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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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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李福達案

李福达(?—?),山西代州崞县(现山西原平县)人。明朝弥勒教宗教首领。

正德(1506年-1521年)初年与王良李钺组织宗教反明,被判处山丹卫充军。自山丹卫逃出,改名为李午,被发现,再次发往山丹卫。后来又逃到陕西洛川,传习白莲教,“远近争附,随其贫富,有献至千金者,破产也所甘心,或子女,或器物,接撞而至”,和邵进禄、惠庆等人在陕起事。事败,再改名张寅,编立族谱,呈献黄白术,投靠武定侯郭勋嘉靖初年,输粟捐官,任山西太原卫指挥使。嘉靖五年(1527年),被仇家薛良告发到山西巡按御史马录,郭勋写信给马录,希望大事化小。马录却联合巡抚江潮上奏弹劾郭勋。

郭勋请张璁进言嘉靖帝,将焦点移转到大礼议。嘉靖帝命刑部尚书颜颐寿、左都御史聂贤、大理寺卿汤沐等复审。嘉靖六年四月,锦衣卫逮捕马录入京,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钰、佥事章纶皆入狱。薛良被处死刑,马录发配边疆。桂萼方献夫等平反有功,李福达官复原位以终。嘉靖帝则利用此案巩固皇权,史称“李福达案”。

嘉靖四十五年,四川人蔡伯贯叛乱,事败被捕,供出是李福达之孙李同的徒弟。四川抚、按官移文山西,捕李同下狱。自吐为李午孙,大礼之子,世习白社妖教。假称唐裔当出驭世,惑民倡乱,与《大狱录》姓名无异。抚、按官论同坐斩,奉旨诛之。马录被平反,赠太仆少卿。

《明史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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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达之狱》内容来源于《明史纪事本末》第五十六卷,《明史纪事本末》大约成书于清朝顺治十五年(1658年),为清人谷应泰(1620~1690)所撰。此书较后来的《明史》早了八十多年出版。顺治十七年(1660年),谷应泰遭到御史黄文骥弹劾,指斥书中有违碍之处。经朝廷查阅,书中尚无不妥之处,后选入《四库全书》。

历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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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徐阶传》:“未几,帝(明世宗)崩。(徐)阶草遗诏,凡斋醮、土木、珠宝、织作悉罢,大礼“大狱”、言事得罪诸臣悉牵复之。诏下,朝野号恸感激,比之杨廷和所拟登极诏书,为世宗始终盛事云。 同列高拱郭朴以阶不与共谋,不乐。朴曰:“徐公谤先帝,可斩也。”

明穆宗即位,御史庞尚鹏四川蔡伯贯一案,奏称李福达实为白莲教魁首,请为马录、颜颐寿等平反,清人张廷玉等编撰的《明史》采其说,称“由是福达狱始明”(《明史·马录传》)。然而同时代的郭子章怀疑庞论(《国榷·嘉靖六年》)。支大纶亦不赞成庞论(《世穆两朝编年史》)。

高拱张居正坚决认为桂萼的判案是正确的[1],修穆宗实录时,居正削去洗雪大狱的诏书和庞尚鹏疏。按高拱持之最力,居正逐高拱,仍在实录中保留高拱的奏疏(《穆宗实录》、《万历野获编》卷十八)。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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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白寿彝《中国通史》卷9,明时期下册。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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