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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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期的經濟,一般稱為唐代經濟,是指七世紀到十世紀初唐帝國統治的中原、江南、四川與嶺南等地區的經濟發展。一般認為此時期是中國經濟由上古逐漸轉為中世的關鍵時期。
財政制度
[編輯]唐初戶等沿襲隋朝制度,武德初,行三等戶制[註1]。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唐朝頒佈均田令和租庸調。
唐朝廷將一部分官田設為賜田(供貴族、官吏、功臣)、公廨田[註2](供官署)、驛田(供驛站)、屯田(供軍政),而剩餘田地實行均田制分配於眾。均田令規定政府依戶籍授田,所授田地分公私兩田區[註3],是一種公私折中的制度。人口三歲或以下為黃,四歲或以上為小,十六歲或以上為中,廿一歲或以上為丁,六十歲或以上為老。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頃(公田八十畝、私田二十畝),老男和殘障人授田四十畝。寡妻妾授田卅畝。和尚道士每人授田卅畝,尼姑女冠則有廿畝。奴婢、婦人及耕牛不受田地。貴族、官吏和勛官則分別按其戚親近遠、品級高低、功勳大小分配適當的私田。相較隋朝,唐朝對土地的買賣寬鬆了許多,但仍有嚴格的限制。均田制不僅有助於確保朝廷財政收入和滿足上層貴族官僚對地產的需求,同時它也對唐初生產力的復甦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參1]。
唐朝課役[註4]分徭役、正役兩種。正役只徵收丁男,而徭役亦征中男。徭役有雜徭、色役兩種。雜徭多為地方的臨時補修建築工作。色役多為各類工匠藝活。正役包括稅役和兵役。稅役又有按照租庸調制收納的正稅與地稅和戶稅兩種輔助稅。租庸調法是與均田制配套實行的賦役制度。租庸調按丁徵收。每丁每年交納粟二石,稱為「租」。根據各地的不同生產,每年交納絹二丈,錦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為「調」。每丁每年要服徭役廿日,閏月加兩日。如果不想服徭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日,免調;卅日,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可超過卅日[參1],這種制度精神在於政府為民置產,其因其產而繳稅,即沒有重徵累民的問題,又可以防止兼併之風,自然是一種良制,但實行這種制度,必須滿足特殊條件,社會秩序須要穩定、人口不能大幅流動、戶籍與田籍又須非常清楚[參2]。戶稅稅額根據戶內丁男多寡分成九等。唐朝前半葉,戶稅逐年上升,高宗朝約收戶稅十五萬餘貫,至玄宗朝已高達二百多萬貫。因其稅收分量之重,逃稅情況普遍存在[註5][參3]。唐從隋制,在全國各地建造義倉,每年每畝收納地稅粟(或麥、稻)二升,以備緊急。至天寶年間,戶地二稅已占據唐朝稅收的很大部分。
武周末年均田制開始形同虛設,政治漸不以往,加上唐初突厥、唐末回紇吐蕃連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漸增。不僅徵兵形式的府兵制被迫要改良為募兵方式的彉騎,大莊園制經濟日益發展。安史之亂後,莊園制的形成導致土地兼併嚴重,越來越多的自耕農成為地主的佃戶。這種情況導致稅收人口緊缺。據統計,肅宗上元元年(760年)國家控制的人口一千六百九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納稅人口只有兩百三十七萬零七百九十九,戶口逃匿者越多,舊有的戶口名籍,則不敷使用。唐朝的財政陷入崩潰;租庸調制度便無法繼續實行。為解決財政困難,劉晏開始實行賦稅制度改革,採用「疾足」來回報各地經濟風景,以便穩定物價,優化稅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財政制度由租庸調法改為兩稅法。兩稅法[註6]沿襲過去地稅和戶稅的形式,按田畝的多少收地稅,按戶等的高低抽戶稅,以徵收實物為主,緡錢為次,且以實物價值折算得額[參4]。這樣,官僚、貴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納稅,減輕了平民的負擔,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另外因為簡便而且公平,後代各朝持續沿用[註7]。