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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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签署日 | 1887年12月1日 |
签署地点 | 大清北京 |
生效日 | 1888年4月28日 |
签署者 | 奕劻、孙毓汶 罗沙 |
缔约方 | 大清帝国 葡萄牙王国 |
保存处 | 中华民国 国立故宫博物院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葡萄牙语:Tratado de Amizade e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是大清帝国与葡萄牙王国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条约,中国史学界一般视其为不平等条约,当中写明“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不过条约中中国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此为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但此片面宣布期满仅为政治表态并无任何国际法上效力,条约仍旧有效。葡萄牙之后仍继续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为基础搭配《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管理澳门。条约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
沿革
[编辑]本条目为澳门历史系列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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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澳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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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自咸丰八年(1858)开始,澳葡当局多次与清政府谈判,试图以制定条约的形式确认侵占澳门的事实合法化。而在1864年(同治三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十二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来源请求]在英、美列强的斡旋下,光绪十三年(1887)三月中葡谈判再次提上日程。1887年(光绪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举行会议,并草签《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已“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劻和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中国同意葡国“永居、管理澳门”,但未经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该条约亦没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来源请求]该条约的签订使葡萄牙从此可以“一体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所有侵略权利。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中国和葡萄牙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条约赋予了葡萄牙对澳门“永居管理”权。但条约中却因并未勘定澳门及“属澳之地”的界线,“永居管理”的范围亦未予说明,使《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事实上签订成了一个历史上罕见的不完整条约。“导致《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中葡双方的界务纠纷不断,葡方仍不时有扩张土地的违约行为,中葡之间的澳门划界谈判也几度破裂,终成悬案。”其实也正因为条约的不完整这一“悬案”,从法律上限制了葡萄牙虽占领澳门,但仍属“租借”而非“割让”出澳门。换言之,条约巧妙利用了这不完整“悬案”艰难地守住了当时澳门不失主权的底线,这一“悬案”意义重大非凡。[1]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于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但就国际法而言,此项片面声明并不能使条约失效。其后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未废除或取代《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作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来源请求]
条约内容
[编辑]《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
- 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 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 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 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他国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参考文献
[编辑]- ^ 《明清档案:澳门游子的沧桑记忆》,发表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