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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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无期徒刑,也称为终身监禁(英语: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处所(别名为终身徒刑),而被永久剥夺自由的刑罚制度,是大部分国家地区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对自由权的终身剥夺[1]。部分国家没有无期徒刑,例如葡萄牙。[2]
而一部分的无期徒刑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通过假释与特赦,使被判决者恢复自由与正常社会生活。
名称
[编辑]不同地方对这种自由刑有不同的用词以及定义,例如,汉字文化圈国家和地区的称呼是:
国家或地区 | 汉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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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无期徒刑 |
香港 | 終身監禁 |
澳门 | 無期徒刑(法律)、終身監禁(非正式) |
中华民国 | 無期徒刑 |
日本 | 無期懲役(むきちょうえき)、無期禁錮(むききんこ) |
韩国 | 無期懲役(무기징역)、終身刑(종신형) |
越南 | 囚終身(Tù chung thân) |
新加坡 | 终身监禁、囚终身 |
马来西亚 | 终身监禁 |
澳门虽然没有无期徒刑,但当需要对没有限期的徒刑或监禁作出描述时(例如与其他有无期徒刑的地区进行协定时),法律上以“无期徒刑”为正式用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无期徒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刑法中,共有103处对无期徒刑做出相关规定。
无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获减刑则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条)法定最高无期徒刑的罪名,则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特殊情况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七条第四款)
被判死缓后考验期满无故意犯罪的,即自动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条)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十三年。若是由死刑缓期执行转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第七十八条)。实际执行期限由减刑裁定期计算(第八十条)。刑法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累犯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而无期徒刑的则不得假释(第八十一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第八十三条)。因贪污罪而判处死刑缓期,可由法院同时判处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该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3]。
香港
[编辑]早在1967年起,香港已跟随英国停止执行死刑,所有在当时被判死刑的犯人,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所以实际上,自1967年起,终身监禁就是最高刑罚,1993年正式立法废除死刑。此后,终身监禁亦为了保障犯人权益而被分为强制性及酌情性,酌情性的囚犯会在宣判时被定下最低服刑期,相等于“有期徒刑”。强制性的囚犯可以根据长期监禁刑罚复检委员会的准则,每隔5年申请刑期复核以争取获假释的机会,但普遍还是要服刑至少20年后囚犯才有机会假释,审核会根据囚犯在狱中的行为表现、是否有悔意、假释后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或会否导致社会的不安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批准假释,如果不符合,可以将终身监禁囚犯监禁直至其死亡为止,且日后再申请假释多数会被自动驳回(例如林过云一案,由于社会普遍反对他假释外出,故此他将不予假释,而其后多次申请亦已被自动驳回)。[4]
而香港的另一种刑罚——适用于精神病情不受控人士的无限期医院令,若针对有罪判决而执行,亦基本上等同终身监禁,并指定于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服刑;若病情受控,则转往其他监狱继续服刑。在假释条件方面,较一般终身监禁更加严苛,原则上必须服刑最少25年(但以往亦有例外)、有监护人(必须是家属)担保及6名狱医同时批准(若病人再次犯案,担保人及负责医生将会同时被控以作出虚假宣誓及违反《精神健康(监护)规例》罪行),并须先在精神病院监察2年,方可获释;无限期医院令的判刑涵盖的罪行是谋杀、误杀以及严重伤人案件。
澳门
[编辑]此章节需要扩充。 (2010年10月4日) |
澳门早已跟随前宗主国葡萄牙废除死刑,《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5]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在澳门,有期徒刑上限一般为二十五年,包括谋杀及叛国等严重罪行在内,例外状况为三十年,如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便因多宗受贿罪而被判监29年。[6]
中华民国
[编辑]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无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因为期间无限,所以称无期。依据第35条,无期徒刑比死刑轻,比监禁、拘役及罚金重。中华民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规定有:
- 第37条(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第51条(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无期徒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无期徒刑者,不执行他刑。但罚金及从刑不在此限。
- 第63条(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 第64条: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