但是,兩稅法有諸如錢重物輕等弊病,只能暫時緩解唐朝的財政收入,雖然方法簡便且名義上依貧富等級公平的差別課稅而沿用至今,但解決衍生問題仍有賴形成安定社會與確保相關配套查檢制度施行。官僚、地主、大商人仍利用特權手段減稅、免稅、逃稅。唐後期隨着物價上升,兩稅制度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參5]。唐朝後期,為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實行鹽鐵專賣制度。政府設立鹽鐵使管理各地的專賣情況。結果導致物價飛騰,民怨四起,民間販賣私鹽者不在少數。而鹽鐵專賣制度也是黃巢之亂的直接原因之一[參6]。
租庸調
[編輯]兩稅法
[編輯]兩稅法實施後另有幾個重要意義:第一,政府只管徵租,不再授田,失去「為民制產」的精神。第二,改以耕地為課稅基準,戶口的整理不如以前重要。第三,兩稅法只依土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等於變相承認其土地所有權。於是,均田制以來的土地國有制從此結束,土地私有制確立。也使均田戶轉為自耕農或佃戶,佃戶的身份地位,際遇遠比以前的部曲好。他們屬於國家的編戶,佃戶和地主的關係,是租佃的契約關係,而不是私屬依附,他們只要按照契約繳稅,地主便不能控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其次,佃戶力役較前代減輕,部曲為豪族私屬,需負擔所有莊園的工作,而均田戶則有「庸」的負擔。在兩稅法之下,即使是佃戶,亦不需負擔勞役的責任。因此,佃戶比起部曲,有實質的改善。然而土地兼併益發嚴重,土地所有權集中在少數地主手中。地主為了尋求更高的報酬,通常只租小塊的農地給佃戶,讓其精耕細作來提高單位產量,地主才有更大的獲利,於是分割零碎的農地,成為宋代以後中國農村的常態。大多數的佃戶和自耕農,都只有小塊農地,因而經濟基礎非常薄弱,僅能維持不饑不寒的水準。一遇災荒,往往要流離失所。
商品稅與專賣制度
[編輯]農業
[編輯]工商業
[編輯]唐代的城市商品經濟處於成長的胚芽時期。長安、洛陽、蘇州、揚州、成都、廣州等都是一定地域內的商業中心。唐朝國內交通在當時世界上是十分發達的。陸路交通以長安為中心,道路遍佈全國。水路交通則是以洛陽為中心的南北大運河為主。全國共有驛站一千四百六十三所。其中陸驛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驛一百六十六所。商人用於存放商物的邸店因其利潤之高,在交通樞紐周邊發展開來。自中唐開始,由於大批士紳與工匠南遷,長江流域商業城市發展快速,國家的經濟財政亦仰賴南方的補給,當時有「揚一益二」的說法;而江南最大城市、江南東道治所蘇州的繁華程度在中唐末期時已逐步超越揚州和洛陽,在全國僅次於長安,成為整個中國南方唯一的、最高等級的州——雄州,有「甲郡標天下」之說,即所謂「當今國用,多出江南。江南諸州,蘇最為大」;此外杭州、湖州等地的經濟也得到了較快發展。而坊市分開的制度在蘇州、揚州等商業城市被打破,還出現了夜市。
手工業
[編輯]唐代手工業分官營和私營兩種。工部是主管官營手工業的最重要部門,直接管理的機構有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少府監主管精緻手工藝品;將作監主管土木工程的興建;軍器監負責兵器的建造。監下設署、署下設作坊。此外還有鑄錢監和冶監等。官營手工業的產品一般不對外銷售,只供皇室和衙門消費。工人則分為工匠、刑徒、官奴婢、官戶、雜戶等。私營手工業較官營手工業比不發達。唐前期主要手工業有紡織業、陶瓷業和礦冶業[參7]。絲、麻為主要紡織對象。河南道的絹,江淮的布都是其中的上等品種。唐朝的絲織品廣泛沿用北朝的蠟纈法染色,並先後研發出夾纈、絞纈兩種新染色法。織品圖案亦受西域胡風影響體現出少許波斯風格。白瓷的精細,唐三彩[註8]的數量可以證實當時陶瓷業之發達。唐三彩以黃、綠、白三色為主,表現了當時對施釉技術的熟練掌握,雖是隨葬物品,但製作精緻,取材涉及唐代社會上下的方方面面。金銀器製造業汲取了西域的一些技術,採用灰吹法達到很高的金銀純度。淮南揚州出產方丈鏡、江心鏡等上等銅鏡。中唐時,南方手工業大幅進步,特別是絲織業、造紙業和造船業:民間普及飼養桑蠶,開闢用竹造紙,製造人力腳踏輪船[參8]。越州越窯燒制出的秘色瓷是晚唐南方陶瓷業的傑出代表。
金融貿易
