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討論:Maritimu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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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anHavoc(留言) 2016年9月23日 (五) 16:39 (UTC)
RE:
[編輯]Maritimus2016您好,多謝提醒,我會再了解這個條目,看看可以如何處理。 謝謝,祝編安 --Wolfch (簡易留言 - 留言) 協作計劃進行中 2016年9月24日 (六) 00:56 (UTC)
- 依您的說法,岳東曉在網絡上的評論是正面負面都有,若您可以找到有來自報章雜誌,對岳東曉的評論,是否可以提供連結,這様對此條目的中立會比較有幫助。另外,想好奇的問您一下,您為何會注意到這個條目?--Wolfch (簡易留言 - 留言) 協作計劃進行中 2016年9月24日 (六) 07:35 (UTC)
- 另外,您提到的「詞條」,在維基百科叫做「條目」,也和您說明一下--Wolfch (簡易留言 - 留言) 協作計劃進行中 2016年9月24日 (六) 07:38 (UTC)
同意。GOOGLE GROUP 上的發言不是維基的可靠來源。即使這些是可靠來源,負面的東西也不適合寫進傳記。那樣就是自吹自擂的反面:人身攻擊。所以,我認為合適的做法就是刪除條目。
被罰22萬美金的法庭判決記錄是公開記錄。我可以搞到。但我還不知道如何上傳到這裏。
最根本的是條目上大量的自我宣傳,是沒有可靠來源的,許多還是虛假誤導。
馬瑞(留言) 2016年9月24日 (六) 08:54 (UTC)
- 您好,我看了您上傳的二份資料,謝謝您提供這些資料,只是我看了之後,想知道您如何取得這些資料的。若是用美國法院相關網站的資料,也請提供搜尋方式,不好意思。
- 這些和上傳文件到維基需要的資訊有關,目前文件是您下載之後再上傳到uploadfiles.io,還不清楚您下載的方式,若其他人有心質疑,說這些資料根本不是美國法院的資料,是個人自己製作的,我們也無法反駁,若有搜尋的方式或一些相關資料,就比較不會有這方面的問題了--Wolfch (簡易留言 - 留言) 協作計劃進行中 2016年9月26日 (一) 04:06 (UTC)
@Wolfch: 敬佩您的嚴謹。將在24小時內詳細告訴您這些文件的搜尋和下載方法。現在先把這兩個文件用更直接或更清楚的文件代替。然後把它們移動到一個沒有期限的網站。如此,就不必勞駕您再把它們轉到維基了。如果你願意轉當然更好。目前在下剛弄好了參考文獻6。您去看一下更簡單明了。參考文獻1還沒時間弄。估計24小時內能全部弄好。祝編安!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4:38 (UTC)
@Wolfch: 您好!搜索美國聯邦法庭記錄的方法:1,可用PACER CASE LOCATOR: https://pcl.uscourts.gov/search. 2 選所有法院,party項寫 Yue, Dongxiao 3 必須先在那個網站上註冊。顯示文件收費:$0.1/page.
另外,參考文獻1已弄好了。 祝編安!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5:25 (UTC)
- 好的,謝謝您的協助,另外,因為目前有其他想要擴充的條目,岳東曉這個條目暫時我就不處理了,謝謝您的貢獻--Wolfch (簡易留言 - 留言) 協作計劃進行中 2016年9月26日 (一) 15:31 (UTC)
@Wolfch:我覺得岳東曉這個條目現在已經被您改進得來源可靠立場中立了,經得起任何質疑和時間考驗了,可以告一段落了。條目上方的兩個模板現在是否可以撤下了?跟着您學編這個條目,受益匪淺,特此感謝!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19:31 (UTC)
Re:
[編輯]關於條目岳東曉的問題,本人才加入維基兩個月,也並不是很清楚,謹給出一些建議,僅供參考。條目如果問題實在太大,是可以WP:TNT的,閣下如果有興趣,可以不忙提報存廢討論,優先考慮大幅重寫,實在沒辦法再去提報存廢討論。--維基續命師RegEdit 2016年9月24日 (六) 04:14 (UTC)
- @Ruincrez:好的,先嘗試大幅重寫。馬瑞(留言) 2016年9月25日 (日) 15:21 (UTC)
您好:內容若有問題,就應針對該等部分添加 Fact 版本請求來源,隔一段時間若原無人提出可供查證之可靠來源,可予以刪除。目前用戶 Wolfch(討論 | 貢獻) 便是如此處理。對該條目的相關意見應寫在條目討論頁(Talk:岳東曉),沒必要另開頁面,也不宜到諸多用戶討論頁面留言。--Kolyma(留言) 2016年9月24日 (六) 08:20 (UTC)
re:
[編輯]關於岳東曉條目,建議閣下先掛30天關注度模板同時暫停相應編輯,若期間未見更多參與者修訂,再於存廢討論中二次提報該頁(註:閣下須為7天內編輯達50次以上的自動確定用戶)並提供相關網絡來源以證明其部份內容之虛假性。至於賀梅案聲援書一段,可於提報程序完畢後,依據現有或更為可靠之來源,併入案件條目當中。另外,案件中英文版本條目內容均未提到或強調此人之重要性,說明此人與案件關聯性非常淺薄,敝人感覺似乎沒有大寫或單列之必要。對於負面事實,只要合理存在,百科全書還是可以容納的。--Gzyeah(留言) 2016年9月25日 (日) 12:49 (UTC)
- @Gzyeah:謝謝您的建議。您說的確是如此:賀梅案中英文版本條目內容均未提到此人的任何作用。他主要是在中文網上大量爭論此事、炒作自己,包括20年前的那本案子結束後出版的書(《贏在美國》)。應刪除這些明顯自我宣傳的內容。馬瑞(留言) 2016年9月25日 (日) 15:41 (UTC)
關於存廢討論
[編輯]如果您對某個條目有明確的「刪除」或「保留」意見,就使用(×)刪除或(○)保留,而不要使用(!)意見,方便其他用戶和管理員進行辨識。
具體格式如下:
- (×)刪除:原創研究。(簽名)
就可以了。--Tiger(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2:33 (UTC)
@Tigerzeng:謝謝提示。在下新手,目前還沒投票權,只能提意見。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4:02 (UTC)
維基人生皆在樂趣,何必將自己的身段放低,諷刺一個沒啥意義的目標呢。狗如食糞,汝還需強求其食米,與其一個反咬一口的機會不成?喝一桶咖啡冷靜一下吧。 --Innocentius(留言) 2016年10月9日 (日) 21:55 (UTC)
賢兄智慧!。看到那條胡吹的人物詞條,我笑過之後只是建議刪除的,本不想跟那廝糾纏的。因詞條難以隨便刪除,不得不做重大改變。馬瑞(留言) 2016年10月9日 (日) 22:14 (UTC)
- 您在存廢討論的留言格式似乎不太美觀,可否允許我幫您稍稍修正一下?另外對於這個討論,其實我也覺得太熱心了會讓那傢伙沒完沒了。--Tiger(留言) 2016年10月10日 (一) 06:46 (UTC)
- 您可以看看WP:討論頁指引#技術和格式標準。您在存廢討論那邊,以及在我的討論頁那裏的留言都有格式問題,已經替您修正了,請查看。關於這個條目的問題,我的意思是:沒必要和不講道理的人糾纏,表達清楚意見就好。--Tiger(留言) 2016年10月10日 (一) 22:38 (UTC)