理據的公開爭論和投票中有所共識呢?如果得到的投票結果就是共識,今日自也無須爭議,重點可能還是在於「安全投票」的目的為何?以及為何全世界的大規模投票都可說是「安全投票」?個人認為關鍵有兩個:一個在於投票或選舉過程中人們的任何爭論、命題、理據或偏好,在投票結果出爐前,都難以論斷「前因」和「後果」是否具備得以直接、必然預測的因果關係;其次在於安全投票最大限度保障人們的表意自由,個人認為後者最為重要且關鍵。然而,考量中文社群的地域複雜性,又是否適合單純數票數呢?即便試圖公開討論,某些用戶在不具備客觀理據的前提下,是否就不得表達特定意向偏好?而公開投票是否又如何判定該票是否有效?如此思索必然又陷入無止盡的取捨循環。若折衷由行政員裁定,也必然有站友質疑其認定標準等。既無絕對的方案,可能需要釐清相關制度之所以存在所欲彰顯價值目標和實務考量取捨的先後標準。在此敝人嘗試提出幾個個人關注點:
1.仲裁委員是否可能被罷免?若可能,條件大致為何?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該制度運行,以及用戶目前對此制度之初步評價。
2.以當前管理員罷免制度而言,和選任管理員的投票方式和介面是否有明顯差異?個人傾向認為罷免管理員應更嚴謹審慎,原因有二:首先罷免投票是剝奪持權用戶的既有權利,當事人既已獲權,社群欲以「群體意向表達的制度」推翻先前選舉的社群意向表達結果,並藉此剝奪當事人權利,自然需要證明持權者是否因其持權而對社群的他人或事務造成何種程度的明顯傷害或錯誤,獲得證明方可決定如何處理甚而除權,因此對於罷免制度的嚴謹公開討論,應該是合情合理。
反過來必有人疑問「選任管理員難道不需如此嚴謹嗎?」持平而論,某人當選管理員獲得授權,並未因此直接影響或剝奪何人權益,或是直接造成何種傷害(對當選者看不順眼不在考量範圍內,若討論到代表性問題那這個話題可能就很難繼續了(笑)),當事人當選前乃至當選當下,是否濫權或因「坐大」而對其他用戶如何打擊,亦需時間證明,況且管理員人數不限、也有其他持權用戶同時持權,自然沒有「佔了誰的缺不幹活」之類的事(過往有此一說),所以在授權前需要討論審視,自屬合理;然而「剝奪他人權限」如前所述,需要公開審視的程度涉及對前一次社群意向表達和當事人的直接否定。個人認為,參與罷免投票的用戶更應填具適當的「不適任」理由,而若有顯然灌票導致影響公信力的問題可能還是偏向技術面處理的問題。
其次,一名用戶從開始活動至足以參選管理人員,一般而言光是如此即需要相當長的養成時間,等到真正參選並當選,又可能因各種因素作用而波折再三,當中至少經歷數年以上時間;然而,只要一次的罷免投票成功,基本上該名被成功投票罷免的用戶就彷彿社群信用全毀、持權基礎破滅。罷免不適任者自屬社群行使制度權利無疑,然而這當中所產生的影響是否僅於該次投票便結束?又或是新的開始?又或者對於可能具持權條件以及已經持權的用戶產生何種影響?相關問題或可留待有心觀者玩味。
3.安全問題如果發生在現實生活,個人不認為是管理員可以直接處理的事情;況且若此類情形發生,即便發生在線上,往往也已發生某種程度的結果或負面效果,再說並非所有用戶都有能力或意願對此類事情執著或如何追究,更可能直接因恐懼和傷害而放棄。我認為用戶的身心安全和使用體驗仍然是首要考量,這方面勝過一切;若知其風險實現的可能性顯然存在,個人主觀認為在此前提下選擇其他考量而將用戶安全問題置於其他選項後,可能會更像「顯可預見而不預防」。在過往的投票方式選擇問題上似已多有討論,當然如果要採用公開投票,個人亦無甚意見(只是當初為何決定採用安全投票呢?)。
4.如果安全投票的單一投票認定存在爭議,那麼試問改為「公開投票」,若出現同樣投票內容時(比如在經過各種討論後,出現類似留言:「對該用戶仍然不信任,投下反對票」;或者「經驗欠缺,來日方長」、「輕舟已過萬重山」等,如何看待該票有效性?此為有效或無效投票又或者不影響其有效性?或者難以一概而論之類?),關於投票有效性的判斷標準就更容易認定或是更少爭議呢?又或者有何異同?以仲裁委員而言,公開投票後,若當選門檻為過半,是否也代表可能有一半的用戶不信任當選者呢?會否影響之後該權限的社群公信力?在相關問題具備明確答案前,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應該直接推翻先前的安全投票介面選用結果?
5.「社群對於仲裁委員的期望」以及「行政員和管理員依據何人的何種意見判定」一事,個人認為回歸信任度問題,可能也涉及投票公正性一事(假設出現突然大量帳號如何灌票等)。事實上,正因當前仲裁委員這個稱謂和制度看似頗有影響,然而信任度問題從未真正直接有解,我認為關鍵在於當前不具備一個可以讓用戶彼此間「直接認同度對決」的機會。在此前提下,除了公開選舉獲得明顯支持度的管理員以外,究竟應如何看待所有用戶彼此之間所抱持的信任度?可能難以量化。或許可從平日社群、站務乃至線下活動,以及權限申請之類的事情衡量,但這是否可直接對接社群對於仲裁委員或管理人員的信任度呢?在前述的比如罷免爭議投票意見中,有無更簡便的方法讓管理員和行政員看待取捨用戶意見的參考性?這也是為何敝人先前嘗試發想「事務協調員」之類的部分主因,也就是不同用戶的意見具備之可信度或參考性如何看待?如果「條目建立」有「豁免者」,那麼「社群言論和行為」是否具備對應存在的可能性呢?此類概念若存在,是否對於來日的各種權限選舉更容易提供某種信任和銜接基礎?若答案偏向否定,那麼其實不論如何選舉或者投票介面如何選擇,結果可能大致偏向對於當前社群所孰悉現狀的維持。相關命題端視留待社群如何討論。--Kriz Ju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6:53 (UTC)[回覆]

