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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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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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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H.124,請你過目一下。--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15年7月6日 (一) 09:53 (UTC)[回覆]

owennson,可以,請直接合併吧,其討論頁最好也合併,討論頁上的舊討論可存檔到新標題的子頁面之下。--黃居士留言2015年7月7日 (二) 11:44 (UTC)[回覆]


請問各位:與中華民國建交的20個國家,其承認的是不是中華民國?如今@Matt Smith:將我在駐中華民國大使館的修改,回退為 中華民國邦交國大使館,理由是WP:NPOV,是否合理?難到這些國家的大使館不是設在中華民國?不是設在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條目裡的大使館是用駐華)?

就算你主張臺獨、臺灣地位未定論,也不能否認中華民國現行有效統治臺灣的事實。民進黨的臺灣前途決議文也早就認為:臺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態」,而民進黨也當選三次中華民國總統,難到會認為自己選的是代表全中國的中華民國總統?

要不,請行文中華民國總統府、中華民國外交部、各駐中華民國大使館,詢問臺灣現在是不是叫中華民國?這些國家的大使館是不是設在現行中華民國的領土?

簡言之,我用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是否不對?謝謝。

--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07:53 (UTC)[回覆]

敝人沒有主張台獨。「統治」不等於「擁有」。無論中華民國政權的邦交國承認什麼、民進黨承認什麼,那都是他們的立場,不能代表維基百科的立場,維基百科本身沒有立場,維基百科只用中立的觀點敘述事情。
「駐中華民國大使館」這種措詞會暗示「台灣就是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因此不中立。--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08:09 (UTC)[回覆]
「駐教廷大使館」在義大利境內,但並不會暗示義大利為梵蒂岡領土。這理由牽強了。--Reke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0:53 (UTC)[回覆]
那個當然也會暗示。--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1:20 (UTC)[回覆]
Template:駐中華民國大使」(以及其中條目),這種命名會不會也暗示「台灣就是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因此不中立?此外,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列表,請看看連結至哪裡?另同意Reke所言。--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1:28 (UTC)[回覆]
那些都會暗示。「駐X國」就是說駐在X國境內,「駐美國」就是說駐在美國境內,「駐中國」就是說駐在中國境內,這是普遍的認知。--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1:34 (UTC)[回覆]
那是駐中華民國大使,不是駐中國大使,請不要混淆視聽。
就請揭竿起義,將那些有暗示意味、不公不義的條目名稱,改成「中立」的字眼。光是清談,無意義。
--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1:40 (UTC)[回覆]
敝人舉的「駐中國」的例子就是在說「駐中國」,沒有在混淆視聽。
敝人目前想不到合適的「駐中華民國大使」的替代語,因此暫且不管它。言歸正傳,敝人覺得「中華民國邦交國大使館」這樣的語句沒有問題,很中立,因此目前沒有更改的必要。--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1:52 (UTC)[回覆]
以條目標題為準,改成駐台不就好了?—AT 2018年4月15日 (日) 11:53 (UTC)[回覆]
如果閣下是指「駐台灣大使館」,或許可以吧,但這樣是否會暗示台灣是國家?--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1:56 (UTC)[回覆]
非邦交國的代表機構可以用駐臺,但邦交國的大使館最優先(或只能)使用駐華。若是訪問,稱訪臺、訪華皆可。(我要是那些邦交國的領導人,明明是駐華訪華,現在變成駐臺訪臺,會情何以堪,那跟PRC建交好了,學學巴拿馬)--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2:08 (UTC)[回覆]
台灣在其邦交國來看,的確是國家,這一點沒有疑問。或許可以再簡化,只寫大使館和代表處,不必列出駐華還是駐台,這樣就沒有爭議了吧。—AT 2018年4月15日 (日) 12:13 (UTC)[回覆]
傾向同意。--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2:15 (UTC)[回覆]
根據現有的可靠來源,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承認的是「中華民國代表中國」,而非承認「台灣是國家」。簡化的做法,敝人認為也可以,但表格的欄位名稱「邦交國」可能要改成「中華民國邦交國」。--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2:18 (UTC)[回覆]
台灣現在幾乎就是中華民國的通稱了。雖然事實上中華民國才是正式名稱,但是不見得現在使用邦交國的做法會引起誤會(當然使用中華民國邦交國也沒有問題),這些就請兩位好好商議再決定。謝謝。—AT 2018年4月15日 (日) 12:38 (UTC)[回覆]
大使館、代表處;邦交國、中華民國邦交國;駐華大使館、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如貝里斯駐華大使館、貝里斯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我都能接受。可否請Matt Smith代為執行?--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3:46 (UTC)[回覆]
標題已修改為「大使館」、「代表處」,表格的欄位名稱已修改為「中華民國邦交國」。請看看有沒有問題。--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4:11 (UTC)[回覆]
沒有。謝謝。--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4:15 (UTC)[回覆]
謝謝。--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4:19 (UTC)[回覆]
身為這條目的參與者也來說說,這條目本來是兩個糟透了的條目,由我合併成一條。駐台灣外交機構列表這一個名字不是隨便想到就用的,而是考慮台灣是地名而非國名,相比之下爭議不大而採用,並可將所有大使館、代表處都放在一起。可是看看倒過來的條目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我沒有一併改成台灣,這是因為駐外機構設立者是中華民國而非台灣,所以我是故意維持著這麼怪異不平衡,更奇怪的是沒有人對此表示異議。--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
正如閣下所言,台灣是地名、中華民國駐外機構的設立者是中華民國,因此敝人覺得這兩個條目的命名很恰當,不會怪異。--Matt Smith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16:38 (UTC)[回覆]
若有人表示異議,大概是不瞭解中華民國怪異的外交處境,甚至是中文的奧妙。--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21:58 (UTC)[回覆]
雙邊關係條目名都是書國號,只是有外交關係的用A-B關係;無外交關係的用A與B關係。內文大部分也書國號,少部分視情況例外。--Tp0910留言2018年4月15日 (日) 22:06 (UTC)[回覆]