[編輯]唐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參9]。 確立了國家鑄幣的法幣地位。與此同時,又繼承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絹帛為貨幣的傳統,實行了「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錢即銅錢,帛則是絲織品的總稱,包括錦、繡、綾、羅、絹、絁、綺、縑、紬等,實際上是一種以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貨幣制度[參10] 。
初期,社會經濟以自然經濟為主[註9],商品經濟處於復蘇階段,水準很低。在這種情況下,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較好地適應了小額商品交易的需要。但隨著貞觀末期,尤其是高宗、武后及玄宗時期商品經濟的繼續發展,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逐漸暴露出其落後的一面。首先表現在絹帛作為貨幣因體大物重、不便分割、難於運輸儲藏等缺點開始不受市場歡迎,絹帛作為貨幣的職能趨於衰退,商品交易趨向喜歡使用更高一級的銅錢作仲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銅錢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營鑄幣不能滿足這種要求,於是造成了流通中銅錢短缺的日益加劇,又進而引發了嚴重的銅錢的私鑄和濫鑄,造成了物價波動、貨幣流通不穩定以及經濟發展的混亂,對國家財政制度造成威脅[參11]。
大城市中出現了櫃坊和飛錢[註10]。櫃枋經營錢物寄付,在櫃枋存錢的客戶可以憑書貼(類似於支票)寄付錢財。這些都說明了商業在中唐時期的繁榮。唐末,藩鎮戰亂連綿,戶數銳減,社會經濟規模再也未能達到開元盛世的水平[參12]。
唐政府多次查禁私鑄和濫鑄等的法令,並禁斷使用劣幣。但是由於銅錢貨幣供應量嚴重短缺,私鑄和濫鑄有暴利可圖,所以成效並不理想[參13]。
唐代,海外貿易開始興盛,西元八世紀下半期,從廣州經由麻六甲海峽進入印度洋,抵達印度、錫蘭、再西入波斯灣、亞丁及紅海地區的航路。將通往西方的海道與往新羅及日本的海道連接起來,唐代海外交通所能抵達的範圍,已及於新大陸發現之前舊世界的大部分地區,中東商人如猶太人、波斯人以及阿拉伯人紛紛西來。中國沿岸的交州、廣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揚州等城市,因與蕃舶互動頻繁,如雨後春筍般興盛起來,成為重要的對外貿易港口。為因應海上貿易的新形勢,唐代還特別設置「市舶司」,用來管理蕃舶的進出以及徵稅事由。海外貿易的數量,自此不斷成長。
生產技術
[編輯]唐代農業生產工具比前代有所進步,開元年間發明了曲轅犁,還出現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車和筒車。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統一全國,在之後穩定的一百三十年之中,僅見於記載的重要水利工程總計一百六十多項。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絳岩湖、安徽鏡湖、山東竇公渠、山西文水、河北三河、四川彭山、湖南武陵等。開元二十八年(740年),總耕地面積達到14,003,862頃(折合今市制為12.197億市畝耕地)。農業工具的進步以及水利工程的發展促使糧食產量逐年提高。天寶八載(749年),官倉存糧達九千六百萬石。長安洛陽米價最低的唐玄宗開元十四年(726年)時,每斗僅十三文,青州、齊州每斗僅五文。五穀的豐盛直接體現在唐初各地戶口與墾田數量的超前增長。
中唐之後,由於黃河中下游地區在安史之亂期間遭受破壞,而淮河以南地區遭受戰亂的破壞相對小得多,所以淮河以南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就在之後的穩定發展之中超越黃河中下游地區,中唐時淮河以南的土地大量開墾及大修水利,插秧移植水稻,使江淮的糧產量大幅增加,成為全國重要的糧食產區[參14]。白糖的製造始於唐代,宋以後長江以南各省種植甘蔗[註11]。種植販運茶葉的發展形成了南方經濟的一大收入。飲茶的習俗,從南方傳到北方,逐漸普及。南方的茶葉,通過大運河和陸路大批運往北方各地,至吐蕃渤海,甚至遠及波斯大食。然因賦稅不足,國用匱乏,貞元九年(793年)正月,鹽鐵使張滂奏請在主要產茶州郡及交通要塞,委派鹽鐵度支巡院設置茶場,由主管官吏分三等定價,每十稅一,在中唐以後成為國家的重要收入,因此在歷史上成為正式建立稅茶之始[參15]。