- 第65条(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无期徒刑不得加重。无期徒刑减轻者,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77条(假释之要件):受徒刑之执行而有后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 第79条(假释之效力):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
中华民国过去曾有许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数已废止或本刑修正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而部分本刑原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应修正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监禁。
目前中华民国相关法律没有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假释条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后为至少服刑满25年才有机会申请假释,修改之前的无期徒刑假释门槛为至少服刑15年。
- 违宪判决
- 刑法第77条第3项规定: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第一项已执行之期间内;经2021年2月15日大法官〈释字第801号〉宣告违宪,解释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
- 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无期徒刑者若再犯而遭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需直接服满25年刑期;经2024年3月15日宪法法庭(原大法官会议)〈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部分违宪,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届满2年时 失其效力,至2026年3月15日若未完成修法,相关机关就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的个案,应依本判决意旨,另为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处置,非必须执行固定残余刑期满20年或25年。
美国
[编辑]在2012年时,有多于159,000名终身监禁者正在服刑,其中有50,000名没有假释机会[7]。
各地无期徒刑制度
[编辑]国家/地区 | 无期徒刑制度 | 入狱之后可申请假释的最少已服刑期 | 最多判决刑期 | 预防/精神病治疗以外的无期拘留制度 | 强制性判决罪名 | 其他罪名 | 未成年人 | 赦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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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有 | 25年/无 | 无 | 有 | 谋杀,强奸,抢劫,鸡奸 | 叛国,贩卖毒品 | 有 | 由总统 |
阿根廷 | 有 | 20年/无 | 无 | 有 | 有加重罪行情况的谋杀,谋杀家庭成员/警察,警察犯谋杀 | 连续强奸 | 未知 | 由总统/省长(根据执法区法律) |
奥地利 | 有 | 15年 | 无 | 有 | 种族灭绝 | 谋杀,贩卖毒品集团头目,参与纳粹运动,生产/分散作战时用生化武器,绑架,抢劫,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强奸/法定强奸,导致多人死亡的海上/空中海盗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纵火罪 | 最多20年 | 由总统 |
澳大利亚 | 有 | 10年/20年/25年/无(法官据案制定) | 无 | 有 | 谋杀警察/其他公务员,谋杀(南澳,昆州,北领地)劫持飞机 | 叛国,恐怖主义行为,强奸,对儿童的性侵 | 18岁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由联邦或各省总督 |
阿塞拜疆 | 有 | 无,一般20-30年刑期后由总统赦免 | 无 | 无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战争罪,种族灭绝 | 贩卖毒品/人口,抢劫,强奸 | 有 | 由总统 |
白俄罗斯 | 有 | 最多25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未知 |
比利时 | 有 | 10年,累犯16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伯利兹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玻利维亚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波黑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4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巴西 | 无(战争时期以外)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保加利亚 | 有 | 20年/无(根据罪名不同) | 无 | 有 | 无 | 加重罪行谋杀/绑架/抢劫,叛国,间谍行为,战争罪,种族灭绝,士兵逃亡(战争时期) | 最多12年 | 由总统 |
加拿大 | 有 | 7-25年 | 无 | 有 | 叛国,谋杀,危害人类罪 | 贩卖毒品,加重罪行性侵,误杀,绑架,抢劫,恐怖主义行为,战争罪 | 有(若由成年人身份审讯) | 由司法部部长 |
哥伦比亚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智利 | 有 | 2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 | 未知 | 未知 | 由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有 | 13-25年/无(部分贪污罪,由法院决定[8]) | 无 | 有 | 贩卖毒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罪,轮奸妇女,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死刑缓期转为无期(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 有 | 由法庭、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公布)[9] |
