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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出境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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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安廳發給王貴女的華僑出境通行證

華僑出境通行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1年8月2日公佈的《華僑出入國境暫行辦法》[1]所發出的通行證,供華僑出境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佈的《華僑出入國境暫行辦法》規定 , 凡持有中國[注 1]政府頒發的護照和簽證的華僑,即准許出入國境;未持上述護照和簽證或來自未與共和國建交國家的華僑,可在入境口岸申領《歸國華僑證明書》入境;華僑回國後出境前往建交國家的,憑護照、簽證出境;前往未建交國家的,須在當地公安機關申領《華僑出境通行證》後再出境[2]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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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指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下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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