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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出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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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发给王贵女的华侨出境通行证

华侨出境通行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1年8月2日公布的《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1]所发出的通行证,供华侨出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规定 , 凡持有中国[注 1]政府颁发的护照和签证的华侨,即准许出入国境;未持上述护照和签证或来自未与共和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可在入境口岸申领《归国华侨证明书》入境;华侨回国后出境前往建交国家的,凭护照、签证出境;前往未建交国家的,须在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华侨出境通行证》后再出境[2]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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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指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华民国,下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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