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涵
高一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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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出生 | 1885年2月2日 大清安徽省六安 |
逝世 | 1968年4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 | (83岁)
政党 | 中国国民党(1925-1949) 中国共产党(名誉) |
配偶 | 陈廷祺 |
儿女 | 高宗沪 |
高一涵(1885年4月4日—1968年4月),原名高永浩,别名涵庐、梦弼等,安徽省六安州人,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政治学者。
生平
[编辑]1885年4月4日,高一涵生于安徽六安官亭。父亲高显墀弃学经商。5岁发蒙,7岁时父亲过世,由长兄高永著掌管家事。[1]17岁考中秀才。1905年,科举废除后进入六安州学堂学习,隔年选送入安徽高等学堂,师从严复。1907年,徐锡麟因刺杀安徽巡抚恩铭被处死,高一涵和同乡朱蕴山目睹他被处刑。隔年,熊成基在安庆起义失败,深受感召。1911年10月,与同学十余人声援武昌起义,11月,孙毓筠赴安庆成立安徽军政府,高一涵参加《安徽船报》社,支持革命。1912年,供职于安徽民政司教育署,与高语罕同事。[2]
从日本到北京
[编辑]1912年末,自费留学日本,隔年入明治大学政治科。二次革命失败后,经济资助中断,生活困窘。1914年5月,参加章士钊所办的《甲寅》杂志,结识供稿同人陈独秀等人。1915年2月,参与反对“二十一条”的集会并成立留日学生总会。6月,开始为陈独秀回国办的《青年杂志》供稿。1916年2月,到留日学生总会任职,结识了李大钊,参加他组织的神州学会并共同编辑《民彝》杂志。[3]
1916年7月,毕业归国,与许怡荪同船。8月,汤化龙、梁启超、蒲殿俊创办《晨钟报》,李大钊任主编,邀请回家省亲的高一涵同赴北京办报。9月2日,李大钊不满汤化龙干预报刊内容而辞职。后与李大钊同住皮库胡同,与白坚武、秦立庵、田克苏等人办《宪法公言》。1917年1月,应章士钊聘请,和李大钊、邵飘萍一起为《甲寅》日刊撰稿。2月,母亲去世。10月,经许怡荪介绍和胡适同住竹竿巷。1918年,经陈独秀介绍,受聘为北京大学编译委员会编译委员,并在中国大学、法政专门学校任教。冬,参加李大钊成立的马克思学说研究会。[4]
1918年12月,陈独秀、李大钊等人创办《毎周评论》,为其供稿。1919年5月4日,参与游行,后与陈独秀等人到中央公园、城南游艺园、新世界等处散发传单,支持学生、市民运动。12月,参与发起工读互助团。27日,经奉天前往日本。[5]1920年5月,接待康白情、徐彦之、孟寿椿、方豪、黄日葵五人作为游学团来到东京。6月22日,到天津后返京。8月,参与成立京、沪皖事改进会,和会员共同推荐张继煦任安徽教育厅长。9月,参加《新青年》社。1921年5月,反对安徽军阀张文生通缉蔡晓舟等人。8月,与陶孟和到重庆宣讲教育。12月,与王统照主办《晨光》杂志。1922年3月,开始与王星拱等人筹办省立安徽大学。[6]4月,参与发起非宗教运动,成立非宗教运动大同盟。5月,开始为《努力周报》供稿。8月,又在湖南会馆发起民权大同盟,主张民权和妇女权利。10月,安徽省议会选举被判决无效,与各地皖人致电许世英要求改选。[7]
1923年,对罗文干案等事发表多篇时评。10月,被聘为北大政治系教授。1924年1月,第一次国共合作后,经李大钊介绍,于次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2月,为王世杰新创刊的《现代评论》供稿。1925年1月,作为国民议会促成会成员到北京各地宣讲,对抗段祺瑞组织的善后会议。3月,被聘为华北六大学辩论会委员。4月,得了猩红热,休养了三个多月。[8]
从教授到监委