克罗地亚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4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古巴 | 有 | 无 | 无 | 无 | 谋杀、贩卖毒品 | 未知 | 有 | 由国务委员会主席 |
塞浦路斯 | 有 | 最多20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捷克 | 有 | 最多20年 | 无 | 无 | 无 | 一些谋杀罪,叛国,恐怖主义行为,种族灭绝,绑架,强奸 | 不适用 | 未知 |
丹麦 | 有 | 12年/无 | 未知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12年后,可向司法部部长,由君主批准 |
多米尼加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厄瓜多尔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5年,特殊情况下35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爱沙尼亚 | 有 | 无 | 无 | 实际上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0年 | 由总统 |
芬兰 | 有 | 法庭赦免12年,总统赦免任何时候 | 无 | 有 | 谋杀,故意杀害警察 | 种族灭绝,叛国,间谍行为,战争犯罪,杀害恐怖主义行为 | 18岁以下最多可判15年,21以下牢满10年后可申请假释 | 由总统,赫尔辛基上诉法院 |
法国 | 有 | 18-22年/30年/无 | 无 | 有 | 无 | 加重罪行谋杀,酷刑,叛国,恐怖主义行为,贩卖毒品,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强奸 | 最多20年(16岁以下) | 由总统批准,总理与司法部部长副署 |
德国 | 有 | 最少15年 | 无 | 无 | 谋杀,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对个人的战争罪 | (多项) | 10年 | 由总统,州长 |
匈牙利 | 有 | 20-4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三次暴力犯罪后) | 种族灭绝,叛国 | 18岁以下没;最多可判15年 | 由总统 |
香港 | 有 | 法官指定(无限期医院令原则上最少25年,实际上多数无;亦有少数例子少于25年可获假释) | 无 | 有 | 谋杀(无限期医院令:精神病患不稳定时,适用于任何罪行) | 叛国(依《港区国安法》指明情况)、纵火 | 18岁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无限期医院令:有,不分年龄) | 行政长官,在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的推荐下(无限期医院令须再经狱医批准,通常不得假释) |
冰岛 | 有 | 25年 | 无 | 无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贩卖毒品/人口 | 暴力重罪,走私(毒品/人口以外) | 最多可判16年 | 由总统 |
印度 | 有 | 14年/无(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有 | 谋杀,强奸,抢劫 | 绑架 | 有 | 总统/政府 |
印度尼西亚 | 有 | 无 | 无 | 有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绑架,强奸,叛国 | 未知 | 未知 | 由总统 |
爱尔兰 | 有 | 12-30年/无(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有 | 谋杀,叛国,用注射器侵犯人身等 | (多项) | 未知 | 由总统 |
以色列 | 有 | 13-3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 | 企图谋杀而绑架儿童 | 有 | 由总统 |
意大利 | 有 | 21年/26年/无 | 无 | 有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参与黑手党,贩卖毒品/人口,叛国 | 加重罪行性侵犯/抢劫,贩卖枪支 | 最多20年(16岁以下) | 由总统 |
牙买加 | 有 | 10-30年/无(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日本 | 有 | 10年/无 | 无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有 | 由天皇 |
哈萨克斯坦 | 有 | 25年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20年 | 未知 |
基里巴斯 | 有 | 5-25年/无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寮国 | 有 | 无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拉脱维亚 | 有 | 20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澳门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5年,特殊情况下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6岁以下不会被处以徒刑,16岁以上与成年人同样是25年,特殊情况下30年 | 不适用 |
马来西亚 | 有 | 2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与毒品有关罪名,严重枪支/弹药/炸药罪名,恐怖主义行为,强奸,攻击君主,对议会暴力行为,叛国 | 未知 | 等候元首/州统治者/州长发落 | 由最高元首/联邦赦免委员会,或州统治者/州长/州赦免委员会 |
墨西哥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6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荷兰 | 有 | 无 | 无 | 实际上有 | 谋杀 | 攻击君主,对议会的暴力行为,谋杀,误杀,恐怖主义行为,叛国 | 12岁以下:不可检举 12岁-16岁:最多10年 16-18岁最多20年 |
由君主 |
尼泊尔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新西兰 | 有 | 10年/17年/20年/无(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有 | 谋杀,叛国 | 误杀,有关毒品罪名 | 18岁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总督 |
尼日利亚 | 有 | 无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不适用 | 未知 |