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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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供社群發表雜項意見,若有重要問題提出者,歡迎於上方新置章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除放置公告欄外,是否亦考慮寄送使用者討論頁通告,俾便廣大社群知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覆]
同意應該寄送。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8月20日 (二) 12:01 (UTC)[回覆]
簡要模仿管治討論做了一份通告模板供參考。——即請秋安 ZhaoFJx(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1日 (三) 06:44 (UTC)[回覆]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07:29 (UTC)結束:討論用戶基本就寄送通告達成共識,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07:29 (UTC)[回覆]
我晚點結合仲裁委員會選舉事寫一份更簡潔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回覆]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事宜寫了草稿,請確認是否得宜。另此種通告應寄送予何人?延伸確認使用者(或達到相同貢獻門檻但尚未自動升格者)何如?請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5 (UTC)[回覆]
👍 ,挺簡潔的,發給延伸確認用戶就好。不過淺黃色不是很好看思考...可否考慮淺藍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回覆]
隔壁仲裁委員會通知都是用此種顏色,我覺得不錯,用藍色反倒相對刺眼。另外我也希望發通告給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說不定人家看到就來參一腳發表有益意見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回覆]
有道理——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2 (UTC)[回覆]
現在祇差產生使用者清單,然後即可遞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此條未正確附上簽名時間的留言於2024年9月12日 (四) 07:23‎ (UTC)加入。[回覆]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但我不會弄這種東西,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幫忙一下?順便問問@0xDeadbee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7 (UTC)[回覆]
話說「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怎麼定義呢……註冊滿90天且編輯大於500次的用戶比較龐大,python跑了一遍遞歸錯誤了 囧rz……先輸出了一份目前所有的延伸確認用戶加管理員的名單phab:P69123。——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4日 (六) 22:39 (UTC)[回覆]
重新寫了下代碼,跑了五個小時跑完了中維上註冊滿90天編輯滿500次的7008名用戶,phab:P69124——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5日 (日) 03:06 (UTC)[回覆]
這麼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回覆]
純粹吐槽而非真的要提出改方針:究竟是為啥會讓已經多年無編輯跟社群完全脫節的用戶參與投票?這跟尸位素餐只靠定期編輯一兩次裝活躍的管理員有啥分別?--西 2024年9月16日 (一) 02:55 (UTC)[回覆]
有人就想做讀者,不打算編輯;現有「活躍」編輯者,也不見得較其更懂規矩。我自己開臺大維基社,就有幹部因為要備考,曾數年未有編輯;也認識有學長即將「升格」為社會人士,編輯頻率大幅下降甚至停止等,但他們可沒有因為一段時間沒碰編輯器,就一瞬變成過時懞懂的老頭兒啊,而且他們還是可以上維基百科看客棧在幹嘛。當然,不否認確有類似案例,但見仁見智,尚不足以概括全局。吾人顯不應以是否編輯或編輯多寡縱然斷定某人是否脫節於社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6日 (一) 06:54 (UTC)[回覆]
可以查詢註冊滿90天、編輯滿500詞、最近90天有編輯的用戶:https://quarry.wmcloud.org/query/86391#--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11:18 (UTC)[回覆]
@ZhaoFJx話說是不是可以幫忙統一加「user talk:」後綴並匯入此處?系統沒法自動辨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10 (UTC)[回覆]
完成Special:diff/84288815——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03:30 (UTC)[回覆]
通告現已發送予社群成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1日 (六) 13:36 (UTC)[回覆]

