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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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协定》(日语:梅津・何応欽協定,うめづ・かおうきんきょうてい),就解决河北事件问题,1935年6月9日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提出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初案,6月11日又向何应钦提交备忘录(日文为“覚書”)正式文本,备忘录内容构成对中国主权侵害。
1935年7月6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在蒋介石授意下,未直接回复,而以普通信函派专人递送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接受6月9日至11日梅津就华北问题提出的备忘录全部条件,并将“自主地按期执行”,因而双方没有正式的协定手续。日方因担心中方含糊回复而事后反悔,将整个事件通称《何梅协定》并公之与众。实际国民政府完全履行了“协议”(备忘录)中的全部条件。
经过
[编辑]1935年5月,日本中国驻屯军声称,国民政府杀害天津亲日报刊《满洲晨报》社社长白逾桓、《国权报》社社长胡恩溥,又诬中国援助东北义勇军进入《塘沽协定》中规定的非武装区(实际上当时的东北义勇军为独立武装),再次出兵南下。为避免事态扩大,国民政府派遣何应钦与日方梅津美治郎签订《何梅协定》,保证“取缔全国一切反日团体及活动”。
协定遂行的结果,中国在河北省和察哈尔省的主权大部丧失,禁止中国人民进行抗日活动。
根据后来公布当时的国民政府的手令、文件原本。蒋指示何“觉书切不可以书面答复,应拒绝之”,然何受到日方压力,遂以普通信函回复梅津接受。尽管“何梅协定”无正式的条约格式,何应钦以普通信函回复接受,且措辞模糊,但仍按协定了执行相关项目,避免日方反弹。在其后何以未正式与日方签约意图免除责任,而实为满足日方要求履行了协定内容。[2]
内容
[编辑]- 《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 |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承诺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 |
” |
- 《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 | 敬启者,6月9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
” |
参考文献
[编辑]- ^ 民國重要史事檢索系統. 国史馆. [2013-09-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09).
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委员长何应钦口头答复驻津日军司令梅津美治郎的要求,即所谓“何梅协定”,但何应钦并未正式签字,只是口头同意梅津备忘录的条件。其实何应钦另书信表示接受所谓协定内容,并按所谓协定执行了相关条款。
- ^ 郭岱君; 加藤阳子、肖如平、岩谷将、洪小夏. 重探抗戰史(一):從抗日大戰略的形成到武漢會戰1931-1938. 台湾: 联经出版公司. 2022/05/26: 82~87. ISBN 9789570863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