建議條目改名:「駐中華民國使館與外國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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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用語方針:在談及政治的時候不應該用「台灣」去代替「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邦交國是與中華民國建交,而非台灣。 駐華外國機構也不是駐台灣外國機構。 而「駐華使館」 與「駐華外國機構」是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官方稱呼。—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97.64.45.85對話)於2019年11月5日 (二) 11:45 (UTC)加入。[回覆]

敝人認為現在的條目名稱是正確的,不應更改。
此條目並沒有想要用「台灣」代替「中華民國」。此條目只是在列舉「台灣」這個島上存在的各國外交機構或代表處。
條目中沒有說ROC的邦交國是與台灣建交,反而很清楚地說明那些大使館是屬於「中華民國邦交國」的。
所謂的「駐華」只有在漢語中才有如此強調。在英語中其實沒有那樣強調,以史瓦帝尼王國駐華大使館為例,英語名稱只是很簡單的「在台灣的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隻字未提「駐華」。因此閣下不用太執著「駐華」一詞。
ROC外交部要如何稱呼誰,是它的事情。--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5日 (二) 12:51 (UTC)[回覆]
如果條目只寫使館,當然應該叫「駐中華民國使館列表」,沒錯吧?
而對於非正式的代表處,文中卻多處強調「實質上有大使館功能」,那,難道是「實質上的大使館」設立在「台灣」這個島,難道這些國家和「台灣」這個島 有實質外交關係? 這些「實質上的大使館」當然是設立在「中華民國」裡面,這些國家是和「中華民國」這個政府有實質上的外交關係啊。
閣下不要夾帶私貨喲 -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08:29 (UTC)[回覆]
如果只寫使館,敝人對於「駐中華民國使館列表」沒有意見。
「實質上」已經表明它們並非正式的,因此敝人認為我們不用再進一步討論所謂的外交關係云云。而且A國對B國所設立的大使館也不一定是在B國境內,如果B國政府因故流亡國外,那麼A國的大使館也可以追隨B國政府、將大使館遷移到B國政府流亡的所在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就有這種例子。
沒有什麼私貨吧?敝人認為「台灣」目前不是國家。--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0:25 (UTC)[回覆]
可是正文多次強調「實質上具有大使館功能」和「實質外交關係」,和閣下的個人觀點相當不一致啊!
既然閣下主張強調「它們非正式」,甚至不應討論「所謂外交關係」,那是不是要在正文刪減這些內容,然後把名稱改成「駐中華民國使館與駐台外國機構列表」?畢竟不應該稱之為「外交機構」了嘛。
而且我看歷史討論閣下似乎認為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這些不正正是閣下想要夾帶的私貨嗎?-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15 (UTC)[回覆]
「實質上」(de facto)就意味不是正式的。敝人看不出哪裡不一致。
要不要在正文中將它們形容為實質上的外交機構,可有可無。
敝人反對條目改名的根本原因正是敝人認為ROC不擁有台灣主權、ROC不等於台灣,敝人從來不會掩蓋這一點,因此敝人不認為這叫作夾帶私貨。--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2:07 (UTC)[回覆]
「實質上」所以不是正式的; 但是在文中多次強調「實質大使館」,」實質外交關係「,條目標題就叫「外交機構」的情況下,聲稱就連「實質外交關係」都不應討論明顯是閣下在胡扯。「實質外交關係」也是和「中華民國」這個政府的關係而不是和「台灣」這個島的關係。
