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而《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目标之一是期望使国际间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有一致共同的参考标的,也希望国际间在进行网络犯罪侦查时有一个国际公约予以支持,而得以有效进行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公约除序言外,本文分为四章,共计48个条文。序言是说明《网络犯罪公约》的功能、目标;然后第一章为术语的使用,即是对网络犯罪涉及的术语进行名词定义其中包括有计算机系统(computer system)、计算机资料(computer data)、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与电信资料(traffic data)等都有一明确之定义;而第二章为国家层面上的措施,包括有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管辖权三个部分,其目为要求各签约国于各国国内应采取的措施,且在程序法部分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法制度,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非法访问(Illegal access)的行为方面,《网络犯罪公约》要求各国应立法明定非法访问为犯罪行为并应予处罚;第三章为国际合作,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两个部分,在一般原则中包含规范引渡及相互合作等相关问题,而特殊规定则系有关计算机证据获取的问题,签约国应建立一周七天且一天二十四小时皆能联系合作机制的网络,各国也要对于相关人员加强训练,并配予必要的装备以配合各国合作事项的进行;第四章为最后条款,主要规定《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生效、加入、区域应用、公约的效力、声明、联邦条款、保留、保留的法律地位和撤回、修订、争端处理、缔约方大会、公约的退出和通告等事项。
网络犯罪公约在第二章自第二条至第十条中制定了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以刑法处罚 ,分述于下:
- 非法访问(Illegal access):指任何故意威胁或攻击计算机系统及计算机资料的行为,如计算机黑客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带给计算机系统及合法用户极大困扰,更是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且若计算机系统因此故障,更需耗费人力、物力等资源去修复,故此类行为应予惩罚。(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二条) 。
- 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此类行为包括非法截取计算机发送的“非公开性质”计算机资料,此项规定是用以保障计算机资料的机密性。根据欧洲理事会说明,如果计算机资料在发送时,没有意图将信息公开时,即使计算机资料是利用公众网络进行发送,也属于“非公开性质”的资料。(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三条) 。
- 资料干扰(Data interference):包含任何故意毁损、删除、破坏、修改或隐藏计算机资料的行为,此项规定乃是为了确保计算机资料的真确性和计算机程序的可用性。 (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四条)。
- 系统干扰(System interference):此项规定与第四条的“资料干扰”不同,此项规定乃是针对妨碍计算机系统合法使用的行为。根据欧洲理事会的说明,任何计算机资料的发送,只要其发送方法足以对他人计算机系统构成“重大不良影响”时,将会被视为“严重妨碍”计算机系统合法使用。所以在此原则下,利用计算机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程序或滥发垃圾电子邮件,都符合“严重妨碍”计算机系统,即构成“系统干扰”的行为。(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五条) 。
- 设备滥用(Misuse of devices):包含生产、销售、发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从事上述各项网络犯罪的设备。由于进行上述网络犯罪,最简便的方式便是使用黑客工具,因此间接催生了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因此有需要严格惩罚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从基本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 (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六条) 。
- 伪造计算机资料(Computer-related forgery):包括任何虚伪资料的输入、更改、删改、隐藏计算机资料,导致相关资料丧失真确性。目前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法律,伪造文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接受刑事制裁,故此规定只是将无实体存在的计算机资料也纳入“伪造文书”的文书范围。(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七条) 。
- 计算机诈骗(Computer-related fraud):包括任何有诈骗意图的资料输入、更改、删除或隐藏任何计算机资料,或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为个人谋取不法利益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这是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八条) 。
- 儿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包括一切在计算机系统生产、提供、发行或发送、获取及持有儿童的色情资料,此项规定是泛指任何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上述儿童色情犯罪行为。(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九条) 。
- 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此项规定包括数条保障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列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犯罪公约》也规定这些行为必须为故意、大规模进行,并使用计算机系统所达成的。(原文请引用《网络犯罪公约》第十条)。
《网络犯罪公约》为世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必将对世界多数国家的相应立法产生重要影响,遵循《网络犯罪公约》能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编辑]-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CETS No.: 185,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QueVoulezVous.asp?NT=185&CM=11&DF=6/21/2007&CL=ENG.
- 胡惠生(2001),全球首条网上犯罪国际公约[在线资料],资料来源: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928103651/http://www.gamez.com.tw/viewthread.php?tid=7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