備註
[編輯]- ^ 《通典》卷六《賦稅》載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 ^ 繁:「廨」,簡:「廨」,拼音:xiè,注音:ㄒㄧㄝˋ,音同「謝」
- ^ 公有田即隋之口分田,北周之露田;私有田即隋之永業田,北周之桑田。
- ^ 繁:「課役」,簡:「课役」,拼音:kèyì,注音:ㄎㄜˋ ㄧˋ,音同「客易」,即賦稅和徭役。
- ^ 代宗大曆四年(769年)記載九等戶稅年收稅額分別為:「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 ^ 每年分夏、秋兩次收稅,所以稱為「兩稅法」。
- ^ 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代的「攤丁入畝」,都把力役合併到田租,都是兩稅法的沿續。
- ^ 原稱「三彩陶俑」。
- ^ 經濟發展可分為幾個階段:(1)自然經濟:以實物交換。(2)貨幣經濟:以貨幣作媒介。(3)信用經濟:以信用票券作為媒介。西元二世紀末到八世紀中葉,中國以實物交易為主,錢幣流通較少,所以學者稱為「中古自然經濟。」
- ^ 飛錢又稱便錢或便換,是商人先到京師,置錢於各道駐京之進奏院,然後換取憑證(即飛錢),當到各道做生意時,憑證兌現錢花用,類似於現在的匯票。
- ^ 蘇東坡詩:「冰盤薦琥珀,何似糖霜美。」宋時的「糖霜」,即今日的冰糖。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117頁.
- ^ 《中國通史》第十七章〈唐代的制度〉. 傅樂成. 2005年: 第462頁.
- ^ 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 鳳凰網引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史研究》. 2010年11月4日 [2010-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8) (中文(中國大陸)).
- ^ 韓國磐. 《隋唐五代史纲》(修订本) 第三篇 安史乱后的唐朝 第十二章 两税法和唐中叶以来的社会经济. 人民出版社. 1979年: 第314頁 (中文(中國大陸)).
- ^ 傅樂成. 《中國通史 隋唐五代史》第十六章〈唐代的制度(上)〉. 1993年: 第143頁.
- ^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97頁.
- ^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107頁.
-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
大百科
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 ^ 《舊唐書 卷48·志第二十八食貨上》:「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仍置錢監於洛、並、幽、益等州。秦王、齊王各賜三爐鑄錢,右僕射裴寂賜一爐。敢有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
- ^ 江增慶. 《中國通史綱要》〈第四篇第一章 隋唐〉,第十五節 隋唐之制度. : 第290頁.
- ^ 傅樂成. 《中國通史 隋唐五代史》第十六章〈唐代的制度(上)〉. 1993年: 第144頁.
- ^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113頁.
- ^ 劉玉峰. “唐代貨幣制度與貨幣流通淺論”. 《山東大學學報》 (中國山東濟南). 2002年, (第6期)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102頁.
- ^ 傅及光. 唐代茶文化之研究 (PDF). 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2006-06 [2010-01-0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8-20)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