「駐xx外交機構」當然會暗示xx是國家,當然是使用「中華民國」更符合兩岸用語方針。
你不隱瞞你的觀點是「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但是要將此個人觀點加在條目編輯甚至標題裡面當然就是在夾帶私貨。
所以敝人才認為要不要在正文中表達「實質外交關係」是可有可無的。敝人也不認為那些國家是「想跟ROC保持外交關係」,敝人認為他們看重的是台灣這個地方、想與台灣人往來和貿易、而沒在理會ROC如何。閣下不用把ROC捧得太高。
香港領事機構列表」並不會暗示香港是國家。如果把條目改名為「台灣領事機構列表」,閣下覺得如何?
隨閣下怎麼想吧。敝人的習慣是,如果開題的編者沒有直接宣揚「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那麼敝人通常不會主動提出這個領土問題。閣下昨天叫敝人不要夾帶私貨時,敝人還一頭霧水,以為閣下在說敝人暗示「台灣是獨立國家」。早知道如此,敝人昨天一開始就從領土方面與閣下討論,省得浪費這麼多時間。--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3:37 (UTC)[回覆]
「敝人也不認為那些國家是「想跟ROC保持外交關係」,敝人認為他們看重的是台灣這個地方」又是純粹的閣下個人觀點。想和台灣人做更好的經濟文化交流,前提就是要和中華民國政府維持關係,這是事實。 如果閣下不強行將「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的個人觀點加諸條目名稱,這個題目就會叫「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列表」不是嗎
「台灣領事機構列表」雖解決了暗示台灣是國家的問題,但是極少「領事機構」駐在台灣,而是「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和「駐華/台代表處」,「大使館」不是領事館,「代表處」/「實質大使館」也不是領事館
我們的共識」駐中華民國使館」not「駐台灣使館」
我們的分歧「駐中華民國外國機構」or「駐台灣外國機構」
現在的標題「駐台灣外交機構」不妥,因為「外交」是和「中華民國」政府的關係不是和」台灣「島的關係
我提議可否改名為1,「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列表」(最合適的標題純粹因為閣下個人觀點而不被採用)2,「駐台灣外國機構列表」(迴避外交字眼,但是正文多次提到外交,實難迴避) 3,直接分拆成「駐中華民國使館列表」與「駐中華民國/台灣外國機構列表」(名稱再議)-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4:50 (UTC)[回覆]
外國機構範圍可廣了,這不有點畫蛇添足的意思嗎⋯-AegonINVICTUS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4:55 (UTC)[回覆]
可是中華民國外交部就是寫「駐華外國機構列表」 我覺得也許可以叫「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5:01 (UTC)[回覆]
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這思路挺不錯,主要是外國機構存在著特稱跟通稱的混淆-AegonINVICTUS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5:12 (UTC)[回覆]
閣下所謂的「維持關係」,如果真的有,頂多只是一種表面形式,而非根本上的目的。
1. 「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列表」並非最合適的標題,因為那是閣下的「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個人觀點。2. 敝人認為「駐台灣外交機構列表」沒什麼不妥,它的意思就是單純的「駐在台灣的外交機構的列表」,至於所謂的「暗示外交對象是台灣」應該是閣下多心了。3. 同第一點。--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5:21 (UTC)[回覆]

