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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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模式或威斯敏斯特体系(英语:Westminster system或 Westminster model),是一种议会制政府,它包含了一系列立法机关的运作程序,首先在英国发展起来。该系统的关键方面包括由立法机关成员组成的行政部门,并对立法机关负责;议会反对党的存在;以及与政府首脑不同的礼仪国家元首。该术语源自威斯敏斯特宫,自13世纪以来一直是英格兰和后来的英国威斯敏斯特议会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制度经常与起源于美国的总统制[1]或基于法国政府的半总统制进行对比。
威斯敏斯特体系在英国大多数前殖民地获得自治权后(美国和塞浦路斯除外)的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中使用或曾经使用过,1848年加拿大的第一个省和1855年至1890年之间的六个澳大利亚殖民地。 这是遗赠给新西兰、和前英属香港的政府形式。以色列在宣布脱离英国托管巴勒斯坦独立后,采用了很大程度上受威斯敏斯特启发的政府体系。然而,一些前殖民地此后采用总统制(例如尼日利亚)或混合制(例如南非)作为政府形式。
特点
[编辑]威斯敏斯特体系起源于英国,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实施,加拿大各省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于19世纪中期最早采用。现在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有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前英国殖民地国家沿用此制。日本和以色列也参照威斯敏斯特体系。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包括:[2]
- 国家元首是议会的组成部分(英国君主统治下的君主立宪国家,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总统大多数也属于虚职)
- 内阁全部由议员组成(现代的行政体系内阁成员多数下议院议员),向议会负责
- 行政与立法不分家,官员职权会互相重叠,但两权制衡
- 有官方反对党(正式名称为“国王陛下最忠诚的反对党”,简称“忠诚的反对派”。部分国家的最大反对党拥有组建影子内阁的权力,对应政府内阁)
- 单一政党执政的政府或较大政党主导的联合政府
- 单一制(不是主要特点,如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是联邦制国家)
- 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
- 下议院单一选区多数决(不是主要特点,如新西兰是一院制联立制)
- 上议院由委任议员组成(部分国家为直选产生,如日本及澳大利亚,亦有国家不设上议院)
- 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
- 两党制(也可能为多党制)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多数国家有成文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政府首长和国家代表的名号(联邦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渐形成的。
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的体制,跟威斯敏斯特体系有很大不同。
国家元首的地位
[编辑]国家元首的地位乃为政府之象征,在英国尽管选举的大权是在国家元首(英国君主)的手上,但是实际上政府的权力在首相或总理手中。作为一位广义的国家元首有别于专制政权的领袖会借由透明的过程取得权力,在澳大利亚及加拿大都奠定这样的典范,都是相当好的例证,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权力都会被视作破坏传统的制度,如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也因为成文宪法的出现,这些传统也开始变成具体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权力过当。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Varieties of public representation.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ISBN 978-0521128650.
- ^ The Westminster System –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www.psc.nsw.gov.au. [22 August 2017]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