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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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權利系列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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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婚姻的相關議題與社會運動,經歷長期的爭取和推動,包括了祁家威在解嚴前的請願和臺灣民主化後的釋憲聲請,以及90年代的同志運動為多元性別平權奠定基礎[1]。
臺灣婚姻規範的法源為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當中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法律地位。為了使同性婚姻法制化,臺灣同志團體自2012年起積極推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承認同性婚姻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反對LGBT權益人士稱同性婚姻法制化會變動現行婚姻概念,反對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關權益,部分稱可另立專法來處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認為另立專法有隔離政策之嫌,對權益保障也易掛一漏萬,徒增立法困擾[2]。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大法官就釋憲聲請裁決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违宪,要求立法机关两年内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权利,成為亞洲首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3]。
2018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4]、12[5]案通過,同性婚姻會以修改民法以外的其他立法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司法院聲明依此立法原則所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6]。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次日(21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7]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時任總統蔡英文公布,法案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8],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1個、世界第27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9]
歷史
[编辑]明清時期閩俗男風盛行,兩個男子拜堂成親的風俗時有所聞,那時人們稱這種關係為「契兄弟」[10]。
據《臺灣日日新報》,日治時期明治45年(1912年)時臺南廳安平街有位28歲生理女性蕭氏錦,外觀像男子,對於從事勞力工作也很在行。兄長徵詢後,找到一位也住安平的歐氏葉(21歲女性),明媒正娶地將之娶入門。婚後蕭氏錦改穿男裝,兩人形影不離[11][12]。這可能是臺灣第一對見報的同性婚姻。
據口述歷史,大谷部落排灣族曾將男生跟男生同住一起,稱為 qaliqali;女生跟女生很親密的,稱為 drangidrangi。他們彼此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一起生活,而為部落中人所接受[13][14]。
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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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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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 | 臺南廳安平街蕭氏錦、歐氏葉二人同性婚姻見報。 |
1958年 | 有一對女性向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要求公證結婚遭拒[15][16]。 |
1986年 | 男同志祁家威向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請願,遭政府機構拒絕[17]。 |
1995年 | 4月7日,同志工作坊、我們之間、愛福好自在報等數個團體組成「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發起「促進同性婚姻合法化聯署聲明」[18][19]。 |
1996年 | 11月10日,許佑生與烏拉圭籍的何葛瑞(Gray Harriman)於台北市福華飯店,公開舉行臺灣首場同性婚禮,重量級藝文界人士,以及眾多政壇及媒體圈高層都到場表達祝福[20]。 |
2000年 | |
2001年 | 3月13日,中華民國法務部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提出「為保障同性戀者人權,明定國家應尊重其權益,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24][25],時任法務部長為陳定南,是台灣史上第一次將同志組成家庭與收養子女視為基本人權的法案。 |
2003年 | 7月17日,民進黨政府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通過了「人權基本法」草案[26][27],惟後來該草案有部份內閣成員反對,無法進入立法程序[28][15]。 |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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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居住在屏東魯凱族部落的拉弗和舞邦,以其傳統文化中的「義結金蘭」儀典,跨越頭目女兒與平民的身分階級差異,結拜為乾姐妹,組成部落裡族人所認可的家庭[32]。 |
2011年 | 陳敬學與高治瑋為了爭取平等結婚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3][34]。他們在2005年訂婚,2006年經公開儀式舉行結婚典禮,但於2011年8月向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遭到拒絕。2011年10月21日,陳、高二人提起訴願,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予以維持原處分。 |