1.「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列表」當然更合適,合乎兩岸用語方針,而且也沒有在表述「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中華民國政府現在管治台灣是事實。閣下為了表述「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強推「駐台灣」才是個人觀點。 2.「駐台灣外交機構列表」當然不妥 因為同樣格式的「駐xx外交機構列表」裡面的xx都是可以與他國外交的國家/政府 請不要就這條做作純粹個人觀點的解釋 A君和我都認為「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還可以(新問題,港澳的代表處不是「外國」)-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5:51 (UTC)[回覆]

那些機構是駐在台灣,閣下說它們駐在中華民國不就等於說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或台灣等於中華民國嗎?「管治」不等於「擁有」,「管治」也可能只是「軍事佔領」或「租借」。
敝人認為「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也可以。「駐台灣」本來就是單純的「駐在台灣」,至於閣下所謂的引申含意只是個人觀點,「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可沒有說它是跟台北貿易,只是說它駐在台北。--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6:07 (UTC)[回覆]
說他們駐在中華民國怎麼了?人家15個大使館就是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而不是承認台灣國。至於代表處,有爭議。設立代表處的國家都不同程度認可「一個中國」,而不承認中華民國,故可稱之「駐台代表處」 但不應該稱為「駐台外交機構」。
「暗示台灣是國家」的含義絕非個人觀點,維基百科同樣格式的「駐xx外交機構」里的xx都是國家。
既如此 就先改名「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吧,然後把港澳代表處標明「不是外國」
另外「駐台灣對外事務機構」也可以,也避免了港澳有點奇怪的狀況-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6:25 (UTC)[回覆]
「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不等於「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閣下想要把其它「駐xx外交機構」條目放在心上,這就不是敝人的問題了。敝人不認為台灣目前是國家,敝人也不會被其它「駐xx外交機構」條目影響。
「駐台灣對外事務機構」有點模糊,誰的對外事務機構?--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6:58 (UTC)[回覆]
15邦交國當然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這是常識,若閣下堅持否認,請閣下拿出證據證明它們認為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駐xx外交機構」里的xx都是國家,這就是維基百科的現狀,現標題就是在暗示台灣是可行外交關係的國家,請不要作個人觀點的獨特闡釋。
反問你,「駐台灣外交機構」模糊嗎?是誰的外交機構?--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7:42 (UTC)[回覆]
ROC的邦交國未必認為台灣屬於ROC。美國、日本與ROC維持邦交時就認為台灣地位未定。不過無論ROC的邦交國認為如何,維基百科都是以中立口吻書寫。
敝人不會嘗試說服閣下。
「駐台灣外交機構」就是駐在台灣的外交機構,「駐xx外交機構」就是駐在xx的外交機構。這些名稱並不模糊,否則所有這些條目早就改名了。--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8:35 (UTC)[回覆]
勿偷換概念,我說的是現在這15個邦交國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同理「駐台灣對外事務機構」也不模糊--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8:48 (UTC)[回覆]
提一下,category裡有駐XX(XX為中國城市)外交代表機構,列表條目名則叫XX領事機構列表-AegonINVICTUS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8:53 (UTC)[回覆]
category名和條目名重要性不一樣,而且有點兒年久失修缺乏統一,大部分城市「xx領事機構列表」對應的category是「xx對外事務」而不是「駐xx外交代表機構」--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0:56 (UTC)[回覆]
不要隨便指控他人偷換概念,很無禮。敝人沒在偷換什麼概念,而是在舉例告訴閣下「與ROC建立邦交」是一回事、「認為台灣屬於ROC」是另一回事。
敝人認為模糊,因此我們沒有共識。--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8:59 (UTC)[回覆]
噢,我對此無異議,但是請閣下拿出現在這15個邦交國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證據。閣下就算不是「偷換概念」也是在「轉移焦點」。
「駐xx外交機構」就不模糊,「駐xx對外事務機構」就模糊,這個模糊真是主觀值max。--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0:43 (UTC)[回覆]
敝人何須轉移焦點呢?「與ROC建立邦交」和「認為台灣屬於ROC」本來就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如果閣下想主張後者,就必須拿出後者的證據。請閣下拿出證據吧。
「對外」是指「針對外部」,通常是一個實體自己的境內的機構才會如此命名,敝人從來沒看過一個實體在另一個實體境內設立的機構是命名為「對外」。閣下提出的這種命名恐怕不合常規。--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0:59 (UTC)[回覆]
我從來沒主張「與ROC建立邦交」100%等於「認為台灣屬於ROC」,這純粹是你捏造的「我的主張」。 我講的是現在這15個邦交國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這是常識。你若主張這15國有不承認的,請給出證據。
