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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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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摊丁入亩

摊丁入地,又称作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属于税制改革,草创于中国明代,大体完成于清朝雍正帝统治时期,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田赋,从而将人力形式的地方税收归朝廷所有。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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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以来即有人头税的传统,对于一个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成年男子(人丁、丁男、丁壮)加以课税,称丁税。此外,丁男多必须服行傜役

明末张居正实行的一条鞭法是摊丁入亩的最初阶段,规定免行徭役,以现金代替,并与田赋一起征收,使税赋征收更为简便,同时也减少了无田地者的负担,部分地区亦有摊丁入亩的举措,在当时称为随粮派丁丁随地派[1]丁随田办[2]田代丁编等。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颁布了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此诏令使得丁税的数量成为定额,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负担丁税。

雍正帝则正式废除丁税,将康熙末年已经固定的丁税数目,分摊入田赋,使得没有田产的人可以不纳税赋。但这个政策在各地区实行先后不一,最早如广东在康熙五十五年(1717年)即开始实行,大多数的行省雍正四年(1726年)至七年(1729年)之间实行,少数边地行政区贵州山西台湾等则到乾隆以后才实行,最晚的吉林光绪八年(1883年)才完成了摊丁入地。

雍正帝虽将丁税并入田赋,差徭并未完全废除。各地乡村,差徭仍有按牛马驴骡加派者,有按村庄保甲派者,有按户口科者,间亦有按地亩科者,依然征发役夫。凡修葺城垣、官衙、公署、刑狱,皆派民营造,砖瓦、木料、土石, 皆派民供应。而大官过境,勒派民夫,多至千数百名,空腹守候。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有人求免差傜,乾隆驳斥说:“我朝百年以来,薄海编氓,从无公旬徭役,所有守夜、开沟、栽树、修堰等事,乃民间自为保护、相友相助之谊,如江西、湖广等省沿江堤堰,民间自为修防甚多,何得谓之差徭”。[3]乾隆帝的意思是,这些并不是公家摊派的差傜,是民众自发做功德,属于民间的互助行为,不关公家的事。摊丁入地在乾隆初年打了很大的折扣,继加征火耗后,又变相加税一次。[4]在比如岁贡、衙门差役,明代岁贡为均傜银差的一部分,均傜则是以丁为主,服务于官府内的经常性差事,均傜又分力傜与银傜,力傜又称力差,多由富户应役,名目多为皂隶、狱卒、门子、马伕、驿夫,由应役人亲身应役,银傜又称银差,多为贫户应役缴纳,以平衡负担,名目为岁贡、马匹、草料、工食、材薪、膳夫折价。另衙役也为均傜的一种,有些穷困府县会征发男丁为长期的衙役。但既已摊丁入亩,又与明代相同仅给工食费,相当不合理,亦成为清代吏治败坏之最的因素之一。

摊丁入亩之后,有清一代仍要岁贡,如闽南金门贡糖,及安溪台湾铁观音乌龙茶等、云南普洱茶等各地贡茶、各地的名产或纺织品,往往被依照岁贡名义征取,相当于对这些产业的从事者课税。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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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这个政策的实行,一方面皇帝希望藉减少赋税而展现“仁政”,一方面是清初人口大量增加,户口难以掌握,造成按人口税收计算增加困难,因此采行此方式以减少征收所需成本。摊丁入地的实施,使得佃农没有纳税负担,而地主的负担增加,对于中国人口的持续增加、减缓土地兼并、以及促进工业商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与一条鞭法相同,“役归于地”,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无田则无须履行赋役代金,结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根据“黄宗羲定律”,清朝对食盐征收厘金,变相收取人头税,在盐税正课外,增加盐厘及盐税附加,明代万历年间盐课240万两[5],而清光绪年间,盐课、盐厘总数为1,300余万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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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志九十六》:“户口考”:“直省丁徭多寡不等,率沿明代之旧,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着,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2. ^ 《江南通志 : 卷六十八》:雍正六年为始丁随田办奉㫖依议附范时绎疏略丁银随田并征最为均平良法直隶各省厯来丁地分征者节经俞㫖题明归并奉有州县内向有丁银随田征输者亦有 在案今江南各丁田各办者查各属田地原有髙下之殊按亩起科亦有轻重之别所有丁银各就本县地亩均摊。
  3. ^ 《清实录乾隆朝实录》189
  4. ^ 郭松义 《清代的“黄宗羲定律”》
  5. ^ 李汝华《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两淮岁解六十八万两有奇,长芦十八万,山东八万,两浙十五万,福建二万,广东二万,云南三万八千两有奇。除河南(东)十二万及川陕盐课,虽不解太仓,并其银数,实共该盐课银二百四十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