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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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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
英格兰和威尔士总检察长
Attorney General for
England and Wales
现任
理查德·赫尔默英语Richard Hermer

自2024年7月5日
总检察长办公室
尊称总检察长
(非官式)
非常尊敬的
(官式;英国和英联邦内使用)
类别王国政府司法官员
所属
提名者英国首相
任命者英国君主
(按照首相建议)
任期随国王陛下意愿而定
设立1277年
首任William de Boneville
副职英格兰和威尔士副总检察长
网站官方网站

国王陛下英格兰和威尔士总检察长(英语:His Majesty's Attorney General for England and Wales),是英国政府官员,属王国政府司法官员之一。总检察长身兼英格兰和威尔士官方及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英格兰和威尔士副总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是总检察长的副手。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应职位不同,在英国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都是政务官位,按照近代惯例由英国议会议员出任,一般任职者都有法律专业背景,许多是王室法律顾问

总检察长一职可追溯至1243年,历史文献记载一名专业律师受雇在法庭上代表英格兰国王的利益。这个职位在1461年起执行政治工作,当时的任职者被传唤到上议院向当地政府提供法律建议。1673年,总检察长正式成为英国官方的法律顾问和代表,不过总检察长的职务仍主要为诉讼而不是法律咨询。在二十世纪初,总检察长的职务从诉讼转型至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而大部分向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均由政府法律部英语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提供,总检察长是主管政府法律部的政务官。

总检察长的工作是非常艰巨的,帕特里克·黑斯廷斯爵士英语Patrick Hastings在任职期间写道:“当一名政府司法官员就像活在地狱里。”(to be a law officer is to be in hell)[1]。总检察长的职责包括督导皇家检察院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办公室政府法律部英语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前称库务律师署)、皇家检察院监察科、兵役检控局英语Service Prosecuting Authority,以及由政府律师负责的诉讼。总检察长可对英国政府、个别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提供法律意见,在国会回答质询及向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提出现行法例罚则过于宽松的条文。自《1997年政府司法官员法令》通过后,总检察长可委派副总检察长代行其法定职责,而在法律上须视其所有决定为总检察长所作之决定。

中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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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香港时期,“律政司”是香港就“Attorney General”一职使用的正式职称。现时,官方文件中会使用“律政司”[2]或“检察总长”[3]作为正式译名。中国大陆及台湾资料中常将律政司译为“总检察长”或“检察总长”。

实际上英国的总检察长并不负责刑事检控,只会监察相关工作。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辖区去的检控工作负责单位是皇家检察院,由皇家检察院检察长英语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England and Wales)领导;而名义上的“检察长”是国王陛下总代诉人(HM Procurator General),是库务律师(Treasury Solicitor)的兼职之一。后者是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的最高阶的事务官,是政府法律部英语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的主管官员。在近代的检察机构改革前,作为检察官出庭的讼务律师由国王陛下总检察长兼库务律师委任指导,因此至今英国最高阶的出庭检察官仍称为“库务大律师”(Treasury Counsel),其中为首的称为“首席资深库务大律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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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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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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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ones (1969) p.43
  2. ^ 立法會LS163/98-99號文件 (PDF). 香港立法会: p.1. 1999-04-22 [2018-11-29]. ......是由律政司(the Attorney General)代表女皇陛下行使。 
  3. ^ 在選定國家中政府高級人員的任命程序 (PDF). 香港立法会: p.8. 2002-03-13 [2020-10-21]. 皇室的律政專員——檢察總長及副檢察長——均屬大臣職位,因此,出任該兩個職位的官員均會跟隨政府的轉變而撤換。檢察總長處理由法案及法律政策事宜引起的法律問題,以及所有涉及政府的國際及國內重要訴訟案件。他肩負與政府檢控事務部有關的法定職責。副檢察長處理由檢察總長授權處理的事務。現任檢察總長是上議院的議員。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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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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