它們自己的命名當然不叫「對外」,當然叫「大使館」,「代表處」。但是為了統稱,用「外交機構」或者「對外事務機構」去概括描述,是合理的。「對外事務機構」當然可以用於描述「駐外使館」,「駐外代表處」(不然你說用「外交機構」不合適的情況下該用什麼詞); 至於「外交機構」一詞的其他問題,之前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如果要按自稱來,可以叫「駐中華民國大使館與駐台代表處列表」; 其實之前「駐台外國代表機構」已經達成共識了不是嗎。「駐台領事機構列表」我的意見也比現在的標題小,雖然明顯列表里大部分不是「領事機構」 --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1:30 (UTC)[回覆]
要玩文字遊戲還不簡單:敝人從來沒主張閣下「主張「與ROC建立邦交」100%等於「認為台灣屬於ROC」」,那純粹是閣下捏造的「你捏造的「我的主張」」。總之,這15個國家認為台灣屬於ROC的證據顯然是不存在的,敝人不想再浪費時間了。
敝人認為在條目標題使用那種概括仍然不妥。總之,我們目前在此事上沒有共識,既然已經決定要用「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就不用再討論其它的了。--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1:50 (UTC)[回覆]
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有無「列表」兩字?若有,則「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列表」就出現兩個表字(會否累贅)。現在的名稱「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我認為就可以了,一是收錄具授權的外國駐臺機構,排除亂七八糟的可能性;二是避免將港澳視作外國,徒留爭議;三是「駐XX外交機構列表」是目前中文版的普遍命名方式;四是英文版的也是使用外交機構,例如有主權爭議的駐科索沃外交機構列表。條目名稱很難盡善盡美、人人滿意啦,但可以在序文裡做說明,例如邦交國是駐中華民國,非邦交國則是駐臺灣。--Tp0910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3:03 (UTC)[回覆]
如先前所述,若要在序文裡說ROC的邦交國是「駐中華民國」,首先需要那些國家「認為台灣屬於ROC」的證據,然後再修飾語句。--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3:26 (UTC)[回覆]
序文裡的用字可以斟酌,或以注釋{{notetag}}補充各方觀點,至於條目名稱我認為不用更改。--Tp0910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4:31 (UTC)[回覆]
對於應否更改,敝人沒有意見。--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5:01 (UTC)[回覆]
我認為我們三個人都已經同意改成「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列表」呢--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5:09 (UTC)[回覆]
準確地說,敝人認為可以改(意指非必要,可改可不改)。User:Tp0910則認為不用改,閣下與他談談吧。--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5:13 (UTC)[回覆]
不是只有國家才有「外交」,區域、城市、組織也可以是外交,例如歐盟外交,對外的交往就是外交。「外交機構」兩字,在本條目也不涉及港澳的地位爭議,但「外國代表機構」就完全不同了,中華民國政府與憲法甚至還視港澳大陸為其領土,那外國是哪國?再者,也有異於這類型條目的命名慣例。只要在序文中增加說明,例如「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是列出所有駐臺灣或中華民國的外交代表機構」,我想讀者與編者應該就會明白本條目的內容。--Tp0910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21:42 (UTC)[回覆]
按照這類條目「命名慣例」就應該叫「駐中華民國外交代表機構列表」!(外交是和中華民國政府的關係,目前還沒有叫「台灣國」or「台灣島」的外交主體!) 如果認為「代表處」不屬於外交代表機構,那就應該叫「駐中華民國大使館與(駐台)代表處列表」。或者分拆成兩個條目! 既否認「代表處」是和中華民國有「實質外交關係」又要在標題和文中寫「駐台外交代表機構」,「實質外交關係」 這是明顯的夾帶私貨--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8日 (五) 06:24 (UTC)[回覆]
直接告訴閣下,我是「中華民國派」,不曉得如何得知我反對?走私?我不反對「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列表」(更符合「命名慣例」),也認為「代表處」屬於外交機構的一部分(我曾詢問中華民國外交部確認,其網站也列出)。只是「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是以中華民國為主體,派駐在外的機構;而「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則是以外國為主體,派駐在臺灣的機構,對這些國家來說,有的承認中華民國,有的(或表面上)不承認中華民國,且臺灣一詞,可以是地區名、行政區名、代指中華民國名,尤其是後者,國際上普遍以臺灣代指這個政治經濟或其他的實體(即中華民國)。--Tp0910留言2019年11月8日 (五) 07:58 (UTC)[回覆]
@Owennson本條目創建者的意見是?--Tp0910留言2019年11月8日 (五) 07:58 (UTC)[回覆]
當初創建此條目時我就已經料到,一邊有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另一邊卻是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這種不平衡遲早會有問題,可是當時卻一直都沒有人提出反對或異議,所以就刻意維持著。我的想法是,不承認中華民國但又在台灣派駐代表的國家十分多,說成他們是駐中華民國十分荒誕無稽。此處的臺灣是作為地名而非政治名稱而使用的,這一點與中華民國駐外完全不同。到這一天我的這個想法不曾改變。--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19年11月8日 (五) 08:07 (UTC)[回覆]
你認為「代表處」是外交機構,那請回答外交的對象是什麼?是「中華民國」還是「台灣」(你聲稱這是地名)--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8日 (五) 18:22 (UTC)[回覆]
不需提及對象。--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19年11月9日 (六) 00:33 (UTC)[回覆]