[编辑]1926年2月,积极宣传讨张反日的主张。三一八惨案后,也积极反应和批判。8月,参与北大评议会脱离教育部的抗议运动。10月,北伐军占领武汉,经李大钊和高语罕推荐成为共产党名誉党员,1927年1月,南下武汉经章伯钧介绍,担任国立武昌中山大学政治系主任,兼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编译委员会主委。清党后不久李大钊遇害,高一涵在武昌组织悼念。6月,恽代英任武汉政府国民党军委总政治部秘书长,高一涵任宣传部长。宁汉合流后随安徽国民党党部自武汉到安庆,又遇到何健打压,同沈子健、周新民离开安庆前往上海。9月,在上海法政学院任教,多次发表文章讨论平均地权等问题。1928年4月30日,胡适接任中国公学校长,高一涵应邀任社会科学院长。11月,由王乐平介绍参加陈公博、顾孟余成立的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1930年2月,因为胡适离开中国公学、高一涵也请辞离开。9月,国民党中央党部聘请他和等五人参加约法起草委员会,但未参会。11月,因为中国公学的风波和胡适不欢而散。[9]
1931年2月,经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院长于右任提名,到南京出任监察委员,任内处理庄智焕案[10]、陈调元案[11]、常鸿钧案[12]等弊案,还去各地视察水灾救济事宜。夏,应杭立武提倡,共同发起中国政治学会。九一八事变后,弹劾王正廷外交上的失误。[13]1932年,行政院长汪精卫签署《淞沪停战协定》,引起社会不满,高一涵和高友唐等委员集体弹劾汪精卫。9月,中国政治学会正式在国立中央大学成立,被选为干事。又处理安徽涡阳县侵吞赈灾款案和河南温县违法加赋案。[14]1933年,处理易培基违法售出金器案、顾祝同非法拘禁刘煜生案等。[15]1935年4月,高一涵被调往两湖地区,担任监察使。1934年4月,发表多篇文章讨论国民大会的制度设计问题。7月,因前月对时任铁道部长顾孟余的弹劾案导致汪精卫的不满,试图限制监察院的职权,7月16日,监察院总辞表达抗议,以致行政院案未能通过。1935年4月,任监察院湖南湖北监察使。6月,改到武昌两湖监察使署办公。[16]7月,对汪精卫行政院提出弹劾,8月8日,汪政府下台。9月,勘察江汉工程局弊案。1936年,弹劾两湖各县公务员失职违法诸案。1937年8月,探望途径武汉的高语罕,9月,又见胡适与周鲠生等好友。9月,陈独秀出狱后,由南京至武汉,高一涵为其接风,安排住处,时常与王星拱等皖籍同乡聚会。1938年6月底,随两湖区监察使署从武昌撤至湘西芷江。11月,长沙大火,受于右任命到长沙勘察实情,追究军警机关责任。1939年,与国家救济总署的许世英筹款救助安徽难民。长沙大捷时曾去前线劳军。[17]
1940年8月7日,调任甘肃宁夏青海监察使,12日,与黄少谷向最高国防委员会建议改进征兵办法。11月19日,由重庆至兰州赴任。1941年4月,奉命调停马步芳与班智达活佛的火并案。下半年又到各地巡查,了解当地状况。同时为劳工利益发声,改善拘留所的待遇。1942年6月,奉蒋介石电令严查甘肃省政府中国银行仓库囤积居奇的情形,惩处了一批商人。10月,到河南勘灾。[18]安徽也遭灾大旱,高一涵也在兰州出力,帮助赈灾。1943年1月,被聘为教育部国立敦煌艺术所筹备委员会主委。12月,取缔各县黑市,安定物价。1944年秋,卧病。查实第八战区贪腐问题,严加惩处。1945年12月,与敦煌所所长常书鸿在兰州办画展,争取国民政府对西北发展的支持。[19]
1946年1月,省立安徽大学筹办升格为国立,任委员。8月,在国立兰州大学兼职任教。11月,当选制宪国民大会代表,负责监察院部分的审查。1947年3月11日,再度赴武汉担任两湖监察使。武大六一惨案后,对武汉警备司令彭善提起弹劾。[20]后多次掩护共产党地下党员。4月,任粮食部两湖区征粮督导团主委。12月,调任监察院中央委员,自武汉赴南京。1948年,主要处理于右任交办事务,起草及审查法案。[21]
加入民盟与政协