澄清解任過程中發言的不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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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
無後續討論之議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3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0xdeadbeef閣下在討論中提到(例:Bluedeck原話說不至於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續被說成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實際上會有限期封禁。),在下認為是不當解讀, 澄清可見於:澄清解任過程中發言的不同解讀。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3日 (五) 09:45 (UTC)[回覆]

您好,因與檢討相關制度並無直接關聯,本人將此議題移至其他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4日 (六) 08:08 (UTC)[回覆]
謝謝--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0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補充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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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移步相關頁面繼續討論,勿於此處別生枝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4日 (六) 14:34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Bluedeck 於2017年4月28日創建這個文檔:Wikipedia: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感覺目的挺好:「在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中,管理員和管理人員有時可能會因為未注意到方針指引的一些細節而出錯。在此總結了一些常見的錯誤,以便管理員在執行封禁時更加符合方針和指引,同時也便於普通用戶根據方針指引與管理員溝通,針對疑似不當封禁的類似情況提出質疑。」

有些管理員需要更加熟悉有關方針和指引, 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長期多年做出大量違反方針和指引的封禁行為, 避免發展到需要社群啟動彈劾程序。為此目的,我系統地閱讀了方針指引,查找了眾多案例,花費了大量時間,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補充。

所增加的問題都是在實際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從目前情況來看,許多有多年經驗的管理員對方針指引仍然不夠熟悉。這些總結不僅有助於管理員自查,也能幫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用戶找到相關方針和指引,以分析實際遇到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管理員和用戶都能夠按照方針辦事,這些總結是否能幫助管理員和用戶、是否能幫助維基社群營造一個和諧公平的合作環境是我們需要考慮的重點。 希望大家關注如何幫助社群,如何幫助維基營造一個和平公正的合作環境。

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社群可以繼續補充和討論, 有助於建立積極的中維社群環境。社群協作的關鍵在於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觀點。即使某些用戶表現不佳,作為管理員,我們應該保持專業和耐心,應該保持客觀、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簡單地採取高壓態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為基礎上。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13 (UTC)[回覆]

其實在Wikipedia talk: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有關此頁面新增內容,請大家協助確認及提供意見已有用rfc發起討論,建議在該討論頁討論即可。--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28 (UTC)[回覆]
謝謝您的理解, 社群需要一起合作, 進一步改善。這個補充的目的,和本次解任直接相關,涉及範圍大時間長影響大,更應該在客棧的檢討此次檢驗程序的過程中討論,讓一切改動公開透明,廣泛徵求意見, 有助於避免將來再啟動彈劾程序。
目前我的修改已經被全部徹底的回退。請測評用戶看一看在下的補充,發表您的意見, 包括是否應該恢復在下的編輯。--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48 (UTC)[回覆]
(!)意見,此討論內容已經和頁面發起的rfc討論重複,請求未參與其中的其他使用者協助關閉此段討論,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5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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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討論串也被放置play了很長時間了,看樣子就是沒有新的意見了。小結一下目前仍然沒有得出一個結論的議題:

  1. 管理人員上任是否要繼續安全投票?可否以公開投票的形式進行?
  2. 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這類頁面沒人/少人處理怎麼辦?
  3. 設立某種「停權」機制,配合獨立第三方調查人員處理設計權限的爭議
  4.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5. 安全投票的投票人列表是否應向所有用戶公開顯示?