總結一下各個名稱的問題

1「駐台灣外交機構」:按兩岸用語方針,涉及到政治不應該用「台灣」代替「中華民國」;這暗示了台灣是可行外交關係的國家(Matt認為完全沒有 並做獨家解釋 認為和維基其他「駐xx外交代表機構」不能聯繫在一起看)(tp說台灣可以代指中華民國名,但是這是不符合用語方針的)(Owen說外交可以不提對象,但是不提≠沒有)
2「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代表處」不承認中華民國(我認為「代表處」(實質大使館)是和「中華民國政府」有「實質外交關係」屬於多數人可以接受的常識)
3「駐中華民國使館與駐台代表處」:無人表態,我認為除了長沒大毛病

or4分拆成兩個條目:無人表態,我覺得還行

5「駐台灣外國代表機構」:港澳需要特殊說明(有三人同意這個名稱)
6「駐台灣對外事務機構」:Matt說可以用「外交機構」概括,但是卻不接受「對外事務機構」這個詞,認為「模糊」。
7「駐台灣領事機構」:Matt提出,可以解決「暗示台灣是國」的問題,但是列表中大部分機構都不是「領事機構」
另外還涉及到中華民國是否擁有台灣主權問題,我認為「現在的15邦交國」都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這是常識,若反對應該給出證據。而Matt舉以前美日的例子,並要求我給出「15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證據。

