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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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簽署日 | 1887年12月1日 |
簽署地點 | 大清北京 |
生效日 | 1888年4月28日 |
簽署者 | 奕劻、孫毓汶 羅沙 |
締約方 | 大清帝國 葡萄牙王國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 國立故宮博物院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葡萄牙語:Tratado de Amizade e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是大清帝國與葡萄牙王國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條約,中國史學界一般視其為不平等條約,當中寫明「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不過條約中中國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此為16世紀以來中葡間首個有關澳門的正式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佈期滿。但此片面宣佈期滿僅為政治表態並無任何國際法上效力,條約仍舊有效。葡萄牙之後仍繼續以《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為基礎搭配《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管理澳門。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沿革
[編輯]本條目為澳門歷史系列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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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澳門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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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自咸豐八年(1858)開始,澳葡當局多次與清政府談判,試圖以制定條約的形式確認侵占澳門的事實合法化。而在1864年(同治三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門。雖然佔據澳門的計劃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十二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來源請求]在英、美列強的斡旋下,光緒十三年(1887)三月中葡談判再次提上日程。1887年(光緒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舉行會議,並草簽《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已「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劻和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中國同意葡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未經中國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除此之外,昔日該條約亦沒有劃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來源請求]該條約的簽訂使葡萄牙從此可以「一體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強在中國攫取的所有侵略權利。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中國和葡萄牙籤訂的第一個正式條約,條約賦予了葡萄牙對澳門「永居管理」權。但條約中卻因並未勘定澳門及「屬澳之地」的界線,「永居管理」的範圍亦未予說明,使《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事實上簽訂成了一個歷史上罕見的不完整條約。「導致《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後,中葡雙方的界務糾紛不斷,葡方仍不時有擴張土地的違約行為,中葡之間的澳門劃界談判也幾度破裂,終成懸案。」其實也正因為條約的不完整這一「懸案」,從法律上限制了葡萄牙雖占領澳門,但仍屬「租借」而非「割讓」出澳門。換言之,條約巧妙利用了這不完整「懸案」艱難地守住了當時澳門不失主權的底線,這一「懸案」意義重大非凡。[1]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40年期滿,須按條約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國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聲明《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但就國際法而言,此項片面聲明並不能使條約失效。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簽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未廢除或取代《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來源請求]
條約內容
[編輯]《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 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中國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
-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 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他國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參考文獻
[編輯]- ^ 《明清檔案:澳門遊子的滄桑記憶》,發表於《中國檔案報》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