其中對於2和3,咱個人認為與正在組建的仲裁委員會有關;對於1,眾多用戶認為繼續進行安全投票制度依舊是利大於弊。其他的議題似乎參與的用戶很少,因此重新貼在這裡吸引一下討論。@Ericliu1912 Stang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06 (UTC)[回覆]

管理員若系屢觸「微小違規」不改是否也應算為可提請解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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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管理員解任規則認為管理員如有相對較嚴重的違規事項,可被提請解任,然考慮到管理員一俟上任非彈劾、不活動或主動辭職並無輪換期限,如有管理員頻繁濫權觸犯微小違規事項,即使引發社群嚴重反感亦不可能在「換選」中被剝奪繼任可能,卻又不足以達成彈劾標準,是否應另外訂立規則,以使相關人員有被強制解任可能?--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5年2月4日 (二) 19:25 (UTC)[回覆]

現行解任條件中「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羣共識及禮儀」這句話感覺就是不妥當的翻譯,我自己不太能看明白這話的意思。假如把這話理解為「屢次嚴重違反社羣共識及禮儀」的話,那「管理員頻繁濫權觸犯微小違規事項引發社羣嚴重反感」可以算是「嚴重違反社羣共識及禮儀」的情境。此外,假如社羣也有共識把這視為WP:GAME處理的話,這也能構成「不斷重複其錯誤,且他人無法與其溝通,使致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這種情況應該是能夠緊急除權的,然而部分特定的社羣成員經常誤導並阻撓社羣正當合理行使此權利。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5日 (三) 01:56 (UTC)[回覆]
經查,該語句於2015年11月18日 (三) 19:44Bluedeck加入。對應英文維基百科頁面爲Wikipedia:Removing administrator rights修訂版本620063192,或Wikipedia:Administrators修訂版本691068920。後者載有以下文字:

Administrators are expected to lead by example and to behave in a respectful, civil manner in their interactions with others. Administrators are expected to follow Wikipedia policies and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to the best of their abilities. Occasional mistakes are entirely compatible with adminship; administrators are not expected to be perfect. However, sustained or serious disruption of Wikipedia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or, and consistently or egregiously poor judgment may result in the removal of administrator status. Administrators should strive to model appropriate standards of courtesy and civility to other editors and to one another.


管理員應當作爲其他用戶的表率,並在和其他用戶的互動中以尊重他人和文明的方式行事。管理員應當遵守維基百科方針(譯按:應當包含指引和任何社羣共識),並盡其所能執行任務。偶爾犯錯是可以接受的(譯按:原文作「和作爲管理員相容」);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譯按:原文作「管理員並不被預期是完美的」)。惟管理員持續或嚴重地作出和維基百科宗旨相違背的行爲(譯按:原文作「阻礙維基百科」)是不被接受的。管理員應努力為其他編輯和其他管理員樹立適當的禮貌和文明標準。

私以爲按照此段文字,現行方針應當被解釋爲「一再或嚴重地違反社羣共識及禮儀。」--1F616EMO喵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02:49 (UTC)[回覆]
那不妨直接全段重譯吧,畢竟你都直接給了譯文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8日 (六) 10:26 (UTC)[回覆]
中文維基百科和英文維基百科相關方針的格式不同。英文維基百科的上述歷史版本以段落解釋每條解任原則;目前版本更是直接套用爭議解決指引,並規定在解決無效之下才應該啓用解任程序提請仲裁。若希望保留目前段落形式的原則,我建議翻譯英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對管理員行爲的原則聲明,但修改爭議解決指引使其更詳盡的涵蓋各種情況可能更好,因解任請求本因爭議而生,理想情況下也以爭議解決而止。--1F616EMO喵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12:39 (UTC)[回覆]
@1F616EMO語句的確是我加入的,但是呢不是我原創的,而是當時進行了一番冗餘頁面的合併,把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里的內容和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整合的結果。此字句其實早就存在於前者的舊版本裡 (2008年)。Bluedeck 2025年2月11日 (二) 01:45 (UTC)[回覆]
好奇是單純就條文內容質疑還是說有哪位管理員你覺得經常違規?--日期20220626留言2025年2月11日 (二) 01: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