[编辑]1949年4月,被任命为考试院委员,但隐居南京并未赴任。4月24日,解放军进入南京。6月,经周新民和陈敏之介绍加入中国民主同盟。7月,应南京军管会文教委员会聘请,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1950年5月,任法学院院长和校务委员。隔年又在南京市人民政府担任监委、政法委员。1952年,接受思想改造,院系调整后,法学院被撤销,高一涵对此有意见,遭到批评。1953年2月,任江苏省参事。1954年,当选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后来又当选第三、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1955年2月,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1956年,当选为民盟中央委员、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兼组织部长。并在江苏省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此后连任第三届江苏省政协副主席。1957年,大鸣大放,在民盟南京市委座谈批评撤销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流弊,后多次参加民盟组织的整风运动。1958年10月,在省政协和人大发表自我批判,反省自己的阶级立场。隔年又参加反右斗争。之后几年多忙于民盟党务和政协的工作。1967年,感染肺炎,住院治疗。后文化大革命时,高一涵被指名批判,在家闭门不出,练习书法度日。[22]
1968年1月23日,高一涵在南京逝世,享年83岁。
1978年,江苏省政协、民盟江苏省委联合为高一涵举办骨灰安放仪式,恢复名誉。[23]
著作
[编辑]- 欧洲政治思想史
- 政治学纲要
- 中国内阁制度的沿革
- 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
注释
[编辑]- ^ 高大同(2015年),第12页
- ^ 高大同(2015年),第4-10页
- ^ 高大同(2015年),第12-19页
- ^ 高大同(2015年),第22-28页
- ^ 吴汉全(2012年)
- ^ 周宁. 北洋政府时期省立安徽大学的筹办与纷争. 安徽大学学报. 2009, (第3期).
- ^ 高大同(2015年),第33-58页
- ^ 高大同(2015年),第66-77页
- ^ 高大同(2015年),第82-94页
- ^ 中华民国监察院. 公報. 监察院公报. 1931, (1): 157–160.
- ^ 中华民国监察院. 公報. 监察院公报. 1931, (1): 72–173.
- ^ 中华民国监察院. 公報. 监察院公报. 1931, (2): 91–92.
- ^ 中华民国监察院. 公報. 监察院公报. 1931, (七一十二期): 191–192.
- ^ 中华民国监察院. 公報. 监察院公报. 1931, (十六期): 137、148.
- ^ 中华民国监察院. 公報. 监察院公报. 1931, (十八期): 97、102.
- ^ 中华民国监察院. 公報. 监察院公报. 1931, (五十七期): 32.
- ^ 高大同(2015年),第115-139页
- ^ 高一涵. 金城集 卷二. 国史馆. 1946: 9.
- ^ 高大同(2015年),第160页
- ^ 監察院見聞. 文史资料存稿: 492.
- ^ 高大同(2015年),第163-168页
- ^ 高大同(2015年),第180-212页
- ^ 高一涵骨灰安放儀式在寧舉行. 新华日报. 1979年1月14日.
参考文献
[编辑]- 陈良亭. 高一涵传. 群言出版社. 2019.03. ISBN 978-7-80256-845-7.
- 吴汉全,高大同. 高一涵评传. 人民出版社. 2019. ISBN 978-7-01-020493-2.
- 吴汉全. 高一涵——五四时期的政治思想研究.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2.01. ISBN 978-7-206-08179-8.
- 高大同. 高一涵先生年谱. 上海文化出版社. 2015.12. ISBN 978-7-80740-754-6.
- 孙宗一. 民國初年監察思想述論. 学术界. 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