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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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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
马来西亚协定
起草完成日1961年11月15日
签署日1963年7月9日
签署地点英国伦敦
盖章日1963年7月31日
生效日1963年9月16日
签署者英国英国
哈罗德·麦美伦
Duncan Sandys
Lord Lansdowne

马来亚联合邦马来亚联合邦
东姑阿都拉曼
敦阿都拉萨
陈修信
善班丹
翁毓麟
林瑞安

北婆罗洲
姆斯达发
唐纳史蒂芬
W. K. H. Jones
丘锡州
W. S. Holley
Gunsanad Samuel Sundang

砂拉越
Philip Ernest Housden Pike
天猛公朱加
Abang Haji Mustapha
林鹏夀
Abang Haji Openg

新加坡新加坡
李光耀
吴庆瑞

缔约方英国英国
马来亚联合邦马来亚联合邦
北婆罗洲
砂拉越
新加坡新加坡

马来西亚协定》(马来语Perjanjian Malaysia),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之间关于马来西亚的协定》(英语:Agreement relating to Malaysia betwee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ederation of Malaya, North Borneo, Sarawak and Singapore),简称MA1963MA63,是一份结合马来亚北婆罗洲砂拉越新加坡来取代原有的马来亚联合邦的协议,而联盟后的国家称“马来西亚”。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脱离马来西亚,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马来西亚协定》是一份拥有法律地位的文件,且必须在《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条文及《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下同读。

协议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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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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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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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英殖民地的北婆罗洲、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将依据本协议及各项附录联邦化,成为沙巴、砂拉越与新加坡,并与原先马来亚联合邦的所有州属组成联邦,联邦此后称为“马来西亚”。 The Colonies of North Borneo and Sarawak and the State of Singapore shall be federated with the existing States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s the States of Sabah, Sarawak and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instruments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 and the Federation shall thereafter be called " Malaysia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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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政府须采取适当行动,依据本协议A附录在马来亚联合邦国会立法,并在1963年9月16日生效(此日是马来西亚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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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将寻求女王会同枢密院批准,依据本协议B、C及D附录授予成为马来西亚州属的北婆罗洲、砂拉越、新加坡之宪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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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提呈一项法案予国会通过,于马来西亚成立日起,英国将放弃对北婆罗洲、砂拉越、新加坡的主权。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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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在马来西亚日之前,依据本协议E附录,在国会提呈法案并寻求通过,将马来亚联合邦移民法令扩展及制定新条文,以纳入有关入境沙巴及砂拉越的规定之条文。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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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马来亚于1957年10月12日签署的防务及双边援助协议,须扩展至整个马来西亚国土,以让英国继续使用在新加坡和马来亚联合邦的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负起马来西亚及英联邦的防务与援助责任,及维持东南亚的和平。这须依据本协议F附录进行。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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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同意英国政府在马来西亚日之前依据G附录,制定补偿其在北婆罗洲及砂拉越的海外官员退休福利;英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须在马来西亚日过后尽速签署本协议的H及I附录,如情况需要,马来西亚政府也须同步获得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政府签署有关附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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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未有条文履行1963年2月27日签署的政府际委员会报告A及B附录以及第三章,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及砂拉越须采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须之行动加以履行。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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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及新加坡须将有关共同市场及财务安排的本协议J附录制成协议。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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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未有条文履行本协议K附录说明之有关广播与电视事宜,马来亚联合邦及新加坡须采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须之行动加以履行。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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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本协议的附录以英文书写外,本协议以英文本和马来文本签署,倘内容存疑,以英文本为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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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马来西亚法案

附录B:沙巴宪法

附录C:砂拉越宪法

附录D:新加坡宪法

附录E:移民法案

附录F:防务及双边援助协议

附录G:驻外人员补偿与退休福利协议

附录H:沙巴与砂拉越公职人员协议

附录I:新加坡公职人员协议

附录J:马来亚联合邦与新加坡间共同市场及财务安排协议

附录K:新加坡州广播与电视协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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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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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黄招发:砂沙签署 20条款非法律文件. 诗华日报. 2015年9月16日. [2015年11月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月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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