朝鲜 | 有 | 无 | 无 | 有 | 谋杀、间谍行为、叛国 | 未知 | 有 | 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挪威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21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巴基斯坦 | 有 | 25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秘鲁 | 有 | 30年/无 | 无 | 有 | 可加重罪行谋杀/强奸,大范围贩卖毒品,叛国,恐怖主义行为 | 严重贩卖强制/人口 | 在特殊情况下有 | 由总统 |
波兰 | 有 | 25年以上(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无 | 二次大战时期的战争/种族灭绝 | 种族灭绝、战争罪、叛国、谋杀、试图暗杀波兰总统 | 18岁以下最多25年 | 总统/通过议会的法案 |
葡萄牙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5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罗马尼亚 | 有 | 20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刚果共和国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俄罗斯 | 有(限于18-65岁男性) | 最多25年 | 女性30年,65岁以上男性 | 无 | 无。无期徒刑限于18-65岁男性 | 多 | 18岁以下10年 | 由总统 |
斯洛伐克 | 有 | 25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索马里 | 有 | 无 | 无 | 无 | 谋杀,强奸,抢劫 | 鸡奸,通奸,危害人类罪 | 有 | 由总统 |
南非 | 有 | 10年/15年/25年 | 无 | 无 | 一些谋杀案,强奸,抢劫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瑞士 | 有 | 10年/15年(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有 | 无 | 可加重罪行谋杀/劫持人质,种族灭绝,危害国家独立 | 15-17岁最多4年、15岁以下不判监禁 | 议会 |
瑞典 | 有 | 10年/无 | 无 | 有 | 无 | 谋杀,绑架,纵火,战争罪,间谍行为,阴谋破坏 | 21岁以上 | 厄勒布鲁地方法庭 |
新加坡 | 有 | 20年/无 | 无 | 有 | 劫持飞机、海盗行为以及被捕时非凡拥有枪支 | 以跑腿身份贩毒、无意图致死的蓄意谋杀罪、走私枪支、误杀、公务员失信罪、蓄意严重伤人等30余罪名 | 14岁以下不可判刑,年龄14至17岁可判终身监禁 | 总统特赦 |
韩国 | 有 | 20年/无 | 无 | 未知 | 叛国、导致死亡的强奸/抢劫、纵火、谋杀家庭成员 | 未知 | 最多15年,一些暴力犯罪20年 | 总统于国会 |
斯洛文尼亚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4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西班牙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有关恐怖主义罪名4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中华民国 | 有 | 25年 | 无 | 第三次暴力罪犯 | 可加重罪行谋杀、贩卖毒品 | 多次导致死亡的暴力罪名 | 无 | 由总统 |
土耳其 | 有 | 20-40年,政治犯罪情况下没 | 无 | 有 | 谋杀,贩卖人口/毒品,恐怖主义行为,军事/政治罪名 | 未成年人最多24年 | 由总统 | |
英格兰及 威尔士 | 有 | 15-40年/无(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有 | 谋杀 | 所有普通法系罪名,强奸,严重身体伤害,叛国,抢劫 | 21岁以下没有无期徒刑 | 司法大臣,英国君主,议会 |
苏格兰 | 有 | 15-35年/无(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有 | 谋杀 | 未知 | 无 | 苏格兰司法部部长,英国君主,议会 |
北爱尔兰 | 有 | 15-35年/无(法官据案指定) | 无 | 无 | 谋杀 | 未知 | 未知 | 1998年的贝尔法斯特协议 |
乌克兰 | 有 | 25年 | 未知 | 无 | 可加重罪行谋杀 | 未知 | 最多15年 | 由总统 |
美国 | 有 | 15-35年/无(根据罪名不同) | 无 | 有 | 各州不同 | 各州不同 | 谋杀罪名以外,没 | 由总统/州长(根据执法区法律) |
乌拉圭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乌兹别克斯坦 | 有 | 25年 | 无 | 未知 | 可加重罪行谋杀,恐怖主义行为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梵蒂冈 | 有 | 无 | 无 | 无 | (企图)暗杀教宗,恐怖主义行为,叛国,谋杀 | 贩卖毒品/人口/枪支 | 在特殊情况下有 | 由教宗 |
委内瑞拉 | 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知 | 不适用 |
越南 | 有 | 无 | 无 | 实际上有 | 未知 | 未知 | 18岁以下最多18年,16岁以下14年 | 由国家主席 |
参考文献
[编辑]- ^ 一般的见解认为,包括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内的自由刑,不是“限制”,而是“剥夺”自由权,像例如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里就提到说“无期徒刑虽为自由刑,然终身剥夺自由,其社会隔绝作用与死刑无殊”,其中就将自由刑给视为“剥夺自由”
- ^ Murder (Portuguese law). Wikipedia. 2022-07-04 (英语).
- ^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
- ^ 【香港奇案】謀殺犯判終身監禁都可假釋? 坐監滿5年可覆核刑期. 香港01. 2018-12-21 [2022-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9) (中文(香港)).
- ^ 印务局 - 《刑法典》第1至100条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8-04-08.
- ^ 存档副本. [2019-0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9).
- ^ Engel, Pamela. America Is Sentencing Way Too Many People To Die In Prison. Business Insider. [2020-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7).
- ^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 国家主席的职权. [2018-0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