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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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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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自由(英語:Negative liberty)是指免於他人干涉的自由。消極自由主要關注的是個人自由,消極自由通常假定已經處於自由狀態並維持現狀,消極自由如托馬斯·霍布斯所說:「一個自由的人能用他的力量與才華來做他能做的事而不受到阻礙」[1]。霍布斯對自由(沒有外部障礙)和權力(做某事的內在能力)的區分,經常被認為是消極自由的早期構想。此外,霍布斯有時也被認為是古典主義派的早期支持者[2]。 以賽亞·伯林在其演講兩種自由概念中也指出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區別。
演進
[編輯]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劃分至少可以追溯到德國思想家伊曼努爾·康德,[3]他在《法的形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一書中對「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做了嚴格區分。[4]法國思想家邦雅曼·貢斯當進一步闡述了這兩個概念,將其分別劃分為「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5]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權利與自由概念均強調不受干擾以及不被侵害的狀態,被後世當作消極自由的經典論述。1958年,英國哲學家以賽亞˙柏林的《兩種自由概念》則捍衛消極自由。按他的說法,這個區別是深深根植於政治傳統的。用他的話來說,消極自由的含義正是這個問題的答案:對於一個人或一群人來說,哪一個是自由的範圍?是他能去做什麼或者是他能做什麼而不受外人干擾?"[6]對消極自由的限制是由人所強加的,而不是自然原因或傷殘。克洛德·阿德里安·愛爾維修清楚地表達了這一點:「自由的人絕不是被禁錮的人,也不是囚犯,更不是因懲罰而感到恐懼的奴隸……而是不缺乏自由,正如飛翔的雄鷹與海中的自由自在的鯨魚」。
法蘭克福學派精神學家、人本主義哲學家埃里希·弗羅姆在他1941年的著作《逃避自由》描繪了一個類似的區別,在伯林發表他的論文十年前。弗洛姆就看到了這兩種自由的區別正是人性進化所帶來的,是人類與低級動物的區別。在這方面的自由上,他認為,在這並不是積極的「去做什麼的自由」而是消極的「免於干擾的自由」,也就是由決心和本能決定的自由。[7]對於他來說,消極自由意味著人作為有意識的物種從其基礎的本能中認識到自己的存在。
它們之間的界限被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政治哲學家認為是似是而非的。他們認為這兩者在實踐中難以被區分開來,或者認為他們是互相依存的。[3]儘管伯林並不是社會主義者更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他認為:
“ | 因此,一個界限必須由公有權利在私人生活中劃清楚界限。而在哪裡區分是常被討價還價的一個問題。人們是多麼的互相依存,沒有人能夠阻止有人出現在他的生活中。對大魚的自由就是對小魚的死亡,某些人的自由必須建立於對一些人的拘束。[8] | ” |
概念詮釋
[編輯]《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這樣描述消極自由:
“ | 最常用的消極自由概念是假定在典型的自由的民主的法制社會中的自由,如行動的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沒有家長式的管制及國家對道德問題的干預。這也常在為此人財產體系辯護時被引用,儘管主張私人財產必然增強消極自由這一主張有許多爭議。[3][9] | ” |
洛克與霍布斯
[編輯]有人可能問「人類對自由的渴望能與對權力的渴望相比嗎」?許多不同的思想家都給了各種基於自己理解的答案,這些答案包含了許多方面,如權利、平等、正義。
托馬斯·霍布斯和約翰·洛克則給了兩個有代表性的解決辦法。作為出發點,他們都同意應該在每個個體能不受干擾的根據他們的欲望、愛好來做事這一方面劃分一條明確的界限。界限內的區域就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個人自由。但是,他們認為沒有一個社會能沒有防止不同意志衝突的並由此區分個人自由區域範圍的權威存在。他們之間的不同在於。霍布斯對人有著消極的想法,認為人性本惡,應用強力來制止人類本質上的野蠻與未開化及墮落的想法。只有一個強大的力量才能永遠制止它並防止隱約出現的混亂狀態的威脅,而洛克相信人性中善的一面是多於惡的一面的,所以個人自由的區域可以很大。
儘管他更偏向於消極自由,洛克與霍布斯相比起來在這一方面更模糊不清。他不同在他以拒絕一個個體能屈服於另一個個體的獨斷支配下這種說法來追求他心中的共和制下的自由。如同他在《政府論》中所說的:"這種不受絕對的、任意的權力約束的自由,對於一個人的自我保衛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聯繫,以致他不能喪失它,除非連他的自衛手段和生命都一起喪失。因為一個人既然沒有創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約或通過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於別人的絕對的、任意的權力之下,任憑奪去生命。誰都不能把多於自己所有的權力給予他人;凡是不能剝奪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給予別人。誠然,當一個人由於過錯,做了理應處死的行為而喪失了生命權的時候,他把生命喪失給誰,誰就可以(當誰已掌握他時)從緩奪去他的生命,利用他來為自己服役;這樣做,對他並不造成損害。因為當他權衡奴役的痛苦超過了生命的價值時,他便有權以情願一死來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10]
其他流派
[編輯]約翰·傑伊在聯邦黨人文集第二篇提到:「沒有什麼能比這更明確:政府是必須的,這點不可否認。而且無論它怎樣建立,人民必須捨棄一些他們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權利,從而使賦予政府所需要的權利」。這段話中說的是一個合法政府的權力或權威部分來自於我們接受對消極自由的限制。如果把「自然狀態中的權利」替換為「消極自由」,他的意思將更明確。
匈牙利裔美國哲學家自由意志主義思想家蒂博爾·理察·馬漢為消極自由辯護:「為了人類的繁榮,需要這道德的選擇」,宣稱它是「人類社會中的個體成員固有的權利,能使自願或自由的行為和財產能得到尊重和保護」。
另見
[編輯]書目
[編輯]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注釋
[編輯]- ^ 《利維坦》第21章
- ^ Smiths, G. NEGATIVE AND POSITIVE LIBERTY: SOME HISTORICAL REFLECTIONS. [2021-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6).
- ^ 3.0 3.1 3.2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on Negative/Positive Liberty. [2010-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1-16).
- ^ 哲學硏究. 科學出版社. 2008 [2019-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9).
- ^ 姜華. 現代思潮與新聞文化. 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 17 March 2014: 84– [2019-01-02]. ISBN 978-988-8200-55-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9).
- ^ Berlin, I: "Two Concepts of Liberty",1958
- ^ Erich Fromm, The Fear of Freedom(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1966):26.
- ^ Berlin, I.(1958)「Two Concepts of Liberty.」In Isaiah Berlin (1969)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 Cohen, G. A., 1991, Capitalism, Freedom and the Proletariat, in Miller 1991
- ^ 存档副本. [2013-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