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 (自治組織)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09年7月26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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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治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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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為中國大陸地區在人民公社解體以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城市街道、鎮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牧區之小組的漢語命名比較多樣,有「獨貴龍」、「牧民小組」和「牧業小組」,詳見嘎查#下級組織。「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村民小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各個時期對應的農村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或作業單位有:
- 土地改革至大躍進以前為「農業合作社」(即初級農業社);
- 人民公社時期為「生產隊」;
-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為「村民小組」;
- 國民政府時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當於一個農村基層組織「甲」。現今台灣地區類似村里以下的行政編組稱為「鄰」。
負責人
[編輯]村民小組的行政負責人稱為「村民小組組長」,由當地村民兼職,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由本組全體村民參加。推選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由一人或幾人推薦,大家舉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薦候選人,然後由全組村民投票表決。村民對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撤換。組長沒有俸祿,一般給予少量補貼,補貼標準依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為參照,在經濟發達地區每月補貼約為50~200元,其他地區年補貼約為50~500元。
- 組長職責:一是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建議、意見;二是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三是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由村民推舉產生。
規模
[編輯]村民小組可以分別由幾戶、十幾戶或幾十戶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區可以由數戶至幾十戶的差異,人口密度高的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多以30~50戶為主,多則近百戶。通常同一縣級行政區行政「村」的人口規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區、縣區之間不盡一致。
作用
[編輯]可以使村委會的自治任務和工作計劃通過各小組得到落實。村民小組是村民自治共同體內部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自治的一個層次。村民小組作為全體村民的一種組織,負責經營、管理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大陸農村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屬於全體村民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一種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在發包時,由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承包給村民經營。有的地方,村民小組還興辦了集體企業,也應由小組經營、管理,或由小組承包給村民經營。
歷年數量
[編輯]年份 | 鄉村的村民小組 | 城鎮的居民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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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507.9 | 129.6 |
2003年 | 519.2 | 122.2 |
2002年 | 528.6 | 124.4 |
2000年 | 553.4 | 127.2 |
1999年 | 533.3 | 110.6 |
1997年 | 535.8 | 1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