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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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会议,又称司法院院会,是中华民国司法院为研商院内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为《司法院组织法》第17条所规定设立[1],由司法院院长、司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惩戒法院院长、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司法院秘书长及司法院副秘书长组成,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司法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司法院副院长代理主席。司法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司法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 关于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法律案。
- 关于施政纲要及概算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司法院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必要时司法院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组成官员
[编辑]根据《司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司法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司法院会议的成员为:
列席官员
[编辑]根据《司法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司法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官员列席司法院会议。
- 民事厅厅长
- 刑事厅厅长
-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厅长
- 少年及家事厅厅长
- 司法行政厅厅长
- 大法官书记处处长
- 秘书处处长
- 资讯处处长
- 公共关系处处长
- 参事室主任参事
- 人事处处长
- 会计处处长
- 统计处处长
- 政风处处长
- 发言人室发言人
- 其他经司法院院长邀请或指定之其他相关官员
议事方式
[编辑]司法院会议原则上采用多数决。
参考文献
[编辑]- ^ 司法院組織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