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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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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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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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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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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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11月24日,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4]、12[5]案通過,同性婚姻不直接修改民法,會以其他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11月29日司法院聲明公民投票案創制之立法原則,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6]。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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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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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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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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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
同性婚姻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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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伴侶盟等婚姻平權團體推動同性婚姻面臨了立法遊說難有進展的困境,在2014年8 月改採司法訴訟的手段,號召同性伴侶向戶政事務所要求結婚登記,作為後續提起訴訟的依據。另一方面,過去就曾向法院提告的祁家威再次要求登記結婚確定敗訴。於是雙方合作,由伴侶盟提供義務律師團協助法律事宜,於2015 年8月聲請釋憲。另外,由於北市府民政局轄下的戶政事務所收到了同性伴侶要求結婚登記之申請,民政局認為民法婚姻章的相關規定存有違憲疑義也聲請釋憲[97]。
司法院大法官於 2017年 2 月受理這兩件釋憲聲請,並併案處理,同年3 月24 日召開大法官會議對此案進行言詞辯論,於 5 月 24 日公布《第748號解釋》。解釋文表示《民法》未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開放同性伴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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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高雄市政府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的身分註記,不過此註記不具《民法》婚姻的法律效力,註記也不會出現在戶籍謄本、身份證等書面文件上[98]。臺北市在6月17日,臺中市政府於10月1日[99],皆開放受理。此後全部直轄市以及部分縣市已先後開放受理同性伴侶註記[20][100]。因縣市註記為行政措施並無法令依據,所以在實務上許多醫院仍然拒絕承認同性伴侶戶政註記的效力[101]。
2017年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宣布將於同年7月以行政命令開放全國性的同性伴侶戶政註記,亦可跨縣市辦理登記(因尚有雲林縣、澎湖縣、花蓮縣與臺東縣尚未表態願意同步實施[100])。在不涉及修法與第三人權益的事項,如勞動法令的家庭照顧、醫療法令的手術同意書與監所的探視,皆可比照適用[102][103]。另外,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的過渡期間,「同性伴侶註記」的性質相當於「結婚登記」,得適用勞保條例等部分法令[104]。
高雄市 (2015.05.20)[105]
臺北市 (2015.06.17)[106]
臺中市 (2015.10.01)[107]
臺南市 (2016.01.31)[108]
新北市 (2016.02.01)[109]
嘉義市 (2016.03.01)[110]
桃園市 (2016.03.14)[111]
彰化縣 (2016.04.01)[112]
新竹縣 (2016.04.01)[113]
宜蘭縣 (2016.05.20)[114]
嘉義縣 (2016.10.20)[115]
南投縣 (2017.07.01)[116]
新竹市 (2017.07.03)[117]
基隆市 (2017.07.03)[118]
苗栗縣 (2017.07.03)[119]
屏東縣 (2017.07.03)[119]
金門縣 (2017.07.03)[119]
連江縣 (2017.07.03)[119]
自2019年5月24日起,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同性之結婚登記者,若之前已辦妥同性伴侶註記,該同性伴侶註記將自戶政系統刪除;但與未開放同性結婚之國家或地區之人士仍可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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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8年4月審查並接受下一代幸福聯盟的提案。中選會批准其兩個與同性婚姻有關的提案;一個是關於民法婚姻是否需僅限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0案),另一個是主張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120]
2018年9月,婚姻平權公投推動小組宣布,將提交連署,提案要求立法機關修改《民法》,來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第14案)。[121]
由於公投的第10[4]案、第12[5]案通過,因此限制了同性婚姻不會直接修改民法,而是以其他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
主題 | 同意 | 不同意 | 無效票 | 投票人數 | 投票權人數 | 投票率 | 政府處置 | ||||
---|---|---|---|---|---|---|---|---|---|---|---|
得票 | 占比 | 得票 | 占比 | ||||||||
民法條文婚姻規定限定為一男一女[122] | 7,658,008 | 72.48% | 2,907,429 | 27.52% | 459,508 | 11,024,945 | 55.80% | 通過 | 民法規定男女結婚的條文不予變動 | ||