--97.64.45.85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05:23 (UTC)[回覆]

3「駐中華民國使館與駐台代表處」和2「駐中華民國外交代表機構」有同樣的問題,就是會牽涉台灣主權。
閣下認為「「現在的15邦交國」都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是常識,敝人認為言之過早、不是常識。--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05:57 (UTC)[回覆]
科索沃是國名或地名?歐盟是國名或組織名?如果是地名,那就不該有駐科索沃外交機構列表;如果是組織名,那就不該有歐盟外交。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一是「創造性模糊」(就好比九二共識),現在的「臺灣」一詞有各種意涵;二是「外交機構」的範圍比「外國代表機構」更明確,也免除港澳問題,既然有港澳問題,則用「外國代表機構」就不正確,若要補充港澳問題,又為何要多此一舉用「外國」?三是若要分拆,則大使館條目15國沒啥看頭,萬一邦交國越來越少咋辦?四是「對外事務」,用「外事」取代「外交」,是將其地區化,例如港澳。--Tp0910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12:20 (UTC)[回覆]
1.科索沃是「不被普遍承認的國家」,類似於中華民國的狀況;至於歐盟的性質,學術界尚有爭議,主要有國際組織、超國家組織、主權國家 這三種觀點(而共識是組成歐盟的各國讓渡了部分主權給歐盟政府,包括邊境,貨幣以及部分的外交權等)所以「歐盟外交」沒什麼毛病。
2.現在「台灣」一詞有各種意涵,可是按照用語方針,涉及政治時不應用「台灣」代替「中華民國」,此「創造性模糊」不符合方針。
3.分拆是解決爭議的一個方法,我認為比其他方法「硬傷」要少。
4. 按照方針,「台灣」本來就是地區,不等於「中華民國」; 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駐台灣「對外事務機構」,是合理的用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97.64.45.85對話貢獻)於2019年11月9日 (六) 13:19‎加入。
如果多數「明確同意」某一種方案,我就服從民主結果,不囉嗦。--Tp0910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13:25 (UTC)[回覆]

台與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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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變成駐「台」灣外交機構列表了?建議回復到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Tp0910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4:52 (UTC)[回覆]

剛才有人重定向到「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列表」,敝人在回復的時候使用「台」,因為敝人認為「台」才符合台灣人的用字、「臺」是ROC的政治八股。如果閣下想要回復到「臺」,敝人沒意見。--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6:18 (UTC)[回覆]
臺灣這個名詞早在民國前就已使用(日治時期也有),如果將這塊土地視作母親,又怎麼能將母親的名字寫錯?如果是ROC的政治八股,那臺南市政府又怎麼解釋?當然,這是題外話,與本討論無關。--Tp0910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3:03 (UTC)[回覆]
敝人知道清治時期和日治時期的官方也是那樣寫,但敝人不知道當時的台灣人是怎麼寫。敝人是這個時代的人,知道這個時代的台灣人都是寫「台」,因此敝人認為「台」才能代表現在的台灣,而「臺」根本不是現在的台灣人的用法。--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3:26 (UTC)[回覆]
都是、根本,這麼說有點武斷喔。另附臺灣文化協會成立--Tp0910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4:31 (UTC)[回覆]
謝謝指正,那麼改為「絕大多數」。--Matt Smith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15:01 (UTC)[回覆]

邦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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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使館之設立與是否有邦交關係關聯性較高,此處無提到中國代表權問題的必要

2.中華民國與邦交國建交時並未要求建交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動與和中華民國建交的國家斷交,而不是和中華民國建交的國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見[1]--Visaliaw留言2019年11月17日 (日) 05:2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