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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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Canada)由成文法、不成文惯例、习惯法组成。宪法规定了政府组成、公民权利等。加拿大宪法的组成现由《1982年宪法法令》第52(2)条定义,包括英国议会通过的《1982年加拿大法令》。加拿大宪法受英国、美国影响较大,采用美国的联邦制与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加拿大保障省的地方自治权力,相当于美国保障州的权利。至今该宪法尚未在魁北克省省议会获得通过。
1867年宪法法令
[编辑]《1867年宪法法令》,原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它规定了加拿大政府体系,混合了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度以及美国的联邦制。尽管如此,当时加拿大仍然被视作是英国殖民地,并不被视为独立国家,直至《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
1982年宪法法令
[编辑]《1982年宪法法令》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于1982年4月17日正式签署生效,新宪法正式确立加拿大作为主权独立国家的地位,并正式在法律上脱离与英国的联系。加拿大当时十省的省长除了魁北克省外,皆签署承认新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