以專法保障同性伴侶而不修改民法條文(專法保障同性伴侶) | 6,401,748 | 61.12% | 4,072,471 | 38.88% | 540,757 | 11,014,976 | 55.75% | 通過 | 行政院依此公投結果和大法官釋字擬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於2019年5月17日通過 | ||
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 3,382,286 | 32.74% | 6,949,697 | 67.26% | 608,484 | 10,940,467 | 55.37% | 不通過 | 未通過,不予處理 | ||
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123] |
結婚登記立法
[编辑]由於公投第12案通過,依據《公投法》要求,行政院須最遲於2019年3月前提出對應法案[124]。2019年2月21日,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125]。3月15日,立法委員賴士葆及沈智慧共同提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126]。而立法委員林岱樺所提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則在5月3日逕付二讀[127],並連同前述兩版本於14日在立法院進行協商,然最終協商無果,只能待17日進行表決[128]。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表決「同婚專法」,其中《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雙方當事人依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明定同性伴侶可「結婚登記」,立院113席立委,有66人贊成,27人反對,19人未出席或未表決,立法院長蘇嘉全為主席,因此未投票[129]。當日《748號解釋施行法》表決通過後,該施行法本文規定於同年5月24日生效[8]。2019年5月22日,總統蔡英文公布同婚專法,該施行法正式成為法律,於同年5月24日生效[130]。
政黨 | 贊成 | 反對 | 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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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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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無黨籍 | - | - | |
總計 | 66 | 27 | 20 |
區域別 | 合計 | 男性 |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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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526 | 185 | 341 |
新北市 | 117 | 43 | 74 |
臺北市 | 95 | 39 | 56 |
桃園市 | 36 | 13 | 23 |
臺中市 | 65 | 21 | 44 |
臺南市 | 39 | 8 | 31 |
高雄市 | 72 | 32 | 40 |
宜蘭縣 | 8 | 4 | 4 |
新竹縣 | 15 | 5 | 10 |
苗栗縣 | 9 | 1 | 8 |
彰化縣 | 8 | 2 | 6 |
南投縣 | 6 | 2 | 4 |
雲林縣 | 4 | 1 | 3 |
嘉義縣 | 3 | - | 3 |
屏東縣 | 12 | 3 | 9 |
臺東縣 | 3 | 1 | 2 |
花蓮縣 | 13 | 6 | 7 |
澎湖縣 | - | - | - |
基隆市 | 8 | - | 8 |
新竹市 | 10 | 3 | 7 |
嘉義市 | 1 | 1 | - |
金門縣 | 2 | - | 2 |
連江縣 | - | - | - |
結婚統計
[编辑]根據中华民国內政部統計,2019年5月24日立法生效當天,共有526對同性伴侶完成同婚登記,其中男性185對、女性341對。雙方均為中华民国國民有511對、中华民国國民與外籍人士有十五對[132]。
在2019年,相同性別結婚對數為2939對,同期(5月-12月)全國結婚對數為9萬69對,同年全國結婚對數為13萬4524對,同性婚姻佔全國婚姻比例分別為3.26%和2.18%[133][134]。
第一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是當日上午八時四十六秒,在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首對國人與外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則是當日上午八時五分三十七秒在新竹市東區辦理完成[132]。
依據縣市別來觀察,同性婚姻登記首日以新北市的一百一十七對最多,台北市的九十五對次之,高雄市七十二對排名第三[132]。
一年後的統計數據
[编辑]而在同性婚姻法案正式施行即將屆滿一周年之際,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0年5月22日止,全國共有4021對同性新人完成結婚登記,其中女性2773對,男性則為1248對。若按縣市別統計,以新北市815對最多、占總數兩成,其次是台北市633對、占16%,第三名則是高雄市的534對、占13%。
雙方均為台灣人的共3832對,比率為95%。其餘5%中,189對是外籍人士[註 2],分別來自十七個國家,以美國占八十人最多,加拿大廿一人次之,澳洲十七人第三。[135]
2019年5月24日上路,2019年同性婚姻的結婚對數為2939對,男性928對、女性2011對;離婚則有110對,男性50對、女性60對。2020年結婚有2387對,包括男性674對 、女性1713對,比2019年減少552對;2020年離婚則有371對,包括男性100對、女性271對,比2019年增加了261對。[136]
反應
[编辑]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推行與社會變遷等因素,臺灣民眾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攀升。根據中央研究院社會變遷調查,從 1991年的 11.4 %,成長至2012 年的52.5 %,以及 2015 年的 54.2 %,但存有相當的世代差異[137]。青年世代通常比其他世代更加支持,並聚焦制度平等及人權。中、老年世代則傾向從傳統價值及傳宗接代的觀點來考量[138]。
同性婚姻法制化的運動,與反制運動,在議題推展的過程中,呈現高強度動員的競爭[137],並在達成同性婚姻立法的過程中,涉足立法倡議與遊說、司法違憲審查和公投動員投票的相互角力,與制度上的相互折衝[97]。支持同性婚姻的政黨和團體有社會民主黨、時代力量、綠黨、台灣基進、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伴侶盟、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等。反對者主要來自信心希望联盟、宗教联盟等,多有宗教背景,不少以基督教右派和福音派背景的教會為主。國民黨和民進黨內部意見不一,既有支持者,但亦存在反對的立場。
民意調查
