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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划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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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废府州厅改县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沿革,主要讲述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过程。

军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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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次日湖北军政府成立。七个星期之内,湖南陕西江西山西浙江江苏贵州安徽广西福建广东等省纷纷响应,陆续宣布脱离清政府独立,并依据《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的规定成立全省性的军政府[1]。今上海重庆两地则在境内则设立独立的军政府,并不受本省军政府的领导。内地十八省只剩下甘肃河南直隶三省效忠清政府。由于起义各省尚未成立起全国性的中央政府,因此各省的地方行政区划由各地方军政府自行制定。

北洋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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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行政区划
1922年
1926年

南北议和后,清逊帝溥仪于1912年2月正式退位,中华民国获得统治中国的法统,并继承全部清朝领土,新的中央政府——北京临时政府组建。次年(1913年)1月8日,新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行政官厅组织令》(以下统称“划一令”),5月又公布《省官制》、《道官制》、《县官制》,将清代的直隶州、直隶厅及州、厅全部改编为“县”,府全部废除,确立了省、道、县三级行政区制度[2]

民国三年(1914年)1月,大总统袁世凯批准内务部《改定各省重复县名及存废理由清单》,在全国范围内,对重复县名进行了大调整。8月28日,北洋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置了93个“”,分为繁要缺、边要缺、繁缺、边缺、要缺、简缺共6类三个等级。其中“繁要缺”是驻扎在省会的首道,地方形势紧要,政务繁杂的道;“边要缺”是地处边陲,形势紧要的道;“繁缺”是辖县较多、财政情况良好的道;“边缺”是边境地区或重要行政据点;“要缺”是境内辖有重要商埠的道;“简缺”是辖县较少、事务较简、财政情况不佳的道。京兆地方及稍后设置的东省特别行政区,因政区特殊,均未设道。又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特别行政区因县级政区较少,均只各设1道。各省一般平均在3~4道,仅甘肃及黑龙江省最多,皆设置了7道。各道管辖县数,一般在10~30县之间,不过也存在了如黑龙江省黑河道辖3县(在设立其他设治局前),陕西省关中道辖40县以上的道的特殊例子。

因为道制的等级与发行行政经费的多寡有关,因此各省纷纷提出等级重新评估的要求,从民国三年(1914年)至四年(1915年)5月之间,内务部先后批准河南省河洛道江苏省徐海道广西省苍梧道镇南道吉林省依兰道的升等。同一时期内,江苏省淮扬道浙江省瓯海道黑龙江省绥兰道广东省潮循道山东省东临道的升等要求,因行政管辖区域不大,行政事务也不复杂,均被内务、财政两部驳回。在1年半内,有如此多的道因经费问题而请求升等,引起了北洋政府的注意。内务部及财政部于民国四年(1915年)6月经大总统批准,今后若无特别的情况,不再重新评估核办。

国民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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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区划
1933年
1945年末-1946年初
1949年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后,曾基于军事或行政需要,在部分省分陆续设立“跨省政务委员会”以方便管理或作为少数民族自治诉求的回应: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于各省份设立跨省级的军政长官公署。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为止,扣除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东北及华北两地,实际尚有东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5个“军政长官公署”:

省级行政区划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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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全国共画分为直隶、奉天、吉林、黑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22行省以及外蒙古、内蒙古、青海地方西藏地方阿尔泰地区塔尔巴哈台共28个省级行政区。随后陆续设置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京兆、东省、胶澳商埠、淞沪商埠,废置塔尔巴哈台、阿尔泰区域。至民国15年(1926年),共有32个省级行政区。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裁京兆地方直隶省奉天省改名,特别区胶澳商埠改设省及特别市,新设宁夏、青海2省及上海、南京、西京、北平、天津5特别市威海卫行政区,至抗战爆发前,共有39个省级行政区。抗战期间,重庆升为直辖市。抗战胜利以后,威海卫行政区改为省辖市,并自日本接收台湾及东北,东北地区依《东北新省区方案》划设9省3市,翌年初承认外蒙古独立。民国36年(1947年),共有35省12直辖市1西藏地方,民国38年(1949年),以原隶广东省之海南岛及南海诸岛区域改制为海南特别行政区,预备建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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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连市因苏军违约久占不撤,未能实际管辖。
  2. ^ 哈尔滨市因中共叛乱与苏联阻挠,未能实际管辖。
  3. ^ 东南军政长官公署初设时曾将海南特别行政区列为所辖地区之一,惟实际上海南特区从未受之管辖,后改画入华南军政长官公署管辖。
  4. ^ 贵州省于1949年11月一度画入华中军政长官公署管辖。
  5. ^ 有部分台湾地位未定论者认为以国际法而言,中华民国从未将之纳入领土,故亦自始无“收复”,仅“代管”战败国放弃之领土。
  6. ^ 1953年已经迁往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在“控苏案”后反悔,并单方面撤回承认。1962年统治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划定与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边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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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十、廣東宣佈共和獨立. 广东省情信息库. [2009-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10) (中文(中国大陆)). 
  2. ^ 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的行政区划. [2016-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06). 
  3. ^ 主计部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年鉴 民国三十七年六月:第一章 地理环境 第一节 疆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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