[编辑]日期 | 發布單位 | 贊成 | 反對/不贊成 | 不知道/沒意見/拒答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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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至8月 |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39] | 11.37% | 57.96% | 29.75% | 第二期第二次調查報告第389頁(面訪) |
2001年某月(可能為5月底或6月初)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40] | 23.1% | 59.9% | 16.9% | |
2012年4月 | TVBS民調中心[141] | 49% | 29% | 21% | |
2012年8月 | 中國時報民調中心[142] | 56% | 31% | 12% | 問及合法領養子女的權利時,58.1%贊成,31.4%不贊成,10.4%無意見 |
2012年7月至10月 |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43] | 52.5% | 30.1% | 17.37% | 第六期第三次調查報告第307-308頁(面訪) |
2012年12月 | 聯合報系[144] | 55% | 37% | - | 在問及同志生育或領養子女的態度時,贊成者為40%,反對者52% |
2013年8月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45] | 53% | 37% | - | 交叉分析結果年齡愈小、學歷愈高、愈沒有明確宗教信仰者,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較高。 |
2013年11月 | TVBS民調中心[146] | 40% | 45% | 14% | 該民調還有詢問對於多元成家立法草案的態度。問及如果法律通過同性婚姻,對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的態度,贊成者49%,反對者39%,沒意見12% |
2014年11月 | 今周刊委託台灣指標民調[147] | 46.8% | 42.9% | 10.3% | |
2014年12月 | 世新大學知識經濟發展研究院台灣民主自由人權調查[148][149] | 54% | 44.6% | - | 其中20到29歲年齡層,有高達84.1%的民眾表達支持 |
2015年8月至11月 |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50] | 54.18% | 37.12% | 8.65% | 第七期第一次調查報告第208頁(面訪) |
2015年12月 | 法務部[151] | 35.3% 21.0% |
31.7% | 11.8% | 該調查將問題設計為三種互斥的方式提問,支持56.3%(支持「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為35.3%,支持「同性伴侶可以登記取得類似配偶的身分,但享有的權利與配偶不同」為21.0%),支持維持現狀、不必特別保障為31.7%。不知道或沒意見為11.8%。法務部在同年針對網路族群舉辦的i-voting投票則有71%的投票者支持一步到位制訂同性婚姻法。[152][153] |
2016年11月 | 台灣智庫 | 47.8% | 41.7% | - | 年齡越輕越支持,20-29歲71.2%支持度最高,之後每增加十歲的級別,支持度降低約十個百分點,顯示年齡越高越保守。教育程度越高越支持,大學及以上有71.8%的支持度,小學及以下僅18.1%;政黨傾向的影響,在國民黨和民進黨支持者無明顯差別,近於總體數字,傾向時代力量者,則有71.8%的支持度。[154][155] |
2016年11月 | 國民黨[156] | 51.7% | 43.3% | - | |
2016年11月 | 民進黨[157] | 55% | 45% | - | 30歲以下公民,近8成支持,30-39歲,贊成也高達67%。 |
2016年11月 | 台灣民意基金會[158][159] | 46.3% | 45.4% | 8.2% | 有批評此一調查刻意以「誘導式」題目來操弄民調數據[160] |
2016年12月 | 台灣民意基金會[161][155][162] | 37.8% | 56% | 6.2% | 有批評此一調查刻意以「誘導式」題目來操弄民調數據[163] |
2017年4月 | 台灣的公民意識:理論與實際[164] | 49.3% | 50.7% | - | |
2018年11月 | 行政院性平會[165] | 37.4% | 55.6% | 7% | |
2018年12月 | 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166] | 33.7% | 58.5% | 7.7% | 第二十六次總統滿意度電訪及手機調查案 |
2020年1月到5月 | 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167] | 41% | 54.1% | 4.9% | 題目為詢問對於政府推動的748施行法是否支持(面訪) |
2020年5月 | 彩虹平權大平台[168] | 41.9% | 48.7% | 9.4% | 跨國同婚權益:53.8%同意,33.4%不同意,12.8%無意見 收養小孩:56.8%同意,38.4%不同意,4.8%無意見 |
2020年5月 | 行政院性平會[165] | 52.5% | 46% | 1.5% | |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 |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69] | 52.2% | 44.3% | 3.6% | 第八期第一次調查報告第199頁(面訪) |
2021年5月 | 彩虹平權大平台[168] | 47.9% | 42.5% | 9.6% | |
2021年5月 | 行政院性平會[165] | 60.4% | 37.9% | 1.7% | |
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 |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70] | 62.9% | 35% | 2.2% | 第八期第三次調查報告第396頁(面訪) |
2023年4月 | 行政院性平會[165] | 62.6% | 35.6% | 1.8% | |
2023年6月到8月 | 皮尤研究中心[171][172][173] | 45% | 42% | 13% | 在18-34歲中,有75%支持。35歲以上,支持下降到33%,在所有調查的國家中,差距最大。 |
2024年3月 | 彩虹平權大平台[168] | 56.52% | 36.93% | 6.49% | 跨國同婚權益:64.29%同意,28.94%不同意,6.59%無意見 收養小孩:66.14%同意,31.09%不同意,2.76%無意見 |
2024年4月 | 行政院性平會[165] | 69.1% | 30.1% | 0.8% |
注释
[编辑]- ^ 16個境外面談國家: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緬甸、印度、孟加拉、尼泊爾、巴基斯坦、不丹、斯里蘭卡、喀麥隆、塞內加爾、迦納、奈及利亞、甘比亞。[88]另外,與這些國家的國民結婚,若符合「結婚面談作業要點」所規定之特定條件,認定其婚姻真實性無虞者,可申請免與面談。[89]
- ^ 2020年時,由於當時《涉外民事法》之法律解釋,外籍人士的本國法須承認同性婚姻才得以和台灣人在台登記同性婚姻。另外,港澳籍由於《涉外民事法》之法律解釋,中國大陸籍由於兩岸同性婚姻的行政措施尚未建立,因此港澳籍與中國大陸籍人士當時亦無法和台灣人在台登記同性婚姻。至2023年1月變更涉民法之法律解釋及2024年9月建立兩岸同婚的行政措施後,相關情況得到了改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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